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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以來,國家逐步放開了民間小額信貸的限制,民間信貸產業得以快速發展,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中小企業運營中的資金難題。目前,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并沒有“民間借貸”這一概念,也就是說,“民間借貸”不是法律概念。很多人呼吁放開民間資本并加大監管力度。
其實,在中國歷史上,民間借貸是很常見的事。
可作信用和抵押貸款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常見的經濟現象,在我國已經有至少三千年的歷史。實際上,戰國時期,放款取息已非常普遍。公元前300年,孟嘗君在自己的封邑薛地放債取息,作為奉養三千門客的財源。有一年,薛地歉收,很多人沒交利息,他派人催收,仍“得息錢十萬”,可見放債的規模已經相當大。
早期的借貸活動表現為實物借貸,比如中國古代糧食借貸極為盛行。隨著生產發展,社會分工擴大,剩余產品出現,產生商品交換,貿易、商業活動開始繁榮起來,貨幣應運而生。借貸活動遂以貨幣作為中介,貨幣借貸行為逐漸多起來,實物借貸活動則逐漸式微,這一趨勢延續至今。
唐朝作為一個強盛的王朝,國內商業和對外貿易都很發達。隨著商業的繁榮,都城長安的西市形成了中國最早的金融市場。西市面積約1平方公里,遍布各種店鋪和作坊,其中借貸機構提供各種借貸服務,有提供抵押借貸的質庫,有提供普通借貸的公廊,有收受存款或提供保管便利的柜坊和各種商店。現代的借貸業務形式,在當時都已經產生。
在唐朝放款大致可以分為兩種:信用放款和抵押放款。所謂信用放款就是南北朝時開始的舉貸,至于抵押放款最常見的則是當鋪,唐朝時被稱為質庫。唐代對于借貸活動的利率有所限制,雖然允許上下浮動,但對于復利始終是禁止的。
敦煌、吐魯番等地曾出土唐朝大批借貸契據的文書,忠實地展現了古代民間借貸的原貌。唐朝的銀錢有息借貸的標準契約當數《唐乾封三年(公元688年)張善舉錢契》。這一契約的核心部分是“舉取銀錢貳拾文,月別生利銀錢貳文”,意思是,月利率為10%,即年利率為120%。同時契約中還規定:“到月滿張即須送利。”眾所周知,每月送利和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其實際收益是有差別的,且這種差率隨借貸額高低而相應浮動。我國民間的私人借貸,尤其是在江浙一帶,至今仍保留這種按月送利方式,可為古代信用借貸之印證。另外契約沒有寫明還貸期限,而是規定“到左須錢之日,張并須本利酬還”。這個條件也是頗為苛刻的,因對債務人來說面臨著無法預料的須立即還貸的風險。
大致來看,銀錢借契的利率條款均由上述兩條組成。這一契約,尾部還有一條頗有意思的補充條款:“左共折生錢,日別與左菜五尺園,到菜干日。”即除付息外,每日尚須將五尺大小的菜地上所種之菜賣于債主。這樣算來,唐朝時的民間借貸利率恐不止10%。
政府一直對民間借貸管制
嚴格來講,“民間借貸”是一個模糊的概念,是對“非常規”融資活動的概括,其出現就是為了滿足一種以不改變所有權為條件的財富調劑的需要。借貸行為的發生,在私有財產出現之后。有時窮人為了維持基本的生產或生活,須向富人借貸,最早的借貸活動也就出現了。
[關鍵詞] 民間借貸;現狀概述;完善路徑
【中圖分類號】 D9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12-059-1
一、民間借貸的概述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民間借貸”是相對于“官方”而言的,即民間借貸是對存在于個體經濟、民營經濟之間以及個體民營經濟和自然人之間的融資活動的一種統稱,指不是通過金融監管機關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所開展的金融活動。易言之,民間借貸是脫離我國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機構監管之外的,不進入官方統計報表的金融活動,或者是將民間借貸定義為沒有被中央銀行監管當局控制的非正式金融。
(二)民間借貸的特點。一是民間借貸較之其他的融資渠道交易信息高度對稱,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借貸期限和借貸利率,交易成本低。二是民間借貸手續簡便,方式靈活,企業規模小的商戶從事的行業往往有周期或季節要求,需要通過短期簡便的手續融資。三是多數民間借貸交易還具有依托人際關系(熟人居中擔保)的隱性擔保機制,交易主體本身是親友或者通過中間人介紹而達成借貸交易。考慮到個人的信用名譽和親友的利益,債務人即使在經營失敗時也不會廢債逃匿,客觀上降低了借貸資金難以收回的風險。四是民間借貸活動的組織化程度越來越高,民間借貸活動本身在不斷發展完善。
二、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現狀
現有法律法規并沒有專門規范民間借貸的規定,從宏觀層面看,從事民間借貸交易的公民擁有對自己資金使用的權利,是保護公民合法私人財產權利的一種表現。從微觀方面看,公民私人之間可以按照約定的條件轉讓使用資金的權利,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民法保護。但是僅僅依據宏觀法律原則或政策精神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規范以及監管,將會造成在執法和司法方面缺乏嚴格的同一性。目前對民間借貸以“行政管制(為主)和刑事懲治(為輔)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管理,《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條款可以規范和保護“合法借貸”民事法律關系。《刑法》第三章中有多個罪名可以用來對民間借貸過程中產生的金融犯罪活動進行刑事規制。由于行政監管和刑事規制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和結合不夠,既可能過度壓制合法的“民間借貸”活動,也可能放縱以“民間借貸”為掩護的非法金融活動,出現“真空地帶”。
當前民間借貸活動,在高利潤的驅動之下有的民間借貸活動不可避免地朝著非理性的空間發展,從事民間借貸的主體很有可能涉嫌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高利轉貸罪和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罪、貸款詐騙罪等罪名,民間借貸帶來了高度的資金風險,擾亂了正常金融秩序甚至影響當地社會穩定。
三、民間借貸的規制
(一)民間借貸應采用分類規制。對于以營利為目的并專門從事借貸業務的機構和個人的借貸行為,不宜采用由一部法律進行全面規制的模式,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采用分類規制的立法安排:(1)對于私募基金,因其與一般直接融資不同,主要投資領域為證券市場中的股票和債券,而不是直接投向實體經濟或解決人們的生活所需,故應將其納入資本市場法制體系加以規制;(2)對于間接融資中具有合作金融性質的合作基金會與金融服務社等,其性質和功能定位于民間的互助,應通過制定專門的合作金融方面的法律制度加以規范,如銀監會制定的《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等。隨著城鄉統籌的發展和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的推進,有關合作金融的立法應當擴大調整范圍;(3)對地下銀行(私人錢莊),因其脫離了法律的控制可能會積累很高的風險,故應設定合理的準入條件,將其納入銀行類金融機構體系,實施正式和有效的監管。銀監會出臺《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大致就是這樣的路徑;(4)對于專門從事貸款業務而不吸納存款的金融機構,如財務公司、貸款公司等,應根據其性質不同,由專門的法律制度加以規范,如銀監會頒布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等。
(二)建立商事性借貸主體準入制度。在現行法律體系中,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涉及民間借貸主體的準入。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合法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以及自然人與其它組織之間的借貸。自然人之間的普通民事行為性質的借貸為法律所允許,但企業之間和帶有經營性質的商事性民間借貸則一直受到法律的排斥。從我國的現實來看,一方面金融機構網點分布不均,廣大中西部地區的不少居民難以享受最起碼的金融服務。另一方面,現有的正規金融機構沒有能力完全消化整個社會的融資需求,中小企業融資難、“三農”融資難一直困擾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商業性的民間借貸在農村借貸中占有20%以上的份額。
為了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2008年,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了《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鼓勵和指導各省積極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2007年人民銀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代擬稿)》報送國務院法制辦,2009年列入國務院法制辦的二檔立法計劃。2010年人民銀行向國務院法制辦報送的《貸款通則》修訂稿擴大了借貸主體的范圍,對于未經批準設立為放款人的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允許在限制總額、筆數和利息收入的前提下從事放貸行為,進一步放松了對民間借貸主體準入的管制。
參考文獻:
[1]張書清.民間借貸法律體系的重構[J].上海金融,2009,(2).
關鍵詞:農村民間金融 發展現狀 問題 建議
一、農村民間金融的概念
(一)農村民間金融的定義
農村民間金融,是指國家農村民間金融體系之外的所發生的金融交易關系之和,它不但包括低層次、無組織的民間金融借貸關系,還包括了較高層次、有組織地通過各種金融機構進行的金融活動和交易關系。
(二)農村民間金融的特點
1.民間金融發展速度快,融資規模每年不斷增多。中國民間金融主要發源地在農村,20世紀末期,我國新的商品經濟和鄉村工業化對東南沿海地區農村社會生活影響巨大,民間金融逐漸活躍起來。
2.農村民間金融參與主體和用途多樣化。在城鎮中,借款人主要是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主、股份制公司、城鎮居民等。在農村,則主要是農作物種植戶、禽畜類養殖戶、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戶等。從資金的用途來看民間金融融入了農業、制造業、采掘業、房地產、商貿餐飲業、養殖業等多種行業。
3.缺乏約束,潛藏著巨大的風險。我國民間金融活動缺乏相應的風險約束機制,需要外力的干預方可實現,這就必然使農村民間金融有巨大的風險。
二、中國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現狀
(一)農村民間金融形式和渠道具有地區性
傳統農區,農戶的生活性借款多于生產性借款,民間金融保持著自由借貸的傳統,資金主要靠親戚朋友提供,支付利息時利率比較低。經濟發達地區,民營中小企業對民間金融的需求占較大比重,民間金融體現出規模化的特點。其借款的利率較高,金額也較大。
(二)借貸方式相對比較單一
農村民間金融的借貸方式主要為信用借款,私人借貸是民間金融的主要形式。一般都是熟悉的關系才會產生借貸關系,但是有局限性。借貸雙方由于十分熟悉和了解,貸款一般不需要抵押和擔保,多為信用貸款。
(三)利率相對較高,借貸期限較短
民間金融的利率一般由根據資金市場和小范圍內的供給關系決定的,同時參考借款人的信用、借款時間的長短以及借款人的親疏關系,但是平均利率高于銀行的利率水平。民間借貸一般用于生活和生產所需,時間越短,利率越高。
(四)公開程度逐漸上升
隨著農村資金需求的不斷被擴大,政策管制和金融改革的推進,民間的金融環境得到了一定的改善,社會認知程度越來越高,民間專門從事借貸的組織開始出現,民間金融逐漸走向公開化。
三、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發展遇到的問題
(一)民間借貸的利率失控
銀行的利率是按照國家宏觀調控的指示意見執行的一種利率,而市場的利率是根據物價波動的利率,民間的利率市場化,就應該發揮在市場導向方面的優勢,然而現實中,民間的利率水平維持在10%左右,這與銀行體系的利率水平有很大的差異,假如任其自由發展,會導致市場混亂,引發許多問題。
(二)民間金融還沒有得到法律上的保護
民間金融的歷史悠久,但是從來沒有合法化,國家政府對其活動經歷了從禁止、打擊、到默認的過程。現今雖然已經引起了重視,但是仍然沒有相應的法律保障,民間借貸市場仍出去半地下狀態,在沒有法律的有效保護和制約下,民間金融的發展受到了很大的影響。
(三)農村民間金融潛伏著金融風險,容易滋生非法金融問題
民間借貸關系的發生,讓借貸人嘗到了甜頭,慢慢的從簡單的借貸中分離出去,非法的吸收資金,發放貸款,組成“地下錢莊”,擾亂金融市場和社會秩序。民間金融沒有合法地位,發展慢,很難滿足農村資金的需要,而且沒有法律保障,金融風險比較大。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政策法規之外,制度風險明顯,沒有得到制度保障。其次,民間金融大部分都是鄉村鄰里、熟人之間建立起來的,其信用域極其有限。
四、引導和完善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建議
(一)政府部門調解利率水平
國家相關政府部門應該不同時期調整利率水平,平衡借貸需求的均衡。在不同時期正規農村民間金融和非正規農村民間金融的利率水平差別非常大,這樣非常影響雙發的發展,尤其是差別達到一定的程度時會引起一系列的問題。這時政府可以運用自身管理正規民間金融的權利和職責來對正規農村民間金融的利率進行調節,調小利率水平的差別。
(二)政府部門立法進行監督和管理。
農村民間金融存在著許多的問題,不是其自身能解決的,需要政府部門的介入。民間金融的借貸利率太高,需要政府的監管和調控,政府可以立法已超過多少的利率水平為標準為非法高利貸。親朋好友之間的信譽損壞,政府應該大力宣傳修正和維護。
(三)自身擔保機構、典當行和小額貸款公司
自身擔保機構、典當行和小額貸款公司,應該在政府的領導下漸漸的走向合法化,完善的業務機制,降低自身的虧損風險。提高自身的服務質量和公眾的信譽度,增加客戶群。
(四)中小企業和農村家庭戶
中小企業要大力提高自身信譽度。企業要大力宣傳信用的重要性,樹立誠信為本、行業道德的良好素質,維護好企業的信用度,這樣融資就比較容易了。其次,中小企業應該選擇適合自身發展的融資方式,中小企業應該正確評估自身的能力,根據需要去選擇符合自身的金融機構和取得貸款額,這樣有利自身和其他需求者的發展。最后,農村家庭戶,他們應該積極參與投資致富,擴大農業生產,這樣就會帶動對借貸資金的需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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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不斷加強,中小企業生產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如何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謀求經營效益最大化,促進自身不斷發展和壯大成為中小企業必須解決的問題。民間借貸融資以其手續靈活、利率彈性大等特點,成為中小企業融通資金的重要途徑,在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國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仍存在諸多問題,不僅制約了中小企業快速健康發展,而且還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帶來負面的影響。因而,分析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對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進行科學規范和有效治理,十分有必要。本文主要對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存在問題及治理對策進行分析。
關鍵詞 :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存在問題;治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4)16-0123-02
前言
中小企業是大型企業不可缺少的伙伴和助手,在我國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處于重要地位,隨著市場體制的不斷完善,中小企業正逐步成為發展社會生產力的主力軍。同時,中小企業在農村經濟發展中處于主體地位,在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生活水平、促進三農問題的成功解決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從實際情況上看,由于企業資金、規模、技術等方面的影響,國家政策、市場變化等均不同程度制約中小企業的發展[1]。如何切實提升自身綜合實力,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掌握主動權成為中小企業生產和發展的關鍵。
1.民間借貸融資概念及其必要性
1.1民間借貸融資概念
廣義上的民間借貸,是除正規借貸之外的借貸,處在國家宏觀調控與金融監督之外的一種非正規金融活動。民間借貸與正規借貸是一種互補關系,同時也是競爭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融資活動的必然產物。整體上看,民間借貸的特點主要有:(1)參與主體、資金來源具有廣泛性特點。不管是城鎮居民,個體商戶,民營企業主,或者是農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都可成為民間借貸的參與主體。(2)借貸方式具有靈活性。通常情況下,民間借貸的借放款雙方主要以現金交易為主,不需要抵押物,這種交易方式較為靈活,手續簡單便捷,大大縮短了資金到位時間,從而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3)借貸形式呈現多樣化趨勢。隨著經濟發展及人們消費觀念和方式的不斷變化,民間借貸形式呈現出多樣化趨勢,尤其是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為民間借貸提供了全新的平臺,促進借貸形式的發展及創新。
1.2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的必要性
較之于其他融資方式,民間借貸融資優勢突出,成為中小企業融資方式的必然選擇。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的必要性,具體體現在:(1)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通常情況下,民間借貸融資中的借款和放款雙方熟稔,雖然沒有任何成文規定,但參與者都共同遵守約定俗成的慣例,信用度較高,存在風險共擔、互惠互利等綜合功能。在此基礎上,參與雙方能夠對貸款項目進行科學評價,進行合理的投資決策,并對項目進行實施監督,從而優化資源配置,最大限度降低貸款風險。(2)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場效率。民間融資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它的出現打破了原有金融市場融資主體的壟斷局面,促成了融資市場的競爭環境,給正規借貸造成了一定沖擊。這種形勢下,為提高市場競爭力,正規金融機構面臨全新改革,以提高自身競爭優勢,從而促進金融市場效率的全面提高。此外,民間融資的介入,還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正規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并通過多元化產權形式之間的交易實現整體效率,降低金融市場的風險[2]。
2.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存在問題
2.1法律法規嚴重滯后
我國現行法律體現中,缺乏明確的民間融資及其中介機構法律條例,民間借貸融資長期處于不被法律保護的灰色金融角色,參與雙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3]。同時,由于缺乏健全完善的監管條例,監管主體缺失,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定該由誰來管理和規范中小企業的民間融資行為,使得民間融資長期處于國家金融體系之外。這就導致了民間借貸融資的無序、盲目發展,對高度依賴民間融資的中小企業帶來極大的傷害,甚至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
2.2非法集資存在的可能性大
當前,民間借貸絕大多數在利率上都是隨行就市,只有極少部分的貸款不計算利息或者僅參照銀行貸款利率。在一些為投資而生產的民間借貸,其貸款利率甚至高于一般銀行借貸,這大大增加了民間高利貸和非法集資的風險,對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社會穩定乃至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帶來極為不利影響。我國雖然采取了一切方式對非法集資進行嚴厲打擊,但由于法律法規較為滯后,使民間借貸融資界定模糊,增加了法律監管難度。在巨大利率的誘惑下,中小企業民間融資容易偏離原來軌道,走向非法集資,影響了企業長遠發展。
2.3國家宏觀調控能力無法有效發揮
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需要籌集大量資金,但民間資本具有較強的松散性和隱蔽性,價值民間資本本身逐利性的影響,使得民間融資脫離銀行體系。同時,中小企業在進行民間借貸融資過程中,為了逃避監管,多采取現金交易,國家無法掌握真實金融信息,很難對相關行為進行監管。這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的能力,使得國家無法根據信貸總量信息做出科學的宏觀調控政策,最終對社會經濟發展不利。
3.我國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的治理對策
3.1以法律形式重新界定民間融資
通過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確立民間融資合法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性質,確立民間融資合同的各項條款,明顯民間融資適用原則和注意事項,為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時,還要在法律上對非法集資進行進一步界定,明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政策民間融資之間的區別和界限,促進民間借貸融資逐漸走向規范化、程序化。除此之外,還要不斷完善現行金融管理法規,通過法律條文的形式引導、擴寬、規范和監管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和方式,實現對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的有效監管[4]。
3.2加大監管力度,確保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的正常運行
隨著市場體制的不斷完善,我國中小企業越來越活躍,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不斷突出,逐漸成為我國國民經濟增長的主力軍。為保障經濟市場的健康與穩定,須加強對中小企業融資方式和手段的監管,具體包括:(1)民間融資機構監管方面。其監管對象主要包括投資公司、擔保公司、理財公司等各類融資中介機構。加強對其監管力度,主要通過銀監會、證監會以及相關政府部門的有效配合及通力合作,從準入制著手,將那些利用合法平臺從事非法集資的人員予以嚴懲和清除,為民間借貸融資創造良好環境。(2)各類機構日常業務監管方面。主要監管對象涉及到各類民間融資中介機構,須對其經營范圍進行嚴格管理,及時打擊和處理超出經營范圍的行為,從源頭上鏟除非法集資行為,堅決杜絕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成為高利貸或非法集資的溫床。
3.3鼓勵發展民間融資中介組織
民間融資中介質中有利于規范中小企業融資行為,保障中小企業的融資效率,從而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為此,國家應積極鼓勵民間融資中介組織的發展,主要包括:(1)信用互助社。由民間資本自發成立,具有互助式性質,其資金來源及借貸對象只限于組織內部成員,與組織外極少存在資金通融[5]。對這些民間融資組織,國家應予以相應的優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民間資金投入到實體經濟體系,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同時,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2)行業協會。通過律師事務所和社會公證機構,為民間融資雙方提供借貸合同代擬、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等業務,并提供相應的法律中介服務,從而有效克服民間借貸市場自身自發性與分散性等缺陷。同時,還能通過電子計算機技術的充分利用,實現民間借貸融資網絡化、信息化,為民間投資者及中小企業提供準確信息,從而促進民間借貸融資的健康、和諧及中小企業的快速、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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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集資詐騙;非法集資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8-105-02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持續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國民經濟進入高速增長階段。發展經濟成為黨和國家工作的中心任務。資金作為發展生產不可或缺的生產要素之一,一直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一些企業要創業,要發展,就離不開資金的支持。當從銀行貸款受到種種限制和阻礙時,民間的集資借貸就應運而生。尤其在我國江浙一帶,民間借貸極為盛行。但與此同時,一些不法分子打著合法借貸的旗號進行集資詐騙,對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帶來了嚴重沖擊。吳英集資詐騙案,許官成許冠卿馬茹梅集資詐騙案的爭議引起的社會的廣泛關注,也引起了許多人的思考,集資詐騙與民間借貸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如何才能更好地加以區分。
一、集資詐騙罪的概念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騙取集資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主要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1)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也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集資過程中使用詐騙的方法進行非法集資,并且騙取的集資款數額較大。(3)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單位都可以成為本罪主體。(4)主觀方面只能為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集資詐騙罪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的法律法規規定,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還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近年來,集資詐騙罪頻發,數額越來越巨大,給經濟社會健康發展造成嚴重影響。
二、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它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和投資渠道,是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潔靈便的融資手段。民間借貸的興起,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也對經濟的發展與繁榮提供了一定的幫助。但是民間借貸缺少正規程序,隨意性、風險性較大,容易帶來社會問題,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在現代社會生活中,民間借貸是一種非常常見的經濟活動。不僅包括公民之間的互相借貸,而且還包括企業或其他組織籌集資金搞建筑或者開展公益事業等情況。雖然這些也體現為吸納資金并且也有所回報,特別是公民之間的借款一般都約定要支付一定利息但這并不違法,也不需要經過銀行管理機構的批準。而且,《合同法》也保護這種借貸行為。
三、集資詐騙與民間借貸區別
隨著近年來民間借貸的興起與發展,也帶來了一些嚴重的社會問題,不法分子發著借貸的旗號進行集資詐騙。近年來,浙江東陽吳英以及諸暨趙婷芝集資詐騙案,在司法審理過程和輿論討論中,都圍繞定性和犯罪數額、量刑等引發了爭議。
民間借貸是受我國法律保護的公民間自行借貸的活動。而在集資詐騙案審理中,被告人經常辯稱自己的行為是民間借貸,不構成犯罪。區分民間借貸與集資詐騙主要從以下幾點考慮:
(一)借款的目的
民間借貸主要是出于生產經營上的需求而進行的短期借貸行為,借來的資金是用來“救急”的,以便更加順利地進行生產經營,而且等到資金流轉順暢后,會盡快歸還。即使出現借款不能返還的情況,也是由于投資失敗或經營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嚴重的資不償債,不應當認為具備非法占有的故意;而集資詐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關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列舉了以下8種情形:
1.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以南京許官成等集資詐騙案為例,被告人假借南京冠成公司旗號,在明知自己沒有歸還本息能力的情況下,仍許以高額利息,謊稱集資款是用于開發、研制螞蟻產品。事實上,許官成雖然確實與相關的公司和單位開展過一些開發、研制螞蟻產品的合作項目,但他投入的資金量只占籌集資金的很小一部分,屬于典型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行為。
(二)借款對象的范圍
民間借貸的范圍較小,大多發生在親朋好友等之間,是依靠債權債務人之間的相互信任或抵押、質押等方式達成的,主要以“一對一”的借款模式為主,指向特定的對象。即使有一個情況,同一個人是從多個人借錢,但每一筆貸款都是獨立的。而集資詐騙范圍很廣,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數人進行集資,通過向社會公眾發放集資公告,或通過中間人等其他方式集資。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規定,未向社會公眾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關于“社會公眾”的認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做出界定,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或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并向其吸收資金的都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關于而且債權債務人很可能素不相識,也不知道債務人的資金用途,只是為了牟利。上述案例中,吳英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分別從林衛平等共11人處集資7.7億元人民幣,用來償付欠款,揮霍等。而許官成更是打著南京冠成公司旗號,在明知自己沒有能力歸還本息的情況下,仍然懷著非法占的目的,以高額利息作為誘餌,過分夸大公司實力,用收到的投資款支付前期本息,騙取客戶信任,利用上述方法騙取社會不特定對象超過800人,投資款總金額達人民幣3370余萬元。
(三)集資的資金數額
集資詐騙罪的構成中,必須滿足數額較大這一要件,數額較小的一般不認定為集資詐騙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五條明確規定,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而對于民間借貸,大多用于生產經營,一般數額相對較少,當然也不排除有數額較大的情況。例如吳英案中,行為人利用多種手段,最終實際詐騙金額高達3.8億元。
(四)借款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而在集資詐騙過程中,行為人往往以高利率為誘餌,比銀行同類利率高出十幾倍甚至幾十倍。而被害人也正是被高利率所誘惑,為了牟利寧愿承擔高風險。例如諸暨趙婷芝集資詐騙案中,行為人給出月息7分,15分,甚至2角的利息,吸引的投資者越來越多,她的集資網絡也因此越來越大。最后,不能還款的原因。民間借貸中不能及時還款是由于客觀原因,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其他不可預料的因素導致資金周轉出現困難,當情況好轉,大多可以及時彌補。而集資詐騙中,行為人將集資款據為己有,甚至肆意揮霍,不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無法填補巨大的資金漏洞。
參考文獻:
[1]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第六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