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民事經濟糾紛訴訟時效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一、訴訟時效問題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從而喪失了勝訴權,人民法院對其民事權利不再予以保護的法律制度??梢?,訴訟時效制度實質上是對民事權利的一種限制。
訴訟時效期間分為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睹穹ㄍ▌t》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边@是我國民事法律對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在適用上具有普遍性。按照此規定,享有民事權利的自然人和法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二年之內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訟,否則其民事權利不再受法律的保護。特別訴訟時效主要有三種:1短期的訴訟時效?!睹穹ㄍ▌t》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四種情形適用一年的訴訟時效?!?長期的訴訟時效。如《合同法》規定,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4年;《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的因污染環境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期間為3年。3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訴訟時效是法定期間,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和改變。訴訟時效又是個可變期間,即短期和長期的訴訟時效因某些法定事由可發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這樣就會引訟時效的繼續計算和重新計算的問題。特別是訴訟時效中斷,它更加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那么,有哪些法定事由可引起時效中斷呢?主要指、權利人主張權利、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當發生三種事由之一時,原來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為無效,從中斷事由消失之時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那么,如何防止失去勝訴權不超過訴訟時效呢?筆者認為,除了要了解和重視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在時效期間內及時行施訴訟權外,還要利用好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制度。特別是當快要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時,權利人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讓義務人出具履行計劃或不能履行的情況說明書,引訟時效的中斷,從而保護訴訟權利的繼續。且訴訟時效可以多次中斷,但最長不應超過20年的保護期。
二、收集、保存、運用好證據問題
證據是查明案件事實的依據,案件事實都是發生過去的事件,人們無法直接感知過去的事件,只能通過各種證據來查明案件事實。民事訴訟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有人也歸之于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甚至有的學者把證據稱為民事訴訟中的皇冠,可見證據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歷史傳統和法律文化的影響,人們的證據意識非常淡薄,輕視或忽視證據,而過多的重視人情關系、親屬關系。由于缺乏證據準備,當發生經濟糾紛時,千方百計的找關系,托人情,而喪失本來自己占優勢的機會。所以,人們在經濟活動中應培養良好的證據意識。主要應有:1證據準備意識,力爭有書面的證據材料。2證據保存意識,無論是合同書,還是電報、信函、傳真,既應有原始材料,還應備有復印件,分別使用,注意存檔。3運用證據的意識。
三、充分利用好財產保全和債的保全措施問題
案例一:
2009年4至9月,KS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KS公司)與案外人ORTECK公司訂立了一系列輪胎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KS公司通過上海洋捷國際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洋捷公司)分74票出運貨物。2009年6月13日至11月22日,洋捷公司就涉案貨物共簽發了74份正本已裝船提單。
洋捷公司簽發的74份提單顯示,托運人為KS公司,抬頭為SUMMIT LOGISTICS INTERNATIONAL.,INC.,提單左下方簽發欄處印有“AS AGENT(S) ONLY”字樣,但欄內空白,無任何文字內容,提單右下方簽章處為洋捷公司名稱,裝運港為天津新港,卸貨港為紐約(迪爾帕克)、長灘(塞維維爾)、溫斯頓(賽納姆)等。74票貨物總貨值為1,999,931.45美元。
KS公司收到提單后,從實際承運人網站上查詢到的集裝箱流轉信息,顯示其中有10個提單項下貨物已被提取,便要求洋捷公司告知涉案貨物狀態,在洋捷公司未作答復的情況下,KS公司以無單放貨為由將洋捷公司訴至天津海事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洋捷公司賠償貨物損失人民幣15,092,328.71元及其利息。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KS公司是涉案貨物提單上載明的托運人并持有正本提單,洋捷公司簽發了提單,雙方存在運輸合同關系,洋捷公司無單放貨事實的發生,造成了KS公司經濟損失。據此,法院判決洋捷公司賠付KS公司貨款損失人民幣13,655,931.93元及利息損失。
洋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過審理,維持了一審判決。
案例二:
2008年8月7日,寧波凱越公司委托華豐上海分公司辦理集裝箱貨柜出運手續,后者接受了委托,并在貨物裝船后向凱越公司交付了編號為SHA0808004A的全套正本提單。該提單顯示承運人為天津華豐,托運人為凱越公司,收貨人為“TO ORDER”,運費到付,起運港寧波,目的港為ROTTERDAM,集裝箱號碼為CCLU6905390,裝船日期為2008年8月13日。該批貨物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顯示貨物價值為38500美元。貨物出口后,凱越公司持有正本提單但一直未收到貨款。2009年11月27日凱越公司通過集裝箱流轉信息查詢,得知集裝箱已重新進入流轉。
2009年12月3日,凱越公司作為原告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訟,請求法院判令天津華豐、華豐上海分公司共同賠償其貨款損失245000元人民幣及利息損失。
一審法院判決天津華豐賠償凱越公司245000元人民幣及利息,理由是:凱越公司與天津華豐之間存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天津華豐作為承運人負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義務,華豐上海分公司并非本案承運人,故凱越公司要求其共同賠償的訴請與事實不符。另外,天津華豐提出的貨物仍在俄羅斯海關監管倉庫的抗辯證據不足,不予采信,而凱越公司已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貨物在目的港被拆箱,并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單未能收回貨款,故推定貨物已被無單放貨。
天津華豐不服一審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期間,天津華豐提出,第一,本案已超過一年訴訟時效;第二,凱越公司沒有證據否認本票貨物不在俄羅斯海關監管倉庫,第三,涉案貨物一審之后又處于俄羅斯羅斯德克·下洛夫哥羅德海關的查封狀態。因此,天津華豐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了一審判決。
二、案例分析
上述兩則案例是典型的承運人無單放貨糾紛,兩則案例經過一審二審程序,法院雖然沒有支持托運人的所有損失請求,但都判定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責任。這說明在國際貿易中賣方只要掌握一定的訴訟技巧,通過合理的程序,是可以挽回無單放貨造成的部分經濟損失的。上述兩則案例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
(一)無單放貨的責任主體
無單放貨責任主體是指無單放貨事實發生后需要對該行為承擔侵權或違約責任的主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承運人若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損害正本提單持有人的權利,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由此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造成正本提單持有人損失的,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承擔侵權責任。可見,承運人是無單放貨的責任主體。
然而海運實踐中,提單的簽發與流轉可能會涉及到契約承運人、實際承運人、貨運人、無船承運人等相關主體,一個提單下,這些主體存在兩個或以上,而提單記載較為模糊的情況下,誰是無單放貨的責任主體便成為案件的爭議焦點。
上述案例1中,涉案提單正面記載中,有三處涉及承運人的信息,即提單抬頭、提單簽發欄和提單簽章。提單抬頭顯示的是SUMMIT LOGISTICS INTERNATIONAL., INC.的名稱,提單左下方簽發欄處印有“AS AGENT(S) ONLY”字樣,但欄內空白,無任何文字內容,提單右下方簽章處為“洋捷公司”名稱。洋捷公司簽發提單時的身份到底是承運人還是承運人的人則是否應承擔無單放貨責任的關鍵。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從涉案提單樣本來看,提單抬頭和簽發欄處的“AS AGENT(S) ONLY”字樣均為印刷的提單格式,可為任何使用該提單的人所援引,具有不確定性。只有通過提單簽章的內容才能作為確定承運人身份的依據。涉案契約承運人提單簽章處僅簽有洋捷公司的名稱,并未附加任何批注,如“AS AGENT FOR CARRIER”等,其在簽發欄處又無任何文字記載表明人的身份,故該提單應視為洋捷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所簽發,其法律地位為涉案貨物的契約承運人,應當認定為無單放貨的責任主體。
(二)貨物是否已經交付
無單放貨是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給提貨人的簡稱,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其實施了無單交付貨物的行為并給提單持有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這里的“交付”實際上是指貨物脫離承運人或承運人人的掌管或控制,通常表現為承運人或其人將貨物交給國際貿易中的買方。貨物到達目的港后未被拆箱或貨物雖然已經被拆箱,但拆箱后存放在海關監管倉庫則不構成承運人交付貨物。
提單持有人往往通過承運人網站上公布的集裝箱流轉信息證明涉案集裝箱已經被拆箱并重新投入流通作為承運人交付貨物的證據。在承運人沒有舉出反證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認定提單持有人的證據,進而認定無單放貨行為成立。如果承運人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涉案集裝箱雖然已被拆箱,但貨物仍然存放在海關監管倉庫中,該批貨物是無人提貨而不是承運人無單放貨時,法院一般會認定無單放貨事實不成立,進而駁回原告提單持有人的訴訟請求。
上述案例1中,一審期間,KS公司向法院提供從實際承運人網站上查詢到的集裝箱流轉信息,證明其中有10個提單項下貨物已被提取,法院認定承運人洋捷公司交付貨物的事實。二審期間,洋捷公司提出原審判決認定貨物已經交付的事實證據不足,最終法院結合依據KS公司申請調取的證據,以及KS公司提供的運費支付記錄,認定承運人洋捷公司實施了無單放貨的行為。
上述案例2中,一審、二審法院根據凱越公司已提供的集裝箱流轉信息認定涉案貨物在目的港被拆箱,承運人無單放貨行為已經發生。天津華豐提供的經過俄羅斯相關機構公證的羅斯德克·下洛夫哥羅德海關查封貨物的證明,法院認為,該證據雖然經過公證程序,但是公證書對翻譯人員資格作公證,未對該證據上記載的內容是否真實性作出陳述,因此不予以認定。
(三)提單持有人是否有實際經濟損失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正本提單持有人因無單放貨造成的經濟損失,是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賠償責任的重要條件。如果承運人實施了無單放貨行為,但沒有對提單持有人造成經濟損失,也不能要求承運人承擔責任。因此,提單持有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因無單放貨遭受到經濟損失以及實際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
提單持有人往往通過買賣合同中的合同金額、發票金額與結匯方式或者報關單上顯示的金額與結算方式證明其受到實際經濟損失以及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實踐中經常存在合同金額與報關單上記載的金額不一致或者借用案外貨款進行外匯核銷的情形,此時提單持有人證明有實際經濟損失時承運人時常會提出各種抗辯理由。
上述案例1中,洋捷公司提出,收貨人付款不以提交正本提單為前提條件,KS公司無實際損失,即使KS公司有實際損失,也是由于買方原因導致,與承運人無單放貨行為沒有因果關系。一、二審法院均認為洋捷公司的該項主張與交易規范不符,也沒有證據加以證實,不予認定。對于KS公司實際損失的數額,法院認為,應當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計算,而貨物的實際價值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計算。貨物的實際價值均按涉案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金額計算。
上述案例2中,法院認為,凱越公司主張的貨款損失以外貿合同價格計算,但該金額與報關單顯示金額不符,應以報關單價格38500美元為準,而折合后的人民幣金額高于凱越公司金額,故天津華豐的賠償數額應以凱越公司金額245000元人民幣為準。
(四)提單持有人主張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提單持有人主張無單放貨權利需要受到訴訟時效期間的約束,即提單持有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請求,否則就會喪失勝訴權。關于訴訟時效,《海牙規則》規定,貨主承運人不得超過一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規定,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因此,提單持有人通過了解到的貨物運輸信息,應該在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1年內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請求,否則就喪失了勝訴的可能性。
上述案例2中,提單自2008年8月13日簽發,合理航期1個月,貨物應在2008年9月14日之前到港。根據規定,提單持有人凱越公司應當在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1年內向承運人天津華豐提出賠償請求,即2008年8月13日前提出,而凱越公司的時間為2009年12月3日。
案例2中提單持有人凱越公司的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然而被告天津華豐及華豐上海分公司在一審庭審中未有就凱越公司的訴請是否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沒有支持天津華豐有關訴訟時效已過的上訴請求。事實上,如果天津華豐在一審中提出凱越公司的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抗辯,法院就可能做出駁回凱越公司訴訟請求的判決。
三、結論
伴隨著貨物運輸速度加快、世界范圍航海距離的相對縮短,國際貿易中的無單放貨糾紛頻繁發生。無單放貨對于提單持有人來說,嚴重損害其對提單項下貨物的控制權,可能會導致錢貨兩空;對于承運人來說,貨物早于提單到達目的港,產生的壓船、壓港和倉儲費用不堪重負,無單放貨可能是其無奈之舉。總之,頻繁發生的無單放貨糾紛,讓國際貿易中的賣方與承運人卷入不必要的經濟糾紛中,增加了國際貿易與國際運輸的風險。
[關鍵詞] 快速 討債 方法 運用
一、快速討債的重要性
由于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市場交易中信用體系還未健全,公有制、私有制、混合所有制等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等多種原因,致使我國企業在商品交易中貨款難以收回的情況十分普遍,三角債極為嚴重。企業之間互相拖欠貨款,導致交易成本增加,影響到企業的信譽,進而嚴重影響著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
但是現實生活中,有的企業認為對方是自己的老關系、大客戶,不敢得罪,一拖再拖。由于不及時追收貨款,將面臨以下幾方面的風險:
1.法律風險
采取各種手段至使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是賴債者的常用手段。法律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若過了訴訟時效,法律不予保護。法院作出的勝訴判決的申請執行期限,雙方為單位的是半年,其中一方為個人的是一年,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法律不予保護。
2.證據滅失風險
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若沒有充分的證據,法律將不予保護。若不及時追收貨款,由于人員的變更及其它多方面的原因,證據有可能滅失。有的賴帳者甚至采取收買、竊取等方法銷毀證據,這樣即使也難以通過法律途徑討回貨款。
3.債務人隱匿、轉移財產或破產的風險
目前經濟不景氣,加上整個社會的商業信用較差,許多債務人可能隱匿、轉移財產或因經營不善而破產,致使債權人追債無門。在政府鼓勵優化資本結構,完善破產兼并的今天,有的債務人鉆改制空子,來逃避債務。因此,及時追收貨款是保障貨款兌現的關鍵。
二、快速討債法
快速討債法是指在出現違約拖欠貨款、侵害企業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時,通過向公證機構申請強制執行公證、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等法定途徑,使債權人能直接進入法院的執行階段,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訴訟的討債方法。
1.公證討債法
公證討債法又叫強制執行公證討債法,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無疑義的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如還款、還物協議、借款合同等),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文書規定的義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從而迅速討回貨款的方法。
我國《公證法》第37條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薄睹袷略V訟法》第218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备鶕陨弦幎?,強制執行公證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強制執行公證書不僅具有證據力,還與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一樣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2)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強制執行公證僅是一種非訴訟活動,即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爭議,且達成書面協議的,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公證機構賦予證據力和強制執行效力。當債務人不履行公證文書確定的義務,債權人經原公證機構簽發執行證書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由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收回貸款??梢?,申辦賦予強制執行公證,省錢、省時、省力,是一種不進行訴訟的經濟有效的法律保障方式。
申請辦理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時,該債權文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債權文書具有給付一定數量的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②債券文書的內容明確、真實、合法,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③債權文書中的給付義務由債務人單方承擔,無對等給付的情形存在;④債權文書中,債務人有明確的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愿意依法接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
申辦程序是:(1)申請辦理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須由債權文書簽署雙方共同應向債務人所在地或債務履行地公證處提出申請,協議中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向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公證機關對符合賦予強制執行的條件和范圍的,應當依法賦予該債權文書(還款協議、借據、欠單等)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如果只有債權人持合同、協議、借據、欠單等債權文書申請辦理強制執行公證,要求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機關必須征求債務人的意見;如債務人同意公證并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機關可以依法賦予該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2)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時,債權人還要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注明被執行人、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在執行證書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利息、滯納金等,可以列入執行標的。(3)債權人憑借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申請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由債權人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后簽發的,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債務的法律文書。生效的支付令具有與生效的判決、裁定同等的法律約束力,即不通過訴訟審理程序而直接進入執行程序。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第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第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鄙暾堉Ц读顟邆涞臈l件:
(1)請示給付的必須是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銀行存款單等有價證券。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必須是已經到期的或者過期的,且數額確定。
(3)債務人負有給付義務,且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即能夠直接送達,但當向債務人本人送達支付令時,如果本人當場拒絕簽收,可以適用留置送達。若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或者雖在我國境內但下落不明的,不能申請支付令。
(5)必須向債務人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6)必須提出書面申請書,并寫明以下內容:雙方的基本情況;請求給付的數量及所依據的事實、證據,其別是應提出能證明所請求債權存在的債權文書;申請的目的,即要表明請求法院依督促程序發出支付令的意愿。
(7)所請求的債權未超過法律保護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從債權到期日起算。
與采用訴訟手段討債相比,運用督促程序申請支付令有以下優點:①及時保障債權人權益。從受理支付令申請到簽發支付令的時間很短,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后的15日內不提出異議,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力,有利于及時地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②程序上具有簡易性、非訴訟性。人民法院收到債權人的書面申請后,無須傳喚債務人,無須開庭審理,也不需要雙方當事人進行辯論,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即可簽發支付令。這對當事人來說,無疑既省時又省力。③經濟性。程序所交納的訴訟費用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標的按一定比例預交和收取,有的高達幾萬元,而申請支付令,不管申請標的數額多少,每件交納申請費為100元。既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降低了訴訟成本,又節省了法院的人力、物力,提高了辦案效率,是一種解決金錢、有價證券債務的迅速、簡易的督促還債程序。
具體做法是,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等債務,法院受理債權人的申請后,僅就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進行審查,不傳喚債務人和開庭審理。只要債權人提出申請的程序合法,證據充分,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人民法院不對債權債務的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就可以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直接發出支付令,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在法定期間15日內既不主動履行債務又不提出異議,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效力,債權人可以此為根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證據保全公證是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
《民事訴訟法》第75條和《公證暫行條例》第4條第11項明確規定,在我國只有人民法院和公證機構才有證據保全的權力,除此之外,法律未賦予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以證據保全的權力,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5條規定“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7條也對此明確規定“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1)
其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并且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非訴訟階段一般不宜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如果當事人事后不提起訴訟,法院可能會陷入被動局面。即使是在訴訟階段,人民法院也不一定能及時有效地采證。反之,不論當事人愿不愿意提起訴訟,也不論當事人是否及時采取維護自己權益的措施,證據保全公證都能更有效更快捷地為當事人凝固有效的證據、保留提起訴訟的權利或使侵權人自動改過。可見,證據保全公證成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
二、證據保全公證概念及其作用
證據保全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于與申請人權益有關的日后可能滅失或難以取得的證據依法進行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的活動。有了證據保全公證,可以有效防止證據的丟失,可以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同時由于有民法上的規定可以增強其證據的效力,提高證據被采用的可能性,特別是在涉外貨物買賣活動中達到法院不能達到的國際溝通作用、國際證明作用,對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于維護正常的經濟貿易環境起到較好的作用。如我市一家運輸公司將其屬下二間鋪間出租給某公司,因承租方不繳租金,而后又去向不明,為減少損失,該公司決定提前收回出租房,同時為防止日后因房內物品不明而發生糾紛,特向我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我處公證員接到申請后,立即根據我國《公證暫行條例》及上級有關《通知》和文件之規定,會同出租方代表及攝影師到現場全程監督對物品的拍照、清點、記錄、封存等工作,依法出具了要素式證據保全公(2)
證書。這樣,既幫助出租方清空了出租鋪間,又保全了滯留證據,一旦提起訴訟,證據早已在握。該運輸公司鄭經理收到公證書后,高興地說:“證據保全公證幫助我們企業解決了一大難題!”又如我處應農行潮陽支行、工行潮陽支行、建行潮陽支行的申請,為銀行辦理了送達催收貸款通知書行為的證據保全公證,目前已經基本形成了債務人簽收、債務人拒絕簽收、債務人親屬簽收、債務人親屬拒絕簽收、郵寄送達、無法送達、超過訴訟時效的送達等七種形式的證據保全公證,為銀行解決了債務人鉆訴訟時效的法律空子來逃避債務及法律制裁的問題,有效地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維護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證據保全公證的發展潛力及業務開展
隨著經濟的發展,經濟貿易往來日益頻繁,經濟糾紛隨之也日益增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越來越多的方面受到侵犯,在保險、索賠、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房屋拆遷、租房、貸款、質量事故、交通事故、電子數據等等方面都要求能有案可查、有據可考,權益人方面涉及行政機關、銀行、房管、企業等單位及個人,覆蓋面將更廣,保全對象將更多,這不單表現在對書證、物證保全方面,表現在對證人證言或當事人陳述保全方面,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保全方面,也表現在對行為過程的保全方面。證據保全公證業務出現了良好的發展趨勢,也可以說,證據保全公證的發展空間、發展潛力很大。處于市場經濟社會,隨著人民法律意識的增強,法律服務也成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如何根據市場的要求,因勢利導,開拓證據保全公證業務就成了擺在公證員面(3)
前的一道課題,本人以為:1、應當做好宣傳工作,充分利用電視臺、電臺、報紙、雜志、網絡等新聞媒體加以推廣,廣而告之,為辦理證據保全公證推波助瀾;2、主動與有關行政部門、房管部門、銀行金融機構、特別是律師事務所聯系,爭取批量辦理證據保全公證。與律師事務所聯系,是因律師在調查取證中有“經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取證的手段是否合法、證據是否有效的限制,如果律師公證聯手,公證書作為證據的公定力、公信力、中立性就更易為法院及當事人接受;3、爭取得到法院的支持,盡快采納經公證的證據。
四、辦理證據保全公證應注意的事項
1、須有當事人合法權益受損的可能性依據;
2、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公證處不能主動辦理;
3、須有2名或2名以上的公證人員現場監督辦理;
4、具體操作上應當嚴密謹慎,一絲不茍,記錄應詳盡具體,在場人員要簽名予以確認,最好以聲像形式輔助記錄,有條件的公證處應對全過程進行現場錄像;
5、在證詞上遣詞造句必須嚴密,只能是對具體事實給與固定保存,不宜對有關侵權事實作出認定及判斷。
五、有待商榷的問題:保全時間是否只限于訴前,保全對象是否只限于非訴事項
2015年12月11日,新修訂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正式公布。為方便各單位更好地理解、貫徹和實施,本刊從第二期開始連續四期刊登國家檔案局經科司蔡盈芳同志的文章,就《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全方位解讀,本期對《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保管期限的修訂內容進行解讀。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的調整是本次《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修訂的重要內容,也是變化最大的內容,廣大檔案工作者和計人員對此疑惑較多,新舊《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在保管期限上如何銜接,大家也覺得難以把握。本期重點對定期保管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調整進行解讀,并對新舊保管期限規定的銜接方法進行說明。
保管期限調整的背景和原因
新《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或“新《管理辦法》”)將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調整為10年、30年2類,主要以下原因:
一是與各單位其他檔案保管期限保持一致的需要。近年來,國家檔案局對機關和企業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進行了調整,《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8號)、《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分別將機關文書檔案和企業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統一為10年、30年。
二是與有關法律法規相協調的需要。會計檔案在很多民事案件中都作為重要證據,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最長為20年,加上訴訟開始前事件已經存在一定的時間了,民事案件常常需要20年以前的會計檔案作為證據。但大部分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都低于20年。某法院在經濟糾紛案審判中曾遇到過由于會計檔案到期已銷毀而無法判定錢款是否收付的情況,后該法院專門提出司法建議指出,由于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最長為20年,建議將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的保管期限修改為20年以上。
三是與資產存續期限相協調。各單位都認為原定保管期限太短,由于原定保管期限不合理,特別是一些與使用期超過檔案保管期限的固定資產相關的會計檔案,在到保管期限后,與其相關的資產仍在使用或存續,與此有關的會計檔案需要調閱查用。
四是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會計檔案與人有關,與人有關的檔案會在較長時間內需要查閱利用。原《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或“原《管理辦法》”)規定的保管期限遠遠短于其他與人有關的檔案的保管期限大量,為了維持各單位員工或社會其他成員的合法權益,將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適當延長是必要的。
五是現實使用反映會計原定保管期限過短。各單位大量到了原定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也都不銷毀,有的單位50年前的會 計檔案仍舊保留著;超過15年的憑證檔案和超過25年的賬簿檔案仍舊被查閱利用。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有延長的必要。
六是考慮會計電子檔案特點。與紙質載體相比,會計電子檔案對庫房等物理空間占用較少,保管成本大幅降低,具備延長保管期限的條件。
七是滿足當前反腐需要?,F存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標準不能滿足責任追查的需要。
八是原《辦法》設定的會計檔案定期保管期限類型太多,許多會計人員和檔案人員在劃定會計檔案的具體保管期限時往往無法很好掌握。
保管期限調整的內容
一是將定期保管期限由原《管理辦法》規定的5類合并為2類。新《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即將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調整為10年、30年2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是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的。例如,2014年形成的憑證類會計資料,其歸檔后會計憑證檔案的保管期限是從2015會計年度開始起算的。
二是將憑證和賬簿2類會計檔案保管期限作了適當延長。將所有單位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財政總預算、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稅收部門的國家金庫編送的各種報表及繳庫退庫憑證、各收入機關編送的報表、國家金庫年報(決算),基本建設撥、貸款年報(決算),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會計月、季度報表和稅收會計報表的保管期限統一為10年。將企業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等憑證類檔案由原先的15年延長為30年。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其他輔賬等賬簿類會計檔案由原先的25年延長為30年。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保管期限為30年。將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各種會計憑證,財政總預算撥款憑證和其他會計憑證由原先的15年延長為30年。將財政總預算、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稅收部門日記賬、總賬、稅收日記賬(總賬)、明細分類、分戶賬或登記簿由原先的25年延長為30年。這些要求主要體現在新《辦法》的附表1和附表2。
三是在保管期限表的設置上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新《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這意味著,各單位在劃定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設置相應的保管期限,但自行設置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新《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期限。如某單位認為部分會計憑證比較重要,可能在未來一段較長的時期里需要查詢利用,將該批會計憑證劃定為50年。這種做法是符合新《管理辦法》有關精神和要求的。但反之則不行。即不得將憑證類會計檔案劃定為低于30年。這種原則性與靈活相結合的做法,給各單位結合實際劃定會計檔案保管期限預留了空間,有利于會計檔案的管理。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新舊標準的銜接
為確保新《辦法》有效貫徹實施,實現新舊管理辦法平穩過渡,國家檔案局聯合財政部專門就有關銜接規定下發了文件,保管期限新舊銜接是主要內容,要求如下:
一是對已到保管期限且已鑒定但未銷毀的會計檔案的處理。已到原《辦法》規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鑒定可以銷毀但尚未進行銷毀的會計檔案,應按照新《辦法》的要求組織銷毀;已到原《辦法》規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鑒定應繼續保管的會計檔案,應按照新《辦法》規定的最低保管期限,確定繼續保管期限(最低繼續保管期限等于新的最低保管期限減去已保管期限,下同)。
二是對已到保管期限但未作鑒定的會計檔案的處理。已到原《辦法》規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但2015年12月31日前尚未進行鑒定的會計檔案,應按照新《辦法》的要求進行鑒定,確定銷毀或繼續保管。確定銷毀的,應按照新《辦法》的要求組織銷毀;確定繼續保管的,應按照新《辦法》規定的最低保管期限,確定繼續保管期限。
三是對未到原《辦法》規定最低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文件規定“未到原《管理辦法》規定最低保期限的會計檔案,應按照新《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保管期限重新劃定保管期限?!比?005年形成的會計憑證檔案,原定保管期限是15年,保管期限2006年起算,至2015年12月,已保管10年;按照原《管理辦法》只需再保管5年,至2020年12月,即可進行到期鑒定,如鑒定確無繼續保存價值就可銷毀。但由于新《辦法》對憑證類會計檔案保管期限進行了延長,該批會計檔案未到原定保管期限,其保管期限應延長為30年,即到2035年12月才算到保管期限,可在2036年進行到期檔案鑒定后,確無繼續保存價值即可銷毀。其他各類會計檔案的處理方法照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