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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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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稅法規定

最新稅法規定范文第1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 企業所得稅 稅收籌劃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變革的主要內容

(一)統一規范稅前扣除標準

新稅法的公平性還體現在對稅前扣除政策的統一上。即對原企業所得稅制度下內外資企業不同的扣除辦法和標準予以統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成本費用扣除方面又有新的變動。只要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或者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稅收優惠的范圍與方式的轉變

新《企業所得稅法》優惠的重點發生了變化,將稅收優惠定為“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優惠方式上,除了對特定產業實施的稅收優惠外,無論哪個行業,只要是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際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多種形式的稅收優惠。

(三)新稅法基本稅率的改變

新的所得稅法將對內、外資兩種類型企業所得稅率統一設為25%,使得各類企業承擔相同稅負,實現公平競爭。一是標準稅率為25%;二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為20%;三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四是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或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適用于20%的預提稅率。新稅法實施后,標準稅率為25%,但同時規定了許多優惠稅率。這些都是稅收籌劃的重要空間。

二、建立企業新所得稅稅收籌劃的一般原則

(一)可行性原則

稅收籌劃工作要根據納稅人的客觀條件來進行量體裁衣。另外,稅收籌劃的可行性還應該具體表現為“程序流暢”,即在稅收籌劃方案的整個執行過程中,無論是會計憑證的獲取、會計賬項的調整,還是納稅申報表的最終完成,都應該是順利、流暢的,不應該因為受到阻礙而無法進行或付出額外代價。

(二)有效性原則

對納稅人有關交易行為所進行的稅收籌劃。一定要達到預期的經濟目的,同時優化稅收、節約稅款。另外,有效原則還要求所進行的稅收籌劃必須與企業的戰略目標相匹配。不是為了籌劃而籌劃,當稅收目標與企業目標發生沖突時,應以企業目的作為首要選擇。這樣也易于被稅務主管部門所認可。

(三)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要求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具體表現在:第一,企業的稅收籌劃只能在稅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第二,企業稅收籌劃不能違背國家財務會計法規及其他經濟法規。第三,企業稅收籌劃必須密切關注國家法律、法規環境的變更。

(四)成本效益原則

企業在選擇稅收籌劃方案時,不能一味地考慮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稅收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即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才能保證稅收籌劃目標的實現。

三、確定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基本步驟

(一)搜集和準備有關資料

進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納稅義務人,必須準備相關資料以備參考。特別是最新稅收法規資料、最新會計準則、會計法規資料、政府機關其他相關政策;最新專業刊物;生效期內的內部資料等。

(二)制定稅收籌劃計劃

稅收籌劃者或部門的主要任務是根據納稅人的要求和情況制定盡可能詳細的、考慮各種因素的納稅計劃。稅收籌劃者應該首先制定供自己參考的內參計劃。包括將來要向納稅人提供的內容和只作為自己參考的內容如:1,案例分析2,可行性分析3,稅務計算4-各因素變動分析5,敏感性分析等。

(三)稅收籌劃計劃的選擇和實施

一項稅務事項的稅收籌劃方案制定人可能不只一個,稅收籌劃者為一個納稅人或一項稅務事件,制定出的稅收籌劃方案因此也往往不止一個,這樣,在方案制定出來以后,就要對稅收籌劃方案進行篩選,選出最優方案。篩選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選擇節稅更多或可得到最大財務利益的籌劃方案;2,選擇節稅成本更低的籌劃方案;3,選擇執行更便利的籌劃方案。

四、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籌劃策略

(一)選擇固定資產折舊計算方法

企業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核算是企業成本分攤的過程,即將固定資產的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統的方法,在它的估計有效使用期間內進行攤配。

從企業稅負來看,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采用直線攤銷法使企業承擔的稅負最輕。而快速折舊法較差。這是因為直線攤銷法使折舊平均攤人成本,有效地遏制某一年內利潤過于集中。適用較高稅率,而別的年份利潤又驟減。相反,加速折舊法把利潤集中在后幾年,必然導致后幾年承擔較高稅率的稅負。但在比例稅率的情況下,采用加速折舊法,對企業更為有利。因為加速折舊法可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期限內加快得到補償,企業前期利潤少。納稅少:后期利潤多,納稅較多,從而起到延期納稅的作用。但是,在具體選擇折舊計算方法時應首先遵守稅法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

(二)選擇費用分攤方法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主要費用包括財務費用、管理費用和產品銷售費用。這些費用的多少將會直接影響成本的大小。同樣,不同的費用分攤方式也會擴大或縮小企業成本,從而影響企業利潤水平,因此企業可以選擇有利的方法來計算成本。但是,采用何種費用攤銷方法,必須符合稅法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否則,稅務機關將會對企業的利潤予以調整,并按調整后的利潤計算并征收應納稅額。

(三)選擇就業人員

現行稅法中有一些鼓勵安置待業人員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比如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免征所得稅3年。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

因此,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在適當的崗位上安置相應的上列人員,以期達到減免征收所得稅的目的。

(四)從投資上來講

1、選擇投資地區

雖然與之前的所有稅優惠政策相比,新企業所得稅法更注重產業性目標,但由于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存在,稅收負擔仍有地域上的區別。因此企業在擴大經營對外投資時,可根據不同的稅收政策。相應選擇低稅負地區進行投資。

2、選擇投資項目

國家稅收政策在對企業從事農、林、牧、漁、國家重點扶持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以及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都有優惠政策。因此企業在選擇投資項目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相應的選擇這些項目進行投資。

(五)選擇材料計價方法

材料是企業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材料價格又是生產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材料價格波動必然影響產品成本變動。因此,企業材料費用如何計人成本,將直接影響當期成本值的大小,并且通過成本影響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額的大小。目前,按我國財務制度規定。企業材料費用計入成本的計價方法有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后進先出法。而不同的計價方法對企業成本、利潤及納稅影響甚大。因此,采用何種計算方法既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步驟,也是稅收籌劃的重要內容。

比如說當材料價格不斷上漲時,后進的材料先出去,計入成本的費用就高:而先進先出法勢必使計人成本的費用較低。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使用。

最新稅法規定范文第2篇

關鍵詞:小型微利企業;財稅;制度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11-000-01

一、不同角度下的概念界定

(一)稅法上“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

根據2007年12月6日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在具體細節指標操作上,“從業人數”按企業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二)行業劃分中“小微企業”的認定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規定,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小企業”的認定

《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規定中對“小企業”界定為經營規模較小、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的企業。

通過對以上認定標準的分析,稅法上所認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概念,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等其他部門定義的“小微企業” 和“小企業”是不同的概念。

二、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現狀

(一)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及作用

小型微利企業廣泛分布于小城市、縣、鄉鎮,是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也是緩解社會就業壓力的主要渠道。根據世界各國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統計,其基本屬于勞動資源密集型企業。根據我國工信部最新統計數據:按現行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測算,中小企業的數量占比超過企業總戶數的99%。

(二)金融危機后面臨的困境

1.融資存在明顯“脆弱性”。就當前世界范圍內看,大多數小型微利企業面臨資金短缺的困難。客觀情況在于資本的趨利性,注定了商業銀行的“嫌貧愛富”。從銀行取得貸款,需提供擔保、抵押、標準的財務報表等,小型微利企業幾乎都沒有,只能通過民間高利率借貸,而低利潤的壓力無疑讓他們不堪重負。

2.外部生存環境面臨困難和壓力。原材料價格逐年上漲,勞動力成本快速上漲,企業招工難和新生代農民工工作短期化等因素的疊加,使得小型微型企業利潤和生存空間不斷受到擠壓。

三、相關財稅政策

( 一)國稅函[2008]251號文件,明確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

(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明確了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財稅制度分析

(一)積極意義

1.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降低,受益對象范圍擴大。新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規定將使我國有40%的企業受益。2009年9月,工信部中小企業司司長王黎明公開:2010年度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額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到年終涉及到五六十億的所得稅。

2.有利于小型微利企業調整投資方向。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①企業從事農、林、牧、漁項目的所得,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②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些以行業優惠為主的稅收優惠措施將引導企業將自身的投資方向與國家的宏觀經濟目標協調一致,實現企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的良性循環。

3.進一步發揮小型微利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的150%攤銷。小型微利企業應該充分利用這一優惠措施,通過自主創新提升生存能力、競爭能力和盈利能力,實現可持續發展。

(二)存在的問題

1.融資成本高而稅負重。現有金融機構的管理體系使小型微利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取貸款的可能性變小,不得不采取民間借貸、同業拆借等融資,其借款成本遠高于大中型企業。由于稅法尚未將超額的借款利息納入稅前扣除的范圍,以致小企業的實際稅負較重,過重的稅負制約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2.現行稅法中優惠政策缺乏間接優惠。新稅法由原來的“地區優惠為主”轉變為“行業優惠為主”。但我國目前所得稅的優惠方式是直接減免,納稅人應納稅款直接減少,國家稅收直接減少。國際通用的是間接稅收優惠方式,主要是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加速折舊、虧損結轉等方式。間兩種優惠方式相比,政府相當于為企業提供了一筆無息貸款,緩解了企業財務困難,激勵企業加速生產周期,從長遠來說企業上繳稅收是有增無減的。

五、新形勢下財稅制度改進建議

(一)重視財政政策的作用

1.拓寬融資渠道。進一步推動交易所市場和場外市場建設,改善小型微利企業股權質押融資環境。在規范管理、防范風險的基礎上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金融傳銷等違法活動。

2.應通過國家獨資或由國家與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合資建立專門為中小企業量身定制技術成果的研發中心,提供直接適合的技術產品,并對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的科研項目給予一定的補貼。

(二)重視稅收政策的作用

最新稅法規定范文第3篇

關鍵詞:稅務;會計;建議

一、我國稅務會計的現狀及問題

1 稅收征管與會計核算管理不同步。新稅制的實施,難以適應《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原來規定的核算內容。尤其是目前價內稅與價外稅的并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角色的互換,使企業日常會計核算復雜化。新稅制實施之初,增值稅作為價外稅的會計處理首次施行。相當一部分企業會計人員對期初存貨處理、含稅收入還原、視同銷售行為的計稅等會計處理方法不熟悉,企業稅收會計核算一度出現比較混亂的局面。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負增值”及低申報問題的大量出現,稅收政策又作了相應的改變,國稅機關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更加慎重,適當縮小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范圍,迫使企業不斷改變稅收會計核算方式。加之稅務人員對稽查后調賬輔導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不列支出項目、確定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后,沒有考慮到企業會計核算的雜工作量,只補稅罰款了事。一部分企業稅收會計核算呈現無序狀態。

新《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實施后,原來稅法規定的內容難以滿足新的經濟情況。如舊的《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計提的減值準備;所得稅的退還財務制度規定沖減退還當年的應交所得稅等,稅法即對此沒有規定。

2 缺乏統一規范的核算文本。現行的會計制度是先于稅制改革制定的,對稅收會計核算要求只在應交稅金或應繳稅費科目下進行了簡單的介紹。而相繼頒布的新稅種,又只是各個稅種相互獨立地列明會計處理方法。企業會計人員難以從統一的文本中系統了解和掌握稅收會計核算方法。在稅款計繳過程中,難免顧此失彼。如工業企業在材料購進環節,既要確定購進環節的增值稅及原材料成本,又要對應征消費稅的產品計算出稅法規定的外購環節允許扣除的消費稅。由于消費稅不是對所有企業普遍征收的稅種。經常造成計稅失誤。雖然掌握會計核算方法是會計人員的最起碼要求,但要求企業所有的會計人員都精通稅法,顯然也是不可能的。

3 稅務機關對會計核算人員缺乏有效的監督。目前會計人員的管理方式是統一由各級財政部門培訓、發證及考核。稅務機關對會計核算工作缺乏硬性監督。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7條規定了“企業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對已建立賬簿而核算混亂的,仍無法作出規范性的處罰。更何況企業會計核算管理主要遵循的是財政部門制定的《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其解釋權不在稅務機關。只通過一般性的稅法宣傳和公示公告,無法使企業會計人員系統掌握稅收會計核算方法。而稅務機關辦班培訓又受收費標準和納稅人的承擔能力等諸多因素的限制。這客觀上影響了部分企業會計人員稅收會計核算技能的提高。

4 缺乏獨立行使稅收執法權。稅收,對國家來說,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對納稅人來說,是必須承擔的經濟成本。稅務機關能否獨立行使稅收執法權,無論對政府還是對納稅人,都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各級地方政府作為具有獨立經濟利益的行為主體,直接參與經濟生活,往往對稅收的征收管理進行直接干預,使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偏離法治軌道,也影響到經濟利益。

二、對稅務會計的幾點建議

1 理論構建方面

(1)建立增值稅會計。增值稅會計的基本理論框架。增值稅會計的基本理論框架包括增值稅會計的目標、要素、原則、方法和程序。

增值稅會計的目標。增值稅會計的目標應該是向納稅人提供有關增值稅業務活動的會計信息。增值稅會計理論的目標應該是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當期應交增值稅額以及增值稅資產或負債,按照稅法正確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出口退稅額和未交增值稅,為編制增值稅會計報表,以便向報表使用者提供有關信息作出規范。

增值稅會計的要素。增值稅會計的要素主要包括五對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的專業術語。它們是:會計增值額與應稅增值額-會計銷售額與應稅銷售額;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與出口退稅;時間性差異與永久性差異。

增值稅會計核算的程序。就我國當前情況來看,增值稅會計已經形成了一套有別于稅務會計中其他稅種的賬務處理程序。概括起來說,這一會計處理程序可以分為以下五個步驟:

第一步,確認會計銷售收入,即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中對收入確認的原則、標準、方法,確認應計的銷售收入。

第二步,依據增值稅法規關于應稅收入的規定,與已確認的會計銷售收入進行對比,計算出兩者的差異。

第三步,在會計銷售收入的基礎上,通過加或減差異項目,計算出應稅的銷售收入。

第四步,在“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賬戶中計算應納增值稅額,即根據應稅銷售收入和適用的稅率,計算當期的銷項稅額,繼而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掉應抵扣的進項稅額后,確定本期的應納增值稅額。

第五步,期末,通過轉賬,在“應交稅金一未交增值稅”賬戶反映應納增值稅,并通過編制增值稅會計報表,據以完成納稅義務。

(2)進一步完善所得稅會計。所得稅是當今各國稅法中最具代表性、占主體稅地位和納稅計算最復雜的稅種。它是社會生產力水平提高的結果,體現了公平稅負。

①個人所得稅的制度缺陷:分類課征的模式有失公平,極易誘發偷逃稅和避稅行為。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項目中還沒有考慮納稅人為獲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教育費、醫療費和住房費等家庭綜合收入情況,這不僅無法體現公平,也挫傷了勞動者的積極性,影響了經濟效率的提高。個人所得稅由地方征管帶來了諸多不利因素。

②企業所得稅的制度缺陷:稅收優惠政策沒有很好體現國家的政策導向。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總的來說是區域性優惠導向有余,產業性優惠導向不足。

④所得稅會計處理存在的問題,所得稅會計需要在它所依據的兩個尺度――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相對完善的前提下建立和發展。雖然會計準則和新稅法已提供了這樣的條件,然而它們都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④完善我國所得稅會計的措施:進一步研討與國際會計慣例基本協調且具有中國特色的所得稅會計發展思路,鼓勵會計部門、稅務部門等共同探討所得稅會計的發展方向,使其符合國情,易于操作。盡早制定所得稅會計準則,明確所得稅會計的處理方法,與國際會計接軌。企業應重視所得稅的合理避稅策劃,強化所得稅會計觀念;而稅務部門則應認真研究稅務會計方法,加強稅務立法工作,制定縝密合理的稅收政策,加強反避稅工作。只有通過不斷的避稅與反避稅的交手,所得稅會計才能不斷地發展并得以完善。應稅收益是根據會計收益調整得到的,完善的所得稅會計,可確保企業履行納稅義務,所得稅是企業的一項重要支出,凈收益是衡量企業成就的主要尺度。而如何節約支出,增加收入,是今天的企業面臨的一項重要決策。所得稅對企業的組

織形式、財務安排和交易方式等都有影響,企業進行決策時不能不考慮所得稅這一重要因素。嚴格的所得稅會計能確保企業做出正確的經營決策。有關部門應制定出關于企業所得稅核算的各種報表、數據及分析公式的規范格式,將各種法規要求直觀化、易操作化,以求將所得稅會計工作化難為易。

2 人才方面

如果說稅務會計的最重要的目標是促進企業生產發展,提高經濟效益,那么稅務會計的業務素質則是稅務會計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核心和保證。稅務會計作為融會計知識、稅務知識、法律知識及其相應的實際工作經驗為一體的高智能活動主體,首先需要社會為其提供充足的業務培訓機會:

(1)在高等教育中開設與“稅務會計”相關的課程,培養具有較深會計理論、稅收理論及法律理論功底的專業人才。

(2)稅務機關應給企業稅務會計常年提供咨詢服務和培訓的機會,以使企業稅務會計及時掌握最新的稅收規定和征管制度。

(3)企業應樹立正確的納稅觀念,選拔符合稅務機關和企業要求人員擔任稅務會計,并為其提供培訓、調研機會,保證稅務會計質量的不斷提高。

3 組織方面

健全的組織形式是保證企業稅務會計工作規范化、科學化的必要條件。應建立統一的稅收會計核算規范和設立注冊稅務師協會。定期組織稅務會計資格考試,保證企業稅務會計具有一定水準的執業素質;并對稅務會計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為完善稅收規定和企業決策提供參考。建議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稅收法律法規的制定過程中,應盡量保持稅收會計核算方法的相對穩定。在此基礎上,將各稅種所涉及的稅收會計核算方法,統一匯編成權威和規范的文本,作為會計教學與培訓的必備教材或操作指導用書,并及時補充和完善。另外,還應制定約束企業稅務會計行為的條例或規定,以減少企業稅務會計不合法行為的發生。

最新稅法規定范文第4篇

政策背景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該文沒有明確,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是否可以減計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如何填報等問題。5月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稅函[2010]185號文,明確了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

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即享受減計50%應納稅所得

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資產和從業人數標準,2010年納稅年度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附件第4行“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統計口徑。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執行。

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首次預繳注意事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0年納稅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后,認定企業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上述規定意味著,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2010年預繳時,要享受減免優惠的條件是2009年度相關指標符合有關規定,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核實。如果企業是2010年新辦企業,顯然不能享受該項優惠。

年終匯算清繳要重新核實當年相關指標

2010年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企業20IO年納稅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減免所得稅預繳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

政策背景

4N21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一文。該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高新技術企業選擇適用稅率及減半征稅的具體界定問題。

高新技術企業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于《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并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減免稅優惠過渡期指的是,根據國發[2007]39號文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國發[2007]39號文規定,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財稅[2009]69號文進一步明確,所稱的“不得疊加享受”,只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基于此,國稅函[2010]157號文明確,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于國發[2007]39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并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不得疊加享受優惠政策

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新稅法實施前設立的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根據財稅[2000]25號文《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可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9]69號文又規定,2007年底前設立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可以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獲利并開始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這類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又被認定為高新企業,根據國發[2007]39號文和財稅[2009]69號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減按15%的稅率的政策與[2007]39號文規定的定期減免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同樣不得疊加享受。

新稅法實施后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根據財稅[2008]1號文,新辦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這類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又被認定為高新企業,兩種優惠政策都屬于新稅法實施后的政策,并不屬國發[2007]39號文和財稅[2009]69號文規定的不得疊加享受的優惠政策,國稅函[20101157號同樣明確只能享受其中一項優惠政策,即也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明確四項減半征收所得項目如何適用稅率問題

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規定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分別規定了以下四項所得可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原高新企業未重新認定,不能享受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減低稅率優惠屬于變更適用條件的延續政策而未列入過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業經稅務機關核準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自2008年起不得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不適用《國務院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過渡稅率,而應自2008年度起適用25%的法定稅率。

原新技術企業,未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從2008年度一律適用25%的法定稅率。原高新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的規定,原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尚未期滿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之后,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對尚未到期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執行到期滿的過渡性優惠政策。或在按照國稅函[2010]157號最新規定,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

關于居民企業總分機構的過渡期稅率執行問題

居民企業經稅務機關核準2007年度以前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適用所得稅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9號)規定,其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分支機構可以單獨享受所得稅減低稅率優惠的,仍可繼續單獨適用減低稅率優惠過渡政策;優惠過渡期結束后,統一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國稅發[1997]49號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設在我國境內的從事產品生產、商品貿易、服務等業務的分支機構,其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該分支機構所在地同類業務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其總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

國稅發[2008]28號文第十六條的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依照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后,再分別按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際運輸勞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

自2010年1月1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勞務免征營業稅。國際運輸勞務是指:

1 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 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 在境外發生載運旅客或者貨物的行為。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稅額在納稅人以后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財稅[20lo]e號:2010年4月23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15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精神,現對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辦理出口退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

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后,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二、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后,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三、對屬于本通知第一、二條規定情形的,各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加強出口退稅審核,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無誤的情況下,按現行出口退稅規定辦理出口退稅事宜。

(國稅函[2010]182號;2010年4月23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抗震救災期間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稽核有關問題的通知

青海玉樹地震災害發生后,由于災區部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損毀丟失,不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正常的報稅和認證,導致納稅人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正常抵扣。經研究,現就有關處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經稽核系統比對結果為“缺聯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系統進行核查。屬于地震災害造成銷售方不能按期報稅的,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或其上級稅務機關出具證明,購買方出具付款憑證,據以抵扣進項稅額。

二、受災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和勞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未能在開票之日起180天內認證的,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至稅務總局,稅務總局進行逾期認證、稽核無誤的,可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經稽核系統比對結果為“缺聯票”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辦理,受災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辦理。

四、受災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稅務機關發生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相應電子數據)和防偽稅控專用設備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損毀丟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防偽稅控發票發售子系統采集錄入失控發票數據,將損毀丟失的專用設備登記后重新辦理發行。

(國稅函[2010]173號:2010年5月4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

現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31號)規定精神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國稅函[20101201號] 2010年5月12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

為便于各地稅務機關更好地貫徹執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總局明確了認定辦法若干條款的處理意見,現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認定辦法第三條所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人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二、認定辦法第三條所稱經營覿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

三、認定辦法第五條第(―)款所稱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

四、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所稱非企業性單位'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五、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三)款所稱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是指非增值稅納稅人;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是指其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

六、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所稱申報期'是指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

七、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中需明確告知:同意其認定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確認的時間。

八、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第1項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中需明確告知;其年應稅銷售額已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或《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逾期未報送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在《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仍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表》或者《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直至納稅人報送上述資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停止執行。

九、認定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3項所稱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是指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認定辦法第九條第(三)款所稱實地查驗的范圍,是指需要進行實地查驗的企業范圍及實地查驗的內容。

十、認定辦法第十一條所稱新開業納稅人,是指自稅務登記日起30日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納稅人。

(國稅函[2010]139號;2010年4月7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為加強對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現對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四、建筑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五、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六、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七、建筑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八、建筑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最新稅法規定范文第5篇

【關鍵詞】 非貨幣; 對外捐贈; 稅務處理

我國《稅法》規定,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的產品和外購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等用于對外捐贈時,應當折分成按公允價值計量的視同對外銷售和對外捐贈兩個業務去作所得稅處理,也就是稅法要求,企業在對外捐贈各項資產時應當按視同銷售處理,同時還要計算繳納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對外捐贈業務所發生的各種支出,除了符合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或按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范圍在稅前可以扣除,其他的各種捐贈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企業捐贈的種類有很多,根據其不同的分類,相應的稅務處理也有所不同,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僅對其中的非貨幣性捐贈進行納稅探討。

一、捐贈的含義及分類

(一)捐贈

簡單講,捐贈就是指沒有索求地把有價值的東西給予別人。是指捐贈人無償地自愿地把其自己有處分權的合法的財產捐贈給享有合法地位的受贈人,并把這些財產用于與捐贈人的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社會公益性事業的一種行為。

特點:自愿性、無償性、偶然性、救急性。

(二)捐贈的種類

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把捐贈分為不同的種類,一般的分類為:(1)按捐贈的性質不同,可以把捐贈劃分為公益性捐贈與非公益性捐贈。公益性捐贈,是指捐贈人通過縣以上政府機關及其部門或社會的公益性團體,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所規定的范圍內的公益捐贈。非公益性捐贈,是指捐贈人從人道主義的角度或以加快社會發展和進步方面所進行的社會責任的實際,向除了上述之外的所實施的社會的捐贈。(2)按捐贈者所提供的捐贈資產不同,把捐贈分為貨幣性捐贈和非貨幣性捐贈。非貨幣就是通常所說的產成品、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未來價值不能肯定或無法確定,不能產生現金流入條件,在確認上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所規定的收入認定標準,在會計上也不能確認為收入,可是在稅法上卻要必須當作收入,且要進行流轉稅及所得稅確認;在稅法上,必須當作視同銷售,因此必須在年末對應納稅進行調整。貨幣性捐贈,就是捐贈人用現金、銀行存款等所進行的捐贈,在會計上,直接把支出數額列作營業外支出就可以了,而在稅法上,卻不會涉及流轉稅問題,可是在所得稅上,卻要視情況來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二、非貨幣性捐贈的涉稅處理

(一)流轉稅

當企業拿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捐贈時,對流轉稅方面,可以依據其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種類而異,同時作相應的稅務調整,這些稅歸納起來主要涉及兩種稅,即增值稅和營業稅。

1.增值稅

當企業將其貨物、材料、商品等流動資產或固定資產的動產類對外捐贈時,按稅法規定,要視同銷售,適用增值稅。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將自己外購的材料對外進行捐贈時的稅務處理

企業把外購的材料對外捐贈時,屬于改變了貨物的用途,其在外購時所發生的增值稅不可以在稅前抵扣,因此,必須把原來在購進時已計入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進行轉出,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賬戶和材料成本一并轉入“營業外支出”賬戶。

企業外購商品用于對外捐贈,企業應按市價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和商品成本合計記入“營業外支出”賬戶。

(2)將委托加工收回或自產的貨物用作對外捐贈的稅務處理

將企業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對外捐贈時,由于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經過了加工過程,從一個環節(生產)轉移到了另一個環節(消費),其價值發生了增值,按稅法規定,應當視同銷售,要計算繳納增值稅。原因是確保增值稅稅源的目的,企業把貨物用作對外捐贈,貨物卻最終脫離了企業的控制范圍,貨物到了企業的外部,根據稅收監管的需要,難以監管,所以規定,不論貨物是否增值,均要當作銷售來計算并繳納相應的增值稅稅額。

(3)固定資產等動產類的捐贈稅務處理

企業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動產類固定資產,將其對外捐贈時,根據新稅法規定,企業應當按市場價值(公允價值)計算增值稅,稅率為17%或13%。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動產類固定資產,必須按公允價值且不含稅價的4%減半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把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加上計算的銷項稅額合計記入“營業外支出”賬戶。

例4:2010年度,南寧運地公司通過市慈善總會向北海的一個災區捐贈一設備(2009年5月購進),原值40萬元,累計折舊15萬元,公允價值30萬元(不含稅),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有關分錄如下:

2.營業稅

當企業將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用于對外捐贈時,按稅法規定,應當作為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我國稅法規定,捐贈者(單位或者個人)拿自己的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他人時,要征收營業稅;營業稅法中規定的視同銷售業務,僅限于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建筑業三個稅目,卻沒有把勞務的無償贈送行為指明為視同銷售行為;營業稅法中所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主要強調的是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轉移。

例5:2011年度,南寧泊海公司通過市慈善總會向安永福利院捐贈樓房一棟,原值400萬元,累計折舊100萬元,公允價值330萬元(不含稅),營業稅率為5%。

(二)所得稅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同一法人實體內部,只將貨物由一個部門轉移到另一部門,不作為視同銷售行為征收相關稅費(如將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公司)等,不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關鍵原因主要是看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的資產的權屬是否發生了轉移,如果資產的權屬沒有發生轉移,相當于從一個地方移到另一個地方,不產生應稅行為,如果資產的權屬發生了改變,就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發生了非貨幣性對外捐贈業務,就相當于資產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行為,根據稅法規定,應當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當企業對捐贈業務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及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在利潤總額計算的基礎上,再加上如下公式的調整項目,來計算因企業的對外捐贈事項所產生的納稅調整金額:

企業的對外捐贈所產生的納稅調整數額={按稅法所認定的捐贈資產的公允價值-[按稅法所認定的捐贈資產的初始成本(原價)-按稅法對固定資產原價所計提的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額)]-因為捐贈而發生的清理費用及繳納的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減掉的相關稅費(所得稅除外)}+對外捐贈時按會計準則規定要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的金額-按稅法規定的可以稅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金額

通過以上的計算而得到的納稅調整金額,就是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對外捐贈的外購材料,按會計準則規定,會計上必須按成本結轉,在增值稅上,根據所購進貨物的進項稅作轉出。年末對企業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時,按照企業外購商品進行無償捐贈所購入貨物的價格來認定收入,進行納稅調整,并作為視同銷售,按購進價格確認為收入,外購價確認成本,如果收入與成本相等,那么也會影響到三項經費計提的基數。

當企業將自產的貨物用于對外捐贈時,按會計制度規定,必須按實際成本進行轉賬,而在稅法上,企業必須按視同銷售貨物處理,同時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也應當按視同銷售處理。根據規定,必須按該貨物的市場價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并同時按該自產貨物的實際成本進行結轉,此時會形成收入與成本數額的不一致,按稅法規定這個差額必須加到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綜上所述,當企業將屬于自己的貨物對外捐贈時,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在會計上不會形成實際收入,但卻要按視同銷售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所以就直接按貨物的成本進行結轉了,在會計上也就不能走收入類科目了。但根據我國的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捐贈貨物按市場價格計算流轉稅和損益類科目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具體做法:按增值稅法的規定,企業將自己貨物或動產類的固定資產向外捐贈時,應當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并繳納增值稅。按營業稅法規定,企業將自己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含土地)向外進行捐贈時,必須按銷售不動產進行視同銷售并計算繳納營業稅。根據我國最新的所得稅法,企業在向外進行捐贈時,不管會計上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在稅務上必須確認收入。2008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在確認貨物的銷售收入標準時作了原則性的規范。除非《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附有其他規定,否則在企業確認貨物的銷售收入時,必須嚴格按照會計的權責發生制計量基礎和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確認原則。企業銷售商品時,是否要確認為收入,其條件為:一是企業的銷售商品合同已經與對方簽訂了,該企業的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相關報酬已經轉移給了購貨對方;二是售出企業對該批商品既不能保留通常跟其所有權有聯系的商品繼續管理權限,也無法實施有效的監督控制;三是已售出的商品相應的收入金額能夠可靠地進行確認和計量;四是該銷售商品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認。在會計準則中,將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進該企業作為商品銷售收入確認的必要條件,按照規定,我們就得把企業對外的無償捐贈貨物剔除在上面的收入之外,在所得稅法中,也沒有將其作為收入的必要條件,正因為這樣,在會計上,就不能把企業的對外無償捐贈確認為收入。但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必須把企業的對外無償捐贈確認收入,計算繳納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中對企業資產的視同銷售行為作了具體的說明。企業在將資產移送他人使用時,由于該項資產上的所有權已完全被改變,所以該項資產已不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企業必須按稅法規定確認為企業的視同銷售收入。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EB/OL].,200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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