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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法律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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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法律的常識

關于法律的常識范文第1篇

一、誠信包含哪些內容

(一)誠信的由來

作為一種傳統美德, 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立身之本, 是日常生活中為人處世的法寶。《商君書靳令》最早出現信誠信一詞;儒家思想的中心就是誠,以誠信為立身處世的基本原則。宋學家朱熹,他認為誠者,真實無妄之謂。他肯定誠是一種美德,誠的核心就是真實不欺。他要求人們效法天道,修德做事要真實可信,說真話,做實事,不要欺詐,不要虛偽。孔子也說過: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也就是說,人如果不講信用,就無法在社會上立足,就做不成什么事情。程頤也提出過類似的觀點。他說以實之謂信,反對弄虛作假。由此可以看出,信不僅包括說的話要誠實,不要說大話,說空話,說假話,而且還包括做的事更要可靠, 它的內涵就是重承諾、言行合一。從天道而言,就是誠從人道而言,就是信。孟子說: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這句話的意思是說,誠是自然的、本質的,效法天道就是誠,就是追求誠信,就是做人應該遵循的道理和規律。誠和信在哲學上是有區別的,但是從社會道德的角度來看,誠和信是意義相同的概念。在《說文解字》中,許慎認為:誠,信也;信,誠也。由此可見,誠和信基本涵義是一樣的,都是做人和做事最基本的要求。

(二)誠信在法律上的含義

從法律上來講,誠信也在法律規范的道德之內,依據法律,是可以實現的利益期待的一種。也就是說,如果違反所擔負的義務,當事人就應該承擔責任。這一含義的體現就是誠信原則,始于羅馬法,后來逐步形成了法律原則,并在法制史中被重要的民法予以繼承和發展。在原則上,誠信包含著利益關系的正義要求,它從整體上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平衡,而要實現這種正義要求,又要求雙方當事人和法官的道德品質有一定的水準。對于當事人來說, 在相關的民事活動中,要保持誠信的態度,行使相應的權力,履行相應的義務。其中善意,就是要求當事人在主觀上不可以損公肥私、損人利己,而且要有足夠的警惕性,不發生類似的過錯,從而在客觀上達到維護他人和社會的利益的目的;其中誠實,就是要求當事人實事求是,從善意出發,做到以誠相待,不進行欺詐一類的活動;其中守信,就是要求當事人按照契約履行承諾, 對各方的利益都要維護,最終達到互利的目的。

二、誠信缺失的現象及原因分析

誠信缺失, 是目前市場經濟中的一個嚴重的問題。在現實生活的各個方面,都存在著假冒偽劣的現象。文憑和學歷的造假危害社會,政績和數字的欺騙誤國誤民,信用方面的欺詐后果嚴重,新聞和廣告虛假有損形象,等等。粗略統計,每年有高達上億元的經濟損失是因為誠信缺失直接或間接造成的, 這對于國家和企業來說,都是一種災難。如果不下決心整治這些誠信缺失的問題, 將給市場經濟帶來一連串的問題:(1)經濟發展遲滯。誠信缺失會嚴重破壞經濟領域的市場秩序,交易成本會大大提高,交易效率會大大降低,市場的健康成長會受到直接的影響。(2)政治秩序受到威脅。誠信缺失危害政治領域,不僅市場的健康發展受到阻礙,而且社會的政治、法律都會受到影響, 使正常的政治秩序受到威脅。(3)社會風氣遭到污染。長期的誠信缺失,勢必給人們造成各種觀念的沖突, 使人們的價值取向發生錯位,讓人際關系緊張起來,社會喪失安全感,造成人人自危的社會現實。

造成誠信缺失的原因, 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利益的驅動。市場經濟下,利益最大化是最根本的追求。過去的計劃經濟,依靠權力運行,資源配置通過指令分配,競爭根本不存在,誠信缺失的可能性很小。市場經濟中,靠契約運行,這就離不開誠信的支撐。企業或個人, 都將自己的追求目標定為利潤的最大化, 在利益的強力驅動下, 違背誠信成為可能。(2)法律的漏洞。由于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發展滯后,從目前來講,不僅失信者不能受到有效的打擊,而且因為執行難等相關問題,反而使違反誠信付出的代價太小, 這讓誠信缺失的當事人有恃無恐。(3)道德的滑坡。市場經濟下,過多的不誠實守信的案例,造成了人們道德觀念的動搖,是非善惡混淆不清,致使誠信缺失成為司空見慣。

三、從法律上對于誠信缺失的制約

(一)保護誠信,完善立法

早期的自然經濟和從前的計劃經濟,市場空間相對較小, 市場交易的參與者彼此之間相互了解,交易信息互相對稱,交易的安全由自然人的品質和道德來維護是完全可以的。然而,市場經濟下,市場空間相應的擴大了,市場交易的參與者對對方的底細不清楚,交易信息處在嚴重不對稱的情況之下, 使交易的風險大大增強了。因此,要實現交易的誠信, 就必須維護交易的安全。這種支持和保障,必須通過完善法律來實現。

(二)嚴格執法,依法管理

在社會的轉型時期, 出現誠信缺失的問題,司法滯后是一個重要的原因。長期以來,存在于司法和行政中的問題,如權利尋租、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等, 讓失信違法者鉆了空子。他們通過很少的成本投入, 運用非法手段,獲得的回報卻是豐厚的。長此以往,多數守信者從自身利益出發,紛紛轉向失信者,無形中使違法失信者的行列不斷壯大。所以,信用缺失的根治,社會誠信的培植,嚴格執法和依法管理是關鍵的一環。

(三)加強教育,鼓勵誠信

要實現誠信通過法律來制約, 就必須樹立牢固的誠信守法觀念。要廣泛地開展誠信的宣傳、教育活動,并進行相應的理論研究,確定以實事求是為最基本的思想路線, 培養社會公民誠信的道德思想。同時,還要建立一整套的經濟價值體系,把誠信作為核心,規范社會經濟行為, 使經濟活動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對于國外經濟管理中的合理因素要積極吸收,還要摸清現實社會的經濟發展狀況,把國家的利益要放在首位, 還要對個人的利益充分尊重。提倡效益原則,鼓勵競爭意識,還要倡導協作精神。在一定的范圍內,允許追求個人和局部的利益, 更要注重社會的責任和全局的利益, 并由此形成一系列符合誠信的道德評價標準。

關于法律的常識范文第2篇

關鍵詞:農產品 批發市場 流通效率 提升路徑

批發市場建設與農產品流通效率的關聯

(一)農產品批發市場存在的必然性

在我國現行農產品流通體系下,農產品加工銷售企業、農民合作組織、批發市場以及販銷大戶構成了主要的農產品產銷中間渠道(見圖1),批發市場能夠超越其他渠道成為最主要的城鄉貿易結合點,具有一定的現實必然性:

1.批發市場渠道相對其他渠道更能迎合農民需求,符合現階段農村基礎條件。我國不健全的法律體系使得農產品加工銷售企業、販銷大戶與農戶之間的契約約束性非常脆弱,而農民合作組織不具備完善的法人機制,較低的知識儲備和信息接收水平也使其不能及時對農產品市場變化做出反應,因此,具有信息統一、市場價格中心、產品集散配送以及輻射范圍較廣等特點的批發市場占據了農產品流通渠道70%以上的市場份額,成為農民交易農產品的首要選擇。

2.批發市場能有效應對農產品流通季節性、分散性以及農產品自身的易變質特性。農業是受自然條件影響最為顯著的國民經濟部門,季節變化導致的溫度、降水差異使得農產品流通也具有顯著的季節分化特征,表現為淡季和旺季市場上農產品的結構和數量差異,農產品流通渠道必須能及時按季做出調整。此外,以小農生產為主要組織形式的我國農業經濟發展呈現出地域上的高分散性,因此,客觀上要求農產品流通采取“匯小成大”的集中交易形式,批發市場的集中、靈活經營特征符合農產品流通的季節差異要求和地域分散特征。

從農產品自身屬性來看,較短的產品新鮮度保持期是農產品不同于其他商品的主要特征,蔬菜瓜果類產品具有易腐敗和不易保存的特點,因此流通環節要盡可能少,流通時間要短,并且嚴格控制流通成本。目前,我國控制農產品流通時間和新鮮度的主要手段為冷鏈物流,然而冷鏈物流較高的成本和較小的應用范圍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產品流通的時間和新鮮度矛盾,只有通過建立具備集散功能的多層級批發市場才能有效解決農產品貯藏問題,減少流通環節的農產品損耗,降低流通費用。

(二)批發環節與流通效率的聯系

批發環節是農產品產銷的中間環節,因此,理論上去掉批發這個中間環節可以降低農產品流通成本,縮短流通時間,提升流通效率。然而,這種推導過程與實踐經驗并不相符,實踐中農產品流通效率的提升不但不能忽略批發環節,而且還要求批發環節數量有所增加,原理如表1所示。

在表1中,當農產品市場上存在A數量的生產商(農戶),B數量的零售商,不存在批發商,則生產商與零售商合計交易次數為A*B次;生產商和零售商數量不變,批發商最少為1家時,生產商和零售商合計交易次數為A+B次。假設單次流通成本相同,以雙邊交易總流通成本作為考察對象,在A>2且B>2的情況下,加入批發商使得總交易次數大幅減少,即A+B

顯然,A>2且B>2符合市場中的實際情況,批發環節能夠克服農產品集散矛盾,過少的批發環節數量不能滿易者眾多條件下的特定地域農產品流通需求,而在全國農產品市場聯系日益緊密的今天,農產品的跨地區流動更需要批發環節的支持。我國農產品交易的兩端即生產者和消費者都呈現出高度分散化特征,因此規模適中且運行完備的批發環節是控制農產品流通成本和提升流通效率的關鍵,保持和發展農產品批發市場符合國情,同時也是順應客觀經濟規律的表現。

高流通效率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建設原則

(一)不能脫離法制軌道而提升農產品批發流通效率

通過中央和地方立法的形式而對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經營進行規制是確保流通體系健康、平穩發展的基礎,脫離法制軌道而片面提升流通效率是損害市場可持續發展的行為。2013年以來,國務院和商務部先后了《農產品產地集配中心建設規范》、《關于加快推進鮮活農產品流通創新的指導意見》以及《關于加強集散地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的通知》等指導文件,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某些部門單純追求經濟利益而忽略農產品市場的穩定發展要求的現象,使得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的法律框架得以明確。

(二)不能脫離批發市場的公益性質而提升流通效率

發達國家的農產品批發市場一般都是由政府設立的公益性場所,政府不僅出資,而且還出臺一系列支持政策。反觀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并不具有公益性質,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多是監督和審查,批發市場經營者和政府都對其設立種類繁多的費用和稅種,這樣不僅推高了農產品的流通交易成本,而且也導致農產品批發價格呈現出較大的波幅,這部分成本最終由農戶和消費者承擔,社會福利水平受損。因此,不能脫離公益性質來建設我國的農產品批發市場,缺乏公益性是農產品批發市場流通效率較低的重要原因。

圖2給出了我國2013年1月至11月的農產品批發價格指數月度走勢,定基指數以2000年為100計算。可以發現,農產品批發價格指數最高的月份值(2月,212.6)與最低月份值(3月,197.1)之間相差15.5個基準點,而5月份(199.1)與6月份(199.7)之間只相差0.6個基準點,農產品批發價格波幅差接近26倍,這樣劇烈的農產品價格波動顯然不利于全社會物價的穩定,同時也是對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流通效率低下的最直觀反映,從解決農產品批發市場的低流通效率入手來穩定社會物價刻不容緩。

(三)不能混淆批發市場流通效率中的規模經濟概念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提升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流通效率的確需要依靠規模經濟,然而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經營者和有關政府部門發展規模經濟的措施多為擴大市場容積,吸引更多商家進駐,而并沒有注意到市場中單個主體的經營規模,微觀經濟單元的規模不經濟不能支撐對于市場整體流通成本的有效控制。因此,對于規模經濟概念宏觀和微觀部分的混淆使得單純擴大農產品批發市場容量的經濟政策并沒有取得預期效果,只有銜接單個經濟主體的規模經營能力與市場輻射能力,農產品批發市場才能真正向規模經濟要流通效率。

(四)不能脫離物流而單純從市場角度提升流通效率

農產品流通包括市場和運輸兩個環節,從批發市場環節入手來提升流通效率只是解決了問題的一部分,農產品進出市場離不開現代物流業的支持,物流與批發市場銜接程度的好壞、物流業務活動自身的效率都決定著農產品最終價值的實現,因此,無論是批發市場主體還是物流主體都不能脫離對方而單獨籌劃提升農產品流通效率,事實上,農產品供應鏈是涵蓋生產資料供應、生產、采購、配送、倉儲、搬運、裝卸、包裝、加工、分銷以及信息處理等多種流程的集合,流通效率的提升需要依靠各個流程環節的密切合作。

現代農產品批發市場流通效率的提升路徑

(一)重新定位政府在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中的職能角色,突出市場公益特性

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以營利為特性的組織結構形式使得其發展目標與調節全社會農產品流通效率的公益目的背道而馳,經營者盲目投資,對入駐商家亂收費,與政府稅收一道推高了農產品的流通成本。因此,建立具有高效流通體系的農產品批發市場首先要轉變政府角色,為市場注入公益色彩,這一點可以借鑒國際經驗,例如,韓國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全資設立超過全國60%的農資批發市場,美國農產品批發市場則必須經過市政府批準和規劃后才可以建立,注重公益的特性都提升了所在國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流通效率。

(二)發揮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主體的主觀能動性,引入電子商務交易模式

從農產品批發市場宏觀與微觀規模經濟結合發展的原則出發,傳統市場內“一手錢、一手貨”形式的交易已經對流通效率的進一步提升造成了限制,同時也排除了批發市場組織形式創新的可能,商家疲于吸引消費者,消費者也失去了多樣化選擇,因此,在實體店鋪以外設立B2B、B2C、C2C的線上交易平臺將極大改觀農產品批發行業現狀,市場內商鋪的農產品庫存壓力將極大減輕,在更大范圍內交易農產品將激活流通體系,實現市場內商鋪規模經濟與市場規模經濟的納什均衡。

(三)建立以批發市場為中心的產、供、銷一體化組織,獲得整體性流通優勢

我國政府認識到建立現代流通業和發展三農經濟的必要性,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文件,從而為農產品批發契約機制設立了基礎。從獲得整體性流通優勢出發,批發市場完全可以作為一體化產、供、銷組織的核心,取代農民合作組織和販銷大戶,以更加標準化和具有現代商業法律特征的經濟合同形式來將農產品生產者、加工者、零售商等組織在一起,統一協調農產品的生產、批發和零售,淘汰各自為政的傳統農產品流通形式,消除不同經濟單位之間的信息障礙,保證農產品生產和消費的及時性,促進農產品最終價值的實現。

(四)協調市場管理與冷鏈物流之間的關系,平衡提升流通效率的成本和產出

農產品冷鏈物流使得農產品從生產、加工、倉儲到消費前的各個環節都處于規定溫度下,保證了農產品的新鮮度和及時送達率,然而目前階段其不具備大規模推廣的主要原因就是成本過高,并且增加的冷藏成本最終落實到消費環節,其“高額流通成本-優良產品質量-迅捷流通速度”的特點使得農產品流通效率的“時間-成本-新鮮度”邊界難以擬合,因此,從物流角度籌劃提升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流通效率必須協調物流投入與產出的關系,尋找二者的最佳契合點,以經濟型物流配合優化農產品批發市場流通效率。

參考文獻:

1.許軍.我國農產品流通面臨的突出問題與應對思路[J].經濟縱橫,2013(3)

2.黃捷.論農產品流通渠道的模式創新[J].商業時代,2013(11)

3.王麗穎.我國發展現代農產品物流體系的對策研究[J].社會科學家,2012(1)

4.邱淑英.基于農村經濟發展新思路中電子商務的應用研究[J].企業導報,2012(2)

5.俞菊生.上海都市現代農產品市場渠道拓展的研究進展[J].中國農學通報,2013(2)

6.黃捷.論農產品流通渠道的模式創新[J].商業時代,2013(11)

關于法律的常識范文第3篇

內容提要:微軟案、谷歌案與百度案皆反映出在反壟斷司法實踐中,相關市場的界定總是與不確定性結伴而行。對傳統產業相關產品市場界定的需求替代法與供給替代法,由于無法充分反映互聯網企業產品或服務所具有的雙邊市場的特點,因而將其適用于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時存在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并突破反壟斷法實施過程中認定互聯網產業壟斷行為的瓶頸,不能沿襲傳統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縛于反壟斷法規定,而應該從互聯網產業雙邊市場的特性出發,客觀對待互聯網企業所提品(服務)功能的差異,基于利潤來源確定相關市場的范圍,并考慮雙邊市場的交叉網絡外部性對壟斷力量的傳遞效果。

自20世紀90年代基于計算機技術應用所出現的互聯網,是人類社會的一次信息革命。網絡技術把許許多多的信息源、用戶終端和計算機連接起來,通過網絡軟件實現相互之間的信息溝通和資源共享。[1]互聯網不僅僅是一種新發明,而且是一種產業的變革,互聯網的應用創造了新的市場和行業。根據1999年美國得克薩斯大學發表的一份研究報告進行的劃分,互聯網產業包括電子商務(網上商店、訂購服務、售票和專業服務等)、產業基礎設施(因特網接入公司、調制解調器制造商等)、軟件應用(網絡瀏覽器、搜索引擎等)及中介公司(經紀公司和其它各種服務公司)四個組成部分。自產生以來,互聯網產業一直迅猛發展。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統計,截至2011年底,中國網民數量達到5.13億,全年新增網民5580萬。據艾瑞咨詢統計顯示,2011年第三季度中國網絡經濟整體規模達到716.1億元,環比上漲17.1%,同比上漲72.%,預計第四季度將達到800億,全年約為2627億元。2011年受歐債危機的拖累,全球經濟整體乏力,互聯網產業卻依然呈現穩定增長的態勢。到2011年底,全球網民總數達到22.67億,互聯網普及率達到32.7%;手機用戶總量達到59億,移動寬帶用戶近12億;全球網站總量增至5.55億個,同比增長117.6%。[2]

隨著互聯網產業的發展,行業內的競爭也日趨激烈。20世紀末發生在美國的微軟反壟斷訴訟案,是全球范圍內影響最大的互聯網相關行業的反壟斷訴訟案件。此后,一些互聯網行業的巨頭企業,如谷歌、雅虎等在美國、歐洲也紛紛受到反壟斷調查,屢受反壟斷訟累。2008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實施以后,互聯網產業由于獨特的技術、經濟特征形成高集中度市場,成為反壟斷工作重點關注的幾個行業之一。2008年河北唐山人人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人公司)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案(以下簡稱百度案),是中國互聯網領域反壟斷第一案。2011年4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接到的舉報,對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兩公司互聯網專線接入價格情況進行了反壟斷調查。2012年4月,360訴騰訊壟斷并索賠1.5億元的案件在廣東高院開庭。國內外互聯網反壟斷案例的論爭焦點主要集中在相關市場界定的問題上,相關市場成為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不可逾越的第一道“坎”。

一、互聯網產業反壟斷中相關市場界定的司法困境

任何競爭行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行為)均發生在一定的市場范圍內,科學合理地界定“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3]即界定相關市場(RelevantMarket),是對競爭行為進行分析的邏輯起點,亦是重要的反壟斷司法程序,對判定企業經營活動的法律后果具有潛在的決定性作用。自1948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美國訴哥倫比亞鋼鐵公司一案中首次使用“相關市場”一詞以來,相關市場是反壟斷的核心概念,也是壟斷行為認定和反壟斷執法活動的基石。因此,相關市場界定是“反壟斷司法過程中一項最基礎、最核心和最關鍵的工作”。[4]

美國反壟斷執法當局和學者們為更準確地界定相關市場,提出了眾多的相關市場界定方法,歸納起來主要有三大類:一是早期案例中提出的方法,包括需求交叉彈性法、“合理的互換性”測試、“獨特的特征和用途”測試和聚類市場法等;二是假定壟斷者測試及其執行方法,包括臨界損失分析、臨界彈性分析、轉移率分析、剩余需求分析和機會成本法;三是基于套利理論的方法,包括價格相關性檢驗和運輸流量測試。[5]由于上述方法多是建立在單邊市場邏輯的基礎上對相關市場進行界定的,在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適用時,往往會面臨較大的挑戰和質疑。

(一)困境之一:將平臺作為一個獨立產品進行相關市場界定

法院在審理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時,不考慮互聯網產品的雙邊市場特性,而是按傳統的單邊市場對待,將互聯網企業的平臺產品作為一個獨立的產品進行相關市場的界定。美國的微軟案就是此種方法適用的典型案例。

1998年5月,美國微軟公司因涉嫌違反《謝爾曼法》而遭到美國司法部與美國19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的檢察長指控,進而衍生出全球矚目的美國微軟案。這場世紀審判中最具爭議的部分,乃是微軟公司在與英特爾兼容的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Intel-compatible PC Operating Systems)軟件市場中,將其生產的網絡瀏覽器軟件(IE)與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軟件結合在一起出售,涉嫌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的搭售相關規定。[6]盡管在1997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指出:“如果要指控壟斷或者企圖壟斷行為,原告必須界定相關市場。”[7]雖然法庭最終認定微軟將其網絡瀏覽器與Windows操作系統捆綁在一起銷售是為了壟斷瀏覽器市場,但在微軟案件的所有材料中,包括1999年11月作出的事實裁定(Finding of Fact)和2000年4月作出的法律裁定(Conclusions of Law)中,本案的原告和法院都只是簡單陳述了微軟在與英特爾兼容的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市場中擁有獨占地位,而沒有對案件所涉相關市場的界定依據做出清晰闡述。[8]可以說,作為互聯網產業反壟斷訴訟的第一案,微軟案打開了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之門,然而由于法官的刻意回避,微軟案卻沒有能夠關上對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質疑之窗。微軟壟斷案存在兩個基本問題需要明確:一是對微軟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的相關市場的界定問題,原告從計算機個人用戶角度出發,認為被告擁有90%以上的市場份額,而被告則根據微軟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的兼容性特點,從軟件供應商的角度出發,相關市場應認定為計算機軟件市場,則微軟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的市場份額不足30%;二是微軟公司是如何將其擁有的在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的壟斷力量傳遞到網絡瀏覽器軟件市場,從而實現其對網絡瀏覽器軟件市場的壟斷,這種“捆綁”銷售的機理是什么?對于以上兩個問題,美國聯邦法院的法官雖然作出了事實認定,但是并沒有在判決中進行說明。由于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方面的模糊性,互聯網產業反壟斷糾紛頻頻發生,互聯網巨頭無不為之困擾。

(二)困境之二:將平臺一邊的市場進行相關市場的界定

法院在審理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時,注意到互聯網產品的雙邊市場特性,但是在相關市場界定時,以市場份額較高的一邊市場確定相關市場,衡量涉案企業的市場控制力。此種方法的運用出現在中國的百度案中。

2008年的百度案是中國互聯網領域反壟斷第一案。原告人人公司因為不滿被告百度公司“競價排名”的做法,訴諸法院。[9]本案關于相關市場的界定成為左右案件走向的關鍵問題。原告認為,本案的相關市場是中國的搜索引擎服務市場,百度公司在該市場上具有支配地位,百度公司的“競價排名”行為已經構成《反壟斷法》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被告認為,搜索引擎服務相對于廣大網絡用戶而言是免費的,免費服務并不是《反壟斷法》所約束的領域,因此并不存在《反壟斷法》意義上的相關市場。最終,在相關市場認定問題方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1)網絡用戶在使用搜索引擎時確實不需要向搜索引擎服務商支付相應的費用,但作為市場主體營銷策略的一種方式,部分產品或者服務的免費提供常常與其他產品或服務的收費緊密結合在一起,搜索引擎服務商向網絡用戶提供的免費搜索服務并不等同于公益性的免費服務,它仍然可以通過吸引網絡用戶并通過廣告等營銷方式來獲得現實或潛在的商業利益,因此,被告界定“相關市場”以是否付費為標準顯然不具備事實與法律依據。(2)本案的相關市場應界定為“搜索引擎服務市場”。雖然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網絡新聞服務、即時通訊服務、電子郵件服務、網絡金融服務等互聯網應用技術在廣大網絡用戶中也具有較高的使用率,但搜索引擎服務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時間內使網絡用戶獲取海量信息的服務特點,這是其他類型的互聯網應用服務所無法取代的,即作為互聯網信息查詢服務的搜索引擎服務與網絡新聞服務、即時通訊服務等其他互聯網服務并不屬于構成相關市場的具有緊密替代關系的一組或一類服務,即‘搜索引擎服務’本身可以構成一個獨立的相關市場。法院雖然在相關市場認定方面認同了原告的主張,但是最終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在“中國搜索引擎服務市場”中占據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證明被告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因而,一審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在百度案中,法院判決僅從與原告利益沒有直接關聯的單邊市場確定相關市場,則其判決難免存在一定的謬誤。

(三)困境之三:模糊相關市場的界定問題

法院在審理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時,采取相對保守的態度,不去主動界定相關市場。美國谷歌案[10]就是如此。

KinderStart是美國康涅狄格州一家專門提供兒童信息的網站(KinderStart.com)。2005年該公司在沒有收到任何警告信息的情況下,被清除出Google索引。在頂峰時期,KinderStart.com每月的訪問量超過1000萬人次,而被Google“封殺”之后,該公司網絡流量下滑了70%。2006年KinderStart向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圣何塞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Google公司利用搜索引擎業務對該公司進行了不正當地“封殺”,損害了其互聯網業務,Google的這種行為違反了《謝爾曼法》和其它法律。KinderStart希望獲得經濟賠償,并請求法院強制Google改變現有的網站排名機制。原告的訴訟請求最終被法院駁回,主要原因在于,法官認為:(1)原告沒有能夠證明搜索引擎市場是一種“銷售分類”(Grouping of Sales)及這種銷售分類可以構成一個獨立的相關市場。原告沒有主張谷歌或者任何其他的搜索服務提供商出售的是搜索服務,而是主張“鑒于過去用戶的經驗和預期,及考慮到先前的關于因特網自由與因特網中立(Neutrality)的政府監管和技術政策,任何搜索引擎必須是對使用者免費”。這種判斷的根據是沒有拘束力的,以此為基礎來證明反壟斷法與免費服務存在某些關聯是站不住腳的。盡管KinderStart辯稱搜索所具有的功能性可以從其他途徑為谷歌帶來豐厚的報酬,但是它卻沒有指出是什么人因為搜索給谷歌付費。因此,從反壟斷法的立場上來說,搜索市場(SearchMarket)不是一個“市場”。(2)原告亦沒有能夠證明搜索廣告市場足以構成一個獨立的市場。盡管搜索廣告市場(Search Ad Market)與因特網上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廣告有著本質區別,在界定相關市場的時候必須對此予以充分考慮,但這種區別還不足以使得搜索廣告市場與比之更大的因特網廣告市場(Market for Internet Advertising)區別開來。因為一個網站可能選擇通過以搜索為核心(Search-based)的方式廣告,也可能選擇別的與搜索無關的方式廣告。無論如何,以搜索為核心的廣告方式與其他任何因特網廣告具有合理的可替代性。谷歌案中,法官注意到了互聯網產品的雙邊市場特點,并對雙邊市場的特點進行了說明,但并沒有對雙邊市場的內部關系進行論證,存在說理不透的問題。

(四)小結

通過以上國內外案例的簡單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法院對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認定有如下特點:(1)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舉證責任由原告負擔,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確定相關市場是足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合理原因。[11](2)替代性尤其是以功能差異為基礎的需求替代性分析是界定相關產品市場的基本要素。誠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92年指出的:“反托拉斯訴訟中的相關市場是由消費者可獲取的選擇來決定。一般而言,相關產品市場包括許多存在合理的使用替代性(Inter-changeability ofUse)及需求交叉彈性(Cross-elasticity of Demand)的產品或者服務集合,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一個品牌可以單獨構成一個相關市場。”[12](3)在傳統產業中,“免費”的行為不屬于反壟斷法規制之列,但在具有網絡外部性的互聯網產業中,“免費”不足以構成非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抗辯。上述谷歌案件、百度案件突出地反映了雙邊市場特性對于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的重要性,但由于案件本身所限,還不能完全反映雙邊市場對反壟斷法相關市場界定帶來的挑戰和沖擊。[13]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的界定必須建立在對費用支付模式的進一步深入分析的基礎上。(4)在各國反壟斷司法實踐中,相關市場的界定總是與質疑、模糊性結伴而行。原被告總是站在各自的立場論證相關市場的界定,法院總是以缺乏足夠證據為支撐的替代性分析來解釋相關市場的界定。即便在對相關市場界定有著深遠影響的判例——杜邦案與布朗鞋案中,法官對相關市場的界定都沒有取得一致意見,更不用說原被告對法院的判決心甘臣服。[14]這個問題在互聯網產業表現尤為突出,也給互聯網產業的反壟斷司法工作帶來了困擾。

二、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的特殊性

互聯網產業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支撐,將互聯網技術加以產品化(或商品化)并形成一定規模的產業。21世紀以來,世界經濟最富有活力的增長點莫過于互聯網產業。隨著互聯網產業的發展,社會財富也在不斷增長。互聯網產業是以互聯網為支撐的,它擁有最大的信息平臺、交易平臺、資源配置平臺和專業社區平臺。然而,互聯網產業所形成市場不同于傳統的單邊市場,[15]而具有雙邊市場特性。

(一)雙邊市場的特質

雙邊市場理論是在21世紀初產生的一種經濟理論。[16]雖然此前已經存在一些典型的雙邊市場產業,如媒體、中介業和支付卡系統,但真正受到學者關注和重視的是在上世紀末和本世紀初,隨著信息和通信技術的迅速發展,互聯網產業的出現,形成了大量的雙邊市場,如操作系統、搜索引擎、B2B電子市場、門戶網站等。以互聯網產業為代表的新經濟的發展,使雙邊市場成為社會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其進行理論研究具有重要的經濟和法律意義。雙邊市場理論研究,主要側重于對雙邊市場與傳統的單邊市場的區別,以及由此帶來的新經濟產業在產業組織、企業行為、反壟斷政策等方面的影響與變革。

從外觀上來描述,雙邊市場(Two-sided Markets)也被稱為雙邊網絡(Two-sided Networks),是指有兩個互相提供網絡收益的獨立用戶群體的經濟網絡。從經濟學意義上來說,雙邊市場是指有兩組參與者需要通過平臺(Platform)來進行交易,而且一組參與者加入平臺的收益取決于加入該平臺另一組參與者的數量的市場。[17]平臺實際上是一種交易空間或場所。較之于單邊市場,雙邊市場具有如下特征:(1)雙邊市場具有“交叉網絡外部性(Cross-group Network Externality)”。這是指兩個不同用戶群之間的外部性,即平臺廠商一邊用戶數量的增加會帶來另一邊用戶效用的提高。[18]從該定義可以看出,雙邊市場的網絡外部性不僅取決于交易平臺同一類型用戶的數量,而且更取決于交易平臺的另一類型用戶數量,這是一種具有“交叉”性質的網絡外部性。(2)雙邊市場定價的平衡法則。在單邊市場中,產品或服務面對的是同一類用戶群體在不同產品之間產生的外部性會被用戶內部化;而在雙邊市場中,由于交易平臺提供的產品或服務面對的是不同的用戶群體,市場兩邊的交叉網絡外部性并不會被用戶內部化。因此,為平衡兩類用戶的需求,交易平臺往往會對需求價格彈性較小一邊的價格加成(Mark up)比較高,而對彈性較大的一邊則價格加成比較低,甚至低于邊際成本定價,或者免費乃至補貼,以吸引其參與平臺并進行交易。[19]

在上述三個案件中,Windows操作系統平臺、谷歌的搜索引擎平臺及百度的搜索引擎平臺都屬于雙邊市場而非傳統的單邊市場。在Windows操作系統平臺中,微軟向軟件開發商免費提供Windows操作系統接口,而向電腦用戶收取操作系統的費用以使兩類用戶群體都能加入到Windows操作系統平臺上來。在谷歌與百度的搜索引擎平臺中,盡管兩者盈利模式存在差別,但是這兩個平臺運行的模式都是一邊向利用搜索引擎進行信息搜索的廣大網民提供免費服務,一邊對利用搜索引擎廣告的企業收取相應費用;其盈利能力的大小往往取決于平臺所能夠吸引到的網民的數量多少。

由于雙邊市場和單邊市場機制的不同,單邊市場下建立起來的傳統競爭行為判斷邏輯在雙邊市場下很難具有適應性,雙邊市場的反壟斷規制由此變得復雜,涉及雙邊市場案件的走向亦由此變得撲朔迷離。耶魯大學的埃文斯教授認為,雙邊市場的規制必須從一個全新的視角去看待,簡單地、割裂地考慮平臺一個邊的市場行為將會得到片面的或者錯誤的結論,并導致錯誤的規制政策。選擇雙邊市場反壟斷規制的政策應該綜合考慮市場勢力、進入壁壘、掠奪性定價、市場圈定、市場效率的評估等因素。[20]賴特教授經過對澳大利亞和英國信用卡市場規制政策的長期實證研究,系統總結了這些適用于單邊市場的政策運用于雙邊市場存在的8個誤區,并認為這些認知上的誤區可以通過對于雙邊市場的正確分析而加以糾正。這8個誤區是:應該設定有效的價格結構來反映相關的成本;價格-成本之間比較高的加成意味著較大的市場勢力;低于邊際成本的定價意味著掠奪性定價;競爭的加劇必然導致更加有效的價格結構;競爭的加劇必然導致更加平衡的價格結構;在成熟的市場中,價格結構沒有反映成本是不合理的價格;當市場的一邊定價低于邊際成本時,其必然受到市場另外一邊的交叉補貼;平臺所制定的規制性價格是中性。[21]

(二)傳統界定相關市場方法的局限性

盡管國際上尚未真正形成統一的相關市場界定的標準與方法,但不可否認的是,相關市場的大小主要取決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因此,界定相關市場的基本依據是替代性分析。我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指南》規定,界定相關產品市場應主要從需求角度來考察產品的需求替代性,必要時考察供給替代性。從具體的界定方法來說,各國反壟斷立法中關于相關市場界定方法的演變,大致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以哈佛學派的結構主義為基礎建立的一系列界定方法,包括:合理可替代、供給替代、交叉價格彈性、子市場、集群市場、產品流等。在這一個階段,界定相關市場都側重于對產品特征和功能的定性分析,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如在百度案中,百度提供的搜索引擎為雙邊平臺性產品,平臺的兩邊連接的分別是企業與用戶。對于普通的非付費網民來說,搜索引擎平臺向他們提供的是一種信息搜尋服務,因而,相關市場應當是搜索引擎服務市場;而對于另一邊在搜索引擎平臺上商業廣告的企業來說,搜索引擎平臺為它們提供的是一種商業廣告服務,因而,相關市場應被界定為互聯網絡廣告市場。由于對兩邊市場產品功能認知的分歧,在反壟斷法的實施過程中會產生一定的矛盾和沖突。在百度案中,我國法院最終將該案的相關市場界定為“搜索引擎服務市場”,主要是從普通的非付費網民與百度公司交易的市場出發進行認定的。而同樣的搜索引擎平臺產品,在2007年的Google-Double Click合并案件中,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經過認證,將相關市場認定為“搜索廣告市場”(Search AdvertisingMarket)。[22]兩國反壟斷機構對搜索引擎平臺產品相關市場認定的分歧,體現了產品功能界定法在雙邊市場中運用的局限性。盡管后來的交叉價格彈性加大了定量分析的成分,但是其假設前提是除壟斷者外其他供給者的價格不變,或者消費者對其他供給者的需求不變,而在現實中,要得到如此苛刻條件下的數據幾乎不可能,因此,這種方法的實用價值不大。

第二個階段以強調效率的芝加哥學派和以強調效率公平并重的后芝加哥學派的經濟學思想為基礎,建立的以假定壟斷者測試法(簡稱SSNIP法)為主的界定方法。[23]建立在定量分析基礎之上的SSNIP法,克服了上述方法的不足,自1982年在美國《兼并指南》中首次被提出后,1997年為《歐盟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通告》采用。迄今為止,SSNIP法是許多國家反壟斷司法實踐中界定相關市場的主要方法。盡管如此,SSNIP法在雙邊市場中也同樣存在缺陷。首先,SSNIP法也是建立在單邊市場分析的基礎之上,它對產品功能界定法的改進在于采用了更為嚴謹的量化分析,即以持久地(一般為1年)小幅(一般為5%-10%)提高目標商品的價格來考察商品的替代程度,以此來確定相關商品市場的范圍。[24]但是,由于雙邊市場所具有的交叉網絡效應,平臺企業的收益不僅取決于交易平臺的同一類型用戶的數量,而且更取決于交易平臺的另一類型用戶數量,因此,這種小幅度的漲價對于一邊市場影響是不顯著的。其次,由于平臺企業對雙邊市場的用戶在定價方面一般采取的是傾斜定價策略,即對一邊市場采取“低價”甚至是“免費”策略,通過免費提供服務來培育一定的用戶群,在免費用戶達到一定規模后,又以免費用戶為資源與另一邊的用戶進行交易,實現收費目的。這種存在交叉補貼的市場,互聯網產業的網絡效應加大了界定相關市場的難度,一方面降低了合理可替代性程度,[25]另一方面弱化了需求交叉彈性。所以,互聯網平臺企業的首要競爭策略是產品差異化,而非價格策略。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在新經濟行業中,由于產品品質的競爭或技術的競爭已經遠大于價格的競爭,以價格理論為基礎的SSNIP測度標準根本不能有效界定相關市場。[26]

從免費用戶角度來考察需求替代性,則顯得更難。首先,需要考察的是產品的價格,對于消費者而言其使用平臺企業提供的服務是免費的,無所謂價格問題;其次是產品的特性,由于交叉網絡效應的影響使得該平臺對廣大消費者產生了“鎖定”效應,此時消費者的轉移成本較高,限制了其選擇可以替代的其他平臺;再次考察的是產品的用途,互聯網產業在位平臺企業總是不斷開發新產品,大多數在位平臺企業產品的用途基本能涵蓋其他產品的用途;最后是消費者的偏好,互聯網上的消費者對其所使用的產品往往具有依賴性,且使用又是免費,所以這一替代性也很弱。因此,在雙邊市場中運用需求替代性來界定相關產品市場有著天然的硬傷。[27]

面對傳統的相關市場界定方法在反壟斷法實施時所面臨的窘境,美國反托拉斯機構中的經濟學家很早就提出過,對競爭影響的分析并不一定需要進行正式完整的市場界定。[28]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指出:“如果原告可以證明被告的行為對競爭產生了直接的不利影響……這可以說是比復雜市場份額計算來證明市場力量的更為直接的證據。”[29]國內有學者以此為據,提出對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的處理應當淡化其相關市場界定的問題。[30]對此,筆者并不茍同。因為相關市場界定是處理反壟斷案件中的邏輯起點,一旦離開這一起點去實施反壟斷法律,勢必會導致反壟斷法實施的擴大化,產生大量的反壟斷“偽案”,[31]浪費國家的執法、司法資源,更多的企業將會由此拖入訴累,影響企業的創新。

反對相關市場界定的學者認為,界定相關市場是反壟斷訴訟創建的一個人造物,通過其邊界將市場內外的企業區分開來沒有任何意義。[32]筆者認為,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中的相關市場界定是必要的。由于存在客觀上的困難,我們可以采取相應的應對策略,一是進行相關市場界定方法的創新,使互聯網產業的相關市場界定更為簡單、明確;二是降低原告的舉證責任要求。其中相關市場界定方法的創新是至關重要的。

(三)小結

在雙邊市場上,平臺企業通常向兩組截然不同的消費群體提供多種差異化產品,這使得雙邊市場的相關市場界定變得復雜化:(1)雙邊市場具有復雜的外部性,如何考慮外部性對替代性的影響?(2)隨著消費群體的增加,平臺企業有了更多選擇,比如單邊漲價還是雙邊漲價,這必然增加求解最優化問題的難度;(3)當市場上有多個平臺時,如何判斷它們之間的替代順序?(4)不同類型的雙邊市場具有不同的經濟特征,所以在雙邊市場背景下推導各種方法的計算公式時,需要針對不同類型的雙邊市場,建立相應的數理經濟模型。

綜上所述,雙邊市場理論的提出,為反壟斷法理論研究開辟了一個全新的領域,也為反壟斷執法、司法,尤其是相關市場界定的操作帶來了全新的分析視角。然而,從諸多的雙邊市場和單邊市場的差異化行為來看,經濟學界和司法界對于雙邊市場的策略行為多持支持或者不確定的態度,且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實務界都缺乏一個判斷雙邊市場定價規制的標竿體系。[33]雙邊市場理論的發展對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工作帶來了挑戰,也為破解互聯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的困境指明了出路。

注釋:

[1]參見邢志強、韓淑芳:《信息競爭論》,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頁。

[2]參見中國互聯網協會、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中國互聯網發展報告2012》,電子工業出版社2012年版,第3-17頁。

[3]《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第3條。

[4]劉偉:《序》,載李虹:《相關市場理論與實踐——反壟斷中相關市場界定的經濟學分析》,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

[5]參見黃坤:《經濟學視角下的相關市場界定:一個綜述》,載《經濟研究》工作論文,2011年,wp133,載http://erj.cn/cn/gzlw. aspx?m=20100921113738390893.

[6]參見張維中:《美國微軟案操作系統軟件搭售問題之研究》,載《公平交易季刊》2006年第2期。

[7]Forsyth v.Humana,Inc.,114 F.3d 1467,1476 (9th Cir.1997).

[8]See 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84 F.Supp.2d 9 (D.D.C.1999) (“Findings of Fact”),and see United States v.Microsoft Corp.,87 F.Supp.2d 30 (D.D.C.2000) (“Conclusions of Law”).

[9]關于“百度案”的基本案情,參見佟姝:《百度被訴壟斷案背后的思考——唐山人人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壟斷糾紛一案評析》,載《中國專利與商標》2010年第1期。

[10]See Kinderstart.com LLC.v.Google Tech.,Inc.,No.C 06-2057 JF RS,(N.D.Cal.),March 16,2007.

[11] See Tanaka v.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252 F.3d 1059,1063 (9th Cir.2001).

[12] Eastman Kodak Co.v.Image Technical Services,Inc.,504 U.S.451,481-82,112 S.Ct.2072,119 L.Ed.2d 265 (1992).

[13]參見李劍:《雙邊市場下的反壟斷法相關市場界定——“百度案”中的法與經濟學》,載《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14] See United States v.Du Pont&Co.,351 U.S.377 (1956),and see Brown Shoe Co.,Inc.v.United States,370 U.S.294 (1962).

[15]早在1938年,馬歇爾就對市場進行了界定,他認為市場是買主和賣主可以自由進入并在同一時間對同種商品形成相同價格的所有交易關系的總稱。這就是傳統意義上的單邊市場。參見[英]馬歇爾:《經濟學原理》(下),朱志泰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18頁。

[16]一般認為,2004在法國圖盧茲召開的雙邊市場經濟學學術研討會,標志著雙邊市場理論的形成。參見朱振中、呂廷杰:《雙邊市場經濟學研究的進展》,載《經濟問題探索》2005年第7期。

[17]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Mimeo,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2004,p.57.And 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7 (no.3),2006.

[18]See M.L.Katz and C.Shapiro,Systems Competition and Network Effects,Journal of Economics Perspectives,Vol.8,No.2,Spring 1994.

[19]參見紀漢霖:《雙邊市場定價策略研究》,復旦大學2006年博士論文,第44頁,參見中國知網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http://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DFD&QueryID=4&CurRec=1&dbname=CDFD9908&filename=2007069074.nh&urlid=&yx=&uid=WEEvREcwSlJHSldTTGJhYlQ4NUpQbXRBaXh-Dc1R0TmQ3R3lwNmZpUmhwaGNpWll6THVteXk3-OTFvNkdOY1EwaQ==.

[20] See 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Vol.20,2003.

[21] See 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 (no.1),2004.

[22]參見王先林主編:《中國反壟斷法實施熱點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4-325頁;FTC,Statement of FEDERALTRADE COMMISSION Concerning Google/Double Click,FTC File No.071-0170.

[23]參見李虹:《相關市場理論與實踐——反壟斷中相關市場界定的經濟學分析》,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第85-87頁。

[24]參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指南》。

[25]在互聯網產業中,由于交叉網絡效應的作用,引起了正反饋、冒尖、鎖定和轉移成本等一系列現象。特別是當出現“鎖定”現象后,不論新興的網絡產品是否具有新的特性、是否具有更好的用途、是否具有更優惠的價格,網絡用戶都不會轉向它,因為網絡用戶會認為現在其所使用的就是最好的。

[26]參見余東華:《反壟斷法實施中相關市場界定的SSNIP方法研究——局限性其及改進》,載《經濟評論》2010年第2期。

[27]《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指南》還規定了必要時考察供給替代性,也存在上述問題,在此不贅述。

[28] See Jonathan B.Baker,Contemporary Empirical Merger Analysis,George Mason Law Review,Vol.5,No.3,1997.

[29]Todd v.Exxon Corp.,275 F.3d 191,206 (2d Cir.2001).

[30]同注[22],王先林書,第332-334頁。

[31]關于反壟斷“偽案”的提法,可以參見鄭文通:《我國反壟斷訴訟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定的誤讀》,載《法學》2010年第5期。

[32] See Fisher,F.M.,“Horizontal Mergers:Triage and Treatment”,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87,1 (2).

[33]參見注[19],第60頁。

關于法律的常識范文第4篇

[關鍵詞] 高血壓;心律失常;纈沙坦;穩心顆粒

[中圖分類號] R544.1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673-9701(2016)28-0097-03

高血壓是臨床常見疾病之一,心血管死亡率較高,可引起嚴重心律失常,對人類健康造成嚴重影響[1,2]。老年人高血壓發病率較高,有研究表明高血壓患者與同齡正常血壓者比較,其心律失常的發生率及嚴重程度更高,心律失常對高血壓患者的生存率及生活質量均造成嚴重影響,由于心律失常與猝死等不良后果有關,因此,臨床對于高血壓并發心律失常重視程度逐漸增加[3]。本文收集152例高血壓并發心律失常患者進行分析,將其隨機分為兩組,對其中的一組給予纈沙坦與穩心顆粒治療,觀察兩種藥物聯合應用的臨床效果,現將結果報道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本次研究中的152例研究對象均為2015年5月~2016年5月期間來我院進行治療的高血壓并發心律失常患者,所有患者均符合中國高血壓防治指南的高血壓診斷標準(收縮壓≥140 mmHg和舒張壓≥90 mmHg)[4],且所有患者對本次研究均知情同意并簽署知情同意書。按照隨機數字表法分為兩組,觀察組和對照組各76例,觀察組男40例,女36例,年齡最小32歲,最大71歲,平均(59.4±10.3)歲;按高血壓分級標準:Ⅰ級26例,Ⅱ級50例。對照組男42例,女34例,年齡最小34歲,最大73歲,平均(57.8±9.6)歲;按高血壓分級標準:Ⅰ級29例,Ⅱ級47例。兩組患者的一般資料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對照組給予穩心顆粒(國藥準字Z10950026,山東步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治療,口服,1袋/次,3次/d。觀察組給予纈沙坦(國藥準字H20080820,桂林華信制藥有限公司)與穩心顆粒聯合治療,纈沙坦口服,80 mg/次,1次/d,觀察患者的降壓效果,如果沒有達到降壓的目標,可逐漸增加其藥量至160 mg/d,穩心顆粒使用劑量及方法與對照組相同。兩組患者均連續治療6周。治療過程中每天兩次對患者的血壓和心率進行監測,時間分別為上午7:00和下午16:00。治療過程中如患者的血壓降低情況及有嚴重不良反應發生則可將藥物劑量進行適當的調整,治療期間所有抗心律失常藥物均需停用。

1.3觀察指標及評價標準

(1)對比分析治療前后收縮壓、舒張壓;(2)比較治療前后心律失常的情況。心律失常的臨床療效評價:根據24 h動態心動圖復查結果將心律失常的臨床療效分為顯效、有效、無效三個等級,其中心律失常完全消失或者減少程度>90%為顯效;心律失常減少程度50%~90%為有效;心律失常無明顯改善或者減少程度

1.4 統計學方法

將本次研究中所有數據進行整理后用SPSS17.0統計學軟件進行處理,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x±s)表示,兩組數據比較用t檢驗,計數資料以率(%)表示,兩組數據比較用χ2檢驗,P

2結果

2.1兩組患者降壓效果比較

觀察組患者治療前收縮壓和舒張壓與對照組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治療后觀察組和對照組的收縮壓和舒張壓均較各組治療前明顯降低,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2兩組治療心律失常的療效比較

觀察組與對照組比較,總有效率更高,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3兩組患者不良反應比較

兩組患者治療期間共有6例患者出現不良反應,觀察組4例,對照組2例,均表現為輕微頭痛、上腹部不適、腹脹等,癥狀輕微,不影響治療,給予對癥治療后恢復正常,無其他嚴重不良反應出現,觀察組不良反應發生率與對照組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3討論

高血壓是臨床常見的一種慢性疾病,心臟是高血壓作用的主要靶器官之一,高血壓并心律失常的發生率較高,約為5%~15%,嚴重影響患者的身體健康甚至是患者的生命安全[6],如快速心室率的房性心律失常可使患者的心功能迅速減退,導致心力衰竭,合并心房纖顫的患者易發生缺血性腦卒中,而嚴重心律失常還可發生猝死等[7]。高血壓導致心律失常有多方面的原因,高血壓持續時間、收縮壓與舒張壓水平、年齡等均為影響高血壓并發心律失常嚴重程度的重要因素[8]。臨床主要采用血管o張素轉換酶抑制劑和血管緊張素Ⅱ受體拮抗劑對其進行治療。

纈沙坦是長效選擇性血管緊張素Ⅱ受體拮抗劑,該藥物可在腎素-血管緊張素-醛固酮系統發生作用,能使患者的心臟血液動力學得到顯著改善,對左室重塑具有抑制作用[9]。與血管轉換酶抑制劑比較,纈沙坦可有效地阻斷血管緊張素對血管收縮、水鈉滯留,其不引發咳嗽反應[10],可抑制腎臟局部腎素-血管緊張素-醛固酮系統,使腎小球內毛細血管壓力降低,細胞生長因子及炎癥遞質減少,尿蛋白減少,減輕腎臟的損傷,對于腎臟起到保護作用;抑制腎小球系膜細胞的異常增殖,改善腎間質纖維化,延緩腎小球硬化的進展[11-13]。穩心顆粒為純中藥制劑,是我國第一個經膜片鉗技術證明有多種離子通道作用的抗心律失常中藥,主要功效為益氣養陰、定悸安神、寧心復脈、活血化瘀,對多種心律失常的治療作用均較好,有較高的安全性[14]。穩心顆粒藥物組成包括黨參、黃精、琥珀、三七、甘松等,黨參有補中益氣、健脾益肺的功效,黃精有補氣養陰、健脾潤肺、益腎的功效,現代藥理研究表明,兩種藥物均可使心肌能量代謝改善,心肌耗氧降低;甘松有理氣止痛、醒脾健胃的功效,具有抑制折返激動及抗心律失常作用;三七有止血、散瘀、定痛的功效,有強心、擴血管作用及降血壓、抗心肌缺血作用[15,16]。

為探討纈沙坦與穩心顆粒治療高血壓并發心律失常的效果,本文將收治的患者分組后分別給予穩心顆粒、纈沙坦及穩心顆粒進行治療,比較兩種不同治療方法對高血壓并發心律失常患者的影響,結果表明兩種方法均可有效降低患者的血壓,但是采用纈沙坦聯合穩心顆粒進行治療的觀察組的降壓效果明顯優于單獨給予穩心顆粒治療的對照組,在治療心律失常方面的總有效率也高于對照組,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0.05),提示兩種藥物聯合應用并不會增加不良反應發生率,有較高的安全性。

綜上所述,纈沙坦聯合穩心顆粒治療高血壓并發心律失常效果顯著,兩種藥物發揮協同作用,可有效降低收縮壓、舒張壓,改善心律失常狀況,提高臨床療效,減輕患者的痛苦,且有較高的安全性,可在臨床推廣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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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法律的常識范文第5篇

內容提要: 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的支配地位是指在信息服務的相關市場中掌握技術壟斷力,通常表現為控制規范化的技術標準,并擁有穩定而龐大的客戶群體。技術標準化的壟斷嚴格區分于利用技術的網絡效應而建立的先行優勢。我國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產業尚未達到“技術全面標準化”的地步,調整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支配地位時,應當首要遵循競爭法對于市場支配地位的一般調整規則,其次,要全面考慮相關產業的市場現狀和政策要求。

自20世紀末至今,PC計算機在我國逐漸普及,互聯網成為人與人之間溝通的主要媒介,互聯網信息服務產業也隨之迅速地發展。信息服務軟件生產企業通過自主創新、合作研發等方式不斷推出新型技術成果,力圖與競爭對手展開比拼。經過數輪激烈地市場競爭,極少數企業脫穎而出,他們不僅掌控著本行業最前沿的技術,而且吸引著龐大的客戶群體,在軟件產品市場中建立了領先地位。這部分企業的經營狀態和行為可能會限制市場內的競爭,而成為競爭法所監督或規制的對象。因此,筆者將從互聯網信息服務業的特征出發,梳理該產業相關市場界定的方法,明確相關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標準,并細致探討競爭法對于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的調整原則。

一、互聯網信息服務產業相關市場的界定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12條的規定,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確定相關市場是確定企業支配地位的前提。多數國家都把“合理替代性分析法”和“需求彈性測試法”作為相關市場界定的兩個主要步驟。“合理替代性分析法”,是根據產品的物理性能和價格因素從消費需求和供給角度判定該產品是否可以在市場上被替代。當消費者在對比兩種產品的價格、質量、物理性能等因素之后,認為二者可互相替代,則表明該兩種產品隸屬于同一市場,除了考察產品性質和消費需求,這種分析方法還強調對潛在經營者進入市場難易程度的認定,恰如學者所總結:“認定相關市場應充分考慮市場準入條件和新競爭者進入的壁壘。”[1](P.318)為了追求更加準確、客觀的市場界定結果,以歐盟、美國為代表的國家和地區借助“需求彈性”的測試方法,來明確相關市場的界限。依據美國《1992年橫向并購指南》,假定生產者執行了一項小幅度卻顯著且非臨時性的漲價(SSNIP)后,消費者沒有選擇其他商品致使漲價者無利可圖時,則漲價的產品構成一個單獨的市場,“需求彈性測試法”體現了“價格彈性”的經濟學規律,可以準確地觀察到原本在物理性能上互換概率較小的兩種產品,在價格微調后可能成為彼此的優良替代品。這種測試方法更進一步地精確了產品市場范圍。

(一)相關產品市場

在界定網絡信息服市場時,仍然應該采納“合理替代分析法”和“需求彈性測試法”作為基本界定方法。我們知道,網絡信息服務市場與傳統的產品市場一樣,都是買賣雙方供需相遇,進行交易的場所。只是前者的交易對象是虛擬的數字信息,交易的主體則是網絡服務軟件開發企業和網民消費者。網絡服務軟件大致可以歸為兩類,一類是免費提供給網民使用的增值服務軟件,另一類是網民付費使用的服務軟件。對軟件開發者來說,付費軟件與免費的增值服務軟件都是基本的營利性產品,但是營利的方式不同。付費軟件的收益主要來自于用戶,用戶直接向開發者購買軟件的使用許可。而免費的增值服務軟件的收益則源自被其吸引投放廣告的第三方經營者。第三方經營者將公開推廣的增值服務軟件看作宣傳自己產品與服務的網絡平臺,進而向增值服務的軟件開發者支付服務費。

比較兩類服務軟件的運營模式,我們得知,付費軟件市場中,軟件企業根據用戶的需求來制定價格并獲取利潤,與用戶構成直接的交易關系,因而,付費軟件市場是典型的傳統單邊市場。與之相對,免費增值服務軟件市場體現出典型的雙邊市場屬性[2]。雙邊市場是指企業同時向兩方以上的消費主體尋求交易,并且各消費主體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的市場。典型的有計算機軟件市場和信用卡支付服務市場,(注:Salil K.Mehra&T.Joel Zuercher:Striking Out‘Competitive Balance’in Sports,Antitrust,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fall 2006).)在網絡增值服務市場中,第三方經營者與軟件用戶是并存的兩類消費主體,二者都是該市場的必備要素,且彼此密切關聯。站在增值服務軟件提供者角度看,越大規模的用戶下載使用其軟件,那么該軟件的廣告宣傳價值就越大,換句話說,用戶規模大小決定了第三方經營者的是否選擇與增值服務提供者合作,網民用戶越多,廣告投入者越多,兩類消費主體之間呈現正向反饋關系(positive feedback),這種關系告訴我們網絡增值服務市場具有網絡外部效應性。(注:Mark A lemley&David Mcgowan Legal Implications of Network Economic Effects,86,Calif.L.Rev.479.)

當我們能夠厘清網絡增值服務市場的雙邊市場屬性時,便可以開始界定產品市場了。增值服務市場內存在兩組消費關系,一是增值服務軟件開發者與網民用戶的提供與使用的關系,二是增值服務軟件開發者向第三方經營者提供廣告服務的關系,因此嚴格說來,該市場存在兩種產品就是增值服務軟件與廣告服務。但是站在競爭法的視角上,該市場的產品宜界定為增值服務軟件,首先是因為增值服務軟件是開展廣告服務的平臺,只有先開發出增值服務軟件并得到一部分網民的使用才有開通廣告業務的余地,亦即廣告業務是增值服務軟件的衍生品;其次,就競爭關系來看,不同的軟件開發者是就增值服務軟件展開競爭的,只有軟件產品競爭中的優勝者,才能擁有規模浩大的使用群體,也才能獲得更多的廣告收入,從而建立支配地位。

既然市場中流通的產品是增值服務軟件,那么網民自然也就是消費者了。在實踐中,根據網民消費者的需要,增值服務軟件又可以細分為很多種類,諸如電子郵件、電子商務、即時通訊、網絡瀏覽等,這些軟件具備通信、通訊、購物和閱覽的功能,它們分屬于不同的產品市場。

(二)相關地域市場的確定

網絡信息服務軟件通過國際互聯網迅速傳遞信息來實現正常運行,并嚴格執行TCP/IP協議。該協議是萬維網協議(World Wide Web)運行的基礎,萬維網又是由全球統一資源標識符(URL)標識,并經超文本傳輸協議(HTTP)傳輸空間資源的一項服務,因此信息服務軟件的使用范圍可以覆蓋到萬維網所能延伸到的所有角落(全球范圍)[3](P.42),加之客戶端程序易于復制和傳輸,各國的計算機都能下載安裝,其市場范圍的世界性已是不言而喻。再者,隨著全球化趨勢增強,國家和地區間的文化和語言障礙日益縮小,彼此間傳遞信息的渠道更是暢通無阻,我們將網絡信息服務軟件市場放大到全球才能更加契合“一體化”和“地球村”的基本理念。

(三)相較于傳統產業,網絡信息服務相關市場的特性

“網絡效應”(network effects)在一定情形下對SSNIP的市場界定方法提出質疑。如果我們要考察網絡信息服務市場的基本特性,就應首先總結網絡信息服務軟件(以下簡稱服務軟件)區別傳統市場產品的地方。信息服務軟件是由一定的數字和語言編寫而成的應用程序,蘊含著較高的技術價值,且兼有無形性、獨創性和易于復制性的特點,是新經濟時期的知識產品。我們知道,知識產品的市場是受產品的網絡效應影響的,該效應會導致“產品之于用戶的價值會隨著其他用戶的使用而增加”現象的產生[4](P.28)。網絡效應促使消費者在選擇信息服務軟件時不僅參考產品的自身特性而且會關注其他用戶的選擇,如果一種服務軟件的受眾廣泛,那么該產品更富有利用價值,將會被選擇。一旦消費者習慣于他們選擇的軟件,則很難替換使用其他產品。于是,經營者的競爭目標就定位于超前開發出能迎合多種使用需要的軟件產品,力求獲得消費者優先青睞,進而迅速提升產品的使用率,最后實現“鎖定”消費者。服務軟件市場的網絡效應致使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形成了顯著的“粘性”關系,每當軟件開發商牢牢吸引住使用者,縱使他實施了一個非臨時性的微弱漲價,使用者也不會選擇其他的替換產品,因為“替換”將會增添他們成本負擔及心理煩惱,這樣他們對于產品價格的小幅度變化失去了起碼的敏感度。SSNIP測試法也就不能夠起到相應作用。(注:KATZ L M,SHAPIRO C·Antitrust in Software Markets//Progress and Freedom Foundation Conference,Compe-tition,Convergence andthe Microsoft Monopoly(February5,1998)轉引自張小強等:“論網絡經濟中相關市場及市場支配地位的界定——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相關規定”,載《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5期。)

網絡技術迅速更新和發展使得網絡信息服務市場呈現動態特征。服務軟件開發者在競爭中不斷推陳出新,通過技術功能的改造和完善豐富消費者的體驗[5]。并且,新興技術極易于復制和傳播,產品復制越多,(邊際)成本越低,具有明顯的規模效應[6](P.195)。在此意義上,企業創新能力提高將直接、迅速地增加其產品的市場份額,一種軟件產品,即使它起初默默無聞,只要它足夠的新穎和實用,就可以一日以內甚或一夜之間淘汰競爭者,建立優勢地位。如果新產品突破了舊有產品的技術瓶頸,則能瓦解舊產品對消費者的吸引,形成對消費者新一輪的“鎖定”。該市場中,多數時間都在上演著激烈的競技和角力。這種動態性競爭是傳統產品市場所缺乏的,所以我們在描述一家服務軟件開發企業的市場狀態時,不能僅僅采集此企業某一時點的市場占有率,而應當縱觀一個時段內其市場份額的變化情況。

隨著網絡信息服務技術角逐刺激產品功能走向完善,在該市場中,單項產品已難滿足數種使用需求。在工作與生活節奏普遍加快的信息時代,人們更期待使用“功能齊全、方便快捷”的網絡信息服務軟件,他們渴望某一軟件產品可同時滿足多種需求,讓他們達到在單位時間內完成多項任務的目的。需求動向堪稱生產者的經營指南,功能復合型的軟件產品分批面世。以Windows、Linux、IBMOS/2為代表的操作系統中各自都添加了新的功能軟件,這些軟件的功能獨立于操作系統本身,滿足消費者的其他需求,例如IE網絡瀏覽器是Windows操作系統自帶的免費功能軟件,當微軟涉嫌捆綁銷售被起訴時,他們辯稱IE瀏覽器是操作系統的組成部分,作用僅僅在于補強操作系統的性能,而且,Windows的競爭者們也都各自配備了瀏覽器功能。最后,聯邦法院認可了這一辯詞,操作系統與瀏覽器的捆綁銷售行為被合法化了。這一判例動搖了“需求替代性”的界定方法,因為就算是兩種不可替代的產品,他們也可能在軟件技術發展的推動下融合為同一種商品[7](P.120-122)。

二、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支配地位的界定

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的支配地位系指軟件開發企業在相關市場中掌握技術壟斷力。依照美國學者克萊因的敘述,在新經濟時期,壟斷力量的取得更為便利,管理者更有必要加強規制濫用壟斷力量的行為……(注:Joel I.klein.Antitrust and Information Age:Monopolization Analyses in the New Economy Harvard Law Review,No.5,p.1633(2001).)該論斷一定程度地揭示了網絡信息服務市場的競爭規律。我們知道,傳統行業的壟斷者在經歷了漫長、反復、激烈的市場競爭之后成為幸存者的,其壟斷地位的取得實為不易,當然“持久戰”歷練出來的優勝者,擁有更穩定的市場地位,更不易于被替代。信息服務市場卻遵循相反的模式,當企業攻克技術難關,生產出獨創性的軟件產品時,它們便具備了申請專利權的條件。專利權系權利主體對其創造成果依法享有的獨占或排他的權利,是專屬于權利人的對世權[8](P.46)。每當專利權確認下來,就預示權利人的經濟優勢轉化為法定權利,他們利用專有法益排除競爭者,同時再發揮信息服務產品易于復制的特性搶占市場,就有可能快速進入到壟斷狀態。

然而,從取得專利權到獲得壟斷地位之間,還有很大的距離。專利權確認的是技術的歸屬狀況,卻不能反映技術的市場價值。這點在專利池的分類管理中,已得到充分體現,對于很少被市場接受的“非必要的專利技術”和“垃圾專利”往往都是以免費許可或捆綁許可的方式,授權給被許可人使用。因此,同樣是專利,核心技術專利與非核心專利,必要技術專利與非必要技術專利的含金量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前者才是構筑技術壟斷的基礎條件。循此思路探究,再考慮信息服務市場的動態特征,我們可以總結出網絡信息服務市場中構成技術壟斷力的幾種表現。

其一,被考察的網絡服務技術在進入市場時已經確立了顯著的“先行優勢”。所謂“先行優勢”是指在高科技產品市場中,先行開發的新產品,將會創造的競爭優勢。換言之,在經營者成功掌握獨創技術時,他們就同時取得先行優勢了[9](P.25),如果這種獨創技術的開發更加超前一些,那么其“先行優勢”就尤為顯著了。

雖然技術水平的高速攀升會導致“先行優勢”減退,但“技術先行者”還是會得到消費者特別信賴,其商譽價值也會隨時間的推移而增加。在網絡信息服務市場中掌控“先行優勢”的企業,能夠利用信息服務產品的“網絡效應”實施對用戶的初步鎖定,讓用戶習慣于使用先行問世的信息服務產品,放棄選擇后續生成的并且與前者功能相似的競爭性產品。

其二,被考察的網絡信息服務產品所依附的技術在整個行業中樹立了“穩定而堅實的優勢地位”。上已述及,網絡信息服務市場是典型的動態性市場,市場內的競爭狀態高速變換,這意味著一項單個的專利技術是很難持久領跑的,畢竟領跑者就是一面旗幟,是許多創新企業力爭趕超的目標,即使某種信息服務軟件依靠“先行優勢”,初步鎖定用戶,當面對功能上更具優勢的競爭產品時,也只能退出,因為用戶對于功能明顯強大的新產品總抱有更強烈的好奇心。此時,技術的壟斷力尤其體現在優勢的穩定程度上。通常,穩居優勢地位的技術是被整個行業奉為規范和標準的技術,也稱為標準化的技術或“技術標準”。

技術標準本來是用于解決科學、技術或經濟領域中常規問題的參考方案,一項技術標準是由行業內的多種優勝的專利技術累積而成,正由于自身的優越性和權威性,技術標準持續有效地引導整個行業的生產與創新,加快了生產環節的速率,為企業創新提供了信息平臺,更有助于消費者選購物美價廉的標準化產品從而享受消費福利[10](P.132-136)。

可是,事物總有兩面性,技術標準于生產于消費雖大有裨益,但它的消極方面也是客觀存在的,最主要的是它容易為少數人利用來構建穩定的技術優勢,幫助他們占據真正的技術支配地位。我們知道,一旦專利權納入到技術標準中就有了更廣泛的影響,作為專利權人,它的市場號召力也會陡然提升。試想,如果被定為技術標準的專利掌握在少數企業的手中,這些企業再以專利池(patent pool)的形式共同管理標準化的技術,那么他們在技術及產品市場的支配地位將無可撼動。結合網絡信息服務市場的實際來看,大多數的信息軟件技術都在參照行業中的事實標準,(注:事實標準是指沒有任何官方或準官方標準設定機構批準的情況下成功地使產業界接受它而形成的標準。事實標準是企業在市場中通過大量使用而形成的公認的企業標準或行業標準。區別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區標準,本文所提及的技術標準,為事實性的技術標準。參見張平、馬曉:《標準化與知識產權戰略》,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5頁。)事實標準出自于國際互聯網的軟件巨頭之手。技術巨頭們在早期的角逐中擊垮競爭者,贏得消費者的青睞,一段時間后,他們的技術逐漸讓消費者產生了依賴感,此時一些互補產品為了考慮兼容性,紛紛與優勢技術合作,形成強大的技術聯營。廣大消費者為了獲得全面的網絡信息服務,只有選擇使用技術聯營中的產品,就這樣,參與技術聯營的企業建立了以優勢技術為核心的事實標準,而核心技術的所有者即為相關市場中當之無愧的壟斷者,這種演變的過程,被學者稱為“勝者通吃”(the inner take all)[11](P.218)。著名的微軟公司正是通過上述路徑實現了在操作系統領域和與其兼容的網絡信息服務產品(如IE瀏覽器、Hotmail郵件、MSN即時通訊)的領域獲得穩定支配地位的。

當然,為了能夠更加全面地認定網絡信息服務企業是否擁有支配地位,學者們也提出了其他可能構成支配地位的因素。例如企業是否享有構成瓶頸設施的知識產權,企業對下游市場的影響程度[12],這樣做也是為了從反壟斷法角度進一步確證市場支配地位的現實危害。

三、我國競爭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中市場支配地位的調整

(一)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的基本狀態及相關產業政策的描述

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技術是在20世紀90年代的中后期開始崛起的,那正是家用計算機和互聯網普及化的時代,一批專攻軟件開發的創業者踴躍地著陸到網絡信息服務領域,開展他們的“拓荒”行動。在創業中,他們廣泛借鑒發達國家業已成熟的標準化技術,并結合本土化需求進行功能改造,終于研發出系列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服務軟件,且很快為我國的多數網民日常使用。創業者付出的艱辛自然得到了豐厚的回報。信息服務市場的巨額利潤吸引了第二批甚至第三批的創業者,他們改進原有的產品技術,推出新的技術品種試圖挑戰現在的優勢產品,努力讓自己成為競爭的優勝者。例如,我國的網絡即時通訊市場中就充滿著競爭的活力:騰訊QQ在1998年誕生后深受網民歡迎,一直保持較高下載率和使用率,然而,近年來,中國移動推出了飛信軟件,淘寶網附載了阿里旺旺軟件,后兩者皆與QQ有著相似的功能,也不乏自己的特色。盡管QQ的使用率依然高居榜首,但是畢竟面臨著競爭者的追趕,如果其停滯創新,則極有可能在網絡效應和市場動態效應的作用下被后兩者取代。因此,總的來說,我國的網絡信息服務市場是一個朝氣蓬勃的新型市場,也是最富有創造性和競爭性的市場之一。

另一方面,我們在肯定網絡信息服務市場積極現狀的同時,必須正視該市場的消極現狀,消極方面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

首先,我國的各項網絡信息服務技術起步較晚,基礎薄弱,盡管已經取得飛速進步,卻遠未達到國際先進水準。翻開信息服務產業的發展史,我們清晰認識到,國內企業的創新能力一直十分有限,總體處于模仿創新階段,(注:模仿創新階段是指企業只具備了一定的將引進技術與本企業實際相結合的能力。唐文鈺,黃惠萍:“我國企業技術創新水平的階段性分析”載《科技進步與對策》2005年第11期。)鮮有別出心裁的作品。在產品的外觀設計和功能安排方面,我國的信息服務企業也幾乎只是“平移”了發達國家的相關技術方案,經簡單修改變動后,便投放市場,至于是否在技術上實現對后者的突破與超越則無從談起。比如,QQ軟件近乎復制了ICQ和MSN軟件的一切功能,作為全球即時通訊技術的排頭兵,這兩者為QQ的創制充當了范本,QQ固然難以趕超他們。

其次,企業間缺乏信任與合作,基本上各自為陣,單獨參與競爭。當我們參看域外相關行業的發展現狀時,可得知,那些已經取得技術優勢的企業非常主動地與競爭對手合作,他們共同搭建技術信息平臺(專利池),在信息服務軟件的研發與生產階段,互通有無、相輔相成。在技術的許可環節及技術品的銷售環節,日積月累,他們不僅在技術上臻于完善,更有了穩定的用戶群,理所當然地在相關市場上保持著穩定優勢。法國電信、松下、飛利浦、JVC聯合創建DVB-T專利池正是為了達到強強聯合、資源共享,聯合提升競爭力的目的。反觀國內,我們的企業在合作方面做得很不夠,甚至沒有一項相對健全的專利聯營,縱使有的優勢企業憑借一己之力暫居優勢,那也只是不穩定的先行優勢,稍有滯后便會被他者取代,在技術的全面性上也更無法與完備的專利池相比。

再次,我國的信息服務技術標準化工作在較長的時期內存在著重視不夠、技術水平總體偏低的問題。在國際上,由我國主導制定的技術標準寥寥無幾,在絕大多數信息技術的分支上,我們只能被動地執行國外或國際標準[10](P.149)。之所以在技術標準問題上受制于人,從根本上講是因為我國缺少尖端和超前的信息服務技術。眾所周知,標準化技術是由優勢技術經過長期打磨、完善而形成的規范化技術,這樣的技術在原始狀態的下就極富有競爭潛力,是技術界公認的“好苗子”,而國內現有技術未能具備這種潛質,它們不被同行看好,更不可能被同行視作規范化的技術,既然沒有大家一致認可的一項或幾項核心技術,大家就不會合作搭建專利聯營來分享核心技術,那種圍繞幾項核心技術,共同制定技術標準的設想自然也就淪為空中樓閣了。

(二)競爭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中市場支配地位的調整原則

綜合上面的論述,本文認為調整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支配地位時應當首要遵循競爭法對于市場支配地位的一般調整規則,其次,要全面考慮相關產業的市場現狀和政策要求。簡言之,既要依法,又要聯系實際,追求實質公正,這樣才能取得良好的調整效果。

1.對于申請獲得專利權的,并初步建立先行優勢的信息服務技術,排除適用反壟斷法,并同時加強適用專利法,保證專利權不受他人侵犯。我們知道,專利權作為一種排他性的私權,絕不等同于可以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狀態。專利權帶來的競爭優勢是對權利人自主創新行為的經濟回報,這正體現了專利法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的立法目的。事實上,近十年來,我國執法與司法部門對專利形成的市場優勢,一直堅持“激勵為主、寬松管理”的原則,只要不涉及侵害消費者和不正當競爭問題,法律都不會過多干涉。網路信息服務市場在這個時段的發展頗為迅速,幾年內,百度就在搜索引擎增值服務領域“拔得頭籌”,而由我國自主研發的遨游瀏覽器也占據了全國44.81%的PC桌面,使用率僅次于IE。這些捷足先登者因創新獲得了巨額的回報,他們的成功引來了更多的競爭者,此時上述企業在利潤與使用率方面的先行優勢,也將會隨著競爭者的增多而慢慢變小。

2.對于著手建立專利聯營,展開技術合作,并著力于制定技術標準的行為,在確定沒有濫用知識產權優勢排除競爭時,適用反壟斷法的豁免條款。我們看到,專利權所贏得的先行優勢是專利法所保護對象,適用專利法來調整,而技術標準的壟斷問題就已經進入了反壟斷法調整的“射程范圍”內。掌握技術標準的企業常常是真正的市場支配者,就像微軟一樣,它旗下的IE瀏覽器所涵蓋的主要技術參數均落實為事實標準,任何門戶網站、附著于網頁的增值服務都必須與IE兼容,否則無法運行。這樣的控制力的確是其他瀏覽器望塵莫及的。但是,IE畢竟是國際技術巨頭微軟的杰作,在美國,微軟因為技術壟斷多次被反壟斷執行機構審查,因為它只要客觀存在,就足可以泯滅相關市場的競爭了,即便它只是靜態的壟斷,也會受到法律嚴格地監控。

我國的情況則不太一樣,就網絡信息服務領域來看,國內還未出現像微軟這樣掌握技術標準的企業,技術市場中既沒有核心技術又沒有專利聯營,極少數的企業將先行優勢利用到了極致,只暫時維持著優勝地位[7](P.131)。這提醒我們,不能簡單地把網民點擊率或使用率作為判定產品市場份額的依據,因為產品所依托的信息服務技術還遠遠沒有達到壟斷的地步。所以嚴格意義上講,反壟斷法并不適用于調整我國現階段的網絡信息服務市場。當然,我們要用發展的眼光評析此問題,未來的幾十年,我國的網絡信息服務技術將會步入快速化車道,在國家和民眾的協同奮斗下,我們遲早都會自主開創出國際認可的技術標準,反壟斷法執法的力度也會隨著我國技術標準化進程的推進而逐步加強,例如面對早期訂立的技術標準,可以免于審查,直接適用反壟斷法55條規定,將其評價為行使知識產權行為,以鼓勵企業加強技術打磨,形成生產規模[7](P.130),到了技術標準普及的時候,我們再借鑒美國的執法經驗,對掌握技術標準的企業進行“事前監督”“事后審查”,避免他們利用支配地位實施壟斷行為。

3.對濫用先行優勢地位的規制。法律雖然推崇創新,盡力維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但是絕不姑息縱容濫用知識產權,濫用先行優勢的行為。轟轟烈烈的“360vsQQ”大戰便是一出濫用知識產權互相攻擊的“鬧劇”,期間QQ置10億用戶的利益于不顧,強制網民在“360、QQ”中任選其一,以逼迫360就范。隨后,工信部介入爭端,從中調停,使二者恢復了兼容。筆者以為,工信部的系列做法充分體現了現階段法律對濫用知識產權的調整原則。首先工信部對二者行為的定性準確,認為二者實施的是知識產權濫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非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注:工信部出臺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章規定“無正當理由,擅自對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合法產品或服務實施不兼容;因非人為因素與已有的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合法產品或服務不兼容時,未主動向用戶進行客觀提示,或欺騙、誘導用戶做出選擇”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濫用知識產權是指超出法律所允許的范圍或正當的界限,導致對權利的不正當使用[13],至于知識產權人是否擁有壟斷地位在所不問,這就嚴格區分于反壟斷法第55條但書中提及的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其次,工信部沒有對二者重罰或將案件移交反壟斷執法機構處理,僅僅予以警告。這點上,正是貫徹了國家對相關行業“積極扶持,寬松管制”的產業政策。大家清楚,無論是QQ還是360軟件,都是信息服務市場的優勝者,除了擁有雄厚的資本和數以億計的用戶,還在實施進軍國際市場的戰略,他們力圖以廣闊的國內市場為后盾走向世界。國內企業的“走出去”戰略如果能夠成功,將有助于加強我國信息服務市場的開放性,為我國企業在國際化的技術合作中爭取到更多的話語權。因此基于企業發展之現實和國家“扎實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政策,執法機構最終未追究兩企業的經濟責任。

不管是網絡信息服務的市場狀況,政策狀況還是競爭法本身,都要求執法機關在調整相關市場支配地位時,秉持更為審慎和謙抑的態度。畢竟,經過學理的分析再結合域外的執法經驗,我們得出的結論是“掌控技術標準的企業才能真正做到在技術市場上排擠和限制競爭”,但“技術壟斷”的認定標準一直沒有寫進我國的反壟斷法,這無疑加大了認定信息服務市場壟斷地位的難度。行文至此,筆者強烈呼吁,應盡快完善反壟斷法的邏輯體系,加強調整專利權以及技術標準濫用所引起的限制競爭行為的國內法建設[10](P.151),立法還應該加大“將專利納入標準”的引導力度,以促進企業間通過合作,聯合確定技術標準的積極性。總之,我們的立法工作要與產業政策緊密結合起來,一只手規范,一只手調節,為網絡信息服務業的新一輪騰飛,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和不竭的精神動力。

注釋:

[1]王曉曄:《競爭法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版。

[2]李劍:“雙邊市場下的反壟斷法相關市場界定”,載《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3][美]勞倫斯·萊斯格:《思想的未來》,李旭譯,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4]蔣巖波:《網絡產業的反壟斷政策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

[5][美]克萊頓:“就德先訴索尼一案分析市場支配地位及濫用的認定”,載《電子知識產權》2007年第8期。

[6]史際春等:《反壟斷法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7]李曉蓉:《市場界定與反托拉斯政策研究》,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8]鄭成思:《知識產權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9]陽東輝:《網絡公司法研究》,吉林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10]孫學亮:《技術創新與產業發展的法律環境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

[11]朱宏文,王健:《反壟斷法——轉變中的法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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