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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包括: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我國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包括:1、土地補償費。2、安置補償費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
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問題: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2、對非法占地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3、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毫無保障。
我國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導致上述問題的成因包括:1、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2、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4、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健全是成為引發糾紛的爭端的主要原因。
對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1、要確立規范的征地制度標準。2、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3、要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4、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強征地的民主性。5、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合理安置失地農民。
本文通過對我國農村土地征用制度概念的理解以及闡述了農村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和在土地征用時應補償范圍和標準。另外,根據我國目前在農村集體土地征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了其存在的原因,并在“公共利益”范圍界定,征用制度完善,補償制度完善,規范政府征地行為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制度“公共利益”范圍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程序
我國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兩種,一是土地的國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農村集體所有制。我國農村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與農村集體之間所有權的轉移,它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相應的補償后,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
一、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我國人口多,耕地少并且在某些地區耕地又浪費嚴重。隨著人口的逐年增長,耕地將繼續減少,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因此土地管理法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中要做到這一要求,必須堅持:(1)加強規劃,嚴格管理,嚴格控制各項建設用地(2)要優先利用荒地,非農業用地,盡量不用耕地(3)要優先利用劣地,盡量不用良田(4)加大土地監察和土地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制止亂占耕地的濫用土地行為。
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這不但因為征用土地是國家政治權力的行使,而且因為國家權力的行使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是一國的最高利益,是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體現,私人行使權利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而且在與社會公共利益相抵觸時就得對私人利益加以限制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建設即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體現,因此應在貫徹節約土地,保護土地的前提下保證國家建設用地。
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
集體土地征用意味著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喪失,意味著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收益利益的喪失,故用地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一是對被征用土地的生產單位要妥善安排生產,二是對征地范圍內的拆遷戶要妥善安置,三是征用的耕地要適當補償,四是征地給農民造成的損失要適當補助。
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土地征用的補償并不是由國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單位支付,這是因為,國家并不直接使用所征用的土地,也不是使用該被征用土地建設項目的直接受益者,而用地單位則兼具這兩個因素,由其支付征用土地補償是合理的。用地單位的補償是一項法定義務,承擔此項義務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條件。用地單位必須按法定的標準,向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組織給予補償。
二、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用。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1、土地補償費,主要是因國家征用土地而對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損失給予的補償,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
2、安置補償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標準規定。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如房屋,水井,林木及正處于生長而未能收獲的農作物等,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三、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問題
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這些規定都強調了征用的前提必須是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說,只為某個或某些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體土地的。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建設項目用地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項目用地不是為“公共利益需要”。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征地審批程序的規定,可以間接推斷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城市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應當屬于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事實上,為實施城市規劃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體的建設項目來使用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往往是誰申請使用,就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出讓或劃撥給誰使用。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難把握。
2、對非法占地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目前已查處的大量違法批地占地案
件,往往是未批先征,未批先用,事后再補辦手續。即使被查處了,也常以“生米煮成熟飯”為由,再補辦手續,做善后工作,最終實現征地占地的“合法化”。今年以來,全國已發現違法占用土地案件4.69萬件,結案2.78萬件。然而,只有193人受到行政處分,62名違法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16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受處罰率僅為千分之幾。既破壞了司法的權威性,也沒有使違法者受到震懾。
3、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毫無保障。在對農村土地進行征用后,政府通常給予四種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前兩種費用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后兩種費用則是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人的。國家在對農村土地征用后,受償的主體主要是集體經濟組織,而個人承包經營農戶不能作為受償的主體,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中受償,失地農民不僅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且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成了多余的勞動力。加之沒有配套措施安排其生產和生活,造成農民失地又失業生活極度困難。
四、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導致上述問題的成因。
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樣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我們并不否認為了公共設施和公益事
業建設需要犧牲部分人或集體的利益,但不得不對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適用的范圍、征地的程序和損失補償產生了質疑。國家征用權的濫用和土地所有權的強制轉移,產生了明顯的不公平:政府以低補償從農民手中征用土地,又以拍賣、出讓等形式高價轉移給土地開發商。把這一行為認定為了“公共利益”,顯然是沒有說服力的。該行為使農民的私權利受到侵害,另一方面,被征土地的利用率也遠遠不及農民對自己土地的利用率。2、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農村土地的征用主要針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其中也涵蓋了一部分農民個人承包經營的集體土地。對農村土地的征用也主要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和農民個人的利益。有的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幌子,以較低的補償強行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甚至要求村集體單方解除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強行征用農
民承包的土地。當農村土地被肆意的征用,社會上便出現了一種新的群體-“失地農民”,他們喪失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又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尋求不到新的生存出口,于是,他們不斷地上訪、告狀,成為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征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這是征用農業用地的基本程序,但在我國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最大的問題是不按審批程序進行。我國的廣大農村中,縣、鄉、鎮政府對農村土地享有著絕對的權力,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所有,但縣、鄉、鎮政府部門卻是所有者主體的代表,同時又是征用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涉及農村土地征用的決策上需要聽從于政府,由于在征用程序上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很多時候便會出現政府擅自占用土地、買賣土地等非法轉讓土地和越權審批,或先征后批,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占地的現象。由于農村土地征用費低,很多土地在被征用后由于種種原因被閑置,造成了大量土地資源的浪費,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
4、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健全是成為引發糾紛的爭端的主要原因。
首先,行政補償法律體系不健全。我國憲法規定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但未規定應給予相應的補償。與憲法此規定相配套的法律規范對于補償制度的規定也不完備。如《環境法》、《水法》、《草原法》中只有各種禁止性、限制性的規定,但卻未規定應當給予何種補償的規定。其次,補償辦法規定不合理、不科學,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較差。《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征用前三年該地前三年的平均產值的六倍至十倍,對安置費的補償規定為最高不超過十五倍,兩者相加不超過三十倍。這樣的規定能否合理體現被征用土地的實際價值令人懷疑。據權威部門統計,
近三年全國土地出讓金收入累計達9100多億元。這其中又有多少真正補償到了農民的手中呢?
五、對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
1、要確立規范的征地制度標準。
在實際征地過程中,之所以出現損害農民權益和農地非農化失控的現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征地的指導思想有偏差,目的動機不純,往往是出于利用土地做無本買賣,以求盡快實現資本原始積累,加快建設,或者為了體現個人政績。其實,規范的征地制度應具備兩項基本功能,或者說能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具備保障農民權益的功能,以確保農民在失地的同時獲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居住、就業、醫療和養老的條件;二是具備控制農地非農化趨勢的功能,將農地占用納入合理利用和保護有限土地資源、實現生態經濟持續協調發展的軌道。這是衡量征地制度是否科學、合理、規范的唯一標準。只有以此為出發點,并作為實施征地過程的指導思想,輔以切實措施,才能確保在推進城市化過程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確保農民權益和有效地實現耕地資源的動態平衡。
2、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
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而我國現行法規對“公共利益”的范圍未作出明確界定,這為任意解釋“公共利益”、擴大征地范圍留下了空子,以至于出現“公共利益”是個筐,什么東西都可往里裝的情況。為了避免出現這類現象,參照國際上有關國家《征地法》的規定,有必要對“公共利益”的范圍作出明確限定,主要包括:(1)、國防、軍事需要;(2)、國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鐵路、公路、河川、港灣、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需要;(3)、國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鐵路、公路、河川、港灣、供水排水、供電、供氣及環境保護等建設事業;(4)、國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機關,以及以非營利性為目的的研究機關、醫院、學校等事業單位。“公共利益”具有動態性,為如何把握“公共利益”帶來了一定難度。所以,應倡導、重視社會民眾的參與權、選擇權。對于社會普遍承認的、獨立于社會和國家現行政策之外的公共利益用地項目,如有關國民健康、市政基礎設施等,政府應嚴格按有關土地征收、征用法規辦事,而對那些由社會發展不同階段所引發的符合社會、國家急需要的相對公共利益項目,尤其是有爭議的項目,則應建立特定的制度,即通過采用公開、透明的方式,向社會說明其“公共利益”之所在,提倡由政府和全體民眾討論、認同。
3、要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
在對農民集體土地的征收、征用過程中,政府始終處于強勢地位,它既是征收、征用的主體,又是補償的主體。雖然,新修改的《憲法》對有關土地征用的條款作了重大修改,突出了對農民利益的保護,但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的強勢地位并未有多大的改變,對“公共利益”的解釋權仍在政府,征地的程序仍掌握在政府手中,對征地如何補償的決定權還是在政府。因此,如何規范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行為,構成了規范征地制度,保障農民權益的關鍵。為此,首先要嚴格控制政府的征地權力,理清征收、征用的界限。其次強化平等協商和監督機制。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要征收或征用集體土地時,必須尊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主體地位。政府在對集體土地征收、征用的決策作出之前,必須與集體農民進行平等的協商,征得絕大多數農民的認同。再次要弱化乃至剝離政府與征地行為之間的利益關系。在現行征地制度下,在征地和供地之間有一個很大的利益空間。它構成了濫用征地權力、任意降低補償標準的癥結。因此,必須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規范、約束政府行為,弱化乃至剝離政府與征地行為之間的直接利益關系。
4、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強征地的民主性。
筆者認為,農村土地征用事關農民的生存,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在原有的程序上還需要注意完善和增加幾個步驟:其一應該加強對農村土地征用的審批程序。其二,應該增加農村土地征用的聽證程序。在農村土地被征用時,農民往往是最后一個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征用了。為了提高征用土地的透明度,防止在征用農村土地過程中的暗箱操作,應當增加聽證程序以聽取被征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見,滿足他們的知情權,提高征地的透明度。其三,加強農村土地征用的民主性。雖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無權決定土地被征用的用途,但對征地補償的確定及補償費用的分配及使用,卻有權進行參與,發表自己的意見,如果是少數農民的土地被征用,那么更有必要讓失去土地的農民參與決策,如此才能更好的監督征地使用單位對土地使用情況,如果被征土地被閑置,農民當然地有權申請恢復土地的耕種,如此不僅達到了提高被征土地的利用率,還更有利于保護國家有限的土地資源。
5、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合理安置失地農民。
農村土地征用補償如何完善是學者們一直關注的問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標準中的“土地年產值”是個極不易確定的數值,各地差異也相當大,計算時主觀性很強,不僅增大了政府自由補償的隨意性,而且在實踐中征地的雙方多數時是達不成共識的。因此,筆者認為解決這些問題應該從幾個方面著手:第一,補償標準。現在是市場經濟的時代,只有以土地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補償的標準才較為合理,讓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切實了解土地征用,參與討價還價,如此才能滿足、保障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支持土地的征用。第二,合理的給予安置。應該在給予金錢補償的同時,對他們今后的生活給予安置。另外,筆者認為還可以將一部分補償拿出為失地農民辦理保險,這也是維護他們合法利益可行的途徑之一。第三,擴大補償的范圍。筆者認為在對農民的實際損失給予了補償的同時,還應該加入預期的利益。預期的利益當然是很難確定,但是可以從失地農民近五年甚至近十年的平均利潤中予以確定,尤其是對于個人承包集體土地的農戶,承包期限還未到期,承包的土地就被政府征用了,他們的預期利益更應該給予維護。
參考文獻資料:
1、《憲法》第10條第三款規定
2、《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
3、《房地產管理法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梁書文馬建華張衛國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
根據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和《江蘇省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下達〈*7年全國土地利用計劃〉的通知》要求,依據各地區經濟發展情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土地后備資源情況和土地集約利用及使用效益等情況,經測算和綜合平衡,并報經省政府同意,現就*7年我省土地利用計劃分解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土資源部下達我省*7年度土地利用計劃
國土資源部下達我省*7年土地利用計劃為:
1、新增建設用地總量24.9萬畝,其中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17.25萬畝,新增建設占用耕地14.925萬畝。新增建設占用耕地中,省級及以下獨立選址重點項目建設占用耕地5.73萬畝,城鎮村建設占用耕地9.195萬畝。
報經國務院及國家發改委等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并由國務院審批農用地轉用的獨立選址建設項目用地計劃,按需向國土資源部申請,由國土資源部另行安排。
2、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計劃為22.05萬畝,其中土地整理復墾補充耕地計劃為9.75萬畝,土地開發補充耕地計劃12.3萬畝。
二、全省*7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分配方案
按照計劃分配原則,對省級及以下獨立選址建設項目占用新增建設用地規模7.2萬畝,其中農用地轉用計劃6.48萬畝、耕地轉用計劃5.73萬畝不予分配;省預留城鎮村建設機動計劃3.75萬畝,其中農用地轉用計劃1.75萬畝、耕地轉用計劃1.595萬畝。對其余的城鎮村新增建設用地計劃13.95萬畝,其中農用地轉用計劃9.02萬畝、耕地轉用計劃7.6萬畝根據測算并經綜合平衡后分配到各市。同時,根據城鎮村建設計劃的分配方案,結合各地可補充耕地的土地復墾整理開發后備資源和各地土地復墾整理開發申報項目庫等情況,對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補充耕地計劃予以分解下達(具體方案見附件)。
三、*7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使用要求
(一)科學合理地安排計劃。*7年度全省土地利用計劃分解下達到各設區市后,各設區市應根據“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精打細算,統籌安排”的原則,盡快將計劃分解下達到所轄縣(市、區),并抄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南京、無錫、徐州、常州和蘇州等五市應將中心城市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應報國務院審批用地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以及農用地轉用計劃和耕地轉用計劃單獨列出,報省廳匯總后上報國土資源部,作為部審查農用地批次轉用的依據。各市要統籌安排好土地利用計劃,區分輕重緩急,優先保障重大項目建設用地需要,各設區市可參照省的做法對重大項目用地實行計劃點供,提高土地利用計劃的使用效益。
(二)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實施年度計劃的全程管理,要進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計劃臺賬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臺賬登記,及時、準確、真實地反映計劃執行情況,并于每月5日前,報送上月計劃執行情況。實行計劃動態管理,對項目實施進行綜合評價,提高計劃使用的效率和集約節約用地水平。加強對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將計劃執行納入執法巡查。
一、當前農村集體閑置建設用地和集體控制的農用地管理狀況
當前農村集體建設閑置用地和集體控制的農用地,主要是指集體所有的閑置建設土地和人均三十年承包地以外的農用地。
屬農村集體所有的閑置建設用地主要包括:村內空閑地、無人居住的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停止使用的學校用地、廢棄的村辦企業及老村委用地等。村內空閑地及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由于傳統觀念影響,基本是誰占有誰控制,多以種樹、圈院等方式個人占用。停止使用的學校及廢棄的村辦企業、老村委所占土地等多以使用者與村委協商后,承包租賃使用,向村里交納承包費;也有的以拍賣方式轉到個人或企業使用,村里一次性收取費用。有的閑置學校尚待處理。
農村集體控制的農用地主要包括:機動地,專業性承包的果園、林地、五荒地、墳地等土地。近年來隨著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對這些土地的管理和發包越來越規范,絕大部分村能夠履行民主程序,公開公平發包。
2010年全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會以來,按照全市的統一要求,各鎮街區都已成立了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中心,與村委一起,逐步加強了對農村閑置建設用地及集體控制的農用地的管理,把這些土地的承包、租賃和處置納入了鎮級招投標規范管理。通過招投標,一方面使集體資產資源的價值得到充分體現,增加了集體的收入;另一方面增加了發包處置土地的透明度,符合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減少了干群矛盾。目前在這方面做的比較好的有:街道、開發區、鎮、鎮、鎮等。
二、存在的問題
從調研的情況來看,我市對農村集體閑置的建設用地和控制的農用地的管理總體情況是好的,但由于各種原因,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村內空閑地及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管理不善。由于傳統觀念影響,村內空閑地存在誰占有誰控制的現象,農村“一戶一宅”制度得不到全面貫徹落實,面上存在“一戶多宅”和建新不拆舊占用老宅基地的問題。有的村對復墾土地管理不善,承包不規范,群眾有意見。
(二)個別村的機動地,專業性承包的果園、林地、五荒地、可農用的墳地等土地發包不規范。農村稅費改革前,由于種地效益低,群眾對土地的承包熱情不高,個別村在發包中沒有按照公開、競價的原則進行,導致了價格較低,影響了集體收入。當前,有的村為了解決眼前經濟困難,超長期限發包土地,一次性收取多年的承包費,影響了村集體長遠收入。有的村發包土地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和納入鎮街區招投標管理范圍,違法私下發包,不簽承包合同或是合同不規范。有的村承包合同履約不利,承包費收不上來、發包到期后也收不回土地。
三、下一步抓好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一)加強土地管理及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增強農村干部群眾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的意識。要在農村干部群眾中多形式、多渠道地宣傳土地管理及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讓廣大農村干部群眾吃透精神,消除模糊認識,增強法律意識和政策觀念,在全社會形成依法管理、集約節約用地的輿論氛圍。
(二)摸清底子建好臺賬,打好依法管理的基礎。鎮村兩級要對農村集體的村內空閑地、無人居住的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停止使用的學校、廢棄的村辦企業、老村委辦公場所等土地及機動地、專業性承包的果園、林地、五荒地、墳地等土地進行全面清查,徹底摸清每宗土地的底子,建立專門臺賬。為管理好、利用好、經營好村集體這些土地資源打下基礎。對上述土地的使用處置都要由鎮級有關部門實行把關管理。
(三)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和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實現農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規范化。鎮村兩級要認真貫徹落實全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會議精神,依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意見》和《市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兩個文件,完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制度,加強對農村集體閑置的建設用地和控制的農用地的經營管理,要把以上土地的發包處置全面納入鎮級招投標管理范圍,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發包,嚴格實行合同化管理,維護村集體的合法權益。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以下簡稱“《決定》”)以及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通知》(國土資電發(20*]67號。)、《*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政[20*]20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省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通知》(*政[20*]98號)等文件精神,建立嚴格、科學、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用地審查報批管理
(一)優先保障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各項建設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納入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省政府下達我市的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指標,應當優先保證省審批或核準的重點急需項目、列入省“86l”行動計劃重點項目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重大項目用地。
(二)科學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各縣、市、區,開發區(園區)和市直有關部門要認真開展年度建設用地需求調查,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重大建設項目建設計劃,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項目用地計劃應列明項目名稱、性質、規模和用地面積。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等部門,依照突出重點、綜合平衡的原則提出金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需求,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不得突破。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予報批農用地轉用。市和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實施臺帳,并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登記和檢查。
(三)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需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在申請核準、備案前,建設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27號令)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項目用地預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建設用地的標準和總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補充耕地的方案是否可行,資金是否有保障等。國土資源部門的預審文件是建設項目立項批準、核準、備案和安排年度用地計劃的必備文件。建設用地單位應當認真落實意見,并在依法申請使用土地時出具落實預審意見的書面材料。沒有預審文件或預審未通過的,有關部門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計算,有效期為2年。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新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二、嚴格土地利用管理
(一)開展存量建設用地普查。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各縣、市、區以及開發區(園區)要根據省政府的部署和省國土資源廳的要求,以20*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全面開展存量建設用地情況調查,重點查清開發區(園區)(包括被正在清查的開發區、園區)、近郊鄉鎮存量建設用地的開發利用、閑置未用、供地方式、投資強度、土地產出率等情況,以及被撤銷的開發區(園區)已批準征收但尚未供應的土地。閑置未用的要依法收回,一律納入市和縣、市土地儲備庫統一管理和供應,優先用于工業和其它招商引資項目。
(二)進一步優化土地利用結構。要確保工業項目用地。工業項目用地要向科技含量高、創新能力強、市場前景好、用地集約度高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我市產業導向,具有產業拉動和延伸、完善功能的項目傾斜。對國家禁止類項目不予供地,限制類項目不供地或者從嚴控制供地。要加強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宏觀調控,優化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布局和結構。市政府每年將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計劃、房地產市場的供需狀況,確定經營性用地總量控制指標。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結構要向普通住宅傾斜,優先保障經濟適用房用地。
(三)嚴格執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根據國土資源部《工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試行)》(國土資發[20*]232號)的規定,工業項目容積率分行業應當分別控制在有關規定之內(見附件一);工業項目投資強度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見附件二);落戶于開發區(園區)的工業項目,其投資強度還必須達到開發區(園區)的規定標準。建筑系數不低于30%;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的比重不高于7%。不得圈占土地建造“花園式工廠”。供地時,要將容積率、建筑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和投資強度等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各開發區(園區)要提倡建設多層標準廠房。
(四)買行建設用地開發利用考核制度。市政府將根據土地利用結構、投資強度和土地利用效益等因素,對各縣、市、區和開發區(園區)建設用地開發利用狀況進行考核。農用地轉用批準后,兩年內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該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但滿兩年未供地的,或者土地利用結構不合理、投資強度低、土地利用效益差的,市政府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角計劃時將扣減相應的用地指標。
三、嚴格落實耕地保護責任
(一)強化耕地保護責任。各縣、市、區和鄉(鎮)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總責,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實行耕地保護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末,根據省政府下達我市的耕地保護責任考核目標,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市農業、監察等部門對各縣、市、區的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及土地集約利用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上報市政府。市政府將對考核結果較好的縣、市、區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力或存在問題突出的縣、市、區予以通報批評。基本農田遭到破壞且在土地利用計劃考核年度內未復墾的,將扣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情節嚴重的,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報批。要加強領導干部土地管理離任審查制度。市政府將組織審計、國土、財政、監察等有關部門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耕地保護和占補平衡情況、土地審批中行使職權情況、耕地占用稅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稅費收繳使用情況進行審查,。如發現問題,將依法追究責任。
(二)強化基本農田的管理。一要嚴格保護基本農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挖魚塘、種樹和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活動。二要加強基本農田保護的基礎性工作。將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農戶,并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土地所有權證書中注明,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分別簽定責任書、責任卡。加強基本農田保護檔案資料的管理,做到市,縣、市、區,鄉(鎮)三級基本農田檔案、圖件、數據齊備,可查可核,并保證基本農田保護檔案的準確性。要進一步規范設置基本農田保護標志,保護標志以縣、市、區為單位統一設立。三要抓好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的落實。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應以行政村為單位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設置村民小組的要簽到村民小組。要在土地承包合同書或基本農田保護卡上明確承包農戶保護基本農田的權利、責任和義務。鄉(鎮)要加強基本農田的巡查,防止亂占濫用耕地。
四、嚴格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管理
(一)加強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管理。要進一步完善市級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庫。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的建設,今后三年每年各縣、市、區的土地開發復墾整理新增耕地面積應不低于1200畝。要大力推進農地整理,尤其是基本農田整理,建設標準化農田,提高糧食生產能力。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實施,應當實行專家論證、項目法人負責、招投標、監理、公告和合同管理等制度。
(二)加強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資僉的管理。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必須按規定的標準全額繳納不得減免,全額用于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確保耕地保護責任制度的落實。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和土地出讓金征收和使用的監督檢查。
五、嚴格征地補償安置制度
(一)嚴格征地補償。征地補償費標準必須與國務院或省政府已批準的“一書四方案’’中《征地補償方案》確定的標準相一致。土地補償費的70%以上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生產、生活和社會保障。嚴禁拖欠、挪用或截留征地補償費。市和縣、市、區的農業、民政、監察、國土等部門對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執行情況要加強監督和檢查。凡拖欠、挪用或截留征地補償費用的,一律停止辦理有關縣、市、區或開發區(園區)的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等報批手續,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要積極探索多種安置方式。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農業生產安置、重新擇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異地移民安置等多種途徑安置被征地農民。各縣、市、區要根據省政府批準公布的各地統一年產值標準,調整征收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為:市本級城市規劃區內不低于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其他地區和各縣、市不低于14倍。
(二)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征地。在土地依法報批前,各縣、市、區和開發區(園區)應以書面形式將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被征地農民要求對擬征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進行聽證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征地過程要嚴格實行“兩公告一登記”制度,保障群眾的知情權,接受群眾的監督。不得先用地再實施征地。
六、嚴格村鎮建設用地管理
(一)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各縣、市、區政府要組織鄉(鎮)政府以村為單位,對本轄區宅基地使用狀況(包括超占面積情況、一戶多宅情況、轉讓出租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建立健全農村村民宅基地專項臺帳和檔案。農村村民宅基地只能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實行一戶一宅制度,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購置宅基地,禁止農村村(居)民私自買賣宅基地,對非法買賣農村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房產、土地、規劃、戶籍等手續。非法建設、買賣的房屋在拆遷時一律不予補償安置。市政府近期將對滁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進行集中整治。各縣、市、區政府也要組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容)、規劃、國土、建設、公安、監察等部門對違反土地、規劃等法律法規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集中整治。
(二)穩步推進老村莊和“城中村”改造。各縣、市、區每年要認真抓好2.3個老村莊改造試點工作,對零散的老村莊實行統一規劃,結合土地復墾實施“拆小村變大村”。市政府對退宅復耕的給予適當補助,補助資金從土地開墾和土地有償使用費中列支。瑯琊區、南譙區要穩步推進“城中村”改造,每年抓好1—2個改造項目試點,可由村(居)民委員會組織統一拆遷,按照“統一規劃、成片改造、有,機整合、配套建設”的方針,通過政府引導、政策扶持、市場運作的方式,將其改造和建設成為設施齊全、功能完備的居民小區。
七、加強基礎工作,全面落實土地管理的各項措施
(一)廣泛開展學習教育活動。根據《決定》“要深入持久開展土地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活動”和省政府“20*年9月底前,在全省范圍內集中開展領導干部土地法制學習教育活動”的要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領導干部要站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開展土地法律法規學習教育活動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加大宣傳力度,認真制定學習教育活動方案,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學習教育活動。學習的主要內容為: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決定》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刑法》|中有關土地犯罪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土地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和立案標準的規定、《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等。要通過學習教育活動,進一步增強備級領導干部依法管理、依法用地的意識,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強化土地執法監察。要加強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和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建立國土資源與監察等部門聯合辦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非法批地、非法占地、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浪費土地資源等違法行為,要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則,予以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用地確需補辦手續的,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先進行處罰,并附具對違法案件和有關責任入的處理意見及落實情況,從新從高進行征地補償和收取土地出讓金及有關規費。
關鍵詞 土地資源;利用;制度改革;吉林雙遼
中圖分類號 F301.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2)16-0344-02
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和“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了資源節約優先的戰略,并把科學發展作為主題,把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作為主線。全省國土資源系統從解決國土資源科學發展入手,結合“雙保工程”(保增長、保紅線)以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為主線,提出在深化土地調控政策、完善節約集約用地機制、堅守耕地保護“紅線”、強化土地執法監管等方面下功夫,真正實現合理整治土地利用方式,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隨著土地開發整理的力度越來越大,成效越來越顯著,正成為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實現城鄉一體化等方面的重要抓手。雙遼市從2010年起進行了國土資源管理制度改革。以雙遼市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模范市創建活動為載體,積極轉變土地利用思維,著力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探索出一條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由“粗放”到“精耕”的嬗變之路,有效緩解了土地資源供需矛盾,實現了保增長與保紅線的雙贏。2010年,雙遼市域經濟綜合實力較2009年前進3位。
1 雙遼市土地資源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
1.1 堅持市場取向,堅定不移地轉變管理職能
要將土地管理中的行政職能和市場職能進行明確的區分,將依靠市場能夠調節的內容推向市場,明確土地管理部門的責任和管理范圍。要轉變工作觀念,改變重管理輕服務的態度,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的宏觀管理職能。要縮小自由裁量權,將土地和采礦權配置推向市場。建立規則統一、程序科學、公開透明的土地和采礦權交易市場。加強對土地整理、土地估價、儲量評審和采礦權評估機構的管理,嚴禁行政管理人員在經營性事業單位或中介機構交叉任職,切實做到政事分開、管辦分離[1-2]。
1.2 突出關鍵環節,堅定不移地規范權力運行
土地是發展的關鍵,隨著土地資源的日益短缺,作為土地管理的部門更容易滋生腐敗現象。要對行政審批、資金管理、項目安排、干部人事管理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監督,使政府權力得到合理運用,促進市場發展。在對土地的礦產進行審批時,要按章辦事,嚴格遵守接辦分離、網上報批、聯網審查、集體會審、限時辦結、結果公開的程序。通過社會及輿論的監督,確保土地和礦產工作公正、公開、公平[3-4]。
1.3 運用現代化手段,堅定不移地推進政務公開
運用現代化手段采集土地利用和開發的信息,并將其公開。同時還要建立國土資源利用實時監管系統的網絡平臺。要通過利用現代技術手段,監測國土資源開發和利用現狀,并公布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以達到合理利用和開發國土資源的目的。
1.4 嚴格責任追究,堅定不移地落實廉政規定
由于國土資源開發利用的特殊性,頻繁發生腐敗案件,為了杜絕類似案件的發生,要貫徹落實廉政政策,對主要責任人實施問責。
2 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的措施
2.1 按照計劃開發利用國土資源
國土資源有其自身特點,圍繞國土資源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科學修編和完善鄉鎮利用總體規劃。為了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在開發過程中要嚴格保護耕地,要對農業用地、工業用地、建設用地進行合理規劃,按照市場和實際的需要,對其進行開發。
2.2 保護基本農田,發展農業生產
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保護基本農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也是國土資源部門最根本的職責。一些地區為了片面追求經濟發展速度,以犧牲農業耕地面積為代價,換取經濟的短期增長,不但損害農民的利益,也不符合國家保護基本農田的政策。國土資源部門要繼續對農用地轉作他用的行為進行規范和管理;要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總量;要建立健全土地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用制度規范用地行為。要大力推廣先進的農業技術,提高耕地產出率,達到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目的。
2.3 規范征地,保障農民利益
近年來,征地成為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的工作重點和難點。在征地過程中出現一系列問題,如征地補償不合理,征地后農民沒有謀生能力,征地后農民養老問題不能有效解決等。如果不能解決好征地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不但不能達到發展經濟、提高農民生活水平的目的,還會加劇社會矛盾,不利于社會和諧發展。為做好征地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一是搞好規劃設計。農村土地管理工作的重點應是對提升道路、硬化溝渠、適量平整的同時,對零星分散、破舊閑置的農村居民點實施整理,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防止在編制土地整理項目規劃時,不切實際地大面積平整土地,大面積搬遷房屋,給當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帶來不便,給工程實施帶來阻力。二是規范征地行為,保障農民利益。首先要嚴格按照對農用地征(轉)用計劃實行指令性管理,不能隨意改變農用地征(轉)的計劃。其次嚴格審批程序和審批要求。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達不到投資強度要求的項目一律不予上報審批。三是做好征地補償工作。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對被征土農民實行調田安置、留用地安置或保障安置等辦法,確保被征地農民有田可種或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做好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工作,建立從源頭上預防問題發生的長效機制,全面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征地補償安置聽證制度。對失地農民有組織地開展技能技術培訓,拓寬就業途徑,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問題,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3 參考文獻
[1] 詹志明,徐文斌.淺談我國土地資源管理措施[J].大科技:科技天地,2011(18):33-34.
[2] 席雪春.關于城市土地資源管理的現狀及對策的探討[J].經濟技術協作信息,2012(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