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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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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安全標準范文第1篇

近日,潘石屹發了一條微博,“我一直不明白,像水、空氣、食品衛生、綠色建筑的標準,國際衛生組織、歐盟、美國都有,能不能拿來就用呢?為什么我們要花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去制定我們自己標準呢?難道中國人的身體與外國人不一樣?還是中國人就應該吃的喝的呼吸的比別人臟一些?”這條微博贏得了很多人的共鳴,3天之內被轉發了6萬多條,不少人在評論中感嘆道,這也算中國特色吧?

粗看起來,潘總的論調似乎很有道理,也富有蠱惑性――是啊,歐美國家無論是經濟發展水平和科研水平都比我們高,他們制定的相關標準應該是足夠科學的,也是能保障公眾健康的,為什么中國要費時費力去制定自己的標準呢?拿來主義不行嗎?

不過,在潘總發問前,其實他可以先問一下,世界衛生組織、歐盟已經制定了相關標準,為什么美國不去照抄他們呢?可見,“傻”的不是中國一家,實際上,日本、韓國、新加坡、印度、巴西的標準都不同,世界很少有標準完全相同的兩個國家。其中緣由確實如網友所言:“國情不同”。

所謂國情,當然不是說中國人“五毒不侵”之類,而是說制定標準需要參考的因素不同。以食品安全標準為例,制定標準當然是為了保障公眾健康,但能對健康產生影響的因素卻有很多,除了有害物質的毒性本身,還有飲食結構、膳食消費量等,公眾最后看見的也許僅是一些指標和數字,而權衡的過程遠比這復雜。

如果說真有什么可以“照搬”的,有害物質的毒性研究是其一,比如說重金屬鎘是公認的食品中有害的物質,攝入多少會對健康有什么樣的影響,動物實驗和流行病學調查都已經研究得很清楚了,世界糧農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食品添加劑專家委員會因此建議,每月可容忍攝入量,按每公斤體重計算是25微克,中國也可以采用這一建議,但具體如何控制攝入量,則與食品中鎘的污染情況、居民平均消費量有關。

經過綜合調查與評估,最后我們會發現,中國將大米中的鎘限定在0.2毫克/千克,而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是0.4毫克/千克,原因很簡單,大米是中國人的主食,吃得多,所以要控制得嚴一些,但這不能說中國對“鎘染污”的標準就更高,因為鎘在面粉、蔬菜及其它副食品中都有分布,而我們是要把風險合理地“攤”下去,最后控制總的攝入量。

可能也有人會問,既然鎘的危害很大,為什么不將大米中的鎘限制為0.1毫克或者更少,甚至干脆不得檢出呢?這種觀點幾乎適用于任何食品,但我們還要考慮到水稻對鎘的吸附作用明顯強于小麥、玉米等作物,如果把標準定得這么嚴,可能會有20%以上的大米要超標,即被浪費掉,這顯示是得不償失的。

另外,食品安全標準可能需要考慮到的因素還有行業現狀,比如食品中的農藥殘留,有些農藥歐洲登記使用,而我們沒有登記使用,或者我們有使用而歐洲沒有使用,這兩者的標準肯定是不同的。還有,作為瘦肉精的一種,萊克多巴胺在中國完全禁用,而美國就可以使用;中國的面粉增白劑以前與美國標準一致,后來在公眾的聲討中,衛生部也改為禁用了。

食品安全標準范文第2篇

食品風險評估中心標準一部主任樊永祥介紹,我國食品標準體系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相對完整的體系,在標準制定的程序、原則、框架方面已經逐步與國際接軌。但標準與國際接軌并不意味著照搬國際標準。各國應當以風險評估結果為主要依據,以相關國際標準和風險評估結果為參考,充分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的需要,制定適應本國國情的國家標準。

針對各界對食品安全標準缺失、落后的質疑,樊永祥解釋說:“食品生產經營者首先應當保證自己生產經營的食品是按照法律的要求,采用安全的原料、規范的生產工藝、有序的生產過程管理,且未涉及任何法律禁止的生產經營行為;在此基礎上,才可以用食品安全標準判斷是否安全、適于食用。所以,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是食品安全生產經營的大前提,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門檻。食品安全標準是在這一前提下,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二道門檻。任何違反法律法規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如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摻雜使假的行為本身就違反了法律規定,無需以食品安全標準作為監管依據,更不能以沒有標準為理由逃避生產經營者的責任和監管責任。”

對于業界高度關注的食品標準清理工作,食品風險評估中心主任助理、食品標準清理技術組組長王竹天研究員介紹說,我國目前有食品標準5000余項,但標準數量多并不一定是好事,可能會帶來兩個問題,一是重復交叉和矛盾,二是過度管理。標準的重復交叉和矛盾會對標準的使用帶來很大的不便,不僅讓生產者無法找到應當遵循的標準,還會在監管中出現“標準一大堆,不知用哪個”的現象。甚至有時候,還會讓不法分子鉆空子,出現市場上產品“魚龍混雜”的局面。

據介紹,來自多部門、多領域的148名專家組成食品標準清理專家技術組,分為8個專業組分別對食品添加劑、食品產品、食品檢測方法、衛生規范等現行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質量標準、食品衛生標準及行業標準中強制性的內容進行梳理、認定。食品標準清理整合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內容將獲得必要的補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范圍之外的內容將全部轉為推薦性的,由各歸口部門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后國家標準這一層級將不再出現標準的重復交叉和矛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完善還將影響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調整,以及將來地方標準的制修訂方向。

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安全相關職責

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國家衛生計生委承擔哪些職責?在內設機構上有何安排?

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強調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標準制定。“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新原料、新品種的安全性審查,參與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

為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標準制定,國家衛生計生委單設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司,負責相關工作。

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國家衛生計生委與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如何銜接?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及時向國家衛生計生委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國家衛生計生委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于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國家衛生計生委應當盡快制定、修訂。完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理事會制度。國家衛生計生委參與制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

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工作進展

加快食品標準清理,食品安全標準體系逐步完善

2009年《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制度不斷完善,組建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制定公布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十二五”規劃》,全面啟動了食品安全標準的清理整合和制定修訂工作。截至目前,已經公布乳品安全標準、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食品添加劑使用、預包裝食品標簽和營養標簽等303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覆蓋了各類食品中涉及健康危害的6000余項指標。下一步,國家衛生計生委將繼續以清理整合現行食品標準為重點,加快工作進程,將分批分類公開征求標準清理結果的意見。2013年底將完成對現行5000余項食品標準的清理和地方標準的清理。同時,繼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大力開展標準宣傳解讀和跟蹤評價,指導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和企業標準備案工作。

建立覆蓋全國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體系,提高發現風險的能力水平

根據《食品安全法》,國家衛生計生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統一、有計劃的監測,會同相關部門建立了部門間風險監測會商機制,及時通報和處置風險監測評估發現的食品安全重大隱患。組建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成立了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初步形成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為龍頭,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醫療機構為主體,其他部門相關技術機構為補充的全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2009年以來,共監測29類44萬余份食品,獲得監測數據400多萬個,覆蓋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建設兵團。食品污染物監測網絡的建立為主動發現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加強依法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下一步,將繼續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機制,加快國家和地方技術機構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認真組織開展年度優先風險評估項目,同時啟動全國總膳食和食物消費量等基線調查,增強評估數據收集分析能力,提高風險評估的科學水平。

加強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建設,發揮食品安全技術支撐“國家隊”作用

2011年10月13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正式掛牌成立,承擔“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食品安全監管的技術支撐任務。作為食品安全技術支撐體系的“國家隊”,科學研判風險監測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建議;針對突發事件,開展應急監測和風險評估,為充分認識風險隱患和有效應對提供了科學依據;立足國家需求,遵循國際原則,具體承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清理整合;針對社會關切,及時傳遞食品安全信息,解疑釋惑,消除公眾認知誤區;依托實驗室的科研力量,針對風險監測、評估和食源性疾病溯源預警中的關鍵問題開展研究,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檢測能力,為政府食品安全監管和應急事件處置提供及時、有效的技術支持。

食品安全標準概述

什么是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在食品生產經營和食品安全監管中發揮什么作用?

食品安全標準是對食品中各種影響消費者健康的危害因素進行控制的技術法規。《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食品安全標準的范圍,并對其定性為“強制執行的標準”,且“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世界各國都對食品中影響健康的危害因素進行強制性要求,大部分國家以法規的形式頒布。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因此,食品安全標準是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遵守的強制性技術要求,但并非唯一的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者首先應當保證自己生產經營的食品是按照法律的要求,采用安全的原料、規范的生產工藝、有序的生產過程管理,且未涉及任何法律禁止的生產經營行為。在此基礎上,才可以用食品安全標準判斷是否安全、適于食用。所以,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是食品安全生產經營的大前提,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門檻。食品安全標準是在這一前提下,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二道門檻。任何違反法律法規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如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摻雜使假的行為本身就違反了法律規定,無需以食品安全標準作為監管依據,更不能以沒有標準為理由逃避生產經營者的責任和監管責任。

發達國家一般如何制定食品標準?我國食品標準的管理與發達國家相比有哪些不同?

絕大多數發達國家對食品安全的管理均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規基礎上,如歐盟在2000年了“食品安全白皮書”,建立了“從農場到餐桌”的整個食品鏈安全的概念,從法律層面首先建立了歐盟食品安全的管理框架,在完善的法律框架之下再建立相應的法規。美國FDA“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之后將制定5項食品法規。而食品標準在很多發達國家是食品技術法規的一部分,如歐盟制定的各項食品安全標準均以歐盟法規的形式出現,而美國的食品標準均納邦法規中,加拿大的食品標準也是以食品法規的形式出現。

按照我國《食品安全法》,我國食品標準可分為強制性的食品安全標準和非強制性的食品質量標準。大多數發達國家并未將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質量標準劃分明顯界限,很多國家的食品標準以食品法典或食品法規的形式出現,如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食品標準法典、加拿大的食品藥品法規、韓國的食品法典等。這是我國食品標準管理與發達國家最明顯的不同。

我國食品標準的各種指標是不是都比發達國家低?

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是在運用我國監測數據和科學的評估方法,考慮到我國人群定危害的暴露情況,同時也參考了國際標準和部分發達國家的標準,經過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評等嚴格的科學制定程序形成的。在標準制定的過程中,我們以科學監測結果和評估為依據,同時也考慮到標準執行性和操作性問題來對指標進行確定。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提高消費者的健康保護水平和促進國內食品工業發展及食品國際貿易之間需要加以權衡,在確保不對消費者造成健康損害的前提下,避免采用過嚴、過高而不切實際的標準。

各國公認的國際食品標準是什么?國際食品法典標準在各國的應用情況如何?

由于得到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認可,食品安全領域的國際標準一般指的是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制定的國際食品法典標準,即Codex標準。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是政府間國際組織,各國政府均參與Codex標準的制定。

WTO/SPS協定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和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作為協調國際食品、動物產品和植物產品貿易的3個國際組織,其制定的國際標準可以作為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在食品貿易爭端時的仲裁標準。

法典標準具有非強制性的屬性,各國政府有權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法規標準。據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成立40周年的評估報告顯示,包括歐盟、日本、美國在內的許多發達國家,在制定本國標準時采納法典標準的比例(20%~30%)遠低于發展中國家(50%左右)。但由于WTO/SPS協定規定,世貿組織成員不得在缺乏風險評估依據的情況下制定嚴于國際標準的食品安全標準,因此各國政府在制定嚴于法典標準的情況下,必須提供充分的科學依據,這也是各成員國越來越積極地參與法典標準工作的原因所在。歸納起來,法典標準在科學性上的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貿易爭端中作為衡量一種食品是否安全的客觀依據;二是有助于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沒有能力建立本國食品安全法規標準體系的極不發達國家逐步完善本國的食品安全管理。因此,單純地將某一國家的食品標準數量或者限量指標與法典現行標準相比較,并不能全面反映出某一國家制定的食品安全標準的科學性。

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相關情況

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涵蓋哪些內容?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形式有哪些?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內容包括8個部分:(1)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3)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4)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5)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6)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7)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8)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大致可以分為4類:通用標準、產品標準、生產經營規范標準、檢驗方法與規程標準。

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的原則有哪些?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制修訂要經過哪些程序?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主要依據,充分考慮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的需要,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一般包括規劃、計劃、立項、起草、審查、批準、以及修改與復審等8個步驟。

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發現了一些問題應該怎么辦?

任何公民、法人和組織在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都可以及時與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聯系,提出意見和建議。

另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已經針對近幾年新實施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組織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就標準的執行情況、標準指標或技術要求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開展對相關食品企業、食品監管機構、食品檢驗機構以及相關食品研究人員的調查,收集各方人員對食品安全標準使用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以及意見和建議,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進一步修訂積累基礎數據。

食品標準的清理整合

食品標準清理的目的是什么?

食品標準清理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標準重復交叉矛盾的現象,構建完善的食品標準體系。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和食品質量標準分別是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制定的食品標準,食品行業標準是由食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食品標準。在以上這些標準中,有的是強制性標準,有的是推薦性標準。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將這些強制性標準整理、合并,消除標準間的重復和沖突,形成統一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我國食品標準清理整合后的預期結果是什么?

食品標準清理整合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內容將獲得必要的補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范圍之外的內容將全部轉為推薦性的,由各歸口部門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后國家標準這一層級將不再出現標準的重復交叉和矛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完善還將影響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調整,以及將來地方標準的制修訂方向。

在食品標準清理階段,現行標準都還有效嗎?

在《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生產經營食品。

食品標準清理整合的時間表是如何安排的?

2012年12月~2013年1月,構建并完善標準清理數據庫,分類梳理各類別標準;2013年1~6月,各清理技術組啟動清理工作;2013年7~8月,草擬清理工作報告并公開征求意見;2013年9~12月,形成清理工作報告并提出標準制修訂建議;2014~2015年,根據清理報告和標準制修訂建議展開整合工作。

食品標準清理目前面臨哪些困難和挑戰?

食品安全標準范文第3篇

廣義的食品安全實際上包括了數量的概念,比如農業部門提供的糧食充足與否;而如今,食品安全通常指質量而言,主要指食品包含有毒、有害物質,影響人體健康的問題。

“餐桌上的污染”已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而在轉型期的中國,這個問題表現得更加嚴峻。曾幾何時,媒體上關于食品安全的負面報道一個接一個。紅心鴨蛋查出“蘇丹紅”、福壽螺吃出線蟲病、多寶魚檢出違禁藥物、面粉里“調白塊”超標、粉絲中發現致癌物等等,如此信息接觸多了,讓人似乎不知道吃什么才安全。在食品生產過程中究竟存在什么問題?

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現狀:

一、初級農產品源頭污染較重。有的產地環境污染、污水澆灌、濫用甚至違禁使用高毒農藥;工業三廢、城市廢棄物的大量排放,造成許多有毒、有害物質滲入土壤中;飲用水中含菌量高、重金屬含量高;飼養禽畜非法使用生長激素及“瘦肉精”。這些大大降低了農產品消費安全性。

二、食品生產加工領域假冒偽劣問題突出。有的濫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劑、保鮮劑、食用色素,有的摻雜使假,生產假酒、劣質奶粉,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許多生產者在生產中不會使用安全生產工藝進行種植、加工,從而造成食品安全問題。

三、食品流通環節經營秩序不規范。有些企業在食品收購、儲藏和運輸過程中,過量使用防腐劑、保鮮劑,部分經營者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變質食品,還有的在農村市場、城鄉接合部及校園周邊兜售“三無”食品、假冒偽劣食品。

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

一、食品的小作坊式分散化生產。從近年發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問題看,幾億農民分散生產農產品,幾十萬小作坊隨意制作各種食品,他們使用的設備簡陋、技術水平落后、衛生狀況惡劣、產品質量難以得到控制。食品生產從“田間”到“餐桌”的環節越來越復雜,給監管工作帶來極大的難度,國家質檢總局調查的45萬個食品生產企業中,10人以下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35萬家,29%的企業無標生產,60%的企業出廠不檢驗或根本不具備檢驗能力,這些小作坊“數量多、規模小、分布散、條件差、工藝亂”,食品質量和安全難以保證。如何有效解決“食品小作坊”難題,已經成了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決定我國食品安全水平的突出問題。

二、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不夠完善。一是食品法律法規的系統性和完整性較差,涉及食品監管的法律法規如《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農業法》等,僅僅對食品質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規定,有較大的法律監管盲區,且《食品衛生法》確定的執法主體職責與現實情況有所脫節,不適應多個部委共同按職能分段監管的現狀。二是食品法律法規的條款籠統,操作性差,一些法律法規規定的比較原則和寬泛,有些條款甚至完全過時,對實際問題約束力較低,操作性不強。三是食品法律法規的罰則較輕,法律效力不夠,相比西方發達國家極其嚴厲的懲罰力度而言,缺乏威懾力。四是食品安全監管配套法律法規未出臺,執法力度不夠。

三、食品安全監管行政機構設置不合理,職責不明確。在食品安全綜合監管方面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監督管理部門多,如水產品的監管就涉及到包括漁業、質監、食監、衛生防疫、檢驗檢疫和工商等部門。部門間的職能交叉、重復執法、重復抽檢、執法缺位、監管空白等現象較為突出,部門之間形不成合力,監管責任難以落到實處。

四、食品質量安全的技術支撐體系不完善。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共有各類檢驗機構數萬個,行政色彩濃厚,低水平重復建設嚴重,檢測設備、檢測技術落后,很難為食品質量監管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持。此外,由于部門障礙,檢測報告的法律效力不被廣泛承認,造成了檢測資源的不必要浪費。而不同環節的檢測,必然導致監管效果的不同。如工商部門為了整治流通市場食品安全,制訂了一系列商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試圖通過進行經常性的市場抽檢發現問題。但由于處于管理鏈條的最末端,發現問題時危害往往已經造成。

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對策:

一、要從源頭上加強管理,加強食品安全監測。建立農產品產地環境安全監管體系,強化對農業投入品的質量和環境安全管理;建立國家農獸藥殘留監控制度;建立和規范食品召回監督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衛生質量抽查和例行監測制度;加快質量電子監管網建設,不斷改進監管手段。建立嚴密的食品監管網絡,對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儲運、銷售各環節實行全過程監管,確保食品安全。

二、集中整治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嚴厲打擊“黑窩點”,堅決取締無證無照生產加工食品行為,取締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無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加工企業。

三、構建食品安全評估評價體系和食品安全信息體系。以國家級食品質檢機構和食品安全專家為專業技術支持,對監測結果進行對比分析和評估,形成風險評估報告,對可能造成的危害進行預測,及時預警公告;同時基于評估報告提出有針對性的控制措施,作為預防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決策的技術依據,提高國內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與風險預警的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食品安全相關標準和相關認證。進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的力度;推動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進程;根據我國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領域具體情況,制訂具有可操作性的過渡標準或分級標準;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食品認證體系,完善認證制度;加快我國食品認證的國際互認進程。

五、加強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應急體系建設。完善食品安全應急反應機制,建立實施食品安全快速反應聯動機制;全面加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督查督辦力度,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查處機制,建立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回訪督查制度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六、繼續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假冒偽劣食品行為,重點開展高風險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繼續整頓和規范食品廣告,重點整治中小城市食品廣告;全面加強農村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全面提升農村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食品安全標準范文第4篇

傳統食品是一種以師承經驗型技藝支撐的加工食品。許多傳統食品世代相傳,長期為一定的人群習慣食用,具有“習慣成自然”的天然可接受性而擁有廣泛市場。在某些環境里,傳統食品甚至可成為支撐中國的飲食文化的物質代表,因此傳統食品安全的監管亦是食品安全監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一、傳統食品監管的特點

飲食習慣是歷史的偶然,“它傳達著或表象著從任意的價值觀或不可解釋的中引出的信息”。在很多時代下,食物是信仰體系的組成部分,這些食物往往可以以傳統食品為代表象征。正是由于傳統所具有的歷史文化因素,而使得其在食品安全的監管過程中呈現出相應的工作特點:

(一)尊重文化習俗,強調衛生標準

傳統食品是我國飲食文化的亮點,但是缺少定性和定量的各項技術判定指標給食品安全帶來巨大風險。我國1993年頒布的《產品質量法》中第二十六條指明:生產者所生產的產品質量應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而在實際生活中,判定“質量不合格”并不等于“不安全”,而“質量合格”也不等同于“安全”。這種矛盾在食品安全的監管工作中,是慣常的情況。

鑒于傳統食品的文化屬性突出,民間對此類產品的消費多受文化情感因素的影響,對于食品的生產狀況多持“寬容”態度,甚至有“不干不凈吃了沒病”、“老一輩人都這么吃過來的也沒發生什么問題”的思維慣例。而在監管工作上,食品安全的監管重心在于食品質量的安全監管上,而這種安全的前提是:食品的衛生必須對人體健康不會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在傳統食品的監管中,質量安全的監管往往落腳于食品衛生質量的保證上,傳統食品安全的監管的基點切入就是食品安全的衛生標準的保障上。

(二)區分工藝水準,注重生產標準

傳統食品是以師承經驗型的技藝支撐的加工食品。因此,產品質量不僅受控于生產原料的質量情況,制作者制作技藝的高低也直接影響產品質量的優劣。在現代食品生產工業化發展的進程中,傳統食品行業也勢必要朝規模化工業生產發展,這使得彼時師徒傳承的制作技藝必須逐步轉向標準化的生產工藝,并逐步量化為可普及創新的制作規程。因此,在傳統食品的安全監管中,不但在原料食材質量上有嚴格的理化指標判定標準,在生產工藝的技術上也應有明晰的規范界定,而此類管理必須依賴已有明確的工藝制作規程或生產標準的前提之上。

二、傳統食品監管的標準困境

標準化法規定: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因此,具有法律屬性的強制性標準一經頒布,則必須貫徹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盡管我國食品類國家標準有1700余項,其中強制性標準有370余項。但是食品行業標準空門、重疊、矛盾的問題嚴重影響了行政監管執法的有效性。

(一)標準內容的不完備

隨著食品生產規模的大幅擴張,社會對食品安全技術標準需求快速增長,生產經營者常常因沒有明確標準而苦惱,傳統食品的標準空白尤其突出,例如“老酸奶”等一些傳統食品均無國家標準的相關內容支持,現存的食品標準體系無法為監督執法工作提供有力有效的執法依據

(二)已有標準的內容尚不夠科學

不同的生產者對食品標準的使用成分和技術數值的分歧巨大,尤其是在人為劃分種類之后,鑒于不同成分的調配和工藝的區別,這種爭執更為激烈。我國白酒行業此類問題尤為突出,顯然,這意味著現存的食品標準存在著諸多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地方,同時,標準的不明確性也直接影響了監管結果的判定。

(三)標準體系仍然存在混亂情況

盡管《食品安全法》已經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衛生部業已對現行近5000項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以及行業標準強制性質內容進行清理,但以目前情況而言,一類產品有多種或多個標準、多類產品采取同一個標準等情況仍未有解決,此類問題對食品安全監管的選擇性困擾在短期內將無法根除。

(四)標準和監管法規制定不配套

許多標準和法規都由監管部門自己制定,制定部門往往從一己部門利益考慮,不考慮與其他標準和法規的銜接和配套,經常造成標準的重疊和矛盾,而造成監督執法口徑不一致的情況。因此,就存在執法層面的內容錯位現象。盡管有食品衛生標準,由于行政權限的劃分,食品生產監管由質監部門承擔,而兩者使用的監督標準不同,則監管方式和內容,乃至最終結果均有較大的差異。

三、監管標準之困的出路建議

(一)標準法典化

法律、法規和標準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證。由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和世界衛生組織(WTO)共同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對世界食品供給的質量和安全有著巨大的影響。世界貿易組織在其兩項協定(SPS,即衛生與植物檢疫協定;TBT,即貿易技術壁壘協定)中都明確了食品法典標準的準繩作用,且已成為各國食品專家、制造商、政府官員和消費者在考慮食品有關事宜的最終參考依據。早在2009年,CAC已制定了8000多個國際食品標準、3274個農藥殘留限量、1005個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評估。

顯然,中國的食品標準在行政監管的執行性上未被賦予相應的強制力地位,在實際工作中,其使用地位常常屈于規章之下。在已有規章和標準相左的情況下,多數執行部門往往選擇部門規章優先。也正是這種不規范的定位,使得標準在監管過程中長期處于一種“用了也白用”的尷尬境況。食品標準法典化,即將食品安全標準提升至與法律法規等同的法律地位。標準法典化要求標準不僅要內容完善,體系完整,更需要將其監管參照的強制性充分體現,在內容的制定上要求有更為審慎的態度和嚴謹地編寫水平。

(二)完善監管法律體系

國際標準和發達國家的標準都是推薦性標準,屬于自愿采用的范疇。因此,各國對涉及到安全、衛生等方面的要求都是以法規的形式加以規定,強制執行,尤以美國、歐盟、日本對農產品和食品的安全及衛生要求最為嚴格,涉及食品的技術法規均在200個以上。

法律是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執法基準,但是在特定的時期內,法律制度必然存在漏洞,其發展演變始終處于“發現―完善―發現”的循環鏈條中。因此,法律的市場約束始終都是滯后的,諸多市場突發因素是法律無法一言概之的。因而,大部分的法律條款只做原則性定性而不做執行性的詳細解釋。實際上,在基層監管執行層面,一線執法現場的情況變化多端,執法管理的手法需要執法人員因地制宜地制定相應的處理辦法,而執法手段的界限必須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當法律界定范圍不明晰的情況下,執法主體的自由裁量權將無限放大,一方面可導致了行政執法的權力濫用,另一方面也可能令執法者對邊緣性問題無從下手。由于對職業風險的防范,大部分執法者對于法律界定空白處都持以避讓態度,從而形成執法監管真空,造成了法律強制力的“脫節”。法律界定了基準,但是發揮法律的強制力需要有完整的權力傳承體系。這種法律強制權的傳承續接則依賴于各級各部門的相關法規、規章的及時跟進與補充。

參考文獻:

1 佚名,那些關乎餐桌安危的條條框框―漫談中國食品標準,品質.文化,2011年7期,56-59

2 阮贊林,鼎力齊心 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食品安全標準與消費者權利保護,質量與標準化,2012年3期,10-12

3 張衛兵,基層食品安全標準工作情況簡介,中國衛生標準管理,2011年2卷2期,32-34

食品安全標準范文第5篇

1.1西餐標準不完全適合于中餐

集體用餐配送膳食多以中餐為主,而中餐作為中國特有的飲食,與國外的西餐制作和用料相比存在很大的差異。中餐的加工方式不同于西餐,西餐以烤制、煎炸為主,而中餐多以炒、煮、燜為主;中餐的配菜不同于西餐,西餐的肉類和蔬菜大多是分開的,肉、魚很多是整塊,蔬菜單獨制作當配菜,而中餐通常葷素菜混雜在一起;中餐的調料也不同于西餐,西餐調味主要靠沙拉,加工操作程序化,而中餐調味料品種豐富,加入量憑廚師的經驗。因此《英國即食食品微生物含量指南》、《加拿大食品微生物限量規定》等歐美國家方便食品安全標準不完全適合于中餐。

1.2中國港、澳日本膳食標準較為簡單

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地區沿用英國模式,制訂了《香港即食食品微生物含量指引》、《澳門即食食品的微生物含量判定指引》,日本的標準主要為海鮮類、冷凍食品類。這些標準形式內容都較為簡單。

1.3外省市地方標準可借鑒

我國除《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籠統地規定了餐飲服務單位的加工操作原則外,其余無針對集體用餐配送膳食加工制作的具體操作規范。2005年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了《盒飯衛生與營養要求》地方標準,該標準范圍適合所有盒飯,定義較寬,同時營養指標設置過多,而且因區域性管理也不適用于我省,但有很多方面值得借鑒。

2研制過程與方法

2.1制定工作方案

查詢、收集和研究國際、國內相關標準情況,聽取了專家及企業代表等多方意見,確定了基本工作思路,制定了總體工作方案。

2.2初步設定技術指標

抽樣調查全省提供盒飯的81家餐飲服務單位,在分析歷年監督抽檢、風險監測基礎上,參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衛生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征求意見稿)、上海市《盒飯衛生與營養要求》(2005)、《昆山市送餐服務衛生管理規定》(2003)等文獻,初步設定技術指標。

2.3驗證咨詢篩選指標

設定了標準名稱、適用范圍、定義分類,以及關鍵危險因素、相應的食品安全指標限值;并結合集體用餐配送膳食加工制作過程中的關鍵控制點,確定了加工操作規范,提出先進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與技術要求。在全省范圍內采集盒飯樣品89件、另在昆山市采集樣品29件對相關感官、理化、微生物指標進行驗證。應用Delphi法對規范性附錄指標進行兩輪專家咨詢,第2輪協調系數0.5338,P<0.05,說明專家的意見逐漸趨向一致。書面征求食品專家、監管部門、企業、協會的意見,收到33份回復,根據意見和建議,對標準初稿進行修改和補充,形成標準送審稿。

3研制的標準特點

3.1科學性

3.1.1未設定菌落總數指標

指示菌為菌落總數、大腸菌群和大腸桿菌。菌落總數用于食品的總體質量評估,不能直接用于食品的安全性評估。大腸菌群作為食品中的糞便污染指標,是評價衛生質量的重要參考因素。大腸桿菌的出現預示著某些腸道病原菌的存在。但是該標準將指示菌作為送餐企業的常規自檢項目設定,考慮檢驗方法應簡單易操作,只將大腸菌群作為指示菌指標,并統一了檢測方法(GB/T4789.3-2003),限量值參照GB2726-2005《熟肉制品衛生標準》設定為≤90MPN/100g。

3.1.2增設志賀菌限量規定

參考CAC、英國、加拿大、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等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規定,該標準設定蠟樣芽孢桿菌≤100CFU/100g,沙門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志賀菌、單核細胞增生李斯特菌、副溶血性弧菌、大腸埃希菌O157:H7均不得檢出,相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13)的規定,金黃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蠟樣芽孢桿菌的限量要求更嚴,考慮集體用餐配送膳食加工過程機械化程度低,手工操作環節多,增加了志賀菌限量規定。

3.2可行性

3.2.1縮小適用范圍

因社會餐飲提供的快餐或盒飯加工數量和加工條件的限制,難以達到此標準要求,所以將適用范圍縮小為:由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加工、分裝、配送的菜肴和主食,包括盒裝配送膳食和桶裝配送膳食。不適用于預包裝膳食、中小型社會餐飲單位提供的快餐或盒飯。

3.2.2定期檢測與交收檢驗項目不同

集體配送膳食加工運輸食用過程最多只有幾小時,很難做到所有技術指標檢驗合格后方可交收食用。因此該標準將簡單、檢測方便的感官要求、膳食中心溫度設定為交收檢驗項目,而未將全部的微生物指標設定為交收檢驗項目,當中心溫度達到規定溫度時可以殺滅膳食中的微生物,從而保障食品安全。對大腸菌群要求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定期檢測,通過檢測結果來驗證、指導、規范集體配送膳食的生產和管理。檢驗項目則包括感官要求、膳食中心溫度、污染物、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食品添加劑等全部項目。

3.3實用性

3.3.1未采用三級采樣方案

結合集體用餐配送膳食從制作到食用時間較短的特點,該標準沒有套用目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通常采用的三級采樣方案,而提出采用一級采樣方案,更符合集體用餐配送膳食簡明快捷的實際情況。

3.3.2單樣和混合樣并用

考慮集體用餐配送膳食通常情況下是菜肴與主食混裝在同一容器中進行供應,而檢驗過程中很難再將菜肴與主食按品種分離,該標準規定了檢驗樣品為混合樣。考慮致病菌污染除加工環境、操作人員交叉污染外,主要與食品原料污染有關,該標準按照膳食原料來源進行分類,限定檢測指標,規定含肉制品、乳類食品的膳食檢測單核細胞增生李斯特菌,含水產品的膳食檢測副溶血性弧菌,米飯檢測蠟樣芽孢桿菌,含牛肉制品的膳食檢測大腸埃希菌O157:H7,此類膳食檢驗單獨采樣,不使用混合樣。

3.3.3直接導入其他標準

要求專供學生集體用餐配送膳食的營養供給量符合WS/T100的規定,將推薦標準導入該標準加以強制。除規定中心溫度、微生物指標限量外,污染物、真菌毒素、農藥殘留和食品添加劑等指標限量直接引用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3.4先進性

規范性附錄對集體用餐配送膳食加工操作中的特殊性要求進行了詳細規定,一些指標具有較強的先進性,如規定專用車輛配備溫度顯示裝置,鼓勵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實施網絡監控,不得使用固體燃料,不得生產配送涼菜、涼面、裱花蛋糕等冷加工食品,不得生產配送改刀熟食、生食海產品、色拉等預先拌制的生拌菜等。

4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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