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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行業是一個高風險行業。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安全管理因其所屬行業的高風險性和危險化學品品種的多樣性、理化性質的復雜性、潛在的高危險性、事故高危害性而日益受到全社會的高度關注。如何提高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預案的針對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從而提高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應急處理能力,使事故發生后能迅速得到控制并盡可能排除事故造成的危害,將事故對人民生命財產和環境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筆者認為,編制危險化學品運輸應急救援預案應處理好幾個方面的關系:
一、要我編制和我要編制的關系
現在還有不少運輸企業對編制危險化學品運輸應急救援預案的重要性、必要性認識不足,把它作為應付交通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檢查、年審把關、責任追究的擋箭牌。不少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對自身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性質、危害類型、造成事故的原因等缺少認真的疏理和分析,存在較嚴重的僥幸心理和無所謂心理,總覺得危險化學品運輸要求高、監管嚴,出事故的機率低,如果真的發生事故,也只能聽天由命,編制預案作用也不大。在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大多缺少化工方面專業人員或專業人員嚴重不足的情況下,為完成法律法規和交通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編制應急救援預案這一“規定動作”,而去拼拼湊湊,蒙混過關。近年來,隨著重、特大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的頻繁發生,行業監管力度加大,要求提高,大多數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的預案編制工作都委托安全中介評估機構進行。由于現有的安全中介評估機構少且幾乎都是從事化工行業工作的,缺少交通運輸生產和管理經驗,編制出的應急預案缺少交通行業特點,針對性不強。有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完成后,沒有認真組織單位從業人員系統地進行學習、消化,因而一旦發生事故自然束手無策,不知所措,逃之夭夭自然就在情理之中了。
編制危險化學品運輸應急救援預案既是法律法規對運輸企業的要求,也是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提高風險防范意識,防止和減輕重、特大運輸事故發生的重要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援預案”職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作為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一定要站在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高度,認識編制危險化學品運輸應急救援預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覺實現從要我編制和我要編制的轉變,這是搞好編制的前提。
二、場所固定性與移動性的關系
危險化學品運輸是一種動態危險源,發生事故涉及面廣,危害性重,對社會公共安全也會造成很大的影響。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既不同于單純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儲存企業場所相對固定,也不同于普通的貨運企業,不涉及危險化學品,一旦發生事故一般不會造成嚴重的危險和危害。事實上,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發生事故的不確定性要復雜得多。既包括企業管理方面的因素、人的違章行為和失誤因素、車輛技術狀況及設施設備的缺陷、道路狀況、地形、人群、天氣的因素,還包括交通事故引發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和救援不當導致的事故擴大等等。且運輸距離越長,不確定性越多;企業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品種越多,不確定性越多;車輛變換運輸的品種越頻繁,不確定性越多。據統計,有50%以上的危險品運輸事故是由交通事故引發的。裝運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的技術狀況是引起事故的一個重要因素。技術狀況不好會嚴重影響行車安全,導致事故發生。對可能導致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原因的全面分析,是確定危險源點,增強預案適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礎和前提。同時,場所相對固定的地方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和發生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需要社會救助時,對預案的要求也不同。前者一般只要有當地的消防、環保、安監、醫院、行業主管部門的電話號碼就足夠了,而后者尤其是位置跨地區變化的車輛發生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需要社會救助時,就顯得束手無策,特別是運輸劇毒氣體時,最好要有沿途縣鄉政府的電話號碼,以便能在發生事故的第一時間里,通知當地組織有關人員緊急疏散、撤離。現在,不少運輸企業在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預案編制時,沒有對運輸車輛的位置移動和移動過程中的復雜性給予充分的重視,對沿途危險路段調查不夠,對不在運輸企業所在地沿途需要經過的縣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環保等的聯系的方式、方法未作交待,如果一旦在外地發生事故,運輸企業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鞭長莫及,不利于及時搶險、救援和采取控制措施,常常會擴大事故后果。
三、應急自救與社會救助的關系
在危險化學品運輸過程中,貨物的多次搬運裝卸,環境溫度或壓力的變化,操作不當,包裝容器的反復回收使用,桶蓋墊圈的失落,安全閥的變形斷裂等等,都可能造成氣體泄漏擴散,液體滴漏滲逸,固體破漏散落等危險化學品泄漏。及時正確的最初應急行動可以在事故升級前極大地降低事故的后果。由于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爆、易燃或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特別是在運輸中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等化學危險品事故,如甲苯,實際上它同時具有易燃品和毒害品的性質,所以盡可能詳細敘述針對承運的不同危險化學品發生泄漏事故及這些事故發生后的基本情況、危險因素及其危險特性、對周圍的影響、應當采取的控制措施、特別需要注意事項和回避事項及不同于其他事故應急的特殊步驟等對提高自救效率和成功率十分重要。相當一部分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對承運的不同種類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泄漏事故的處理辦法,重視不夠,分析不夠,交待不細。加之個別掛靠經營或承包經營的車輛安全管理不到位、投入不到位,沒有按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一旦發生泄漏事故,往往只能是依賴社會救助,造成事故得不到及時控制。
長期或者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者貯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單元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2、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的組成
(1)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按國標《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辨識。
(2)重大危險源的評價:
辨識各類危險及可能的事件;
依次評價已辨識的危險事件發生的概率:
評價危險事件的后果;
風險評價,即評價危險事件發生概率和發生后果的結合;
風險控制。即將上述評價結果與安全目標值進行比較,檢查風險值是否達到可接受水平,否則需進一步采取措施,降低風險水平。
(3)重大危險源的管理:企業對每一個重大危險源制定出一套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過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嚴格控制。
(4)重大危險源的安全報告: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已辨識和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交安全報告。安全報告應詳細說明危險因素、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現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5)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企業負責制定現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政府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提供的安全報告和有關資料制定場外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提出詳盡、實用、明確和有效的技術與組織措施。定期檢驗(演習)和評估現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有效性,必要時進行修訂。
(6)工廠選址和土地使用規劃:政府有關部門應制定綜合性的土地使用政策。確保重大危險源與居民區和其他工作場所、機場、水庫、其他危險源和公共設施安全隔離。
(7)對重大危險源的監察:政府主管部門派出經過培訓的合格的技術人員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察、調查、評估和咨詢。
3、我國關于重大危險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居民區、商業中心、學校、醫院、供水水源及保護區、車站、碼頭、機場、交通干線、基本農田保護區、河流、湖泊、軍事等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應急管理;問題;對策
一、應急管理相關理論分析
(一) 應急管理的界定
目前,國內外學術界關于應急管理的定義并未統一,但縱觀國內外對應急管理的界定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對應急管理的目的的說明;二是對應急管理的具體行為進行闡述。國外應急管理多以危機管理出現。羅伯特?吉爾認為:危機研究和管理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降低人類社會悲劇的發生;國內學者陳安認為在應對突發性事故的過程中,為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優化解決方案決策,在對事故原因、過程及后果分析基礎上有效集成社會各方面的相關資源,對事故進行有效控制和處理過程。結合上述分析,應急管理應是指在遭遇突發性生產事故、社會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等的過程中,為盡可能地降低其危害性,采用有效集成社會各方面相關資源的方式所進行的相關控制和處理等活動過程。
(二) 應急管理的主要內容
關于應急管理的內容,學術界普遍認可的主要有三種:一是三階段模型,即危機前、危機中和危機后;二是芬克的四階段模型,即征兆期、發作期、延續期和病愈期;三是米特羅夫提出的五階段模型,第一階段是信號偵測,識別新危機產生的警示信號并采取預防措施;第二階段是探測及預防,組織成員搜尋已知的危機風險因素并盡力減少潛在危害;第三階段為控制危害,即危機發生階段,組織成員努力使其不影響組織運作的其它部分或外部環境;第四階段為恢復,盡可能快地讓組織運轉正常;第五階段為學習,組織成員回顧和審視所采取的危機管理措施,并整理使之成為今后的運作基礎。
(三) 應急管理體系
應急管理體系的構成要素主要包括實體維、管理維、技術維三個維度。(1)實體要素主要指應急管理所涉及的人力、財力和物力,包括應急組織、指揮中心、專家組、救援專業隊、物質、資會保障系統、監測與預警系統、防災減災設施、救援器材與裝備等;(2)管理要素主要是指應急管理法規體系、培訓、教育及演練、應急處置與救援預案等;(3)技術要素主要涉及應急過程中用到的各種技術措施和手段,包括監測和預警技術、信息傳遞與處理技術、危險源識別、評價技術、緊急救援與重建技術等。
二、我國危險化學品的應急管理現狀分析
隨著安全生產制度的不斷完善,危險化學品應急管理系統建設已日漸引起人們重視,而有關危險化學品應急管理的相關研究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相關立法和管理體制正在逐步建立。
(一) 相關立法的制定
目前,危險化學品管理的相關法律主要有《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等等;危險化學品管理的相關法規,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據了解,國家、省、市、縣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已基本完成編制工作,初步形成應急救援體系,尤其是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企業預案覆蓋率達到100%。此外,《突發事件應對法》于2007年11月1同起施行,該法明確規定了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活動,明確了政府、企業各相關部門的權力與義務,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了法律保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于2009年修訂完成。各地和國務院相關部門也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法規、規章和制度。
(二) 應急管理體制的構建
2006年我國成立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截止目前,已建立國家經貿委應急救援搶救中心,主要分布于我國化工發達縫區,分別是:青島、上海、濟南、株淵、吉林、沈陽、天津和大連。隨著化學品登記注冊的開展,各地區相繼成立化學品地方登記辦公室,將擔負起各地區的應急救援工作,使應急網絡更加完善,響應時間更短,事故危害將會得到更有效的控制。
三、我國危險化學品應急管理對策
(一) 日常應急管理
危險化學品日常應急管理要在增強日常安全管理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應急管理體系的構建、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風險評估、編制事故應急預案以及建立事故預警機制等工作,以更好應對可能爆發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二) 應急響應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在及時準確地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組織應急救援行動,成為防范事故風險或控制災害蔓延、降低危害后果的重要途徑。應急反應對時間的要求極為嚴格,若有耽擱往往會喪失最佳時機,整個局面就面臨失控。為加快應急反應的速度,并且組織各類資源,形成統一的救援指揮中心,公安、消防、安全監督、環保、衛生等部門和企業密切配合,迅速、有效地組織和實施應急救援。
(三) 應急恢復
能否在現有條件下盡快恢復正常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恢復階段的管理水平。企業應急響應終止,當應急處置達到下列三個條件時,企業進入應急恢復階段:(1)根據應急指揮中心的建議,確信事故己經得到控制,事故裝置己處于安全狀態;(2)相關部門己采取保護公眾免受災害的有效措施;(3)有關部門已制定和實施恢復計劃,環境質量正處于恢復中,此時即可進入應急恢復階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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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編制目的
為了貫徹《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范本區危險化學品事故(以下簡稱“危化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響應程序,建立快速、有效的城市危化事故應急機制,及時有效地實施事故應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和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制訂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區域內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和廢棄危險化學品一旦發生泄漏、火災、爆炸、環境污染等引發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穩定事故的應對工作:
(1)造成較大或有可能引發較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2)超出事故單位應急處置能力,或形成跨多個生產單位的事故;
(3)區委、區政府和區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認為需要處置的事故。
1.4工作原則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提高政府應對突發性危化事故的能力。
2組織指揮體系及相關機構職責
2.1組織體系
2.1.1區危化事故應急處置組織體系由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組成。
2.1.2指揮機構由應急救援相關部門組成,現場指揮應根據危化事故性質,由主要承擔現場救援任務的部門負責人擔任,其它相關部門協助配合。
2.1.3組織協調機構由應急救援相關部門組成,牽頭協調為區安監局,主要承擔危化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協調工作,其它相關部門協助配合。
2.1.4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區公安消防支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區民防辦)、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志愿者隊伍等。
2.2危化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指揮機構職責
(略)
2.3危化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協調機構職責
(略)
2.4相關部門職責
(略)
3預防和預警
3.1重大危險源監管
區安監部門應加強對本區各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單位的調查摸底,掌握基本情況,本區重大危險源分布在全區各主要路段,尤以軍工路一帶為多,重大危險源由市、區安監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實行分級分類監管。
3.2偵檢技術準備
整合全區化學品檢測隊伍優勢(環保、民防),合理配套檢測設備設施,統一調用,為突發性危化事故提供定性定量的偵檢服務。
3.3事故類型預測
危化事故主要包括泄漏、火災、爆炸、環境污染和人員中毒等,除了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外,因事故衍生的環境污染往往會引起更嚴重、更廣泛的潛在威脅,危害人民健康與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根據本市危化事故特點,其類型主要包括: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
(2)水路危險貨物運輸和裝卸事故;
(3)公共場所危險化學品泄漏傷害事故;
(4)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與儲存單位的泄漏與火災爆炸事故;
(5)其他危險化學品危害事故。
3.4預警及措施
發生危化事故時,在短時間內擴大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和經濟損失,救援單位在難以控制災害局面的狀態下,應啟動相應應急處置程序,聯動區政府組織指揮,協調多個職能部門和專業救援隊伍(單位),參與搶險救災行動。
3.4.1單位預案啟動
發生危化事故的單位,應立即向應急聯動中心報警,并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單位自救。
3.4.2本預案啟動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協調機構在接事故單位或應急聯動中心報警后,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救援單位預警,當不能很快控制事態發展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時,立即啟動本預案,組織搶險救援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分工,組織指揮搶險救援工作。必要時可請示區政府商洽駐軍、武警部隊等支援。
3.4.3請示啟動區安全生產預案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協調機構應在發生或可能發生重、特大事故,全力組織指揮搶險救援的同時,請示啟動《市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專項應急預案》,并向市安委會辦公室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搶險救援等工作情況。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機制
危化事故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區各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危化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區應急救援組織協調機構應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
根據突發危化事故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一般(Ⅳ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示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區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在接到危化事故報告后,當確定為Ⅳ級、Ⅲ級事故時,啟動本響應工作程序。上升為Ⅱ級重大事故或Ⅰ級特別重大事故時,在全力組織搶險救援的同時,由區安委會辦公室及時向市政府及市安委會辦公室、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報告搶險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4.2應急響應程序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協調機構,根據事故現場信息匯總,迅速響應并啟動預案程序,通知專業救援隊伍和指揮部成員組成部門,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救援工作。根據危化事故的特點,現場指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4.2.1區域隔離與防備
危化事故可能會造成有毒氣體、蒸氣或煙霧的擴散,累及事故發生地的周圍區域和下風向區域,應實施緊急隔離和防備。
緊急隔離區域:危化事故發生擴散、噴射、燃燒、爆炸的直接危害區域,非專業救援人員不準入內。專業救援隊伍進入該區域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具,包括自給式呼吸器等。隔離半徑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毒性和理化特性而定。
下風向防備區域:指正常人在開始接觸擴散過來的有毒蒸氣或煙氣后60分鐘內不會喪失自我防備能力,可以采取向下風向撤離或室內躲避的方法加以防備,避免中毒。
爆炸半徑:事故爆炸半徑國外一般采用800-1600米爆炸安全距離。由于事故現場比較復雜,具體米徑由有關專業機構計算后確定。
4.3各類事故的處置原則
4.3.1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
統一由區公安消防支隊指揮,區民防辦、區環保局、區衛生局等相關部門協助。主要采取:(略)
4.3.2危險化學品火災事故:
統一由區公安消防支隊指揮,其它部門協助。主要采取:(略)
4.3.3群體性急性化學中毒事故
統一由區衛生部門指揮,其它部門協助。主要采取:(略)
4.3.4重大水體污染事故
統一由區環保部門指揮,其它部門協助。主要采取:(略)
4.3.5地下交通危險化學品事故
統一由區公安消防支隊指揮,其它部門協助。主要采取:(略)
4.4危化事故的處置方法
危險化學品種類繁多,有關專業救援隊伍應按照應急救援處置對策方法的要求進行妥善處置。
4.5新聞報道
(略)
4.6應急終止的程序
4.6.1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由事故責任單位提出,經救援指揮部批準確認終止。
4.6.2現場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4.7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4.7.1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協調指揮機構責成有關部門及事故單位查找事件原因,編寫事故調研報告,修訂應急預案,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4.7.2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協調指揮機構將事故調研報告錄入區危化事故數據庫,定期事故報告,供同類單位借鑒。
4.7.3參加應急救援行動的專業隊伍應總結救援工作的經驗教訓,維護、保養救援設備,補充救援物質。
5應急保障
5.1資金保障
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協調指揮機構和專業救援機構根據危化事故應急需要,提出項目支出預算報區財政局審批后,按照《市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5.2信息保障
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并形成網絡。通過危險化學品經營、生產、運輸許可、登記,生產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儲存設立批準及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安全評價、安全培訓、隱患整改等措施,逐步建立和補充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系統,滿足應急救援動態監管、危險源監控的需求。
5.3裝備保障
各成員單位和專業救援機構應在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的基礎上,根據實際需要加強自身裝備建設,不斷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5.4通信保障
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建立并維護應急聯動中心、政府部門與相關人員(包括專家)的聯系,確定各自固定聯系電話、手機、傳真等多種聯系方式。
5.5宣傳、培訓與演練
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培訓和演練,普及危險化學品知識和自救互救的技能,提高公眾的防范能力。宣傳各種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預防和救援知識,交流應急救援的經驗和體會。為危化事故的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
為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進一步提高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水平,嚴防危險化學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政辦發〔20*〕68號)、《**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政發〔20*〕19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目前,全市共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198家;經營單位2339家,其中加油站745家,劇經營單位2家;儲存單位5家;使用單位3*余家;運輸單位17家,危化品運輸車輛794臺;采用氧化、氯化、加氫、硝化、高溫、高壓、深冷等高危險工藝的化工裝置50余套;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大型聯合化工裝置*余套。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于穩定全市安全生產形勢,促進化工產業安全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從我市危險化學品行業的整體情況看,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不高、從業人員素質差、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技術裝備水平低等問題比較突出,尤其是一些建廠時間較早、發展速度較慢的化工企業,仍然沿用傳統的生產工藝,采取粗放型的管理方式,存在嚴重的安全生產隱患。各級各部門、各化工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加強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艱巨性,切實增強工作緊迫感和責任感,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切實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二、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政府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
(一)落實政府的監管責任。各級政府要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危險化學品發展規劃、監管機構、安全投入、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等問題。(二)安監部門要依法履行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等各項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設立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嚴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關口。做好全市危險化學品登記及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備案工作。積極推進企業安全標準化建設。加強對培訓及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三)發改部門要把安監部門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評意見作為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重要依據。把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設施“三同時”落實情況作為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前置條件,監督危險化學品建設單位將安全設施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四)經貿部門要把保障和實現企業安全生產作為加強企業管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企業技術進步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專業特長和行業組織優勢,按照政府授權,積極開展和參與本行業安全管理、檢查、督查和教育培訓等工作。(五)公安部門要依法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制定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區域和設置、完善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標志,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在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罐體是否安裝和噴涂安全警示標志,并對相應持證單位及個人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及其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六)交通部門要依法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營業性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從業資格及港口危險化學品現場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上崗資格證書,審核轉報危險化學品水運企業辦理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申請,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七)質監部門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使用的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生產、使用、檢測檢驗的安全監察。負責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驗單位資質審查以及檢驗單位從業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打擊、取締特種設備的非法生產點,查處使用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負責有關設備、儀器、儀表涉及安全指標的計量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和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八)環保部門要做好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管、監測工作。
(九)工商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的經營活動,依法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行為。
(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是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要全面負責。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獎懲措施。從業單位要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配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時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培訓計劃,并將教育培訓計劃及實施情況上報市、縣區安監部門備案。要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物質保障,加強對職工的勞動保護,最大限度地減少職業危害對職工身體健康的損害。依法做好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三、強化工作措施,建設本質安全性的化工園區及危險化學品項目
(一)合理規劃,嚴把入園關,做好園區的安全生產管理。
1.園區布局要科學、合理。將裝置、工藝、產品及危險特性相似的企業集中布置,例如:催化裂化、催化裂解、常減壓蒸餾、加氫、芳構化等集中建設;含硫化學品、含磷化學品的生產集中布置;胺類、硝基化合物及各類含氮化學品,焦油、粗苯、酚及各類芳烴物質的生產及加工應相對集中布置。非園區內企業的改建、擴建項目,必須轉移到園區內進行建設,并為企業下一步搬遷預留空間。2.鄉鎮招商引資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必須在規劃的園區內選址。從2009年1月1日起,鄉鎮不得建設危險化學品項目。3.對園區內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號)的要求,把好設立關口,切實做到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確保園區內建設項目的本質安全。4.園區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要以企業為主體,園區各企業間實行相互聯動,實現氣體防護站、消防站及應急救援隊伍等資源的共享。及時有效地處置園區內各種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隱患和突發事故,實現安全生產的低成本高效運行。
(二)嚴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
1.各級投資主管部門要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評納入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程序。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安全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投資主管部門一律不予批準建設,未經安全審查,對擅自開工建設的,要依法予以查處。2.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必須由具備資質的單位承擔;建設項目使用的設備、材料,必須確保質量合格;建設項目和設備在施工安裝過程中,必須加強施工質量監理;建設項目在試生產前,必須制定嚴密的試生產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嚴格控制試生產現場人數,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安監部門備案;所有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必須經檢測檢驗合格;組織和參與試生產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熟悉生產工藝、操作方法和緊急處置措施。3.從嚴審批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險工藝的建設項目,嚴格限制涉及氯氣、光氣等高危產品的建設項目。4.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組織有關專家對使用危險工藝和大中型生產裝置的試生產方案進行審查;在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時,要同時驗收安全設施投入使用情況、裝置自動控制系統和安全聯鎖、緊急停車系統的安裝投入使用情況。5.煉油、氯堿、氮肥等危險程度較高的化工建設項目,必須聘請省、市政府安委會公布的安全生產專家參與安全審查。
(三)嚴格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
建設單位要嚴格進行項目安全設立、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等三個階段的安全審查;在建設項目試生產前,要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開展“三查四定”(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查工程隱患,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整改措施)工作。
(四)從嚴控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和經營許可證的發放。
1.審批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和經營許可證,必須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查。審點:一是關鍵裝置部位是否安裝自動控制系統;二是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工藝及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周邊防護距離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三是安全評價報告是否與企業安全生產現狀一致等。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安全負責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否則不予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
四、健全安全監管制度,規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行為
(一)合理提取安全費用,確保高危行業安全生產投入。
1.加大安全投入。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要按照《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轉發〈財政部、安全生產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財企〔20*〕12號)文件的要求,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足額依據。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00萬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00萬元至*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000萬元至*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對提取的安全費用,實行稅前列支,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其他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也要根據實際需要,確保足夠的資金用于安全投入。2.全面實施工傷保險制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工傷保險制度,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把安全生產內容納入勞動合同,依法加大生產經營單位對傷亡事故的經濟賠償。3.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按規定提取安全風險抵押金,作為安全生產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二)強化危化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1.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或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生產經營單位要制定年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更新知識的復訓計劃,并按計劃組織教育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記錄卡,并由考核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不得上崗作業。2.從業人員的培訓要選用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機構要針對不同的培訓對象,選擇和使用針對性較強的培訓教材,確保培訓質量。3.危化品生產企業,要逐步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三)加強安全監管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各級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建立操作性、實效性強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監管制度,對企業安全管理水平進行綜合評估和分類,按類別分成A(好)、B(較好)、C(一般)、D(較差)四類。對不同類別的企業,除開展正常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外,還要分別實施不同頻次的監督檢查。對A類企業每年至少檢查1次,B類企業每半年檢查1次,C類企業每季度檢查1次,D類企業每月檢查1次。2.企業的隱患排查工作要做到全員參與、全過程檢查、全面覆蓋,不留死角,不漏隱患。查出的隱患要明確整改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隱患,要切實做到“五落實”,即:落實責任、措施、經費、期限、應急預案。對本單位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建立檔案,責任到人,措施到位,整改及時。從2009年1月1日開始,對沒有建立和嚴格執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企業,未及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依法進行處罰。3.危化品從業單位應當制定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每年至少要進行2次實戰演練。發生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后,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安監、公安、環保、質監等有關部門。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預案應當依法報市安監局備案。
(四)實施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
要按照《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安全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安監發〔20*〕117號),全面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有效規范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要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與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相結合,納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計劃和目標考核范圍,通過實施安全標準化工作,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20*年年底前,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要實現安全標準化全面達標。其中,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企業、涉及危險工藝的企業和劇毒化學品經營(儲存)企業要全部達到二級以上安全標準化企業的要求。
(五)落實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要按照《關于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的通知》(*安監發〔20*〕71號)要求,做好危險化學品普查工作,及時向省危險化學品登記辦公室提交登記材料,辦理登記手續,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2009年年底前,完成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登記工作。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危險化學品“一書一簽”(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和異常活動情況報告制度。
每年第一季度,重點企業要向屬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情況,有關中央企業要向所在地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情況,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現場核查。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生產儲存裝置的開停車、關鍵裝置的檢維修作業、廢棄物料處理和廢舊裝置拆除等異常活動,企業在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號)進行試生產方案備案的基礎上,在活動實施前還要將實施日期、活動范圍、內容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項,書面報告當地安監部門。
(七)加強事故調查及其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
1.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嚴格責任追究,開展警示教育。各縣區安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監督,檢查防范措施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情況。2.受縣級人民政府委托組織對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的企業,調查工作結束后,要向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
五、建立科技支撐體系,提高自動化管理水平
提高危險工藝的自動化控制水平。各縣區安監部門要結合實際,指導督促企業開展涉及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自動化改造。要選用安全可靠的自動化控制儀表、聯鎖保護系統,配備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泄漏報警系統和火災報警系統。具有危險工藝的化工企業要通過實施安全技術改造,安裝安全自動控制或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提高自動化控制水平。工藝復雜的大型聯合裝置,除安裝安全自動控制系統外,還應安裝聯鎖和緊急停車系統。
加大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控力度。危化品生產企業要完善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控設施。劇毒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儲罐必須安裝液位、濕度、壓力超限和可燃氣體泄漏報警儀表,并定期檢驗,確保儀表準確、可靠。危險化學品儲罐進出物料和進行切水操作時必須安排專人監控,防止跑料、串料。制定和完善儲罐區安全監控責任制,明確要求,落實責任,定期全面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對其他重大危險源和重點部位要完善監測、監控和報警系統,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落實監控責任。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周邊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
六、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