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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存放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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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存放原則

化學品存放原則范文第1篇

【關鍵詞】易制毒化學品;法律;規制

2013年,全國共破獲易制毒化學品刑事案件1054起(其中走私制毒物品案件43起,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件1011起);繳獲各類易制毒化學品和非列管制毒物品5740.08噸。以上數據顯示,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現象不容忽視。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數量,直接關系到市場上的供應。研究我國易制毒化學品法律規制現狀,找到法律規制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完善建議,避免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對于打擊犯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易制毒化學品概述

易制毒化學品是指能夠通過化學反應,制造品和精神藥物的原料和配劑,既是日常生產生活合法使用需要的化學品,又是容易被利用非法制毒的物質,具有合法性、制毒性、管制性三個特性。我國目前列入《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目錄”加以管制的有1-苯基-2-丙酮等26種易制毒化學品和1個麻黃堿類物質。

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的應有內涵,除了已經被列管的外,其他只要能夠通過化學反應制造的化學品,都應該屬于易制毒化學品之列。不能簡單以列管與否,判斷某種化學品是否為易制毒化學品。

二、易制毒化學品法律規制現狀

(一)對已列管易制毒化學品

國家為管制易制毒化學品,避免其流入非法渠道,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刑事打擊方面的有《刑法》第350、356條,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行政管理方面,2005年國務院出臺了《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配套《條例》的執行和彌補《條例》的不足,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制定的一系列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如《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公安部2006年第87號令)、《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商務部2006年第7號令)等。綜上所述,我國對于已列管易制毒化學品基本上形成了集法律、司法解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為一體的規制體系。

(二)對未列管易制毒化學品

根據《條例》第2條第3款、第4款的規定,要想將未列管的易制毒化學品增加到《條例》“目錄”,必須經過以下程序:公安部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商務部、衛計委以及海關總署聯合提出方案,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希望在本轄區內增加列管易制毒化學品的,首先向公安部提出申請,再由公安、食藥、安監、商務、衛生、海關六部委聯合向國務院提出方案,由國務院審批。以上是目前法律法規中與未列管易制毒化學品唯一有聯系的規定。因其不在法律法規的規制之下,與其相關的生產、經營、購銷、運輸、進出口等活動不受《刑法》等法律、《條例》等法規的規制。

三、易制毒化學品法律規制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已列管易制毒化學品

1. 刑事打擊方面

一是對2009年以后加入《條例》目錄列管的鄰氯苯基環戊酮、溴代苯丙酮和α-氰基苯丙酮三種易制毒化學品沒有規定定罪量刑的數量標準。

二是雖然除鄰氯苯基環戊酮、溴代苯丙酮和α-氰基苯丙酮外的列管易制毒化學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量標準有具體規定,但是對于數量如何認定沒有明確。

三是對于非法制造、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刑法》未設置獨立的罪名,導致打擊力度不夠。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目前將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作為制造罪、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預備行為,將非法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作為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預備行為。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最高刑期才10年,預備犯比照既遂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那么對非法制造、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刑法處罰就更低了,不利于打擊犯罪。

2. 行政管理方面

一是對易制毒化學品的倉儲、存放規定有待完善。《條例》僅對申請生產、經營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倉儲、存放提出了一定程度的要求,對于生產、經營第二、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運輸、使用、進出口環節涉及倉儲、存放易制毒化學品的沒有規定。易制毒化學品從生產、經營到運輸、使用、進出口等各環節都涉及倉儲、存放。如果倉儲、存放環節監管不嚴,易制毒化學品非常容易流失。

二是對易制毒化學品使用環節監管乏力。《條例》要求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單位要建立使用臺帳并保存兩年備查。對于第二、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是否需要建立臺帳并保存備查,沒有規定。使用單位的臺帳是監管部門掌握易制毒化學品去向的重要參考,賦予使用單位建立臺帳并保存備查的義務并規定法律責任,能起到一定程度的約束作用,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

三是對于含有易制毒化學品的廢酸、廢料的處置環節監管成真空。部分企業生產、使用化學品過程中產生的廢酸、廢渣含有易制毒化學品成分,雖然因濃度、純凈度問題不能直接適用于正常的生產活動,但仍然可以被利用非法制毒。目前,法律法規中沒有涉及廢棄易制毒化學品監管的規定。

四是對易制毒化學品保管、回收的規定不明確。體現保管和回收繳獲、查獲的易制毒化學品的規定是《條例》第33條。但是規定較籠統,操作性不強。對于保管、回收的主體、程序規定不明確。

(二)對未列管易制毒化學品

列管程序耗時長,效率低。將頻繁用于制毒的未列管易制毒化學品增加到《條例》列管“目錄”,需要由國務院公安、食藥、安監、商務、衛生、海關六部委對擬列管的易制毒化學品達成一致意見,報國務院批準。這樣的程序耗時太長,制約對易制毒化學品的及時管制。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4年將氯胺酮納入第一類進行管理,隨后國務院相關部門著手氯胺酮前體羥亞胺的列管,經過4年時間才于2008年將羥亞胺納入管制。與羥亞胺被利用制毒到列管,過程相似的還有溴代苯丙酮。2009年7月,公安機關首次發現利用溴代苯丙酮化學合成麻黃堿進而制造冰毒的行為。2014年5月溴代苯丙酮正式被列為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管制。在這漫長的5年時間里,因利用溴代苯丙酮化學合成麻黃堿進而制造冰毒的工藝簡便快捷,國內制造冰毒活動日趨嚴重,出現了以廣東省陸豐市博社村為代表的制造冰毒嚴重地區。2013年12月29日,廣東警方出動3千多名警力,集中清繳博社村的制毒活動,12個小時內共摧毀制毒團伙18個,搗毀制毒加工廠、點77個,抓獲犯罪嫌疑人182名,繳獲冰毒近3噸,制毒原料23噸,震驚海內外。若溴代苯丙酮能及時被管制,化學合成冰毒的現象也不會如此泛濫。漫長的列管周期,嚴重影響對已被利用非法制毒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管制。

四、完善易制毒化學品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對已列管易制毒化學品

1. 刑事打擊方面

盡快明確鄰氯苯基環戊酮、溴代苯丙酮和α-氰基苯丙酮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給有效打擊犯罪提供法律依據。

明確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數量認定的具體標準。建議參照犯罪數量認定的規則,對多次走私、非法買賣易制毒化學品未被處理的,查證屬實后數量累計計算;查獲的易制毒化學品以實際數量計算;對于一次性查獲走私、非法買賣多種易制毒化學品的,參照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之間的比例,以利于打擊犯罪為原則,折算成一種計算;對于查獲的易制毒化學品混合物,按純度折算出具體易制毒化學品數量后,再按同時查獲多種易制毒化學品的折算方法折算為一種。

在《刑法》中單列非法制造制毒物品罪、非法運輸制毒物品罪,加大對非法制造、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打擊力度。提高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最高法定刑。

2. 行政管理方面

一是完善易制毒化學品倉儲、存放監管的立法。建議《條例》單設“倉儲、存放”一章,從倉儲、存放場所設施標準,監控、報警設備配置及安全管理制度到具體監管部門的職能和監管程序等方面,予以全面規定。強化對監管、存放環節的管制,避免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

二是完善易制毒化學品使用環節監管的立法。明確要求所有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建立使用臺并保存兩年備查,對于未建立臺帳或未將臺帳保存兩年的使用單位的法律責任進行明確,完善對易制毒化學品使用環節的監管。

三是完善對于含有易制毒化學品的廢酸、廢料處置環節監管的規定。建議由有資質的企業統一回收廢酸、廢料,根據廢酸、廢料的不同特性予以銷毀、提純后重復利用等,同時做好回收、處理情況的登記備案,便于有關機關監督檢查,從而加強對這一環節的監管。

四是明確繳獲、查獲易制毒化學品保管、回收的主體和具體程序。建議明文規定由有資質的企業在公安、海關、環保部門的監督下保管繳獲、查獲的易制毒化學品,按程序公開拍賣后,將所得金額上繳國庫。

(二)對未列關易制毒化學品

建立臨時列管機制,將頻繁被利用于制毒的易制毒化學品及時納入管制。國務院公安、食藥、安監、商務、衛生、海關六部委就擬列管易制毒化學品達成一致意見,即啟動臨時列管措施,在臨時列管的同時,報國務院審批以便正式將該易制毒化學品納入管控。以此來提高列管效率,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現象不斷嚴重。

總之,通過堵塞易制毒化學品法律規制的漏洞,完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立法,不斷強化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管控,避免流入非法渠道,才能從源頭上遏制制販犯罪,減少供應,減輕危害。

參考文獻

[1] 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2014中國禁毒報告[R].

[2] 楊鳳瑞,李遠征,周若軍,等.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與執法指南[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2007(2).

化學品存放原則范文第2篇

為進一步做好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分析國內危險化學品生產情況和近年來國內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情況、國內外重點監管化學品品種、化學品固有危險特性及國內外重特大化學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礎上,研究確定了《第二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目前已予公布,同時制定了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理原則。

第二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單如下:

1.氯酸鈉

2.氯酸鉀

3.過氧化甲乙酮

4.過氧化(二)苯甲酰

5.硝化纖維素

6.硝酸胍

7.高氯酸銨

8.過氧化苯甲酸叔丁酯

9.N,N'-二亞硝基五亞甲基四胺

10.硝基胍

11.2,2'-偶氮二異丁腈

12.2,2'-偶氮-二-(2,4-二甲基戊腈)(即偶氮二異庚腈)

13.硝化甘油

14.乙醚

3.過氧化甲乙酮

風險提示遇明火、高熱、摩擦、振動、撞擊可能引起激烈燃燒或爆炸??芍卵酆推つw灼傷。

理化特性無色或微黃色液體,帶有刺激性氣味。不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等多數有機溶劑。分子量176.21,相對密度(水=1)1.042,閃點82.22℃。

主要用途用作不飽和聚酯的交聯劑和引發劑,硅橡膠硫化劑。

危害信息

[燃燒和爆炸危險性]

可燃。受撞擊、摩擦、遇明火或點火源可能引起激烈燃燒或爆炸。

[活性反應]

強氧化劑,與還原劑、促進劑、強酸、胺、有機物、可燃物等接觸會發生劇烈反應,有燃燒爆炸的危險。被丙酮污染后可產生對振動敏感的過氧化沉積物。

[健康危害]

蒸氣有強烈刺激性,吸入引起咽痛、咳嗽、呼吸困難,嚴重者可引起遲發性肺水腫。口服灼傷消化道,可有肝腎損傷,可致死??芍卵酆推つw灼傷。

安全措施

[一般要求]

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熟練掌握操作技能,具備應急處置知識。生產過程密閉,加強通風。使用防爆型的通風系統和設備,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設備。穿防靜電工作服,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橡膠防護手套??諝庵袧舛瘸瑯藭r,佩戴防毒面具。作業現場禁止吸煙、進食和飲水。

遠離火種、熱源。應與禁配物分開存放,切忌混儲。生產、儲存區域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禁止震動、撞擊和摩擦。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應急處理設備。

生產過程中易引起燃燒爆炸的機械化作業應設置自動報警、自動停機、自動泄爆、自動雨淋等安全自控裝置;自動化生產線的單機設備除有自動控制系統監控外,在現場還應設置應急控制操作裝置。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品和廢品應隔離存放、及時處理:內包裝材料應統一回收存放在遠離熱源的場所,并及時銷毀。

[操作安全]

(1)裝置內配備防毒面具等防護用品,操作人員在操作、取樣、檢維修時宜佩戴防毒面具。

(2)避免與還原劑、促進劑、強酸、胺、有機物、易(可)燃物接觸。搬運時要輕裝輕卸,防止包裝及容器損壞。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應急處理設備。

(3)不得與促進劑直接接觸。如必須使用促進劑,可先加入促進劑,攪拌均勻后再慢慢地,逐漸加入本品,避免引發劑堆積或局部過熱。

(4)生產過程中需用熱媒加熱或加工過程中可能引起物料溫升的作業點,均應設置溫度檢測儀器并采取溫控措施。

[儲存安全]

(1)儲存于陰涼、通風的庫房。遠離火種、熱源,避免陽光直射。庫房溫度不超過25%。

(2)應與還原劑、促進劑、強酸、胺、有機物、易(可)燃物分開存放,切忌混儲。儲存區應備有合適的材料收容泄漏物。禁止震動、撞擊和摩擦。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

[運輸安全]

(1)運輸車輛應有危險貨物運輸標志、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

(2)運輸過程中應有遮蓋物,防止曝曬和雨淋、猛烈撞擊、包裝破損,不得倒置。嚴禁與還原劑、促進劑、強酸、胺、有機物、易(可)燃物等同車混運,尤其是促進劑。運輸過程中要確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墜落、不損壞。運輸時運輸車輛應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搬運時要輕裝輕卸,防止包裝及容器損壞。禁止震動、撞擊和摩擦。

(3)擁有齊全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運輸時車速不宜過快,不得強行超車。運輸車輛裝卸前后,均應徹底清掃、洗凈,嚴禁混入有機物、易燃物等雜質。

應急處置原則

[急救措施]①吸入: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休息,采取半臥。就醫。②食入:漱口,飲足量溫水,不要催吐。就醫。⑨眼睛接觸: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中洗至少15分鐘。就醫。④皮膚接觸:立即脫去污染的衣著,用大量流動清水沖洗至少15分鐘。就醫。

[滅火方法]滅火劑:小火,首選用霧狀水滅火。無水時,可用泡沫、干粉滅火。大火時,遠距離用大量水滅火。消防人員應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在上風向滅火。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將容器移離火場。噴水保持火場容器冷卻,直至滅火結束。切勿開動已處于火場中的貨船或車輛。處在火場中的容器若已變色或從安全泄壓裝置中產生聲音,必須馬上撤離。

如果在火場中有儲罐、槽車或罐車,周圍至少隔離800米;同時初始疏散距離也至少為800米。

[泄漏應急處置]根據液體流動和蒸氣擴散的影響區域劃定警戒區,無關人員從側風、上風向撤離至安全區。消除所有點火源(泄漏區附近禁止吸煙、消除所有明火、火花或火焰)。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自給正壓式呼吸器,穿防毒服。盡可能切斷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溝等限制性空間。小量泄漏:用惰性、濕潤的不燃材料吸收,使用潔凈的非火花工具收集,置于蓋子較松的塑料容器中以待處理。大量泄漏:用水濕潤,并筑堤收容。防止泄漏物進入水體、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閉空間。在專業人員指導下清除。作為一項緊急預防措施,泄漏隔離距離至少為50米。如果為大量泄漏,下風向的初始疏散距離應至少為250米。

4.過氧化(二)苯甲酰

風險提示干燥時極度易燃,急劇加熱時可發生爆炸。

理化特性白色或淡黃色晶體或粉末,微有苦杏仁昧。微溶于水、甲醇,溶于乙醇、乙醚、丙酮、苯、二硫化碳‘等。分子量242.24,熔點105℃(分解),相對密度(水=1)1.3,自燃溫度80℃,燃燒熱6855.2kJ/mol,蒸氣壓20℃時0.1kPa。

主要用途用作塑料催化劑,油脂的精制,蠟的脫色,醫藥的制造等。

危害信息

[燃燒和爆炸危險性l

干燥時極度易燃,遇熱、摩擦、振動、撞擊或雜質污染均可能引起爆炸性分解。急劇加熱時可發生爆炸。

[活性反應]

強氧化劑,與強酸、強堿、硫化物、還原劑、促進劑、胺類、金屬烷基酸鹽等接觸會發生劇烈反應,有燃燒爆炸的危險。

[健康危害l

對呼吸道、眼睛和皮膚有刺激。對皮膚有致敏作用。

安全措施

[一般要求]

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熟練掌握操作技能,具備應急處置知識。生產過程密閉,加強通風。使用防爆型的通風系統和設備,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設備??赡芙佑|其粉塵時,建議佩戴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戴橡膠手套。作業現場禁止吸煙、進食和飲水。

遠離火種、熱源。應與禁配物分開存放,切忌混儲。生產、儲存區域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禁止震動、撞擊和摩擦。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應急處理設備。

采用濕法粉碎工藝時,應待物料全部浸濕后方可開機:當采用金屬球和金屬球磨筒方式進行粉碎時,宜用水或含水溶劑作為介質。粉碎混合加工過程中應設置自動導出靜電的裝置,出料時應將接料車和出料器用導線可靠連接并整體接地。

生產過程中易引起燃燒爆炸的機械化作業應設置自動報警、自動停機、自動泄爆、自動雨淋等安全自控裝置:自動化生產線的單機設備除有自動控制系統監控外,在現場還應設置應急控制操作裝置。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品和廢品應隔離存放、及時處理:內包裝材料應統一回收存放在遠離熱源的場所,并及時銷毀。

[操作安全]

(1)可能接觸粉塵時,操作人員佩戴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穿防靜電工作服,戴橡膠手套。

(2)避免產生粉塵。避免與強酸、強堿、硫化物、還原劑、促進劑、胺類、金屬烷基酸鹽接觸。搬運時要輕裝輕卸,防止包裝及容器損壞。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應急處理設備。

(3)生產過程中需用熱媒加熱或加工過程中可能引起物料溫升的作業點,均應設置溫度檢測儀器并采取溫控措施。

[儲存安全]

(1)儲存時以水作穩定劑,一般含水30%。儲存于陰涼、通風的庫房。遠離火種、熱源,避免陽光直射。庫房溫度保持在2-25℃。

(2)應與還原劑、促進劑、強酸、胺、有機物、易(可)燃物分開存放,切忌混儲。儲存區應備有合適的材料收容泄漏物。禁止震動、撞擊和摩擦。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

[運輸安全]

(1)運輸車輛應有危險貨物運輸標志、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

(2)運輸過程中應有遮蓋物,防止曝曬和雨淋、猛烈撞擊、包裝破損,不得倒置。嚴禁與強酸、強堿、硫化物、還原劑、促進劑、胺類、金屬烷基酸鹽等同車混運,尤其是促進劑。運輸過程中要確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墜落、不損壞。運輸時運輸車輛應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搬運時要輕裝傾卸,防止包裝及容器損壞。禁止震動、撞擊和摩擦。

(3)擁有齊全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運輸時車速不宜過快,不得強行超車。運輸車輛裝卸前后,均應徹底清掃、洗凈,嚴禁混入有機物、易燃物等雜質。

應急處置原則

[急救措施]①吸入:將病人移到空氣新鮮處,休息。就醫。②食入:漱口,飲1~2杯溫水稀釋化學品,就醫。③眼睛接觸:如果佩戴隱形眼鏡,首先摘除隱形眼鏡。立即用大量清水或者生理鹽水沖洗15分鐘,就醫。④皮膚接觸:立即脫去污染的衣著,用大量流動清水沖洗,至少15分鐘。如有不適感,就醫。

[滅火方法]滅火劑:小火,首選用霧狀水滅火。無水時,可用泡沫、干粉滅火。大火時,遠距離用大量水滅火。消防人員應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在上風向滅火。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將容器移離火場。噴水保持火場容器冷卻,直至滅火結束。切勿開動已處于火場中的貨船或車輛。處在火場中的容器若已變色或從安全泄壓裝置中產生聲音,必須馬上撤離。

化學品存放原則范文第3篇

1、區內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要建立詳細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信息、從業人員、車輛運輸路線、運送貨品廠家、物料品種等安全管理臺賬;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應急處置工作的培訓,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從業人員必須經資質單位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要經常性的開展運輸車輛的安全檢查和維護,杜絕非法無證運輸行為,對非本單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停放要進行詳細信息的登記,對車輛要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并進行確認,建立相應的臺賬。2、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要按照相關規范要求,主動、定期將槽(車)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確保在用槽(車)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要對槽(車)及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每月不少于兩次的自行檢查并做好記錄。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槽(車)不得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維修和保養必須到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維修保養。

切實落實工作職責

1、區安監部門要監督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單位建立安全管理數據庫,詳細登記企業危險化學品品種、數量及儲運方式等,督促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建立危險化學品專家庫,提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事故應急工作技術指導和專業支撐。2、區質監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罐體和帶壓容器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重點對運輸車輛罐體和帶壓容器的定期檢驗情況、定期自查情況等開展不定期的抽查,監督企業使用的運輸車輛罐體和帶壓容器處于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3、區環保部門要建立環境處置專家庫,加強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和轉運過程的監督、指導工作,要建立廢棄物危險化學品處置數據庫,詳細登記各企業廢棄物危險化學品品種、數量、處置方式等。4、區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的安全檢查工作,詳細了解和掌握轄區內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及人員、車輛的信息,并建立相應的管理信息庫,加強對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監督檢查工作。依托有關企業建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事故應急處置隊伍,配備危險化學品事故轉運設施、設備和操作人員,組織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業應急隊伍人員培訓和崗位資質管理。5、區公安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危險化學品禁行區域,可以在一定范圍內或者城市集中區、居民集中區設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行、禁停區域。建立危險化學品運輸路線管理數據庫。6、各街鎮(園區)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監管,掌握轄區內各路段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管制。7、各醫療衛生、教育單位要建立危險化學品使用管理規定,落實專人負責,專庫存放,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做好危險化學品使用、處置過程的登記,防止危險化學品的丟失和泄漏。危險化學品的運送要選擇有資質、信譽好的單位進行運輸。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聯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

1、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和及時通報危險化學品各環節的非法違法行為。2、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安全檢查,特別是過境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檢查,區公安、交通等部門要不定期地在重要路段設點對過境運輸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嚴厲查處各類違法非法運輸行為。3、加強部門和街鎮(園區)的聯動協調,特別是與化工園區的聯動協調,利用化工園區現有的應急裝備和隊伍,增強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

化學品存放原則范文第4篇

9 N,N’-二亞硝基五亞甲基四胺

風險提示

高度易燃,與胺、亞胺混合或急劇加熱會發生爆炸。

【理化特性】

淺黃色粉末。微溶于水、乙醇、氯仿,不溶于乙醚,溶于丙酮。分子量186.21,熔點207℃(分解),相對密度(水=1)1.4-1.45。

主要用途:用于橡膠、聚氯乙烯等塑料發生微空孔,制造微孔塑料。

危害信息

【燃燒和爆炸危險性】

高度易燃,遇明火、高溫能引起分解爆炸和燃燒。

【活性反應】

與胺、亞胺接觸會發生劇烈反應,有燃燒爆炸的危險。與堿、酸或酸霧、氯化鋅接觸將迅速起火燃燒。與氧化劑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健康危害】

吞咽有害。

安全措施

【一般要求】

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熟練掌握操作技能,具備應急處置知識。

生產過程密閉,加強通風。使用防爆型的通風系統和設備,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設備??赡芙佑|其粉塵時,建議佩戴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戴橡膠手套。工作業現場禁止吸煙、進食和飲水。

遠離火種、熱源。應與禁配物分開存放,切忌混儲。

生產、儲存區域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禁止震動、撞擊和摩擦。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應急處理設備。

采用濕法粉碎工藝時,應待物料全部浸濕后方可開機;當采用金屬球和金屬球磨筒方式進行粉碎時,宜用水或含水溶劑作為介質。粉碎混合加工過程中應設置自動導出靜電的裝置,出料時應將接料車和出料器用導線可靠連接并整體接地。

生產過程中易引起燃燒爆炸的機械化作業應設置自動報警、自動停機、自動泄爆、自動雨淋等安全自控裝置;自動化生產線的單機設備除有自動控制系統監控外,在現場還應設置應急控制操作裝置。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品和廢品應隔離存放、及時處理;內包裝材料應統一回收存放在遠離熱源的場所,并及時銷毀。

【操作安全】

(1)可能接觸粉塵時,操作人員佩戴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穿防靜電工作服,戴橡膠手套。

(2)避免產生粉塵。避免與氧化劑、胺、亞胺、酸堿、氯化鋅等接觸。搬運時要輕裝輕卸,防止包裝及容器損壞。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應急處理設備。

(3)生產過程中需用熱媒加熱或加工過程中可能引起物料溫升的作業點,均應設置溫度檢測儀器并采取溫控措施。

【儲存安全】

(1)儲存于陰涼、通風的庫房。遠離火種、熱源。庫房溫度不超過35℃。

(2)應與氧化劑、胺、亞胺、酸堿、氯化鋅等分開存放,切忌混儲。存放時,應距加熱器(包括暖氣片)和熱力管線300毫米以上。儲存區應備有合適的材料收容泄漏物。禁止震動、撞擊和摩擦。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

【運輸安全】

(1)運輸車輛應有危險貨物運輸標志,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

(2)運輸過程中應有遮蓋物,防止曝曬和雨淋、猛烈撞擊、包裝破損,不得倒置。嚴禁與氧化劑、胺、亞胺、酸堿、氯化鋅物品等同車混運。運輸過程中要確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墜落、不損壞。運輸時,運輸車輛應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搬運時要輕裝輕卸,防止包裝及容器損壞。禁止震動、撞擊和摩擦。

(3)擁有齊全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運輸時車速不宜過快,不得強行超車。

應急處置原則

【急救措施】

吸人: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如呼吸困難,給輸氧。如呼吸停止,立即進行心肺復蘇術。就醫。

食入:給飲牛奶或蛋清,不要催吐。就醫。

眼睛接觸:立即提起眼瞼,用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沖洗至少15分鐘。就醫。

皮膚接觸:立即脫去污染的衣著,用肥皂和清水徹底沖洗皮膚。

【滅火方法】

滅火劑:小火,用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滅火。

大火時,用大量水滅火。從遠處或使用遙控水槍、水炮滅火。消防人員應佩戴空氣呼吸器、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將容器移離火場。用大量水冷卻容器,直至火撲滅。如果安全閥發出聲響或儲罐變色,立即撤離。

如果在火場中有儲罐、槽車或罐車,周圍至少隔離800米;同時初始疏散距離也至少為800米。

【泄漏應急處置】

隔離泄漏污染區,限制出入。消除所有點火源(泄漏區附近禁止吸煙、消除所有明火、火花或火焰)。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防塵面具(全面罩),穿防毒服。不要直接接觸泄漏物。避免震動、撞擊和摩擦。小量泄漏:用惰性、濕潤的不燃材料吸收,使用無火花工具收集于干燥、潔凈、有蓋的容器中。防止泄漏物進入水體、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閉空間。

作為一項緊急預防措施,泄漏隔離距離至少為25米。如果為大量泄漏,下風向的初始疏散距離應至少為250米。

10 硝基胍

風險提示 遇明火、高熱、摩擦、振動、撞擊可能引起激烈燃燒或爆炸。

理化特性 白色針狀晶體。微溶于水、乙醇、甲醇,溶于熱水、堿液,不溶于醚。分子量104.07,熔點239℃(分解),相對密度(水=1)1.71。

主要用途:是硝化纖維火藥、硝化甘油火藥以及二甘醇二硝酸酯的摻合劑、固體火箭推進劑的重要組分。

危害信息

【燃燒和爆炸危險性】

遇明火、高熱、摩擦、振動、撞擊可能引起激烈燃燒或爆炸。(千的或含水20%為易燃固體,為脫敏爆炸品,受熱275℃發生強烈爆炸)

【活性反應】

與氧化劑等接觸會發生劇烈反應,有燃燒爆炸的危險。

【健康危害】

對眼睛、皮膚、黏膜和呼吸道有刺激性。

安全措施

【一般要求】

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熟練掌握操作技能,具備應急處置知識。

生產過程密閉,加強通風。使用防爆型的通風系統和設備,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設備??赡芙佑|其粉塵時,建議佩戴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戴橡膠手套。工作業現場禁止吸煙、進食和飲水。

遠離火種、熱源。應與禁配物分開存放,切忌混儲。

生產、儲存區域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禁止震動、撞擊和摩擦。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應急處理設備。

輸送裝置應有防止固體物料粘結器壁的技術保障措施,并應結合工藝特點和生產情況制定定期清掃的管理制度。嚴禁軸承設置在粉狀危險物料中混藥、輸送等;輸送螺旋和混藥設備應有應急消防雨淋裝置,輸送螺旋和混藥設備應選擇有利于泄爆、清掃、應急處理的封閉方式。

采用濕法粉碎工藝時,應待物料全部浸濕后方可開機:當采用金屬球和金屬球磨筒方式進行粉碎時,宜用水或含水溶劑作為介質。粉碎混合加工過程中應設置自動導出靜電的裝置,出料時應將接料車和出料器用導線可靠連接并整體接地。

生產過程中易引起燃燒爆炸的機械化作業應設置自動報警、自動停機、自動泄爆、自動雨淋等安全自控裝置;自動化生產線的單機設備除有自動控制系統監控外,在現場還應設置應急控制操作裝置。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品和廢品應隔離存放、及時處理;內包裝材料應統一回收存放在遠離熱源的場所,并及時銷毀。

【操作安全】

(1)可能接觸粉塵時,操作人員佩戴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穿防靜電工作服,戴橡膠手套。

(2)避免產生粉塵。避免與氧化劑、強還原劑、強堿等接觸。搬運時要輕裝輕卸,防止包裝及容器損壞。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應急處理設備。

(3)生產過程中需用熱媒加熱或加工過程中可能引起物料溫升的作業點,均應設置溫度檢測儀器并采取溫控措施。

【儲存安全】

(1)為安全起見,儲存時可加不少于15%的水作穩定劑。儲存于陰涼、通風的爆炸品專用庫房。遠離火種、熱源。庫房溫度不超過30℃,相對濕度小于80%。

(2)應與氧化劑、還原劑、強堿分開存放,切忌混儲。存放時,應距加熱器(包括暖氣片)和熱力管線300毫米以上。儲存區應備有合適的材料收容泄漏物。禁止震動、撞擊和摩擦。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

【運輸安全】

(1)運輸車輛應有危險貨物運輸標志,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

(2)運輸過程中應有遮蓋物,防止曝曬和雨淋、猛烈撞擊、包裝破損。不得倒置。嚴禁與氧化劑、還原劑、強堿等同車混運。運輸過程中要確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墜落、不損壞。運輸時,運輸車輛應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搬運時要輕裝輕卸,防止包裝及容器損壞。禁止震動、撞擊和摩擦。

(3)擁有齊全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人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運輸時車速不宜過快,不得強行超車。運輸車輛裝卸前后,均應徹底清掃、洗凈,嚴禁混入有機物、易燃物等雜質。

應急處置原則

【急救措施】

吸人: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如呼吸困難,給輸氧。如呼吸停止。立即進行心肺復蘇術。就醫。

食入:用水漱口。就醫。

眼睛接觸: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至少15分鐘。就醫。

皮膚接觸:立即脫去污染的衣著,用肥皂和清水徹底沖洗皮膚。就醫。

【滅火方法】

滅火劑:用水滅火。

如果硝基胍處于火場中,嚴禁滅火!因為可能爆炸。禁止一切通行,清理方圓至少1600米范圍內的區域,任其自行燃燒。切勿開動已處于火場中的貨船或車輛。

如果在火場中有儲罐、槽車或罐車,周圍至少隔離1600米:同時初始疏散距離也至少為1600米。

【泄漏應急處置】

化學品存放原則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許可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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