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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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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發展趨勢范文第1篇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民族地區;能源結構;和諧發展

【作 者】史錦華,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博士后,中央民族大學經濟學院 副教授。北京,100036;劉成杰,重慶工商大學經濟貿易學院教授,經濟學博士。重慶,40 0067

【中圖分類號】D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 編號】1004-454X(2008)04-0149-006

Realistic Analysis and Policy Options for Chinese Ethnic Regions to Develop Renewable Energy

Shi Jinhua,Liu Chengjie

Abstract:Renewable energy distribution is highly accord with the existe nce of e thnic regions in china, which to develop renewable energy will have important r e alistic and strategic significance.In contrast with traditional fossil fuel,wh ich has caused more destruction and pressure to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long with having been mined and utilized, to develop renewable energy in ethnic reg i ons, by the resources advantage and policy mechanism, not only may relieve str es s of energy deficiency and adjust the energy structure, but also efficiently im p rove contradiction or conflicts betwee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nature or t he environment, finally to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economic growth

Key words:Renewable Energy; Ethnic Regions; Energy Structure ; Harmonious Development

民族地區,既是少數民族聚居區、自治區,也是特殊的經濟區。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直接關 系到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小康社會的實現,關系著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社會的穩定。但是, 近年來,在我國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取得顯著成績的同時,由人口、資源、環境之間的發展不 協調所引起的問題日益嚴重,特別是由于能源不足和短缺而造成的生態壓力巨大,環境破壞 嚴重,自然資源面臨枯竭,這不僅直接影響了我國的生態安全,更影響了民族地區的可持續 發展。因此,立足于中國經濟的永續發展和長久和諧,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研究民族 地區能源問題,尤其是研究民族地區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問題,解決當地人民的生產和生活困 難,幫助他們走可持續的循環經濟發展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一、民族地區可再生能源分布狀況

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海洋能等,資源潛力大,環境污 染低,可永續利用,是有利于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重要能源。中國可再生能源資源潛力大, 據中國能源發展戰略與政策研究課題組資料顯示,在現有技術水平下,一年可以獲得的可再 生能源資源量即達73億噸標準煤,大約是2003年全國能源消費量的4.3倍。

從我國可再生能源的分布來看,全國大多數少數民族地區都有著豐富的可再生能源,即可再 生能源分布與民族地區存在高度一致性。

1.我國水能資源蘊藏量和開發量世界第一,年發電量可達2.47萬億千瓦時。主要分布在我 國少數民族聚集的西部地區,其中約70%分布在西南地區,并主要集中在長江、金沙江、雅 礱江、大渡河、烏江、紅水河、瀾滄江、黃河和怒江等大江大河的干流上。

2.我國風能資源量約為32億千瓦,可開發利用的風能資源約10億千瓦。新疆、內蒙古、寧 夏等地區是我國風能資源豐富區,如阿拉山口、達坂城、輝騰錫勒、錫林浩特的灰騰梁等風 功率密度可達500瓦/平方米以上。

3.我國陸地表面太陽能較豐富的區域占國土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每年接收的太陽輻射能 相當于2.4萬億噸標準煤量,一年可開發利用能量大約為48億噸標準煤。從太陽年輻射總量 的全國分布來看,、青海、新疆、內蒙古南部、云南中部和西南部等廣大地區是太陽輻 射總量都比較大的地區。

4.我國生物質能源可開發潛力巨大,現有農林有機廢棄物資源約合4億噸標準煤,通過農、 林業增產和開發荒地種植小桐子、油桐、木薯、甜高粱等能源植物,可新增生物質能源約5 . 8億噸標準煤。民族地區遍布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林產廢棄物、有機垃圾等,可發展農 林生物質發電、垃圾發電和沼氣發電;內蒙古、寧夏、新疆等北方地區有種植甜高粱等能源 植物的有利條件,而南方的廣西、云南等地可大力發展小桐子、油桐、木薯、油菜籽、甘薯 等種植。另外,民族地區大多數地方地廣人稀,荒地面積比較廣,可因地制宜選擇適宜的生 物質能源植物。目前,我國已啟動了云南、廣西等生物能源基地建設。

5.我國每年可利用地熱資源約占全球的7.9%,主要用高溫地熱發電。2002年,全國地熱裝 機累計容量為3.2萬千瓦,在世界22個地熱發電國家中排名第14位。我國高溫地熱資源地區 主要集中在、云南的橫斷山脈一線,重點開發的有的羊八井和云南的騰沖。目前, 羊八井地熱電廠裝機2.5萬千瓦,已連續十幾年年發電量超過1億千瓦時,約占拉薩電 網電量的30%,被譽為世界屋脊上的一顆明珠。

二、民族地區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重大意義

我國民族地區集中分布在自然資源相對貧乏、生產條件惡劣、生態環境脆弱的高山區、深山 區、石山區、黃土高原區、偏遠荒漠地區以及自然災害頻發區,共同特點就是生態失衡、災 害頻多、能源需求量大、公共服務需求大,與全國其他地區差距明顯(如表1)。

資料來源:張巨勇、馬林:《民族地區生態環境建設論》,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第56 頁。

據有關資料統計,由于生態環境惡化和自然災害引起的生態破壞,我國每年經濟損失高達28 30億元。從長遠發展來看,少數民族地區生態環境和貧困狀況會增加人們向自然環境的索取 ,毀壞植被和森林,使原本脆弱的生態環境難以承受,影響其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能力, 形成難以走出貧困的怪圈。從全國的角度看,少數民族地區生態環境惡化所導致的大江大河 源頭水減少、水質下降、含沙量增加,眾多草場和農田被沙漠吞噬、沙塵暴肆虐等現象,直 接強烈地影響了全國眾多地區生態、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其帶來的沖擊力、破壞力和造 成的損失不能不引起國人的清醒認識和深切關注。如果任由上述狀況發展下去,不僅直接 影響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而且會造成矛盾積累,甚至會導致地區之間對立情緒的滋生,影 響和諧社會的構建,這是我們每個人都擔心和不愿意看到的。

在我國的許多民族地區,由于環境的特殊性,缺乏電網基礎設施,常規能源無法實施,農、 牧民只能依靠當地可獲取的薪柴、秸稈來解決基本生活用能,長期存在“能源貧困”。國際 上普遍認為,發展中國家能源貧困的特征是電力的缺乏和對傳統生物質能源的高度依賴;正 由于這兩點,既使農村失去了發展工業的可能,也使農民失去了就業的機會。以低效的方式 ,大量地使用傳統的生物質燃料,污染了環境,破壞了生態,嚴重地限制和阻礙了農村經濟 和社會的發展。而實踐證明,可再生能源在偏僻、邊遠地區、海島和廣大農村等電網難以達 到或常規能源嚴重缺乏的地區起著顯著的作用。據不完全統計,我國西部游牧半游牧的廣大 農牧民就有幾百萬戶,僅青、藏兩省區就有800萬戶家庭用不上電。而這些地區太陽輻射、 風力等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適宜發展光伏發電、小型離網風力發電等,可以有效緩解資 源環境壓力,保障農、牧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穩定增加農、牧民收入。“能源貧困”問題 的解決,還可以帶動這些地區水、電、廣播、電視、教育等基礎設施的改善,提高教育、健 康、衛生水平,提升人口素質;同時,有助于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問題的解決,維護邊疆地 區的長治久安和民族和諧。

據有關專家分析,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將成為國民經濟的一個新興行業和一個新的經濟增 長點,發展可再生能源有助促進地區間的均衡發展,消除貧困和平衡各地區的經濟增長。可 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可帶動相應的生產、制造、技術、安裝、服務等行業的發展,形成一個完 整的產業鏈條,促進當地居民增加收入。民族地區可再生資源豐富,可利用量比重大,在可 滿足廣大農、牧民用能需求和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方面有顯著優勢。根據預測,隨著可再生電 力最終產品的發展,到2020年,包括電力供應及其設備制造、安裝、技術服務的年銷售收入 將達到約339億元,年均增長率為7.5%,基本與GDP年均增長率持平。民族地區可利用資源 優勢和良好機遇,實施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加快區域統 籌發展。

三、西部化石能源開發利用與環境沖突

能源是人類社會發展最強大的動力引擎,世界各國的實踐表明,國家和地區經濟發展的速度 和發達程度越來越明顯地取決于能源系統的供應能力。

2005年,我國一次能源生產總量20.6億噸標準煤,消費總量22.5億噸標準煤,分別占全球 的13.7%和14.8%,成為了世界第二能源生產和消費大國。值得注意的是,近幾年,中國能 源消費彈性系數一直居高,說明中國經濟增長對能源消費增長具有很強的依賴性(如表2)。

資料來源:《中國統計年鑒》2007年。

1993年中國開始由石油凈出口國轉變為凈進口國,預計2010年和2020年將分別增長到61%和7 6.9%。目前,石油對外依存度已接近50%①。根據中國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將不斷 加 大能源勘測開發的力度,著重西部能源基地的建設,繼續做好西電東送工程,調整能源結構 和布局,以適應不斷增長的能源需求。

從我國自有能源蘊藏量看,能源資源總量的90%以上蘊藏在經濟欠發達的少數民族聚居的西 部地區,尤其是這一地區的煤炭經濟資源量占到總量的93%以上②。按照我國《西部大開 發 十一五規劃》,21世紀煤炭開發利用的前沿位于西部地區的鄂爾多斯盆地及其周邊地區,陜 西、寧夏、內蒙古、貴州、云南、新疆、甘肅等建成煤炭生產及煤電一體化基地;新疆、川 渝、陜甘寧、青海、內蒙古、廣西沿海等則建成大型石油、天然氣開采及加工基地。

西部地區能源基地的建設和西電東輸工程實施必須依托于當地良好的生態環境和完備的基礎 設施。可是眾所周知,我國西部地區生態環境脆弱,缺水、干旱、風沙等成為能源生產和空 間轉移的重要環境制約因素。在西部能源資源富集區的內陸河沙漠、半沙漠地區,年徑流系 數一般為0.01至0.1,水資源極為貧乏;更為嚴重的是,由于人口增加和環境破壞,原有 的 河流、湖泊萎縮,水質下降,生態承載能力降低。由于缺水導致干旱增加,沙塵暴頻發,土 地沙漠化嚴重,據統計,西北地區沙漠化面積已達2133萬公頃,而且正以每年10萬公頃的速 度繼續擴大。生態環境的約束勢必與能源大規模開采、加工相沖突,也影響道路、電網、天 然氣管道等能源基礎設施建設。

西部地區作為我國21世紀能源開發的戰略基地,其能源系統時空效應及其協調發展對國家能 源生產安全保障、國家經濟持續穩定增長具有重要意義。相關分析表明,在1952年至2000年 期間,西部地區能源生產與經濟總量兩者具有很高的相關性(R2=0.9882),西部地區能源 工業建設對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要比東部和中部地區顯著。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能源 與環境的協調發展是實現我國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目標的主要前提,同時,我國又是一個 能源生產和消費大國,特別是目前我國正值經濟高速發展時期,許多能源消費增速接近或超 過國民經濟發展速度,能源已成為發展的硬約束條件。因此,如何在西部大開發和能源基地 的建設中,保持并恢復生態環境承載和自凈能力,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成為擺在人們面 前一件十分棘手的問題。

四、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與生態文明建設

解決一切問題靠發展,民族地區經濟落后,加快發展更是關鍵。但是,民族地區特有的自然 生態環境,決定其發展的道路絕不能走先發展、后治理的老路,必須“在發展中保護,在保 護中發展,以保護為主”,開辟可持續發展之路。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必須保持民 族地區自然資本存量至少不減少,一些已處于或接近于最低安全標準的自然資源甚至必須增 加,只有在這一前提下實現發展,才是真正的可持續發展,也才真正實現和諧發展。

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告訴我們,人類文明的每一次重大進步都伴隨著能源的改進和更替,能 源是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進步的基本要素。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建設生態文明,中國今后的能 源發展總目標應該確定為建設生態能源體系,促進能源生態文明,以此促進和諧社會的全面 建設。可再生能源大都直接或間接地來自太陽,是潔凈能源,對防止空氣污染、保護環境、 實現自然生態平衡具有重要的作用,基于此,可再生能源必將成為繼煤炭、石油、天然氣之 后重要的替代能源之一。

氣候變化問題已成為世界能源發展新的制約因素,也是引起世界石油危機并推動節能和替 代能源發展的主要驅動因素,各國把核能、水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低碳和無碳能 源作為今后發展的重點③。從目前世界各國的能源戰略來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已成為 各 國能源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國際能源署不完全統計,截至2005年底,已有50多個國家 制定了激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43個國家制定了國家級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30多個國 家對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直接的財政補貼或其他優惠措施,32個國家出臺了可再生能源發 點強制上網政策。進一步研究表明,在大力鼓勵可再生能源進入能源市場的條件下,到2020 年的可再生能源(不包括傳統生物質能和大水電)將占全球能源消費的20%④。

2006年1月1日,中國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2007年,國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力爭 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達到能源消費總量的10%,到2020年達到15%。目前,環境問題 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的突出難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必然會有力緩解環境壓力,促進生態 環境的改善和修復,推動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生活富裕、文明提高、社會進步 ,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經測算,可再生能源利用達到2010年發展目標時,可以減少二 氧化硫年排放量約400萬噸,減少氮氧化物年排放量約150萬噸,減少煙塵年排放量約200萬 噸,減少二氧化碳年排放量約6億噸,年節約用水約15億立方米,使約1.5億畝林地免遭破 壞 ;達到2020年發展目標時,可以減少二氧化硫年排放量約800萬噸,減少氮氧化物年排放量 約300萬噸,減少煙塵年排放量約400萬噸,減少二氧化碳年排放量約12億噸,年節約用水約 20億立方米,可使約3億畝林地免遭破壞⑤。

目前,我國已成為世界上第一煤炭生產與消費國,第二能源生產與消費國,第二石油消費 國。到2020年,要實現國內生產總值比2000年翻兩番的發展目標,達到4萬億美元,人均國 內生產總值達到3000美元左右,我國對能源的需求壓力將繼續擴大。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不僅可以有效緩解能源不足的壓力,改善能源結構,更可以有效改善經濟發展與自然、環境 之間的矛盾或沖突,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其生態效益巨大。

根據《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總目標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在 能源消費中的比例,解決農村無電人口用電問題和農村生活燃料短缺問題,發展循環經濟, 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積極推進可再生能源新技術的產業化發展。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相對 落后,要想在保護中發展,就必須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走循環的、可持續的經濟發展之路。 要想實現這種轉變,發展可再生能源是一種最好的途徑。

五、民族地區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選擇

(一)完善相關的法規和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到目前為止,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剛 剛實施了兩年多時間,一些配套的、操作性更強的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還沒 有出臺,一些可參照的法規制度還缺乏系統性和相互之間的銜接,因此,應盡快制定出完備 的法規體系,推出針對民族地區可再生能源的法規制度,從法制上保證和推動民族地區可再 生能源發展。

(二)加快科技創新,提高技術支持力度。影響可再生能源大規模使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 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高,無法和常規能源相競爭。而解決的關鍵在于提高發電技術科技含量 ,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方法,不斷降低發電成本。可以說,在目前各國對可再生能源的 高度重視下,誰掌握了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關鍵技術,誰就擁有了主動權。因此,國家 應定期、及時地確定和具有指導性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綱要,集中組織人力對可再生 能源技術中的關鍵技術、戰略性技術實施超常規的自主開發,盡快掌握前沿技術并推廣應用 ;盡量整合各方面的資源,注重技術進步和設備的升級換代,提高可再生能源技術裝備水平 。另外,注重人才培養,加大教育投入力度,滿足可再生能源發展對人才的需求。

(三)運用財政、金融和稅收優惠的政策,加大支持力度。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國 家財政將建立可再生資源專項資金,用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開發、標準制定、資源勘察、投 資補助和價格補貼等。另外,可適當增加中央政府公共預算投入、國債投入、財政貼息、財 政補貼、政府采購和財政擔保等多種財政手段,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對于經濟發展緩慢, 地方財政相對困難的民族地區來說,這一點尤為重要。另外,通過優惠利率和信貸支持等金 融政策,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者進入可再生能源生產領域;通過凈化融資環境和投融資支持 機制,引導資本市場關注可再生能源領域,擴大可再生能源融資市場。對于資金投入、技術 研發、設備制造等企業和個人,國家應給予適當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對于企業和個人用戶, 政府應設計稅收優惠機制,引導他們消費可再生能源。

(四)建立“綠色”核算、考核體系。在衡量地方經濟發展,尤其是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時, 應建立“綠色”GDP指標體系,通過環境成本會計系統真實地反映資源與環境的價值成本, 鼓勵發展清潔的可再生能源。建立資源損耗補償的合理機制,樹立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通過 明晰全要素產權,使可再生能源開發主體可以通過產品的市場交換獲得保護生態環境的合理 補償收入。另外,可建立東、中、西部地區間能源貿易協同關系,優化能源消費結構,發展 可持續的綠色能源消費方式。

注釋:

①:《對中國能源問題的思考》,《上海交通大學學報》2008年第3期。

②靳小釗:《未來20年中國能源發展與西部大開發》,《經濟問題》2000年第6期。

③:《對中國能源問題的思考》,《上海交通大學學報》2008年第3期。

④王釗:《全球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國際經濟合作》2007年第6期。

⑤數據來源:我國《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2007)。

參考文獻:

[1]張巨勇、馬林:《民族地區生態環境建設論》[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年。

[2]:《對中國能源問題的思考》[J],《上海交通大學學報》,2008(3)。

[3]王釗:《全球可再生能源的發展》[J],《國際經濟合作》,2007(6)。

[4]靳小釗:《未來20年中國能源發展與西部大開發》[J],《經濟問題》,2000(6)。

可再生能源發展趨勢范文第2篇

關鍵詞:新能源 可再生能源 可持續發展

新能源是指相對于常規能源,在采用新技術和新材料基礎上,通過系統地開發利用而獲得的能源,主要指常規化石能源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根據聯合國1981年會議的定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水力發電、風能、生物質能、薪柴、木炭、畜力、海洋熱能、波浪力能、潮汐能、泥炭、油母頁巖和重質油砂共14種。1981年8月,聯合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會議之后,各國對新能源的稱謂有所不同,但達成的共識是,除常規化石能源和核能之外,其他能源都可稱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其中最主要的是太陽能、地熱能、風能、海洋能、生物質能、氫能和水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不僅儲量豐富,而且可以循環利用。相對于化石能源,對環境的影響很小,但利用難度和受自然環境的影響都很大,分布比較分散,目前有很多關鍵技術還亟待解決。由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從根本上克服了常規能源存量有限、污染嚴重的特點,所以有利于能源、經濟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聯合國開發署(UNDP)和世界能源理事會(WEC)經過歷時5年的研究,于2000年發表了《世界能源評價》(World Energy Assessment)的報告,報告根據對未來社會、經濟和技術發展趨勢的分析,研究確定了21世紀全球能源發展的戰略方向。該報告認為,到21世紀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將成為世界能源系統的主角(王革華,2010)。

根據初步資源評價,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資源中,可開發水能資源約4億千瓦,小水電資源蘊藏量在1.6億千瓦左右;5萬千瓦(含5萬千瓦)裝機以下的小水電資源可開發量達到1.3億千瓦,這說明小型水電的發展潛力還是很大的。風能資源合計可開發量有10億千瓦,陸地上離地面10米高度風能資源儲量約為32.3億千瓦,可開發利用的資源量為2.5億千瓦,近海可開發利用的風能資源儲量有7.5億千瓦。如果陸上風電場年等效滿負荷按2,000小時計,每年可提供電量5,000億千瓦時,海上風電年等效滿負荷按2,500小時計,每年可提供電量1.8萬億千瓦時,合計2.3萬億千瓦時電量。由此可以看出,中國風能資源十分豐富,開發潛力巨大,未來必將在能源結構中占據重要地位。全國2/3國土面積年日照時數在2,200小時以上,每年太陽能光熱應用可以達到17,000億噸標準煤;只要技術可行,成本可接受,如此巨大的太陽能資源的開發利用量是沒有上限的。中國是傳統的農業大國,因此生物質能資源十分豐富。農業廢棄物等生物質能資源每年可作為能源使用的數量相當于5億噸標準煤。根據中國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潛力,未來50年內年可供開發利用的生物燃料能將超過2億噸。中國的地熱資源以中低溫為主,儲量十分豐富,其資源儲量占世界的7,9%,總資源潛力有2,000億噸標準煤;其中可供開發的高溫發電和中低溫熱利用的資源量分別為600萬千瓦和33億噸標準煤。中國有32,000公里的海岸線,其中大陸海岸線18,000公里,有潮汐能、潮流能、海流能、波浪能、溫差能、鹽差能等各種海洋能資源,其中可供開發利用量約5,000萬千瓦(林伯強,2010)。

一 我國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長期以來,“富煤、少氣、缺油”的資源條件,決定了中國能源結構以煤為主,低碳能源資源的選擇有限。能源與環境是目前制約中國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兩個重要問題。進入21世紀以來,國際社會能源供應、能源安全以及氣候變化問題日益突出,石油價格迅速上升。到2020年我國實現GDP翻兩番的發展目標,能源需求量將達到25-33億噸標準煤(倪維斗,2009)。屆時,中國能源供應不僅總量上面臨更大壓力,而且石油進口依存度將超過60%,能源供應安全也將面臨極大的挑戰。世界范圍而言,化石燃料消費形成的碳排放,是造成全球氣候變暖的主要原因。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已開始以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為主要措施,應對氣候變化。我國2007年碳排放量占世界總量的1/4,已超過美國成為世界第一。盡管發展中國家當前不可能承擔絕對地、強制性地減少碳排放義務,但是隨著發達國家減排承諾的履行,中國在未來國際談判中也將會面臨越來越大的壓力。在能源供應、經濟發展、環境制約的形勢下,積極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節約和替代部分化石能源,促進能源結構的調整,減輕環境壓力,是保障國家能源與環境安全,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戰略選擇(羅漢武,2010)。

“十二五”能源規劃的制定,重點圍繞實現中央提出的非化石能源比重增加和碳減排兩個目標展開。到2015年,來自天然氣、水電與核能以及其他非化石能源(主要是風能)的電力消費比重將從目前的3.9%、7.5%、0.8%上升到8.3%、9%、2.6%。而與此同時,到“十二五”末,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將從2009年的70%下降到63%左右,天然氣消費占比將從目前的3.9%提高至8.3%。為實現非化石能源到2020年達到15%的目標,我國將重點發展三類非化石能源,即核電、水電、非水能的其他非化石能源,包括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據測算,屆時核電規模至少達到7,500萬千瓦以上,水電裝機規模至少達到3億千瓦以上,其他生物質能的利用規模達到2.4億噸標準煤以上。而根據目前規劃,2015年中國天然氣利用規模會達到2,600億立方米;水電利用規模達到2.5億千瓦,核電利用規模達到3,900萬千瓦,水電和核電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將提高1.5個百分點;風電、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規模將達到1.1億噸標準煤左右,占一次能源消費的比重提高1.8個百分點。

按照國家新興能源產業發展規劃(2011~2020年)和“十二五”能源規劃,我國將在2020年前投入5萬億元用于新能源產業建設。除了資金的投入,國家發改委聯合多部門“中國資源綜合利用技術政策大綱”,強調將重點推廣257項技術;國家能源基地建設正緊張推進,大型風電基地和太陽能光伏發電基地建設正在加速。從更廣闊的視角看,“十二五”與“十一五”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經濟的低碳轉型。在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和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雙重背景下,加快轉變能源發展方式無疑是“十二五”能源規劃的

關鍵所在。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減緩溫室氣體增長、保護環境的同時,還面臨著發展經濟、消除貧困、改善民生等多重任務的挑戰。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未來可持續能源體系的重要支柱。隨著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成熟和產業的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未來能源結構中將發揮越來越顯著的作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技術創新能力,將成為國家綜合競爭能力的重要方面,也將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對中國而言,加強促進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具有顯著的前瞻性和戰略性意義。

二 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策法規體系

目前,已有近50個國家頒布了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我國《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自正式實施以來,雖然不盡如人意,但《可再生能源法》確立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基本法律制度體系,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對可再生能源投資投入和可再生能源制造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它比較完整地規定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制度,有益于解決中國日益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和環境惡化問題。

2007年8月,國家發改委頒布《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該規劃提出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重點發展領域、投資估算和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規劃提出的總目標反映了從2005-2020年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整體要求。根據這15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解決偏遠地區無電入口的供電問題和農村生活燃料短缺問題,推行有機廢棄物的能源化利用,推進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產業化發展。力爭到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達到能源消費總量的15%。規劃還對水電、生物質能、風電和太陽能提出了分類發展目標;規劃也明確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包含大水電)將占總裝機容量的30%以上,實現這個目標,必須加快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步伐。

國家發改委2010年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頒布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人調配暫行辦法》、《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還與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聯合頒布了《促進風電產業發展實施意見》、《關于加強生物燃料乙醇項目建設管理,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和《關于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國家發改委還牽頭在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措施方面做了許多工作,風能和生物質能資源的普查工作也正在進行中。在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方面,還有其他一些措施,如通過平攤電價或實行價格補償等機制,計劃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場競爭力。

三 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目前,傳統化石燃料資源一直是當今世界的主要能源形式,但近年來,世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發展速度非常之快,因此受到各國普遍的關注。世界各國大力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原因主要在于:(1)傳統能源儲量有限,能源價格波動劇烈。3次石油危機迫使西方發達國家轉向國家能源安全的建設上來,其中一個重要途徑就是大力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獲得充足和安全的能源替代形式。(2)傳統化石能源不僅具有高污染性,而且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京都議定書》要求發達國家在2008-2012年之間,將其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從1990年的排放水平上平均下降5.2%,這使許多發達國家致力于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僅清潔而且對環境無害或危害很小,分布廣泛,適宜就地開發利用。(3)隨著技術進步和規模經濟的產生,可再生能源的生產成本逐漸降低。

相對于中國目前的能源資源和環境問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中國電力工業中僅占很小的比例,除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尚不足1%。由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種類多,所處的發展階段也不盡相同,因此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也有差異。然而,其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是:(1)缺乏足夠的經濟鼓勵政策和激勵機制,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差,沒有形成具有一定規模的穩定的市場需求,影響投資者的積極性。由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時間和速度很重要,政府應當以豐厚的補貼和有效的稅收以及價格支持政策,盡快實現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陳元,2007)。考慮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對能源安全的重要性以及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在保證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對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無論政府如何鼓勵,都不過分。(2)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業在開創初期風險較大,贏利能力不強,較難吸引社會資金的投入。缺乏行之有效的投融資機制,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推廣應用受到很大限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運行成本低,但初始投資高,需要建立穩定有效的投融資渠道予以支持,并實行優惠政策,降低成本。(3)受技術水平的限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成本相對較高,與其他能源相比缺乏競爭力,其環保和社會效益在目前的市場條件下難以體現出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設備及產品的技術論證、檢查監督,也缺乏有資質認證的專業公司,增加了運行風險。(4)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缺乏強有力的法規保障,尚未確立在我國能源發展中的戰略地位。(5)沒有建立起完備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化體系,研究開發能力弱,技術水平較低,關鍵的設備仍需進口,一些相對成熟的技術缺乏標準體系和服務體系的保障。(6)可再生能源在向低碳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中國已經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5%的發展目標。但距離大范圍普及利用,還面臨著高投入、高成本、技術瓶頸和商用化周期長等諸多難題。(7)對公眾的宣傳和教育力度不夠。公眾對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意義認知程度低,沒有形成全社會積極參與和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良好環境。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相對緩慢,需要特殊政策和努力去推廣應用。科技攻關,降低生產成本,是推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發展的關鍵。但是,當前中國經濟發展的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式增長方式造成中國能源后備儲量不足,資源過快消耗,從而影響能源安全和長遠發展,因此,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勢在必行。

四 加快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般認為,技術成熟度是新能

源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的瓶頸,但是忽視了一個被經驗所證明的規律:一個國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健康發展是本國新能源技術、產業鏈對接以及政策驅動的結果。中國之所以還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過程中步履蹣跚,其主要障礙不是技術上的,而是戰略和體制上的。美國總統奧巴馬在就職演說中明確了美國國家戰略的幾大目標,其中第一目標是重新奪回新能源的領導權。美國迫切需要尋找替代傳統能源的戰略發展方向,新能源無疑是承擔這一重任的最好選擇。我們在國家層面上并未形成同時考慮所有能源利用和技術發展兩個方面的新能源戰略,幾乎所有影響了中國新能源發展過程的重要決策都是從行業的局部出發。一方面中國石油和天然氣資源短缺,煤炭在能源結構中的比重偏高,與生態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單純依靠化石能源難以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另一方面,中國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豐富,已具備大規模開發利用的條件,因此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速度,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重,是目前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首要任務。截至2008年底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累計裝機(不包括大水電)才7,600萬千瓦,與可開發利用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儲量相比,目前已開發利用的資源十分微小,因此在促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揮作用方面,政府的支持力度應該更大一些,發展速度應該更快一些。具體的對策建議主要有:

1 進一步加強法律法規建設,保障規劃目標的實現

從現象上看,以往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直接原因是技術造價昂貴,與常規能源相比缺乏優勢。昂貴的直接原因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還不成熟,達不到規模經濟效益。進一步深入分析中國新能源發展的歷史,則發現不是技術不行,而是主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的政策環境不完善,政策體系不完整。這些障礙的本質,是沒有真正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納入國家戰略的考慮和規劃之中。從立法層面到技術應用層面都涉及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只是缺乏國家戰略層面的法律以及行政和全社會之間的協調聯動,多數條款缺乏與之配套的具體措施,可操作性不強。導致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全面推廣的遲滯。為此,我們的新能源戰略需要一個系統的解決方案,將各類新能源全部納入,統一考慮,需要政府、企業和公眾的全面參與和踐行。應該結合我國的實際,借鑒國際經驗,尤其把強制性的制度手段落到實處。

2 加強政策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相關的經濟鼓勵政策

在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還不能形成適度經濟規模的時候,需要政府在財政、信貸、稅收和價格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目的在于吸引企業參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降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生產成本,盡快形成規模效益,增強其在我國乃至世界能源市場的競爭力。經濟鼓勵政策是指政府制定和批準執行的各種經濟鼓勵措施,如稅收減免、價格優惠、投資補貼等經濟政策。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部件引進實行減免稅收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保證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高電價收購;為開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企業提供貼息貸款和投資補貼;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納入政策性貸款范圍,發放專項貸款;建立公共發展基金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拉動和引導全社會增加投資,形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上下游產業鏈條的持續發展態勢;建立鼓勵企業和私人投資機制,擴大投融資渠道,努力創造條件,鼓勵優秀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公司上市融資。推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府采購政策,通過政府采購刺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需求,培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場。

3 明確發展規劃和目標,建立協調的管理機制

總結國內外經驗,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要有明確可行的發展規劃和目標,確保市場規模和效益的逐步實現。根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科學制定規劃目標,并且將目標進行年度分解。規劃目標不僅要通過省級規劃和產業規劃,具體落實到每個省、每項技術和每個項目,而且要將規劃目標落實到具體的時間表,統籌安排,分階段實施,保證規劃目標的最終實現。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為一種未來長期戰略能源,需要政府花大力氣實施有效的宏觀管理和調控,設置職能明確、管理有效的機構,建立以戰略管理為核心的管理機制,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的需要。政府要逐步從依靠行政手段推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逐步發展到政府部門制定政策、規劃和標準,主要依靠市場機制推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

4 建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產業創新體系,推進產業化體系建設

今后20年是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化發展的關鍵階段,我國的總體目標是要大幅度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性能,降低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到2020年,大多數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都應該達到規模化、現代化生產的要求,實現商業化運作,為我國能源安全和能源清潔化使用做出實質性的貢獻。為此,需要建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產業體系,同時還要形成和完善產業標準和產業服務體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創新是一個動態的、復雜的過程,它不僅隨著世界能源供需矛盾的日益加劇和科學技術的持續進步而不斷發展,同時又面臨著經濟、社會、環境等諸多方面的問題,需要企業、社會、政府等多個主體的共同參與。只有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創新平臺、產業知識基礎與關鍵技術、創新投入機制、產業化政策等諸多方面不斷完善,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才能走上良性發展軌道,形成市場競爭力。

5 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方面的人才和能力建設

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創新體系建設要大力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產業化應用,以企業為主體,實現產、學、研相結合,整合現有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資源,健全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鼓勵創新,加快人才培養速度,建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人才培養基地,促進國內外信息交流。與國際標準接軌,加強運用適合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工程技術的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能力建設。加強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點行業和產品制造能力建設,加強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開創者和管理者。在政府的支持下,實施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化和商業化發展戰略。通過自主創新與引進、消化和吸收相結合,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和創新,力爭掌握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核心技術,實現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設備的產業化和本土化。

6 提高全社會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意識,形成全民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社會環境

加強全社會的科普教育,提高公眾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樹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中國未來主體能源的觀念。各級政府應該率先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在政府采購計劃中積極購買和安裝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品,帶動全社會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程,鼓勵國家級大型企業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并引導其積極投入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技術開發和設備制造中去。對企業和個人自愿認購高價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品的行為予以鼓勵。

可再生能源發展趨勢范文第3篇

內容摘要:世界各國在風電產業發展方面都有各自的優勢,本文分析了美國、德國等國的風電發展現狀,就法律法規和政策發展方面等進行了綜述,為我國風能發展提供參考。

關鍵詞:風電產業 風力發電 可再生能源

1973年發生石油危機后,美國、西歐等發達國家為尋求替代化石燃料的能源投入大量經費,動員高科技產業,利用計算機、空氣動力學、結構力學和材料科學等領域的新技術研制現代風力發電機組,開創了風能利用的新時期。當前,全球約有80個國家和地區都在大力發展風電產業,世界風電發展的趨勢是:產業重組、風機的單機規模不斷增大。比較典型的發達國家風能發展情況概況如下。

發達國家風能相關法律規定

美國:1978年的《能源稅收法》:該法為風能等可再生能源提供了各種各樣的稅收優惠政策和5年的加速折舊方案。例如規定:“風力發電投資總額的25%可以從當年的聯邦所得稅中抵扣”。1990年的《清潔空氣法案修正案》:該法案是鼓勵美國在經濟和工業增長過程中提高人民身體健康和環境質量。規定為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和分配建立一個激勵的返還費用,該費用承擔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潛在風險。允許十年到二十年的分期償還期來回收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術的資本成本。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EPACT):該法對風能等不同種類的可再生能源采取不同的優惠扶持政策,例如:生產抵稅、生產補助、開放電網等。《2005年國家能源政策法》:該法通過減稅等可再生能源經濟激勵機制,鼓勵開發利用風能等來促進可再生能源,也采取了多種經濟激勵手段。《2007年能源促進和投資法案》:該法對風能的生產稅抵減期延長至2013年。

丹麥:《21世紀的能源》:該法是以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為目標進行制定的,對此,丹麥政府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同時,提高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比例。《電力改革方案》:該法目前要求電力公司有義務以固定的價格,向小規模的熱電廠或可再生能源發電商購電。1996年《電力供應法》修訂后將可再生能源電力引入富有競爭性的電力市場,并在電力供應方面給予可再生能源和其他無害環境的能源優先權,使可再生能源的成本能夠在所有用戶之間平等分配。

西班牙:《54號電力法》:該法是第一個政府法律,要求所有電力公司在5年期間保證為綠色環保電力按補貼價格支付,其基本宗旨是建立一個自由競爭的電力市場,并通過電力體制改革使發電企業和供電企業向電力庫系統售電,所有供電企業向電力庫系統購電,售電和購電價格根據電力需求情況競爭確定。1998年的法律中訂立了到2010年最少有12%的能源來自可再生能源的目標,對于風電的生產者來說,生產每千瓦時電,可以得到相當于零售電價80%-90%的電價。

發達國家相關優惠政策

(一)價格激勵政策

美國的一些州采用相對常規能源確定的可避免成本的計算方式,確定風能的銷售電價;還有一些州制定了按凈用電量收費的方法,相當于按照銷售電價確定風能電價,美國的部分州實施了風能發電價格為平均上網電價與綠色交易證書的價格之和。德國通過法律的形式,根據可再生能源技術類型和項目資源條件,制定固定價格,規定風力發電的價格是9-10歐分/(千瓦•時),十分有利于中小企業的投資項目融資。西班牙政府規定風能在常規電力銷售電價的80%-90%范圍內的浮動價格,但每年具體的價格水平由發電企業和輸電企業在浮動范圍協商確定。

(二)財政補貼

美國政府加大科技投入,1999年度財政年預算2億美元,用于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開發,2003-2006年間,美國年預算投入都在300億美元以上,并逐年遞增;在運作方式上,美國能源部通過公開招標管理公司進行管理試行私有化管理模式,管理公司負責項目經費的管理和控制,并吸引社會資金加入,加快研究開發周期。德國的風力發電價格與常規發電技術成本的差價由當地電網承擔,同時,政府還對風力發電投資進行直接補貼,通過其經濟部對單機450千瓦到2兆瓦的風力發電裝機提供120美元/(千瓦•時)的補貼,還規定電力公司必須無條件地以政府制定的保護價購買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生產的電力。丹麥的可再生能源資源利用法從一開始就含有對安裝供給建筑物電力或熱量的許多可再生能源設施和可再生能源實驗站提供補貼的條款。

(三)稅收政策

美國對風能發電實行為期10年的產品減少稅收,即每千瓦•時減少1.5美分;政府規定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生產企業可以獲得發電設施5年的加速折舊方案;技術開發抵稅是開發利用風能的發電技術,投資總額的25%可以從當年的聯邦所得稅中抵扣,同時其形成的固定資產免交財產稅;生產抵稅是風能發電企業自投產之日起10年內,每生產1千瓦•時的電能可享受從當年的個人或企業所得稅中免交1.8美分的待遇。征收生態稅是德國實施可持續發展風能的發電的重要措施,提供額外的6馬克/千瓦時到16.52馬克/千瓦時“稅收返還”政策的100及250兆瓦項目,使風力機制造商受益于其它的競爭者,2/3以上的總項目基金使用了德國制造的風力機,個人可以通過投資免稅風電場來抵消投資成本。丹麥政府對使用化石燃料的用戶征收空氣污染稅,而風能使用者則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同時,設有電力節約基金,政府對提高能源效率的技術和設備進行補貼,對能源相關污染行業征收環境稅。

(四)國家產業化政策

美國提出了逐步提高綠色電力的發展計劃,制定了風力發電的技術發展路線圖;在一些沒有政府贈款或混合貸款的條件下,利用對抗性貸款機制(提出與對手相同的優惠貸款條件)扶持其風能設備企業向發展中國家出口。丹麥政府要求風力設備制造業發展初期的電力公司必須安裝一定數量的風力發電,支持設備制造企業迅速形成規模化生產能力;通過國家贈款和政府貸款,來推動并加大風機產品的出口規模。

(五)配額制政策

即可再生能源發電市場份額制,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對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市場份額作出的強制性的規定,是政府為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場,使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達到一個由最低保障的最低水平而采用的強制性手段。即要求能源企業在生產或銷售常規電力的同時,必須生產或銷售規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它是一種框架性的政策,易于與其他制度相配套實施。1981-1999年丹麥固定電價廢止后,推出交易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即配額制度。美國雖然沒有國家級的可再生能源配額政策,但是已有大約16個州實行了較為成功的配額制,管理模式是州議會立法,公用事業委員會監管,電力可靠性委員會執行綠色證書交易和跟蹤;配額目標是不同的年份數額逐漸增長,差價處理的結果是可再生能源的電價高于市場價格,這高出的部分由聯邦政府規定的生產稅抵扣18美分/(兆瓦•時)來解決另外一部分強制電力零售商購買綠色證書來解決;義務承擔者是由參加競爭的45個電力零售商,按其售電量的比例承擔配額義務,建立跟蹤系統,對未完成配額制指標以嚴厲處罰(罰金為50美元/兆瓦•時)。

(六)科技研發政策

美國1974年成立的可再生能源實驗室是美國首要的可再生能源研究發展中心,也是美國能源部直屬的國家級實驗室,重要職能是將其開發的先進技術轉換為可再生能源市場,它下設美國國家生物質能源中心,專門負責落實美國能源部能源效率與可再生能源辦公室的生物量項目計劃,支持和促進以能源為基礎的燃料和電力等的生產技術的發展。丹麥政府積極支持風電的研究和開發,為占領風力發電制造技術的制高點,累計投入了大約20多億歐元的研發經費,支持研究機構和企業開展風力發電設備與零部件的研發和產業化。西班牙在風力發電設備制造業發展的初期,均要求電力公司每年必須安裝一定數量的風力發電機,支持設備制造業迅速形成規模化生產能力;政府還通過資助公共風能研發中心組織西班牙能源及技術研究中心,為風電技術提供研發支持。

發達國家其它優惠措施

凈計量政策。凈計量是一種有效的資源使用和支出安排,在這個過程中客戶自己產生能源以在他們的財政上進行一定程度的補償。如果用戶使用的電能要比他們產生的電能小,電力公司允許用戶的電表往回轉。在付款的時候用戶只需要支付其中的凈差額就可以了。美國已有39個州適用此政策。

綠色交易證書制度。綠色證書是表示一定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已被生產出來的憑證,但它是可以交易的。此證書政策強制規定不可再生電力生產商必須承擔的可再生能源生產義務,該義務以可再生電力占不可再生電力產量的比例表示,進而以電廠必須持有的綠色證書表示。政府對企業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核發綠色交易證書,此證書可以在能源企業間買賣,價格由市場決定。

制定發展風電目標。丹麥2004年制定了目標:即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的20%,能源長期的目標是到2050年一次能源的總消費量中可再生能源至少要供應50%。西班牙在規定了不同條件下上網電價的計算方式;西班牙也制定目標:將風能和太陽能利用作為重點,并規定2010年其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比例達到29%以上;西班牙有專門的國家可再生能源機構: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來負責電力市場的監管。

宣傳、教育和培訓因素。在德國公民中,風能具有很高的環境公信力,是其他能源的替代選擇,風能對農民來說具有特殊的意義,他們把它看作是通過出租土地和出售電力獲得額外收入的機會;許多風電場是由地方團體的捐獻部分資助的。西班牙風能開發商主動促進風能發展,包括EHN,在建設新項目前,積極與廣泛的利益主體進行協商;被協商者各式各樣,包括市政議員、保護行政論者和登山組織;目前,私人開發商和市政當局正在采取行動,向公眾宣傳風能的益處,風能在地區能源計劃中的地位,保證持續的公眾知情權和公眾支持。

結論

綜上,發達國家為了發展風能產業,都有相似的政策和措施作為支持。現概括如下:

財政補貼政策。財政補貼政策能夠極大地促進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在短期內效果較為明顯,是最為常見的經濟激勵措施。不同國家實施財政補貼的經驗表明:補貼政策作用明顯,可以減輕初期投資較大項目的資金壓力,調動投資者的積極性,增加生產能力,擴大產業規模。

研發資助政策。大多數國家都對本國的風電研發給予強有力的扶持,發達國家在研發上的投入更大,如建立國家實驗室和研究中心,為企業提供技術指導和研發資金支持等。美國、丹麥、德國、西班牙等國都有專門的國家可再生能源機構,統一組織和協調國家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推進。

認證制度及政府目標規劃。發達國家通常采用風機認證制度,以保證風電設備質量。風機設備認證基于產品類型認證和質量認證體系,包括風機的生產和安裝以及基本動力曲線檢測和噪聲檢測。一些國家為了使目前尚不具備經濟性優勢的風電,在電力市場上盡快占有一定的份額,對風機裝機容量和風電所占份額作出最低限定。

強制購買政策及國產化生產政策。西班牙等大多數歐洲國家在進出口信貸中均要求以購買其設備為前提,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部分歐洲國家先后出臺了鼓勵風電設備國產化的相關政策,促使本國的風電設備制造業及風電市場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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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穆獻中,劉炳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與產業化研究[M]第一版.石油工業出版社,2009

可再生能源發展趨勢范文第4篇

關鍵詞海洋可再生能源低碳經濟可持續發展

引言

在我國四大經濟板塊中,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發展速度最快,最具活力、潛力和創造力。這里曾貢獻了具有鮮明時代特色的“東部速度”,東部地區經濟的高速增長為全國的經濟建設做出巨大貢獻。從經濟總量上看,2010年我國東部沿海地區生產總值26005779億元,占全國國內生產總值的6482%。如果從工業增加值來看,2010年沿海地區工業增加值為11495733億元,占全國工業增加值的7146%。從出口總量來看,如果按照經營單位所在地進行核算,2010年沿海11個省、直轄市出口總額達1375690億美元,占全國出口總額的8720%以上數據是根據《2011年中國統計年鑒》相關數據整理得到。。但是,支撐我國東部沿海地區經濟增長的源動力,有相當一部分是靠高投入、高消耗和高污染、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實現的。

以能源消耗為例,2010年我國東部沿海地區工業用煤為27988853萬噸,工業石油消費量為159629萬噸,工業電力消費量為2685449億千瓦時,分別占我國原煤產量的8652%、原油產量的7863%、電力消費總量的7252%以上數據是根據《2011年中國統計年鑒》相關數據整理得到。。由此我們可以發現,我國東部沿海地區在貢獻了相當規模的GDP的同時,更消耗了令人驚訝的能源。我國東部地區的經濟增長已經呈現出對能源的高依賴性、能源消費收入高彈性的特點,其能源消費的收入彈性為西部地區能源消費收入彈性的2倍多Taiwen Feng, Linyan Sun, Ying Zhang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ergy Consumption Structure, Economic Structure and Energy Intensity in China. Energy Policy,2009(37):54755483。毫無疑問,這種增長方式主導下的沿海地區經濟“列車”,在高速運行中必然隱含著巨大的風險。

能源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人類的能源利用經歷了薪柴時代、煤炭時代,目前處在以石油和天然氣為主的時代。隨著人類大量的使用化石能源,能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制約和對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生態環境的影響越來越明顯。當前,能源短缺和與能源相關的環境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兩大問題。傳統意義上的能源利用只是就能源論能源,忽視了能源的可衰竭性以及能源—經濟—環境之間的內在聯系,而可再生能源可以不斷再生、永續利用,具有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特點。實際上,能源利用不僅與經濟系統密切相關,如產業結構、工業增加值的能耗等,還與環境系統直接相連。如果能源利用效率能夠得到有效改善,可以直接為經濟增長提供動力,甚至在經濟不斷增長的情況下, 能源消費也有可能不再增加甚至是減少,而與能源消費緊密相關的環境污染也有可能大大減輕。

進入21世紀,世界范圍內的能源必將出現新的轉型,從目前的發展趨勢看,可再生能源將是最具現實性的選擇。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是解決目前能源短缺和環境污染的一個重要手段,也是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實際上,能源、經濟和環境三者之間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三者形成了一個既相對獨立又相互開放的能源-經濟-環境系統(如圖1所示)。

圖1能源-經濟-環境系統內在關系因此,如果能源系統是可再生的話,整個系統將會永久性、持續性運轉。相對于可能窮盡的化石能源來說,可再生能源在自然界中卻可以循環再生,能源、經濟和環境組成的系統將成為“永動機”,將會為經濟增長提供不竭動力。毫無疑問,對于我國沿海地區來說,海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將為我國東部地區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提供重要支撐和保障。

海洋可再生能源開發狀況分析

可再生能源發展趨勢范文第5篇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 建筑設計 利用

前言:可再生能源即為綠色能源,主語借助環境實現自身的有效供給,是當前最具發展前景的能源類型,是實現節能環保的重要方式。

1對建筑設計中可再生能源的介紹

對于可再生能源,發展于自然環境,能夠實現持續再生,突破一次性使用的限制,為人們的生存帶來熱、力和光,是環保性的能源類型。與傳統能源,如石油、天然氣等進行對比,可再生能源對環境沒有威脅,能夠實現環保特性,能夠進行循環、多次應用。當前,被熟悉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含太陽能、風能、水能等。在建筑設計中,應用較多的是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等,給人們的生活帶來諸多良性變化。

2提倡綠色環境建筑的意義

對于環境綠色建筑,主要是依據當前能源和資源,在不影響基礎設施建設的基礎上,較多地利用對環境無公害的材料,營造更加舒適的生存環境和空間,最大程度地減少建筑領域的廢料,建設能源的利用,提升資源的利用效率。要對廢棄的土地、植被、土壤等進行再利用,實現循環應用,達到經濟效益的最大化。綠色建筑要關注生態環保,強調整個建筑過程中廢物的降低、污染的減少,也就是說,建筑過程要減少對自然環境的不利影響,例如空氣污染、固體垃圾等污染物的排放,降低對整個生態系統的影響和破壞,維系人與生態系統的平衡。綠色建筑要實現對物理環境的有效控制,借助綠色技術和綠色手段提高建筑物的舒適程度,保證使用者良好的生活環境,提高生活品質。因此,建筑中對可再生能源的應用成為一種必然。

3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設計中的應用現狀

在我國,可再生資源類型繁多,水資源更加豐富。太陽能覆蓋面積較大,輻射量較多。同時,能夠實現有效開發的風能資源也很高。由此可見,根據開采的必要條件以及使用的需要,可再生資源發展潛力較大,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滿足經濟發展中對能源的品質和數量的需求。

在整個能源構成中,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比重較大,這一優勢適合綠色經濟的發展,有助于能源長期規劃中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在再生能源在整個能源使用中具有較高的戰略地位,同時,整個經濟對其需要也呈現增長的趨勢,因此,對于當前的能源發展,既要改變能源結構,又要不斷提升能源的供給能力,保證能源供應的安全性。

4對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設計中利用的介紹

在建筑設計中,可再生能源類型較多,具有不同的應用方式和手段。

4.1太陽能在建筑設計中的應用

在建筑設計中,太陽能屬于應用比較普及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應用在集熱蓄熱墻的設計中、太陽能集熱器保溫墻板的設計等。

4.1.1太陽能具有極大的儲存量,能夠提供給地球使用的時間具有無限性,因為不用擔心太陽能源被用完,這也是其具有巨大發展潛力的重要原因。

4.1.2太陽能具有普遍性,存在與地球的大多數地區,就地就可使用,為傳統能源存在缺乏的地區提高發展方向。在太陽出現的時候,利用太陽的資源進行開發和合理,形成新的能源類型。

4.1.3 太陽能在經濟性方面比較突出。太陽能幾乎是取之不盡的,在進行收集的時候,不需要進行相關費用的支出。另外,在當前科技水平下,很多太陽能已經顯示了強大的經濟性,只需要我們支付相應的加工和研究費用,對于太陽能的開發,不需要給任何機構或者個人支付使用費用,實現成本的大幅降低,有利于經濟收益的提高。因此,太陽能的經濟性尤為突出,是很多能源無法比擬的。

4.1.4太陽能在清潔性方面比較明細,開發過程中不產生污染,儲量具有無限性,是一種十分理想的能源類型。太陽能資源的利用,通過很多方式實現,如太陽能熱水器等,其制造和使用具有極強的安全性,其利用過程中的產物具有清潔無害性。

4.1.5為了促使太陽能熱水系統能夠最大程度地發揮作用,需要完善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設計,建筑領域的施工企業也要參與其中,也要保證建筑行業的需求和標準得到滿足,使得建筑在應用中能夠滿足基本的標準和要求,實現太陽能熱水器與建筑行業應用的有機融合,實現對周邊環境的有效保護。

4.1.6對于太陽能集熱器保溫墻,主要是實現墻體與集熱器的整體化處置,實現建筑與熱反射板的有效對接,將收集的熱量借助熱管進行傳遞,實現熱能在每個房間的輸送。

4.2地熱能在建筑設計中的應用

地熱能主要是發揮地源熱泵技術的作用,當前,水-水型和土-水型地源熱泵系統兩種類型。對于地源熱泵系統的建設,三個方面的內容比較重要,即對位置的選擇以及場地的具體計劃、機房位置及大小的設計以及末端裝置的設計。

4.2.1要進行位置的合理選擇,實現全方位有效的規劃。對于地源熱泵系統,具有較為豐富的熱交換形式,在針對性的具體設計之前,要詳細調查建筑場地的水文特征,預先掌握這一地區地熱資源的分布狀況。

4.2.2對機房的位置和規模進行合理控制。機房位置與整個建筑的清潔程度密切相關,也影響到建筑物的外觀美觀性。在地源熱泵系統中,沒有常規的冷卻塔,機組主要設置與室內,對建筑物的整體設計具有明顯作用。

4.2.3 在主流的地源熱泵的末端,主要含有風機盤管和輻射吊頂兩種,前者具有較為簡介的按照步驟,后者需要有效解決夏季操作施工中,表面的結露問題。

4.3風能在建設設計中的利用

對于風能的應用較早,當前,風能的主要應用是在發電方面。與建筑相結合的是風力發電技術,在較為偏遠的地區應用較多。

4.4潮汐能在建筑設計中的利用

對于潮汐能而言,鑒于其位置的特點,使得其在利用方面相對較少,這一能源主要是由于海水在漲落潮時形成的水的高低勢差來實現的。潮汐能的大小會因為其所處地理位置的不同而出現差異,不同地區漲落潮子在時間與能量方面存在不同點,狀態各具特點。潮汐能的能力與潮量和潮差呈現正比例的關系。潮汐能的實現,是將海水的動能轉化為勢能,但是,這種能源在收集方面存在難度,受到區域限制較為嚴重。在建筑設計中,借助潮汐能進行有效發電,但是,要結合區域性特征,建設不同的電站。

5對建設綠色設計為了發展方向的展望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要充分認識到環境的重要性,實現發展與自然的和諧統一,這也是未來社會發展的基本原則。因此,發展綠色建筑設計勢在必行,是適應時展的要求。建筑設計在未來,要大力發展和應用可再生資源,進行循環使用。

結束語: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可再生能源的作用日益明細,占用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在未來發展中,不能只求發展的速度,忽視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尤其在建筑設計方面,要尤為重視,將綠色環保思想納入其中,實現資源使用的綠色性。要加緊研究新能源,將可再生能源的研究作為主要方向,融入建筑設計之中,發揮其自身優勢,推動建筑行業健康發展的同時,為和諧社會做出最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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