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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國家節能減排戰略的順利實施,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把調整和優化信貸結構與國家經濟結構調整緊密結合起來,有效防范信貸風險,銀監會制定了《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F將《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銀監局要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并督促其貫徹落實。
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
第一章總體要求
第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精神,從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全面可持續發展、確保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的戰略高度出發,充分認識節能減排的重大意義,切實做好與節能減排有關的授信工作。
第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促進全社會節能減排作為本機構的重要使命和履行社會責任的具體體現,強化本機構全體員工的節能減排意識,全面掌握節能減排政策法規和標準,大力增強授信工作的科學性和預見性。
第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從戰略規劃、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業務發展著手,防范高耗能、高污染帶來的各類風險,加強制度建設和執行力建設。
(一)根據本機構的業務特點、風險特征和組織架構,制定應對高耗能、高污染引起的各類風險的工作方案。
(二)根據本機構客戶所在的主要行業及其特點,制定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授信政策和操作細則。
(三)根據本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需要,制定節能減排授信程序和規范。
(四)根據授信審批人員的專業能力與經驗等,適當集中與耗能、污染風險有關的企業和項目授信的審批權限。
(五)董事會應審核和批準相關方案、政策、程序和規范,并安排適當資源,指定熟悉了解高耗能、高污染風險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相關制度的落實和執行。
第二章授信政策
第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對列入國家產業政策限制和淘汰類的新建項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對屬于限制類的現有生產能力,且國家允許企業在一定期限內采取措施升級的,可按信貸原則繼續給予授信支持;對于淘汰類項目,原則上應停止各類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發放的授信。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繞開項目授信的程序,以流動資金貸款、承兌匯票或其他各種表內外方式向建設項目提供融資和擔保。
第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密切關注授信企業節能減排目標的完成情況和環保合規情況,加強與節能減排主管部門的溝通,對其公布和認定的耗能、污染問題突出且整改不力的授信企業,除了與改善節能減排有關的授信外,不得增加新的授信,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壓縮和收回。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重點行業落后生產能力的分析,對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或其他有關部門已列入落后生產能力名單的企業和項目貸款,要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及時調整、壓縮和收回與落后產能有關的授信。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及時跟蹤國家確定的節能重點工程、再生能源項目、水污染治理工程、二氧化硫治理、循環經濟試點、水資源節約利用、資源綜合利用、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清潔生產、節能減排技術研發和產業化示范及推廣、節能技術服務體系、環保產業等重點項目,綜合考慮信貸風險評估、成本補償機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有重點地滿足其信貸需求,并做好相應的投資咨詢、資金清算、現金管理等金融服務。
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得到國家和地方財稅等政策性支持的企業和項目,對節能減排效果顯著并得到國家主管部門表彰、推薦、鼓勵的企業和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給予授信支持。
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施有差別的地區信貸政策,參照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節能減排指標完成情況,在同等條件下,對節能減排顯著地區的企業和項目,可優先給予授信支持;對被國家環保部門列入“區域限批”或“流域限批”名單的地區,要從嚴控制授信。
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國家實施節能減排戰略帶來的業務發展機遇,加強金融創新,積極開發與節能減排有關的創新金融產品。
第三章授信管理
第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本著“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客戶的業務”的原則,通過現場調查和向節能減排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征信部門咨詢以及其他適當方式,深入了解授信企業和項目的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環保合規情況,仔細分析授信企業和項目可能存在的耗能、污染問題以及可能引發的各類風險。
第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項目開工建設的“六項必要條件”(必須符合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節能評估審查以及信貸、安全和城市規劃等規定和要求)進行嚴格的合規審查,以項目獲得有關主管部門審批通過作為項目授信合規審查的最低要求。銀行業機構在進行合規審查時,既要關注形式上的合規要求,如相關審批(或核準、備案)文件的權威性、完整性和相關程序的合法性,又要關注實質上的合規要求,包括新上項目要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發展趨勢,項目環評要與規劃環評的總要求相容,技術經濟標準原則上應向國內先進水平和國際水平看齊。
第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項目建設授信資金的撥付管理。建設項目應獲得而未獲得環評審批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預先撥付資金進行開工前準備和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的設計、施工、運營與主體工程不同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暫停主體工程建設的資金撥付,直到“三同時”實現為止;項目完工后應獲得而未獲得項目竣工環評審批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撥付項目運營資金;對境內企業在境外投資建設的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授信管理中應督促建設企業遵守項目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環保及相關法律要求,遵循對國際融資項目的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評估和控制的國際良好做法。
第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項目授信的分類管理,有條件的銀行可以根據借款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將其分為三類:
A類:嚴重改變環境原狀且產生的不良環境和社會后果不易消除的項目;
B類:產生不良環境和社會后果,但較易通過緩釋措施加以消除的項目;
C類:不會產生明顯不良環境和社會后果的項目。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上述不同類型的項目授信進行分類管理。對列為A類項目和B類中有較大風險的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建設單位乃至重要的第三方如承包商、供應商、監理商等,建立和實施針對環境影響的管理制度和行動計劃、與當地社區和社會公眾的溝通制度、監測、評估和報告(公告)制度,同時通過獨立的第三方對其環境風險控制的機制、能力、結果進行監督和評估。對B類中風險較小的項目和列為C類的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建設單位的環境風險控制給予適當關注。
第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存在重大耗能和污染風險的授信企業應實行名單式管理。進入名單的授信企業包括被國家和地方節能減排主管部門列為重點監控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認定的其他存在重大耗能、污染風險的授信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主動與節能減排主管部門溝通,及時了解上述企業的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環保合規情況,不斷更新企業名單,對列入名單的授信企業要加強授信管理。
第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尋求各種方式緩釋與耗能、污染有關的合規與授信風險,可以要求建設單位提高資本金比重,發行中長期公司債(企業債),增加節能降耗的技改項目和投改計劃,并以有效益的項目建成后的經營權、現金流作為授信的質押,還可要求建設單位對項目投保建設期保險,投保與耗能、污染風險有關的工程責任險、環境責任險、產品責任險等。對存在重大風險的授信企業和項目,可以通過銀團貸款加強管理,分散風險。
第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貸產品的風險定價時應充分考慮授信企業和項目與耗能、污染有關的授信風險,按照風險與收益相稱的原則,合理確定節能減排授信定價。在確定風險調整后的收益指標和分配經濟資本時,應充分考慮高耗能、高污染行業中的企業和項目可能引發的各類風險影響。
第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密切關注國家調整產業結構、關閉落后產能對授信企業和項目償還能力的影響,密切關注節能減排政策變化和節能減排標準提高對授信企業和項目的現金流的影響,加強敏感性分析,并在資產風險分類、準備計提、損失核銷等方面做出及時調整。
第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涉及耗能、污染風險的企業和項目的授信合同管理,在授信合同中訂立與耗能、污染風險有關的條款,包括借款人聲明節能減排合規的條款,未履行承諾或耗能、污染風險顯現時,同意加速回收貸款或中止貸款的條款;同意提前行使抵質押權的條款等,并嚴格監控違約風險。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人員培訓和能力建設,積累與耗能、污染有關的專業知識,努力提高本機構對涉及耗能、污染風險的企業和項目的授信管理能力。可以根據本機構的業務規模、授信行業和客戶的風險特點,培養和引進有關專業人才,也可以借助第三方評審或通過其他有效的服務外包方式,獲得相關專業服務。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節能減排授信工作的信息披露,公開本機構的節能減排授信政策和標準,披露存在重大耗能、污染風險的企業和項目的授信情況等,接受市場和利益相關者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銀監會將把節能減排授信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評級的重要內容,將評價結果與被監管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評價、分支機構準入、業務發展相掛鉤,落實到位的,予以鼓勵。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授信比例大、增長速度快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安排專項檢查。必要時,將要求外部審計師關注被審計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和項目有關的授信風險和合規風險。
受種植業結構調整、耕作制度改變、天氣降雨頻繁、溫度適中等多種因素影響,在我國許多水稻、玉米產區粘蟲發生偏重。粘蟲是一種遷飛性、暴發性的雜食性害蟲。8月上旬以來,內蒙古通遼和赤峰、河北廊坊、唐山、保定、滄州、秦皇島、北京、天津、山西晉中等地三代幼蟲相繼暴發,面積之大、范圍之廣、密度之高為近年罕見,對玉米、谷子、水稻等秋糧作物生產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為有效控制粘蟲危害,我國中心組織制定了2012年粘蟲防治技術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望各地結合當地實際,加強粘蟲防治工作,確保秋糧豐收。
附件:2012年粘蟲防治技術指導意見
全國農業技術推廣中心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2012年粘蟲防治技術指導意見
粘蟲是一種遷飛性、暴發性的雜食性害蟲。7月中下旬以來,東北、華北地區降雨頻繁、溫度適中,氣候條件特別適宜粘蟲的集中遷入和發生為害。8月上旬,內蒙古通遼和赤峰,河北廊坊、唐山、保定、滄州、秦皇島,北京,天津,山西晉中等地三代幼蟲相繼暴發,面積之大、范圍之廣、密度之高為近10年罕見,對玉米、谷子、水稻等秋糧作物生產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據統計,全國二、三代粘蟲發生面積累計已近一億畝次,三代粘蟲危害范圍仍在擴大,為有效控制粘蟲危害,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 防治策略
針對粘蟲繁殖速度快、短期內暴發成災,3齡后食量暴增、抗藥性增強等特性,粘蟲防治應采取“控制成蟲發生,減少產卵量,抓住幼蟲3齡暴食危害前關鍵防治時期,集中連片普治重發生區,隔離防治局部高密度區,控制重發生田害蟲轉移為害。密切監視一般發生區,對超過防治指標的點片及時挑治”的策略。
二、防治技術
(一)防治成蟲,降低產卵。利用粘蟲成蟲產卵習性、趨光、趨化性,采用谷草把、糖醋液、性誘捕器、殺蟲燈等誘殺成蟲,以減少成蟲產卵量,降低田間蟲口密度。
1.谷草把法。一般扎直徑為5厘米的草把,每畝插60-100個,5天換一次草把,換下的枯草把集中燒毀,以消滅粘蟲成蟲。
2.糖醋法。取紅糖350克、酒150克、醋500克、水250克、再加90%的晶體敵百蟲15克,制成糖醋誘液,放在田間1米高的地方誘殺粘蟲成蟲。
3.性誘捕法。用配粘蟲性誘芯的干式誘器,每畝1個插桿掛在玉米田,誘殺產卵成蟲。
4.殺蟲燈法。在成蟲產卵期,于田間安置殺蟲燈,燈間距100米,晚8點至早5點開燈,誘殺成蟲。
(二)防治幼蟲,減輕危害。在幼蟲發生初期及時噴藥防治,把幼蟲消滅在3齡之前。
1.達標防治。當水稻田蟲口密度達25-30頭/平方米、玉米田蟲口密度達30頭/每百株以上時,每畝可用50%辛硫磷乳油、80%敵敵畏乳油、40%毒死蜱(樂斯本)乳油、75-100克加水50千克或20%滅幼脲3號懸浮劑或25%氰·辛乳油20~30毫升或4.5%高效氯氰菊酯50毫升加水30千克均勻噴霧,或用5%甲氰菊酯(滅掃利)乳油、5%氰戊菊酯(來福靈)乳油、2.5%高效氯氟氰菊酯(功夫)乳油、2.5%溴氰菊酯(敵殺死)乳油1000-1500倍液、40%氧化樂果1500-2000倍液、10%吡蟲啉2000-2500倍液噴霧防治。
2.早期防治。低齡幼蟲期可用5%卡死克乳油4000倍液、滅幼脲1號、滅幼脲2號或滅幼脲3號500-1000倍液噴霧防治,防治粘蟲幼蟲效果好,且不殺傷天敵。
3.注意事項。施藥時間應在晴天上午9點以前或下午5點以后,若遇雨天應及時補噴,要求噴霧均勻周到、田間地頭,路邊的雜草都要噴到。遇蟲齡較大時,要適當加大用藥量。蟲量特別大的田塊,可以先拍打植株將粘蟲抖落地面,再向地面噴藥,可收到良好的效果。對侵入玉米雌穗的粘蟲可采用涂抹內吸劑藥液的方法防治。施藥機械可采用自走式高稈作物噴霧噴霧機、風送式噴霧機或采用煙霧機噴霧。噴霧時要穿好防護服,戴好口罩。
(三)建封鎖帶,防止轉移。在粘蟲遷移危害時,可在其轉移的道路上撒成15厘米寬的藥帶進行封鎖;或在玉米田畝用40%辛硫磷乳油75-100克加適量水,拌砂土30公斤制成毒土撒施進行隔離。
三、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視,及時部署。各地要充分認識、高度重視粘蟲防治工作,及早部署防控工作,堅決克服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立即行動起來,充分發動群眾,搞好宣傳和組織發動工作,迅速掀起查治,力爭把其危害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強化監測,準確預報。各地農業植保技術部門應及時掌握本地發生情況,明確發生分布區域、田間幼蟲密度和重點防治田塊,及時蟲情信息,指導開展防治。未來可能發生區域的植保機構應進一步加大監測力度,及時準確掌握蟲情,做好防治準備。
(三)突出重點,集中防控。根據粘蟲的危害特點,針對玉米粘蟲重發地域集點,要強調“突出重點,集中防控”。積極組織開展專業化大面積連片統防統治,有效防治低齡幼蟲,嚴格控制重發田幼蟲轉移危害,提高防治效率和效果。
這些改革雖然動機良善,且迎合了解決司法不統一問題的實踐需求,但其中存在規范性嚴重不足的問題,也顯現出改革嘗試的隨意性,極大影響了典型案例對審判指導作用的發揮。針對這一現象,人民法院將建立規范的案例指導制度列入了“二五改革”綱要范疇。我們認為,規范案例指導制度首先應對司法不統一現象進行深入分析,再依此定位案例指導制度的功能,并在具體制度構建中加以貫徹。
一、邏輯起點:司法不統一現象的類型化分析
司法統一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內涵,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司法不統一,同案不同判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則的違背,十分有損裁判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權威。而長期以來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在我國時常出現,諸如王海知假買假索賠在甲地法院勝訴而在乙地法院敗訴的司法不統一現象(注:1995年10月,王海知假買假索賠案在北京勝訴,但在1998年9月天津一中院判決的無繩電話打假案中卻遭敗訴。類似情形還有四川綿陽和山東濟南同一年各有一起狀告腦白金虛假廣告宣傳的訴訟案件,盡管案情事實幾乎完全相同,但兩地法院的判決結果卻完全相反,綿陽消費者敗訴,濟南消費者勝訴。 已激發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對司法的不滿和懷疑??陀^看來,這一現象的產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歸責于立法對消費者定義的不明確,以致給審判權的行使帶來了難度,使裁判結果有了不確定性。盡管如此,但正如法國民法典所規定的,法官不得借口無規定或法律不明確、不完備而拒絕予以判決,(注:1804年《法國民法典》“總則”第4條。) 法官的裁判責任不可放棄。而在無法可依或無明確法律可依的情況下,裁判責任的承擔并不意味著因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便可以隨意裁判。由于其裁判職責的不可放棄,基層法院的法官對因此而產生的司法不統一并無太多可以指責的過錯,而被憲法賦予指導下級法院審判職能的上級法院恐怕難辭其咎,甚至從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正是上級法院指導審判的不及時導致了司法不統一現象的產生及擴大化。由此觀之,上級法院加強對下級法院的審判指導是解決司法不統一現象的應有對策,案例指導制度就是對策之一。但如何加強案例指導,就必須把研析問題的起因——司法不統一現象作為其邏輯起點。
我們認為,從司法不統一產生的原因看,司法不統一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兩種基本類型:其一,無自由裁量權下的司法不統一,這種司法不統一具有一定的人為性和偶然性。即在法律本身規定并無空白、模糊等瑕疵的情況下,法官本無自由裁量的空間,但因法官的專業能力、法官道德素養、司法環境等人為因素致使案件在處理時出現與可預期結果不相統一的違法裁判。法官的專業能力、道德素養、司法環境等是影響裁判質量的重要因素,法官專業素養差必然會導致對法律理解的不準確,從而使裁判在罪名的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等關鍵點上出現錯誤,道德素養低下的腐敗行徑也將使案件是非混淆,黑白顛倒,而司法環境的不理想有時也會給審判人員帶來無法抗拒的外部壓力,地方保護主義必然伴隨著受案難(注:如有些地方政府公然阻礙法院受理房屋拆遷、計劃生育等行政案件。)、審判難、執行難等現象。在法律規定十分明確,法官并無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下,受上述非正常因素的影響,裁判偏離了人們對法律的合理預期,人為制造了公正裁判與不公正裁判共存的司法不統一現象。
其二,自由裁量權下的司法不統一,這種司法不統一具有一定的天然性和必然性。有司法行為,往往就伴隨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與法律本身的固有缺陷相關。首先,法律通過特定語言而得到承載和展示,“語言之外不存在法”(注:[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學》,丁小春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頁。),但語言的表達能力是有限的,“世界上的事物比用來描繪它們的詞語多得多?!薄安还芪覀兊脑~藻是多么詳盡完善,多么具有識別力,現實中始終會存在著為嚴格和明確的語言分類所無能為力的細微差異與不規則的情形。雖然許多概念可以被認為是對存在于自然世界中的關系與一致性的精神映象,但對現實的這種精神復制,往往是不精確的、過于簡化的和不全面的?!保ㄗⅲ篬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姬敬武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64—465頁。) 因而,通過語言表述出來的法在總體意義上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適用到案件中,就必須通過法官解釋法律的行為得以具體化,自由裁量權也就因法律解釋的產生而產生。其次,立法的穩定性帶來的不足給了自由裁量權誕生的空間。穩定性是立法的必然要求,穩定的立法既限制著有權者的恣意和職權濫用,又給人們提供了一個可資參照、可以信賴的行為范式,是保證法律獲得權威的基礎和前提。但立法的穩定性也是一柄雙刃劍。立法,即使是十分具有前瞻性的立法也無法預料并窮盡人類社會生活中將可能出現的一切社會現象,無法緊跟社會變遷的步伐,因此,立法從初始時就伴生有其本身無法消除的時滯性。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英國法學家梅因指出:“在法典時代開始后,靜止的社會和進步的社會之間的區分已暴露出來”。(注:[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13頁。) 立法的時滯性必定帶來立法空白的尷尬,而立法空白又使法官獲得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正當性和必然性。
在存在自由裁量權的情形下,由于法官個性特征及價值取向的差異,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常常會出現不相一致的情況。美國現實主義法學代表人物杰羅姆·弗蘭克對1914—1916年紐約市治安法院幾千個輕微刑事案件和處理結果進行了分析,結果表明治安法官在處理同類案件時差別達到了驚人的程度。在送交一個法官處理的546個被控酗酒的人中,他只釋放了1人。而在由另一個法官處理的673個被控酗酒的人中,有531人被判無罪。在擾亂秩序行為案件中,一個法官只釋放了18%的人,另一個法官則釋放了54%的人。據此,他認為“司法是由情緒,直覺的預感,偏見,脾氣以及其他司法非理性因素決定的。”(注: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340—341頁。從這一論據也可以看出,司法不統一現象并非成文法國家所獨有,判例法國家也不能幸免。) 盡管這一觀點較為偏激,但其中蘊藏的因自由裁量權的存在而致使司法不統一現象不可避免的涵義倒也不無道理。
進一步研究可以發現,法律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授權方式不盡相同,因此而產生的司法不統一現象也不一樣,因自由裁量權的授權方式而產生的司法不統一現象可細分為兩種情形:
一種是明示裁量權下產生的司法不統一?,F實生活中的案件糾紛可謂姿態萬千,針對每種情況作出十分明了清晰、細致入微的對應規范,使法官在適用法律時充當“自動售貨機”的角色,并非立法不愿,實屬立法不能。因此,立法者在明知其無法達到這一宏偉目標時,有時也不得不在特定范圍內明確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在立法上,這種明示的自由裁量權通常表現為定量的裁量權。如刑期年限的長短,絕大多數情況只能用“3年以上7年以下”等字眼來表述以供法官選擇適用,混合過錯中民事責任的分擔也只能視其“實際情況”來確定各自的擔責比例。可以想像,在如此明示授權的前提下,相同案件出現不盡相同的裁判,司法出現不統一現象幾乎是不可避免的。
另一種是默示裁量權下產生的司法不統一。即立法本意并沒有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但由于人們對法律載體的語言理解出現分歧,或是傳統法律理解損害現時的社會整體利益,或是社會變遷過程中產生了新的社會關系需要司法作出調整,而秉性穩定的立法本身又無法迅速回應如此種種不可預見的客觀情況,加之法官裁判職責的不可放棄,所以,綜合考量就可以得出,立法在這一特定情況下必然隱含著默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意思,這種裁量權一般關涉到案件的定性問題。既然司法前提——法律本身出現了模糊或空白,在不同法官不同的價值判斷下,司法結果從總體而言或從比較角度來看也可能就是模糊的,盡管單個裁判必然是明晰的。
二、功能定位:案例指導制度消減司法不統一的進路
規范案例指導制度似乎是隨著司法不統一現象逐漸被社會所關注而浮出水面的,但解決司法不統一的努力卻并非從此而開始的。事實上,我國的立法及司法體制設計了很多種途徑來解決司法不統一問題。譬如,通過立法修改、立法及司法解釋可以填補立法空白,明確法律含義,消除理解分歧,統一司法尺度;通過審級設置,上級法院不僅可以為不滿一審判決的當事人提供救濟的機會,而且可以憑靠其較高權力位階所有的潛在影響力及現實中改判、發回重審措施的運用來糾正下級法院對法律的錯誤適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所轄范圍內的司法統一。此外,各種內外部監督力量和制度、法官本身的裁判自律意識、法官職業化建設等等都是約束或規范法官行為,引導裁判結果趨于合法化、正當化,增進裁判的可預期程度,促進裁判前后一致,避免“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注:賀衛方:《論最高法院》,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8月23日。) 情況發生的重要要憑靠。
可以說,由于立法缺陷、法官素質參差不齊及自由裁量權的必然存在,司法不統一現象是任何司法制度都無法根除的痼疾。但正如有學者所言,“雖然法律人永遠也不可能成為在實驗室里工作的自然科學家,但是,他們仍然需要追求確定性,同樣的事項同樣對待便是這種確定性追求的標志”,(注:賀衛方:《統一之道》,載《河南社會科學》2003年第1期。) 為實現司法于統一目標的趨近,再多的制度都可能都是不夠的但卻是必須的。
無疑,借鑒判例法但又期望避免判例法的弱點,建構我國現行司法體制所能包容,現實又迫切需要的案例指導制度也是消減司法不統一現象的有效手段之一。目前,盡管不少法院進行了案例編輯工作和制度性的改革嘗試,但這些自發性的努力顯得比較混亂,其表現舉其要者有:一是案例編輯的目的不明。盡管各級各地法院編輯案例都有指導審判的目的,但實踐中卻摻雜著匯編資料、記載歷史、政策宣示(注:各級各地法院匯編案例時往往將一些譬如社會影響大的案件,反腐敗過程中出現的大要案等等納入其中,而這些案件的法律適用有時并不存在爭議。這一情況說明,記載歷史、政策宣示也不適當地成為目前案例制度的功能。) 等多重目的并因此也淡化了它的審判指導意義。二是案例權威性不夠,權威載體所的案例在實踐中遭受冷遇沒有被參照適用,典型性案例的潛在約束力并未實現。(注:盡管我國目前未賦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等權威媒介上的典型案例以約束力,但在法官的潛意識中一般都認為它有一定的約束力。但由于案例指導制度的不規范,這種潛在約束力有時也遭到堅決的否棄。以近年來各地出現的學生因考試舞弊而學校拒絕頒發畢業證或學位證的行政案件為例,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9年第4期刊登了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不予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案,但近年來在南京、南昌出現的多起類似案件卻并未接受田永一案的指導,作出了相反的判決。) 三是案例的主體、載體混亂, 目前從基層法院到最高法院都在利用各種媒介案例,使審判實踐無所適從。四是指導性案例的遴選標準不明確,遴選程序不規范,不少法院只是組織了一些文字功底較好的人員,將并無通過嚴格篩選程序的案件加以整理、潤色,且未經嚴格審定就形成了本轄區內的所謂的指導性案例。
概括來說,現行的案例制度或案例編輯工作功能的定位可以說是全方位的,既有記載重大案件審判歷史的功能,又有使一般(非重大疑難)法律問題具體化的功能,也有明晰法律含義、彌補法律空白、解決法律適用難題的功能,甚至有的還承載著著書立說的功利目的。這種多元功能的定位,不但使案例制度難負其重,而且有違案例指導制度的初衷。這些問題的產生,其主要原因在于人們對司法不統一現象缺乏理性認知,且未能因此給案例指導制度的功能加以適當定位,并找到通過案例指導制度來消減司法不統一現象的進路。
我們認為,前文對司法不統一現象的類型化分析,能夠為尋找案例指導制度在其能力范疇之內如何消減司法不統一現象提供恰當的邏輯進路。在此,我們還必須重申一個前提,即案例指導制度只是解決司法不統一問題的途徑之一,期待以此來徹底解決所有類型的司法不統一現象無疑不切實際,且必將繼續導致制度的混亂,無法實現制度的良好初衷。因此,案例指導制度的功能不宜也無力多元化,集中力量解決現實迫切需要其解決且能解決的問題才是案例指導制度的著力點所在。
并非所有人為的司法不統一現象,案例指導制度都能起到作用。道德淪喪的腐敗行為如果無法因刑罰的威懾力而得到遏制,那么寄希望于案例指導制度的教化無疑是十分可笑的;而地方保護主義的肆虐、司法環境的惡劣往往與以權壓法不可分離,既然神圣的法律都不得不屈服于權力的,指導性案例又能有何作為?因此,在立法本身沒有缺陷但因這些人為因素制造的司法不統一現象中,案例指導制度無力開辟出可作用空間。但對于因法官專業素養低下造成的司法不統一現象,案例指導能起到一定的消減作用。我們認為,既然立法本身并無瑕疵,對一般法律問題(非因立法本身缺陷而出現新型、疑難的法律問題)本無闡釋的必要,但考慮到我國法官素質參差不齊的現實狀況,借助于案例指導制度來增進法律適用的準確度也不失為一種方法。但案例指導制度的主要功能著力點不應在此,尤其是最高法院不宜從事此類案件指導。一方面,這并非審判實踐普遍的迫切需要,相比一般法律問題的案例化闡釋,新的法律問題、疑難法律問題的案例化闡釋顯然更是普遍司法主體的迫切需要,也是統一司法的關鍵環節。另一方面,如果從這一功能定位出發來選擇案例,可以說幾乎每個法律條文都需要一個、幾個甚至十幾個案例來加以闡釋,如此繁重工作不僅其價值極得質疑,而且也是最高法院所無力承擔的。各地方高級法院可以根據轄區內法官的素質情況和案件審理動態,適當地開展此類案件指導工作。
如此一來,規范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消減因此而產生的司法不統一現象自然應是案例指導制度的主要功能指向。但由于明示自由裁量權和默示自由裁量權之間存有差異,定位案例指導制度的功能就應作進一步的分析,而不能草率得出上述結論。我們認為,其一,統一規范明示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應成為案例指導制度的功能。目前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對同類案件裁判不同的數量責任頗有微辭,有的法院在推行案例指導制度時也以規范這一情形為目標。比如,因推行“先例判決”制度而引起巨大反響的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法院,其負責人在談到該制度的出發點時就曾有過這樣一段表述:“在法律對某一犯罪行為規定‘3年以上7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內,是判處3年合適,還是判處7年恰當,如果有‘先例判決’作指引,大體相同的案情都處以3年或7年,那么當事人認為就是公平的、適當的。”(注:李廣湖:《“先例判決”:法制統一的有效途徑》,載《河南社會科學》2003年第1期。) 但我們認為,相同案件作出相同裁判在定性上也許是可能的,但在定量上幾乎是不可能的。也正因為立法者熟知這一規律,無力做到量化責任時的精確,所以其理性地放棄在這一方面的努力,明確授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一定意義上也是默認了因此而產生的司法不統一現象。當然,司法對此不應持消極放任態度甚或濫用裁量權,以適當的方式能動地加以干預,極力消減這種司法不統一方為正道。我們認為,對于立法明示的量化裁量權,司法機關可以通過制定量刑建議權(注:該建議也不宜上升為立法層面,否則必將使法律變得機械僵硬,無法適應復雜多樣的案件事實,也會影響裁判的實質公正。) 等等的解釋方法進行細化,減小“法律涵量”及法官裁量(注:武樹臣先生認為,某一法律規范的“法律涵量”大,該法律規范的概括程序就高,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就大,而某一法律規范的“法律涵量”小,該法律規范的具體程度就高,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就小。參見武樹臣:《法律涵量、法官裁量與裁判自律》,載《中外法學》1998年第1期。)。相比較而言,高度具體化且信息含量不大的案例在這一方面所起的作用明顯不及細化的解釋性文件。既然如此,統一規范明示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就不應成為案例指導制度的著力點。特別是承擔指導下級法院審判任務最重的最高人民法院,更不宜企圖以案例的方式來實現統一定量裁量權的目的,否則將必然因小失大,忽略了更為重要的定性指導。
其二,消減默示裁量權產生的司法不統一應是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主要著力點。首先,這反映了司法實踐最迫切的需求。與明示裁量權相比,法官行使默示裁量權更容易使案件產生不公正的結果,損害當事人及社會利益,法官行使默示自由裁量權導致的司法不統一現象在性質上也更為嚴重,且為立法本意所不愿,是社會對司法不統一現象可以進行合理指責的主要方面。無論從法官或社會的角度,都迫切需要通過案例指導制度來對此進行規范。其次,這與案例指導制度的特點相契合。與立法或司法解釋相比較,案例指導制度之所以值得推崇,并不在于它能夠提供具體化的法律解釋,而是在于它的快捷反應特點,能對默示自由裁量權下產生的疑難法律問題進行及時的規范說明,高效率地達到司法統一的目的。再次,對明示自由裁量權的定量指導具有明顯的理想化傾向,而對默示自由裁量權的定性指導則更為現實和理性。最后,與現行案例編輯工作或案例制度多元的功能相比,案例指導制度功能定位單一化可以有效解決目前案例工作中出現的主體多樣、權威不足、標準混亂等問題,能使制度的指導思想更為明確,案例的選擇標準更加清晰,指導審判的效果更加明顯,制度的權威性更高,制度體系更加科學。
三、制度構建:案例指導制度的規范化
1、指導性案例的主體。如前所述,除最高法院可以指導性案例, 及時消減因默示裁量權帶來的司法不統一現象外,各地高級法院可以根據轄區內法官的素質情況和審判動態,指導性案例,對一般法律問題加以具體闡釋。而中、基層法院不宜像目前一樣指導性案例,一是因為中、基層法院的法官素質相對而言較低,對法律問題的把握相對容易出現偏差,二是因為中、基層法院的審判任務重,無法從人力、時間上保證指導性案例的質量,三是因為指導審判的職能理應由層級更高的法院來承擔,四是因為如果各地方法院均可指導性案例,可能會出現“方言島”的危險(注:張衛平:《本土先例:觀察與思考》,載《河南社會科學》2003年第1期。),形成另一種司法不統一。
2、指導性案例的約束力問題。 由于最高法院的指導性案例是出于能動解決立法模糊或立法空白的目的,涉及案件定性的是非問題,若沒有一定的約束力,則案例指導制度有可能流于形式。有觀點認為,即使最高法院的指導性案例沒有明確的約束力,也會有潛在的約束力。但從現實角度看,至少中基層法院在適用法律時由于其裁判很少可能會因違背最高法院的指導性案例而被最高法院發現及改判,其更多的則會出于功利的目的,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同時揣摩上一級法院的意圖以避免案件被改判,所以這種潛在約束力很值得質疑。前文所舉的類似于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要求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案,盡管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指導,但各地法院仍然作出不同判決就是對這一現象的有力說明。我們認為,無論從其內容的重要性還是為追求指導效果而言,最高法院的指導性案例都應當賦予一定的約束力,對此可以把指導性案例作為司法解釋的一種輔助形式。(注:也許這使案例指導制度有走向判例法傾向的嫌疑,但我們認為,只針對某些新型疑難法律問題且經過嚴格程序挑選的指導性案例只是一種解釋法律問題的方式而已,并不具有使我國法律體系受到沖擊的力量。另外,在我國審判歷史上也曾經出現過明確賦予指導性案例以約束力的司法解釋性文件。如1985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破壞軍人婚姻罪的四個案例》,并在通知中指出:“近年來,不少人民法院反映,在處理破壞軍人婚姻案件時,對如何具體應用刑法第181條的規定在理解上不夠明確,遇到一些困難?,F將我院審判委員會第227次會議討論通過的關于破壞軍人婚姻罪的4個案例印發給你們,供參照辦理?!保▍⒁娭艿利[:《中國案例制度的歷史發展》,載《法律適用》2004年第5期。)) 而各高級法院的指導性案例不應具有同樣的約束力,但在審判實踐中也應強化案例意識,把它作為當事人辯論或辯護及法官裁判說理的根據,(注:一些傳統大陸法系國家的法院在裁判案件時,較為注重引用案例。如德國,在1990年至1995年,聯邦的判決中引用判例的比率是97.02%。1992年至1995年聯邦財政稅務法院公布的判決中有99.29%引用先例。參見王玧:《判例在聯邦德國法律制度中的作用,載《人民司法》1998年第7期。) 對與指導性案例不符的判決應通過法定程序加以修正。
3、指導性案例的選擇標準。因主體、指導目的的不同, 選擇指導性案例的標準應當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的地方。最高法院和高級法院選擇指導性案例的共同標準主要有:第一,立足于解決法律適用中的難題,而不應是簡單的案件資料編撰。第二,具有法律責任定性而非定量的指導意義;第三,有法律解釋的內容且解釋符合公平、正義之法律精神;第四,明確具體。不同標準在于,最高法院的指導性案例的內容應當圍繞因立法模糊、立法空白所帶來的重大、新型、疑難的法律問題,目的是對其明確界定一個司法準則,所選案例盡量少而精。但高級法院所選擇的指導性案例,其內容應主要限于一般法律問題的進一步闡釋,目的在于提高法官對法律應有的理解和適用能力,所選案例的數量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適當多一些。
4、指導性案例的選擇、確認程序。為了確保指導性案例的質量, 應設置嚴格的案例遴選程序。指導性案例可來源于各級人民法院,中、基層法院指定某一部門負責案例的報送工作,最高法院和高級法院設立專門的案例審查機構,由業務理論水平較高的法官組成,并聘請法學專家作為咨詢員。為確保案例的質量,案例前還應經過專門的確認程序,由最高法院和高級法院的審判委員會確認通過。
關鍵詞:隧道 特殊區段 預制梁架設
隨著國內高速鐵路的迅猛發展,尤其是近幾年高速鐵路越來越多的向西南和西北的多山地區修建,橋梁鋪架遇到了許多前所未見的新工況。例如橋隧相連區段的首末孔預制混凝土梁的架設問題。為了不切翼緣實現過隧道運架梁,國內箱梁運架設備廠家研制了幾種新型運架設備,包括運架一體機式架橋機、隧道內外通用架橋機、導梁式分體過隧運架設備等。以上幾種機型均可實現隧道進出口零距離架梁,但對于兩隧道間只有一孔預制梁的情形,橋梁鋪架非常困難。在時速350km線路上如何用運架一體機架設以上情形的混凝土梁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1、特殊區段線路研究情況
蘭新高速鐵路建成后列車時速為250km,但工程建設是按滿足時速350km的標準進行施工修建。整條線路為有碴軌道,混凝土梁寬為12.2m,梁高為3.05m,隧道斷面半徑為6650mm,最寬處為13300mm,曲線半徑不小于5000m。圖1是蘭新鐵路隧道斷面圖。
圖1 蘭新鐵路隧道斷面圖
中鐵十八局在所建標段中遇到了極端特殊工況,即紅崖村隧道出口:橋臺距離隧道口斷面-0.92m,出洞口經一孔32m預制梁和0.08m路基進入米拉灣隧道,架梁設備為雙梁運架一體式架橋機。圖2是運架一體機常規架梁實況照片,該機型施工原理及結構特點業內人士已經很了解,本文不做贅述。下面針對該特殊工況詳細研究架梁過程。
2、特殊區段橋梁架設方法研究
運架一體式架橋機由運架梁機和下導梁機共同組成。運架梁機用于吊運下導梁機橋頭就位和橋間轉移,吊運混凝土梁到達待架孔位,配合下導梁機完成箱梁架設;下導梁機用于引導運架梁機喂梁,完成箱梁架設,自行倒運支腿完成過孔。
運架一體機出隧道口架梁的難點是混凝土箱梁在隧道內提升高度受到限制,下導梁正常架梁位又在隧道路面以上,導致運架梁機不能在隧道內攜梁與下導梁架梁小車對接。為了實現出隧道口零距離或負距離架設箱梁,就需要將下導梁機降至低位,使下導梁上軌道面低于混凝土梁下平面100mm以下。
本案紅崖村隧道出口與米拉灣隧道進口之間僅有一孔32m梁,且隧道進出口與墩臺緊密相連,在運架梁機與架梁小車對接時,混凝土梁仍未出離隧道,由圖1可見,混凝土梁在隧道內的提升高度極限為2350mm。而下導梁結構本身高度為2200mm,運架一體機的架梁工法決定了正常架梁時下導梁必須處于路基面以上320mm,下導梁上軌道面與混凝土梁下平面之間還需預留100mm安全距離,即正常架梁時混凝土梁下平面距路基面間隙應不小于2620mm,遠大于2350mm??梢娀炷亮号c下導梁之間已經發生干涉。采取的架梁方案為將下導梁降至低位,即取消下導梁與路基面之間的間隙,將導梁直接放置于隧道路面上。這帶來另一個問題,喂梁到位后下導梁無法前抽。因為導梁長達82m,自重較大,直接放置于地面上摩擦阻力非常大,前抽動力不足。解決的辦法是事先在隧道路面上相應位置設置凹坑,凹坑的深度及長寬尺寸需根據輔助托輥裝置外形尺寸進行設計,滿足恰好將輔助托輥放置于內而托輥踏面露出地面50mm高度。這樣既實現了降低導梁高度的目的,又可將導梁下軌道面置于托輥上變滑動摩擦為滾動摩擦。架梁前事先將輔助托輥放置于路基坑中,下導梁放置于輔助托輥上就位。另外,由于導梁與地面間隙過小,其自身撓度會使得導梁前端啃住地面而無法前抽。解決的辦法是準備若干φ50mm,長度大于3m的圓棒料放置于導梁前端下軌道面與地面之間,隨著導梁前抽不斷倒換圓棒使得導梁前端始終在圓棒上,圓棒沿地面前滾。此舉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大前抽阻力,需在架梁小車前抽動力之外補充額外的前抽力。由于工況特殊,交通不便,無法借助推土機等外部動力,辦法是在距導梁前端50m處預埋固定樁,固定樁強度要達到水平方向拉力不小于15t。將導梁前端支腿吊架裝置的起升卷揚機構拆下,卷揚電機和卷筒安裝于導梁前端箱梁內部,定滑輪組栓接于導梁前端面上,動滑輪組浮動,動、定滑輪組之間由φ13鋼絲繩纏繞,倍率為10,用一根φ32鋼絲繩將動滑輪組與固定樁連接起來。當導梁需要前抽時,卷揚機構與架梁小車同時驅動,即可實現導梁前移。由于卷揚機構卷筒容繩量有限,導梁前抽5m后需停下,調節φ32鋼絲繩長度將動滑輪組前移5m,再繼續前移導梁,如此反復實現導梁步進式前移。此法雖架梁效率偏低,但可實現在無需外部輔助設備的情況下架設兩隧道間的僅有一孔預制箱梁。具體實施步驟見演示圖3。
3、結語
多隧地區高速鐵路橋梁的架設一直是施工難點,特別是橋隧相連區段,架梁效率普遍偏低,近年來投入使用的運架一體機式架橋機可以方便的運梁過隧道和橋間自行轉場。然而對于兩隧道間僅有一孔預制梁尤其是進出隧道口負距離架設箱梁仍是橋梁鋪架的難點所在。本文研究的架梁方法雖效率偏低,卻可以利用運架一體機自身機構實現特殊工況橋梁架設,避免特殊區段采用傳統的現澆模式,節省工期,降低施工成本,可供工程建設單位技術人員研究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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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山彝族自治州是我國最大的彝族聚居區,由于各種因素的限制,涼山州仍是四川省內社會經濟發展稍微滯后的地區。近些年涼山州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在推進義務教育發展上下了不少功夫,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與成都、綿陽、攀枝花這樣的城市還存在一定的差距。涼山州有自身的發展實際,其中義務教育仍處于薄弱環節。針對初中《道德與法治》課程的教學來說,目前的教學效果不容樂觀。在一線的教學中還存在若干的問題,比如教材老舊更替的同時,教育教學理念沒有同步優化;仍然高度重視考試成績,素質教育邊緣化嚴重;缺乏有效的教師培訓,教育教學質量有待提升。這些問題必須給予正視,否則是阻礙《道德與法治》課程的教學發展。
一、民族地區《道德與法治》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分析
針對涼山州初中《道德與法治》課程的教學來說,雖然實行了一年的時間,但是在一年中面臨的困惑和存在的問題是比較突出的,這些問題解決不了勢必對嚴重阻礙《道德與法治》課程教學的發展。
(一)教材老舊更替的同時,教育教學理念沒有同步優化
對于涼山州《道德與法治》課程使用的教材來說是教科版的,與老版的《思想品德》相比,七年級上冊的變動不大,五個單元中只有一個單元是全新的內容。《思想品德》第四單元是《人與人之間》,《道德與法治》第四單元是《誰為我們護航》。其它的四個單元在目錄和內容上都有很強的相似性,當然在具體的內容上是有所調整和改動的。而七年級下冊的內容有截然不同了,只有《思想品德》第三單元《無序與有序》和《道德與法治》第五單元《無序與有序》的單元題目一樣,但是在每一課的內容上又基本不同。細心的老師會發現,七下《道德與法治》課程的其它四個單元內容多數是八年級《思想品德》選取而來的,在內容上是有所調整和改變的。針對《道德與法治》的教材來說,變化是非常大的,但是在授課的過程中,一些教師沒有及時的研讀《教學大綱》,也沒有認真分析新教材和比對老教材,在教學上存在一定的思維定勢。很多教師拿起教材就上課,首先結合老教材勾畫知識點,覺得只要把知識點落實好了,學生的筆記整理好了,就萬事大吉了。那么素質教育何在?道德熏陶何在?法制教育何在?教材老舊更替的同時,教育教學理念沒有同步優化,這是涼山州《道德與法治》課程教學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仍然高度重視考試成績,素質教育邊緣化嚴重
涼山州每學年度都舉行州、市級別的統考,各個學校相互比對,成績被納入目睹考試的有效基數。那么教育主管部門、學校層層施壓,最后教師要晉級晉職也要拿成績說話。自然而然,成?仍然成為目前《道德與法治》課程教學的主要目標。臨近期末考試,各學校各教研組,層層施壓,想盡一切辦法,大搞題海戰術,定做復習提綱,讓學生走上“背多分”之路。在新授課上,教師首先完成的教學設計就是知識點的落實和作業設計,所有的教學手段都是為提升學生成績服務的,素質教育被嚴重邊緣化,這與《道德與法治》課程改版的初中是背道而馳的?!兜赖屡c法治》課程培養的不是讀書記憶的機械,而是活生生的,充滿情感和擁有是非觀念的現代公民。
(三)缺乏有效的教師培訓,教育教學質量有待提升
教學活動包括教師的“教”和學生的“學”兩個部分。起引導作用的是教師的“教”,其關鍵作用的是學生的“學”。學生“學”不學跟興趣的濃厚性有直接關系,如果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又與教師的“教”有關聯性。為此,新形勢下,如何提升教師的教學魅力和教學技能顯得至關重要。教師這個行業圈子比較窄,工作之后很多的教師沒有及時的開展“繼續學習”,通過自學來提升教師的素養在一般老師身上很難完成,那么在職培訓就成為提升教師素質的關鍵所在。一些學校每周都會召開教研組會議,也會有公開課交流,但是起到的效果不太明顯。《道德與法治》課程內容畢竟發生了一些調整和變化,一些老教師和沒教授過《道德與法治》課程的老師也沒有辦法給出很好的建議,這也使得課程教學的質量不高。2016年開課以來,在此方面的培訓較少,針對性的培訓更少。一些農村學校的老師只能閉門造車。
二、新形勢下優化民族地區《道德與法治》課程教學的對策研究
《道德與法治》的課程教學,由于教學目標和內容的調整,再加上實施的時間才一年,還處于探索階段,存在一定的教學問題也是在所難免的。但是我們可以總結經驗,透過文獻研究,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針對性的策略,這樣可以少走彎路,促進《道德與法治》課程教學的可持續發展。
(一)強化教材教法研究,轉變不合時宜的教學理念和教學思維
《道德與法治》與《思想品德》相比,在教材名稱、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上都發生一定的變化,那么教學理念也應跟著發生變化。所以作為教師要強化教材教法研究,轉變不合時宜的教學理念和教學思維,從個人、教研組到學校都要認真研讀《教學大綱》,認真研究教學教法,實現資源共享,針對存在的教學困惑,通過集體的力量給與解決。《道德與法治》課程是我國倡導以德治國和以法治國戰略的需要,是培養現代公民的需要。那么在授課的過程中教師要摒棄“唯分數是從”的理念,在重視智育的同時,強化德育、美育和法制教育。在課堂授課的過程中,讓渡更多的時間給學生,激發學生學習的參與性和積極性,在評價學生上也做到多元化,關注學生的個性發展和品質發展,培養學生遵規守紀的觀念,提升學生深度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比如在學習七年級上冊第一課《走進初中》 的時候,那么以往的教學模式就是教師講解學校的一些基本情況,有條件的可以借助多媒體輔助教學。其實針對這堂課來說,就是了解學校,認識新同學。那么要想完成既定的教學目標,教師可以把理論課堂變成實踐課堂。讓學生走出教室,從既定的學校位置出發,一路講解,一路觀察,一路討論,這樣下來,學生對學校就會有更為直觀的認識,并且在活動中也會認識新同學和新老師,這樣的教學效果絕對比課堂講授好得多。
(二)正確認識《道德與法治》課程,促進學生的可持續發展
《道德與法治》課程的教學不是讓學生機械式的記憶相關知識,而是在課堂上,開展道德教化、培養他們遵紀守法的觀念,讓學生獲得知識的同時,實現能力的提升和情感價值觀念的塑造,促進學生的可持續發展。涼山州作為彝族地區,有自身的發展特點,在教學上也要適當的擴充教學內容,在教學方法和評價方法上要做到因地制宜。《道德與法治》課程針對的是全省的學情,那么針對涼山州來說,教師在授課的過程中可以適當的滲透和增加有關“民族團結”、“禁毒防艾”“涼山歷史”、“彝族文化”等內容。在評價學生上,關注學生的成績,但是更關注學生的成長和發展。同時,強化校際合作,學科融合,加快校本研修。
(三)做好相關培訓,強化資源研發和共享
針對《道德與法治》 課程來說,畢竟是“新”課程,那么做好相關的培訓就必不可少了。從教學大綱、教材教法、教學觀念到教學模式等,都可以進行適當的培訓。培訓的方式很多,可以是專家培訓、教師經驗交流、賽課等等形式。目前最為有效的方式就是強化理論培訓,突出實踐交流。讓有經驗的老師,特別是教學理念新,教學成績突出的老師現身說法。就西昌市區來說,陽光學校、航天學校、俊波外國語學校、天立學校、州民中、川興中學等,都有一批能干的教師隊伍,可以酌情甄選幾位,做一次全州性的實戰培訓。強化與省教科所的聯系,發揮州、市教科所的作用,舉辦相關的培訓活動。另外,各學校在教育教學的過程中,往往“各掃門前雪”,校際之間基本上很少有往來和聯系,那么這是不利于《道德與法治》課程長遠發展的。強化資源研發和共享是短時間內提升課程教學有效性的最佳選擇,教育主管部門牽頭,可以編寫相關的教育教學資料和手冊,給一線的教師答疑解惑,強化教師間的交流與溝通。已建立的教師微信群和QQ群,發揮它們的作用,讓這些交流的平臺成為促進課程教育教學發展的加油站。
(四)確定科學的教學目標,重視學生的品質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