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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加強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政府職能部門,承擔著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職責。加強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其市場監管、行政執法、消費維權等職能作用,是堅持以人為本的根本要求,關系全市1.3萬戶企業和8.8萬個體工商戶的健康發展,關系全市消費者的消費安全。加強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其在營造經濟發展環境、服務市場主體發展、服務園區和項目建設、服務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建設中的職能作用,是促進經濟發展的根本要求,有利于促進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進一步加快職能轉變,更好地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堅定不移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加強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體制機制優勢和市場經濟衛士的職能作用,是建設和諧社會的根本要求,有利于維護統一、開放、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有利于促進盡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實現。
二、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能作用
全市工商系統要適應“新三定”實施和停征“兩費”后工商系統的新形勢、新任務,立足工商職能,創新服務舉措,全力服務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一要發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系市場主體廣泛、了解市場情況深入的優勢,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為投資決策提供支撐。二要發揮企業登記、市場準入等職能作用,千方百計擴大市場主體總量,千方百計提升市場主體質量。三要充分發揮商標服務職能,大力推進“品牌強市”戰略。在商標總量上要有新突破,培育一批、注冊一批、儲備一批;在地理標志商標上要有新突破;在爭創中國馳名商標上要有新突破;在爭創省著名商標上要有新突破。各級政府要加大對馳名商標、著名商標企業的獎勵力度,營造良好的品牌爭創氛圍。四要充分發揮工商部門服務企業融資的職能,大力拓展股權出資、股權出質、動產抵押和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工作,大力扶持和發展小額貸款公司。五要充分發揮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作用,以良好的市場環境,服務各類市場主體的健康發展。創新體制機制,推進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設,實現監管與發展、監管與服務、監管與維權、監管與執法的統一。
三、切實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力度,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嚴格市場主體準入,規范市場交易行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要深入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強化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支持工商部門對食品批發企業推行“票證通”監管系統,對流通領域食品企業實行“網格化”監管,構建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保障人民群眾食品消費安全。形成打擊傳銷的合力,嚴厲打擊傳銷行為,推進“無傳銷社區(村)”建設。進一步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切實維護公平公正的競爭秩序。努力加強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監管和合同監管,建設“信用巢湖”。加大商標、廣告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商標侵權假冒行為和廣告違法行為。主動圍繞熱點難點問題,深入開展商業賄賂專項治理工作。
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公安、文化、農業、質監、衛生、環保等部門的協作機制,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市場監管職能,查處經濟違法案件,共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對妨礙經濟違法案件查處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對暴力抗拒行政執法的行為要依法懲處。要強化協同配合意識,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取締無照經營、打擊傳銷、掃黃打非、查處取締黑網吧、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凈化社會文化環境等方面的職能作用,切實把打擊傳銷、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納入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考評,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努力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做出積極貢獻。
四、切實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各級政府要加強“一會兩站”建設。進一步完善“12315”維權網絡體系建設,積極推進“12315”行政執法體系“四個平臺”建設和“12315”消費維權服務站點建設,推進“12315”進社區、進農村、進超市、進市場、進企業,努力把消費糾紛化解在基層。充分發揮各級消費者協會、個體私營企業協會、商標協會、廣告協會、市場合同信用協會的作用,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指導行業健康發展,促進社會和諧。
五、切實加強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級政府要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加強領導,嚴格要求,及時聽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匯報,切實幫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關心愛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干部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在醫療保障等涉及干部職工切身利益問題上,要按照相關政策執行。要落實好流通環節食品檢測經費,并把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設納入政府總體規劃,加大支持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導班子成員調整,要主動征求當地黨委、政府意見。
承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當事人資格是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和促進著作權的合法、合理使用的需要。在信托關系之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當事人適格,是直接基于自己所享有的實體權利而當然具有訴訟實施權,故而在著作權信托合同中不需要明確約定受托人的訴權。但著作權信托活動并不排斥民事活動。在委托關系之下,有必要根據任意的訴訟擔當理論,承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當事人適格。域外著作權人在法定條件下可直接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但域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我國境內不具有正當當事人之資格,而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基于相互代表協議提起訴訟時,則具有正當原告的資格。
關鍵詞: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信托 當事人適格
2001年 10月 27日修訂的《著作權法》第8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 ,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據此,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就他人的著作權提起訴訟時的當事人適格問題得到了法律上的明確認可。[1]
而從司法實踐來看,在此之前,已經存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原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的案例。[2]盡管如此,關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當事人適格問題,仍有諸多方面需要理論上的深入論證和立法上的進一步完善,例如,哪些情形下有必要承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正當當事人資格?在不同情形下其當事人適格的基礎是什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訴權與著作權人的訴權之間的關系如何?等等。有鑒于此,本文擬對涉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當事人適格的有關問題予以初步探討。
一、承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當事人適格的必要性
任何一個具體的民事訴訟,只有在適格的當事人 (即正當當事人)之間進行才具有法律意義,也只有如此,才能充分保護有關主體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一般來說,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關系所歸屬之主體,就涉及該權利義務或法律關系的訴訟,通常有進行訴訟的權能 (即有訴訟實施權),而有當事人適格。實踐中,大多數案件屬于這種類型。但在某些情況下,基于權利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規定,一些主體可就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以自己名義起訴、應訴而成為適格的當事人。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而言,其原本并非是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 (以下統稱為著作權人),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以下統稱為著作權),因而對涉及該著作權的訴訟,不能成為適格的當事人。但是,如果絕對地要求只有著作權人才可以成為適格的當事人,在很多情況下其實并不利于著作權人的權利保護。故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代表著作權人去行使和維護其權益就很有必要。
(一)承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當事人資格是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的需要
“著作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無形財產的特點決定了著作權人很難像物權人那樣以其對權利客體的事實上的完全占有而防止他人侵權,并且即使被侵權也不像物權被侵權那樣容易被權利人發現。”[3]而且,隨著現代復制、傳播技術的發展,作為著作權客體的智力成果的使用形式越來越多樣化,使用范圍日趨擴大,極易被他人廣為復制、傳播和使用。[4]這樣一來,在很多情況下,著作權人無法確切了解自己的作品被何人使用、如何使用,僅憑作者個人或者一兩位人的力量往往難以發現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即使其發現了權利被侵犯,且根據法律可通過行政的或者司法的途徑尋求救濟,但是,由于侵權主體的分散性與廣泛性、對各個侵權主體請求賠償的金額的分散性與小額性以及著作權人的精力的有限性等方面的限制,著作權人往往難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去解決侵權糾紛和進行侵權訴訟。所以,設立一個能夠代表和維護著作權人的權利的組織,并承認其在必要時具有提起訴訟的正當當事人資格,對于促進著作權制度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承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當事人資格是促進著作權的合法、合理使用的需要
就著作權的合法、合理使用來說,在使用者與著作權人之間往往需要一個溝通和聯結的橋梁。因為,一方面,絕大多數作者創作作品,是為了使自己的作品被使用并獲得相應的報酬,而不是單純地為了個人欣賞,然而,受個人信息渠道的限制,許多作者難以找到合適的 “買主”。另一方面,許多希望以合法的途徑使用他人作品的人,又會因找不到著作權人,或者雖能找到著作權人,但尋找著作權人所付出的成本很高,而遇到諸多困難。[5]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著作權人與使用者之間則能起到一種媒介的作用,著作權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將作品的使用許可權和獲取報酬權授予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而使用者則直接和集體管理組織聯系以便取得使用許可和支付報酬,從而有利于促進對著作權的合法而且合理地使用。在此過程中,為了提高許可使用的效率,也為了減輕著作權人和使用者的負擔,減少交易的成本,往往需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能夠獨立地進行管理活動,并在必要時能夠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進行相關訴訟。事實上,“由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面臨著大量的侵權行為,如其不具有獨立訴權,對于開展工作、維護權利人利益、對付各種侵權行為,都極為不利。所以,集體管理組織對于侵權行為具有獨立訴權是國際上通行的慣例。”[6]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當事人適格之基礎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適格的當事人進行訴訟,其法理基礎既涉及到民事實體法理論 ,也涉及到民事訴訟法理論,特別是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及集體管理行為的性質之不同界定有重要關聯。在將其界定為信托關系或者委托關系時,其當事人適格的基礎須作出不同的論證和說明。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基于信托關系的當事人適格
1.著作權集體管理之信托性質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根據著作權人的授權,由依法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收取報酬分發給著作權人的活動。對于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的性質,多數學者認為其屬于信托關系,主張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具有信托的典型特征,實際上就是受托人即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接受委托人即著作權人的委托,為受益人即著作權人的利益,而對其財產即作品,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 (包括登記作品、發放許可、監督使用、追究侵權等),并將由此產生的利益交付著作權人的一種財產管理制度。[7]
那么,將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界定為信托關系,是否符合信托理論和有關法律規定呢?
一方面,按照信托法基本理論,信托關系中一般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面的權利義務構成。在信托關系中,信托財產的管理屬性和利益屬性被分割開來,受托人和受益人各自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所有權的形式,從而使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8]委托人須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信托一旦有效成立,受托人就取得了信托財產權,可以像真正的所有權人一樣,獨立地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并且第三人也都是以受托人為信托財產的權利主體和法律行為的當事人,而與其從事各種交易。[9]但是,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受益權卻不屬于受托人,而應當屬于受益人。[10]在著作權集體管理法律關系中,著作權人將自己的著作權授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予以管理,后者則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進行有關的管理活動,并將所取得的收益 (即收取的著作權使用費)分配給著作權人。從其實質來看,著作權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間訂立的集體管理合同具有信托合同的性質。另一方面,從有關規定來看, 19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音樂著作權人之間幾個法律問題的復函》指出:“音樂著作權協會與音樂著作權人 (會員)根據法律規定可就音樂作品的某些權利的管理通過合同方式建立平等主體之間的帶有信托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由合同約定,音樂著作權協會可以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事項規定在協會章程之中。”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根據授權而獨立地以自己名義去主張權利。國務院2004年12月28日公布并于2005年3月 1實施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11]第2條則將“著作權集體管理”界定為,“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下列活動: (1)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 (2)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 (3)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 (4)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并在第20條規定:“”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自己行使或者許可他人行使合同約定的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的權利。”從《著作權法》和《條例》的規定來看,雖然其沒有明確使用“信托”或“信托合同”的表述,但其內容是與信托關系的內容基本一致的。因此,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在性質上應當界定為信托。
在實踐中,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著作權人所簽訂的合同中則往往明示該合同屬于信托關系之性質。例如, 2005年 12月 18日通過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章程》第 12條規定:“凡中國音樂著作權人,有一首音樂作品公開發表,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可以成為協會會員。”并規定會員入會的基本手續之一是,“先要與協會簽署音樂著作權合同,以信托的方式將其音樂作品的公開表演權、廣播權和錄制發行權授權協會管理。[12]
2.信托關系中當事人適格之基礎
既然著作權集體管理在性質上可認定為信托關系,那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基于信托關系是否當然地為適格當事人?換句話說,在信托關系之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當事人適格,是直接基于自己所享有的實體權利而當然具有訴訟實施權,還是基于第三人之訴訟擔當而具有訴訟實施權? [13]對于這一問題,筆者認為,由于信托關系是一種實體上的法律關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間的信托權利、義務是一種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因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行使著作權使用許可、費用收取等信托權利的過程中與相對人發生糾紛時,其當然地具有訴訟實施權,可以自己的名義為原告對相對人提起訴訟,而并非是基于訴訟擔當制度和理論享有訴訟實施權。
具體而言,按照民事訴訟的一般理論,在通常情況下,實體法律關系主體就其實體權利義務享有管理、處分之權,在該實體權利義務與相對人發生糾紛時,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當享有相應的訴權而為適格當事人。在信托關系中,受托人就信托財產取得了實體上的管理與處分之權,因信托財產而與相對人發生爭執時,自然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而成為適格的當事人。正是由于受托人具有實體上的權利義務,因信托財產與相對人發生訴訟時,是以訴訟標的之法律關系主體 (即實體權利義務主體)的身份而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的 ,所以此種情形下的當事人適格之基礎,與通常情形下的當事人適格并無不同。但委托人因信托行為而在形式上已非財產權的主體,受益人就受托財產亦無處分或管理權,故委托人和受益人均非適格之當事人。[14]此種信托理論與當事人適格理論,對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基于信托而進行集體管理活動同樣是適用的,《條例》第 20條的規定也充分說明和印證了這一點。
3.著作權信托合同中是否需要明確約定受托人的訴權
如上所述,在信托關系中,由于受托人已經取得實體上的信托財產權,可以獨立地對其進行實體上的管理、處分,與相對人發生糾紛時當然地具有進行訴訟的訴權,所以在信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即使沒有約定受托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或者說委托人即使沒有在合同中明確授予受托人訴訟實施權,受托人也是獨立享有訴權的,就涉及信托財產權的訴訟可作為當事人起訴、應訴。此種訴訟法理,對于著作權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的著作權信托,同樣應當是適用的。既然如此,《著作權法》第 8條和《條例》第 2條以及實踐中簽訂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中為什么都強調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呢?筆者認為其原因在于:第一,《著作權法》和《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的“信托”性質,為消除實踐中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否獨立地享有訴權之問題上可能存在的爭議,故立法作出了上述規定。第二,在我國,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很多人對于信托關系下受托人的當事人適格之基礎并不十分了解,甚至于存在著誤解。第三,立法上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作為當事人進行訴訟作出規定,也是為了進一步明確和強調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范圍。
4.以進行訴訟為目的的著作權信托應否允許
著作權人在發現自己的著作權被他人侵犯時,能否基于進行訴訟的目的,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著作權信托合同, ,由后者提起訴訟去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呢?這一點涉及到“訴訟信托”應否禁止的問題。所謂“訴訟信托”,是指委托人出于訴訟的目的而設立信托,由受托人取得有關的財產權利并可以以權利人的地位(即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15]因此,“訴訟信托”實際上是指委托人基于讓受托人進行訴訟的目的而將有關的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之行為。[16] 對于此種信托行為,我國《信托法》第 11條明確規定“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托”的,其信托無效。由此可以看出,對于是否應當許可訴訟信托的問題 ,現行立法采取的是否定的態度。據此,著作權人基于讓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訴訟、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之專門目的而設立著作權信托的,其信托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但筆者認為,我國《信托法》第 11條對“訴訟信托”予以禁止的規定,是一種不合理、不科學的規定,立法上對于訴訟信托沒有必要一概地加以禁止。這不僅是因為“專以訴訟為目的”這一主觀上的狀態在實踐中是難以認定的,而且是因為所謂禁止訴訟信托可以防止“興訟”、“濫訴”等理由也是難以成立的。[17]就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而言,著作權人與集體管理組織在簽訂合同時,即使是基于訴訟的目的,但由于其具有信托的各項要件,故也不應當認定其無效。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委托關系之下的當事人適格
1.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否基于委托關系而以人的身份進行活動
關于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的性質,尤其是對集體管理組織與委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問題,理論上存在“說”和“信托說”兩種不同的觀點。“說”主張集體管理組織是作為委托人 (作者等著作權人)的人進行活動,故其活動的基礎是委托,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委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關系。“信托說”則主張,作者等委托人將其權利委托給集體管理組織,而集體管理組織根據作者的要求,在信托合同的約定范圍內為作者的利益進行活動,其活動的基礎是信托。故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委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信托關系。對于我國《著作權法》第8條所規定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法律關系的性質問題,目前盡管大多數學者認為屬于信托性質,但亦有學者認為不應當將其界定為信托關系,而應當認定為法律關系,并認為其屬于我國《合同法》第402條和第403條所規定的未披露委托人的。[18] 還有學者認為,《著作權》第 8條的所謂“授權”應當既包括信托授權,也包括授權,因而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在性質上既可能是信托也可能是委托。[19] 筆者認為,根據《條例》第 2、3、 20條等條款的規定和信托理論,以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著作權人簽訂的集體管理合同的實際內容來看,應當將《著作權法》第 8條所規定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界定為信托關系,而不能界定為委托關系,此點已如前述。而且,從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相對人就著作權的使用許可、收取費用等問題簽訂合同或一方主張另一方侵權的實際情況看,雙方對原著作權人一般均是知道的,因而并非是《合同法》第 402條和第 403條所規定的未披露委托人的之問題。
筆者雖然主張《著作權法》第 8條所規定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屬于信托性質,但并不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只能從事此種信托活動而不能從事民事活動。
(1)簽訂具有信托性質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并非是強制性的,立法上并不禁止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著作權人之間簽訂委托合同。《著作權法》第 8條規定,著作權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著作權進行集體管理,由集體管理組織以自己名義主張權利并進行訴訟。這是一種授權性的立法規范,并非要求著作權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簽訂合同時必須簽訂信托合同。著作權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依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完全可以就著作權的有關問題簽訂委托合同。《著作權法》和《條例》把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界定為集體管理組織以自己名義主張權利的信托活動,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民法的規定可接受委托從事活動并不沖突,換句話說,著作權信托制度與著作權委托制度是并行不悖的。
從《條例》的制定背景來看,在審查過程中,“主導意見認為,根據權利人的授權以自己的名義為權利人主張權利是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的特點,以權利人的名義為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情形是民事行為,屬于一般民事法律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行使,條例只需規范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活動的情形,至于以權利人的名義開展活動的情形,可以依照一般民事法律的規定進行。因此,《條例》把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限定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活動,這樣就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的集體管理活動和民事活動區別開來。” [20]由此看來,立法的本意并非是要用著作權信托制度代替著作權委托制度,也并非是對一般的民事活動進行限制,而僅僅是對具有信托性質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作出明確規定,以便相關主體在民事活動和訴訟活動中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中授予集體管理組織的信托權利并非是著作權的全部權利,對于該合同中未授予的其他著作權,著作權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間仍可簽訂委托合同。根據《條例》第2條的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主要是指與使用者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和進行訴訟、仲裁。其行使的著作權范圍并非是著作權的全部,而主要是《條例》第 4條所規定的權利人自己難以有效行使的權利,即“著作權法規定的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等權利人自己難以有效行使的權利,可以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集體管理。”因此,對于著作權集體管理之信托合同中未授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例如著作權的轉讓、對作品的某種特別處理或使用等,仍然由著作權人自己享有和行使,著作權人亦可以采取委托合同的方式將該權利委托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或其他主體行使。
2.委托關系之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當事人適格的基礎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著作權人之間不存在信托合同關系,而僅存在民法上的委托關系時,其是否具有訴訟實施權而成為適格的當事人呢?按照民法上委托制度的原理,人是以被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其法律后果也由被人承擔,因此,就一般情形而言,在委托關系之下,人并不享有訴訟實施權,不具有正當當事人資格。因此,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著作權人之間僅存在民法上的委托關系時,原則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并非是適格的當事人。但是,基于更好地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的需要以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進行著作權的保護方面所具有的優勢,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人時,承認其在一定條件下可成為訴訟上適格的當事人仍然是很有必要的。
具體而言,在存在實體上委托關系的情況下,可基于民事訴訟中的任意的訴訟擔當理論,承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當事人適格。如前所述,訴訟擔當是指實體法上權利義務主體以外的第三人,基于法律規定或他人授權,以自己名義成為原告或被告而進行有關他人實體權利或義務的訴訟的制度。可分為法定的訴訟擔當和任意的訴訟擔當兩種類型。前者是指法律特別明文規定,第三人因職務上或其它特殊原因,就他人的實體權利義務可以自己名義進行訴訟之情形;后者是指非實體權利義務主體的第三人基于實體權利義務主體的授權而取得訴訟實施權所發生的訴訟擔當。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民事訴訟理論和實踐中,任意的訴訟擔當是一項重要的當事人制度。[21]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實體上的人,雖然并不當然地具有當事人適格,但是可基于任意的訴訟擔當理論,通過著作權人的授權而取得訴訟實施權,從而成為正當的當事人。此種條件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并非是實體權利義務主體,而僅僅是取得訴訟實施權,因而其當事人適格之基礎是任意的訴訟擔當,顯然不同于信托關系中受托人基于實體法律關系而當然地具有正當當事人資格之情形。
摘要:本文以2010-2012 年在山東省上市的公司為樣本,研究了股權構成對利潤質量的影響,研究發現法人股比例、高管持股比例與利潤質量都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國有股比例與利潤質量的關系不顯著,這對優化山東省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提高利潤質量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 :山東省;上市公司;股權構成;利潤質量
一、研究背景與思路
山東省上市公司數量眾多,截止2012年底,達到150多家,在滬深市場上占據著重要位置,它們的成長速度比較快,代表著東部沿海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目前,山東省為促進經濟更好更快發展,正在努力改善股權構成,提高上市公司的利潤質量。但是由于體制和歷史原因,山東省的上市公司,股權構成存在許多不合理之處,所以研究山東省上市公司的股權構成與利潤質量的關系,不僅能夠促進山東省上市公司的良性發展,而且對其他公司也具有借鑒意義。
二、研究假設
(一)國有股比例與利潤質量
本文所說的國有股,既包括了國家股,也包括了國有法人股,從股權構成角度來看,國有股、法人股和管理層所持有股份都是不能夠在市場上進行流通的。有人認為比起經濟效益來說,國有股東更注重社會效益,所以,國家的派出機構在參與公司治理時時常會帶上行政色彩,濫用權力,最終導致利潤質量的下降。但是也有人持相反的觀點,認為隨著市場的完善和國有企業的改革,國有股東更注重對企業的管理,他們在進行決策時會經過縝密思考,使得做出的決策更加合理化,避免了信息失真,從而使得利潤質量保持在較高的水平上。本文支持后者的觀點,認為國有股東在公司質量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促使利潤質量的提高。
因此,本文提出假設1:國有股比例與利潤質量呈正相關關系。
(二)法人股比例與利潤質量
雖然有人認為我國的證券市場不發達,流通股不是很集中,對公司的經營決策影響作用不大,而法人股東能夠利用其影響力,采取非法手段獲得新股發行或配股資格。但是,也有學者認為,法人是獨立的產權主體,他們進行直接投資的目的就是獲得更高的投資收益,因此,他們在參與公司日常事務決策時,首先想到的是自身的利益,并希望獲得真實的財務信息,所以法人股股東持有較大比例的股份時,就會更積極的發揮其監控、監督能力,使得法人股東與公司利益趨同,從而提高上市公司的利潤質量。
因此,本文提出假設2:法人股比例與利潤質量呈正相關關系。
(三)高管人員持股比例與利潤質量
為解決薪酬激勵帶來的問題,在股東和經理層之間建立一種共擔風險、共享利益的機制是必要的,也是很有效的,比如股權激勵制度等。通過讓管理層持有公司的股份,可以促使管理層按照提高公司價值的方式行事,從而減少股東和管理層的利益沖突,降低成本。Berle和Means(1932)提出,管理層持股可以使得委托雙方利益趨同,減少盈余操縱行為的發生。張維迎(1999)也提出,管理層持股是解決委托雙方矛盾、協調雙方利益的好方法。通過管理層持股使得管理層的利益與企業價值緊密相連,這有利于公司價值的提升和長期發展,對管理層有長期激勵作用,避免短期行為,從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管理層為了謀取自身利益而損害公司價值行為發生的可能性。
因此,本文提出假設3:高管人員持股比例與利潤質量呈正相關關系。
三、實證分析
(一)樣本選取
本文選取山東省2010 年以前上市的公司,樣本公司來源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的《山東轄區上市公司名單(截至2010 年12 月31 日)》, 采用2010-2012 年的數據,有關利潤質量和股權構成的數據來自國泰安數據庫,采取了混合數據處理方法。為保證數據的可比性,剔除了ST及*ST類上市公司、數據不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上市不足3年的公司,最終剩余樣本公司279 家。運用統計軟件spss17.0進行數據處理,最終得出結論。
(二)利潤質量的量化
(1)指標體系的設計。本文將以更貼合山東省上市公司的角度研究股權構成與利潤質量的關系,基于利潤質量的特征來構建利潤質量的評價體系,從利潤質量的可靠性、現金保障性、獲利性、成長性、安全性五個方面選取指標,但是可靠性很難量化,因此本文沒將可靠性列入衡量利潤質量的指標體系中,而是將利潤質量可靠性較差的,即審計意見類型為保留意見的上市公司剔除。各指標的選取及計算公式如下:
(2)利潤質量(EQI)的計量。首先,對數據進行標準化處理,通過KMO 和Bartlett檢驗得知上述指標變量適合做因子分析,然后,通過表2 看出,前4 個公共因子的特征值都大于1,他們解釋的累計方差達到了80.386%,解釋力度很強,所以提取這4 個公因子可以較好的解釋原有11個指標變量所包含的絕大部分信息。
然后是因子的命名。從表3可以看出,F1 主要由總資產現金回收率、現金流量比率、現金流債務比率決定,命名為現金保障性因子;F2 由流動比率、速動比率、股東權益比率決定,命名為安全性因子;F3 主要由營業收入現金比率、營業利潤率、銷售凈利率決定,命名為獲利性因子;F4 主要由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增長率決定,命名為成長性因子。
最后,計算利潤質量得分。EQI=25.344%/0.804*F1+22.938%/0.804*F2+22.006%/0.804*F3+10.098%/0.804*F4,以此方法得出的EQI作為回歸分析中的因變量。
(三)回歸分析
(1)自變量和控制變量的選取和定義如下:
(2)研究模型的設計
為了排除其它自變量對所研究自變量的影響,本文針對不同的假設設計了不同的模型,以便達到更準確的研究股權構成與利潤質量關系的目的。
EQI=a0+a1GYG+b1SIZE+b2LEV+ε (1)
EQI=a0+a1FRG+b1SIZE+b2LEV+ε (2)
EQI=a0+a1GGG+b1SIZE+b2LEV+ε (3)
其中,a0為待估計參數(截距項),a1、b1、b2為待估計系數(斜率項),ε為隨機變量。
(3)回歸結果分析
從表5可以看出,利潤質量與國有股比例之間呈負相關關系,回歸系數為0.018,且不顯著,這與假設四完全不相符;利潤質量與法人股比例之間呈正相關關系,且在10%統計水平上顯著,這與假設五吻合,說明法人股比例的提高有利于公司利潤質量的提升;利潤質量與高管持股比例之間呈正相關關系,且在5%統計水平上顯著,這與假設六吻合。
四、政策建議
(一)明晰國有股產權歸屬,履行出資人職責山東省國資委在《關于進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試點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將按照《公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正確把握好職責定位,創新監管方式,提高履行職責的能力,真正實現出資人到位而不越位,確保國有資產監管工作依法有序開展。國有股的投資主體都是國家,但是,一般來說,國家不會直接參與到公司中進行經營,而是將產權進行兩次委托,為了改善這種局面,山東省政府必須重新審視自己的職能,自己的事情自己解決,政企分開,減少行政干預,這樣才能充分發揮作用。
(二)引入機構法人股東
從法人股比例與利潤質量回歸結果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法人股比例與利潤質量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因此應提高法人股的持股比例。山東省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合理設置法人機構股東,提高機構股東的比例。因為法人股股東,尤其是機構投資者,他們的專業知識比較扎實,又有先進的管理公司的經驗,再加上他們持股一般都具有穩定性,所以,機構投資者在公司運營中的作用不容忽視。
(三)建立健全市場化選聘經理人機制,完善經理人市場建設
經理人是企業人力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高素質、高水平的經理人,企業就不會有好的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的規章制度,好的人力資源隊伍也就無從談起。而企業競爭力主要影響因素之一就是人才,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使得經理人成為治理公司的關鍵人才,其道德素質和職業能力的高低將直接影響企業的運作與發展。因此,增強經理人市場建設非常重要。山東省國資委在《關于規范省管企業權屬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中強調,選聘經理人時應該遵循市場化取向和競爭擇優的原則,以公開選聘和競爭上崗等方式進行,另外,還應與經理人簽署任期崗位目標責任書,并根據其進行量化考核,對不能完成工作目標的人員進行解聘,以保證經理人的高素質和工作勝任能力。
(四)推行實施對高管人員的股權激勵
針對山東轄區上市公司目前實行股權激勵計劃家數較少的情況,山東證監局應進行現場專題培訓,在操作層面上提供詳盡的指導,鼓勵管理層積極持股,比如實施股權激勵機制。因為管理層持股可以解決委托問題以及薪酬激勵帶來的各種弊端,通過管理層持股使他們的利益與企業價值緊密相連,這有利于公司價值的提升和長期發展,對管理層有長期激勵作用,避免短期行為,從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管理層為了謀取自身利益而損害公司價值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因此,要鼓勵高管人員積極持股,提高他們對上市公司治理的參與程度,多元化的股權主體可以更好地對公司的管理層進行監督和約束,從而提高利潤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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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中國移動4G網絡商用,“和”品牌已唱響神州大地。移動通信網絡質量的高低直接決定了廣大用戶體驗的好壞,關系到企業品牌整體形象的塑造和發展,影響著國有資產增值保值的效率。重視和緊抓通信產品的質量管理工作,既是對用戶、企業以及國家的高度負責,更是中國移動“正德厚生 臻于至善”的企業理念的具體體現。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高度重視質量管理工作,通過緊密部署,在全國各省市公司的共同協助下不斷在摸索中總結,在實踐中創新。面對近年集采招標等新的質量管理發展形勢,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逐步構建了全生命周期質量管理體系架構,豐富了集團、省、市等多級質量管理的措施和手段。同時,將經過國家認證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作為協助質量管理的資源,并加強了對供應商、第三方檢測機構的管控力度,使供應商管理、集采管理、質量監督等各方面工作逐步走上科學化、制度化、信息化的良性循環軌道。為此,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全體采購和質量管理條線的工作人員付出了極大的努力,展現出豐富的智慧和創新力。
鑒于此,我們在《移動通信》雜志社、凱爾實驗室的大力支持下從本期起開辦為期一年的“移動通信產品質量管理專欄”(以下簡稱專欄),以專欄為平臺,分享日常工作中總結的經驗,沉淀質量管理工作中的研究成果,反饋創新實踐中遇到的問題與建議,以期促進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通信產品質量管理工作的持續進步。
專欄于《移動通信》每月上半期與讀者見面,內容將主要涵蓋全生命周期質量管理體系的架構解析與具體實踐,各省市公司質量管理工作的創新舉措和解決方案,質量管理工作中的制度探討和技術解析,各國或其他優質企業質量管理的借鑒比較,以及先進成果的和先進人物的訪談。
專欄歡迎業界專家學者和從業者的批評指正,期待更深更廣的交流與溝通。
首期欄目,我們精心遴選了3篇理論與實踐并重的文章,其中既有廣東公司就供應商供應鏈管理的流程和要點提出的極具操作性的見解,也有湖南公司結合本公司情況對質量管控中到貨檢測環節遇到的問題和解決方案的分析,還有湖北公司針對服務類產品的質量管理總結出的豐富經驗。
【摘 要】運營商采購工作正在向供應鏈管理轉型,運營商供應鏈運作體系具有自身特點,基于供應鏈的質量管理模式也面臨變革。通過對運營商供應鏈特點的分析,借鑒制造業全面質量管理模式,介紹了廣東移動供應鏈全面質量管理體系構建的思路和框架,展示了運營商供應鏈全面質量管理的實踐內容、數據和案例,對運營商在現有質量管理體系基礎上進一步提升客戶感知質量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運營商供應鏈 全面質量管理 管理審核 駐廠檢測 到貨檢測 客戶感知質量
中圖分類號:F6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010(2014)-13-0049-07
1 引言
20世紀50年代,美國GE公司的費根堡姆和質量管理專家朱蘭提出了“全面質量管理”(Total Quality Management,TQM)的概念,將質量管理描述為全員、全程、全面的管理活動,但質量管理仍局限于企業內部。隨著20世紀80年代哈佛大學教授邁克爾?波特提出“價值鏈模型”(Value Chain Model)以及后續發展的行業價值鏈概念,20世紀90年代形成了“供應鏈管理”(Supply Chain Management,SCM)理論。進入21世紀,質量管理融合了全面質量管理理論和供應鏈管理理論,形成了供應鏈質量管理理論,成為管理學研究的重點領域。
在供應鏈全局視角下,產品和服務的生產、銷售、售后服務涉及供應鏈全體成員企業,質量的形成和實現過程分布在整個供應鏈范圍內,質量客觀上是由供應鏈全體成員共同保證和實現的。供應鏈質量管理突破了單個企業的內部管理邊界,具有全局性、系統性、協同性。供應鏈全面質量管理也因此更加注重質量標準的制定權、合作單位的選擇權,由此構建了一個全新的、完整的新型質量管理體系,以達成持續而穩定的質量保證能力,供應鏈具有“牛鞭效應”的傳導機制能夠更有利于實現客戶感知質量的提升。
2 運營商供應鏈全面質量管理探索
2.1 供應鏈質量管理
英國著名供應鏈專家馬丁?克里斯托弗認為,“21世紀的競爭不是企業和企業之間的競爭,而是供應鏈和供應鏈之間的競爭,市場上將沒有企業而只有供應鏈”。供應鏈質量管理就是對分布在整個供應鏈范圍內的產品質量的產生、形成和實現過程的管理,從而實現供應鏈環境下產品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其特點是:
(1)供應鏈質量管理立足于供應鏈全局的高度來考慮質量管理與質量保證,重點研究“供應鏈上質量活動與質量信息的集成”。
(2)核心企業是供應鏈的組織者和發起者,同時也是供應鏈質量管理的主體,核心企業構建供應鏈的過程,也是構建“供應鏈質量保證體系”的過程。
(3)成員企業本身都具有相對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但是在供應鏈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承擔著不同的質量職能。
(4)為了保持持續競爭能力和質量保證能力,供應鏈需要淘汰不合格成員,吸納新成員,供應鏈質量管理與單個企業相比,具有明顯的動態性和協同性。
供應鏈質量管理更加關注下列領域:
(1)質量標準與協同改進。卓越的質量表現始于嚴格的質量標準,并為供應鏈成員企業所共同遵守。供應鏈質量管理范圍廣,動態性、多參數、多源頭現象突出,因此協同研發、協同創新活動層出不窮,越來越強調雙贏競合關系。
(2)有效選擇與管理供應商。由于產品質量的形成經過許多上下游企業和組織,供應商和外協廠家提供的零部件、半成品的質量將直接影響最終產品的質量,所以必然要求加強對供應商包括外協廠家的選擇和質量協同管理。
(3)重視客戶需求與質量感知。由于供應鏈成員企業的目的是要使整條供應鏈適應和實現客戶需求,顧客需求是供應鏈質量管理的重要輸入,是新一輪質量改進的起點,要持續提升客戶感知質量,更好地實現客戶滿意。
2.2 運營商供應鏈
根據電信運營企業業務流程框架(enhanced Telecom Operations Map,eTOM),運營商供應鏈處于“企業管理(Enterprise Management,EM)”支撐層之上,“戰略基礎設施與產品(Strategy,Infrastructure & Product,SIP)”和“運營(Operations,OPS)”層的底部,SIP和OPS 兩個模塊均明確了供應鏈開發與管理、供應商/合作伙伴關系管理的內容。因此在微觀上,運營商供應鏈管理是從設備、原材料階段,到形成通信服務能力、客戶服務能力階段的全過程端到端的物資流通和供應管理,是一個重要的基礎性管理過程。
根據eTOM模型,結合移動運營商組織架構與職能分工狀況,可以構建運營商供應鏈主體形態如圖1所示。
與國際供應鏈協會(Supply-Chain Council,SCC)開發支持的供應鏈運作參考模型(Supply-Chain Operations Reference-model,SCOR)進行對比,該模型主要是基于制造業的框架體系,與運營商供應鏈結構相比存在很大差異。詳細比較如圖2所示。
運營商供應鏈具有如下特點:
(1)主導性:在運營商供應鏈中,供應鏈成員企業的技術演進路徑、產品功能需求、工藝指標要求、供應時效和服務承諾等內容主要是由運營商決定的,運營商居于供應鏈的主導地位。
(2)復雜性:運營商供應鏈不僅涉及通信主設備、網絡配套設備與材料、市場營銷物資、辦公勞保用品等有形產品,還包括工程服務、開發集成服務、運維支撐服務等各種勞務,種類繁多,商業模式、管理方式、交付形式多樣,是一個跨專業、多層次、泛接口的復雜運作體系。
2.3 運營商供應鏈全面質量管理模型
(1)總體原則
質量基于標準。質量標準是指將組織內部或最終客戶需求轉化為一組針對實體特性的定量(包括公稱值、額定值、極限偏差和允差)或定性(明確的和隱含的傾向性)的規定要求,質量標準是衡量質量水平的依據。
質量源于選擇。供應鏈質量是由供應鏈成員企業共同實現的,供應商的選擇是質量管理的源頭,供應商的質量管理水平高低決定了實際質量表現。選擇了什么樣的供應商,就決定了什么樣的質量表現。
質量重在管控。在現階段商業倫理和商業誠信體系還不夠完善的環境下,質量管控應貫穿合同的全過程,前期重能力、中期重驗證、后期重獎懲,用契約說話、按規則辦事。
質量根在感知。多一分了解,多一分理解,暢通質量反饋的通道,及時收集質量問題的信息,透明通報質量改進的進程和結果,這樣即使某些受制于結構性矛盾的質量問題未能完全解決,仍可以有效改善客戶感知質量水平。
(2)模型構建
運營商供應鏈全面質量管理包括4個層面,它是一個雙向的閉環管理過程,整體體系如圖3所示。
提出質量要求:質量需求根源于客戶(包括個人、家庭、集團客戶)需求,經過專業需求部門(包括市場運營、網絡運維、綜合支撐部門)的轉化并提出采購需求,經過采購實施活動選擇供應商并履行合同,予以需求滿足。
建立質量標準:采購需求應當具有明確、細化的產品技術規范、服務需求說明書,質量標準應當適當(符合可實施可衡量原則、經濟效率原則、持續優化原則),重要產品納入質量檢測計劃的則需提前編制質量檢測作業指導書,服務則要制定服務考核表并與考核付款掛鉤。
實施質量管理:對新入圍的供應商實施管理審核,包括供應商整體質量管理體系和關鍵工序審核;投標階段的樣品檢測能提供承諾質量與實際質量的比對,可能存在問題的可以在定標前進行履約能力審查;交付階段的駐廠檢測、到貨檢測將不合格產品進行出廠攔截、入庫攔截;建設階段和維護階段面向內部需求部門實施信息收集與進展反饋,面向供應商進行質量通報與質量改進。
提供質量支撐:質量管理要有資源投入,需要向組織人員、制度流程、系統建設等方面提供全面支撐。
3 運營商供應鏈全面質量管理實踐
3.1 標準化的內部需求管理
當前質量問題的很大部分來源于盲目追求過高的質量目標,忽視投入產出比。沒有準確的技術標準定位,就沒有合適的質量目標。廣東移動在內部需求管理上,目標是標準化,重點做好3件事:
(1)由誰要:質量標準的把關,質量管理分工標準化。由于采購集中沒有配套的管理集中,需求管理缺乏明確的歸口部門,導致集中采購工作屢屢面臨尷尬和困境。為此,廣東移動推動建立需求歸口管理制,以“不相容職責分離”為基本原則,以各職能部門職責分工為基礎,以采購全目錄為依托,明確了所有集采產品的需求歸口部門及其管理職責。
(2)要什么:質量標準的確定,質量管理等級標準化。在集中采購過程中,經常出現集采產品的標準配置不能滿足建設需要的情況。為此,廣東移動開展了集中采購產品技術規范和配置模型標準化工作,逐步建立了集中采購產品標準化“武器庫”。同時,為合理反映不同質量缺陷等級差異,廣東移動設定了質量等級制度,根據出現CRI/MAJ/MIN缺陷的數量情況,將每個檢測批次分為“優、良、中、劣”4個質量等級,具體判斷標準如表1所示。
(3)要多少:需求數量的確定,質量表現結構標準化。在集中采購環境下,存在需求不準確、突發需求多的情況,造成質量管理被動。為此,廣東移動以“無申報不分配”為原則,明確了計劃外需求管理流程,嚴格審批計劃外需求。
3.2 閉環化的供應商選擇與退出管理
(1)供應商怎么來:探索供應商認證。探索建立既與國際通行供應商認證標準模型接軌、又有廣東移動特色的供應商認證要素體系,整體架構形成E-TDS(Evaluating評估、Technology技術、Delivery交付、Servise服務)體系,全面考查供應商持續經營能力、質量保證能力、穩定供應能力、服務支撐能力,并將供應商的認證結果與招標資格審查、綜合評分項在一定程度關聯。
(2)供應商怎么選:優化供應商選擇。調整固化技術和商務分比例,分新業務與新技術類、一般服務類和一般貨物類3類進行規范,不惟價格論。同時,商務分采用二次平均值法,低于二次平均值點均扣分,追求合理低價;技術分加大客觀化力度,設置3級功能指導性指標,防止人為調控。
(3)供應商怎么管:強化供應商淘汰。分供應商黑名單、供應商產品黑名單2類情形,加強失信供應商的淘汰。
1)存在下列情形的納入供應商黑名單:
在與廣東移動的業務合作中存在行賄或提供不正當利益等違法行為的;
參加投標采購時提供虛假業績證明材料、虛假資質證明材料、與檢測單位串通的偽造檢測結果或者其他虛假材料等;
采用串通投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具有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行為;
放棄中標(中選)項目或者中標(中選)后不按照投標(參選)文件承諾與我方簽訂合同,或者與我方簽訂合同時附加其他額外條件的;
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或合同履行質量不合格造成嚴重損失的。
2)存在下列情形的納入供應商產品黑名單:
供應商履約績效評價(包括質量、價格、交付、服務)成績低于60分;
3次違規發貨行為,或框架產品執行中出現2個批次到貨檢測不合格。
3.3 前置化的質量監控管理
(1)管理審核
能力決定出品,關注供應商過程保證能力,可以防患于未然。2013年度廣東移動共完成58家供應商的管理審核,其中有37家為復審。詳細情況如圖4所示。
(2)標前檢測
在批量采購前,應實施必要的質量管理以降低批量采購的質量風險。
樣品檢測。對供應商樣品進行質量檢測,如果不合格,則暫緩或取消批量采購。這適用于新產品、新供應商或質量較差的產品的采購,可以較好地控制供應商隨意更換產品的材質、工藝、外觀及結構配置,從而影響產品質量。關于樣品使用、樣品保存、借用、更新及有效期管理、樣品檢測和封樣等方案如圖5所示。
履約能力審查:在供應商投標后或樣品封存后,供應商履約能力存在問題的,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6條規定可以展開“履約能力審查”,經查證存在虛假質量檢測指標、虛假承諾的,取消中標資格直至納入黑名單。
(3)駐廠檢測
重要的集中采購產品在產品發貨前委托第三方檢測單位在供應商現場實施檢測,檢測合格予以出貨。廣東移動完善了駐廠檢測的初次檢測、高頻檢測和飛行檢測的動態轉換機制,根據質量水平動態調整檢測頻次,在不降低質量保證能力的情況下,減少檢測成本投入,實施精細化管理。自2011年實施駐廠檢測后,一次檢測通過合格率從第1個月的16.3%提升至93.08%,具體情況如圖6所示。
(4)到貨檢測
《移動通信》2014年第11期《淺論通信運營商集中采購產品的質量監控體系建設》一文“到貨檢測”部分已經對此有詳細描述[1],此處不再重復贅述。
(5)質量分析與反饋
①質量分析
以駐廠檢測為例,按缺陷等級分析可以掌握質量問題的嚴重程度,按缺陷類別分析可以采取針對性改進措施(詳見圖7、圖8)。
②質量反饋
1)質量改進:
供應商預防糾正措施:對于重大檢驗不合格的,向供應商發出并跟進供應商預防糾正措施報告;
同類供應商橫向推廣質量預警:對于某類重大質量問題,主動向其他供應商展開橫向預警;
質量改進專項稽核:對于某類重大質量問題,對供應商發起質量改進專項稽核活動。
2)質量處罰:
質量成本轉移。高頻檢測的質量成本由供應商承擔。
質量缺陷處罰。按照管理審核、駐廠檢測、到貨檢測、在網監測不同階段的質量缺陷情況,制訂供應商質量問題處罰條款,包括警告、供應商評價扣分、扣減份額、凍結份額、暫停合同付款、終止合同、納入黑名單等。
3.4 系統化的質量支撐管理
(1)組織建設
與制造業成熟的質量管理業務相比較,運營商在組織架構、專業人員、知識和技能儲備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廣東移動通過在省公司采購部門設立專崗、市公司指定專人的方式,使質量管理更加專業和專注。同時,建立質量管理跨部門組織,每月召開月度質量聯席會議,減少部門壁壘,增進組織協同,實現質量管理全流程一體化運作。
(2)制度建設
廣東移動高度重視質量管理制度建設,編制了公司級《集中采購產品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版)》、《采購產品質量管控實施細則》。在制度基礎上,形成了完備的運作機制:每月市公司質量問題上報,每季度省公司質量問題匯總和分析,定期開展現網質量專項整改活動。同時,制訂了詳細的質量目標,包括整體產品檢測合格率、分類產品檢測合格率、分類產品供應商檢測合格率等。
(3)系統建設
按照3層架構,在規劃供應鏈系統的產品庫層,專門設計了產品的技術規范、檢測方法等內容,通過系統方式實現數據更新、固化流程、記錄保存。
4 結束語
單一的、局部的質量管理手段有局限性,需要從供應鏈全局進行質量規劃和管理。建立運營商供應鏈層面的全面質量管理體系,要更加重視質量標準、質量選擇、質量監控、質量反饋問題。沒有質量標準,質量問題可能只是主觀臆斷,合適的質量標準帶來最優的性價比,清晰的質量標準才能衡量實際質量表現。質量選擇決定供應鏈質量水平,因為運營商在供應鏈中居于主導地位,質量水平是由所選擇的供應商決定的,供應商選擇的公開性、公正性、有效性決定了實際質量表現。質量監控應當從源頭抓起、關口前移,從供應商質量管理能力審核出發,加強標前檢測防患于未然、加強駐廠檢測“不合格不出廠”、加強到貨檢測“不合格不收貨”、加強質量分析與反饋,實現質量水平持續提升。上述工作,均需要在組織、制度、系統上具有良好的支撐。由此構建的具有全局高度的、全面完整的運營商供應鏈全面質量管理體系,才能更好地實現客戶感知質量的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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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祿杰:碩士畢業于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EMBA,中國總會計師協會電信系統分會常務理事、廣東省內控協會副會長,現任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從事企業經營、財務、內審、采購、物流等管理工作。
陳懷達:碩士畢業于暨南大學,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理事,現任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采購管理中心總經理,主要從事企業經營、采購、財務管理工作。
省委書記同志強調,年12月召開的省委經濟工作會議上。貫徹好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省委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繼續目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好勢頭,實踐中要堅持重在繼續、重在提升、重在統籌、重在為民。貫徹落實“四個重在不只關系到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能的充分發揮,而且關系到工商事業久遠發展。工作中踐行“四個重在就要切實增強大局意識、發展意識、實干意識、責任意識,不時提升思想認識、精神狀態和隊伍素質,不時提高貫徹落實上級決策安排的能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不時開創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
強化服務大局意識,落實重在繼續。積極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工商部門作為市場監管的政府職能部門,積極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全面落實“四個重在具體體現,也是應對當前國際國內經濟形勢、堅決貫徹上級決策安排的肯定要求。要從對經濟發展現狀傾注更多關注入手,掌握地區經濟發展的目標任務、制約地區經濟發展的瓶頸、影響企業生存發展的主要問題等,進一步研究工商工作的切入點和著眼點,立足職能解決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問題上下工夫。要大力支持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積極鼓勵、引導個體私營經濟和外商投資企業健康發展。進一步營造促進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通過加強政策引導,提供服務信息,實施興企強市、興農富民兩大工程,開展“工商郵儲百億送貸”助企融資”等活動,協助企業解脫困境,拓展市場,煥發生機。要全面實施品牌戰略,促進外地優勢產業和行業品牌“孵化”要深入開展紅盾護農、經紀活農、合同幫農、商標富農等行動,推進新農村建設。
強化開拓創新意識,落實重在提升。不時提升工作整體水平。創新是進步的靈魂,工商工作充溢活力的關鍵。面對新的形勢、新的任務,必需把創新作為事業發展的不竭動力,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工商部門新“三定”方案,明確了服務和行政指導職能,要求我從傳統的管理型工商向服務型工商轉變;增加網絡商品交易和服務行為監管及反壟斷方面的執法等職責,要求我從實體領域市場監管擴展到虛擬領域市場監管、從一般的商品交易市場監管向社會主義統一大市場監管轉變。這些都要求我進一步創新理念,用新的觀點、新的思路來認識問題、解決問題,推動體制機制的創新,進一步加快構建適應科學發展需要的科學監管體系。要掌握好市場監管重點,改變以突擊檢查、專項治理為主要模式的監管方式,始終關注平安、健康、穩定等問題。要以經濟戶口為基礎,將各類市場主體納入系統管理,推進監管工作“四化”進程。要創新方法,堅持用黨的最新理論效果武裝干部頭腦,教育干部堅持不懈地學習貫徹科學發展觀,不時提高創新能力,以寬闊的視野、科學的思維、扎實的作風,努力打造一支能夠擔當工商事業科學發展重任的干部隊伍。要不斷健全目標考核、獎懲激勵等各項機制,營造你追我趕、奮發向上的競爭氛圍,進一步發揮干部隊伍創新的主觀能動性。
強化協調發展意識,落實重在統籌。切實樹立嶄新工商形象。良好、密切的內外關系,促進事業發展的重要保證。工商部門隊伍龐大,監管服務領域大、任務重,加強隊伍建設、實現職能到位,離不開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與關心,離不開有關部門的密切協作與支持,離不開監管服務對象的理解與配合。要建立健全全方位、多渠道的溝通協調機制,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關心與支持。要建立工作請示、演講制度,重點工作、重要活動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要建立工作聯席會議、情況通報、相互走訪等制度,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建立協同工作機制,形成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合力。要進一步抓好義務監督員隊伍建設,積極推行工商所長向監管對象述職述廉制度,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營造有利于工商工作科學發展的良好外部環境。
強化民生為本意識,落實重在為民。努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樹立民生為本的意識就是要以人民群眾為社會發展的本位,一切發展的動身點、落腳點、歸屬點都是為了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市場經濟的重要衛士,市場主體準入與監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重要職能。為此,要進一步樹立以民為本的意識,更加注重民生,從原來“管理者”角色向“服務者”角色轉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要關注困難群眾,協助其解決燃眉之急,向社會和廣大群眾宣傳、落實有關鼓勵和扶持創業、促進再就業的優惠政策。要不斷拓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思路和領域,積極構建消費維權長效機制,推進消費者權益維護工作深入開展。要重點抓好流通領域食品平安質量監管工作,從“問題奶粉”和“過期飲料”事件中吸取深刻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完善市場監管長效應急機制,抓好食品平安工作,依法從嚴監管,確保食品市場消費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