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一、電子商務帶來的法律空白亟需填補
(一)電子商務合同問題
電子商務因其獨特的技術環境和特點,對傳統的合同法帶來了沖擊,傳統的合同法已無法應付電子商務的需要。如對數據電文傳遞過程中的要約與承諾、合同條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地點,以及通過計算機訂立的電子合同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問題,都必須重新研究和探討。1996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這是世界上第一個關于電子商務的法律,它使電子商務的一系列主要問題得以解決。它賦予“數據電文”等同于“紙張書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規定了數據電文作為“書面文件”、“親筆簽字”或“原件”所需的條件和標準,及其作為法律證據的價值和可接受性。
我國現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與《電子商務示范法》類似的規定,將電子數據交換作為書面形式的一種。但《合同法》只是從法律上承認了某些電子形式的合同,具有書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對電子簽名、電子證據有效的條件等相關概念,尚未作出明確界定。
(二)電子證據問題
電子商務的電子文件,包括確定交易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各種電子商務合同,以及電子商務中流轉的電子單據,這些電子文件在證據法中就是電子證據。電子文件的實質是一組電子信息,它突破了傳統法律對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電子文件由于使用電腦硬盤或軟件磁盤性介質,錄存的數據內容很容易被改動,而且不留痕跡;另外,由于計算機操作人員的人為過失,或技術和環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丟失、損壞等,使得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脅,一旦發生爭議,這種電子文件能否作為證據,就成為一個法律難題。
(三)電子支付問題
電子支付包括資金劃撥,以及網上銀行開展的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現金、電子錢包等新型金融服務,它實質上是以數字化信息替代貨幣的流通和存儲,從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電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過無紙的數字化信息進行支付和結算,資金交付也是采用電子貨幣,通過電子資金劃撥的方式進行,因此電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為新的法律問題。
如電子支付中的簽名效力問題,就是需要認真解決的一個問題。我國《票據法》第四條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由此可見,這些規定不能直接適用經過數字簽章認證的非紙質電子票據的支付和結算方式。因此,修訂我國現行的《票據法》,或制定相應的《電子資金劃撥法》,是電子商務中支付和結算順利進行所必需的。
(四)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尚待解決
電子商務給稅收帶來了一系列挑戰,現行稅法多數是在傳統貿易環境背景下建立的,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有許多稅法問題有待解決。例如,現行稅法中的概念如何適用于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如何應對電子商務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實現國內法與國際法的協調,使立法意圖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等問題。
二、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構建
(一)構建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
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問題,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首先要從我國電子商務的實際,以及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的實際出發,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并在此基礎上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的基本框架,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打下基礎。
稅法公平原則: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負擔相同的稅負。因為從交易的本質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是一致的。確定這一原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鼓勵和支持電子商務的發展,但并不強制推行這種交易。同時,這一原則的確立,也意味著沒有必要對電子商務立法開征新稅,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現行稅法,將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法的內容中來。
其他方面的原則,包括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中性原則,維護國家稅收的原則,財政收入與優惠原則,效率和便利原則,以及整體性和前瞻性原則等,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慮。
(二)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
根據以上原則,以及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和立法的現實情況,可以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應集中在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上。在暫不開征新稅及附加稅的前提下,通過對現行稅法一些相關概念、范疇、基本原則和條款的修改、刪除、重新界定和解釋,以及增加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相應條款,妥善處理有關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法律問題。因此,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是:
首先,在稅法中重新界定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
其次,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于何種課稅對象;在稅法中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等。
(三)修改稅收實體法
在明確立法原則和基本內容的基礎上,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適時調整我國稅收實體法。我國稅收實體法主要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及其他稅法。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要根據實體法受到電子商務影響的不同情況,具體考慮對他們的修訂、改動、補充和完善。例如,對受電子商務沖擊最大的流轉稅法,可以考慮從兩個方面進行修訂。在適當的時機,對《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進行修訂,并通過立法程序賦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在對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進行修訂時,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適時增加對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相關規定。
(四)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
除考慮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之外,還應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等問題。
首先,應當在法律中確認稅務機關對電子交易數據的稽查權。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法定程序查閱或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并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和密碼的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保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違約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其次,應在稅法中對財務軟件的備案制度作出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要求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嚴格實行財務軟件
備案制度,規定企業在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
第一,應完善金融和商貿立法。制定電子貨幣法,規范電子貨幣的流通過程和國際金融結算的規程,為電子支付系統提供相應的法律保證。
第二,應完善計算機和網絡安全的立法,防止網上銀行金融風險和金融詐騙、金融黑客等網絡犯罪的發生。
第三,完善《會計法》等相關法律,針對電子商務的隱匿化、數字化等特點,會導致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的問題,可在立法中考慮從控管網上數字化發票入手,完善《會計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明確數字化發票作為記賬核算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
【關鍵詞】電子商務 合同 法律問題
一、電子商務發展之背景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網絡時代的來臨,以阿里巴巴、淘寶等為代表的電商也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各大媒體的頭版頭條,以他們為首的電商也帶來了不同于傳統經濟的網絡經濟時代。網絡經濟時代的特征日益明顯,尤其是近幾年,在中國的網民數量達到世界首位超越美國之后,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將大量的時間放在了網絡的交易上,實體店漸漸失去了吸引力。在電商和網絡交易風靡全球的同時,電子商務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也日益突出。筆者正是基于上述問題意識,由此而展開一些有關問題的探討,因水平有限,望老師不吝賜教。
二、電子商務合同之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章第二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對于“合同”這一概念,我國沿襲了大陸法系國家對合同的基本觀點。而對于“電子商務合同”,我國法律尚無明確定義。而同時世界各國以及國際組織也未有對“電子商務合同”的確切定義。原因就在于“電子商務合同”本質上亦為合同之一種,只是其載體多為數據電文等形式,故未予定義。筆者以為“電子商務合同”應有其明確定義,因其特殊地位將隨著網絡的發展而得到極大提高,法律應事先予以保障,筆者認為,所謂“電子商務合同”就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通過網絡電子傳遞等途徑而達成的有關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而有學者的觀點認為,從廣義上說,“不論是完全的或者不完全的在線合同,也不論是當事人一方或者多方使用電子方式進行要約或承諾,只要合同訂立過程使用了數據電訊方式,均可包括在電子合同內。”[1]該定義也可廣泛適用。
三、電子商務合同之主體
有關網上交易參與方,在商務部2007年3月的《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中有明確規定“網上交易參與方包括網上交易的交易方和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其中對交易方又分為“買方”和“賣方”,即利用互聯網交易產品和服務的雙方。筆者認為從這一規范性文件中我們可以推出電子商務合同的參與主體,即利用互聯網參與合同訂立的雙方。對于參與主體,可從兩方面區分:一是身份。可將參與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二是行為能力。尤其針對自然人,須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前兩種行為能力人,訂立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態相適應的合同或者純獲利的合同o須經法定人追認,否則一律為無效合同。筆者認為其中由這兩種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電子商務合同對相對人所造成的財產性損失,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有財產的從財產中支付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無財產的,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四、電子商務合同之形式與內容
根據《合同法》第二章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書面形式里包括的數據電文形式涵蓋了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而筆者以為,第十一條中的電子數據交換就專業術語的角度來看過于狹隘,可以做擴大性解釋,將其解釋為“通過計算網絡進行數據交換與交流的方式”。
就電子商務合同的內容方面,筆者認為參照《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稍作修改即可,第八項“解決爭議的方法”可以不列入內容,因從目前網上交易的爭議解決方法可以知道,提供相關交易平臺的網絡服務方有“定紛止爭”的義務,還有就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五、要約與要約邀請
要約的要件在《合同法》中已有明確規定,即內容具體確定且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有學者認為,“要約者乃以締結契約為目的而喚起相對人承諾之一種意思表示也”。[2]據此,要約可視為具有極強目的性的某種“許諾”。具體到電子商務合同,至少應當具備以下要件:一是要約人與受要約人都是適格的合同訂立當事人,雙方都應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是限制或無行為能力人所為行為已經法定人追認生效的;二是要約內容具體明確,但是不必必須達到《合同法》第十二條所做規定,可以適當放寬內容的規定以促進交易,至少要求就買賣貨物、當事人信息及有關服務等明確;三是傳達要約的方式應當明確,不存在默許的方式;四是要約人有明顯的自愿的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思。
要約的生效同《合同法》規定,采到達主義。其失效也同《合同法》規定。至于要約的撤銷,筆者有不同的觀點,因要約人通過網絡發出要約后,該數據電文即會馬上送到到受要約人處,撤回要約的通知非常有可能來不及送達,要約的發出還有可能因網絡問題而未及時送達受要約人影響其效果。筆者的觀點是受要約人只要在履行承諾之前收到撤回要約的通知即可,這樣既不至于造成損失又給力要約人一定的時間來彌補。
至于要約邀請,筆者認為其形式除法律規定的幾種外,還可以是商業網站中的懸浮廣告窗口和彈出廣告。
六、承諾
依據我國《合同法》有關承諾的規定,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承諾相關問題已可以得到很好的解決。但是關于電子商務承諾的生效和撤回,筆者認為應當另行規定,承諾應在履行承諾之后未收到撤回要約的通知才生效;承諾的撤回也應當在要約人尚未實際履行要約內容前另要約人收到承諾撤回的通知。
七、結語
如今全球商業貿易活動頻繁,在因特網開放的環境和開源的應用方式等促進下,電子商務更是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作為保護交易公平公正的法律,也應當與時俱進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此次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決定中明確提出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系和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極大加快我國經濟新體系的建設,相關的法律應予以充分保障,雖然目前的相關法律制度還不是十分成熟,但是仍然可以有依據來進行規范。
參考文獻
[關鍵詞] 電子商務 協議 原子性
目前,電子商務的發展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規模,其進一步的發展有賴于交易安全性的提高,因為安全性能的提高是電子商務實現安全交易的關鍵所在。影響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因素很多,如:基礎設施、社會、行政管理等環境方面的安全性,通信網絡的安全性,信息資源的安全性以及商務的安全等,在眾多的安全安全因素中,商務安全中的支付安全是重要的一個方面。隨著電子商務在全球范圍的廣泛應用,電子商務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在眾多的電子商務糾紛中,相當一部分是由于電子支付協議本身的缺陷引起的,因而電子支付協議成了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本文以下僅就支付協議的安全性要求進行討論。
一、電子商務支付協議的安全性要求
電子支付是指以商用電子化工具和各類電子貨幣為媒介,以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為手段,來完成商品交易的物品與金錢的交換過程。信息技術是實現電子商務的基礎,電子商務實施的前提是信息的安全保障,因此,電子商務支付協議首先是一種安全協議,它需要滿足安全協議的安全屬性,還需要滿足電子支付所要求的特殊屬性。
1.機密性:支付過程的消息應該收到加密保護;
2.數據完整性:各交易主體間傳送的消息不能被丟失、破壞或者篡改;
3.身份認證:交易各方的能確定其它的交易參與方是真實的、合法的個人或者組織;
4.不可否認性:通信主體可以通過提供對方參與協議交換的證據來保證其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即協議主體必須對自己的合法行為負責,不能也無法事后否認。
5.可追究性:電子商務交易發生糾紛時,可通過歷史信息獲取交易當時的情況,從而獲得解決交易糾紛的能力。
6.原子性:在任何情況下,交易完成正確額金額,交換正確的商品,或者當交易取消后就不存在金額與商品的交換。
以上安全屬性中的機密性、數據完整性、身份認證性都是普通安全協議必須滿足的,而不可否認性、可追究性和原子性則是電子商務協議所特有的。
二、支付協議中的原子性及擴展
J.D.Tygar提出電子支付協議中的三級原子性的目的是用來規范電子交易中的資金流、信息流和物流。
1.錢原子性。錢原子性是指電子商務交易發生前后資金守恒。資金在電子支付過程中既不會創生也不會消失,客戶的錢的減少等于商家錢的增加。滿足錢原子性是電子支付協議最基本的性質。是協議其它原子性的基礎,一個電子支付協議如果不滿足錢原子性,別的原子性就無從談起。在目前一些著名的電子商務協議中,除了Digcash協議不滿足錢原子性外,其它的都滿足錢原子性。
2.商品原子性。商品原子性協議首先滿足錢原子性,商品原子性是要保證付了款必須收到貨物,收到了貨物必須付了款,絕對不會發生付了款而收不到貨物,或收到了貨物而未付款。保證客戶收到商品當且僅當對應商家支付的商品。商品的原子性是以錢原子性為基礎。商品的原子性對信息商品尤其重要。凡是在互聯網上進行文件傳輸時有過中斷經歷的人都會明白,商品的原子性的重要性,因為信息商品也是以文件的形式進行傳輸的。
3.可確認發送原子性。滿足可確認發送原子性協議一定滿足錢原子性和商品原子性;其次,需要對客戶從商家購得的商品和商家付給客戶的商品分別進行確認,保證客戶得到他所訂購的商品(包括品質)。如果有爭議,擁有仲裁依據來證實到底何種商品被傳送。當商家或客戶不誠實時,可確認發送協議是很有幫助的。在當今浩如煙海的互聯網中,目前還沒有一種有效的方法來鑒別商家和龐大的用戶群的信用。考慮到J.D.Tygar的三種原子性沒有涵蓋電子合同的范疇,為了進一步規范電子合同的簽署,劉義春等人提出了合同原子性的概念。
4.合同原子性:合同簽署結束后,合同中的雙方要么都得到了有效簽署的合同,要么都未得到有效簽署的合同,不存在一方得到有效簽署的合同而另一方不能得到有效簽署的合同的情況發生。在現有的零售小額電子商務過程中,由于零售額度小、交易頻繁以及涉眾面廣,交易的過程通常沒有合同的簽署,取而代之的是交易雙方的簡單協定,這種協定也是可以作為糾紛的仲裁依據的,如淘寶網中的阿里旺旺聊天記錄。因此,為了從協議層面規范這種協定,我們提出協定原子性的概念。
5.協定原子性:協定成功后,要么雙方都能得到協議的最終結果,要么雙方都不能得到協議的最終結果。
三、原子性協議的設計原則
在復雜交易系統中,為確保協議的原子性,語義上將支付流程分為3個階段:支付階段:信息從買方流向賣方,賣方必須提供商品發送的擔保,而買方必須為交易的最后階段背書;商品發送階段:有條件的商品發送保證信息沿交易樹從賣方上溯至買方,每一級都有對應的TTP作為擔保者。商品發送階段結束時,子交易被局部提交,在頂級交易的所有子交易已局部提交后,客戶可決定最終提交整個交易,進入最終提交階段。最終提交階段:所有子交易被從根結點到葉結點最終提交,對每一個操作,相關TTP把支付保證或商品發送保證轉變為實際支付或商品發送。
電子支付協議設計是一個細致而困難的工作,協議必須滿足原子性是基本條件之一,且原子性在不同的應用場合有具體的要求,因此,設計并驗證一個具體應用的電子商務協議將是我們的下一步工作。
參考文獻:
[1]Tygar J D. Atomicity in Electronic Commerce.In:Proc.Of the 15th Annual ACM Symposium on Principles of Distributed-Computing,May 1996,8~26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電子商務是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在美國、加拿大等國興起的一種嶄新的企業經營方式。具體講,電子商務是一種通過網絡技術的應用,快速而有效地進行各種商業行為的最新方法。它不僅指基于國際互聯網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國際互聯網、企業內部網和局域網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創造新的商機的所有商務活動,包括從銷售到市場運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內的眾多企業行為。
參與電子商務的實體有4類:顧客(個人消費者或企業集團)、商戶(包括銷售商、制造商、儲運商)、銀行(包括發卡行、收單行)及認證中心。盡管互聯網上提供的銷售、服務多種多樣,但就其方式而言,綜合歸納起來不外乎兩大類,即間接電子商務方式和直接電子商務方式。
1、間接電子商務方式。企業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創建"虛擬商店"、"在線(online)目錄",提供供貨信息,客戶通過電子函件系統向銷售商發出訂購單,在互聯網上完成必要的電子單證信息交換后,銷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傳統的郵寄方式或直接上門送貨方式完成產品的交付。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實體產品,如消費產品(服裝、餐飲、鮮花)等。在這種場合,互聯網的使用只是給交易雙方提高了時間和財務效率,而在實質上,它和傳統的通信或交貨渠道如電話、傳真或郵寄等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2、直接電子商務方式。主要針對無形貨物或服務(指可以數字化的產品),像音樂、軟件、圖片、VCD等內容的在線(online)訂購、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規模的信息服務。在這種場合,互聯網是有形交易的一種替代形式,它使交易雙方越過地理界線直接進行無縫的電子交易,最適用于遠程購物。
電子商務涵蓋的范圍很廣,不僅包括通過因特網、EDI所進行的網絡上的商業數據交換和電子交易,還包括政府職能部門提供的電子化服務、電子銀行、電子稅務、電子郵政、企業協作等等。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電子商務可以分為個人與企業之間(如網上購物)、個人與政府之間(如網上報稅)、企業與企業之間(EDI)、企業與政府之間(如網上報關)等多種類型。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是綜合運用信息技術,以提高貿易伙伴間商業運作效率為目標,將一次交易全過程中的數據和資料用電子方式實現,在商業的整個運作過程中實現交易無紙化、直接化。電子商務可以使貿易環節中各個商家和廠家更緊密地聯系,更快地滿足需求,在全球范圍內選擇貿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利潤。
電子商務的發展相對于傳統的商務活動而言,是一次質的飛躍,它有許多現行稅收體制無法適用的特點,在某種程度上為商家和消費者避稅提供了機會。從最根本上說,電子商務有如下特點:
1、電子商務的交易具有無國界性、無地域性。由于互聯網是開放的,人們傳統貿易中刻意追求的國界概念在互聯網下將變得毫無意義,國內貿易和跨國間貿易并無本質上的不同,很多跨國交易甚至可不受海關檢查而自由進行,因而網上貿易是突破了地域觀念的貿易。
2、電子商務中使用的貨幣是電子貨幣(Electronic Money, 以下簡稱EM)。EM是一種可轉換貨幣,已經被數字化、電子化,可以迅速轉移。從稅收的角度看,傳統的現金逃稅是有限的,因為現金交易數額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申由于交易金額巨大,且隱秘、迅速、不易被追蹤和監督,因此逃稅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3、電子商務中的交易人員具有隱匿性。由于缺少對互聯網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隱匿性、流動,性,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隱匿居住地;企業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一部電話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因而對使用者交易活動的地點也難于確定。
4、電子商務中的交易場所是虛擬市場。電子商務是一個通過虛擬手段縮小傳統市場的時間和空間界限的場所。互聯網上的商店不是一個實體的市場,而是一個虛擬市場。網上的任何一種產品都是觸摸不到的。在這樣的市場中,看不到傳統概念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就連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續,包括合同、單證甚至資金等,都以虛擬方式出現。
5、電子商務中的交易信息載體是數字化是無形的。能在互聯網上傳輸的信息大都是二進制的或數字化的信息,這些信息在傳輸時一般都已被壓縮。所以除非將信息下載,并進行轉換,否則很難了解所傳輸的內容。電子支付體系的采用,使貨幣、賬簿也變得電子化、無形化,加大了對交易內容和性質的辨別難度。加上加密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鑰才能破解信息。
反電子商務中的交易商品來源具有模糊性。互聯網上大多數站點都設有鏡像站點,鏡像站點通常是位于其他國家的計算機,其中存貯著與原始站點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鏡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聯網上 "交通阻塞",使互聯網用戶訪問與之物理位置相對較近的計算機,從而加速信息的交互過程。為此,對網絡貿易的消費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個國家的計算機為他提供了產品或服務。當然對消費者而言,只要獲得所需的產品和服務,它們的來源情況如何是無關緊要的。然而這一特性卻加大了稅務當局的工作難度。
二、電子商務對稅務稽查帶來的影響
(一)積極影響
1、有利于稅務稽查實現由"有限稽查"向"全面稽查"轉換。目前,稅務稽查是根據納稅申報表,發票領、用、存情況,各種財務賬簿和報表等信息,來確認稽查對象并實施稽查的。企業提供的涉稅信息的充分性和可靠性非常有限。實行電子商務后,可以通過互聯網獲取該企業所屬行業信息、貨物交易情況、銀行支付情況、發票稽核情況及其關聯企業情況等,促進稽查約有效實施。同時,稽查人員可隨時獲取法律、法規、條例等信息,甚至可以網上取證。
2、電子商務推動稅務稽查的方法和手段走向現代化。稅務機關與銀行聯網,通過"網上銀行"、"電子貨幣"、"電子支票"來收繳查補稅款,加快了稅款人庫時間。傳統的查賬將被"網上稽查"所代替,通過稅務機關與電子商務認證中心、網上銀行、海關、工商、外T管理局、法院、公安等部門的聯網,共同建立專門的電腦稅務稽查與監控網絡,研制具有網上追蹤統計功能的網上稽查軟件,查處電子商務中稅收違法案件,從而加強了依法治稅的手段和力度。
3、有效降低稽查成本,促進了稅務稽查部門的廉政建設。電子商務促進了對納稅人實行電腦化、網絡化管理,稽查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以電子郵件形式,把電子賬冊、電子票據等信息發送到稽查部門,實行網上稽查,避免了目前繁瑣的實地稽查和調賬稽查,避免了與納稅人接觸,更加符合稅收的簡便和最小征收費原則,也促進了廉政建設。
(二)不利影響
稅務機關要進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須掌握大量有關納稅人應稅事實的準確信息,以作為稅務機關判斷納稅人申報數據準確性的依據。為此;各國稅法普遍規定納稅人必須如實記賬并保存賬簿、記賬憑證以及其他與納稅有關的資料若干年,以便稅務機關實施以賬證追蹤審計為主要形式的檢查,從法律上奠定了稅收征管的基礎。
1、在互聯網這個獨特的環境申,由于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上進行,使得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且電子憑證又可被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痕跡,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
2、互聯網貿易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便跨國交易的成本降至與國內成本相當的水平,一些資深銀行紛紛在網上開通"聯機銀行"業務,開設在國際避稅地。國際避稅地也稱國際避稅港,源自英文Tax Haven,含義是"稅務天堂"、"避稅樂園".一般來說,國際避稅地就是一國政府或一個地區,為了吸引外國資本流人和引進外國先進技術,對外國人在本國或本地區投資開設的企業不征稅,或者只征收遠低于其他國家稅率的稅,從而向外國投資者提供不承擔或少承擔國際稅負的特殊有利場所。"聯機銀行"更是成為稅收籌劃者獲取"稅收保護"的工具。目前國內銀行一直是稅務機關的重要信息源,即使稅務當局不對納稅人的銀行賬號進行經常性的檢查,潛在的逃稅者也會意識到面臨的風險。如果信息源為境外等地的銀行;則稅務當局就很難對支付方的交易進行監控,從而也喪失了對逃稅者的一種重要威懾手段。
3、數字現金的使用也應引起重視。從傳統方式看,現金貨幣在逃稅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數字現金不但具有現金貨幣的特點,且可以隨時隨地通過網絡進行轉賬結算,避免了存儲、運送大量現金的麻煩,加上數字現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難以追蹤,較之現制。
4、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行法律對納稅人的知識產權和隱私權的保護規定,又要廣泛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管理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美國政府要求執法官員擁有進人每一臺計算機的"鑰匙",但即便如此也無濟于事。因隨著加密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只有具有企業的"私人鑰匙"才能破解其交易信息,但如果責令企業交出"鑰匙",又將與法律規定的隱私權保護相悸。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人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難題。
三、稅務稽查如何面對電子商務的挑戰
(一)完善稅務登記制度
實行電子商務后,企業的形態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虛擬企業(網上企業)。因此,必須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要求所有上網單位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電子郵箱號碼等上網資料,公司的稅務登記號碼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實施稅務稽查時,稽查人員可以通過查詢企業網站,來獲取企業的信息是否與申報信息一致,以便及時對企業實行監控。
(二)建立完善稅務稽查電子系統
基于稅務系統的四級廣域網,實施辦公自動化與征管信息系統、稅務稽查系統、"大面額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稽核系統"、"出口退稅用專用稅票認證系統"、"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報警系統"、電子郵件等系統的系統集成,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之間涉稅信息的快速傳遞、發票函件調查和相互協調。
(三)在當前的電子商務發展狀況下,必須緊緊圍繞銀行資金結算這一關鍵環節展開稅務稽查。目前,通過網上銀行,大額、實時、跨國資金結算還未實現,電子貨幣還未推行(即便實行電子貨幣也需要一個將初始金額裝人系統的金融中間人),電子商務法律不健全,電子票據的法律效力還未確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發生根本變化。從最近查處的兒起網上偷逃稅案件來看,都是從銀行賬戶資金往來情況這一關鍵環節著手的。
(四)在實際稽查工作中,必須充分利用好新《合同法》這個強有力的武器,以前的法律,一般只承認看得見、摸得著的形式存在的合同。在電子商務時代,"書面合同"還包括看得見卻摸不著的"電子郵件".1999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況順應時展要求,正視電子數據交換對《合同法》和《訴訟法》的影響,第一次明確了自然人作為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也是合同的書面形式。這就為互聯網經濟的發展鋪平了道路,它的影響是劃時代的。在總共428條的新《合同法》中,有兩個條文對電子商務有重大影響:《合同法》中,對電子商務影響最重要的是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條規定,第一次確立了自然人作為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在享有權利的同時,自然人和法人要承擔相同的義務。因為新的《合同法》引人了"要約"與"承諾"的概念。當一個人在網站上一個商品的價格服務時(要約),如果另一個人選擇確定購買(承諾),那么在法律上就成為正式的合同關系。《合同法》中另一個對電子商務有重大影響的條款是第十一條。該條款對合同"書面形式"的解釋為: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項條款奠定了新《合同法》在網絡時代的"比特法律"地位,網絡在國內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得以確立。
(五)加大稅務稽查人員的計算機知識和操作方面的培訓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來查看企業各種財務報表的水平。同時,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企業開始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當地的稅務機關提供財務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使用。目前,金蝶、用友等財務軟件開發商已經開發了基于電子商務的網絡財務軟件。網絡財務是電子商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基于悶絡計算技術,將幫助企業實現財務與業務協同,遠程報表,報賬,查賬,審計等遠程處理,業務中動態會計核算與在線財務管理,實現集團型企業對分支機構的集中式財務管理,支持電子單據與電子貨幣,改變財務信息的獲取與利用方式,財務數據將從傳統的紙質頁面數據、初步電算化的磁盤數據發展到網頁數據。
(六)加快立法,尤其需要修改《會計法》,確認電子賬冊和電子票據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還要考慮電子商務環境下,如何解決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后帶來的網上認證和法律效力等問題。從長遠來看,必須制定相關的稅收法規,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在保證鼓勵新技術發展的同時,防止稅收流失。
工作過程導向式教學模式理論基礎來源于行為主義和認知主義學習理論。通過有目的的學習和認識,塑造良好的認知結構,增加對工作過程、崗位技能、社會需求變化的適應能力。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教學目的在于克服學科體系結構化的學習,而有利于工作過程內容的學習。工作過程導向式課程則是來自實際職業行動領域里的工作過程,即從職業典型工作過程分解職業工作任務,由工作任務確定實際教學工作任務,最終歸并為課程教學內容。這是一個從行動領域到學習領域,最終到學習情境的過程。工作過程導向式教學直接培育學生的綜合能力,注重學生的潛能發展,采用學生為中心,教師主導的教學方式,以項目教學為主要教學方法。項目教學是在整個教學過程中師生共同生產具體的、具有實際應用價值或具有典型意義的產品而進行的教學活動。以工作過程導向式的項目教學,促進學生在具體的實踐中構建知識和能力,提高學生的專業能力、方法能力、社會能力和崗位專項能力。
電子商務在全球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和應用,應用型、實用型的電子商務專業人才急需培養,很多的高職院校選用電子商務概論,作為經濟與管理類以及信息管理類各專業的專業基礎課程。課程內容體系涉及面很廣,包括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商務貿易、數據庫技術、經濟學、信息系統等知識,從管理或商務的角度描述電子商務的理論和原理,缺乏實踐環節,這給教師授課和學生的學習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難度,同時這與電子商務人才培養方案中培養規格和要求明顯不一致。對電子商務的教學內容進行分解剖析,以工作過程為導向整合為理論與實踐兩個部分,以課程內容工作過程項目任務項目知識實踐技能工作環境為教學改革主線,編寫工作過程導向式的教材,探索基于工作過程導向式的教學模式。
2工作過程導向式教學設計
根據社會最新的電子商務人才培養需求,總結多年的電子商務概論教學經驗,以電子商務職業崗位能力要求為導向,依據電子商務師職業的標準,采用項目教學、任務驅動的形式,將相關的課程內容進行整合,系統的介紹電子商務的理論和實踐。根據政府、企業中電子商務崗位的工作過程要求,將整個教學內容設計為十個項目,分別為認識電子商務、電子商務安全、電子商務營銷、電子商務單證、電子商務支付、電子商務交易、電子商務物流、電子商務法律、電子商務網站和移動電子商務。每個項目對應于不同的工作崗位、工作要求,相關知識、實踐技能和擴展知識,在項目實施中根據項目要求設置相關的實施任務,通過項目知識的提煉和項目任務的實施,進行知識的擴展,使學生系統的掌握電子商務的相關理論知識,熟悉電子商務工作過程的相關操作和技能。
電子商務理論與實務是經濟與管理類各專業的技術平臺課,內容涵蓋了電子商務學科的基本理論和實踐應用,開設該課程的目的在于通過教與學,使學生了解電子商務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掌握網上購物的流程分析;掌握網上單證格式和流程的設計;熟練進行BtoB、BtoC系統的單證處理;掌握電子合同的定義、分類和格式,BtoB、BtoC系統電子合同的處理;掌握電子支付系統的基本構成、種類和功能,熟練掌握電子支付的各種方式的特點和應用,掌握網上銀行的定義、功能和模式,熟悉網上銀行的應用;了解物流的基本概念、環節、分類和功能,電子商務與物流之間的相互作用,電子商務下物流的特點;掌握電子商務下物流的模式、管理及創新策略,電子商務對供應鏈的影響及管理方法;了解電子商務帶來的法律問題及法律關系;掌握電子商務的立法范圍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電子商務師的職業道德規范和修養;了解電子商務網站建設的目標;掌握電子商務網站的結構及內容;熟悉電子商務網站的功能及推廣;完成完整的電子商務網站的規劃。了解移動電子商務的基本概念、組成、功能及特點;掌握移動電子商務的應用及發展;熟悉移動電子商務的相關技術和組成原理。根據這些專業能力、方法能力、社會能力和崗位專項能力的要求,進行教學內容的設計,如表1所示。
3工作過程導向式教學實施
在整個教學過程中,由具有多年教學經驗的雙師型教師擔任主講,打破了傳統電子商務概論中過于理論化的教學,以電子商務職業崗位工作能力要求為導向,依據電子商務師職業的標準,采用項目教學、任務驅動的形式,將電子商務課程內容進行項目講解和實踐,推進“理實一體”,落實“學做合一”。
3.1實施步驟
下面以電子商務單證的項目內容的教學為例,介紹工作過程導向式教學實施步驟:
(1)教師提出項目、任務和知識的學習要求,課堂利用兩個學時進行電子商務單證、電子合同、貿易洽談、EDI技術、電子簽章的相關知識的講解。
(2)安排學生在電子商務實訓室3個學時實踐,熟悉項目任務要求和步驟,運行電子商務虛擬實訓軟件,要求學生完成貿易洽談的方式及應用、電子簽章的制作、電子合同的簽訂三個工作任務。
(3)學生完成項目任務實訓報告,提交項目任務對應的成果數據。
(4)教師進行項目任務評價考核,通過實踐考核要求所有學生熟練掌握郵件、阿里旺旺、騰訊QQ、MSN、商城在線客戶服務中心等貿易洽談方式,掌握優泰電子簽章系統電子簽章的制作過程,掌握制作電子合同的方法以及電子合同的簽訂的過程。
(5)最后利用1個學時在項目任務總結的基礎上介紹相關的擴展知識,提出案例分析及課后作業的要求。通過工作過程導向式教學,改變了學生的學習觀念,變被動學習為主動學習,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實踐動手能力,培養了學生合作精神和團隊意識,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教學理論,切實提高了教學效果。
3.2在工作過程導向式教學實施中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3.2.1教學團隊的建立
以工作過程導向式的教學模式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職院校應通過企業頂崗實踐、校外進修培訓等多種方式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的建設,使教師具有良好的專業設計和實踐經驗,良好的教學管理組織能力,發揮學生的主體地位和教師的主導作用,培養學生的綜合應用能力。
3.2.2教材的建設
不再使用傳統的按照學科體系編寫的教材,要積極組織編寫和選用工作過程導向式、項目教學、任務驅動的教材,加強實踐性的教學內容。按照企業實際的工作任務、工作過程和工作情景組織項目綜合課程內容,圍繞工作過程展開教學。
3.2.3教學資源的建設
建立電子商務綜合實訓室,配置與企業接軌的電子商務虛擬平臺,合理利用校園網絡,給教師和學生提供習題庫、案例分析、多媒體課件、在線系統模擬、在線答疑等豐富的電子商務學習網站的資源。
3.2.4教學方法的改革
積極使用多媒體教學、實驗實訓室教學、實習工廠教學和校外實訓基地教學等多種實踐情景教學手段,以工作過程貫穿于項目教學中,注意理論知識與實踐技能教學的結合,將教學與企業實際生產過程和現實商業活動結合在一起,教師與學生同時參與到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活動中,培養學生自行計劃、自行組織學習的行為能力。
3.2.5考試考核的改革
在這種教學模式下,要打破傳統的筆試卷面考試,要積極采用多種方式對學生的知識的接受和項目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考核,采用過程式、學生參與式、評論式的教師、學生和團隊相結合的評價方式,建立項目任務、實踐技能的公平、公開考核體系,增強學生學習信心,發揮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