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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江區人大常委會在督察“最多跑一次”主題活動中,充分利用濱江人大主網站、手機報、濱江人大手機APP、網上代表聯絡站等互聯網手段,組織開展代表督察最多跑一次“網上跑”活動,征求意見建議。
有人大代表反映,以前偶爾會受時間、工作等多種因素制約,無法參與人大督察活動。而人大手機APP等“互聯網+”建言方式的推出,破解了這個難題。
APP可留下代表的“軌跡”,大家留言,互評互贊,在對話中不斷地碰撞出火花,,彰顯民主,讓意見建議更有針對性。
據了解,濱江區人大常委會已將網上收集到的代表建議梳理匯總成11條,及時反饋給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研究處理,促進“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到實處。
湖州長興:代表聯絡站聽民意
為推動“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地見效,長興縣畫溪街道人大工委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發揮代表作用,積極作為,主動參與,開展調查監督。
自今年2月開始,街道人大工委依托人大代表聯絡站平臺,積極開展代表接待選民活動,通過走訪代表、接待選民、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等方式,面對面聽取基層一線群眾的意愿呼聲,集中征求對“最多跑一次”工作的意見建議。截至目前,街道人大代表聯絡站共接待選民約30余人。
同時,為全面細致分析選民反映的意見,街道人大工委召開專題會議,分析匯總,分類梳理。通過梳理發現,選民們對街道企業辦證給予了高度的評價和肯定,對辦理個體營業執照和相關許可提出了較為集中的看法和意見,大家認為,該領域的審批流程較多,服務時間較長,手續較繁瑣。
專題會議進行梳理后,及時將意見建議向街道黨委、辦事處及有關部門進行反饋,同時跟蹤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要求認真研究,統籌兼顧,確保意見建議辦理落實。
紹興柯橋:專項調研跟蹤監督
柯橋區是我省行政審批改革的先行試點區,近年來在區人大常委會的持續監督推動下,相繼開展了企業投資項目100天高效審批、50天高效審議、不再審批等省級試點改革,營造了良好的政務環境。
今年,區人大常委會又打出組合拳督促“最多跑一次”改革。先后組織人大代表視察區行政服務中心辦事大廳、監控中心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現場,開展專項調研,聽取區政府專項報告,督辦人大代表重點建議。區人大常委會提出要堅持改革問計于民、更好為民服務方便群眾、攻堅克難勇于創新、提升審批服務速度等審議意見并跟蹤監督。
^政府認真吸納人大意見,出臺《加快推進柯橋區“最多跑一次”改革實施方案》,堅持全面梳理和突出重點相結合,公布49項高頻次涉民事項清單、33項全程代辦事項清單和35名審批員聯系方式;堅持政府高效服務和企業自主選擇相結合,探索投資項目“訂單式”改革。
舟山普陀:代表當起“陪辦員”
“最多跑一次”改革是目前群眾關注的熱點話題之一,其進展情況如何?近日,普陀區人大常委會組織部分在本區的省、市、區三級人大代表調研、暗訪督察“最多跑一次”改革實施工作。
代表們首先聽取了普陀區有關部門關于“最多跑一次”改革實施情況匯報,全面了解該項改革進展情況、遇到的困難以及下一步工作舉措。隨后深入辦證服務中心,當起群眾的“陪辦員”,并以暗訪和接待群眾的形式,問診“最多跑一次”改革。
在體驗和接待群眾過程中,代表們累計收集各類意見建議20多條次。根據這些收到的意見建議,區人大常委會約見了相關單位的負責人。
詢問座談會上,代表們直言不諱提問題:硬件設施能否再加強?部門間系統能否互聯互通?項目招投標環節,重大項目審批環節,能否再優化一些?群眾知曉率還不夠高,需進一步加大宣傳,部分工作人員業務水平也有待提高……
除了查問題,代表對取得的成績也紛紛點贊:窗口服務態度有明顯提升,微笑也多了起來;快遞上門的服務,“感覺很貼心”;部分窗口實現辦理事項在線查詢,讓群眾一鍵了解辦事進度。
慈溪市:“一窗受理”向鄉鎮延伸
今年3月初,慈溪市行政服務中心將辦事大廳分成不動產登記、商事登記、基本建設項目、社會事務、綜合審批服務等五大綜合服務區,全面實現“一窗受理”――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辦理、統一窗口出件。隨后,根據寧波市的要求,慈溪將“一窗受理、集成服務”改革向鄉鎮(街道)延伸,龍山、橋頭兩鎮成為寧波市級試點鎮。3月29日,“一窗服務區”在兩個試點鎮率先亮相,實現“小事不出鎮,一次就辦成”。
“我們將大廳原有的40個窗口整合為7大類綜合服務辦理區,統一了標志標識。龍山鎮審批服務中心主任陳巍說,這不僅是窗口資源的再整合,還解決了各窗口間業務量懸殊的問題,縮短群眾辦事等候時間,讓審批流程再提速。“像個人建房審批的辦理時間,從原來的40個工作日縮短到20個工作日,同時依托村級便民服務中心的力量,讓群眾辦事更方便。”
安吉縣:政務公開零距離
關注“安吉國土”公眾號,點進右下角“陽光征地”欄,就可以選擇瀏覽規劃、執法、礦政、征地等四大“陽光國土”工作的網頁信息,有關全縣各鄉鎮的征地前期公告也清清楚楚。
據了解,這是安吉縣目前“陽光國土”邁進互聯網社交平臺、實現網絡信息化平臺全域覆蓋的最新一步。“陽光國土”進入微信使用,可謂是創新陽光政務信息載體“接地氣”的一舉。
據悉,近年來安吉國土為建立和完善“陽光國土”制度化、規范化和公開化的長效機制,不斷嘗試和創新信息載體,從“陽光國土”進網絡、進數字電視,到最近進入微信等互聯網社交平臺,終于實現了創新信息化平臺“三步走”的策略。
目前,安吉縣15個鄉鎮(街道)、187個行政村,近50萬人,乃至縣域以外,都可以即時關注“安吉國土”。政務公開零距離,不僅增加了社會公眾參與、管理和監督,還能更好地維護群眾利益。
常山縣:推行證照免費郵遞
證照免費郵遞,是常山縣市場監管局在“最多跑一次”改革中推出的服務新舉。“在實現‘最多跑一次’的過程中很多問題需要解決,除了精簡審批流程、改善硬件設施等,還需要從服務方式上求突破。”姜利成局長表示,證照免費郵遞正是對企業和群眾呼聲的精準回應,在衢州市也屬首創。
為嚴格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節約和集約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國土資源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現就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利用的法定程序,是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土地用途管制的根本途徑,是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審批的前提條件,也是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的基本環節。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的順利開展。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預審意見是建設項目批準、核準的必備條件。預審意見提出的用地標準和總規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充分考慮、認真落實。凡未經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沒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建設項目,發展和改革等部門不予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手續,不列入投資計劃;規劃部門不予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辦理供地手續。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范圍及應遵循的原則
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的建設項目用地,除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以外,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之前,項目建設用地單位必須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預審;對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必須在備案后方可辦理土地預審手續。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二是符合國家供地政策;三是切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四是合理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三、明確管理權限,落實預審責任
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分類預審。需由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同級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需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由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由建設用地單位直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預審。
按照建設項目所在地域和審批機關的不同,我市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權限具體如下:
(一)金平、龍湖、濠江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用地單位直接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預審,其中屬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用地預審;屬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由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初審意見后逐級轉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二)南澳縣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屬縣人民政府及其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由南澳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用地預審,并將預審意見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屬市級或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由南澳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市國土資源局預審或提出審查意見后逐級轉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三)*市行政區劃調整后的管理過渡期內,澄海、潮陽、潮南區的用地預審管理權限,參照第(二)點的相關規定辦理;市管理過渡期結束后,澄海、潮陽、潮南三區的預審管理權限原則上按照第(一)點的相關規定執行,同時委托項目所在地的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預審申請,并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市國土資源局預審或提出審查意見后逐級轉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四、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程序、內容及時限
(一)預審程序
需由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建設用地單位在項目建議書批復后、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向有關部門申請核準前,由建設用地單位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向有關部門備案后,由建設用地單位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建設用地單位申請用地預審,應提交下列資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定);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擬用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4、《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附圖或初步選址方案;
5、需審批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復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一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預審內容
受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1、建設項目用地擬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3、建設項目用地標準和總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4、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補充耕地資金是否落實;
5、屬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設項目,規劃的修改方案、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預審時限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自正式受理用地預審申請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或預審并出具初審(審查)或預審意見。20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初審(審查)或預審意見的,經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第二條督查工作是稅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強化領導行為、推動決策落實、改進機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的重要手段。認真開展督查工作,對促進我局建立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工作機制,提高科學決策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改進機關作風、領導作風,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確保上級領導機關和地區局黨組做出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促進領導決定事項的正確實施,推動稅收各項工作目標順利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督查工作的指導思想是:緊緊圍繞地區地稅系統稅收中心工作和各階段的主要任務,把狠抓落實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為實現既定的工作目標提供有效服務和有力保障。
第四條督查工作應堅持的原則:
(一)依法督查原則。督查工作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進行,堅持令行禁止。
(二)圍繞中心原則。開展督查必須圍繞稅收中心工作進行,自覺服從服務于這個大局。
(三)實事求是原則。要一切從實際出發,全面、準確地了解和反映決策落實情況,講真話、報實情。
(四)突出重點原則。要著力在推進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領導交(批)辦事項的落實上下功夫,善于反映工作落實中需要解決的帶有全局性、傾向性的問題。
(五)注重實效原則。要講效率、求質量、重效果,以督查促落實,以落實促效率,防止和克服形式主義。
第五條地稅局辦公室是督查工作的職能部門,其督查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督查工作制度,確定督查工作任務及內容,制定督查工作要點,報告督查情況。
(二)提出或根據局領導指示確定督查事項,做好督查審批立項,辦理督查通知事項。
(三)檢查各科室具體落實機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等交辦事項的情況。
(四)開展督查調研,及時提供決策實施中的信息反饋,并把調查情況加以分析匯總,為進一步推動機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五)負責上報貫徹落實上級工作部署情況,并負責組織辦理上級局及本局領導交辦的查辦事項。
(六)為上級局及本局領導開展督查調研做好服務。
第六條督查工作范圍
(一)上級黨委、政府和地區地稅局做出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級文件和上級會議決定中需要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二)上級領導重要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專題會議做出的重要工作部署、決定和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局領導重要批示和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五)年度重要工作目標和階段性重要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
(六)各級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七)重要案件和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辦理情況。
(八)新聞媒體以及內部媒體反映稅收有關問題的辦理情況。
(九)上級單位及同級有關部門來電、來函征求意見、會簽文件的辦理情況。
(十)地區局布置的工作任務列入督辦事項的辦理情況。
第七條督查工作程序。凡列為督查的事項,一般應按督查立項、分辦、承辦、督辦、審核、反饋、通報、歸檔的程序進行工作。
(一)立項。督查部門根據督查工作范圍,對明確需要督辦的事項,按照立項要求和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填寫“督辦通知單”報辦公室領導審定立項。沒有明確需要督辦的事項,需填寫“督辦立項審批單”,由辦公室領導提出建議報局領導審定立項。
(二)分辦。經審定立項的事項,督查部門應及時將“督辦通知單”轉交有關承辦單位辦理。需要多部門共同完成的督辦事項,應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
(三)承辦。承辦部門收到“督辦通知單”后,應按督辦要求盡快落實。承辦部門如認為督辦事項不屬于本單位或本部門職責范圍,應立即退回督查部門并說明理由,不得自行轉送其他部門辦理。
(四)督辦。督辦事項下達后,督查人員應采取督查調研、明查暗訪、組織協調、跟蹤檢查、實地督查、電話、發函等多種形式進行督查。做到重要事項,重點督辦;緊急事項,跟蹤督辦;一般事項,定期督辦。
(五)審核。督查部門對承辦部門報來的辦理結果要認真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承辦部門應補辦或重新辦理。
(六)反饋。督查事項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結。經審核、符合辦理要求的,應及時向有關領導或部門以書面形式反饋辦理結果。反饋落實情況時,要講真話,報實情,為領導提供有參考價值的情況和建議。
(七)通報。督查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督辦事項的辦理情況進行通報,每年進行一次總結。
(八)歸檔。對經審理符合辦理要求的督辦事項予以核銷歸檔。
第八條對全局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全局工作會議或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做出的需知照并執行的重大決策、部署,包括上級機關重大決策、重要會議、文件和法規貫徹落實情況),涉及全局的綜合性問題、事關重大的關鍵性問題的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項。先由督查辦提出督查建議并填制“督查立項審批及辦結備案表”,經主管領導審批后,辦公室以文件形式向全局各部門發出“督查通知”。
(二)督辦。承辦部門按照要求辦理后,以規范格式的書面材料報告所督查工作的落實情況(未按時辦理的由督查辦發出催辦通知)。
(三)反饋。督查辦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分析匯總,做出階段性評估,以督查通報的形式,及時向局領導和全局各部門反饋。同時,督查辦還應填寫“督查立項審批及辦結備案表”存檔。
第九條全局各類會議(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重要專題會議)決定的辦理指向較單一的工作決定、決議或其他工作事項,上級領導和本級領導批辦的重要事項以及上級機關交辦的事項的督查程序。
(一)立項。經由督查辦轉達、由其他科室辦理的,由督查辦提出督查建議并填制“督查立項審批及辦結備案表”,經主管領導審批后,填制“督查通知”,連同“立項審批單”一起交承辦單位辦理。
(二)督辦。承辦單位辦結本局會議決定辦理或本局領導批辦的事項,擬寫辦結報告并經督查辦審查合格后,向做出會議決定的會議決策機構(或主要領導)、批辦任務的領導呈報辦結報告外,還應在“立項審批及辦結備案表”的“反饋信息”欄內填寫辦理情況,返回到督查辦存檔。(承辦單位未按時辦理的由督查辦發出“督查事項催辦通知”)
(三)反饋。上級領導批辦或上級機關交辦的事項,由各科室承辦的,承辦科室辦理后擬寫辦理情況報告(正式公文),經督查辦審查、局領導審定后方可報告上級機關或上級領導,同時承辦科室要將填寫好“反饋信息”的“督查立項審批及辦結備案表”返回到督查辦存檔。
(四)經由縣局轉發各部門辦理的上級機關交辦或上級領導批辦的事項,按照業務歸口管理原則,由督查辦向歸口管理科室發出“督查通知”,歸口管理科室辦結后,草擬督查報告,經督查辦審核,報局領導審核,按照發文程序以正式公文向地區局報告,同時歸口管理科室還應將填寫好“反饋信息”的“督查立項審批及辦結備案表”返回督查辦存檔。
第十條辦公室對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督查程序:
(一)登記、送審。收到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后,由辦公室按其內容進行分類登記,并送交有關局領導審批立項。
(二)交辦。辦公室根據局領導批示,將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送交承辦單位,提出辦理要求,并嚴格履行簽收手續。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業務范圍的建議、提案,由主辦部門簽收承辦,協辦部門提供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
(三)催辦。各承辦部門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應當在要求的時限內完成,辦公室據此進行催辦。不能如期辦結的,要在規定期限內向辦公室說明情況。對超過辦結時限的,辦公室向承辦單位發出《督查事項催辦通知》。對經催辦仍不報辦理結果的進行通報批評。
(四)辦復審核。辦理建議、提案的復函由辦公室負責審核。承辦部門的復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提出的解決辦法和答復意見,要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符合實際情況;二是根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所提問題逐條回答,切忌空話、套話、大話;三是答復的口氣要誠懇、謙遜,文字通暢、簡明;四是根據辦復情況做出標記:所提問題已解決或者基本解決,用“A”標明;正在解決或者列入計劃準備解決的,用“B”標明;因目前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決的,用“C”標明;留作參考或者不可行的,用“D”標明。不符合以上要求,應當退回重辦。復函經辦公室審核后,報局領導簽發。
(五)反饋、歸檔。復函簽發后,由辦公室按統一格式印發,并寄交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抄送人大、政府或政協有關部門。復函原件由辦公室統一歸檔。
第十一條辦公室對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呈批立項。凡上級交辦和本級領導批示的事項,由辦公室進行登記編號,并根據領導批辦內容,提出擬辦意見、承辦單位和辦結期限,經辦公室領導審批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件,交辦時應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簽收承辦,協辦單位提供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二)督辦落實。立項的督查事項,采取《督查通知》的方式交辦。承辦單位要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對上級或本級領導批示的件,除有明確時限外,一般要求自收到《督查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結;重大疑難事項的辦結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0天;對重大緊急案件,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日內辦結。對確有特殊情況或一些難度較大、難以如期辦結的事項,承辦部門要在規定時限內說明情況或報告進展情況,并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延期申請。對超過辦結時限的,辦公室要向承辦部門發出《督查事項催辦通知》,對經催辦仍不報辦理結果的進行通報批評。
(三)報告結果。事項辦結后要寫出辦結報告。幾個部門聯合辦理的事項,由主辦部門負責寫出辦結報告。辦結報告必須規范,由辦公室負責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應退回重辦。辦結報告經辦公室審核后,屬本級領導批辦的事項,將結果報原批示領導閱知;屬上級部門批辦的事項,報局領導審批后上報。
第十二條辦公室對公文承辦情況的督查程序:
(一)立項。凡上級機關發來的需要辦理的公文,本級領導批辦的特急件、急件,基層報送的各項請示,應由辦公室進行登記編號,并根據領導批示內容,提出辦文單位和辦理時限,經辦公室領導審批立項。凡有辦理時限要求的公文全部納入立項范圍。
(二)督辦。對立項后的文件,實行文件督查。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均采取《督查辦單》的方式交辦。承辦單位要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報請主管領導同意后,要及時向督辦部門報告辦理進展情況和延期情況說明。對無故超過辦結期限的,辦公室向承辦單位發出《督查事項催辦通知》,進一步督促落實。
(三)反饋。承辦單位應按照《督查辦單》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反饋文件辦理情況和結果。辦公室對督辦文件的承辦情況定期進行通報,對超過辦結期限的進行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組織檢查。對本局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根據立項要求,辦公室可組織人力深入各科室,了解掌握真實情況,指導、督促決策的落實。
第十四條催報督查。對批準立項的督查事項,由辦公室下發督查通知,提出報送落實情況的要求并負責催報,承辦部門按照要求時間及時上報。催報一般采取書面催報(辦)形式。
第十五條督查調研。對重大綜合性問題的督查,一般采取調查研究的方式進行。調研的重點是工作落實過程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可采取多種形式,力求掌握真實、準確、詳盡的第一手資料,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向局領導提供帶有建議性的報告。
第十六條檢查核實。對于單一問題,可根據局領導批示或文件要求,直接派督查人員去相關單位進行檢查核實,對重大的綜合性問題,可提出建議,組織多個部門聯合檢查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對需要由局領導親自抓的督查事項,辦公室要及時向局領導提出督查建議,并協助局領導制訂方案,做好準備工作,安排和組織好各項活動,協助領導同志收集整理各類情況。督查結束后,協助局領導搞好綜合分析,研究提出進一步抓好決策落實的措施,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責任追究制。局機關要明確督查人員,及時催辦、檢查督辦事項的辦理情況。對違反辦文時限規定,特別是無故拖延、推諉而貽誤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局機關的行政主要領導是本單位督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辦公室工作的領導負責日常督查工作。主要領導要加強對督查事項辦理的指導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關鍵詞:陽光規劃;管理機制;方法
前言
我國1984年頒發的城市規劃專業領域第一部基本法規《城市規劃條例》,1990年實施了第一部城市規劃專業法律《城市規劃法》,2008年又在修改、完善《城市規劃法》基礎上實施了《城鄉規劃法》,城市規劃法制經歷從建立到不斷完善的過程。目前,隨著相關城市規劃配套法規和規范的建設完善,城市規劃正向法制化、科學化大跨步躍進。因此,加快城市規劃民主化建設日益迫切。
一、“陽光規劃”內涵和必要性。
陽光,代表著光明和希望,代表著公開和透明;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是規劃部門的“陽光”,城市規劃有了“陽光”的照耀,城市規劃將更加平等、民主和科學,城市規劃變成了“陽光規劃”。規劃管理部門離不開“陽光”,離不開社會各界和群眾的關心、理解和支持。
“陽光規劃”有兩方面含義:一是要增強規劃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便于各界群眾了解、監督規劃;二是增強城市規劃的公眾參與度,加快城市規劃社會化進程,綜合各方面智慧,集思廣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群眾的合法權益,使規劃更加科學合理,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陽光規劃”貫穿在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管理的全過程中。
新時期,城市規劃工作在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日益顯著,城市規劃部門已經成為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能部門,這就要求城市規劃部門必須堅持依法行政、政務公開的原則,由封閉管理向陽光政務轉變,由關門決策向民主決策轉變,這是其一。其二,城市規劃涉及社會各行各業、千家萬戶,代表著城市的整體利益和廣大群眾的最根本利益,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對城市規劃和建設越來越關注,已成為社會的焦點,要求規劃部門必須遵循公開、透明、平等、民主的原則。其三,為積極應對中國入世后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要求規劃部門以廉潔、透明、規范、高效為原則。
“陽光規劃”是適應市場經濟的新形勢,解決城市規劃工作中遇到的各種經濟、社會新問題的有效方法。“陽光規劃”、“陽光政務”已經成為各級政府部門的追求目標,實施“陽光規劃”是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必由之路。
在城市規劃管理中實施“陽光規劃”包含了很多方面,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三個主要方面――規劃組織編制與審批、規劃實施管理、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都需要實施“陽光規劃”。對于規劃編制中采取招投標管理辦法、城市規劃方案專家審查論證及規劃審批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等方面都屬于“陽光規劃”的內容,對此各方面多有論述,有的已形成比較成熟的做法,本文不再贅述。本文僅就在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中,如何增強規劃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的問題,根據近年來的實踐和探索加以總結、完善和系統化,并從城市規劃管理系統的角度,對實施“陽光規劃”的機制進行探討。
二、“陽光規劃”實施辦法。
(一)“陽光規劃”管理實六方面實施辦法。
1、城市規劃和建設項目批前公示。
在城市規劃編制期間及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在依法審批之前,向社會公示規劃設計方案,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集中社會力量共同搞好城市規劃工作,避免出現“遺憾規劃”。
2、城市規劃和“一書兩證”審批過程公示。
對各類城市規劃在審批過程中及各類建設項目在核發“一書兩證”過程中形成的意見,在核發“一書兩證”之前向社會公布、展示。目的是使社會各界群眾能夠及時了解城市規劃建設動態,掌握有關建設項目規劃審批信息,城市規劃部門也能及時了解社會各界的意見,綜合相關信息,建立快速、良性互動機制,以便對規劃設計和建設項目進行調整和修改。
3、城市規劃和建設項目批后公示。
城市規劃批后公示是指規劃在依法審批之后向社會進行公布、展示。建設項目批后公示指建設項目在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后,在建設工程放樣前,在建設工程醒目位置設立工程批后公示牌。目的是使各界群眾參與到城市規劃工作中,遵守城市規劃,并與規劃部門一道監督規劃的實施,對不按規劃建設的行為及時舉報,增強城市規劃的實施剛性。
4、城市近期和年度規劃項目公示。
對城市近期和年度重要建設項目,規劃部門要超前研究確定,超前編制規劃,提出近期和年度項目庫,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做為確定城市近期和年度建設項目及其它方案的重要參考。
5、城市規劃違法建設案件查處公示。
對城市規劃違法案件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后,向社會公示違法項目名稱、建設單位、違法事實和處理意見,將違法建設項目“曝光”,以便社會各界能配合規劃部門共同制止并糾正違法建設行為,并借助社會輿論遏制違法建設的發生。
6、實行城市規劃社會監督員制度。
社會監督員就是以行業、區、街道辦事處為單位,聘請行業、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人員,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名人士擔任城市規劃社會監督員,對各項建設是否符合城市規劃進行監督,并將社會各界群眾對城市規劃建設的意見、建設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情況反饋給城市規劃主管部門。
聘請社會監督員,是貫徹“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的社區建設指導思想的具體步驟,是城市規劃管理體制改革的發展方向。它使城市規劃工作成為市、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的共同工作,形成全社會參與城市規劃工作的局面,而不僅是勢單力薄的規劃部門一家。這種方法對于全社會支持城市規劃工作、防止違章建筑發生尤為重要。
三、“陽光規劃”公示內容。
公示內容是社會各界群眾了解城市規劃的主要渠道,公示內容既應公示規劃項目概況、總體方案,又應突出重點,針對不同的公示類型、不同的公示對象確定不同的公示內容,這樣才能切實達到公示目的。
(一)城市規劃公示內容。
1、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要公示規劃的主要圖紙、主要規劃內容介紹,重點應公示標明規劃重大基礎設施位置、范圍、城市控制開發地域界限、歷史文化保護區界線等強制性內容的圖紙。
2、詳細規劃、重要地段城市設計、大型基礎設施、廣場、公共綠地規劃。要公示規劃總平面圖、環境景觀規劃圖、主要透視圖和項目基本情況、規劃方案介紹,特別要重點展示規定用地性質、強度、限高、綠化、公共服務設施等強制性指標的圖紙。
(二)“一書兩證”公示內容。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批前公示內容為建設項目的基礎情況,包括建設地址、用地范圍的選址方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批前公示,要公示用地項目名稱、用地單位、用地性質、用地規劃總平面方案(包括相鄰關系)、各項經濟技術的指標等內容,圖紙應注明有關尺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前和批后公示,要公示項目名稱、建設單位、用地規劃總平面圖(包括相鄰關系)、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平面圖、主要立面圖或透視圖、各基經濟技術指標、建筑后退道路紅線和用地界線的距離等內容,各類圖紙應注明有關尺寸。
(三)審批過程內容。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例會會議紀要、專家評審委員會會議紀要、市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紀要。
四、“陽光規劃”公示方式。
實施“陽光規劃”有不同的公示方式,各種公示方式有不同的特點。在實施過程中,可以將多種方式組合使用,點、線、面的公示方式相結合,從而達到理想的公示效果。主要采取的四種公示方式及其特點如下。
1、城市規劃展覽公示。
一般城市可在規劃部門辦公樓內附設規劃展廳,有條件的城市可單獨建設城市規劃展覽館展示。另外,還應對城市近期和年度重點規劃建設項目舉辦大型專題展覽,一般城市可租用城市大型展覽場所展示。此種公示方式具有規模大、展示內容詳細全面、影響大的特點。
2、公示欄公示。
在各級規劃部門的辦公樓前、城市主要廣場、人流集中場所附近設立大型固定燈箱式城市規劃公示欄。這是目前行政機關政務公開采取的主要做法。
3、新聞媒體公示。
通過組織報紙專版、定期或不定期播放節目等形式,在當地報紙、電視、廣播、網站等新聞媒體上公示。有條件的規劃部門可自己設立網站,對需公示的內容按規定在網上。此種公示方式具有公示速度快、覆蓋面大、影響面廣的特點。
4、公示牌公示。
對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規、住宅小區規劃、建設項目“一書兩證”的公示,采取將規劃和建筑設計方案在項目用地主要出入口處或沿主要街道一側設立城市規劃公示牌的方法。公示牌由建設單位負責,按規劃部門確定的統一標準制作。此種公示方式適于具體項目的公示,具有方便和貼近周圍群眾的特點,是最具有規劃部門特點的一種公示方式。
五、“陽光規劃”公示限期。
根據公示的規劃類型不同,既考慮到為社會各界群眾了解公示內容留有足夠的時間,又考慮到實際操作過程中對規劃及建設項目審批時限的要求,分別確定以下公示期限。
(一)城市規劃公示期限。
1、城市總體規劃批準前公示期不少于30天,批準后采取各種方式長期公示。
2、城市近期和年度規劃項目計劃及設計方案,公示期不少于15天。一般在每年9、10月份公示。
3、分區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控規,批前公示期不少于30天,批后公示期不少于15天。
4、修建性詳規、重要地段城市設計、大型基礎設計規劃,公示期不少于30天。
(二)建設項目審批公示期限。
1、審批過程公示期。城市規劃種類會議紀要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核發“一書兩證”公示期。核發前在建設項目用地上設立公示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建設項目批后公示牌設立期限為從該項目批準之日起到項目通過規劃竣工驗收之日止。
(三)城市規劃違法案件查處公示期限。
從下達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直到該違法建設依法糾正為止。一般在城市規劃公示欄上公示。
六、“陽光規劃”公示意見收集反饋。
公示意見的收集反饋是成功實施“陽光規劃”的保證。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做為一個完整的系統,只有將公示意見有效的反饋到規劃編制、審批決策和實施管理系統,規劃管理才能良性運轉。
(一)將公示意見整理形成“公示意見書”。
“公示意見書”由各級規劃部門負責整理。為保證“公示意見書”符合有關法律規范,“公示意見書”應由提出主要意見的社會團體或群眾代表蓋章或簽字方為有效。
(二)公示意見反饋程序。
對“公示意見書”,根據提出意見的情況及規劃部門與提建議人的協調情況,可經采取以下5種程序實現反饋。
1、簡易程序。對于提出的一般意見,規劃部門工作人員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直接做出解答,直到提建議人接受、滿意為止。
2、一般程序。將“公示意見書”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由規劃部門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所提意見進行研究,做出解釋,提出解決辦法,形成“公示意見反饋書”,并由規劃部門工作人員送達提建議人。
3、聽證程序。對規劃部門“公示意見反饋書”不滿意的,提建議人可以在反饋書下達后3日內要求行政機關組織聽證。聽證組織程序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確定的程序進行。聽證結束后,規劃部門負責人組織研究,形成最終“公示意見反饋書”。
對于城市總體規劃、重要專項規劃、城市重點工程及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熱點規劃,規劃部門應主動組織專題聽證會。
4、復議程序。提建議人對規劃部門經聽證程序做出的最后決定不服的,可以于3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復議,做出復議決定。
5、仲裁程序。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3日內向上級規劃業務主管部門或同級人大提出仲裁申請,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同級人大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仲裁,仲裁結果為最終裁定。
(三)將“公示意見書”、“公示意見反饋書”等反饋意見與城市規劃一起報審批部門。
對“公示意見書”提出的意見,在規劃設計、項目設計方案修改中要積極采納,并報規劃審批部門,與規劃及建設項目檔案一并存檔,以便監督、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城市規劃實行分級組織編制和分組審批制度;因此,在上報審批時,組織規劃編制部門將“公示意見書”、“公示意見反饋書”同時上報相應的上級審批部門和人大,審批部門可同時對“公示意見書”采納情況進行審查。
根據區財政局《關于開展20xx年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檢查的通知》(下簡稱《通知》)要求,我局領導高度重視,即安排相關業務工作人員對我局責任范圍內20xx年度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情況進行對照檢查,形成自查自糾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局20xx年度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及使用的總體情況
20xx年度,我區水利方面下達及使用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主要有3項,分別為強臺風“尤特”救災復產省級補助資金20萬元、20xx年白蟻防治及灌溉實驗省級專項資金7萬元、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省級補助資金(第二批)174萬元,共計197萬元。其中強臺風“尤特”救災復產省級補助資金20萬元有6萬元用于惠陽區沙田鎮鶴山村下樓陂頭重建工程、14萬元用于平潭鎮坑塘口水庫溢洪道維修加固工程;20xx年白蟻防治及灌溉實驗省級專項資金7萬元全部用于惠陽區永良堤圍20xx年度省級專項補助白蟻防治工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省級補助資金(第二批)174萬元全部用于我區2008年12月底完成的水利體制改革中社保人員所欠保費的繳納。
上述各專項資金的撥付及管理均采用國庫集中支付,且嚴格執行資金審批撥付制度:施工單位申報→監理單位復核簽證→項目法人審核→主管單位審核→區財政局審核后直接撥付合同單位,工程建設資金做到專款專用,區財政局全程監督資金運作,從而確保了資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本次自查自糾工作的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對于本次自查自糾工作,我局的主要做法有:一是領導重視,專門成立了省級財政專項資金自查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紀檢組長、工程技術中心主任和計財股負責人任副組長,成員則由工程技術骨干人員和會計、財務人員組成。二是明確工作原則和分工。根據《通知》要求,局領導明確指示自查工作人員要如實、完整上報本單位自查工作情況,做到一查到底,不留死角;同時,為提高自查效率,要求工作人員合理分工,按時上報自查成果。三是落實責任到人。自查工作人員將自查工作的報告、報表完成后,由局省級財政專項資金自查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成員審核并簽字,再報組長簽字,確實把好自查成果質量關。
通過自查工作的主要做法,我局本次自查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績。20xx年度我局所涉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較少,自查過程較簡單,自查成果達到《通知》要求。
三、自查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意見和措施
經對我局責任范圍內20xx年度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與使用情況的自查,各項目資金的撥付及管理均采用國庫集中支付,且嚴格執行資金審批撥付制度,自查過程中無發現資金違法違規使用問題。
四、對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安排及管理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