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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流轉自以來始終進行著,實踐中表現為“三不”。
1.1規模化流轉不容易,模式有待突破 股份合作――土地經營權的股份化這一有效形式未及時進行引導和支持,始終在小范圍內進行;以企業、業主為主體開展的規模化租賃受到經營權保護的制約,一旦個別農戶拒絕流轉,就可能“流產”或受到影響;轉包、轉讓、互換只是在個別農戶間進行,難成規模化氣候。
1.2規范化操作不普遍,管理有待加強 普遍表現為流轉合同不規范,權利、義務不明確;規模化流轉對農民的風險保護不夠;農戶之間的小規模流轉一般只有口頭約定。部份表現為基層干部干預、強迫承包權人流轉,不尊重農民的意愿,引發社會不穩定;承包權人脫離所在合作經濟組織監督,未按規定報批或備案;發生糾紛時沒有權威機構調解、仲裁,流轉雙方相互扯皮。
1.3社會化服務不到位,體系有待健全 流轉平臺未建立,土地流轉信息不暢,農戶有意轉出土地卻找不到合適的流入方,而需要土地的流入方又難以找到有流轉土地意向的農戶,造成轉入轉出兩頭難。沒有專業的經營權價值評估機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缺乏金融服務支持。
2.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的成因
2.1思想認識錯位 各級政府和部門普遍把經營權流轉當成流轉主體的經濟行為,沒有認識到其在農業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意義,以致管理決策層對有利的模式不加以鼓勵和推廣,不利的模式不加以批判和限制,采取放任自流的態度;以致基層干部在實踐中表現為重視引進企業、業主而不重視培養農民的合作精神;以致一些干部群眾在對待股份合作態度上,把它等同于第一次合作化中的“歸大堆”、“吃大鍋飯”,談合色變。
2.2政策法規錯位 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僅限于“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的合作,即產品生產和服務領域的合作,對農民在土地生產資料領域開展的股份合作缺乏相應規定和政策支持;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到限制。《物權法》把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入“用益物權”,但同為“用益物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后,使用權人有權將其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而《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擔保法》均規定不能抵押,《農村土地承包法》雖規定經營權可以入股,但相關政策規定不能折資作為資本金;三是后續政策不配套。中央提出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后,沒有像在《土地承包法》中那樣作出“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類似規定,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很長或無限期流轉,勢必影響今后國家政策的調整和執行;四是土地流轉受相關政策制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由于種糧比較效益低,規模流轉者多發展比較效益高的林果業甚至非農產業,該《條例》在實踐中必然成為反對流轉者的政策武器。
2.3管理服務錯位 縣、鄉鎮管理機構力量薄弱,人員編制受限制,流轉過程中沒有相應工作人員進行管理指導;過去建立的農村承包合同管理、糾紛處理機構陷于癱瘓。
3.規模化、規范化推進農村土地流轉的對策
由于在農業現代化進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決定農村土地流轉價值取向應是規模化和規范化,為此,需要從政策法規、模式引導、管理服務等方面努力。
3.1大力扶持農村土地股份合作 農村第一次土地合作中途夭折主要有三大原因:一是生產關系超前,分配制度不合理,“皇糧國稅”重,農民餓肚子;二是生產力水平低。特別是當時沒有“兩雜”種子,單位面積產量低。三是二、三產業不發達,農村富余勞動力無處吸納,以致出現出工不出力。今天,伴隨改革開放、科技進步和惠農政策實施,這些不利因素皆一一消除,已經具備“第二次土地合作化”的條件。二次合作帶來的土地集中,有利于農民將農田進行改造,以適應現代化的機械作業。土地合作后,農民可參加集體作業、承包作業或自由擇業,收入扣除勞動、物質等成本后按土地股份分配,其權利可繼承、可轉讓。
3.2修改完善配套政策法規 一是出臺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相關政策法規。出臺《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化法》或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專章規定,確立其法律地位,同時,在計劃、財政、投資、金融等有關政策中對此強力扶持。當前,世界性經濟危機尚未過去,經濟結構由外向型向內需拉動型轉變是大勢所趨,國家拉動內需投資應重點向農村土地合作中的“改田改土”集中投入;二是修改《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按照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原則,并根據糧食自給率的要求,在現有“基本農田”內進一步劃分“基本糧田”。“基本糧田”實行嚴格保護,實行占補平衡原則,劃設在平原地區或丘陵、山區的溝谷地帶,只能種植規定的糧食作物,其土地整治、道路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投入,對農民因種糧減少的收入給予差額補貼。“基本農田”中未劃入“基本糧田”部份,既可根據占補平衡要求,由國家投資整治后轉為“基本糧田”,也可以退耕還林或轉為建設用地;三是進一步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用益物權”的地位,允許其抵押、折資入股等流轉;四是完善土地承包政策。出臺促進規模經營的政策措施,有針對性解決規模化流轉困難問題;出臺流轉期限的指導意見,可設定為二輪土地承包期滿后20~30年;五是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多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以替代土地對農民的保障功能。
關鍵詞:土地;流轉;規模;收益
中圖分類號:[Z—00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2)—08—0035—1
1 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狀況
1.1 農用地流轉的主要形式
根據現在的實際情況調查,當前農用地的流轉形式不斷創新,主要流轉形式有:一是轉包,是農民之間經過口頭協商達成協議,將土地經營權轉包給另一方進行經營,一般是一年一結算承包費。二是租賃,農民將自己所承包的土地經營權在一定的年限里租賃給他人或單位,由他人或單位行使土地使用權進行生產。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三是互換,是農戶與農戶之間為了方便耕作,互相經過協商進行等價值的交換地塊的經營權,不改變承包關系。四是入股,農民將土地經營權交給農業經營合作社進行入股,由合作社進行經營的一種托管的形式,由農民支付經營費用,這樣農民就空出時間外出打工搞創收,年終分紅,收益大大增加。這種形式一般也是一年一簽協議。但采取這種形式進行土地流轉的很少。
1.2 流轉規模不斷增加,農民收入穩定增長
農村土地流轉面積不斷增加,規模不斷擴大,使流轉速度不斷加快。減少了農民的生產經營風險,加大了農民的收入,提高了農民的生活水平。
1.3 流轉政策不斷完善,服務水平得到提高
政府部門為了農民利益的需要出臺了土地流轉相關政策,保障農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利益,減少了風險,提高了農民進行土地流轉的信心,提升土地流轉的服務水平,推進了土地流轉市場的平穩發展。
2 農村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
2.1 土地流轉的規模尚小
在目前的農村下,土地單戶經營,分散性大。土地都是零散經營,一般都是一戶一小塊,很難進行大面積調整。農業結構制約規劃成片耕種,規模經營難以實現,阻礙了實現農業機械化生產,使種植效率降低。
2.2 土地流轉形式單一
當前土地流轉形式只局限于轉包,和一少部分出租,至于轉讓、入股和其他形式很少,所以單一的流轉形式影響土地的規模經營進程。
2.3 土地流轉機制不完善
雖然相關政府出臺了關于土地流轉的相關政策,但仍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地方。沒有相關的交易場所,沒有相關的服務人員,沒有嚴格的法律約束,有的合同不健全或沒有書面合同等都存在很大隱患。
2.4 流轉的動力和積極性不足
由于農民受傳統思想的束縛,把土地看做命根子,存在有土地就有糧食吃的觀念,不想脫離土地,又想外出打工的矛盾思想,使土地流轉的速度變慢。
2.5 進行土地流轉的宣傳不到位
由于土地流轉的宣傳知識不到位或不全面,使一大部分農民對土地流轉的理解不夠透徹,只限于轉包的形式。致使農民積極性不高,存在后顧之憂,造成土地流轉滯下。
3 促使農村土地流轉的對策
由于農村土地流轉存在許多相關的弊病,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提出幾點對策僅供參考:
3.1 加強加大土地流轉知識的宣傳,促進土地大規模流轉
通過廣泛進行土地流轉知識宣傳,讓農民深入理解土地流轉的利益所在,提高農民的信心,讓農民放心,促進土地大規模的流轉,提高土地的規模經營和合理進行農業結構調整,有效地提高土地的產出效益,增加農民的經濟收益。
3.2 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轉利益的長效機制,提高農民進行土地流轉的積極性
政府相關部門應成立相關的土地流轉部門,對土地流轉進行統一管理,完善土地流轉的制度,保證農民的合法收益。一是完善運作機制,規范土地流轉程序,建立土地流轉的合同文本檔案,保證土地流轉自愿、公平、公正。二是強化監督管理,制定相關規劃,使流轉的土地高效、合理利用和生產,嚴防隨意改變土地用途。三是成立服務體系,做到有服務地點,有服務信息,有咨詢政策的接待與解答服務。加強土地服務的綜合效率,促進農民進行土地流轉的自愿性,加快農村土地的規模流轉與經營。
3.3 積極探索土地流轉的其他多種形式,加快土地流轉
發揮農村土地的作用,探求多種土地流轉形式,突破單一的流轉,可以實行入股或合作社,對土地經營權進行托管,使農民空出時間外出打工,進行其他經營活動,增強農民的經濟收入。
3.4 加大扶持力度,推進土地流轉
建立土地流轉扶持資金,扶持農民創業,建立農業生產保險機制,使其避開風險,加大農民工的培訓力度,提高農民工的就業能力,增加農民工的就業數量,維護農民工的權益,解決農民工的因風險存在的后顧之憂,讓其安心就業,從而提高了土地流轉面積,加快土地的流轉速度,為土地的規模經營提供保障。
3.5 建立土地流轉的監督機制
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以及賴以生存的生活保障就是土地,怎樣解決好農村土地問題,和廣大農民的利益息息相關,也和當前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緊密相連,因此,對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審視,努力尋找解決方法,具有極其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一、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經濟較為薄弱,入不敷出。農村稅費改革實施后,使得村集體經濟收入大幅度減少,某些村出去為數不多的機動地承包費以外,幾乎無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債務。因此,某些地方將機動地對外發包,強制性的流轉農戶的承包地,出賣集體地或者高價對外出租而獲取高額回報,挪用土地補償費以及土地流轉費的現象較為突出。
2.土地流轉過程不夠規范,農戶權益得不到保障。我國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國家相關政策指導,以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縛、約定的。可是,合同存在的不規范性使其執行具有隨意性,基層干部私自變更合同、收回或調整農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經承包戶許可,就迫使其簽訂土地流轉合同,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了較大程度的侵害。
3.征地補償款難以落到實處,財務制度如同虛設。存在并不按照規則辦事、嚴重違反財政紀律、私設賬外資產、賬務不清、部分村干部許可企業拖欠征地補償費等現象,引起群眾不滿情緒。
二、改變農村土地管理中不足的對策
1.依法行政,提升落實政策的自覺性。土地管理政策有沒有落實到位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干群關系是否緊密。目前,應當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相關的規章制度,提升農村干部的法律以及政治覺悟,努力做到不折不扣,言出必行,依法行政,合理運用人民富裕的權力。認真貫徹落實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維護廣大農民的權益,保障農村在穩定中某發展的局面。
2.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落到實處利用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在農村掀起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熱潮,讓農民對國家的土地政策以及法規有所了解與熟悉,明確自身的義務,懂得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農村干部,應當加強法律法規方面的培養與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識,轉變思想,端正作風,提高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水平。此外,應當積極引導、努力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土地承包期間,農民應當有權利決定承包地是否流轉以及通過何種方式流轉,不管以什么方式,包括土地流轉補償措施以及標準等都應當由流轉雙方自行商討決定,嚴厲制止妨礙或者強迫農戶依法對承包地進行流轉的行為。以穩定以及健全土地承包關系為前提,以有償、自愿、依法為原則,努力尋找、探索有利于土地流轉的新機制。對有條件的地方,引導農民有序、合理流轉承包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擴大經營規模。積極為農民提供各種土地信息,讓土地依法轉的動、流得出。應當對土地流轉管理制度以及流程予以規范,對流轉用途、流轉對象嚴格審核,對流轉收益的主體以及范圍予以明確,依法、有條不紊的進行。
3.轉變思想,做到保護耕地和經濟發展兩手抓。目前,國家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實施了較為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在這樣的環境下,應當轉變觀念,與時俱進,在保證耕地不受損壞的基礎之上促進經濟發展,努力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雙豐收。以嚴格增量、管住總量、盤活存量、集約高效為準則,開源節流,積極開發新耕地,對舊城老村實施大力改造,盤活閑置基地,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相應的使用權流轉進行試行,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4.要提高土地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低,土地增值分配嚴格不合理,是農民反應比較強烈的問題,也是造成大量耕地被征用占用的重要因素。必須盡快提高土地的補償標準,給老百姓一個合理的補償。要改革土地補償標準的計算辦法,不能只單純考慮征地前幾年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要充分考慮土地的市場價值,考慮當地農民的最低生活標準,讓土地回歸其應有的市場價值。要改革補償的分配機制,合理確定集體和農民個人各自所享有的比例,農民所有的補償費要直接分配到農民手中。必須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不要僅僅盯住招商引資上項目的成果,同時,還要看到對大量失地、失業、失保農民產生的隱患。
5.要強化征地監督機制,切實增加透明度。為確保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補償,必須進一步強化監督機制,增加征地行為的透明度和農民的參與程度。要積極實行征用農村土地聽證制度,在征地前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被征地農民、鄉村干部、所在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農業及監察等部門的意見和建議,提高征地決策的科學性。
6.為失地農民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近些年來,農民由土地所創造出來的凈利潤有所降低,農業經營效益不高,僅靠土地收入維持生計較難實現,土地對農民的保障功能正在逐漸弱化。而農村的醫療、養老保險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覆蓋面并不廣,落實力度不夠。因此,必須做到:第一,大力建立養老保險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機制。尤其對失地農民,更要將這項制度落實到位,切實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第二,對失地農民進行就業培訓。大多數失地農民沒有技術、文化不高、缺少資金的來源以及經營門路,難以穩定就業。因此對失地農民加強就業培訓,能在一定程度是促進其穩定就業,保障他們的生活。?
我國解決農村土地流轉糾紛的機制框架基本形成,即民間協商、鄉村調解、縣市仲裁、司法保障四個環節。這四個環節較好地適應并初步解決了日益增多的農地流轉糾紛中出現的新難題,對穩定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切實保護農民的土地經營權益,促進現代農業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但由于農地流轉糾紛中出現了主體多元化、影響社會化、時間長期化的新特點,各地執法人員的素質高低不齊等原因,農地流轉糾紛解決機制也一些不足之處,以下對這四個環節的運行情況作逐一對比分析。
(一)協商
協商是爭議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在互諒的基礎上平等磋商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它無需第三方介入,是對產生糾紛雙方當事人自由合意的一種尊重,具有很強的自治性。在當前中國農村親緣文化、宗法社會的背景下,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利于農村社會和諧秩序的建立。即使協商不成,也容易為后續的調解甚至于更為“高端”的其他糾紛解決方式提供一種前期性的信息交流和準備,為后續第三方的調解以至于判決設立對應的“底線”信息系統[6]。但同時,隨著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農村外出打工人數的增加,以及外出務工人員生存壓力的增大,雙方處理糾紛更傾向于用簡單暴力或強權加以解決,傳統的以和解解決糾紛的方式具有不斷弱化的趨勢。加之我國法律對和解缺乏相應的確認、引導與規范,更使其不能充分發揮應有的強大功能。
(二)調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規定,農地流轉糾紛調解是指農村糾紛調解組織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協議,解決農地流轉糾紛的活動。其中農村糾紛調解組織主要指村民委員會與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與鄉(鎮)政府作為基層機構,既了解國家相關法律政策,也了解當地的文化背景、習俗村規,它們充當第三方對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疏導解決糾紛能起到獨特作用。但通過調解達成的協議法律效力有限,無法強制執行,權威性不足,這些年來通過調解處理農地流轉糾紛的數量有減少趨勢。
(三)仲裁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為我國農地流轉糾紛仲裁制度搭建了基本框架與基本平臺。因其高效便捷、免收費用、適應鄉土文化等特點,仲裁逐漸成為農地糾紛流轉解決的主要方式之一。河南省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已有124個,2010年以來糾紛調處率達到77.3%,較好地維護了農村社會的穩定。但我國的仲裁行政色彩較濃,舉證規則不完善,資金與設備匱乏等原因,同時近期農地流轉糾紛又呈現出結構復雜化、主體多元化、影響社會化等新的特點,仲裁解決農地流轉糾紛的方式將面臨新的挑戰。(四)訴訟相對于以上農地流轉糾紛解決方式,訴訟更加中立、客觀、公正、嚴格與法定,同時,訴訟具有強制執行力的特點也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隨著“送法下鄉”活動的深入展開,訴訟已成為當今農地流轉糾紛解決機制中最權威、最正式、最規范的一種方式。但由于訴訟是一種專業化程度較高的法律活動,具有嚴格的程序性,且成本較高,時間較長,又不符合農村人情社會的文化背景與“和為貴”的處世哲學,在農地流轉糾紛解決機制中也是較為僵硬且使糾紛當事人與法院負重的一種方式。
二、農地流轉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優化
(一)農地流轉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原則優化
1.正當性原則。現階段的農地流轉是在黨與國家相關農村政策的認可或倡導下的實踐產物,其相關法律規范多是對各地長期以來在流轉實踐中通行行為方式的共性總結與法律確認,具有明顯的實踐性與發展性。所以,在農地流轉相關政策與法律規范的嬗變過程中處理農地流轉糾紛要體現正當性原則。它是合法性、合理性、政策性的有機統一。合法性是指在處理農地流轉糾紛時,既要注重現行法律規范與習慣法、民間法的協調適用,又要注重程序上的合法與公正。合理性是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及時、高效、公正地處理糾紛,達到雙方當事人較為滿意的法律效果。政策性是指在處理農地流轉糾紛時,要充分考慮既定時期黨與國家的整體農村政策與地方政府的農村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如有相關法律規范時,要使處理結果既符合法律規定,又符合政策精神;如無相關法律規范時,要使處理結果既符合政策要求,又符合鄉情村規。2.便民原則。農地流轉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應充分尊重農民及其他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與處分權,倡導互諒互讓、誠實信用理念,以維護農村社會秩序、保障農民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出發點,不斷完善現有糾紛解決途徑,探索與實踐新的貼近農民群眾、適合農民群眾、使農民群眾滿意的糾紛解決方式,使糾紛能夠得到及時、高效、徹底解決。3.和諧原則。農地流轉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經濟的良好發展均離不開安定有序的農村社會環境。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化,必然導致矛盾糾紛的產生。所以,農村流轉糾紛解決必須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等手段,運用教育、協商、疏導等方法,協調運作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積極深入地化解矛盾糾紛,提高調處效能,有力地促進農村社會的穩定。
(二)農地流轉糾紛多元化解決途徑的功能優化
1.協商。土地權利作為一種特殊權利,農民處分權的行使有時不可避免地受到國家土地政策與土地制度的限制,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導致公權力的介入。此時,就存在意識自治與國家干預的協調問題。鄉村社會是人情社會,且其居民思想觀念、權利意識、文化背景相對較低,鄉規民約對鄉村社會關系的調整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應當通過對土地公權力行使的程序性規定來限制公權力侵犯農戶的自由意志與權利的合法處分。同時,鼓勵行政部門通過教育、指導、協調的方式促成當事人自行和解。并對經公正的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和解協議賦予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2.調解。農地流轉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基礎是調解。應當在組織建設、培訓指導、經費保障方面確保調解在解決農地流轉糾紛中真正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首先,優化調解組織。在各鄉(鎮)、村的調解組織中吸收有群眾威信,或豐富調解經驗,或懂法、懂政策的人員參加,提高調解的成功率。其次,實行調解員定期培訓機制。定期講授國家新的土地政策與相關法律法規和農地流轉糾紛案例,提高調解員的綜合業務能力,促進農地流轉糾紛的良好化解。最后,加大對調解工作的財政投入力度。落實調解工作經費,提高調解員的待遇,使調解員能安心工作,熱心工作,并吸引更多的有能力人員加入調解隊伍,解決調解人力不足的問題。3.仲裁。農地流轉糾紛仲裁解決方式因其高效、便捷已成為農地流轉解決機制中的生力軍。應不斷建立穩定的專兼職仲裁隊伍,吸收農業代表與相關專業人員代表,并加強仲裁員的培訓工作力度,同時,保證仲裁機構的獨立性與權威性;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的要求,加快完善農地流轉糾紛的仲裁體系,實現仲裁工作的規范化與制度化;應按照各地區的具體情況,適時建立巡回仲裁庭。農民申請仲裁更為方便,既可以使簡單糾紛當場高效解決,又能使仲裁過程與結果得到群眾的監督,還能起到相關法律與政策教育的效果;應賦予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與法律規定的以一定金錢為給付內容的仲裁裁決以“一裁終局”的法律效力。4.訴訟。因“三農”問題的特殊性,農地流轉糾紛訴訟解決方式應以重點保護農民利益,穩定農村社會秩序為原則;應增大農民擔當人民陪審員的比例;應進一步落實司法公開制度,促進司法的公正性;應完善監督體制,提高司法審判質量;應完善訴訟主體、證據制度、程序制度與執行程序等法律制度,更好地保障農民權益,提升司法權威。以上四種農地流轉糾紛解決方式各有特點與利弊,在糾紛解決實踐中,應建立裁判案件共享制度,各相關部門共同研討制度與互助制度等制度,加強各相關部門的協調與聯系,整合各種農地流轉糾紛解決方式的資源與優勢,實現功能互補,更好地化解農地流轉糾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保障農地流轉健康、穩妥發展。
(三)農地流轉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外部環境優化
1、農村土地規模流轉難度大。一是規模流轉涉及的農戶多,每個農戶的想法不一致,意見不統一,又不能強求,協調難度大。二是租金與農民自種收益有差距,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特別是專業蔬菜地、公路沿線的好土良田,農民不愿流轉。三是由于國家征地等原因,人均耕地普遍偏少,農民戀土情結較為嚴重,認為只要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了保障,寧可粗放經營,甚至撂荒,也不愿將土地流轉出去。四是種養大戶偏少。農村缺少具有現代經營理念的致富帶頭人,真正懂經營、善管理、有帶頭作用的能人少,也有的因受資金、技術等限制影響規模經營的發展。
2、農村土地流轉信息公布不及時。
有的村級土地愿意流轉而找不到承租方,有的承租人不知道到什么地方承租土地;建議政府應及時建立土地流轉信息平臺,以行政村為單位,公布土地流轉的面積,土地所屬位置,土地質量的等級,土地流轉的時限等信息,讓人們及時了解準備流轉土地的實際情況。
3、土地流轉后,失地農民找不到合適的工作,引發了社會治安不穩定等一系列社會問題。
土地對于農民來說,除了具有生產功能,還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由于農村就業機會較少,失去土地的農民只有到城市務工。隨著城市用工對技能的重視以及城市生活成本高,導致失去土地的農民重返農村。當前土地流轉沒有體現市場經濟原則,農民補償較低,農民出現“流轉貧困”現象,農村貧富差距拉大,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4.加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由于農村普法的大力宣傳,廣大農民對我國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規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基層干部就更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因此應當組織基層干部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升他們的法律意識,做到依法執政,確保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間,村干部不得干預或強制農民進行土地的流轉,不能損害農民承包土地期間的自主決定權。農民有權決定土地的流轉期限以及流轉方式,關于土地的補償款和標準都應當由雙方自行商討決定,堅決抵制通過不法途徑進行土地流轉和違反合同的行為。在堅持穩定和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償、自愿和依法的原則,努力探索土地流轉的新機制。
5.加大農村勞動力“走出去”和資本、技術、農業龍頭企業“引進來”的良性互動機制。
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一個地區經濟發展取決于土地、資本和勞動力等要素的投入,各要素并非孤立的發揮作用,它們通過耦合、補償和替代,促進各要素彼此間的吸納和輻射,增強要素各自組織能力,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加大農村勞動力向第二、三產業轉移,減輕農村人口對土地的壓力,加強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使轉移到城鎮的農村勞動力更好的生活。引進優質的資本、技術、龍頭企業等當前農業發展稀缺的生產要素,向農業現代化邁進。
6.加大資金扶持力度。
要制定鼓勵土地流轉的相關優惠政策,為土地合理流轉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對土地流出方和受讓方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要深化農村管理體制改革,大力培育農村勞動力市場,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為土地流轉創造條件;加大農村戶籍制度改革力度,改變農民的”戀土”觀念,減少農民對土地的直接依賴;加快建立適合農村特點的社會就業、養老保險、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障體系,擴大農村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弱化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消除農民離土的后顧之憂。要加速農業產業化和農村城鎮化過程,依靠科技進步,積極主動地以國內外市場需求為導向,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加快小城鎮建設步伐,促進農村勞動力向非農業和城鎮轉移,為土地流轉創造條件。要建立農村土地流轉的財政和金融支撐體系,加大對農村土地流轉的財政和金融支持力度,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種植大戶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做大做強,對轉包農民土地較多,規模化經營強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種植大戶和龍頭企業,在項目、資金上給予專項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