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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護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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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護法案例

未成年保護法案例范文第1篇

(一)在立法方面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在立法方面,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包含有對公民隱私保護的相關規定?!睹袷略V訟法》第六十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我國加入的《兒童權利公約》第十六條等,都涉及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有相對詳細的規定,其中第三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第六十九條規定“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未成年人隱私權在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第一,在我國現行的立法中,與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相關的立法缺乏系統性、完整性、協調性。我國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相關法律規范在多種法律中均有涉及,在多部法律中分別有說明,這些分散的說明包含的內容雖然比較廣泛,但內容有較多的重復,且內容簡單空洞,因此缺乏可操作性。第二,法律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具體內容規定的不詳細。我國現行法律如《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及其保護的內容較為模糊不詳,造成實際中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的難度較大。第三,法律規定的侵權人的責任及懲處措施不明確。相關法律法規雖然規定不準侵犯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但對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應受到的處罰等缺乏相應的具體規定或追究過輕,使得許多侵害未成年人隱私權的行為得不到應有的處罰。

(二)在司法程序方面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在司法程序方面,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零七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第十三條等對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對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均有明確規定。目前,雖有上述法律規范約束司法機關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但在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過程中,由于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律師、證人、辯護人、旁聽人等參與者的疏忽或故意,造成司法程序中泄漏未成年人隱私的現象較為普遍,使涉案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和家庭信息被媒體、網絡披露。

(三)在媒體監督方面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在媒體監督方面,新聞輿論監督是我國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媒體在監督未成年人法律法規實施、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對涉及未成年人的司法活動進行報道并監督司法權的行使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新聞媒體在行使其監督職責時受我國各種有關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的法律法規約束,同時也受《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等行業從業規范的約束。隨著信息傳播手段和技術的快速發展,廣播、電視、報紙特別是網絡等媒體的影響越來越大,但由于一些新聞從業人員對未成年人隱私權及其保護沒有正確的認識,一味地強調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少數媒體為片面追求新聞效應和自身最大化的利益,在報道過程中故意暴露當事人隱私,刻意描述、大肆渲染案事件的細節以吸引大眾眼球。目前,媒體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現象也越來越多,造成的危害也越來越嚴重[2]。

二、國外未成年人隱私權在司法保護及媒體監督方面的狀況

(一)國外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司法保護

歐美以及日本等發達國家對于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在相關立法中都給予了特別保護。如美國的《家庭教育及隱私權法》和《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發達國家有的建立了隱私權的直接保護制度,如美國、加拿大、日本、德國等將隱私權作為一項單獨的人格權,單獨立法或在民法中加以保護,對侵害隱私權的行為,直接確認為侵私權責任,以救濟受害人隱私權的損害,這種制度對隱私權的保護最為有利。有的國家對隱私權采用間接保護的方法,如英國、澳大利亞等將侵害隱私權納入侵害名譽權、誹謗等侵權行為的范疇進行法律保護,間接保護制度在訴訟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尋求司法保護,對泄露他人隱私,未造成名譽權損害和其他權利損害的,法律無法對其進行救濟。這些發達國家還重視發揮司法判例的作用,采用法律規定加判例的有效法律保護體系強化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3]。

(二)國外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媒體監督

國外的傳媒業在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方面有比較規范嚴格的行為規范,如英國新聞投訴委員會實施的新聞界行為準則等,規定如果媒體報道涉及或其他有關人員、機構違法披露、泄露兒童有關信息的,可構成藐視法庭罪[4]。如德國制定的廣播電視與電信媒體中人格尊嚴保護與少年保護國家合同等。網絡信息時代,各國都越來越重視對個人數據資料及網絡隱私權保護并進行專門立法。1973年瑞典率先頒布《瑞典數據法》,此后英國出臺《數據保護法》,聯邦德國頒布《聯邦資護法》,日本頒布《有關行政機關電子計算機自動化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美國通過了《信息自由法》、《兒童在線網絡隱私保護法》,法國制定了《數據處理、檔案與自由法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于1984年《關于保護隱私與個人數據之跨國流動指南》,歐盟于1995年制定《個人數據保護指令》及1997年制定《電信事業個人數據處理及隱私權保護》[5]。這些對網絡媒體的法規內容詳細,切實保障了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國外新聞媒體行業在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方面的完善法規,使得他們的媒體在監督過程中泄漏隱私權的現象較少。

三、對我國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的建議

(一)完善立法,加強司法保護

將未成年人隱私權列入憲法保護范圍;建立獨立的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法,將未成年人按年齡劃分為不同階段[6],規定各階段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主要內容,明確侵犯各階段未成年人隱私權的責任范圍及法律懲處措施,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等,增強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可操作性;通過判例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進行保護,判例制度在我國法律還沒有明確承認,但有類似的案件請示批復制度、案例選編公告制度和案例指導制度,因此是可行的[7]。

(二)完善行業法規,加強新聞媒體的行業自律

加強新聞媒體采編人員對涉案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的思想教育,在滿足公眾知情權的前提下,以法律精神、法治原則及職業道德行為規范把握好事件披露的尺度,避免侵害未成年人隱私權;制定細化、規范的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行業對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的行為準則,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不論是受害者、證人還是被告,新聞報道不應披露其姓名身份,也不得發表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材料等。

(三)健全機制,加強對涉案未成年人隱私侵權行為的監督

強化檢察院的監督職能,監督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在偵查、、審理過程中適用程序是否合法、有無泄漏未成年人隱私等違法行為,對發生的侵權行為立案調查、實施法律或紀律追究。強化媒體的監督責任,監督司法機關公正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同時,對出現泄漏涉案未成年人隱私的行為跟蹤報道,督促責任追究;主流媒體應監督和制約其他媒體,對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廣播、電視、報刊及網絡新聞,應積極發聲引導,遏制事態擴展。建立新聞媒體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的聯動機制,司法機關和媒體主管部門應定期相互通報情況,對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案事件,應立即啟動責任倒查機制,相互監督,一查到底。

(四)強化法律責任,對未成年人隱私侵權行為從嚴懲處

將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行為入刑。許多國家將泄漏他人秘密的行為歸入侵犯秘密罪[8],我國刑法中也設置了“泄漏公民個人信息罪”,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泄漏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行為,應當適用“泄漏公民個人信息罪”,對于違法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單位或個人,包括辦案機構、新聞媒體及其工作人員泄露涉案未成年人隱私的,也應承擔刑法規定的懲罰性法律后果。

四、結論

未成年保護法案例范文第2篇

為確保“安全教育活動月”工作的有序、有利開展,各校都成立由校長任組長,主管安全副校長為副組長,德育主任、班主任為成員的組織機構。進一步明確了領導小組的工作職責和任務,落實安全責任追查制。各校以“增強法制觀念,預防違法犯罪,構建和諧校園”為本次活動的主題。

二、加大法制教育宣傳

活動期間各校都利用學校廣播、校報??⒎ㄖ菩麄靼鍒?、墻報、櫥窗、長廊等有效宣傳途徑,并以在校學生學習、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和學生身邊的案例為主要內容,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從而加強了學校法制文化建設,營造濃厚的法制宣傳氛圍。

三、開展法制教育實踐

各校都由法制校長組織全體師生共同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過學習使學生的法制意識得到了加強。法哈牛等學校通過召開法制教育班隊會;法律知識競賽;以法律為主題的征文或演講活動進一步鞏固了學生的法律意識和知識。公主屯等學校校還建立幫教轉化檔案、結幫教對子,多次同問題生談心轉化了他們的思想意識。姚堡等學校針對本次活動開展了在學生中間的查找不文明行為、不禮貌和不道德行為,特別是以大欺小、以強凌弱、等違規違法(犯罪)行為,從而揭示學生不良行為產生原因找到了解決辦法。高臺子等學校校通過致家長一封信、家長會、家訪等形式向家長宣傳法律知識,引導家長學法守法,例如:高臺子學校小學六年二班班主任柳靜老師通過家訪形式宣傳法制法律知識,使她所在班學生家長對法律知識有初步認識,從而有效地將法制教育延伸至家庭。從而進一步提高學生遵紀守法意識。

在這次“安全活動月”活動中,新民市高中等學校都進一步加大對事故隱患的排查力度,由學校領導小組對學生中攜帶管制刀具等危險品的現象進行全面排查,對行為異常學生進行排查摸底,指派專人負責跟蹤,積極做好問題生工作,其中新民市高中收繳管制刀具三件,有效防止惡性的事件和違法犯法案件的發生。通過此次“安全活動月”的活動進一步增強學生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他們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護能力和預防違法犯罪的能力,抵御社會不良影響,全面提高了中小學生的遵紀守法意識,營造學生健康成長的良好氛圍。

一部分學校利用這次活動對突出的交通、飲食、用電等問題加大改進措施,同時也深入學習安全自救知識、其中新民市一高中各班印發緊急疏散通道平面示意圖進行“安全自救演練”活動,通過演練活動全校師生提高了安全防范意識,學生自救求生能力得到進一步提高。

四、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措施

盡管本次活動取得圓滿成功,但與本次活動的要求應有一定的差距,存在問題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個別教師和學生對本次活動認識不高,在活動中比較消極,得過且過。

2、教學時間安排與活動時間相沖突,活動安排缺乏連續性。

3、缺少必要的激勵機制、必要的設備和資金。

未成年保護法案例范文第3篇

工充分認識到作風建設的重要性。活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教師作風為之一變?,F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加強領導,統一思想

為使這次學校作風建設活動有條不紊地進行,學校領導高度重視,及時成立了以k校長為組長的"學校作風建設領導小組",加強對作風建設活動的領導,及時處理本次作風建設活動的日常事務。同時成立了作風建設考核測評組,以對本次學校作風建設活動進行考核測評。

領導小組還帶頭與全校教職工一起對xx一中教師作風建設工作做了一次認真深刻的回顧與反思,既看到以往工作上取得的驕人成績,更是看到了作風上存在的問題與不足,積極找出存原因,統一了思想,明確了方向。通過回顧和反思,全體教職工認識到"師德是教師之魂",作校作風建設問題的核心是師德師風建設問題。因此,全校教職工開展了一次自上而下的學習活動,學習教育局師德建設文件和國家相關政策法規,使全校教師深刻認識到了師德師風建設的重要性和意義。

二、精心組織,強化紀律

首先是確定學習內容。領導小組經過深入分析,確定本次作風建設活動參考資料為《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不跪著教書》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文件和學術專著。然后,學校兩次召開全校教職工大會集中學習以上法律法規文件和學術專著,結合學校實情進行深刻剖析。并且將全校教職工按照七、八、九年級分成三組,開展理論學習、工作反思等不同主題的集體活動,進行理論學習,增強作風意識,反思自身問題,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其次是強化活動紀律。學校領導小組對本次作風建設活動規定任何人不得請假,并實行學習活動簽到制。領導同志先作榜樣,嚴格遵守紀律。

三、?深刻剖析,認識總結,及時整改

領導小組及時收集了各級分組活動總結出來的問題、意見,決定從以下兩個方面對教師作風進行整改:

(一)教風問題。在日常工作中出現的排斥、歧視差生,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問題。從反思的情況看來,這種現象在相當一部分教師身上時有發生,并不同程度反映出來,有的甚至嘗到苦果,取得"血"的教訓。究其原因,有的是受唯分數論和片面升學率的影響導致不擇手段,有的是不注意自身修為,不加強學習,法律意識淡薄,我行我素。

針對這種問題,領導小組組織了相應的學習活動,讓廣大教師充分結合自己的教學經歷,結合耳聞目睹的諸多教育違法案例,進行了深刻的自我反省和剖析總結。廣大教職工一致認為,一個學風不正、師風不好、校風不好的學校在一個地方是難以立足的,是難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更談不上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一個師德不良、師風不正的老師,更是難以立足于自己的行業。通過學習,我校教職工普遍提高了對《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認識和理解,增強了依法治校、依法執教意識,自覺按《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要求自己。

除經常加強政治學習,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努力提高教師依法執教意識外,作為學校應有相應的制約機制。領導小組還制定了相應措施,即在今后的工作中,對以上問題有違師德師風的教師,在其年終考核上扣分,對屢教不改者年終考核不稱職。

(二)工作問題。在教學工作中出現的"備課不認真,上課不創新,課后不反思"的"三不"教學病癥。這種問題一般發生在從教三年以上的教師身上,少數不適應環境的新老師也偶有發生。"三不"教學問題嚴重影響了學校的教學質量,打擊了學生積極性,損害了學校的聲譽。部分教師誤認為自身教學經驗已經"足夠",對教學工作馬虎對待,沒有根據學生實際制定相應的教學策略,教學手段單一,缺乏與時俱進的沖勁。

針對這種問題,領導小組首先組織教師觀看全國優秀教師霍懋征、鄭琦等同志的先進事跡光碟,并開展討論,撰寫觀后心得體會。其次是樹立典型,組織教師向身邊的優秀教師學習,a某某、b某某等教師多年來一直默默無聞、任勞任怨、不計報酬地工作在自己平凡的崗位上,用自己高尚的情操和精湛的業務感召著全體教師。

未成年保護法案例范文第4篇

[關鍵詞]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犯罪;立法完善;犯罪防治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marketeconomyandeconomicglobalization,theprotectionofcommercialsecretsisbecomingmoreandmoreimportant.Inourcountry,theprotectionofcommercialsecretscanbefoundinthecivillaw,administrativelawandcriminallaw.WiththecomparisonbetweenthelawsofcommercialsecretsprotectioninUSAandtheArticle219ofCriminalLawofPR.C,thisarticlemakesadetaileddiscussionontheproblemsofourcountry''''scriminallaw,andputsforwardtherelevantsolutions.Moreover,thisarticlemakesaninvestigationonthepreventionandcontrolofthecrimeofcommercialsecretinfringement.

Keywords:commercialsecrets;crimeofcommercialsecretinfringement;legislativeperfection;preventionandcontrolofcrime

商業秘密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產物,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使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日益突出,如何給予商業秘密有效保護是世界各國面臨的一項緊迫課題。我國保護商業秘密立法起步較晚,法律規范比較零散,是知識產權立法的薄弱環節[1]。1997年刑法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罪存在諸多不足,本文擬在借鑒美國的相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對我國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進行探討。

一、美國商業秘密的刑法保護

(一)美國商業秘密保護立法概述

在美國,商業秘密從19世紀中葉開始受普通法保護,至19世紀末現代商業秘密法的基本特征已經明確確立。1939年美國法學會制定了《侵權行為法第一次重述》,成為商業秘密保護的第一個法律性文件,1979年美國律師協會推出的《統一商業秘密法》,現已被美國大多數州所采納,該法從私法的角度對商業秘密做出了規范,但未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制裁問題。

1996年美國國會制定的《反經濟間諜法》(EconomicEspionageAct,EEA)打破了商業秘密州立法的局面,其作為聯邦制定的法律,規定了經濟間諜罪及侵犯商業秘密罪。經濟間諜罪是指:任何個體或組織意圖使其行為有利于或明知其行為有利于外國政府、部門、組織而故意(1)偷竊,未經授權而占有、獲取、帶走,隱藏,欺詐等手段獲得商業秘密的;(2)未經允許而拷貝、復制、勾畫、繪制、拍照、下載、上傳、改動、破壞、影印、復印、傳播、提供、發送、郵寄、交流或轉達商業秘密的行為;(3)明知某商業秘密是被偷竊或未經許可占有、獲得、轉換而接受、購買或擁有的;(4)企圖實施上述(1)-(3)所列行為的;(5)與一人或多人密謀實施上述(1)-(3)所列行為,且其中一個或若干他人實施了針對密謀對象的行為。對犯上述罪行的自然人可處50萬美元以下罰金或15年以下監禁,對犯上述罪行的組織可處1000萬美元以下罰金。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意圖將某商業秘密(該商業秘密是與某種為州際貿易或國外貿易生產的或處于州際貿易或國外貿易的產品相關或被包含在內的)轉化為除商業秘密所有人之外他人的經濟利益,有意或明知該罪行會有損所有人的商業秘密,而故意實施以下(1)-(5)所列行為的。此處的具體行為與商業間諜行為中的(1)-(5)項一致,只是在處罰上略輕。同時,對于商業秘密也從法律上做了認定,即“以各種形式存在的有關金融、商業、技術、經濟或工程的信息,無論其為何種形式,只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持信息處于秘密狀態,并且該信息因不為公眾所知而具有現實或潛在的獨立經濟價值”。

(二)美國商業秘密刑法保護的主要特點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美國的商業秘密犯罪立法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對于商業秘密的界定范圍寬泛,概括較詳細,有利于實際操作運用。任何形式的信息只要符合保密性、價值性的特征即可被認定為商業秘密,而且價值性并不要求現實的經濟利益,可以是預期的經濟利益,保密措施僅要求“合理措施”,所有人可以根據自己的經營規模、內容采取相應的措施,強調措施的差異性。

2.美國法律對于商業秘密犯罪的處罰較重。其罰金刑數額高,監禁期限長,對企圖實施商業秘密的未遂行為也予以處罰。體現了商業秘密的重要性和國家對商業秘密保護的重視程度[2]。

3.美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只含定性因素而沒有定量因素[3]。商業秘密犯罪的規定也體現了這一特征,主要實施了《反經濟間諜法》中涉及的行為,即可入罪,而無論權利人是否有實際損失或犯罪人是否得利。

可以看出,美國的立法逐漸重視了商業秘密的刑法保護,但又不完全依賴于刑法,而是將刑法保護作為商業秘密民事保護的補充,這是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發展趨勢,也是我國商業秘密立法應當遵循的原則[4]。

二、我國商業秘密的刑法保護及其缺陷

(一)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體系

我國刑法典修訂以前,刑事法律中沒有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犯罪。1979年刑法僅規定了泄露國家秘密罪,90年代司法機關對竊取重要技術成果等無形財物的行為,按盜竊罪處罰,1993年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從民法和行政法的角度對商業秘密提供了法律保護。

1997年修訂的刑法首次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第219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采用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侵犯商業秘密的具體行為有: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前項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的行為;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行為;明知或者應知上述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在主觀上,侵犯商業秘密罪絕大多數屬故意犯罪,不排除過失。

(二)我國商業秘密刑事保護立法的缺陷

與美國立法相比較,可以看出我國的商業秘密犯罪立法存在以下不足:

1.商業秘密的認定上,界定范圍太狹窄。將商業秘密界定為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保護范圍較窄,對商業秘密權利人的保護不力,價值性強調現實的經濟利益和實用性,同時缺乏保密措施認定上的差異性。

2.犯罪行為的認定上,刑法將侵犯商業秘密罪設定為結果犯罪。這使得在現有的立法模式下不能追究未遂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同時,如何劃分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存在問題,我國刑法對于罪的界定采取定性加定量分析的模式[5],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劃分標準則僅采取定量分析,以數額作為區分犯罪與違法的標準,這種做法有違法的公平、正義原則,且就商業秘密犯罪而言有明顯的不合理之處,因為商業秘密的價值取決于信息的秘密性,一旦信息被非法獲取或被披露,其價值即會受到破壞,這是其與商標犯罪、專利犯罪不同之處所在。另外,將違反合同約定而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入罪,也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3.對于犯罪的主觀要件規定不明確。刑法219條并未明確“應知”的含義,導致過失是否可以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存在爭議,這必然會影響到司法實踐對于該法條的適用,甚至會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如立法者認為確有必要用刑法處罰過失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則應當在法條中予以明確的規定。至于能否將過失入罪筆者將在下簡要探討。

4.侵犯商業秘密罪與相關犯罪的刑事責任不協調。泄露國家秘密罪法定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侵犯商業秘密罪法定最高刑卻是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顯然重于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但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社會危害性明顯大于侵犯商業秘密罪,對危害性相對小的犯罪的處罰重于危害性相對大的犯罪,這不能不說是立法上的缺陷[6]。

5.我國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罪刑配置不合理。主要表現在:(1)刑罰種類少。我國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刑種包括自由刑和罰金刑,缺乏必要的資格刑和剝奪財產刑。我國目前的資格刑只限于剝奪政治權利這一個方面,缺少剝奪行為人特定從業資格的刑罰。(2)罰金數額標準不明確。罪刑法定要求明確刑罰的種類、分量、明示可罰性的程度,罰金刑作為一種數額性刑罰,其數額標準關系到司法運用的統一性和可操作性[7]。我國刑法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罰金刑沒有規定具體的數額標準,容易造成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打擊不力和執法上的偏差。而且對相關的單位犯罪僅規定了罰金刑,并不足以達到懲罰犯罪行為的目的。(3)拘役刑的設置不合理。侵犯商業秘密罪作為一種貪利性的經濟犯罪,多數犯罪分子好逸惡勞,對其判處拘役難產生良好的教育與改造效果。且經濟犯罪的證據搜集相對困難,其羈押期較長,適用拘役意義不大[8]。

三、完善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立法建議

(一)商業秘密的認定

從前文可知我國現有法律對商業秘密界定含義籠統、范圍狹窄??山梃b美國立法及WTO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將商業秘密認定為“不為該領域的人所普遍知悉、具有現實或者可預期的經濟價值且權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有關經營、技術等方面的信息?!边@樣可以擴大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罪名體系設置

目前刑法中僅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一個罪名。但從刑法第219條規定來看,侵犯商業秘密有不同的表現方式,其行為的種類、手段和主體不同,社會危害性及犯罪成立的要件也不完全一致,不應當在同樣的罪名及量刑檔次下進行規制?,F行刑法的做法有違罪名設置的一般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難以充分發揮刑事制裁在懲治商業秘密、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方面的應有作用[9]。宜將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確定為一個“類罪名”,根據侵犯行為的性質、主體而具體設定為不同的單個罪名,設置泄露商業秘密罪、侵占商業秘密罪、商業間諜罪等,并相應設置不同的法定刑。這樣有利于司法實踐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認定操作,更好地發揮刑事制裁的作用。

(三)侵犯商業秘密罪構成要件的完善

1.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觀方面明確規定為“故意”。將過失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對于過失侵犯他人商業秘密而言,因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小,完全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的方式,使過失者從中吸取教訓,而無須刑法介入?,F行刑法的規定使得第三人間接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犯罪在主觀方面包括故意和過失,而相對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犯罪行為,卻只能由故意構成,造成刑法對第三人的要求嚴于相對人的局面。應取消“應知”這一規定,將侵犯商業秘密罪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內。

2.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觀方面限定為非法使用和非法披露兩種行為。世界各國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規定幾乎都限于非法泄露或盜用行為,鮮有將非法獲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6],事實上只非法獲取商業秘密而無進一步行動不應構成本罪,單純的獲取行為不會造成商業秘密的泄露。《刑法》第219條還將違反約定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罪,對違約行為予以刑法制裁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值得商榷。合同交易本身具有可預測性,違約的后果是可預見的,損失的存在并不能充分證明刑罰處罰的合理性。我國刑法將這種本來僅屬于民事違約的行為予以犯罪化,違背了現代刑法的輔和補充性原則。因此應取消第219條中獲取行為和違約使用的規定,將侵犯商業秘密罪限定為非法使用和非法披露兩種行為。

3.明確“重大損失”的計算方法?!缎谭ā返?19條將“重大損失”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規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應在《刑法》或相關法律解釋中統一商業秘密損失的計算方法??筛鶕韵路椒▉泶_定權利人的損失:(1)以侵權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來確定,包括失去的現實利益和合理的可期待利益;(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作為損失,凡不能說明與商業秘密侵權無關的收入,均應視為其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3)以合理的商業秘密許可使用費作為損失。

(四)刑罰設置的調整

結合美國的經驗及TRIPS協議的要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調整:(1)增設資格刑,使犯罪人喪失再犯的條件。侵犯商業秘密犯罪作為一種經濟犯罪,在很大程度上與行為人的職業或營業活動有關。通過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人依法剝奪或者限制其在一定經濟領域從事某種經濟活動權利的資格,可消除犯罪人再次實施犯罪的機會,達到特殊預防的目的,也可以對其他人起到警戒作用,達到一般預防的目的。因此在刑法中應增設資格刑,增加“禁止從事一定的職業”或“禁止擔任一定的職務”的刑罰。(2)加大罰金刑的適用。將罰金作為首選刑種,并確立倍數罰金刑制度,從經濟上打擊犯罪,順應“以財產刑為主,自由刑為輔”的潮流,更好地發揮刑罰的功能與效應。而且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在情節上差別較大,社會危害性也各有不同,很難確定一個恰當的罰金額度,實踐證明倍數罰金制度比較靈活,便于操作,也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相對穩定性。

四、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防治

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防治是一個綜合的系統工程,單靠刑法的完善是不夠的,還需要其他法律的配套規制才可以達到防治的目的,可以通過兩種途徑來實現:一是加快制訂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二是修改和完善現有法律,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

(一)加快制定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

目前從世界范圍看,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在許多國家已經形成較完備的體系,如美國、韓國、加拿大、瑞典、臺灣地區等都已經頒布了統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制定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是知識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系統化和綜合化發展的需要,也是國際社會商業秘密立法的趨勢。專門法應當明確界定商業秘密的法律屬性和法律概念,對商業秘密的認定采取從寬的標準,并明確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的臨時措施,在立法中處理好保護商業秘密與保障公民自由擇業權的關系,還要處理好保護商業秘密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關系,專門商業秘密保護法的制定可使我國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形成一個較為完備的體系。

(二)充分發揮勞動合同法的協調作用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和競業禁止義務。一是規定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二是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支付違約金,并將義務人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三是規定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梢钥闯鰟趧雍贤ú扇〉氖怯袟l件的競業禁止,對競業禁止的對象、職業范圍、期限等給予了一定的條件限制,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競業禁止的適用才是有效的,否則將認定為無效,這樣既能強化商業秘密的保護,又保護了雇員的自由擇業權和再就業權。但是該立法也存在缺陷,競業禁止的范圍、地域等均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有可能在形式的公正之下產生實質的不公正。應當借鑒美國法律中的不可避免泄漏規則,把競業禁止范圍只限定在離職雇員不能從事和在前雇主處任職時職責相同或相似的職位上,并且在判斷競業禁止范圍時還應當考量新雇主和前雇主之間的競爭激烈程度這一因素[10]。

(三)刑事訴訟法方面的改革

1.加強自訴程序的適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追訴方式除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采取公訴的方式外,普通的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的提起方式存在自訴和公訴兩種可能。各國立法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方式大多為“告訴乃論”,對于普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應首要適用自訴程序。因為商業秘密從本質上講屬于私權,賦予當事人刑事保護的選擇權有利于解決糾紛,且自訴程序靈活性強,當事人可以和解、撤訴,避免刑事訴訟可能出現的“兩敗俱傷”的后果,對侵犯商業秘密罪適用公訴和自訴相結合的提訟的方式,既可以通過提起公訴有效地打擊犯罪,也能通過自訴賦予當事人自主的選擇權,達到靈活保護權利人利益的目的[11]。

2.設置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原則上由控方承擔,但侵犯商業秘密罪具有特殊性,應針對其特點就舉證責任承擔做專門的規定,刑事訴訟法中應確立并深化證據轉移制度,設定一定程度上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3.采取特殊的審判方式。我國刑事訴訟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但商業秘密保護不同于其他知識產權保護,商業秘密存在的載體都是絕對保密的,采取一般的質證方式很可能造成商業秘密二次受侵的局面。鑒于以上情形,采取保密審理的方式,即實行雙方庭審證據不全面質證而由合議庭及其聘請的專家進行審查,判決結果公開但判決內容保密,專業問題均由專家提供咨詢意見等,所有卷宗材料均“加密”保管等方法[12]。

(四)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1.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增加免責條件。參照國外有關商業秘密的立法情況,補充規定不屬于商業秘密侵權的幾種例外情況:(1)由自己的研究發明而得知的與權利人商業秘密相同或相似的商業秘密;(2)通過反向工程(即還原設計)得知權利人商業秘密的;(3)通過與商業秘密權利人訂立許可合同而使用商業秘密的;(4)從公眾已知悉的秘密中得知或發行物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2.增設懲罰性賠償責任?!斗床徽敻偁幏ā返?0條確立的是單一的補償性賠償金制度,不區分侵權人主觀過錯程度、侵權情節,侵權人只需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世界各國多采用補償性賠償金和懲罰性賠償金相結合的制度。我國可借鑒這種做法,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增設懲罰性賠償責任,以彌補單一補償性賠償金制度之不足。

綜上所述,用刑事手段保護商業秘密是商業秘密法律保護手段中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環節,應充分重視在用刑事手段保護商業秘密過程中各個環節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以實現刑法預防犯罪、維護良好社會秩序的目的。同時應借鑒先進的立法經驗,完善商業秘密保護的各項法律法規,才能切實達到保護商業秘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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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黃武雙.美國商業秘密保護法的不可避免泄露規則及對我國的啟示[J].法學,2007,(8):144-152.

未成年保護法案例范文第5篇

 

關鍵詞: 侵權責任法

安全保障義務

補充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在侵權責任的承擔中確立了補充責任制度。具體規定在第37條第2款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钡?0條也有關于補充責任的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麢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北疚膶⒔Y合《侵權責任法》上述兩個條款的規定,對侵權責任法中補充責任的基本理論進行討論,并對這兩條法律規定的含義進行解讀。

一、我國侵權法中補充責任的確立及演變過程

我國侵權法領域關于補充責任的確立及演變經歷了一個通過學者的理論研究推動相關立法的過程。

(一)理論探討

關于補充責任的理論探討,始自對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中第三人的介入行為與經營者責任的研究。對于如何解決第三人介入時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責任承擔問題,學者提出補充責任的構想。[1] 其后,學界開始接受并研究補充責任。但是,對于補充責任的性質、適用范圍等理論問題仍有不同的觀點。本文認為補充責任是一種與連帶責任、按份責任相對應的新型責任,適用于第三人介入時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及校園事故兩種情形。楊立新教授認為補充責任是不真正連帶責任的一種特殊情形,除適用于上述兩種情形外,還適用于被幫工人的補充責任和見義勇為受益人的補充責任。[2]

    (二)立法演變

盡管學術界對于補充責任的探討見仁見智,并無完全統一的觀點,甚至也有學者反對補充責任的適用。[3]但正是理論界對于補充責任的研究和探討,以及實務界對于補充責任的嘗試性應用,逐步推動了補充責任制度在侵權法領域的確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6條第2款規定“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第7條第2款“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边@是我國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將補充責任引入侵權法領域。在此之前,我國法律對于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并無補充責任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8條關于展銷、租賃柜臺經營的損害賠償和《產品質量法》第42條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時德責任雖有補充責任的萌芽,但仍適用連帶責任解決了相關的問題。

《侵權責任法》基本上沿用了上述司法解釋的立法思想,在第三人介入時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和校園事故中繼續適用補充責任,將補充責任這一獨立的責任形態予以確認。

二、補充責任的含義及其合理性

補充的侵權責任,是多個責任主體對同一損害后果承擔共同責任時的一種侵權賠償責任,簡稱為補充責任或補充賠償責任。補充責任,主要發生在一個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產生了兩個相重合的賠償請求權的情況下,法律規定權利人必須按照先后順序行使賠償請求權。只有排在前位的賠償義務人的賠償不足以彌補損害時,才能請求排在后位的賠償義務人賠償。在這樣的案件中,后位賠償義務人承擔的侵權責任為補充的侵權責任。我國《擔保法》所規定的一般保證的責任也可以認為是補充責任。[4]

在侵權責任法中,補充責任制度的確立,解決了在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的責任承擔問題。即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補充責任的含義是:在能夠確定加害人時,由加害人或其他負有責任的人(如加害人的雇主、監護人)承擔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不承擔責任;只有在加害人無法確定時,由安全保障義務

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能夠確認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對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人的資力不足以承擔全部責任時,則先由加害人或者對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人盡力承擔責任,剩余部分由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人對此承擔的是推定的過錯責任:如果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5]

在傳統的侵權法領域,多個責任主體對于同一損害后果承擔侵權責任的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有數人承擔連帶的侵權責任和數人承擔按份的侵權責任兩種。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危害事故的劇增,各種新型侵權行為的涌現,侵權責任理論顯然應當不斷發展。作為安全保障義務這種在法典之外發展起來的理論,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理論中對于安全保障義務的性質以及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責任的性質尚無統一的答案。我國侵權責任法中適用補充責任解決第三人介入時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其合理性在于:

(一)解決了連帶責任和按份責任的適用困境

1、非共同侵權情況下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數人承擔連帶的侵權責任,是指數個責任主體作為一個整體對損害共同承擔責任;其中的任何一個責任主體對全部損害有義務承擔侵權責任;在責任主體之一人(或者部分人)對全部損害承擔了侵權責任之后,他有權向其他未承擔責任的其他責任主體追償,請求償付其承擔應當的賠償數額。而從受害人一方的請求權角度看,他既可以向全部責任主體主張權利,請求他們承擔對全部損害的賠償責任;他也可以向部分責任主體主張權利,請求他(或他們)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一旦責任主體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賠償了全部損害,也就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受害人一方不得再對其他責任主體提出請求;反之,如果受害人一方的請求沒有得到實現或者沒有完全得到實現,他則可以向其他責任主體請求賠償全部損害或者賠償剩余的部分損害。[6]

適用連帶責任的責任的前提是數人作為一個整體對受害人實施了共同侵權行為或者共同危險行為。也就是說,各侵權責任主體構成共同侵權。而第三人介入情況下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中,安全保障義務人與實施直接加害行為的第三人并未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在大多數的第三人介入案件中,安全保障義務人只是消極地不作為,為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損害后果的發生是由于第三人故意或者過失違反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人與實施加害行為的第三人直接并無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的內容,而且一個積極的加害行為與一個消極的不作為行為也無法構成一個具有關聯性的共同行為。因此,從民法理論上,由于第三人介入情況下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中,安全保障義務人和實施加害行為的第三人因不構成共同侵權而不適用連帶責任。從實踐的角度,如果要求安全保障義務人與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則容易因侵權第三人無力承擔賠償責任而使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了全部或者最終的賠償責任。這無疑對安全保障義務人施以過于嚴苛的義務,與其管理人或者組織者的身份與義務不相符,也不符合民法公平的原則。

2、難以分析原因力導致無法適用按份責任。

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各侵權行為人應承當按份責任。數人承擔按份的侵權責任,是指在數個責任主體在無過錯聯系的情況下各自實施的行為結合在一起,每個人按照自己的過錯和原因力,承擔自己的責任份額的侵權責任形態。適用按份責任的情形下,每一個責任主體人只對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負清償義務,不與其他責任主體發生連帶關系的侵權責任,即不存在追償問題。任何一個責任主體在承擔了自己份額的賠償責任后,即從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關系中解脫出來。從受害人一方來看,于數人承擔按份的侵權責任之情形,他只能分別向各責任主體主張不同份額的損害賠償,這些主張的總合等于其全部損害。

適用按份責任的前提是數人共同侵權以及能夠確定各侵權行為人的原因力。而第三人介入情況下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情況下,有些案件可以分析原因力,有相當一部分案件無法分析原因力。尤其是在該類案件中,安全保障義務人主要是因其不作為而承擔侵權責任。對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也是從“如果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否可以避免或者減輕損害后果”的角度予以理解的。在這種情況下,很難分析出第三人的直接侵權行為與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消極不作為行為哪一個是導致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因為,如果沒有第三人的直接加害行為,損害后果就不會發生;如果安全保障義務人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損害后果也可以避免。在此情況下,利用分析原因力的大小來確定侵權各方責任是否承擔侵權責任以及承擔多大責任的方法顯然難以適用。也就是說,在第三人介入情況下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無法適用按份責任來確定各自的責任份額,因此在實踐中不具有操作性。

3、不真正連帶責任無法徹底解決侵權責任人的順位問題。

有學者主張補充責任在性質上屬于不真正連帶責任,是不真正連帶責任的一種特殊情

況。[7]本文認為:補充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有相似之處,但補充責任不同于不真正連帶責任,而是與其相對應的一種新型責任形態。

不真正連帶責任也稱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指多數債務人就基于不同發生原因而偶然發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各付全部履行之債務,并因債務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的債務。[8]具體到侵權法領域,不真正連帶責任就是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因違反了法定義務而對一個受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或者不同的行為人因各自不同的行為而使受害人的權利受到損害,各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各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并因行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責任人的責任歸于消滅的一種侵權責任形態。不真正連帶責任一直沒有被我國法律所采用。相反,對于上述這種無意思聯絡的數人分別侵權行為且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情形,我國侵權法則規定為連帶責任。[9]

不真正連帶責任制度下,受害人無需確定最終的責任人,即可起訴要求任一責任人行使其賠償請求權。而補充責任制度下,存在直接責任人和補充責任人兩個不同的責任主體。直接責任人應當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而補充責任人不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對受害人而言,其賠償請求權具有一定的順位問題。也就是說,受害人只能先請求直接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只有直接責任人不明確或者不能夠承擔完全的賠償責任時,才能要求補充責任人承擔補充的賠償責任。補充責任制度的設計兼顧了受害人的利益要求與補充責任人最終份額的承擔問題,既避免了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得不到支持,同時利用追償權的設計避免加重補充責任人的最終負擔。

(二)體現了民法的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民法貫徹始終的一個重要原則。傳統的侵權法,對于不作為行為是不得要求賠償的。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危險度的增加,源自德國的“交往安全義務”得到各國民法的認可,并獲得不同程度的發展。安全保障義務人因其消極不作為而承擔侵權責任的做法也普遍應用。但是對于侵權責任的擴張與受害人利益之間的平衡問題成為一個是否體現民法公平原則的難題。補充責任制度的創設既使受害人的損害得到了填補,又通過求償順位的設置合理限制了受害人的求償選擇權,同時賦予補充責任人對直接責任人的追償權。較之連帶責任和按份責任,補充責任制度較好地平衡了受害人利益的保護和侵權責任的最終承擔問題,體現了民法的公平原則。

(三)有利于發揮法律促進社會和諧的功能

司法實踐中,適用補充責任的案件大多數情況下是無法確定直接加害人,或者雖然能夠確定直接加害人但其無力賠償或者賠償能力有限。而補充責任人往往是具有一定賠償能力的機構。在這種情況下,要求補充責任人先行承擔侵權責任,使受害人的損害得到填補,有利于促進社會的和諧和穩定。

三、適用范圍: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責任

(一)立法變遷

法釋[2003]20號首次使用“安全保障義務”和“補充責任”的規定,第6條第2款規定“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痹摋l規定了第三人介入時安全保障義務人要承擔補充責任,并且將其補充責任的范圍限定在過錯范圍內;同時也賦予安全保障義務人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對實際侵權的第三人享有追償權。

《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該規定繼續采用了補充責任的形態解決第三人介入時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但未規定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補充責任的承擔方式及限額。

(二)法條解讀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在“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消極不作為+第三人的積極加害行為”的情況下,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補充責任。

1、安全保障義務的性質原則上是法定義務

我國侵權責任法將安全保障義務規定為一項法定義務,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主要是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上述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要承擔侵權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包括硬件方面的義務和軟件方面的義務。硬件方面的義務包括物的方面之安全保障和人的方面之安全保障。軟件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消除內部的不安全因素,創造安全的活動環境;對于外部不安全因素的防范,制止來自第三方的侵害;不安全因素的提示、說明、勸告和協助義務。[10]

2、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補充責任的法理依據是其存在過錯,即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主體主要是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

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上述主體在其在管理和組織活動中應到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第三人實施加害行為的情況下,安全保障義務人如果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則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往往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行為,如提供的硬件設施不符合有關的安全規范、經營和活動的場所存在安全隱患、沒有及時制止來自第三人的侵害等。

3、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補充責任的賠償范圍是補充性的

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的大小取決于直接責任人承擔的責任的大小。由實施加害行為的第三人或其他負有責任的人(如加害人的雇主、監護人)承擔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不承擔責任;只有在直接加害人無法確定時,由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能夠確認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對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人的資力不足以承擔全部責任時,則先由加害人或者對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人盡力承擔責任,剩余部分由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承擔。

4、安全保障義務人補充責任的求償順序是第二位的

在第三人介入情況下,實施直接侵權行為的第三人作為直接責任人承擔的是第一順位的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作為補充責任人承擔的是第二順位的賠償責任。只有當第一順位的直接責任人無力賠償時,第二順位的安全保障義務人才作為補充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適用范圍:校園事故中的補充責任

(一)立法變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边@是我國法律關于校園事故的最早規定,確立了校園事故中幼兒園、學校等單位在過錯范圍內賠償的立法思想。但是,該條規定當幼兒園、學校內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給他人造成損害時,幼兒園、學校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實際上是令幼兒園、學校承擔了臨時的監護責任。

法釋[2003]20號第7條第1款規定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2款規定“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痹撘幎ㄔ谏鲜雒穹ㄍ▌t意見的基礎上將第三人侵權的情形予以細化,并且采用補充責任形態解決第三人侵權時教育機構的責任承擔問題。

《侵權責任法》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麢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法條解讀

對于校園事故中,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所承擔的責任性質問題,有監護責任說、契約責任說、安全保障義務說等不同的觀點。本文認為,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所承擔的管理職責是基于其與學生之間的法定的教育關系而產生的一種安全保障義務。正是基于這種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在第三人侵權情形下對自身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要承擔補充責任。

1、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承擔補充責任的前提是第三人不能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僅僅承擔了部分賠償責任。

在第三人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情況下,依據自己責任的原則,由第三人對損害結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第三人有能力賠償時,由他自己承擔賠償責任,則不存在補充賠償的問題。只有當實際侵權的第三人下落不明或者沒有賠償能力,或者僅能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才承擔補充性賠償責任。

2、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的法律依據是其存在過錯,并且是一般過錯。

在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如果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盡到了法定的教育、管理職責,即使第三人未能承擔全部或者部分的賠償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也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之所以對第三人侵權行為承擔補充責任,是由于其對于學生受到第三人的侵害存在教育、管理方面的失職。該過錯是一般過錯,不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也就是說,在第三人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情況下,由受害學生一方證明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存在過錯。[11]

3、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承擔賠償的范圍是補充性的。

要求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承擔補充責任,是為了補充第三人賠償不足的份額,其賠償范圍是補充性的。如果能夠確定實施侵害的第三人,該第三人能夠承擔全額的賠償責任,則由該第三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不需要承擔責任。只有在第三人無法確定或者不能夠全額賠償的情況下,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才承擔其賠償不足的部分。

五、我國侵權法中“相應的補充責任”的探討

《侵權責任法》第37條關于第三人侵權時安全保障義務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補充責任以及第40條第三人侵權時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管理職責的補充責任,均使用了“相應的補充責任”的表述。對于此處“相應的補充責任”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并未做出明確規定。本文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角度理解“相應的補充責任”的含義:

1、在第一責任人有能力承擔的情況下,補充責任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所謂補充責任,即補充直接責任人所承擔責任之不足。從責任承擔的順位上講,直接責任人承擔第一順位的賠償責任,補充責任人處于責任承擔的第二順位。當直接責任人有能力承擔其自己責任時,補充責任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只有當直接責任人無力承擔的情況下,處于第二順位的補充責任人方承擔補充的賠償責任。

2、補充責任是全部補充還是部分補充的問題

補充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究竟是與其過錯范圍相應的部分補充還是直接責任人無力承擔部分的全部補充,《侵權責任法》沒有明確規定。這將是受害人利益和補充責任人利益平衡的另一博弈,需要結合當前的社會實際情況和司法現狀作出綜合的考量。

3、補充責任人的責任承擔是與其過錯大小相適應還是與原因力大小相適應的問題。

補充責任人承擔補充責任的法律依據是其存在過錯。在數人侵權行為中,過錯的程度不同,承擔的責任也不同。但直接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對于侵權結果所產生的作用顯然更適合用原因力進行分析。如果法律將補充責任人承擔的補充責任限定為部分補充,則其承擔賠償責任時是與其過錯大小相適應還是與原因力大小相適應?本文認為,單純地采用過錯程度或者原因力理論都無法圓滿地解決上述問題,而應將二者結合起來綜合考慮。

4、“相應”是否考慮各方的經濟狀況問題

    通常情況下,實施直接侵權行為的第三人作為一個自然人,其經濟實力和賠償能力弱于安全保障義務人和學校等教育機構。在制度設計層面,如果安全保障義務人和承擔教育、管理職責的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僅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則受害人之損害填補必將大打折扣;如果考慮受害人求償權實現的最大化,以期實現社會穩定等目標,則需要將各方的經濟狀況作為一個考慮的因素,令經濟實力較強的主體適當多承擔一些責任。

 

注釋:

  [1] 詳見張新寶、唐青林:《經營者對服務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載《法學研究》2003年第3期。

 

  [2] 詳見楊立新:《侵權行為法》,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230頁。

 

  [3] 詳見張民安:《人的安全保障義務理論研究》,載《中外法學》2006年第6期。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p>

 

  [5]張新寶、唐青林:《經營者對服務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載《法學研究》2003年第3期。

 

  [6]張新寶:《侵權責任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4月版,第53頁。

 

  [7] 詳見楊立新:《論侵權責任的補充責任》,載《法學論壇》2003年第6期。

 

  [8] 王利明:《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債權篇修訂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3頁。

 

  [9]《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10] 詳細內容參見張新寶、唐青林:《經營者對服務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載《法學研究》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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