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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衛生管理制度一一、公共區域環境衛生
1、保持公共區域及個人區域地面干凈清潔、無污物、污水、浮土、無死角。
2、保持門窗干凈、無灰塵、玻璃清潔透明。
3、保持墻壁清潔,表面無灰塵、污跡。
4、天花板要保持干凈,無蜘蛛網。
5、沙發、茶幾、接待前臺要保持干凈,無灰塵、無污跡。
6、保持茶具用后及時清潔整理,保持清潔、擺放整齊。
7、垃圾簍擺放好并及時清理,無溢滿現象。
8、定期給植物澆水、打蟲、施肥,保證植物茁壯成長。
9、電風扇要保持干凈,無灰塵、污跡。
二、辦公用品的衛生管理
1、辦公桌面:辦公桌面只能擺放必須物品,其它物品應放在個人抽屜,暫不需要的物品就擺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時清理掉。
2、辦公文件、票據等應分類放進文件夾、文件盒中,并整齊的擺放至辦公桌左上角一側。
3、辦公用品如筆、尺、橡皮擦、訂書機、啟釘器等,應放在辦公桌一側,要從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
4、電腦要保持干凈,下班或是離開公司前電腦要關機。
5、飲水機、打印機、轉真機、文件柜等擺放整齊,保持表面無污垢,無灰塵,蜘蛛網等。
6、辦公室內電器線走向要美觀,規范,并用護釘固定不可亂搭接臨時線。
7、新近設備的包裝盒和報廢設備以及不用的雜物應按規定程序及時予以清除。
三、個人衛生:
1、不隨地吐痰,不隨地亂扔垃圾。
2、不得在辦公室吸煙。
3、下班后要整理辦公桌上的用品,擺放整齊。
4、下班后先檢查各自辦公區域的門窗是否鎖好,將一切電源切斷后方可離開,辦公室門口及窗外不得丟廢紙、煙頭、倒茶葉。
四、日常衛生清掃工作安排
1、每天下班后,各部門工作人員按要求清掃各自負責的衛生區,并保持衛生清潔。
2、每月月中、月末及重大節假日搞大掃除一次,擦洗門窗、天花板、地板、辦公桌、沙發、清洗飲水機、清洗洗手間等。搞好辦公室及周邊的清潔工作。
辦公室衛生管理制度二一、明確責任劃分
院內各辦公房間及其對應的走廊、地面和窗戶的衛生由各使用單位負責清掃擦拭;領導辦公室及大廳公共衛生及室外環境衛生由專人負責。
二、認真及時清掃
室內衛生清掃包括以下事項:
1、室內辦公物品擺放整齊、有序,桌面及文卷柜上無雜物,室內無與辦公無關的物品;?
2、棚頂無灰吊,墻上及墻上的粘貼懸掛物上無灰塵,墻上不得亂釘亂掛;
3、門窗及玻璃干凈、明亮,室內、外無污漬;
4、地面清掃及時、干凈;
5、桌椅、板凳、書柜、卷柜等易落灰塵的物品隨時擦拭;房門拉手處、燈開關無污漬;?
6、飲水機、水杯等物品和微機顯示屏、主機、鍵盤上無灰塵污漬;?
7、室內衛生應堅持做到每日清掃地面,擦拭桌椅,辦公物品整理擺放有序;每月大掃除中應包括以上所列各項,要物見本色,窗明幾凈,一塵不染,無衛生死角。衛生清掃要堅持高標準,以積極的態度認真對待,按照要求和時限完成,并自覺維護和保持。
三、自覺維護公共衛生
為保持辦公室內優雅整潔的環境,全體人員應自覺維護公共衛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1、保持地面清潔干凈,嚴禁隨地吐痰,不得亂扔煙頭等雜物。辦公桌上養花需配托盤。
2、不得從窗戶向外倒水,扔雜物。下班前應將辦公室窗戶關嚴鎖好,防雨、防盜。淘汰清理出的物品應放在垃圾筒內,不要隨處堆放。
四、檢查與考核
1、辦公樓衛生管理實行定期檢查,列入目標考核內容。考核由紀檢組長牽頭,辦公室組織實施,相關科、所參加檢查、評分。
2、評分結果每月在全場進行公布,并由考評小組將其列入崗位目標考核,與考核工資掛鉤。
3、凡違反第二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扣發全單位考核工資人平5元;凡違反第三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扣發責任人考核工資10元。
4、各單位可根據以上考評辦法細化、量化和切合實際的二級考評辦法,并認真加以落實。
辦公室衛生管理制度三一、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1.本制度規定了辦公室衛生管理的工作內容和要求及檢查與考核。
2.此管理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辦公室衛生的管理
二、定義
1.公共區域:包括辦公室走道、會議室、衛生間,每天由行政文員進行清掃;
2.個人區域:包括個人辦公桌及辦公區域由各部門工作人員每天自行清掃。
三、制度內容
1. 公共區域環境衛生應做到以下幾點:
1) 保持公共區域及個人區域地面干凈清潔、無污物、污水、浮土,無死角。
2) 保持門窗干凈、無塵土、玻璃清潔、透明。
3) 保持墻壁清潔,表面無灰塵、污跡。
4) 保持掛件、畫框及其他裝飾品表面干凈整潔。
5) 保持衛生間、洗手池內無污垢,經常保持清潔,毛巾放在固定(或隱蔽)的地方。
6) 保持衛生工具用后及時清潔整理,保持清潔、擺放整齊。
7) 垃圾簍擺放緊靠衛生間并及時清理,無溢滿現象。
2. 辦公用品的衛生管理應做到以下幾點:
1) 辦公桌面:辦公桌面只能擺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應放在個人抽屜,暫不需要的物品就擺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時清理掉。
2) 辦公文件、票據:辦公文件、票據等應分類放進文件夾、文件盒中,并整齊的擺放至辦公桌左上角上。
3) 辦公小用品如筆、尺、橡皮檫、訂書機、啟丁器等,應放在辦公桌一側,要從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
4) 電腦:電腦鍵盤要保持干凈,下班或是離開公司前電腦要關機。
5) 報刊:報刊應擺放到報刊架上,要定時清理過期報刊。
6) 飲食水機、燈具、打印機、傳真機、文具柜等擺放要整齊,保持表面無污垢,無灰塵,蜘蛛網等,辦公室內電器線走向要美觀,規范,并用護釘固定不可亂搭接臨時線。
7) 新進設備的包裝和報廢設備以及不用的雜物應按規定的程序及時予以清除。
3. 個人衛生應注意以下幾點:
1) 不隨地吐痰,不隨地亂扔垃圾。
2) 下班后要整理辦公桌上的用品,放罷整齊。
3) 禁止在辦公區域抽煙。
4) 下班后先檢查各自辦公區域的門窗是否鎖好,將一切電源切斷后即可離開。
5) 辦公室門口及窗外不得丟棄廢紙、煙頭、傾倒剩茶。
4.總經理辦公室衛生應做到以下幾點:
1) 保持地面干凈清潔、無污物、污水、浮土,無死角。
2) 保持門窗干凈、無塵土、玻璃清潔、透明。
3) 保持墻壁清潔,表面無灰塵、污跡。
4) 保持掛件、畫框及其他裝飾品表面干凈整潔。
5) 保持衛生間、洗手池內無污垢,經常保持清潔,毛巾放在固定(或隱蔽)的地方。
6) 保持衛生工具用后及時清潔整理,保持清潔、擺放整齊。
7) 垃圾簍擺放緊靠衛生間并及時清理,無溢滿現象。
8) 保持魚缸清潔,定期換水和給魚喂食。
9) 定期給植物澆水、打蟲、施肥,保證植物茁壯成長。
5.日常衛生清掃工作安排
1)每天上班后,行政文員及各部門工作人員按要求清掃各自負責的衛生區,并保持衛生清潔。
2)每逢國家法定節假日,應提前一天由行政文員組織全體員工大掃除。
3)由總經理指定專人負責清掃總經理辦公室的衛生。
三、 檢查及考核
為了保證生活飲用水符合衛生標準,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儲水設備和加壓、凈水設施,將自來水轉供用戶生活飲用的供水形式。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范圍內二次供水及其衛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衛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衛生管理的主管部門。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設計、施工的衛生要求)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或本市的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設施必須按設計進行施工,不得與非生活飲用水管網相連接。
二次供水設施與水接觸的材質、涂料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六條(設施竣工的衛生驗收)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清洗、消毒和調試。房屋竣工驗收時,應當包括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竣工驗收。
二次供水設施經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驗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方可使用。
第七條(設施的日常使用管理)
房屋管理單位、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房屋管理單位)負責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定專人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具體管理;
(二)保證使用的各種凈水、除垢、消毒材料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每季度對水箱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檔案;
(四)對凈水設施視凈水效果及時更換或者維護;
(五)配合衛生防疫機構抽檢水樣;
(六)保持設施周圍環境清潔;
(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對水箱加蓋、加鎖。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房屋管理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
第八條(清洗消毒人員的健康檢查)
房屋管理單位對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清洗消毒人員),應每年組織一次健康檢查,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健康合格證。
清洗消毒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的,方可上崗。
發現清洗消毒人員患有傳染病或者屬健康帶菌者,應當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第九條(水質檢測)
衛生防疫機構每半年應當對二次供水的水質檢測一次。
第十條(禁止行為)
禁止任何人毀壞二次供水設施以及其他有關設施、設備。禁止任何人進行污染二次供水水質的行為。
第十一條(用戶權利)
二次供水的儲水設備和加壓、凈水設施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要求或者受到人為和自然災害毀壞的,用戶有權要求房屋管理單位及時處理;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在接到請求后的24小時內赴現場處理。
房屋管理單位未及時處理的,用戶有權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用戶發現二次供水的水質受到污染的,有權要求衛生防疫機構及時處理。衛生防疫機構應當在接到請求后的24小時內赴現場進行處理。衛生防疫機構未及時處理的,用戶有權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二條(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或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責令限期整改,并可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處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二次供水設施造成損壞的,并責令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執法程序)
市或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應當出具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
收繳的罰款,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四條(妨礙職務的處理)
對拒絕、阻礙衛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對衛生管理人員的要求)
衛生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紀,秉公執法。對、或者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應用解釋部門)
第一條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傳染病防治法、應急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第三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堅持依法管理,分級負責,快速準確,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鼓勵、支持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國際交流合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八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與管理工作,具體職責為:
(一)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行政轄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進行監測、信息報告與管理;負責收集、核實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資料;設置專門的舉報、咨詢熱線電話,接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的報告、咨詢和監督;設置專門工作人員搜集各種來源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和實驗室,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標本的實驗室檢測檢驗及報告。
(三)負責公共衛生信息網絡維護和管理,疫情資料的報告、分析、利用與反饋;建立監測信息數據庫,開展技術指導。
(四)對重點涉外機構或單位發生的疫情,由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管理和檢查指導。
(五)負責人員培訓與指導,對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轄區內醫院和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情報告和信息網絡管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九條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監測體系,構建覆蓋國家、省、市(地)、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的信息網絡系統,并向鄉(鎮)、村和城市社區延伸。
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管理平臺、基礎衛生資源數據庫和管理應用軟件,適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法定傳染病、公共衛生和專病監測的信息采集、匯總、分析、報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具體職責為:
(一)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包括報告卡和總登記簿、疫情收報、核對、自查、獎懲。
(二)執行首診負責制,嚴格門診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報告制度,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專門的部門和人員,配備必要的設備,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的網絡直接報告。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應按照規定時限,以最快通訊方式向發病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并同時報出傳染病報告卡。
報告卡片郵寄信封應當印有明顯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疫情”標志及寫明XX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的字樣。
(四)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五)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標本采樣。
第十一條流動人員中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報告、處理、疫情登記、統計,由診治地負責。
第十二條鐵路、交通、民航、廠(場)礦所屬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軍隊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軍人中的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由中國人民衛生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直接報告。
軍隊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地方就診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醫療衛生人員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將傳染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章報告
第十六條執行職務的醫護人員和檢疫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均為責任疫情報告人。
責任疫情報告人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現有法定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攜帶者,必須按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疫情報告,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均為責任報告單位。依照有關法規對責任疫情報告人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鄉(鎮、地段)級以上的責任報告單位必須建立疫情管理組織,指定專職疫情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或所轄區域內的疫情報告工作。
縣(市、區)級以上責任報告單位必須實現計算機網絡直報,鄉(鎮、地段)級責任報告單位應創造條件實現計算機或采集器的網絡直報。
第十八條責任報告人在首次診斷傳染病病人后,應立即填寫傳染病報告卡。
傳染病報告卡由錄卡單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條責任報告單位對甲類傳染病、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類傳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質炎的病人、病原攜帶者或疑似病人,城鎮應于2小時內、農村應于6小時內通過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對其它乙類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傷寒副傷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瘧疾的病原攜帶者,城鎮應于6小時內、農村應于12小時內通過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對丙類傳染病和其它傳染病,應當在24小時內通過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第二十條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管理系統向衛生部報告。
衛生部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四章調查
第二十一條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判定性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不同類別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應當按照《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規定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現場調查應包括以下工作內容:
(一)流行病學個案調查、密切接觸者追蹤調查和傳染病發病原因、發病情況、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調查;
(二)相關標本或樣品的采樣、技術分析、檢驗;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證;
(四)衛生監測,包括生活資源受污染范圍和嚴重程度,必要時應在突發事件發生地及相鄰省市同時進行。
第二十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有關領域的專業人員,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接到甲類傳染病、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類傳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質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等疫情報告的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立即派專業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接到其它乙類、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疫情報告后,應在12小時內派專業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
第二十五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管理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信息系統,各級責任報告單位使用統一的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第二十六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人員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調查、采樣與處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與通報
第二十七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所設與診治傳染病有關的科室應當建立門診日志、住院登記簿和傳染病疫情登記簿。
第二十八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指定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卡的收發和核對,設立傳染病報告登記簿,統一填報有關報表。
第二十九條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卡、報表的收發、核對、疫情的報告和管理工作。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公共衛生監測體系網絡系統平臺的要求,充分利用報告的信息資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報制度,常規監測時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與通報,緊急情況下需每日進行疫情分析與通報。
第三十條國境口岸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港口、機場、鐵路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國境衛生檢疫機構,發現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時,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三十一條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時,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和公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授權,及時通報和公布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內容包括: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性質、原因;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生地及范圍;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的發病、傷亡及涉及的人員范圍;
(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處理措施和控制情況;
(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生地的解除。
與港澳臺地區及有關國家和世界衛生組織之間的交流與通報辦法另行制訂。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的技術指導。
第三十六條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積極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責任報告單位或責任疫情報告人有瞞報、緩報、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情況時,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的;
(三)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專門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進行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三)在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后,未按規定派人進行現場調查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疫情或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第四十條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
責任報告單位和事件發生單位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其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后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條凡在*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設施工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施工工地環境衛生包括施工場內,施工工地外人行道(含在建人行道),施工工地進出口道路,進出運輸車輛等的環境衛生。
第四條管理職責分工。
(一)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管理和施工場內的環境衛生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施工工地場外的環境衛生管理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管理要求及標準。
(一)施工現場應設圍作業,設圍標準應符合文明施工有關規定。
(二)建筑渣土和建材的運輸車輛應采取以下措施,避免出現沿途拋、灑、滴、漏現象,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1.車廂底板、側板、尾板齊全無破損;
2.禁止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重量,并確保裝載物不沿途拋、灑、滴、漏及散發異味;
3.建筑渣土的運輸車輛應按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規定的時間行駛。
(三)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1.設置各種防護設施,防止施工中產生的塵土飛揚及廢棄物、雜物飄散,有效預防和減少施工塵土對環境的污染;
2.及時清理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預防和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四)施工人員應文明作業,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施工中產生的污水經沉淀池沉淀后,首先回用滿足拌料用水,使用不完的,方可排放入城市下水道;
2.施工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及時清運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嚴禁隨意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綠化帶、空曠地帶和生活垃圾容器內;
3.施工中不得隨意拋擲建筑材料、廢土、舊料和其他雜物。
(五)成片開發建設區應先進行道路硬化建設,如先進行硬化有困難者也應采取臨時硬化措施;一般施工工地接入城市道路或開發建設區內的硬化道路應硬化或采用片石等建筑材料作臨時硬化處理,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對出場車輛進行沖洗,禁止車輛帶泥污染街道。沖洗廢水經隔油、沉沙后回用沖洗。
(六)建筑工地應將環境衛生管理要求寫入文明施工牌,并按下列規定設置相應的設施:
1.按照衛生標準和環境衛生作業要求設置相應的廁所、化糞池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實專人管理,按規定時間清除;廁所必須有沖洗設備,便池貼瓷磚,并保持清潔衛生,廁所廢水應進行處理,達標排放;
2.按照衛生、通風和照明要求設置更衣室、簡易浴室等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并建立定期清掃制度,洗浴廢水經處理后回用,其排放必須治理達標后排放;
3.落實各項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孽生。
(七)施工停工后應做必要維護,停工期間保持工地出入口圍欄附近環境衛生,圍欄在工程竣工前不得拆除。建設工程竣工后,應及時清理平整場地出口和周邊環境衛生,及時移交管理部門或組織專人進行日常清掃保潔。
(八)凡在城區內施工的單位及個人應按照《*州市“門前三包”管理規定》的要求,做到責任區內不亂堆亂放物品,不擺攤設點,不占道經營,確保責任區內的環境衛生,并制止破壞市政環衛設施的行為。
1、施工現場辦公區、生活區衛生工作應由專人負責,明確責任。
2、辦公區、生活區應保持整潔衛生,垃圾應存放在密閉式容器中,定期滅蠅,及時清運。
3、生活垃圾與施工垃圾不得混放。
4、生活區、宿舍內夏季應采取消暑和滅蚊蠅措施,冬季應有采暖和防煤氣中毒措施,并建立驗收制度。宿舍內應有必要的生產設施及保證必要的生活空間,高度不得低于2.5m,通道寬度不得小于1m,應有高于地面300mm的床鋪,每人床鋪占用面積不小于2㎡,床鋪被褥干凈整潔,生活用品擺放整齊,室內保持通風。
5、生活區必須有盥洗設施和洗浴間。應設閱覽室、娛樂場所。
6、施工現場應設水沖式廁所,廁所墻壁、屋頂嚴密,門窗齊全,要有滅蠅措施,設專人負責定期保潔。
7、嚴禁隨地大小便。
8、施工現場設置的臨時食堂必須具備衛生許可證、炊事人員身體健康證、衛生知識培訓證。建立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有關管理規定。施工現場的食堂和操作間相對固定、封閉,并且具備清洗消毒的條件和杜絕傳染疾病的措施。
9、食堂和操作間內墻應抹灰,屋頂不得吸附灰塵,應有水泥抹面鍋臺、地面,必須設排風設施。
操作間必須有生熟分開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及存放柜櫥。
庫房內應有存放各種佐料和副食的密閉器皿,有距墻地面大于200mm的糧食存放臺。
不得使用石棉制品的建筑材料裝修食堂。
10、食堂內外整潔衛生,炊具干凈,無腐爛變質食品,生熟食品分開加工保管,食品有遮蓋,應有滅蠅滅鼠滅蟬措施。
11、食堂操作間和倉庫不得兼做宿舍使用。
12、食堂炊事員上崗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服帽,并保持個人衛生。
13、嚴禁購買無證、無照商販商品,嚴禁食用變質食物。
14、施工現場應保證供應衛生飲水,有固定的盛水容器,有專人管理并定期清洗消毒。
15、施工現場應制定衛生急救措施,配備保健藥箱、一般常用藥品及急救器材。為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配備有效的防護用品。
16、施工現場發生法定傳染病和食物中毒、急性職業中毒時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同時要積極配合衛生防疫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17、現場工人患有法定傳染病或是病源攜帶者,應予以及時必要的隔離治療,直至衛生防疫部門證明不具有傳染性時方可恢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