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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又稱校園欺凌或校園暴力,是指同學間欺負弱小、言語羞辱及敲詐勒索甚至毆打的行為等。具體地說,就是被欺凌的學生個人在心理、身體和言語遭受惡意的攻擊,且因為欺凌者與被欺凌者之間的生理力量、社交力量等因素不對等,被期凌者不敢或無法有效反抗。
校園霸凌的欺凌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群體,透過對受害人身心的壓迫,造成受害人憤怒、痛苦、羞恥、尷尬、恐懼,以及憂郁。校園霸凌不只發生在校園,因同齡人而引起的校園霸凌也可能發生在校外,甚至在互聯網上。
霸凌的種類包含肢體霸凌、言語霸凌、關系霸凌和非直接霸凌四種。霸凌是一種行為,通常會造成被欺凌者心靈創傷、扭曲,也會造成學業成績滑落、人際疏離,甚至有可能逼迫被欺凌者產生報復性攻擊行為,或使被欺凌者轉而霸凌他人;但對欺凌者也有一定影響,他們成年后的犯罪率、酗酒現象比例相當高。
[ 運用方向]
1.校園不是法外之地。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校園內也要依法治理。很多學校發生校園霸凌后,為息事寧人,大都不了了之,導致校園霸凌越來越多。校@不是法外之地,要通過法律手段讓霸凌者受到嚴懲,才能杜絕霸凌現象。
2.普法教育任重道遠。中小學生之間之所以發生霸凌事件,根源在于學生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學校之所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因為學校不習慣運用法律武器。可見,普法教育任重而道遠。
3.霸凌沒有贏家。人們一般認為,校園霸凌的被欺凌者是受害者。其實,欺凌者也是受害者,欺凌者成年后的犯罪率、酗酒現象比例相當高,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4.唯分數論者當戒之。在應試教育和唯分數論的沖擊下,許多學校重視知識教育,輕視法制與規則教育,忽視生命、尊重與心理教育,導致校園霸凌行為頻發,受害者會長期受到欺凌。
[ 習作片段]
校園本是教書育人之所,本應是學生汲取知識的樂園,但近年來的“校園霸凌”事件卻給樂園蒙上了陰霾。抵制“校園霸凌”,斷不是一句空話,而應落到實處。
作為學生最切身的場所,家庭承擔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家長們不應一味關注孩子學習成績,而應適時與孩子溝通,讓孩子認識到校園暴力事件的可怕之處,讓受暴學生及時站出來,及時走出心理陰影……
學校應加大德育力度,鼓勵學生舉報“校園霸凌”,同時加大監管范圍,讓學生安全進校,安全回家。一些地方教育部門的不作為不應成為學校不作為的理由,學校應就自身機制深刻反省,改正并強化……
進一步說,“校園霸凌”事件不能僅作為人們的談資,更是一座警鐘。發生過的事可以彌補,尚未發生的有待我們預防。司法機構并非只針對成年人,它們的執法對象是全社會,法律的空白更應及時得到填補……
盡管學生涉事者為“未成年人”,但懲罰也不可少。讓涉事者真正暴露在陽光下,受到應有的懲罰,才可能讓“校園霸凌”事件真正遠離孩子,讓學生遠離傷害……
預防校園霸凌,家庭、學校、社會應各司其職,加大道德教育的同時,更要加大司法力度,將矛盾化解于無形,防患于未然,才可還給學生一片安全的藍天,擁抱未來的精彩。
關鍵詞:瑞典;校園欺凌;立法
中圖分類號:G40-011.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9094(2015)12A-0003-04
校園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社會問題,因其嚴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以及家庭、學校和整個社會的穩定而引起各國普遍關注,已成為國內外教育學、社會學、心理學等領域的研究熱點[1]。瑞典將校園欺凌界定為學校的學生經常對其他同學實施排擠、暴力、侮辱、歧視、諧戲、嫌棄、破壞持有物品、誹謗、監禁等致使其身體或精神受到損害的行為。瑞典1993年修改《學校法》時,規定了教師有預防校園欺凌的義務,以防止任何形態的欺凌行為對學生造成侵害。《學校法》規定,為確保學生在學校獲得知識以及健康成長,必須保障學生擁有能夠安全學習的環境。學校的教育活動應當秉承民主主義價值觀、人的生命不可侵犯、尊重個人自由和尊嚴、所有人平等、相互協作等理念。2010年瑞典全面修改《學校法》,進一步完善校園欺凌預防和規制制度,規定了教師和校長對欺凌行為有報告義務及法律責任,明確了國家學校監督團在預防校園欺凌方面的作用。為落實《學校法》,瑞典教育部設立校園欺凌預防項目,學校可全部或部分實施這些項目,教育部定期對實施效果進行檢查和評估。瑞典校園欺凌立法和實施項目對我國具有一定的借鑒價值,在預防和規制校園欺凌方面,我國有必要借鑒瑞典的立法和實務經驗,構筑我國校園欺凌預防和規制制度。
一、學校、教師和有關機關對校園欺凌的法定職責
《學校法》的預防校園欺凌制度適用于從幼兒園到高中階段的所有學校。該法規定,學校經營者以及教職員工有義務防止學生遭受欺凌,學校經營者必須每年制訂詳細的《禁止校園欺凌計劃》,規劃第二年將著手實施的具體措施。在新的一年開始階段,須對上一年度相關措施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對實施效果進行說明。同樣的要求是,教育部也必須定期對全國學校的校園欺凌預防和規制措施進行調查,評估實施效果,并分析各種措施是否能夠發揮應有的作用。《學校法》特別強化了教育機構的報告義務,規定教師以及其他員工發現欺凌現象時,有義務向校長報告,校長應當立即向學校經營者報告,收到報告的經營者必須及時進行事實調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欺凌行為并防止問題再次發生。學校經營者防止和規制校園欺凌行為屬于法定責任,但他們往往因缺乏獲知欺凌行為的相關信息而難以采取措施,因此,立法上賦予了教師、校長等的通報義務。《學校法》還規定教師和學校經營者對協助事實調查的學生,或者對教師和校長違反通報義務而進行告發或提出申訴的學生不得實施報復行為。
教師、校長、學校經營者違反報告以及事實調查義務,致使欺凌行為給學生造成損害的,學校經營者應當給予損害賠償,損害賠償額由法院根據損害程度進行認定;違反立法上的其他義務造成損害也應給予補償,只有侵害是輕微的或者并未實施報復行為的才免于賠償。在此類訴訟中,即使受害的學生敗訴,只要當初時有合理的理由,也可無需承擔勝訴者的訴訟費用,甚至法院還可以令學校經營者承擔敗訴者的訴訟費用。立法上減輕者的證明責任,者只需提出遭受了欺凌行為或者受到學校一方的報復這些大致事實即可,學校經營者則必須對不存在欺凌行為或報復行為負擔舉證責任。從《學校法》的規定來看,學校承擔欺凌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遵循無過錯原則,只要學校未能防止欺凌現象的發生就應承擔責任,而不看是否采取了有關措施,學校方面不能以盡到管理職責為由進行抗辯。
《學校法》對國家學校監督團在預防和規制校園欺凌方面的作用也進行了規定。國家學校監督團是獨立于教育部的機構,其任務是對學校經營方面的效率以及教育質量進行管理和監督并進行評估,對小學至高中階段的私立學校的建立作出許可[2]。該機構有權基于評估結果對學校經營者提出勸告和建議,令其修正有關問題。當學校經營者不按照要求修正錯誤時,該機構可以作出罰款的決定,甚至可以對私立學校給予取消辦學資格的處罰。國家學校監督團設置幼兒及學生監督官(barn och elev ombudet),監督官主要職責是保護幼兒及學生的人權。監督官有權對學校發出防止校園欺凌的勸告,當發生欺凌事件時,可以提出應對欺凌行為的措施。監督官還與地方自治團體進行合作,預防校園欺凌行為的發生。此外,監督官還有權受理關于校園欺凌的申告,并對此進行調查。在征得被欺凌者同意后,幼兒及學生監督官可以以學校經營者為被告代替學生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如果被欺凌者不滿16歲,訴訟應征得其父母的同意。
二、對欺凌行為實施者的規誡措施
《學校法》規定,教師和校長在發生校園欺凌事件時,為了規制相關行為可采取符合法律規定的各種規誡措施,但無論采取何種措施,均應制作書面記錄。對實施欺凌行為的學生給予處罰并不是最終目的,規誡措施是為了發揮更好的教育作用。從有效的對策角度來看,與其把對學生的處罰作為主要手段,倒不如強化學校和地方政府的責任,基于這一理念,瑞典對欺凌行為實施者的規誡措施更為人性化。
基礎學校、薩米人學校、基礎養護學校、特殊學校、高中學校、高等養護學校可以令在班級實施欺凌行為的學生退出教室,直至授課結束。上述學校對實施欺凌行為的學生,可以在學校監督下,令其放學后留在學校最長一個小時,或者提前一小時到校。經調查后確認存在欺凌行為的學生,校長可以提出書面警告,警告書中必須寫明如果不停止欺凌行為將采取的措施,該警告內容必須告知學生的監護人。
對于6歲生的學前班、薩米人學校、基礎學校、基礎養護學校、特殊學校、高中學校以及高等養護學校的學生,在學校采取有關措施未見效果、或者出于保護其他學生安全學習的需要,校長可以對其采取調換班級或者在該校其他場所授課之措施,并通知監護人。不過,這一措施實施的時間最長不超過4周。在前一措施無效或者無法實施前一措施時,校長可令實施欺凌行為的學生暫時轉學,但必須與轉入學校的校長進行商議并通知監護人,暫時轉學措施最長不超過4周。
在實施義務教育的基礎學校、特殊學校以及薩米人學校,對于實施欺凌行為的學生,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校長可以作出暫時停學的決定:第一,出于保護其他學生安全學習的需要有必要給予停學處分;第二,學校在采取有關措施后仍然無法制止欺凌行為;第三,對停學的學生耽誤的課程能夠進行補課。停學處分的目的主要是在停學期間考慮要采取其他何種措施更為有效,因此,停學處分不得隨意適用,并且一次不得超過1周,半年內不得實施2次以上。在作出停學決定前,必須為學生的監護人提供陳述意見的機會,若學生不滿18歲,必須將決定通知社會福利委員會。停學期間學生的監護責任歸于父母,不過,學校必須對停學學生的補課進行合理安排,不得耽誤學生的學習。
在非義務教育的高中學校、高等養護學校以及以移民為教育對象的瑞典語教育學校,對于實施欺凌行為的學生,校長也可令其停學(停學決定應當立即生效),停學措施原則上不得超過2周,只有在停學時間短無法達到規制欺凌行為的目的,或出于其他需要應當延長的,才可延長停學時間,不過半年內停學不得超過3次。同樣,這種停學需將有關決定通知監護人和社會福利委員會。
三、學校實施的欺凌行為預防項目
對校園暴力進行事先預防,將其制止于萌芽狀態,遠比事態發生后采取臨時救濟措施更為重要,這已被國外學者所公認[3]。1993年的校園欺凌立法要求教育行政機構制訂欺凌預防對策,以使校園欺凌法制得到有效落實。從1993年開始,瑞典逐漸在全國的學校實施教育部的“校園欺凌預防項目”。該項目的實踐性目標是:第一,提高欺凌行為的問題意識,積累應對知識;第二,構建學生的父母與教師之間積極且真摯的協作關系;第三,創制明確的欺凌行為預防規則;第四,強化對被害人的保護。基于上述目標,教育部要求學校從學校層面、班級層面、個人層面實施綜合的對策。
在學校層面,召開由校長、教師、心理學家、社會福祉學家、學生家長和學生代表參加的全校會議,研討校園欺凌問題,制訂長期預防計劃。學校完善課間和午休時的監督方法,教師與學生共同度過休息時間,與學生一起參加活動,發現欺凌現象立即采取措施。設置校園欺凌熱線電話,為遭受欺凌的學生提供咨詢服務,進行心理治療,探索解決問題的方法。定期召開家長會,由家長、學生和教師共同研討如何預防校園欺凌。教師之間結成預防和應對小組,小組成員之間進行信息交流,介紹成功或失敗的經驗,探索有效的工作方法。
在班級層面,由學生制訂班級規則,約定不實施欺凌行為,對遭受欺凌者提供幫助,關照容易被排擠的同學。班級每周召開一次班會,討論如何維持學生之間、學生與教師之間的良好關系,并對校園欺凌問題進行討論。學生之間結成學習小組,在共同學習過程中建立友好關系。定期組織班級學生開展室內外活動,通過旅游、夏令營、舞會等各種活動,培養學生的團體意識與合作意識。召開由學生和家長以及老師參加的會議,討論校園欺凌問題,讓學生認識到校園欺凌的危害。
在個人層面,教師一旦發現欺凌現象,立即與行為實施者和被欺凌者進行談話,命令欺凌者不得實施欺凌行為,對被欺凌者進行保護。如果欺凌事態比較嚴重,應邀請雙方家長共同商討對策,制訂解決方案。借助有影響力學生的力量化解學生之間的矛盾,解決欺凌問題,選任個別學生作為監視員,及時向教師報告欺凌行為。邀請欺凌行為實施者和被欺凌者的家長參加咨詢會議,傾聽專家的意見。
瑞典教育部2011年1月28日公布了《校園欺凌方法的評價》報告書,這是在對全國部分學校實施的校園欺凌預防項目實施效果進行調查后形成的報告。報告書認為,學校導入的預防對策絕大部分發揮著有效作用,但是也有個別措施效果并不明顯甚至出現逆效果,比如,選任學生作為監視者、經常召開全校的欺凌問題會議、強化教師和學生間的關系、教師與加害者和受害者個別談話等一些對策效果并不明顯。此次評估活動,還進一步明確了導入欺凌行為預防項目時學校方面存在的問題。比如,一些學校的準備工作不充分,缺乏對教師的培訓以及明確的愿景和計劃;學校選擇項目以及評估實施效果時,缺乏從學生的視角考慮問題。項目的導入由校長和學校經營者單方面決定,缺乏聽取教師的意見,因此,一些預防項目的內容不符合教師的要求以及學校的實際狀況。
四、對我國的啟示意義
瑞典通過立法強化校園欺凌的預防和規制,學校制訂預防和規制計劃,教育部定期檢查各學校的實施計劃,公開檢查結果。對欺凌行為人盡管可以實施規誡措施,但目的并不是處罰學生,而是為了發揮教育作用,創造安全學習的環境。我國同樣存在校園欺凌現象,且近幾年來愈加嚴重,但目前尚未對預防和規制校園欺凌問題從國家層面構筑相關制度。我國有必要借鑒瑞典的經驗,從以下幾個方面建立起真正有效的預防機制。
1.提高學校對預防校園欺凌意義的認識
我國教育機構一直以來忽視校園欺凌行為的預防和規制,只有當學生之間發生明顯的暴力行為時,學校才有可能介入,對其他類型的欺凌行為幾乎疏于管理。學校和教師非常缺乏校園欺凌預防方面的意識,認為學校只要做好學科知識傳授即可。學校不僅僅是傳授知識的場所,還應當發揮保護學生基本人權、通過創造安全的學習環境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的作用。基于此,我國有必要通過完善教育立法,強化學校保護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其人格健全發展的理念,深刻理解新形勢下學校的社會性作用。
2.將預防校園欺凌納入經常性學校教育
瑞典各學校根據立法規定實施校園欺凌預防項目,并對實施效果進行定期檢驗。我國可借鑒瑞典的經驗,將預防工作作為學校教育內容的一部分,編制通識性校園欺凌預防教材,并配合視頻宣傳資料,以學生易于接受的方式向學生經常性地宣講校園欺凌的危害及預防的意義,培養學生正確的社會觀和價值觀。還可以根據教材編寫一些情境表演劇本,讓學生在扮演不同角色過程中體驗遭受欺凌者的心靈痛苦以及加害者的自責感。預防校園欺凌教育應當成為課堂教學內容的一部分,以潛移默化的方式影響學生日常行為,提高學生自覺地不實施欺凌行為的意識。
3.強化學生之間的合作與交流關系
瑞典在實施校園欺凌預防項目時,注重利用靈活多樣的方式加強學生之間的溝通和交流,促成學生之間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我國的學校過于注重學習成績或特別技能的培養,而對學生的人格教育、社會關系教育、合作與交流能力教育不足。我國中小學校應當改革教育內容與方法,利用靈活多樣的方式培養學生的團隊意識,認識遵守規則的重要意義,學會與他人相處,正確處理發生的問題,掌握融入社會的基本常識和手段。
4.提升教師預防和應對校園欺凌的能力
瑞典各學校在實施校園欺凌預防項目過程中,注重通過培訓提升教師的相關能力。我國亦有必要利用適當方式對教師進行培訓,使其提升發現和處理欺凌行為的能力。教師的素養不僅僅在于具有良好的知識傳授技巧,還在于能夠處理學生之間的矛盾,為班級或學校創造和諧環境,促進學生之間關系的良性發展。若教師缺乏此能力,可能會造成學生間的矛盾激化、學生與教師情緒對立、學生厭學等現象,因此,提升教師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至關重要。
5.建立社會合力預防校園欺凌機制
瑞典注重借助社會力量預防校園欺凌問題,甚至在制訂校園欺凌預防對策時邀請心理學家、社會學家和學生家長參加,共同商討對策方案。在我國,杜絕或減少校園欺凌問題僅依賴學校是無法實現的,同樣需要借助社會的各種力量。我國有必要研究如何建構一套學校與政府、社會、家長順暢合作的機制,優化預防校園欺凌的大環境。
6.研究校園欺凌的立法問題
從瑞典經驗來看,如果缺乏校園欺凌的立法,很難減少或杜絕校園欺凌現象。我國應當盡快啟動校園欺凌立法工作,對立法模式和內容進行深入研究,通過制訂符合我國社會傳統、經濟發展情況的法律,保護我國青少年健康成長,避免青少年因遭受校園欺凌形成消極的人生觀和社會觀,確保學校的教育能夠培養積極向上、開拓進取的國家公民。
參考文獻:
[1]李婧.校園暴力的法律思考[J].東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2):153-157.
6月22日晚,一個標題為“江西永新縣女初中生打架”的視頻在網上流傳。視頻中,一個女生跪在地上,被旁邊幾個女生連番扇耳光,用腳踹。被打女孩一語不發,雙手護著臉。5分5秒,打累了的幾個女生開始要求下跪女生自扇耳光……
7月14日,江蘇省泗洪縣一中學學生被發現渾身是血倒在學校附近,經搶救無效死亡。
7月17日,貴州省曙光中學一個八年級學生,被多名同學強行拉出學校,圍毆致死。
前不久,3個中國留學生在美國因虐待同學而被控“綁架”“折磨”等重罪,如果罪名成立,他們或面臨終身監禁的懲罰。
…………
最近一段時間,一個個校園暴力事件涌進了人們的視線。施暴者的兇狠、殘忍與嬉笑,受害者的驚恐、無奈以及閃著淚光的眼睛,讓每個人不寒而栗。這些孩子的年齡與他們的所作所為形成的反差觸目驚心。是什么造成校園暴力頻發?這個毒瘤能不能清除?如何還校園一方凈土?
校園暴力的成因
校園暴力,主要指學齡期青少年與同學之間發生的斗毆、、敲詐財物等暴力行為。法制網輿情中心曾專門對2015年1月至5月發生的見諸媒體報道的40個校園暴力事件,進行調查并出具了報告。據報告,在校園暴力事件的成因中,“日常摩擦”以55.0%的比例居首,“錢財糾紛”、“情感糾葛”分別以17.5%和15.0%的占比位列第二、第三位,另有7.5%的暴力事件是由“偏激心理”引發。報告指出,這種心理帶有很強的青春期烙印,甚至出現因看不慣對方相貌、行為而產生欺侮、毆打等行為。另外,從對校園暴力處置結果來看,因惡性犯罪最終承擔刑事責任的案件占比為27.5%。僅僅因為日常摩擦和看不慣等原因,就采取這樣殘酷的暴力手段,校園變“江湖”,令人匪夷所思。校園暴力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青少年正處于人格塑造和形成的階段。當他們的情感無法滿足,得不到期望的關懷,沒有感情的依托,沒有精神的指導時,很容易成為脫韁的野馬,或者沉默隱忍,或者變成施暴者。校園暴力的產生是家庭、社會和學校各類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校園暴力源自社會學習,而人最初的學習都是來自家庭,不良的家庭教育會導致暴力傾向的增加。學校老師長期負面的指責和批評也會增加學生的暴力傾向。學生自身所承受的壓力和心理問題也是一方面的原因,競爭壓力過大可能會導致部分青少年心理的扭曲。由于得不到適度的疏導和釋放,這些問題就通過暴力和犯罪的方式表現出來。
總之,心理上的狹隘、自私、唯我獨尊、好占上風是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內因,不良社會環境的熏染、錯誤的家庭教育方式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的缺乏則是不容忽視的外因。
如何預防和應對校園暴力
臺灣國立中山大學學者對臺灣中學生遭受校園暴力的對象和成因進行分析,發現三類學生容易被欺負,包括言行失當者、弱勢族群和“異類學生”。施暴原因及條件包括受害者的人際關系不佳,潛在施暴者會基于情緒(看他不順眼和厭惡)及工具目的(金錢及地位)而展開攻擊。受害者因為力量失衡而無力反抗,或者因為害怕被報復而不敢告訴他人,這會讓潛在的施暴者得寸進尺,不斷重復這種暴力行為,形成長期欺凌。
校園暴力打破了校園原本的寧靜與和諧,為了不讓校園成為充滿是非的“江湖”,青少年應該堅決向校園暴力說“不”,堅決避免和制止校園暴力!
不崇拜暴力文化。遇到問題時理智解決,切不可用拳頭傷人。不參與校園暴力。樹立正確的是非觀念,不充當校園暴力行為中的幫兇。避免自己成為施暴者的目標。在學校與同學和睦相處,不要挑起矛盾,成為學校的“異類學生”。平時不要隨身攜帶太多錢和手機等貴重物品。學校僻靜的角落、廁所或樓道拐角都是校園暴力的多發地帶,在這些地方活動時最好結伴而行。受到攻擊時,一是找機會逃跑,二是大聲呼救。如果退路被攻擊者截斷,或無人前來救助,應雙手抱頭,盡力保護頭部,尤其是太陽穴和后腦。遭受語言暴力時最好的辦法,一是保持沉默,避免事態升級;二是自我反省,分析自己的行為或做事的方法本身是否存在問題;三是調整心態,不要讓他人影響自己的情緒和健康。如果在學校遇到了排斥、歧視、孤立等心理暴力行為,應從自我心理調整入手,積極、主動地去與別人溝通,弄清楚原因。如果自己無法解決,可以向老師求助。學生應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一定要想辦法求助。一旦有情況發生,及時告訴家長、老師和警察,他們是值得我們信任的人。遭遇校園暴力時,不要順從沉默,導致長期被欺凌的情況發生。發現校園暴力時,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及時報告師長。縱容校園暴力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周遭同學的漠視。
看國外如何應對校園暴力
校園暴力這一問題在國外也相當普遍,各國都采取了相應措施。
美國:外來者要進入學校,必須先按門鈴并登記,在學校活動時必須佩戴標明身份的標志,如“家長”“志愿者”,等等。
日本:校園門口配備有校方的警衛員,還有一些地方組建“媽媽特工隊”,協助學校警衛隊來保護孩子的安全。
德國:讓學生學拳擊、太極等,以此提高自我防衛能力。開展“善良教育”。打擊校園“小霸王”,對兩次記過后仍不思悔改的“小霸王”,校方有權把他送到“不良少年管教部門”給予強制性管教。
阿根廷:在學校附近經營的商販會被邀請加入校園安全體系,擔當起流動崗哨的職責,協助警方關注校門口的可疑人。
法國:對暴力玩具說“不”。現在國際上流行的暴力玩具、有暴力行為的電玩等,在法國都不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