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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醫療保險;經濟社會效應;結構化;研究探析
中國經濟社會通過幾十年的改革開放后,得到了持續、穩定的發展,逐漸發展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正朝向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前進。在當前中國社會,可持續發展、民生等詞匯的出現,映射出國家的發展方向和目標。但發展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風順的,一些新的挑戰和問題不斷涌現。現階段,調整需求結構促進經濟增長方式,是有效解決當前居民消費需求下滑和政府投資下滑的關鍵所在。不完善的醫療保險制度是長期以來存在并困擾著人們的問題,醫療體制改革成為必然趨勢。
一、我國醫療保險制度
中國老齡化人口不斷增加,老齡化進程加快,這也就意味著人口疾病發生率呈上升趨勢,為提高國民健康水平,加強城鄉構建醫療保險體系顯得尤為重要,為落實國家富民強民的政府,決絕人民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等實際問題,自2007年開始,我國開始著重推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采取自愿參保原則,覆蓋領域較廣,涉及城鎮職工和新農合群眾,城鎮醫療保險由政府補貼和參保人共同承擔費用的形式,對于創收能力較弱的部分人群,需由國家予以補貼,醫療保險相對于新農合醫療保險的補貼力度更大。商業醫療保險在經過30多年的發展,商業保險的作用在2009年的國家政策中給予了肯定,醫療保險的地位有了極大提升,其作用也被凸顯出來。然而,盡管醫療保險在我國處于快速發展狀態,但其產品和技術仍存在一些問題,仍具有較大發展空間。
二、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結構化優化建議
(一)提升醫療保險制度的覆蓋面,提升保障能力
根據相關數據研究表明,當前我國醫療保險的覆蓋面積已達到95%以上,實現較高覆蓋面的目標時,城鄉居民的醫療費用逐漸提升,社會保障能力出現局限性,這兩種矛盾對于城鄉居民來說極為明顯,而城鎮居民的醫療費用相對于農村來說壓力更大,因此,政府雖然在完成較廣覆蓋面目標的同時,其在以后的工作重心需幾種在改變地保障水平現狀等問題上。提高基本醫保的支付能力,當前醫保基金的結余率相對較高,針對這一問題,政府應不斷提高醫保的支付水平,提高醫保基金的利用效率。
(二)創新醫療費用控制和支付方式
信息化對數據收集更為便利,但當前我國醫療保險在信息化的利用方面仍較為欠缺,從全國范圍來說,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方式改革只有部分地區在實行,仍有部分地區醫保支付方式為病后支付,盡管醫療保險已不斷加大環節處理支付的新形勢,但醫療費用上漲趨勢依舊迅猛。根據當前我國費用控制和支付方式的現狀,醫療機構與產品藥品供應上之間應多加強溝通,建立健全談判機制,增加購買服務機制。
(三)為醫療保險制度發展營造健康的環境
醫療保險的目的是保障居民就醫能力,能有效提高國民整體健康水平,但僅僅依靠醫療保險來提高國民健康水平是遠遠不夠的。國家經濟的整體發展帶動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因此,經濟發展對于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新醫療改革方案提出,政府作為醫療改革的領導者和維護者,應充分發揮其主導作用,加強政府度對醫療方面的投入,引導醫療保險制度朝向健康的方向發展,為醫療保險制度提供健康的發展環境。政府的參與并不是全民醫療保險實現免費,仍需要參保人員繳納部分費用,相關專家表明,醫療保險應由政府和企業、參保人共同承擔醫療費用,并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斷降低個人承擔費用的比例,個人承擔費用在20%以下為宜。從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來說,醫療保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國家和企業共同構建利于國民健康發展的環境,真正解決看病難、看病貴的國民問題,保障人民群眾利益,提高國民整體健康水平。
三、結語
醫療保險制度是關系到國際民生的大問題,解決好醫療問題,能有效提高國民健康水平,減少國民醫療所承擔費用,整體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讓人們體會到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為國民的健康起到根本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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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2日,北京 -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與阿斯利康制藥有限公司今天舉行了關于在醫療保險領域開展項目合作的簽字儀式。這項為期三年的合作旨在加強國內國外的信息溝通,借鑒其他市場經濟國家的醫療保險管理經驗,從而促進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發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王東進、阿斯利康制藥有限公司中國區總裁柯石諦出席了今天的簽字儀式。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成立后,積極開發與國際非政府組織及民間機構的合作。這次與阿斯利康公司簽署的協議以及即將開始的合作,對于借鑒國外醫療保險管理經驗、提高中國醫療保險管理人員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加強與國外同行聯系、促進中國醫療保險制度發展等方面將發揮積極作用。
阿斯利康公司是全球五大領先制藥公司之一,在消化、心血管、呼吸系統、腫瘤和麻醉領域處于全球領先地位。在中國,阿斯利康公司擁有1200名員工,并建立了生產基地和東亞區臨床研究中心。借助其雄厚的研發基礎、強大的生產能力和完善的銷售體系,致力于在諸多重要治療領域為廣大中國患者提供富于創新、卓有成效的醫藥產品。同時阿斯利康公司通過與政府部門、社會團體、民間機構等廣泛的技術合作,積極參與和支持中國衛生健康事業的發展。
關鍵詞:醫療保險 疾病保險 問題 對策
我國20世紀50年代初建立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統稱為職工醫療保險,它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的重要項目之一。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的醫療保險制度遠不能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的需要。因此,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因其關系到我國社會政治、經濟的穩定和健康發展,便成為社會保障制度中一個重要的課題。本文擬通過對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簡要介紹和分析,提出如何改革和完善醫療保險制度的思路。
一、醫療保險制度的概念和產生
關于醫療保險的概念,目前國內外學術界尚無統一的定論,對醫療保險的提法、表述及內容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從醫療保險的范圍大小來看,可以分為廣義的醫療保險和狹義的醫療保險。我國以往和現行的職工醫療保險制度,表面上看只支付醫療費用,但實際上通過其他制度也補償了由疾病引起的誤工費用,即是一種廣義的醫療保險。我國計劃要建設的醫療保險制度,應該是向著“健康保險”的方向;但由于我國的現實國情,短期內的醫療保險只能是努力完善醫療費用的保險或補償。所以,本文所指醫療保險,其實質即是狹義的醫療保險。在此,有必要區分醫療保險和疾病保險。
西方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大多是從醫療保險起步的。醫療保險始于1883年德國頒布的《勞工疾病保險法》,其中規定某些行業中工資少于限額的工人應強制加入醫療保險基金會,基金會強制性征收工人和雇主應繳納的基金。這一法令標志著醫療保險作為一種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的產生。特別是1929~1933年世界性經濟危機后,醫療保險立法進入全面發展時期,這個時期的立法,不僅規定了醫療保險的對象、范圍、待遇項目,而且對與醫療保險相關的醫療服務也進行了立法規范。目前,所有發達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都建立了醫療保險制度。
二、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按照醫療保險費用來源的不同,可以將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分為兩個時期:一是國家醫療保險時期,二是社會醫療保險時期。
1.國家醫療保險時期。我國國家醫療保險時期的保險,按不同的對象,又可以分為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保險制度。公費醫療制度是我國對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大專院校學生實行的一種醫療保險制度。我國公費醫療始于20世紀50年代初,當時,僅在部分地區以及某些疾病流行區的范圍內重點實行。1952年政務院頒布了《關于全國人民政府、黨派、團體所屬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措施》的規定,自此,便在全國實行了公費醫療制度。隨著享受公費醫療的人數不斷增加,公費醫療費用呈現較大幅度增長的趨勢。1965年10月頒布《關于改進公費醫療管理問題的通知》中,進一步規定“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人員治病的門診掛號費和出診費改由個人繳納,不得在公費醫療經費中報銷。”1966年以來又相繼出臺一系列對藥品的限制。1960年規定的不予報銷的藥品為6種,1966年時達到102種,1975年達175種,1982年又進一步規定凡標有“健”字的藥品一律不予報銷。總之,公費醫療制度使每個職工不論職位高低、收入多少,凡患疾病者均能享受免費醫療,解除了職工對疾病的憂慮,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的健康。
2.社會醫療保險時期。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開始改革開放,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傳統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日益突出,如醫療費國家和企業包得太多,超出國家生產力水平;缺乏有效的醫療費用控制機制,醫療費用增長過快;醫療保險覆蓋面窄,僅能覆蓋全國20%~25%的人口;管理和服務社會化程度低;企業負擔不均;勞動力流動不暢;醫療服務追求高成本,造成醫療資源浪費;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重復建設等等。自1984年起,在政府的指導下,各地試行了一些小幅度的改革。1998年12月14日,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由此,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社會醫療保險時期。1999年1月14日,國務院實施《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暫行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有關部委就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具體問題制定了一系列的操作規則,加上各種地方的地方政策法規以及試點經驗,已經構成中國醫療保險立法的基本原則和框架。
三、我國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由于目前我國處于醫療保險的轉型時期,因此,醫療保險制度在醫保范圍、醫療保險金的籌集方式和渠道、醫療費用支付方式、醫療保險機構的管理等方面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其突出問題主要有:
1.保險范圍窄,社會化程度低。現行的醫療保險,由于制度不統一,使得我國公民有的有醫療保障,有的則得不到保障,造成了社會不公平現象。全國醫保不平衡,啟動城市多,覆蓋人口少;中等城市參保多,大城市參保少;機關事業單位參保多,困難企業參保少。這與我國憲法關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一規定相悖。由于缺乏統一的調劑機制,醫療保險管理和服務的社會化程度極為低下,既影響企業市場經濟中的平等競爭,阻礙勞動力合理流動,也不利于多種經濟形式長期并存和發展。
2.缺乏合理的醫療經費籌措機制和穩定的醫療費用來源。由于享受人數的增加,老年職工的增多,疾病的變化,醫療技術的發展,藥品和各項醫療費用的調整,各種高技術醫療設備的引進,加之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職工對醫療需求的變化,使醫療費用開支不斷增加。同時醫療費提取比例低于實際開支,使得個人實際支付醫療費用比例過高,負擔過重。
3.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醫療服務機構或定點醫療保險藥店的行為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出現了為了各自經濟效益各自為政的局面。對于醫療費用的支付方式,由于管理不善,部分人員亂開醫療費用或用醫療保險中的個人賬戶購買生活用品。這些現象造成了新的醫療保險腐敗和醫療保險基金的減少。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對策加以解決:
1.實行“部分統籌與單位自管相結合”。即住院和大病實行統籌,同時個人也要承擔部分費用,以利于從利益機制上促使單位、個人關心節約醫療費用;而一般的門診、急診就醫由單位管理,各個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不同的管理辦法,不強求統一。這個辦法有幾個明顯優點:首先籌資比例低,統籌資金容易到位。其次有利于用好管好統籌資金。由于統籌只管易于界定的病種,操作比較簡單,監管成本低,控制方便。再次在一定階段內承認并允許不同單位的職工在保證基本醫療的前提下,所享受的醫療保障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單位和職工易于接受。此外有利于各單位自管的醫療機構發揮作用,提高監管效率。
2.保費的收取可以嘗試“成本倒推”,即從醫院方面的醫療收入倒推算出各個單位應繳納的保費。這樣做有以下幾個優點:一是簡單易行,操作方便。二是體現了公平的原則。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是投保額與給付額相一致,即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關系。三是有利于擴大醫保覆蓋面,創造“多贏”格局。
3.同時設立兩種形式的個人賬戶。(1)實際儲存制的個人賬戶,讓職工在年輕時為年老時的健康儲備一定的資金。(2)現存現付制的個人賬戶,以鼓勵職工節約統籌以外的醫療費用。此賬戶由各個單位自行管理,具體形式、管理辦法、自付比例等都可由單位根據自身情況而定。以上兩種賬戶國家均付給不低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且都可以結轉和繼承。總之,既要通過調節個人自付比例來制約不合理的醫療消費,又要使節約醫療費的職工在個人賬戶上得到適當的利益。
4.采取按標準病種定額付費(DGR)的辦法,即不管患者看了幾次門診、急診,也不管住院幾天,一律按患病的種類定額付費。國際上德國搞了100多年的醫療保險,從1996年開始改為按標準病種定額付費,美國是從1983年開始的。采用此法可以避免按單元服務定額付費的大部分弊端,有利于疑難雜癥的診治;有利于醫院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發揮各級醫院的作用,有效地改變患者在大醫院看病“三長一短”現象;有利于加強醫院間的競爭,降低成本,提高服務質量;有利于管理部門對醫療行為和費用進行監管。當然,實行按標準病種付費的測算工作是比較復雜的,但我國幾十年來積累了大量的病案資料,又有國際上很成熟的經驗可做參考,借助現代化的計算機等工具進行統計計算,是完全有條件將各個病種的標準費用測算出來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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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醫療保險體系 醫療保障制度 管理模式 著力點
隨著高等教育體制和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我國2500多萬在校大學生的醫療保障制度已不能滿足當前形勢的實際需要。本文中,筆者結合自身工作實際,認為建構合理的大學生醫療保險體系是解決我國大學生醫療保障問題的根本途徑,并對大學生醫療保險模式的建立提出了個人見解,相信有一定現實意義。
一、我國大學生醫療保障的現狀
1、大學生醫療保障實施的依據
我國在校大學生的醫療保障制度大多沿襲上世紀50年代國家制定的公費醫療制度。多年來,相關政府職能機構對此幾乎沒有進行過系統地調研及深層次地改革,高校也基本上是依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自行制定補充細則或細化方案來組織實施和管理。
2、大學生醫療保障的經費來源
公費醫療制度下,國家對高校學生的公費醫療標準沒有統一規定,一般是在不同地區按生均標準下撥公費醫療費用,大多數高校將此經費統籌,由國家撥一部分,學校投入一部分,個人負擔一部分,建立高校公費醫療基金。少數高校通過其他形式增加費用建立類似的醫療基金。
3、大學生醫療保障的管理部門
一般情況下,高校都是明確由學校醫療醫務部門(如衛生室、衛生院、衛生所或附屬醫院等)中設立大學生醫療保健保障崗位,由醫務人員兼職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4、大學生醫療保障的實施程序
(1)每年,國家按標準撥付給高校公費醫療經費,學校在財務上建立統籌基金;
(2)一年內,學生一旦得病,若能在學校醫療機構治愈的,就按正常的手續接受治療;
(3)若學生患重大疾病必須要到校外醫療單位接受治療的,就要由管理部門出具相應的轉(出)院證明;
(4)關于費用報銷的問題,一般在學校醫療機構治療的,學生的醫療費用較低(一般僅承擔掛號費,醫藥費全免);轉(出)院的,則按一定的比例或協議來予以報銷,在這種情況下學生承擔的費用較重,學校和學生往往在費用報銷的環節上容易有很大的意見分歧。
二、我國大學生醫療保障存在的根本問題
1、對于國家而言,國家缺乏對大學生醫療保障問題的應急反應能力
由于已經將大學生的公費醫療費用下撥,對大學生醫療保障,國家一般都是以宏觀協調和管理為主,具體的介入很少。所以一旦出現重大的問題,國家一般是依靠高校來解決問題,應急反應能力就顯得不足。
2、對于高校,出現的高額的醫療費使得學校不堪重負
隨著醫療費用的不斷上漲,學生人數的不斷增加,沉重的醫療費用突出,已經令學校不堪重負。為了彌補舊制度下的公費醫療的不足,許多高校動了很多腦筋,想了很多辦法,出臺了形式不一、標準不同的新的學生公費醫療方案,比如“國家拿一點,學校負擔一點,個人承擔一點”方式,但此方式類似于“慈善機構”,沒有相應的法律保障暫且不說,對于大學生的實際醫療需求也僅僅是維持低水平的醫療服務。
3、對于學生和家長,“病不起”、“看不起”已成為大學生的精神負擔與生活壓力
患病給學生及其家庭帶來了沉重的壓力,往往會造成一個家庭的經濟崩潰。目前,在校大學生一旦患重病,看病費用的解決途徑一是靠家庭籌措;二是靠學校醫療報銷,在突發疾病和意外事故前,公費醫療的那幾百元顯得蒼白無力;三是靠社會捐助,但這種捐助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而且往往是杯水車薪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4、對于社會,由于高等教育是一個潛力無限的巨大的市場,很多企業都想介入高校從事有一定收益的教育產業,但高校自成系統的特殊性,讓社會除了捐錢捐物外,一般是很難進入高校醫療保障系統,對于出現的問題往往都表現為愛末能助。
三、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切實解決大學生醫療保障問題的設想
筆者通過多年學生工作的實際經驗,認為應該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以切實解決大學生醫療保障中出現的問題:
1、要建立和明確“醫療費用必須由學生個人承擔”的思想
市場經濟條件下,大學生上學費用已全部納入個人教育成本的范疇,屬于該成本中的醫療費用也必須由學生個體來承擔,國家、社會或高校只是起著協調的作用,這點是全社會都應明確的,大學生本人也必須明確。
2、大學生醫療保障應充分納入社會統籌的范圍。
近幾年來,高校已經逐步想社會開放,以往與社會完全隔離的“”這種方式必須考慮到政府的成本,完全由政府承擔學生醫療風險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3、建立全社會的大學生醫療救助應急機制。
一方面要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將貧困學生和當地低收入居民一道納入社會醫療救助的范疇;另一方面要發展公益慈善事業,讓學生在需要時得到一定社會援助。
4、在高校中引入大學生商業性醫療保險。
四、近幾年我國大學生醫療保險商業性經營的實踐
(一)實踐的基本情況
將商業性保險引入校園,可以說是大學生醫療保險商業性經營的萌芽,實施的較為成功的高校主要集中在北京、江蘇、廣東和上海等經濟較發達地區的高校中。一般高校的做法是:
1、學生自愿投保(少部分高校是采用半強制的方式),保費由學校和個人平攤(高校主要投入公費醫療費用,而學生投保低于上述費用);
2、學生和保險公司由學校牽頭,簽定統一的保險合同,學校的學生教育管理職能部門承擔校內管理工作,保險公司委派專人負責公司的理賠等管理工作;
3、在保險期限內,學生若出現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住院治療的,支出的醫療費用由保險公司根據合同在保險金額范圍全額賠付。
(二)存在的問題
當然全國高校中,率先進行大學生醫療保險嘗試的,也出現了相當多的問題:
1、市場需求量大,而保險公司對險種的開發卻十分乏力。
大學生醫療保險供給主要是通過醫療服務的形式實現的,因此,醫療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對醫療保險供給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醫療單位對醫療保險的患者提供的醫療服務應適當而有效,即醫務人員對病人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而且療效明顯,就可以節省和降低醫療保險金的開支,從而相應地擴大醫療保險的供給。而目前在我國的醫療市場上,因為醫療服務質量差、醫療資源浪費以及醫德醫風等人為因素,造成醫療費用開支失控,以致形成了大學生醫療保險需求大而保險公司不敢大力開發醫療險種的局面。同時,保險公司更多的希望是“一校一制”,不愿意在一個學校中實行多品種的醫療保險種類,客觀上也制約了市場的開發和學生投保的積極性。
2、為了控制醫療費用開支,保險公司開辦醫療保險通常采取定點醫療方式,即被保險人生病后,只能到保險公司指定的醫院就診。而保險公司或是在醫院設監督小組,或是與醫院簽訂合同,核查各項醫療費用支出是否合理。定點醫療的做法,使醫院可以隨意控制醫療標準,致使保險公司或被保險人的利益可能被損害。
定點醫療在減少醫療過程中的浪費,協調醫療保險各方關系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定點醫療在實施過程中也暴露了不少問題:一是定點醫院數量單一,不方便學生就醫;二是醫療行為具有隱蔽性與復雜性,同種病可以有不同費用的治療方案,決定權在醫生,保險公司很難對此進行干預,容易形成醫療服務壟斷,醫院可能會偏向于采用高費用的診療方案;三是采用醫療經費承包制,固然能減少浪費,但卻容易造成被保險人治療條件的惡化。
3、大學生醫療保險經營的專業人才缺乏。
經營醫療保險的風險很大,它的經營和管理活動的對象又是廣大未走向社會的大學生,其從業人員除了在風險管理、條款設計、業務監督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專業水平,還需要具備一定的大學生思想教育和管理方面的知識,但保險公司的專業人員往往具備風險分析、選擇和鑒別的能力和素質,在其他方面的業務知識仍很缺乏。
4、大學生醫療保險的經營時間短,經驗少。
我國普通醫療保險是從1986年下半年由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廣州市分公司開辦的,而且大多都是團體承保的附加醫療險。而大學生的醫療保險都是近兩三年內才推出的,總的來說,我國大學生醫療險從開辦至今經歷的時間較短,對于學校、學生個人及保險公司而言顯得能夠借鑒的經驗較少,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較多,解決問題的能力也較弱。
五、國外大學生醫療保險實施的成功經驗及可借鑒之處
國外對大學生的醫療保險大都采取強制的形式,主要是因為學生是弱勢群體,必須加以保護。國外大學生醫療保險體系歷經百余年的發展與演變,現已基本定格為如下四大類型。
(一)美國大學生的商業保險模式
美國是實行商業醫療保險最典型的國家。在美國,醫療保險以盈利為目的,完全按市場法則運作。其基本原則是“參保自由、靈活多樣、保障隨保費增加而增大”,故能適應不同的需求層次。
美國有的州立法規定,在校學生必須買保險,像哈佛大學規定,所有的全日制學生必須參加哈佛大學健康計劃,并繳納強制性學生健康保險費。斯坦福大學每年從學費中劃出一定數額作為保險費。
(二)以德國為代表的社會保險模式
該模式的大學生醫療保險基金參與社會統籌,互助互濟,政府酌情補貼。在德國,無論是德國學生,還是外國留學生,原則上都參加法定的醫療保險。每月交納不超過100馬克的保險金,但是卻有許多好處:參加醫療保險的學生可以免費得到治療,如有需要也可以在醫院得到治療,經過申請,可得到免費的藥品。注冊入學時,學生必須提交參加醫療保險的證明。沒有醫療保險證明不能注冊入學。在第14個學期結束或30周歲以前,學生參加醫療保險每月交付的保險金十分低廉。
(三)以加拿大為典型的全民保險模式
這種模式是由政府直接創辦醫療保險事業,老百姓納稅,政府收稅后撥款給公立醫院,醫院直接向居民提供免費(或低價收費)服務。一名進入加拿大大學學習的學生,在入學注冊的時候,學校保險中心就會給你一個學生保險號碼,而且將來每次續保時,號碼都不會改變,以便將來查詢方便。一年165加元,看病無憂,這是辦理外國學生在加國一年學生居留證所必須的。這165加元的醫療保險中規定,普通的頭疼腦熱全報,較大的病癥如肺炎、腫瘤、癌癥等,按照一定比例報銷。
(四)儲蓄保險模式
強調個人責任,通過立法迫使個人儲蓄積累為醫療保險基金。新加坡是成功運行儲蓄醫療保險的典范。
六、建構“強制實行、政府補貼、商業運作、規范管理”的我國大學生醫療保險體系的探討
借鑒國外高校的成功經驗和國內部分高校醫療保障制度的模式,筆者認為我國大學生應該建構“強制實行、政府補貼、商業運作、規范管理”的醫療保險體制確保高校大學生醫療保障制度最終實施完善。
“強制實行”:即大學生醫療保險需要強制實行。
為了約束保險公司和學校在具體投保時的操作不合規定,保監會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學生購買商業保險。但大學生的醫療保險是一個學校、家庭、保險公司和社會四方受益的事情,如果其流程合理、實施規范就應該在全社會提倡實行強制性的保險。
“政府補貼”:即大學生醫療保險需要政府加以補貼。
大學生沒有被列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體系之中,但是他們也是城鎮戶口,在校期間大學生又沒有自己的個人穩定收入,所以由政府、學校、家庭(學生)三方各負擔一部分的方法是比較合理也是容易讓各方面接受的,目前學校可拿出公費醫療費用,家庭(學生)金額可略低于學校費用,政府可參照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費用來設立保險統籌基金進行三方共同投保。
“商業運作”:即大學生醫療保險采用商業運作模式。
保險公司有自己經營團體健康險的經驗和優勢,而且大學生在校的時間固定,不存在個人積累的問題,交由保險公司作定期經營比較適合。同時在大學生醫療保險上,保險公司亦希望有所收益,所以大學生醫療保險應采用完全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模式,不可強求保險公司的社會效益。
“規范管理”:大學生醫療保險的管理要規范。
一方面要求在學校中建立起大學生醫療保險管理的職能部門和機構,通過實踐這一職能部門和機構宜放在與學生日常聯系比較緊密的學校學生處、團委等部門中,同時在學生所在院(系)中也應該建立相應的管理組織和專職管理人員;另外保險公司也應該委派專門人員積極參與到高校的管理機構中,講解保險專業知識,同時自身也要了解和掌握大學生成長的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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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一些地區在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時,附加了一個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的規定,達到規定的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最低年限(含視同繳費),退休后才有資格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否則,就只能一次性結清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上的資金,就沒有可能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筆者認為,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的規定,雖然有利于防止企業和個人逆向選擇行為的發生,可以減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支出,但也有許多弊端,不利于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需要進一步加以改進。
一、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受益資格條件的規定
我國絕大多數省(市、區)設置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都有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的規定,即規定男性職工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25年,女性職工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20年,其退休時才有資格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達不到受益資格條件的人員,則無法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僅以北京市的政策規定為例,進一步理解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的主要內容。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11條,本規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男滿25年,女滿20年,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的人員,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本規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前款規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補足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71條,本規定從2001年4月1日起施行[1]。對上述規定,本文的理解如下:
1.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必須達到養老保險的受益資格。如果勞動者不能獲得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也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若當前,我國大部分省、直轄市規定的養老保險受益資格條件是,最低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例如,北京市某企業職工,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是9年,2001年4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2月退休。由于該職工的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其退休后顯然不能獲得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現在,即使該職工愿意補足企業和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也不能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由此可見,退休人員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的前提條件是,獲得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
2.達不到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就會喪失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后參加工作的,累計繳費年限男不滿25年,女不滿20年的,一次性結清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上的資金,其退休后將不能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
3.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的范圍比養老保險制度保障的范圍狹窄。根據一些地方政府的規定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能夠獲得養老保險制度保障的退休人員,不一定能夠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能夠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的退休人員,一定能夠獲得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從這一結論可以看出,未來將有一些享受退休金的退休人員,不會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基本醫療保險的受益資格條件比養老保險的受益資格條件高,顯然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的范圍比養老保險制度保障的范圍狹窄。
二、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規定的利弊分析
制度設計是一把“雙刃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對于退休人員受益資格條件的規定,既有積極作用,也有消極作用。
1.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規定的積極作用。
(1)可以防止個人逆向選擇行為的發生。如果一些地方政府不設置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的條件,有些沒有履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義務的個人,可以在即將退休時,掛靠到某一家企業工作,繳納一段時間基本醫療保險費,其退休后就可以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可見,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的設計,可以起到防止道德風險、防止個人逆向選擇行為發生的作用。
(2)可以防止企業逆向選擇行為的發生。如果一些地方政府不設置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的條件,有些企業就會不履行依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義務。有些企業就會在有即將退休的職工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企業沒有即將退休的職工時,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這樣會使一些企業不愿意履行繳費義務,就會影響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依法、足額征繳。
(3)可以實現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設計的公平。一些地方政府設置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目的在于防止繳費年限比較短的職工,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如果一個職工及其所在企業,只履行了幾年的繳費義務,就可以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這對于長期履行繳費義務的企業和職工來說,是不公平的。為了實現制度設計的公平,有必要設置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的條件。
(4)可減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支付。根據一些地方政府設置的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的條件,未來將有一部分退休人員不能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這會減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支出,有利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積累。
2.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規定的消極作用。
(1)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規定得過于苛刻。筆者認為,我國一些地方政府設置的20年或25年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過長,條件過于苛刻,許多職工特別是低學歷、低收入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年老退休時,可能會達不到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受益資格條件,將會成為無法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的社會群體。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勞動者面臨失業的風險比較大。目前,我國勞動市場處于勞動力供給嚴重大于需求的不均衡狀態,勞動者在勞動市場上處于弱勢地位,企業在勞動市場處于強勢地位,勞動者時刻面臨著被解雇的失業風險。勞動者失業后,就會失去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依托——企業,就會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因此,對于失業風險較大、失業頻率較高的勞動者來說,其未來喪失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的可能性非常大。
第二,企業不愿意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買方勞動市場條件下,一方面是勞動者難以找到工作,另一方面卻是企業逃避依法承擔的責任,不為員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手續,不為員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侵害員工的合法權益。例如,2006年3月,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資料顯示,在過去4年對9680戶繳費單位進行的專項審計顯示,64.54%的被審計單位存在漏、逃社會保險費問題。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有關人士介紹,繳費單位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主要方法是在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上做手腳,有的單位只給部分職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而以各種理由不給臨時工、外地城鎮職工、季節工、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一些勞動者受雇于企業,即使知道企業未依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不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否則,就會失去來之不易的工作。企業不依法履行繳費義務,勞動者退休后自然無法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
第三,政府執法監察的力度不強。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執法、監察的不到位,導致一些勞動者即使有在企業工作的年限,但是由于企業未依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會喪失基本醫療保險的受益資格。如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進一步加強執法、監察的力度,未來喪失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的群體中,這部分人將會占很大比例。這對于勞動者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反過來,政府對于勞動者權益保護的不利,客觀上縱容了企業肆意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我國法定退休年齡比較低。目前,我國法定退休年齡是男滿60周歲,女工人滿50周歲,女干部滿55周歲[2]。隨著我國教育制度的延長,勞動者實際就業的平均勞動年齡大約為20歲。這也就是說,即使個人在勞動年齡內不間斷工作,其工作年限大約有30—40年。20年或25年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的規定,實際上意味著個人在勞動年齡內需要用大約50%—70%的時間履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義務,其退休后才能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否則,就無法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這樣嚴格的繳費受益資格條件的規定,對大多數勞動者來說,是難以達到的。
(2)苛刻的受益條件,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相悖。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實現制度的“低保障、廣覆蓋”[3],使更多的人能夠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累計繳費男性滿25年、女性滿20年的受益資格條件的限制,無疑會使許多履行了繳費義務的職工,在年老退休、需要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時,由于達不到規定的受益資格條件,而喪失基本醫療保險的受益資格。根據我國衛生部公布的數據顯示,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80%用于支付退休人員的醫藥費。根據個人生命周期理論,個人醫療消費的80%是在退休后的時間里花費的。可見,社會群體中,最需要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的人群是退休人員。大量退休人員無法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固然可減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出,減少政府財政支出的壓力,但卻加重了退休人員及其家屬的經濟負擔,影響到退休人員的生活,給退休人員造成比較大的心理壓力,從而導致退休人員因病致貧、病困交加。(3)苛刻的受益條件,對于未達到基本醫療保險受益條件的個人是不公平的。對于達不到基本醫療保險受益條件的個人來說,其單位已經履行了繳費義務。企業現期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主要用于目前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費用支出(即現收現付),而當其職工退休時,卻因為達不到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的規定,而無法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也是不公平的。同樣,對于個人累計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女性職工或者不滿25年的男性職工,其退休時,只能一次性結清個人賬戶的資金,不再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這對于個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例如,對于履行了18年繳費義務的女職工和23年繳費義務的男職工來說,他們同其他勞動者一樣,長期履行了繳費義務,只是由于達不到苛刻的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而喪失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顯然,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的制度設計對于大部分勞動者來說,是不公平的。可以預期,未來會有許多勞動者由于達不到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的限制,而無法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
(4)苛刻的受益條件,會促使勞動者放棄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于失業風險較高的勞動者群體來說,勞動者一旦失業、中斷繳費,預期個人達不到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的條件,就會主動放棄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就會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損失。勞動者失業后,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不意味著這些人年老以后,就不需要花錢看病了。當喪失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的人員無法支付昂貴的醫療費用時,依然需要國家提供醫療救助的保障。我國的家庭結構正在逐步縮小,原來幾個子女供養1個老人的人口結構,正在逐步向1個子女供養幾個老人的人口結構轉化。在這種情況下,個人面臨的疾病風險,難以通過家庭成員的互濟互助加以分散,其醫療費用的最終承擔者只能是國家,政府的負擔并沒有減輕。
三、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規定的改進措施
基于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的利弊分析,筆者認為,有必要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苛刻的受益條件,降低履行繳費義務的年限,可以將履行繳費義務的時間降低為累計繳費滿15年,該受益資格條件的規定,同養老保險受益資格條件的規定相同,可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這一受益資格條件的時間限制也是適度的,是企業和勞動者可以接受的,也適合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低保障、廣覆蓋”的目標,更適合政府實現全民保障的長遠目標。這樣設計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設置15年的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是勞動者可以接受的。這一受益資格的時間限制,大約相當于勞動年齡的1/3—1/4,是勞動者可以接受的,也是勞動者較容易達到的,可以激勵勞動者積極履行繳費義務,。
2.設置15年的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可以使更多的勞動者退休后獲得制度的保障。同20年或25年的累計繳費年限相比,設置15年的累計繳費年限可以使勞動者比較容易達到規定的受益資格條件,可以使更多的勞動者退休后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適合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低保障、廣覆蓋”的發展目標。
2.設置15年的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可以擴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來源是企業繳納的費用。設置15年的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可以鼓勵職工監督企業依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以擴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從而形成制度運作的良性循環。
3.設置15年的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條件,可以實現制度設計的公平。這樣,既可以防止只履行幾年繳費義務的個人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也可以防止個人因擔心繳費年限過長、達不到受益資格條件的規定,而不愿意再履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義務。
四、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實施的制度建設
降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受益資格條件的限制,并不意味著這樣的制度設計就是盡善盡美的,需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采取積極、有力的措施,促進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良性運作。筆者認為,需要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1.強化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力度。目前我國基本醫療保險是將職工和用人單位直接聯系在一起籌集資金的,如果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即使職工個人愿意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無法繳費。鑒于企業在履行繳費義務中的特殊作用,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進一步強化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力度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盡快擴大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隨著勞動者就業難度的加大,許多勞動者到外資、合資等非公有制企業工作。這部分勞動者到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就業,即使履行了勞動的義務,但是,由于用人單位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這些勞動者同樣面臨著喪失基本醫療保險受益資格的風險。由此,擴大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尤其是擴大非公有制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是非常必要的。只有非公有制企業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依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勞動者退休后才能達到基本醫療保險的受益資格條件,才能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否則,即使勞動者履行了20年或25年的勞動義務,而沒有依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無法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
3.擴展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的方式。目前,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方式主要是企業代扣代繳,個人缺乏有效的繳費渠道,如果個人不在企業工作,即使愿意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沒有繳費的渠道。這就意味著,勞動者一旦失業、中斷繳費,就有可能喪失基本醫療保險受益的資格,這對于失業風險比較大的社會群體來說,是不公平的。失業風險比較大的人員,本來就沒有工資收入,再無法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會進一步加劇這些人員的貧困化,會進一步擴大社會的貧富差距。有鑒于此,筆者認為,應該允許中斷繳費的個人、失業人員、鐘點工等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該發揮積極的作用,創新制度規范,擴展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方式,可以委托各地人才交流中心等管理機構,個人、鐘點工、失業人員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申報、繳費手續,使愿意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個人擁有依法繳費的依托,使這些人員年老以后能夠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這也體現了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設計的公平。
4.規范企業勞動用工制度。在買方市場條件下,如果企業可以隨意解雇職工,而不需要付出較高的成本,職工特別是低收入職工就會處于不斷被解雇的不確定狀態,其達不到基本醫療保險受益條件的可能性比較高。為了保護這部分職工的利益,國家有必要出臺法律、法規,規范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規范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參考文獻:
[1]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政府令[2001]第68號)[S].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