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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方方面面,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決的問題,我國的食品安全相關法律和監督機制正在不斷地加緊制定、建立和完善。處在社會激烈轉型、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的一個階段,人們不禁驚嘆“我們的社會病了!”馬克思的唯物史觀告訴我們人類社會的主體是人,歷史的創造者也是人,那么如果社會出了問題一定是人出了問題。而人出問題,首先是思想即價值觀上出了問題。筆者著重從價值觀的角度透析食品安全問題泛濫的原因:
(一)“經濟人”假設的異化與市場經濟下道德倫理的缺失
食品安全問題的產生與市場中的理性經濟人異化為功利化、程式化、個人主義、金錢至上的經濟人密不可分。亞當•斯密關于經濟人假設的核心思想是社會關系,即逐利者與他人、社會及國家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理性經濟人”是奉行道德規范、富有同情心和正義感的雙面人。隨著薩伊、西尼爾、馬歇爾等人對斯密觀點的選擇性繼承與補充,“理性經濟人”逐漸演化為“貨幣的追求者”,經濟人思想中的人際關系內容被隱去、道德約束被解除,只剩下單純的逐利了。中國的市場經濟是學習西方而來,落后的生產力使中國急于發展經濟卻忽視了道德倫理的建設,在舊的價值觀被打破而新的價值觀沒有跟上的價值空窗期,西方資本主義的個人主義、享樂主義、拜金主義趁虛而入,部分食品生產者便不擇手段、無所畏懼,在制假、售假的不歸路上越走越遠。
(二)社會價值缺位與自我價值錯位
人生觀和價值觀是密不可分的一個整體,人的價值在于對社會的責任和貢獻以及社會對個人的認可與滿足,只有社會價值與自我價值兼具才使生命完整而具有深度。當前,隨著社會利益結構的調整,特別是社會分層、利益多元化促發人們的思想觀念多元化。在快節奏的資本和商業運作過程中,不少市場經濟主體奉行金錢至上的原則,忽略了人在社會關系中與社會和他人的經濟利益關系,一切以自我為中心,漠視社會責任與擔當;在自我價值的定位上,則是以金錢來衡量,為了金錢不惜鋌而走險。社會價值的缺位和自我價值衡量尺度的錯選,使生產者不惜制假摻假,濫用不安全的食品原料、添加劑;銷售者不惜售假賣假,擺出局外人的姿態“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消費者或者“各掃自家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或者力不從心,默默忍受,致使食品安全問題一再泛濫。為了吸引消費者眼球,生產廠商不惜以“毒”“黃”等外包裝,傳遞商品信息以外的“三俗”文化信息,利用青少年的好奇心理,一味迎合低級趣味。
(三)企業價值觀嚴重缺失
企業價值觀就是企業為了自身更好的發展而在經營過程中努力使全體員工都遵守的信條,它是企業哲學的一部分,是企業在發展過程中處理一系列矛盾的行為準則,比如如何應對市場、如何化解員工矛盾、如何在造福社會的過程中盈利等。海爾把價值觀表示為“真誠到永遠”,IBM的價值觀定義為“最佳服務精神”,相對于食品生產企業更應把消費者的利益放在企業生存發展的首要位置。在許多食品安全問題的大事件中,涉及到許多大的集團公司、龍頭企業,比如石家莊三鹿集團、浙江嘉利達明膠有限公司、上海福喜集團等,這些企業并非沒有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口號,而是沒有把這些口號內化為企業員工的價值取向、沒有轉化為企業行為合力。如果每個企業都能樹立起正確的價值觀,使每個員工都能像企業文化中號召的那樣———誠信、務實、奉獻、以人為本、止于至善,那么這個企業就不會唯利是圖、泯滅人性,食品生產企業就不會使用劣質材料以次充好,不會使用國家法律禁止的添加劑、化工材料來賺取昧心錢、不義錢。
二、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必須重樹社會價值觀
(一)道德建設是重樹社會價值觀的首要任務
總理面對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問題曾說,近年來相繼發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溝油”、“染色饅頭”等事件,這些惡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誠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經到了何等嚴重的地步。人無德不立,國無德不興,重樹社會價值觀必須將道德建設作為首要任務。政府在進行市場監管時,要德法并重,弘揚真善美、貶斥假惡丑,對于誠信經營、具有社會責任意識的企業予以嘉獎、樹立典范,對于制假、售假者嚴懲不貸,使其“有恥且格”;企業道德是一個企業自我進行善惡評價的企業良心,企業道德不應是一個抽象概念,應該是每一個企業員工道德建設的集合,誠信為本、務實利民應該是每一個企業的應有之義;每一位公民都應該成為道德建設的參與者,而不是旁觀者,不制假、不售假是對每一位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面對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問題,每一位公民不管處于什么崗位上都應該出自己的一份力。如果每個人在追求自我社會價值是自覺的以道德標準為基礎,同時受到社會法制的約束,社會和諧就離我們不遠了。
(二)塑造正義、仁愛、具有社會責任感的“經濟人”是重樹
社會價值觀的重中之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市場經濟主體包括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等各個方面,各類經濟主體的價值取向對整個經濟運行具有重要的影響作用,重樹社會價值觀首先要在經濟領域塑造物質基礎的創造者———“經濟人”的正確價值觀。許多食品企業快速發展,面對著不同的變化和挑戰,員工的思維和行為常常無所適從難以形成合力。企業在成長過程中,要盡早確定正義、仁愛、有擔當的價值觀,用企業的價值觀來同化每一位員工,從而協調統一企業行動。企業的責任不僅在于贏利和納稅,也不等同于社會公益事業,企業最大的責任在于安全生產,要兼顧員工、消費者、國家方方面面的利益。在食品的外包裝方面,企業謀求創新、獨特,本是無可厚非的,但應以健康向上的企業文化為基礎,產品攜帶的文化信息要能讓大眾能接受,否則可能會起到意想不到的負作用。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都是市場中的經濟主體,應該樹立起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一方面不制假不售假,另一方面要承擔社會責任,敢于“吹哨”,只有人人都充滿正義感、具有仁愛心、勇于承擔社會責任,食品安全問題才能不復存在,整個社會才能和諧。
(三)縮小貧富差距是加強社會主義價值觀建設的必由之路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食品安全工作的理論研究,提高食品安全監管能力,營造良好的理論學習氛圍,縣委政策研究室、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開展了XX年食品安全與產業發展調研工作。活動得到了各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響應,共收到調研論文17篇。縣委政策研究室、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對法律進行了評審,評出一等獎1名,二等獎3名,三等獎6名,優秀獎7名。現予以通報表彰,并請各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學習參考。
附:優秀調研報告、法律獲獎名單:
一等獎
關于城鄉結合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問題的思考
作者:翁向華(工商局)
二等獎
1、關于對我縣無公害法律工作的調查
作者:祝禮洪(法律局)
2、武義縣水產品質量安全和監管的現狀與對策
作者:盧錦揚(水務局)
3、當前實施“千鎮連鎖超市”工程的現實問題和發展建議
作者:朱喜傳(經貿局)
三等獎
1、淺議當前我縣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作者:劉小劍(衛生監督所)
2、創建農村“放心店”與實行長效管理的對策
作者:葉偉文(工商局)
3、關于我縣畜產品安全生產情況的調查
作者:李偉軍(農業局)
4、校園食品安全監管模式的探討
作者:鐘學文(衛生監督所)
5、關于食品安全預警體系建設的幾點思考
作者:賀建國(質量技監局)
6、 我縣農村食品安全的現狀及管理對策
作者:何偉靖(西聯鄉)
優秀獎
1、充分發揮市場和法律雙重懲戒作用加快我縣食品信用體系建設步伐——對我縣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初步探討
作者:賀建國(質監局)
2、完善流通領域食品質量檢測體系之思考
作者:陳堅(工商局)
3、從行政執法角度看初級水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
作者: 盧錦揚(水務局)
4、開展無公害林農產品產地監管論證實踐與探討的調研報告
作者:吳生法(林業局)
5、豆制品行業集約經營探索
作者:李春華(茭道鎮)
6、校園食品安全監管模式探討
作者:項世平(俞源鄉)
論文關鍵詞 農村 食品安全 法律意識
近年來,從“三鹿奶粉”到“瘦肉精”,從“地溝油”到“毒豆芽”,頻繁爆發的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敲打著人們的神經,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和敏感問題。在媒體的廣泛報道、執法部門的大力查處下,城市的食品安全環境正在逐步改善,不良商家制售假劣食品的違法成本正在逐步增加。而在廣大農村地區,一些“問題食品”專供農村市場,形成了“城里有城里貨,農村有農村貨”的局面,這已經嚴重威脅了農民尤其是少年兒童的身體健康。
一、我國農村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農村消費者普遍缺乏食品安全意識
由于農村地區經濟欠發達,農民整體收入水平偏低,在購買食品的過程中往往圖便宜,簡單地追求低價格、好口感和分量足,至于所購買的食品是否是正規食品企業生產的,是否使用過量色素、防腐劑、增香劑等食品添加劑,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關強制性規定,消費者并不在乎,缺乏對食品安全性的考慮,這就使得一些“傍名牌”或者是在城市市場淘汰的過期、劣質食品流向廣大農村地區。造成了品質好、價格高的正規食品在農村沒有市場,買得起、吃著香的劣質食品在農村占領了市場。
(二)缺乏規范的食品生產和流通體系,經營者法律意識淡薄
當前,我國農村食品經營者多為家庭作坊、小賣部、小攤點等分散經營模式,食品經營者整體素質偏低,守法經營意識不強,食品加工戶無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現象普遍存在,生產條件差、衛生環境不達標、加工水平低等問題嚴重,甚至一些違法經營著過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使用違禁成分進行食品加工,嚴重危害了公眾的健康安全,對社會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三)缺乏法制宣傳教育,消費者維權意識不強
我國《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隨后還頒布了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條例,在我國《刑法》中也對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標準和出發標準予以提高。這在法律層面上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然而,在廣大農村地區,法律的宣傳和教育力度還不夠,廣大村民缺少了解和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途徑,這一方面使得農村的制售問題食品的行為得不到有效的威懾,另一方面,廣大農村消費者也缺乏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另外,從根源上講,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屬于熟人社會,講究人情,遇到糾紛和問題時很少想到利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食品安全問題也往往得不到重視,即使購買或使用了問題食品,只要沒有造成嚴重的疾病,也往往不予追究,這也縱容了農村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
(四)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任務重、難度大
我國農村地域廣闊,食品生產和銷售的業戶多,經營分散,單個經營者規模小,隱蔽性強,有些還分布在邊遠山區。食品加工的小作坊往往位于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無照經營的多,并且這種小作坊形勢的食品加工店隱蔽性強,成為了食品安全監管的難點。此外,農村地區的食品生產和銷售往往是小本經營,而我國《食品安全法》對于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規定的最低出發標準為2000元,而有的小賣部或小作坊全部貨值也不過2000元,在監管過程中,出發標準難以執行到位。另外,部分農村小攤販、小餐飲店業主屬于農村弱勢群體,監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往往考慮這部分農村群眾的生存問題和維護社會穩定,在依法取締或查處時容易對他們產生同情心而手下留情,這一難題使農村食品安全監管很難徹底進行。
(五)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缺乏人力和技術支持,監管不到位
在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中,監管資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在縣級以上地區,食品安全監管組織比較健全,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和議事規則,監管手段較為先進,而在農村,雖然成立了食品安全協調組織,但是在農村食品安全形勢錯綜復雜、人少事多的情況下,工作難以抓到位。另外,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鄉鎮沒有向下延伸的專門機構,有的雖然設立了站、所,但是監管力量遠遠不能滿足廣大農村地區的食品安全監管需要。
監管技術水平偏低則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通病,農村問題更為突顯。農村食品監管部門檢測設備缺乏,沒有科學檢測的技術手段和專門人才。在廣大農村,抽檢樣品大部分要送省、市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檢測,周期長、成本高、效率低,往往出現抽檢結果還沒出來,該批產品已經賣光了的尷尬,導致監管人員積極性不高,有質量問題的食品不能夠及時被查處。
(六)農村地區食品經營缺乏規范的準入制度
農村食品的制作和銷售中,無照經營現象比較普遍。農村食品經營戶的隨意性很強,想開就開,相關就管,特別是一些家庭式的經營戶和個體小攤販,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銷售。這些經營者小本經營、流動性大、隱蔽性強,很少主動到當地工商等相關部門板栗證照手續。而對于這些無照經營戶,監管部門依法取締的成本高、難度大,經營者恢復違法經營的成本低、難度小,成為了農村食品市場監管的老大難問題。
二、解決我國農村食品安全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提高農民收入水平,從根本上改善農村食品安全狀況
價格低廉的假冒偽劣食品之所以在農村擁有廣闊的消費市場,歸根結底還是由于我國農村地區經濟欠發達,農民整體收入水平偏低,農民購買力不強所導致的。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只有農民的收入提高了,他們才有能力購買大品牌、質量過硬的商品,那些傍名牌的假劣食品也就逐漸失去了市場,農村食品安全狀況也就能得到改善。
(二)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農村經營者的自律意識和消費者的維權意識
面對農村食品經營者和消費者食品安全知識缺乏的局面,政府應該加大對食品安全的教育力度,要充分利用現有的宣傳設施,如電視、廣播,同時采用發放和張貼宣傳資料以及板報等形式在農村開展普法及食品安全教育。一方面,增強消費者識別食品優劣的能力,讓他們了解非法食品添加劑的危害,從而改變他們不科學的消費觀念,提高自我保護能力。通過對《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農村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在購買到假劣食品或者由于食用這些食品造成身體傷害的情況下,能夠通過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使流動食品攤點、小食品商店、小賣部、小作坊等食品經營者認識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違法應當受到的法律制裁,提高他們的自律意識和守法經營意識。
(三)政府加大財政投入,提高農村食品安全監管水平
針對我國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缺乏人力、技術手段和檢測設備落后以及欠缺部門協調合作機制的難題,政府應當加大投入力度,將食品安全監管的力量向廣大農村地區傾斜。增加基層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數量,通過教育培訓原有監管人員和招聘高素質人才進入食品安全監管隊伍的做法,提高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整體素質。推廣先進檢測技術手段在農村地區的使用,為基層監管單位購置必需的食品安全檢測設備和儀器,提高農村食品安全檢測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對農村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職責分工進行整合,橫向上消除管理部門職責重疊與遺漏現象,既要對目前分散在農業、衛生、環保、質監、工商等部門的監管權限進行全面的梳理,做出更加合理、明確的分工,又要有一個統一的權威部門能夠領導和加強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作,通過聯合檢查、信息共享等方式整合監管資源,形成監管合力;縱向上要增加監管部門在農村基層的下設機構,從而保證對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的經常性和廣覆蓋,盡量掃除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中的盲區。
(四)嚴格規范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
在食品經營者成立時,要把好準入關,嚴格依法審批,依法登記注冊,對食品經營者主體的審批始終堅持嚴格依法辦理,對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條件的,衛生部門不發許可證,工商部門不登記發給營業執照,確保食品經營主體的質量過關。在經營過程中,要對經營者進行跟蹤審查,做到年度驗證驗照,對發現食品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照過期失效的,或者有重大食品違法經營行為的,要依法取消其食品經營資格或核減其食品經營范圍。監管部門在日常的執法過程中,如果發現食品經營者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應當依法對經營者進行處罰,不能縱容其違法行為的發生,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此外,還要監督食品經營者向供貨商索證索票,建立進貨驗收臺賬,并實施不合格商品下架與召回制度,切實保障農村的食品安全,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推廣農村新型食品銷售模式,改善農村食品購買環境
浙江省從2004年下半年開始,啟動了“百縣萬村放心店工程”,效果顯著,在引導經營者自律、為農民提供安全的購物場所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這種經驗值得在全國推而廣之。在放心店的建設中要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一方面,對現有農村傳統的“夫妻店”、“代銷店”按照放心店的要求進行改造。另一方面,鼓勵、支持和引導信譽好、規模大、實力強的經營性企業將銷售終端擴展至農村。根據商務部“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鼓勵實施商品準入工程的商貿企業到農村開辟便利連鎖機構,引導、扶持大型正規的超市、連鎖店進入農村,規范、整合農村食品市場,形成規模經營,這既有利于保證食品的質量和安全標準,形成示范,又有利于淘汰一些經營不規范、質量無法保證的企業,促進當地消費觀念和經營方式的轉變。
(六)構建農村食品安全的社會監督體系
充分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對食品安全相關信息進行,同時要利用在農村地區廣泛采用的公示板、宣傳單等形式,對食品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和劣質商品進行曝光,使這些不良商家逐漸失去消費者的信任,失去市場競爭力,達到引導農村消費者選擇優良企業和購買安全食品的目的。
關鍵詞:餐飲業; 監管; 問題; 對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S15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783(2012)10-0076-01
1餐飲業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1.1餐飲業管理體制不順,與《餐飲安全法》要求不相適應,影響餐飲業隊伍建設。由于我國目前對市縣級餐飲業監管局在餐飲監管機構設置上沒有一個統一定性,模式多樣,不少地方仍然停留在監管局內兼管,工作交叉,職責不清,監管工作上會形成難以落實的困惑,監管工作相互矛盾的問題比較明顯。《餐飲安全法》出臺后,明確是要加強餐飲業監管,但是基層現有監管體制對加強餐飲業監管工作無從談起。
1.2餐飲業監管人員不足,業務素質還很低。 餐飲業安全監管科人少且大多數是兼職,面臨的是全國無數多家的餐飲單位,監管力量嚴重不足。監管單位在鄉鎮無機構,鄉鎮餐飲業許可現場核查無法開展。監管隊伍力量十分薄弱,人力資源嚴重不足,承擔的監管任務與配備的人員不相適應,監督的力量沒有隨著經濟的發展、餐飲業數目的增加而得到加強,其日常監督執法工作很難開展,在基層餐飲業監管無法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監管網絡,更不能保證監管覆蓋率的高要求,難以及時有效地打擊違法違規行為。而且,沒有執法服裝,非常不利于監管工作的開展。而且監管執法人員接受再教育培訓的機會很少,對相關法律法規掌握不透,現場監督執法能力很低。
1.3餐飲業監管監督檢測手段能力滯后。快檢車輛、快檢設備短缺,在餐飲業監管工作中,監管人員無相關的檢驗檢測設備,導致一些影響餐飲安全的產品和問題不能得到有效監管和處理。在檢查中發現可能存在的餐飲問題都是等待解決的問題。
2加強餐飲業監管的對策建議
2.1應當理順體制,明確編制制度。根據目前層面機構改革、職能調整的格局,餐飲業監管部門將承擔餐飲消費環節的全程監管工作。有關部門要履行好這些職責,當前首先要在機構改革中大膽的創新,統一組建餐飲業監督管理機構,劃撥、公招人員編制,新監管機構、人員、經費等要得到全面的加強,監管職責、區域管理也要有明確的劃分。同時,要明確編制數。建議省餐飲業編委出臺有關文件規定,按科學標準對餐飲業監管隊伍人數進行核定。從目前情況看,人數遠遠不夠實際監管需求,監管力量明顯不足。目前,大量的無證小餐飲店底數不清,取締不力,餐飲管方面存在不少盲區。從客觀因素方面分析,監管人手不夠,力量不足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今后由餐飲業監管部門來承擔餐飲業監管任務,建議按餐飲業高標準核編和配備。
2.2應當踐行科學餐飲業監管,加強培訓,造就精干高素質的餐飲業監管隊伍。要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餐飲安全,要加快推進餐飲,監管依法行政,都離不開一支高素質的監管隊伍。成立餐飲監督大隊以來,餐飲監督員中接受繼續教育和培訓的不多,全憑自學和習慣技能開展監管工作,對法律法規的掌握、工作方法的運用、工作程序的運作全憑自身的悟性。由于餐飲安全違法案件日趨復雜,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和突發性,餐飲業監管干部只有不斷的學習先進的監管知識,掌握先進的高科技監管技術,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和執法辦案能力,才能夠及時打擊違規行為,維護正常的餐飲業秩序。因此,要提高監管干部隊伍素質,努力建設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良、作風清正、紀律嚴明、行動快捷的餐飲業安全監管隊伍。同時,要不斷強化監管隊伍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增強做好餐飲業監管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不斷強化監管隊伍的學習意識和法律意識,全面推進餐飲業監管系統依法行政;不斷強化隊伍的服務意識和廉潔意識,提高服務水平和拒腐防變能力。
2.3應當建立切實能適應當前餐飲業監管工作需要的技術支撐體系,建立餐飲業安全檢驗檢測中心,基本配齊所有有關設備,能正常開展重要的檢驗檢測項目,解決我國餐飲業執法無法支持的現狀。 作為承擔著與百姓生活最密切的餐飲業監管部門,我們要深感任務的艱巨和責任的重大。我們將秉承“繼承與發展相結合,創新和提升相統一”的原則,積極創新的謀劃餐飲業監管工作,抓好重點工作,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為我國經濟的發展貢獻力量。
3結語
加強餐飲業監管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從宏觀上看,自然與人類的和諧至關重要,這個關系直接影響著整個人類的餐飲安全問題,也是整個人類同時積極努力才能夠遵循的自然法則;從微觀上看,無論是國家,還是各監管部門,乃至企業都應從百姓餐桌無小事的角度出發,完善政策、加強監管、提高意識;從個人的角度看,不能只等著國家相關制度的完善等來解決餐飲安全的本質問題,需要自覺環保、自覺加強對食品安全知識的獲取,時刻注意樹立科學飲食觀念,正確地處理好飲食、營養、健康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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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
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從冠生園陳餡月餅到阜陽劣質奶粉,從雙匯瘦肉精到地溝油,一起起食品安全事件都牽動了國人的心,也造成大面積的社會恐慌現象。因此,加強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與治理,是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社會穩定的重要課題,具有重要現實意義。鑒于此,本文以所在的西部某直轄市分院轄區兩級院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以來起訴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為切入點,通過分析犯罪特點、剖析成因,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旨在對當前形勢下如何預防和減少此類犯罪,強化食品安全進行初步探討。
一、關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相關立法背景
2011年2月25日正式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做出了重大修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現有效銜接,進一步加大了刑法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懲罰力度,充分體現作為社會最后一道防線的刑法對民生問題的重點保護。
《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的第143條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修改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從“衛生標準”到“安全標準”,既是刑法罪名與《食品安全法》相統一,又是對食品安全要求的進一步提升。
首先,《食品安全法》第99條明確規定,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應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會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其次,《食品安全法》將食品安全標準定義為食品強制性執行標準,并在第20條中詳細列舉了食品安全標準的7種具體情形和1種兜底情況。可見,食品安全標準的內涵較之食品衛生標準,更加全面豐富,克服了衛生標準的許多弊端。
再次,修改前的刑法143條規定的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內涵較窄,僅包括因“含有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其他污染物,從而足以導致食物中毒事故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而在現實中,影響食品安全的因素卻是多方面的。
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彌補了刑法的這一疏漏,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等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標準加以統一規范,不斷完善食品安全刑事責任追究體系,這不僅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基本要求,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體現。
二、當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點及成因
世界衛生組織(WHO)發表的《加強國家級食品安全性計劃指南》中,把食品安全解釋為“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制作和食用時不會使消費者身體受到傷害的一種擔保”,將食品衛生界定為“為確保食品安全性和適用性在食物鏈的所有階段必須采取的一切條件和措施”。可見,食品安全的范圍比食品衛生廣泛,還包括了食品質量和食品營養等要素。因此,筆者認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食品生產、銷售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動,它直接危害的是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權。結合司法實踐,則多體現在觸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這兩條核心條款的案件中。
筆者通過對西部某直轄市分院轄區起訴的9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進行分析,發現它們集中表現出以下三個突出特點:
1.農村地區發案多,私人作坊問題突出。起訴的9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均開設有私人作坊,其中有6件設在偏僻的農戶家中,這些隱蔽于農戶家中的私人作坊規模小,易轉移,流動性較大,執法部門不易發現且難管難查。
2.食品初加工環節發案多,浸泡熏制類手法突出。上述9件案件中,有6件是發生在收購原材料之后進行食品初加工的環節,占比達66.67%。而從作案手法上看,直接加工浸泡的有5件,熏制保鮮的有4件,分別占案件總數的55.56%和44.44%,手法比較集中。
3.涉案問題食品數量多,濫用添加劑問題突出。上述9件案件均涉及被告人在加工過程中未按照相關規定控制劑量,濫用焦亞硫酸鈉、食用硫磺等食品添加劑,致使二氧化硫殘留量嚴重超過國家標準限值的情況,同時涉及的問題食品數量巨大,可能給更廣范圍食用群體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直接損害或留下長期的風險隱患。如徐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一案中,該被告人在生產18噸麻油榨菜絲和全形榨菜過程中,添加過量的焦亞硫酸鈉和苯甲酸鈉,致使成品榨菜中焦亞硫酸鈉(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含量超國家食品安全標準48倍。
盡管《刑法修正案(八)》、《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做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然而食品安全問題仍然屢禁不止。仔細分析這一起起食品安全事件,不難發現其多次發生并非偶然現象,這其實是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等各種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結果:部分不法生產、經營者不擇手段追求問題食品背后的低廉成本和巨大利潤固然是導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屢打不止的首要原因,但筆者認為,有三類因素對當前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問題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一是制造者必要專業知識技能的缺乏。從犯罪主體來看,絕大多數涉案人員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農民,除了貪圖低廉的加工成本、謀求經濟利益的主觀因素外,專業知識技能的缺乏也是導致此類犯罪頻發的重要因素。他們往往僅懂得在加工食品時使用添加劑可保鮮和增添賣相,卻對食品添加劑的具體使用標準、方法知之甚少,在進行食品加工時又缺乏專人的技術性指導,全憑個人經驗和手感隨意操作,很容易使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二是收購方專業檢測技術手段的缺乏。此類案件的犯罪分子對初加工后的問題食品通常會聯系買家進行收購,或者銷往外地、送貨上門。而收購方中僅有極少數大型生產廠家會進行專業的食品添加劑含量檢測并進行相應處理,其余絕大多數的收購者受廠家規模、技術手段等限制,往往是直接將食品進行再次加工后就投入市場,未能嚴把質量關卡。
三是食品監管部門監管機制的缺失。有效監管機制的缺失是導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頻頻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當前,雖然有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眾多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食品安全,但因組織和管理體系的原因,尚未形成統一聯動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缺乏對食品生產銷售的全程、動態監督,從而給少數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機。
三、預防和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幾點建議
綜合食品安全問題產生的種種原因,我們可以發現問題的出現并非一個孤立現象,而是與我們目前的特殊大環境密不可分的。因此必須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決這一問題。
(一)加大執法監督,嚴厲懲治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行為
在我國,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多數是因為當前的多部門監管模式存在弊端而造成的。一些執法部門和工作人員以分工不明、責任不清為由,心存僥幸心理,不認真履行自身的監管職責,致使法律形同虛設。在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后,監管各方更是相互推諉,導致問責極為困難。《刑法修正案(八)》的出臺,將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統一以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追究罪責。因此應經常性地開展責任和法律法規教育宣傳,尤其加大對瀆職犯罪的宣傳力度,增強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和危機感。同時,有關部門在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應重視挖掘刑事犯罪背后的職務犯罪尤其是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的線索,及時移送檢察機關的職偵部門立案查處,決不姑息。
(二)加強溝通聯系,建立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聯動機制
公檢法各部門應各司其職,繼續保持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壓態勢。一是注重深挖有毒有害食品源頭,積極鏟除制作銷售窩點,排除各項干擾,嚴格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決不讓犯罪分子逃脫法律制裁。二是加強調查研究,尤其加強對查處食品安全犯罪中出現的法律適用問題的探討研究,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或規范性文件,明確罪與非罪的界限,便于及時有效打擊犯罪。三是建立長效合作機制,促進食品安全綜合治理。要加強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溝通聯系,積極配合相關執法部門開展各種專項檢查整治行動,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長效合作機制,防止有案不送、以罰代刑。四是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深入剖析發案原因及特點,查找食品安全監管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食品生產銷售企業提出工作建議,督促整改完善。
(三)明確使用標準,加強食品添加劑使用劑量的規范管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在我國,食品添加劑超標是引起多數食品安全事件的元兇,備受各界關注。筆者認為,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若以不造成傷害作為判斷標準,會將某些介于有害和無害之間尚有爭議的食品添加劑排除在外,范圍太過狹窄。因此建議應該以不能證明其無害作為判斷標準,即只要無法證明其無害就為法律所禁止。同時國家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也應統一使用標準,明確規定其在各類食品中添加的最大使用劑量,為相關執法部門在執法活動中提供依據,有利于依法行政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