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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
(一)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
(二)臨震應急
(三)有感地震
(四)地震謠傳
二、事件等級
Ⅰ級(紅色)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
Ⅱ級(橙色)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臨震應急
Ⅲ級(黃色)較大突發公共事件—有感地震
Ⅳ級(藍色)一般突發公共事件—地震謠傳
三、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1、應急組織機構
設立局抗震救災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全局地震災害事件的應對工作。
2、局指揮部組成
指揮部按照組織協調、搶險救災、宣傳報道、后勤保障、次生災害防御等職責,設立5個工作組;由局長擔任總指揮,分管副局長擔任副總指揮。
成員單位:局機關各科室、城管執法局、城維總公司、海云公司、城建公司、東部開發辦。
3、局指揮部主要職責:
(1)統一領導全局地震應急抗震救災工作,部署和監督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實施。
(2)向區政府報告災情和救災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3)在區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下,統一把握震情、災情宣傳報道口徑。
(二)組織體系框架
1、辦公室:責任單位局辦公室。
負責貫徹落實局指揮部的決策和下達的任務,協調各部門地震應急工作。
2、搶修救災組:責任單位局辦公室,成員單位包括城管執法局、城維總公司、海云公司、城建公司、東部開發辦。負責災區搶險救災,組織災區自救和互救,控制災害擴大。
3、宣傳報道組:責任單位局政工科,成員單位包括城管執法局、聯動中心。
按市、區、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要求,負責統一宣傳報道口徑,宣傳防震、避震知識,鼓勵、動員群眾戰勝地震災害,及時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安定民心,重建家園。
4、后勤保障組:責任單位局綜合科,成員單位包括市政辦、環衛辦。
負責抗震救災所需各項物資的保障和專項資金的管理。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抗震救災有關物資保障方案;向上級申請救災經費。
5、次生災害防御組:責任單位監理科,成員單位包括城維公司、城管執法局、市政辦、綠化辦。
負責對因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災害,如火災、水災、爆炸、(氣)泄露、放射性污染等進行監視、控制及預防,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和蔓延。
四、應急響應
(一)預案啟動
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Ⅰ級紅色):當我區發生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時,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立即啟動局抗震救災指揮部系統,各工作組按照本預案的職責分工,迅速開展地震應急救援工作。
臨震應急(Ⅱ級橙色):當接到我市臨震預報,宣布進入臨震應急期時,局抗震救災指揮部各工作組進入應對破壞性地震的準備狀態。
有感地震(Ⅲ級黃色):當我區發生有感地震時,迅速啟動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和宣傳報道組等2個組應急。
(二)基本響應程序
1、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局機關的應急反應
(1)一旦發生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時,在第一時間由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主任通知指揮部有關領導及各組組長;同時啟動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系統。
(2)各組組長立即通知本組有關成員單位,成員單位應迅速到達局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局機關4樓會議室),最晚不得超過15分鐘;
(3)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4)命令系統各成員單位按照應急預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迅速開赴地震現場展開救災工作;
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應急反應
(1)按本預案要求立即啟動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應急工作系統;
(2)搶險救災組迅速開展災區搶險救災,最大限度地降低災害損失。
(3)宣傳報道組及時向公眾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做好宣傳報道工作,鼓勵、動員民眾戰勝地震災害,及時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安定民心,重建家園;
(4)后勤保障組保障抗震救災所需各項物資和資金的管理。
(5)次生災害組對因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災害進行監視、控制和預防,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和蔓延。負責城市基本設施搶險與應急系統的恢復;協調力量對災區城市被破壞的供排水、燃氣熱力、道路、橋梁和重要市政設施進行搶險、排險,盡快恢復城市基礎設施功能。協調電力部門,迅速調集電力搶修隊伍,盡快恢復被毀壞的送、發、配電設施和電力調度聯絡系統;優先搶修和恢復區政府首腦機關、抗震指揮機構電力設施,保證用電供電。
2、臨震應急的反應程序
局機關的應急反應
(1)一旦接到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臨震應急通知,在第一時間由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主任通知指揮部有關領導及各組組長;同時啟動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系統。
(2)各組組長立即通知本組有關成員單位,成員單位應迅速到達局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最晚不得超過15分鐘;
(3)召開指揮部會議,通報震情,研究、布置臨震預報區的防震工作;
(4)成立和派出防震監督檢查小組,檢查督促應急預案的實施,協調處理有關事項;
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應急反應
(1)迅速接受地震速報、災情速報以及上級震情趨勢判斷,并將情況及時上報局抗震救災指揮部;
(2)向局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應急反應建議;
(3)實施本部門及督促檢查各責任部門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準備工作;
(4)組織派出現場工作隊伍,開展地震現場指揮協調工作。
有關部門的應急準備
(1)搶險救災組做好前期準備工作;
(2)次生災害組對預報區的城市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抗震防范或加固措施,做好搶險救災準備。
3、有感地震的應急反應程序
局機關的應急反應
局抗震救災指揮部,按照職責,部署開展全局的抗震救災工作。
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應急反應
(1)獲知有感地震發生的信息后,立即上報;
(2)接收上級震情會商情況通報,迅速報告局領導。
五、地震應急重點保障與準備
應急、救助裝備的準備:千斤頂、起重機械等救援器材由城維總公司負責準備;
第一條為了防御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震后救災與重建等(以下簡稱防震減災)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防震減災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防震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提高防震減災工作水平。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七條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
中國人民、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應當執行國家賦予的防震減災任務。
第二章地震監測預報
第九條國家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工作,鼓勵、扶持地震監測預報的科學技術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監測預報水平。
第十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并組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根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方案,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震活動趨勢,提出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意見,報國務院批準。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制定短期與臨震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提高地震監測預報能力。
第十二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對地震活動與地震前兆的信息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和對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的預測。
第十三條國家對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管理。
全國地震監測臺網,由國家地震監測基本臺網、省級地震監測臺網和市、縣地震監測臺網組成,其建設所需投資,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承擔。
為本單位服務的地震監測臺網,由有關單位投資建設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指導。
第十四條國家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地震觀測環境應當按照地震監測設施周圍不能有影響其工作效能的干擾源的要求劃定保護范圍。
本法所稱地震監測設施,是指地震監測臺網的監測設施、設備、儀器和其他依照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地震監測設施、設備、儀器。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確實無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同意,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措施后,方可建設。
第十六條國家對地震預報實行統一制度。
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
任何單位或者從事地震工作的專業人員關于短期地震預測或者臨震預測的意見,應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不得擅自向社會擴散。
第三章地震災害預防
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本法所稱重大建設工程,是指對社會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工程。
法所稱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漏和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嚴重次生災害,必須認真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依法進行嚴格的抗震設防。
第十八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并負責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審定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但是,本條第三款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務院鐵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負責分別制定鐵路、公路、港口、碼頭、機場、水工程和其他專業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
第二十條已經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構筑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屬于重大建設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筑物、構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
(四)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一條對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災、水災、山體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災害源,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條根據震情和震害預測結果,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修改防震減災規劃,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強對有關專業人員的培訓,提高搶險救災能力。
第二十四條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與可能,在本級財政預算和物資儲備中安排適當的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
第二十五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地震災害保險。
第四章地震應急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省、自治區和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還應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法所稱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地震災害。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扶持地震應急、救助技術和裝備的研究開發工作。
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助裝備的儲備和使用訓練工作。
第二十八條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的組成和職責;
(二)應急通信保障;
(三)搶險救援人員的組織和資金、物資的準備;
(四)應急、救助裝備的準備;
(五)災害評估準備;
(六)應急行動方案。
第二十九條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后,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預報的區域進入臨震應急期;有關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做好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第三十條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國務院應當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
破壞性地震發生后,有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本法所稱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使災區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自我恢復能力,需要國家采取相應行動的地震災害。
第三十一條地震災區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震情、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災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告震情和災情。
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地震災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調查、評估;災情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條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為了搶險救災并維護社會秩序,國務院或者地震災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災區實行下列緊急應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對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統一發放和分配;
(三)臨時征用房屋、運輸工具和通信設備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緊急應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災與重建
第三十三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地震災區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并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災區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震情和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地震災區提供救助。
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國務院應當對地震災區提供救助,責成經濟綜合主管部門綜合協調救災工作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統籌安排救災資金和物資。
第三十四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醫藥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傷員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政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迅速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提供救濟物品,妥善安排災民生活,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郵電、建設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盡快恢復被破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等工程,并對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
第三十八條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事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三十九條在震后救災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服從指揮,自覺維護社會秩序。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
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救災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震害情況和抗震設防要求,統籌規劃、安排地震災區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條國家依法保護典型地震遺址、遺跡。
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保護,應當列入地震災區的重建規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應措施的;
(二)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有關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的;
(二)不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條截留、挪用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震減災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1.1目的和編制依據
1.2適用范圍
1.3事件等級
2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機構
2.2辦事處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及成員單位
2.3指揮部主要職責
2.4各工作組職責
3應急程序
3.1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程序
3.2臨震應急的反應程序
3.3有感地震的應急反應程序
3.4地震謠傳應急處置反應程序
4應急結束
4.1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
4.2臨震應急
4.3有感地震和地震謠傳事件
4.4震后總結
5后期處置
5.1社會救助
5.2善后處置
6地震應急重點保障與準備
6.1通訊聯絡保障
6.2應急救助資金及裝備的準備
6.3避難場所的準備
7其他
7.1宣傳教育
7.2培訓
7.3獎懲
8附則
9附錄
附件1:辦事處抗震救災指揮部機構、人員通訊錄
1總則
1.1目的和編制依據
為了防御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證地震應急工作順利進行,依據《青島市四方區地震應急預案》,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2適用范圍
(一)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
(二)臨震應急
(三)有感地震
(四)地震謠傳
1.3事件等級
Ⅰ級(紅色)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
Ⅱ級(橙色)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臨震應急
Ⅲ級(黃色)較大突發公共事件——有感地震
Ⅳ級(藍色)一般突發公共事件——地震謠傳
2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機構
設立辦事處抗震救災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在區委、區政府及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轄區地震災害事件的應對工作。
2.2辦事處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及成員單位
按照職責設立指揮部辦公室、搶險救災、社會交通治安、后勤保障、災民疏散安置5個工作組,指揮部總指揮由辦事處主任擔任,副總指揮分別由4名副主任、辦事處人武部部長擔任。成員單位由辦事處黨工委辦公室、辦事處辦公室、辦事處人武部、四方公安分局嘉興路、杭州路派出所、駐轄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領導各1名。
2.3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負責向區委、區政府報告災情及救災應急方案和救災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2、建議區政府確定和宣布應急或臨震應急期的起止時間,并視震情建議區政府決定在災區實行或解除特別管制措施;
3、統一指揮本轄區地震應急、抗震救災工作,部署和監督地震應急預案的實施;
4、指導搶險救災,協調解決地震應急和抗震救災中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及時掌握災情、震情、險情及其發展趨勢,請求區有關部門實施對口緊急支援;
5、統一把握震情、災情報道口徑;協調跨轄區抗震救災工作和臨震應急事項。
2.4各工作組職責
1、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辦事處黨政辦室(嘉興路路32號)。
分管指揮:辦事處副主任周志洋
負責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災情、震情、險情,向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區地震局報告,傳達、貫徹、落實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決策;起草、整理指揮部的文件及文書檔案;組織有關會議和接待工作;督查領導批示、交辦和會議決定事項;宣傳防震、避震知識,鼓勵、動員群眾戰勝地震災害,及時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安定民心、重建家園,安排指揮部值班及處理地震信息咨詢等事宜。
2、搶險救災組
分管指揮:辦事處副主任或辦事處人武部部長李永波。
負責災區搶險救災,組織災區干部群眾進行自救和互救;接收應急救援裝備;統一指揮、調度駐轄區廠礦企事業等單位的醫療機構,迅速趕赴災區搶救傷員,向災區提供所需的藥品和醫療器械;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傳染病暴發流行。
3、社會交通治安組
分管指揮:辦事處副主任孫賈壽。
負責維護社會治安、要害部門的警衛、消防滅火以及實施特別管制措施等;協助市區有關部門盡快恢復被破壞的鐵路、公路、橋梁、港口等交通運輸設施及通信設施,保障交通及通信暢通。
4、后勤保障組
分管指揮:辦事處副主任李永波。
負責抗震救災所需各項物資的保障和專項資金管理,制定并組織實施抗震救災有關物資保障方案和措施;制定并嚴格執行抗震救災專項資金、物資的籌集、預算和支出管理辦法;管理抗震救災的捐贈事宜;管理使用物資、善款;負責指揮部辦公室財務管理。
5、災民疏散安置組
分管指揮:辦事處副主任蘇全江。
負責設置災民疏散、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安置疏散災民;接收、調配救濟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提出緊急救災物資種類、數量及需求援助捐款金額;負責災害損失的統計和評估。
3應急程序
3.1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Ⅰ級紅色)的應急反應程序
1、當我市發生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時,在獲知震情信息的第一時間,總指揮、副總指揮應迅速到達辦事處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抗震救災工作,并立即向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最晚不得超過30分鐘;
2、立即啟動辦事處地震應急預案,指揮部辦公室在最短時間內將地震發生的信息及震情概況上報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區地震局;
3、指揮部辦公室負責:
(1)迅速了解匯總震情、災情,向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災情及已采取的搶險救災措施,及時提出請求緊急支援的項目和內容;
(2)及時編制《震情災情快報》,供各級各部門領導參閱并作為宣傳部門報道依據;
(3)視震情提出向災區實施緊急支援的有關事宜。
(4)依據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授權,及時向公眾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做好宣傳工作,鼓勵、動員民眾戰勝地震災害,及時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安定民心,重建家園;
4、搶險救災組負責
(1)迅速開展災區搶險救災,組織災區干部群眾進行自救互救,最大限度地降低災害損失;
(2)迅速組織、調集搶險救災人員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協助區有關部門進行工程搶險。
(3)統一指揮、調度駐轄區廠礦企事業等單位和部門的醫療機構,迅速趕赴災區搶救傷員;向災區提供所需的藥品和醫療器械;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
5、社會交通治安組負責
(1)組織民兵協助公安、交警維持社會治安,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保障社會治安,維護交通和社會秩序。
(2)協助市有關部門盡快恢復被毀壞的水、電、通信線路、道路、水庫、碼頭、堤防等設施;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障交通暢通,優先保證搶險救災人員、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3)協助市地震部門派出的現場工作隊盡快抵達震中區開展地震現場監測預報、宏觀考察、災情調查評估等工作。
(4)加強對政府機關、金融單位、救濟物資集散點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6、后勤保障組負責
(1)及時接收、安排、撥發搶險救災的補助資金和災區救濟補助資金,保障抗震救災所需各項物資和資金的管理。
(2)協助區有關部門及時調運糧食、食品(飲水)等相關物資,保證糧食、食品等物資供應;保證災區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盡快恢復商業經銷活動。
7、災民疏散安置組負責
(1)迅速安置疏散災民于疏散、避難場所。
(2)協助區有關部門開展震災損失調查與評估;對地震災區的震中位置、震害損失等情況進行核實、報告,調配災區房屋,供抗震救災人員和災民住用。
(3)協助區有關部門調配救災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轉移和安置災民,組織群眾自救互救;妥善處理死亡者的善后事宜,統計災區傷亡人數及損失情況;及時為災區發放救災款。
3.2臨震應急(Ⅱ級橙色)的反應程序
1、召開辦事處抗震救災指揮部會議,通報震情,研究、布置本轄區的防震工作;
2、成立和派出防震監督檢查小組,赴臨震預報區檢查督促地震應急預案的實施,協調處理有關事項;
3、遵照區政府指令采取臨震應急期社會治安管制措施;
4、按照市政府發出的避震疏散公告,向預報區居民避震撤離指令;
5、協助區有關部門和駐區電力、通訊、港務等單位對預報區內城市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抗震防范或加固措施,做好搶險救災準備工作;
6、協助公安部門加強預報區內社會治安管理,對黨政機關、金融等重要部位加強防衛,組織社會和企業治保力量加強大型、重點企業(商場)的安全保衛工作;
7、協助區有關部門在預報區內廣泛宣傳防震、避震知識,及時平息地震謠傳、誤傳,維持社會安定;
8、協助區有關部門做好救災前期準備工作。
3.3有感地震(Ⅲ級黃色)的應急反應程序
1、在獲知震情信息的第一時間,總指揮、副總指揮應迅速到達辦事處抗震救災指揮部待命,并立即向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最晚不得超過30分鐘;
2、各組分管指揮立即通知本組成員單位,迅速到達辦事處抗震救災指揮部待命,最晚不得超過30分鐘;
3、指揮部辦公室應在最短時間內,將有感地震發生的信息及震情概況上報區政府和區地震局;
4、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授權,向社會地震信息,最大可能地穩定社會;通過各種宣傳渠道宣傳有關地震、防震知識,及時發現和平息地震謠言。
3.4地震謠傳應急(Ⅳ級藍色)處置反應程序
發生地震謠傳時,辦事處應立即上報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和區地震局,并會同區地震局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4應急結束
4.1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
當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完成后,指揮部須對救援工作進行全面評估,經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批準后,方可結束應急救援行動,并由指揮部辦公室立即通知已被動員或調派的所有救援力量。
4.2臨震應急
指揮部辦公室須對應急工作進行全面評估,報告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領導后,由指揮部辦公室宣布應急結束,并及時通知有關方面。
4.3有感地震和地震謠傳事件
由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區地震局,得到批準后及時通知有關方面。
4.4震后總結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指揮部辦公室需將應急處置的總結及時上報區指揮部辦公室和區地震局,并將有關資料備案。
5后期處置
5.1社會救助
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指揮部辦公室應組織轄區各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搶救人員。
5.2善后處置
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事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失或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
6地震應急重點保障與準備
6.1通訊聯絡保障
由辦事處武裝部負責。接受市通信管理局統一調度,在地震應急時,按照權限和職責分工,優先保障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其辦公室、區地震現場指揮部之間的通信聯絡,同時保障與上級政府之間的通信聯絡。
6.2應急救助資金及裝備的準備
由辦事處負責。
1、負責準備、接收搶險所需資金;
2、負責準備千斤頂、起重機械等救援器械;
3、負責準備橇棍、鉆、鋸、鎬、锨及手電筒等救援照明器材;
4、負責準備、接收救災帳篷、食品、衣被等物資;
5、協助區政府辦公室準備地震應急救助運輸車輛;
6、負責準備用于撲滅火災的消防器材;
6.3避難場所的準備
疏散、避難場所應設置明顯指示標志,本轄區疏散、避難場所位于:青島市十七中學置(杭州路80號)
7其他
7.1宣傳教育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開展地震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宣傳教育,增強轄區公民防范意識,學習掌握應急基本知識和技能。
7.2培訓
指揮部成員單位的公職人員應接受對突發地震災害相關知識的培訓,以增加公職人員應對突發地震災害的知識和能力。
7.3預案修訂
指揮部辦公室對本預案進行的修訂須報經區地震局的審核批準。
7.4獎懲
在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任務的;
2、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或者搶救人員有功的;
3、及時排除險情,防止災害擴大,成績顯著的;
4、對地震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5、因震情、災情信息傳遞及時而減輕災害損失的;
6、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抗指揮部命令,拒不承擔地震應急任務的;
2、阻撓指揮部緊急調用物資、人員或者占用場地的;
3、貪污、挪用、盜竊地震應急工作經費或者物資的;
4、在臨震應急期或者震后應急期不堅守崗位,臨陣脫逃或者的;
5、在臨震應急期或者震后應急期哄搶國家、集體或者公民的財產的;
6、阻礙抗震救災人員執行公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影響應急工作的;
8、有對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的。
為確保學校發生破壞性地震時,各項應急工作能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國務院《發生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結合我校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應急機構的組成
1.領導小組
我校防震減災工作在局及鎮防震減災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防震減災領導小組由校長董利同志為組長,閆騰凱為副組長,班主任為小組成員,校務辦公室兼防震減災辦公室,校長室為指揮部。
2.主要職責
(1)加強領導,健全組織,強化工作職責,加強對破壞性地震及防震減災工作研究,完善各項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各項措施的落實。
(2)充分利用各種渠道進行地震災害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指導全校防震抗震知識的普及教育,廣泛開展地震災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訓練,不斷提高廣大師生防震抗震的意識和基本技能。
(3)認真搞好各項物資保障,嚴格按預案要求積極籌備,落實飲食飲水、防凍防雨、教材教具、搶險設備等物資落實,強化管理,使之始終保持良好戰備狀態。
(4)破壞性地震發生后,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組織各方面力量全面進行抗震減災工作,把地震災害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點。
(5)調動一切積極因素,迅速恢復教育教學秩序,全面保證和促進社會安全穩定。
二、臨震應急行動
1.接到上級地震、臨震預(警)報后,領導小組立即進入臨戰狀態,依法有關消息和警報,全面組織各項抗震工作。各有關組織隨時準備執行防震減災任務。
2.組織有關人員對所屬建筑進行全面檢查,封堵、關閉危險場所,停止各項大型活動。
3.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學品的管理,加強對大型鍋爐等重要設備、場所的防護,保證防震減災順利進行。
4.加強廣大師生宣傳教育,做好師生、學生家長思想穩定工作。
5.加強各類值班值勤,保持通信暢通,及時掌握基層情況,全力維護正常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
6.按預案落實各項物資準備。
三、震后應急行動
1.無論是否有預報、警報,在本區范圍或鄰近地區發生破壞性地震后,領導小組立即趕赴本級指揮所,各搶險救災隊伍必須在震后1小時內在本單位集結待命。
2.領導小組在上級統一組織指揮下,迅速組織本級搶險救災。
(1)迅速發出緊急警報(連續的急促鈴聲和呼喊聲),組織仍滯留在各種建筑物內的所有人員撤離。
(2)迅速關閉、切斷輸電、燃氣、供水系統(應急照明系統除外)和各種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災害。
(3)迅速開展以搶救人員為主要內容的現場救護工作,及時將受傷人員轉移并送至附近救護站搶救。
(4)加強對重要設備、重要物品的救護和保護,加強校園值班值勤和巡邏,防止各類犯罪活動。
3.積極協助當地黨委、政府做好廣大師生的思想宣傳教育工作,消除恐慌心理,穩定人心,迅速恢復正常秩序,全力維護社會安全穩定。
4.迅速了解和掌握本校受災情況,及時匯總上報局辦公室及當地黨委政府。
四、其它
1.進入防震緊急狀態后,學校指揮部將通過各種新聞媒介各種命令、指示,防震減災領導小組將通過電話、口授等形式傳達各種命令、指示。
2.在抗震減災應急行動中,要密切配合,服從指揮,確保政令暢通和各項工作落實。
一、一般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一般破壞性地震是指本縣境內發生5.0-5.9級地震,造成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地震。
地震發生后,縣政府迅速作出應急反應并根據災情上報市政府,立即啟動縣地震應急預案。縣政府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迅速轉為抗震救災指揮部,縣政府及有關鄉鎮(街、區)政府要立即按照本地震應急預案采取緊急措施。
(一)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總指揮:縣長
副總指揮:縣委宣傳部部長
縣政府各副縣長
公安局局長
人武部部長
政府辦公室主任
民政局局長
成員:縣委宣傳部、武裝部、發改局、經信局、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監察局、財政局、住建局、規劃局、公路局、交通運輸局、衛生局、水務局、糧食局、文體廣新局、統計局、旅游局、藥監局、質監局、地震辦、氣象局、疾控中心、鹽務局、檔案局、團縣委、武警中隊、人行、物資總公司、商業總公司、電業公司、聯通公司、移動公司、電信公司、人保公司、人壽公司、桃園賓館、招待所、自來水公司、外事辦、火車站的主要負責人及震區所在地鄉鎮(街、區)的鄉鎮長(主任)。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1.分析、判斷局勢并確定應急工作方案,組織實施本預案,對救災工作實施集中統一指揮;
2.部署、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地區以及駐軍對災區進行緊急援救;
3.組織縣地震現場指揮部,統一部署搶險救災工作,制定震區緊急管理辦法和非常措施;
4.擬定震情、災情及救災工作的報告,并及時報送上級政府;
5.統一安排調用進入災區的救災物資、設備和人員;
6.組織接待慰問團及救援組織,接收和分配其救援資金和物資;
7.請求市政府或省政府緊急救援,必要時向國務院請求救援。
(二)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主要職責:
主任:縣地震辦主任
成員: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的聯絡員。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地震辦,縣級有關部門設立地震應急機構,負責本部門的地震應急工作,并派出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辦公室設綜合聯絡組、震情災情組、宣傳報道組。
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震情、災情,及時向指揮部報告;
2.負責與現場指揮部和縣級各有關部門應急機構保持聯系,了解、匯總應急工作情況;
3.負責審查地震新聞宣傳報道,組織抗震救災新聞會;
4.負責處理指揮部日常事務,辦理縣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指揮部下設十五個應急工作組,分別是:
1.搶險救災組
組長:縣人武部部長
副組長:縣武警中隊隊長
成員以縣人武部為主,縣武警中隊、團縣委等部門參加。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軍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和志愿者隊伍搶救壓埋人員和國家重點財物、文物,配合有關部門搶修道路、橋梁,運送救災物資、藥品等,幫助災區恢復生產生活。
2.震害評估組
組長: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縣長
副組長:地震辦主任(牽頭部門負責人)
住建局局長
民政局局長
統計局局長
成員以縣地震辦為主,住建局、民政局、統計局、各保險公司專業人員參加。主要職責是開展震害調查統計,配合市震害評估組在規定時限做出震害快速評估。
3.震情監視組
組長:地震辦主任
副組長:各鄉鎮(街、區)鄉鎮長(主任)
成員以地震辦為主,各鄉鎮(街、區)鄉鎮長(主任)及“三網一員”工作人員參加。主要職責是開展震區宏觀異常監測及宏觀震情的收集,并及時匯總上報縣、市政府及市地震局。
4.通訊保障組
組長:分管通信工作的副縣長
成員以聯通、移動、電信公司為主,政府辦機要科、駐軍部隊等單位參加。主要職責是保障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指揮部辦公室及現場指揮部之間的通訊聯系,保證現場指揮部與各工作組的通訊聯系,及時組織搶修被破壞的通訊設備和線路。
5.交通運輸組
組長: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縣長
副組長:交通運輸局局長(牽頭部門負責人)
交警大隊大隊長
成員以交通運輸局、交警大隊為主,客運公司、運輸公司等單位參加。主要職責是緊急調動車輛,保障指揮部的應急用車,維護交通秩序,組織人員及時搶修被震壞的公路、橋梁等設施,保障交通暢通;接受指揮部下達的運送搶險救災人員、物資及傷員(與醫療衛生組配合)等運輸任務。
6.醫療衛生防疫組
組長:分管衛生工作的副縣長
副組長:衛生局局長(牽頭部門負責人)
成員以衛生局為主,環保局、各醫院、藥監局、防疫站參加。主要職責是組織醫療、防疫急救隊伍,組建震區醫院,搞好醫療救護和傷員運送安排,及時檢查監測災區飲用水源、食品衛生情況及震區消毒滅菌,防止和控制疫情,負責調運應急藥品、醫療器械等。
7.物資供應組
組長:分管商貿流通工作的副縣長
副組長:發改局局長(牽頭部門負責人)
成員以發改局為主,經信局、工商局、鹽務局、糧食局、供銷社、各鄉鎮(街、區)等部門參加。主要職責是保證地震應急階段應急物資的籌集、調配保管,配合民政組做好國家、外地支援物資的接收、轉運和救災物品的分配。
8.工程搶險組
組長:分管城建工作的副縣長
副組長:住建局局長(牽頭部門負責人)
成員以住建局為主,水務局、電業公司、通信部門、各鄉鎮(街、區)參加。主要職責是負責震區水利、電力、通信、供水等設施的搶險修復工作,保證救災指揮系統和災區用水、用電等;負責易損建筑物抗震加固工作,提出震區恢復重建方案。
9.次生災害防御與搶險組
組長:分管安監工作的副縣長
副組長:安監局局長(牽頭部門負責人)
成員以安監局為主,國土局、水務局、各鄉鎮(街、區)轄區次生災害源單位參加。主要職責是負責調查轄區內各次生災害源,檢查各單位次生災害源防御措施的落實,搶修震損次生災害源防護設施。
10.民政工作組
組長: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縣長
副組長:民政局局長(牽頭部門負責人)
成員以民政局為主,公安局、財政局、各鄉鎮(街、區)參加。主要職責是負責震區災民的疏散、安置和吃、穿、住等;制定救濟標準,發放救災物資,做好災民的轉運、安置和死難者的善后工作,負責接收社會各界的救助物款。
11.治安保衛組
組長:公安局局長
副組長:震區公安派出所所長
消防中隊隊長
成員以公安局為主,震區派出所、消防部門參加。主要職責是維護應急期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確保社會秩序穩定,保衛抗震指揮部門、要害部門的安全;監視災區火災,搶救受災人員和物資。
12.宣傳報道組
組長:宣傳部部長
副組長:文體廣新局局長
成員以縣委宣傳部為主,文體廣新局參加。主要職責是做好抗震救災的宣傳報道,平息地震謠傳,按規定及時向公眾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向群眾宣傳、普及地震和防震知識。
13.財務管理組
組長:財政局局長
副組長:民政局局長
成員以財政局為主,民政局參加。主要職責是負責籌集和統一管理抗震救災資金,保障指揮部和各應急工作組救災工作費用,承辦向上級政府申請救災經費及向外請求援助的有關事宜。
14.物價檢查組
組長:分管物價工作的副縣長
副組長:物價局局長(牽頭部門負責人)
成員以物價局為主,工商局、地稅局參加。主要職責是檢查震前震后的救災物資及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價格,平抑物價,穩定市場。
15.保險理賠組
組長:分管金融保險工作的副縣長
副組長:人行行長
成員以人行為主,轄區各保險公司、各鄉鎮(街、區)參加。主要職責是開展震害調查,確定投保災損并及時給予賠償。
(四)震區所在鄉鎮(街、區)政府的應急行動
1.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并按規定報告縣政府及縣地震辦;
2.立即成立抗震救災領導小組,啟動地震應急預案;
3.迅速組織人員開展搶救、醫療救護和工程搶險工作;
4.在縣地震現場指揮部領導下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五)縣政府的應急行動
1.縣地震辦及時向縣政府報告震情、災情,并報告市地震局。
2.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召開會議,研究決定抗震救災中的重大問題。
(1)通報震情、災情;
(2)確定應急規模,統一組織領導地震應急工作;
(3)根據市政府決定,宣布進入震后應急期的范圍、起止時間;
(4)組織本縣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救援;
(5)視情況請求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救援。
3.縣地震辦要在震后立即請求省、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現場工作組開展震情監視和災情調查工作。
4.震后立即派出地震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震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六)成立震區現場指揮部
指揮: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縣長
副指揮:震區鄉鎮(街、區)黨(工)委書記及有關部門負責人
成員:震區鄉鎮(街、區)鄉鎮長(主任)及有關部門應急機構負責人。
主要任務:
1.緊急動員各方面力量搶救被壓埋人員和傷病人員;
2.迅速設置避難場所、醫療點和救災物資供應點,提供急救醫藥、食品、飲水等,盡量減少人員傷亡;
3.盡快恢復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災區內外特別是指揮系統的通信暢通;
4.盡快搶修破壞的公路、鐵路、橋梁等,優先保證救援人員、救災物資的運輸和傷病人員的疏散;
5.盡快恢復被破壞的供水、供電設施,保證災區用水用電;
6.嚴密監控火災、病毒、易燃、易爆物品,及時撲滅已發火災,制止病毒、易燃、易爆氣體的泄漏;
7.加強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和震情、災情的正面報道,及時平息各種地震謠言,安定人心;
8.加強災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保證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
9.迅速開展現場震情監測、震災調查和地震科學考察,做好震后地震活動趨勢判斷工作。
二、中強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中強破壞性地震是指本縣境內發生6.0—6.9級地震,人員死亡在50-200人。縣政府和震區所在鄉鎮(街、區)政府應迅速采取以下行動:
(一)迅速了解災情,并按照規定報告市政府和市地震局。
(二)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按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反應程序,迅速組織人員搶救、醫療救護和工程搶險工作,最大限度地減輕人員傷亡和震災損失。
(三)縣地震辦震后立即請求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現場工作組,開展震情監測、震情調查,并配合省、市地震局做好震災損失評估和地震科學考察工作。
(四)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三、嚴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本縣境內發生7.0級以上地震,死亡人數在200人以上。
(一)縣政府和各鄉鎮(街、區)政府應緊急動員,投入搶險救災,最大限度地減輕震災傷亡和損失;收集和匯總震情、災情,及時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
(二)立即成立縣、鄉鎮(街、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在省、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全力進行抗震救災工作。
四、有感地震應急反應
有感地震是指震區民眾普遍感覺到的但沒有造成直接災害的地震,容易產生較大的社會影響的,亦應采取必要的應急反應。
(一)縣地震辦要立即了解震感情況,配合上級地震部門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圈定有感范圍,向縣政府和市地震局報告有關情況。
(二)縣地震辦迅速邀請省、市專家進行震情會商,對地震趨勢進行判定。
(三)縣政府組織廣播、電視等媒體刊登、播出有關地震知識以及穩定社會秩序的宣傳報道。
(四)注意社會對地震的反應,及時發現和平息地震謠言和誤傳。
五、臨震應急反應
省、市政府涉及本縣區域的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后,縣政府和有關鄉鎮(街、區)政府的臨震應急反應主要包括:
(一)縣政府根據省、市政府的決定,立即通知有關鄉鎮(街、區)進入臨震應急期。
(二)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震前應急工作。
(三)縣地震辦根據市地震部門通知,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四)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筑物抗震性能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
(五)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保護措施。
(六)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七)平息地震謠傳和誤傳,維護社會穩定。
六、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