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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共交通;公共理念;全體公眾;吸引力
當前城市交通發展的狀況,可以概括地分為以小汽車為主導和以公共交通為主導的兩種典型的交通發展模式。以小汽車為導向的交通需要更多的土地用于道路和停車,這種交通方式鼓勵低密度的城市擴張,即所謂的“蔓延”方式,它增加了人均土地開發量,同時還帶來了各種成本開支,包括建設公路設施而增加的經濟成本、因道路土地增加導致綠色空間減少而引起的環境和美學成本、因低密度開發而提高的人均市政和公用設施成本。
在我國城市化進程及城市空間擴展進入高速發展時期的同時,我國汽車工業的發展也進入了前所未有的“黃金時期”。居民人均收入大幅提高,導致近年來城市機動車數量快速增加并呈現出加速發展的趨勢。作為城市人口密集的發展中國家,積極發展公共交通是解決土地資源匱乏、道路面積率相對較低、城市交通污染嚴重等一系列城市交通問題的最佳選擇。于是,各城市試圖大力發展公交,推崇公交優先政策,但效果不盡如人意。公共交通的吸引力不強,最主要的癥結之一在于忽視了公共交通最重要的理念——服務全體公眾。多年以來,改善公共交通條件的探討比較注重于如何降低居民出行經濟成本,以增加公共交通的吸引力。過于強調出行成本往往導致公共交通乘坐的舒適性下降,從而逐漸成為工薪階層和低收入人群不得已的選擇。因此,有必要增強公交出行的舒適性和便捷性,“以人文本”、以全體公眾為本,為所有人服務,而絕不僅僅針對普通百姓或者低收入者;有必要全方位建設更具吸引力的公共交通系統,使公共交通具備真正的公共理念。
一、我國公共交通的現狀分析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據國家統計局統計公報,截至2005年底,全國民用汽車保有量達到4329萬輛,其中,私人汽車保有量達2365萬輛[1],比2000年的1608萬輛增長了1.6倍。總體而言,受經濟增長推動,隨著城鎮居民家庭收入的逐步提高,我國機動化將很快由導入期(指標為20輛/千人)步入普及期(指標為200輛/千人,相當于新加坡現有水平,美國1915年為20輛/千人,普及時間僅為14年)。這種趨勢的合力影響是巨大的,二戰后美國經歷的“小汽車導向”的土地增長模式對城市環境的影響引起了今人深刻的反思,前車之鑒應當引起我國足夠的重視。
由于我國城市空間資源有限,不可能無限持續擴展以滿足潛在的小汽車交通需求,城市生活本身對交通便利的要求必將受到交通擁擠的空間制約。因此,要保持和促進城市經濟發展并避免產生環境和社會等方面的副作用,正確的方法是鼓勵人們盡量采用較少占用空間資源的運輸方式,保障公共交通出行的主體地位。
所謂公共交通占主體,其承擔的出行比例至少在40%以上,這時的城市道路利用率最高,污染最少。而我國大城市目前公交承擔的客流比重一般在10%~20%,現實與需要差距甚遠,而且主要是服務于中低收入家庭的交通出行,缺乏高效性、便捷性、舒適性,是人們由于經濟條件等原因對城市出行的一種迫不得已的選擇。對部分城市居民出行情況的調查表明,公交吸引力不大的原因主要是不方便、不準時、不舒適,其比例達到90%以上,而票價等原因只占5%。80年代中期開始,大城市的公共汽車交通相繼萎縮,從運營效率到經營管理,從服務水平到經濟效益都出現了全面的衰退。1978~1995年的17年間,全國公交車輛和線路長度分別增長了2.5倍和2.8倍,公交車輛達到0.62輛/千人,但公交車輛的運營速度由12~14km/h下降到5~10km/h,新增的運力被運輸效率下降所抵消。90年代初,公共汽車在居民出行交通結構中,多數大城市從原來30%下降到10%以下[2],其原因是“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方針沒有真正落實到實處,公交普遍存在非人性化、換乘不便、出行時間長、覆蓋面窄等問題。公共汽車在整個城市交通客運量中的比重越來越小。可見,提高公交吸引力就是要提高公共交通的方便性、準時性和舒適性,即運行方面的高技術標準以及高質量的服務水平,高質量的乘車環境,高水準的乘客素質等。
二、國外公共交通的經驗借鑒
近幾十年來各國在應對城市交通問題時采取的公共交通對策成為發展城市交通的有效途徑,不少國家出臺了專門的城市公共交通法規。在歐美,大城市都建有完善的公共交通設施,形成了以軌道交通為主、多種交通方式相互補充的公共交通系統,各種方式分工明確、聯結緊密、換乘方便,構成了高效率的網絡體系。日本的國土資源狀況決定了其人口的高度城市化,其城市人口的密集程度居世界前列,但是發達的日本公共交通成功、高效地解決了交通問題。公共交通以其方便、便捷的特點成為國外許多城市交通的有生力量。其中巴西的庫里蒂巴市就是一個成功利用公交系統的典范[3]。
庫里蒂巴市是巴西巴拉那州州府,被譽為全世界公共汽車快速交通技術應用最成功的城市。庫市地處巴拉那高原,市區面積為432km2,人口160萬。1980年,庫市一體化公交網正式啟用。庫市的公交網包括快速線、直達線、小區間聯線和輸送線(把各小站的乘客集中輸送到網內)以及樞紐站。為區別各種車輛的不同功能,分別涂以不同顏色,并以不同的運載能力和速度運行。在公交網內,乘客可使用其他線路而不需要再次或多次購票。別具特色的管道式車站上下客體系是庫市的標志,管道車站入口處建有殘疾人車專用升降梯,汽車進站后,液壓機將車站與汽車的連接平臺板升起來,使得上下車更加快捷和安全,城市公共汽車停車時間大大縮短。與運行在一般城市街道上的公共汽車相比,快速城市公共汽車每小時運送乘客量要多2倍,而且這樣的公共交通系統比城市有軌電車和城市地下鐵道交通系統的建設便宜得多,不利影響也小得多。
日本東京是約有1200萬人口的國際大都市,面積比北京小得多,只有北京的1/8,汽車擁有量約550萬輛,每100人中擁有汽車54輛,但每10個有車的人里只有1個人乘小汽車上下班。為緩解交通超負荷現象,多年來東京都和日本其他地區一直以大力發展軌道公共交通為突破口。由“電車”和地鐵組成的星羅棋布的電氣化軌道交通網由于載客量大,方便快捷,目前已成為東京人最主要的公共交通工具。
日本城市內的所謂的“電車”,實際上就是電氣化鐵路,可以理解為露天行駛的地鐵,但顯然比地鐵建設投資少。東京都內“電車”和地鐵吸引乘客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列車嚴格按照時間表運行,乘客能非常準確地知道自己從出發地到目的地所需時間。而且列車還分為普通列車、急行列車和特急列車。普通列車每站都停,急行列車在較大的車站停車,特急列車只在大站停車。乘客完全根據自己的需求進行選擇。
與此同時,東京都還努力簡化各種軌道公交線路之間以及它們與其他路面公交服務之間的乘換程序。在巨大的“電車”站或地鐵站內,一般是每隔不到50米就有乘坐各條路線的指示標牌,每條線路由不同顏色標識,讓換乘乘客一目了然,而且大部分路線之間都是互通的,換乘起來十分方便。車站出口,就設有公共汽車站和出租汽車站,整個公交系統連成了一張處處為乘客著想的服務網。
為了吸引乘客,東京都內的公交列車內也為乘客提供了一流的服務:冬天,列車的座椅會自動加溫。夏天,列車車廂內不僅設有空調,窗戶上還都掛有百葉窗簾,為乘客遮日去暑。此外,由于“電車”和地鐵都是電力驅動的,這在很大程度上也幫助都市改善了大氣環境。
三、構建服務公眾的公共交通
以服務全體公眾為本的公共交通系統建設涉及公共交通運輸工具和設施、公共交通規劃與運營管理,本文提出以下六個方面的建議。
1.降低單人小汽車的出行和使用
提高小汽車的購買成本、限制小汽車的擁有既不利于汽車產業的發展,又遏制了城市居民改善生活的愿望,因此適度發展私人交通的重點是合理地限制小汽車的使用。如對擁擠道路的通行采用收費方式,即在交通擁擠時段對部分區域道路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費用,以控制交通出行需求,減少擁擠區域道路交通流量,緩解交通緊張狀況。2003年2月倫敦開征交通擁擠費,其標準為每輛車收取5英鎊。該計劃原定減少市中心15%的交通流量,但通過這一措施后,現在倫敦市中心交通流量減少了16%~17%,大大改善了中心區交通擁擠的狀況。同時提高城市中心區域的停車費用、征收城市道路使用稅、增加燃油稅等都是最簡單、最直接而且有效的達到這一目的的措施,這部分收入仍然用于進一步改善公共交通條件。
2.給予公交車輛優先行駛的“特權”
公交運行優先就要給予公交車輛道路優先通行權。建設道路時優先考慮公交設施,開辟公交設施的行人專用通道,在重要換乘點給予行人優先通行權。在空間上,要建立公交專用道網絡,保證大容量公交線路,在多數情況下,提供低成本的預留公交專用道。在部分路段采取公交車借用非機動車道、開辟專用道和設立港灣式停靠站等措施;停車系統確保公交停車優先,在城市單行干道上設立公交逆行專用道;對于較大的交通流量,可以采用導向式公共汽車、有軌電車、地鐵、市郊鐵路等進行分流;信息系統在交通信號控制方面實行公交信號優先,進一步提高公共交通的運送速度。這樣在提供相同交通容量的情況下,成本遠小于新建相同容量城市道路。
3.全面發展地面公交,完善公交網絡
地鐵、輕軌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統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是由于其投資浩大、工程難度高、面臨的矛盾問題比較多,多數城市不具備短時期內的實施能力。常規公共交通系統即地面公交系統投資少、見效快、建設周期短,具有靈活、便捷、覆蓋面廣的特點,適合中短距離客運,可以深入到城市各個片區內部。地面公交是與軌道交通相匹配的公共交通方式,大力發展地面公交系統可以在短時期內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水平和運行效率。
4.強化樞紐功能,提供便捷的換乘平臺
樞紐規劃是公交系統規劃關鍵的組成部分,是保證公共交通便捷的關鍵環節,它能將獨立的交通運輸方式“串”起來,形成一個網絡,提高城市交通的整體出行效率。建立完善的公交樞紐應根據用地布局和客運交通流向,按照規模大小將換乘樞紐分成不同等級:大型的換乘樞紐一般布設在人員活動集中、交通方式交換頻繁的市中心和城市副中心;普通的換乘樞紐一般布設在重要的人流活動場所,或者是多條公交線路匯集的地鐵車站。另外按照使用功能將換乘樞紐分為不同類型:一類是地鐵與地面公交、地鐵與出租車等各類公共交通之間的換乘樞紐,一般布設在城市中心區范圍內;一類是地鐵與私人汽車、自行車等滿足多方式聯運的換乘樞紐,一般布設在城市中心區。兩類換乘樞紐,前者提高了公交系統內部的運行效率,后者則促進了公共交通與個體交通之間協調發展。樞紐規劃的重點在于對客運各方式進行整合,盡可能縮短換乘距離,配置足夠的機動車和自行車停車設施,有條件的給予同臺換乘,共站運行,以建立良好的停車——換乘模式。
5.公共交通及設施的人性化改造
首先,要對公交客車進行改造,提高舒適性,鼓勵采用大型化城市公交車。我國當前生產量和使用量最大的是車身長度10m以下底盤高度500mm以上的中型客車,這種底盤的公交汽車適應性很強。但是,我國城市人口密集、客流量大,特別在客流量的高峰期,擁擠不堪現象就凸顯運量不足。最高峰期車內每平方米站立11人之多,乘坐極不舒適。解決辦法之一就是加大車身長度增加客容量,使車身長度大型化。
其次,鼓勵采用低地板化公交車。對公交客車運營指標影響最大的是地板高度,地板高度降低57%,可使乘客上下車的時間節省50%,從而可提高該線平均運輸速度7.5%[4]。地板降低無疑可增加平均運輸速度,提高運營效率、駕駛平順性和乘坐舒適性,同時又方便老齡人、小孩及殘疾人上下車。道路狀況允許時應發展超低地板(地板高度在320~450mm)公交客車。
最后,在地鐵站、車站引入人性化設備,考慮殘疾人和帶著小孩、包裹的旅行者等的出行要求,比如自動扶梯、避風站臺、查詢系統、與便利店書報亭相結合的公交運輸信息和電話、車輛來去的屏幕顯示、有暖氣及冷氣的遮蔽處和等候座位等。
6.利用信息技術提高公共交通的服務質量
采用公交車的運行監控系統提供實時信息。以北京422路公交為例,試用的電子公交實時時刻表能提供以分鐘為精確度的行車路線、時刻表和車站設施的有關信息,甚至整個系統范圍、整個國家范圍內的其他出行信息。無論是正在出行的人還是已離開交通系統的人,都可以通過電子牌、電話中心或直接通過因特網獲得到達目的地車輛何時進出站等的信息;采用適用于當今信用卡社會的票務系統,同時允許乘客一票或一卡乘坐不同的公交工具,如軌道交通、公共汽車、合用出租車以及停車(小汽車、自行車)換乘公交。
四、結語
國際經驗表明,以公眾為本的舒適、高效、便捷的公交系統只有成為政府一貫的政策理念并得到政府強有力的支持才能實現,其實現不僅決定著城市未來的機動化道路、城市交通系統的效率和服務狀況,而且將對城市整體發展及人民生活產生重大影響,決定著未來城市布局演化、城市活力與效率、城市的可持續發展等。許多大城市,特別是像南京這樣的歷史文化名城,道路交通條件無論是路網密度、等級結構還是道路標準以及交通管理等都制約著地面公交的有效拓展和運行。在此關鍵時期,政府的戰略選擇和政策導向就顯得十分重要,要達到先進國家那樣優質、高效、舒適并對全體公眾具有較高吸引力的公交服務水準,還有很長的道路要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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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晉商精神是現代法學研究的瑰寶。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用現代法律當中的正義、秩序、效率、價值理念去探析晉商所秉執的公平正義、以和為貴、注重德治、嚴守秩序、效率優先等精神的基本內涵,從而為現代商法理念的樹立提供一些啟示。
晉商是明清時期以經商著稱的山西商人。據有關記載,明代中國較大的商業城市有33 個,山西就有太原、平陽、蒲州( 永濟) 三處。明清時期,山西商人的貨幣資本不僅壟斷了中國北方貿易及資金調度,而且插足于整個亞洲,甚至把觸角伸向歐洲市場。晉商所創造的輝煌業績,不僅對當時的中國產生過深刻的影響,而且對現代的中國也有很多啟示。
當然,在這些輝煌業績的背后,留給后人更有價值的莫過于晉商的創業精神,正是這些精神的激勵,曾經的晉商才創造出如此輝煌的成就。本文擬在剖析晉商精神的基礎上,探討這些精神對現代商法理念的啟示。
一、“公平正義”的精神。
“公平正義”是法律所追求的倫理價值,它要求在全社會中以公平的方式分配社會的權利和義務,合理地分配社會的利益。在晉商文化中,“公平”的維護得益于對“正義”的追求,而對“正義”的追求則體現為對“信義”的維護。以“信義”著稱的晉商,堅持先義后利、以義制利的原則。他們認為,追求功利的行為不能妄為,必須接受一種為人們公認的社會行為準則的規范和制約,這就是“義”。“義”作為一種行為規范與人們的具體利益結合在一起,便形成了中國傳統文化以義制利、先義后利的價值觀。按照現代法律來講,它其實就是法律所追求的“正義”。晉商一直秉承“誠召天下客,義納八方財”的經營理念。晉商把“義薄云天”、“信義昭著”的關羽作為他們最敬仰的神而加以供奉。晉商所規定的“商戒”、“商德”正是一種“仁中取利、義中取財”的精神。[1]這些“商戒”、“商德”在很大程度上規范了當時的市場秩序,使人們在較為公平的環境下實現正常的交易。
晉商的“公平正義”精神與現代商法理念中的“公平交易原則”其實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現代商法將交易公平視為生命之一。交易公平有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之分。現代商法不僅注重維護交易的形式公平,而且注重維護交易的實質公平,如反欺詐、反壟斷、反傾銷、反不正當競爭等。
二、“以和為貴”的精神。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和諧”一直作為儒家法哲學最高的標準,并作為法律的最高價值理想,在天人合一的哲學基礎上,尋求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共處。晉商對傳統儒家文化的“人和”精神的繼承,是其歷經數百年昌盛不衰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日常的經濟交往中,晉商在對待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時,往往以“和諧”作為他們行動的準則。“東伙共而商之”,晉商中東、伙同舟共濟,財東善待掌柜、伙計,大施恩惠,澤及鄉里,而掌柜伙計則能知恩圖報,忠心事主,具有較強的凝聚力和親和力,以至出現奮不顧身的事例,體現了企業內部“和為貴”的精神。在處理“和諧”與“競爭”這對法哲學中的矛盾時,由于受儒家傳統“和諧”觀念的驅動,晉商往往看重“和諧”而排斥“競爭”。表現為,在經營活動中,他們十分重視發揮集體的力量和智慧,晉商經常用宗法社會的鄉里之誼彼此團結,用會館、關圣以及商會等形式增強相互之間的了解,通過講信義、講團結、講幫靠來協調商號間的關系,消除人際交往中的不和協因素。[2]這種“以和為貴”的經營策略是晉商在商界和金融界保持數百年繁榮昌盛的法寶。
我們認為,雖然現代市場經濟強調競爭的重要性,但前提必須是合法有序的競爭。當前,在市場經濟多元化的趨勢下,一些市場經濟主體迷失了前進的方向,出現價值與道德的淪喪,并相互展開惡性競爭,這勢必阻礙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因此,在現代商法理念的完善中,我們應該引入晉商“以和為貴”的商業精神,提供平等競爭、共同發展的氛圍。重塑經濟主體的法價值,培育其法信仰,注重權利互惠,即雙方主體以和平的方式通過交換來實現互相的利益,從而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3]。
三、“注重德治”的精神。
在先秦諸子中,儒家一再倡導“仁”的思想。所謂“仁”
就是愛人,就是推己及人的同情心。這種“仁”的思想推廣到政治上就是“為政以德”的思想。雖然儒家提倡的“德治”
在當時的社會很難實踐,但其中的思想還是給統治者提供了不少有益的借鑒。根植于中華傳統文化的晉商,與眾不同的提出一種“儒賈相通”觀,一向被民眾視為儒商。深受儒家思想影響的晉商“以德為鄰”,在其經營商業的過程中無不體現出注重德治的精神,“處財貨之場,而修高明之行”。在中國古代的社會生活中,由于法制觀念的缺乏或淡薄,道德無疑具有規范的性質,甚至可以說,道德幾乎成為古代中國法律的化身。[4]道德規范對于整個社會的秩序規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以至于人們很難截然劃分道德與法律的界限。不僅道德上的要求與法律的精神實質相契合,觸犯法律的行為必然被認為是不道德的,而且有悖道德的行為也被視為是非法的,甚至是犯罪行為。晉商最主要的經營理念就是誠信和義利,這源于儒家“仁者愛人”的傳統。晉商主張“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晉商的號規規定要重信義、除虛偽,貴忠誠、鄙利己、奉博愛、薄嫉恨。他們認為義和利是相互促進的,通過建立和傳播優秀的商業文化和道德,可以達到最大的和最持久的利潤。
晉商的這種“德治”精神對現代商法理念的影響主要體現為誠實信用。現代商法有一整套嚴格的法律制度,規定哪些行為符合行業規則,哪些行為有背行業規則,正式在這些制度的約束下,我國現代商業才能得以興盛。但必須指出的是,我們在強制性規則制定的同時,若能充分吸收晉商所倡導的“德治”精神,在行使私法上的權利、履行私法上的義務時能恪守信用、誠實為之,則在市場交易中所產生的實際效果可能會更好。現代商法的基本精神主要來自西方,我們在引進現代商法新理念的同時也要敢于吸收來自傳統的一些精華。
四、“嚴守秩序”的精神。
中國傳統法律體系中的“禮”是一種差別性的規則體系。道德仁義,非禮不成; 教訓正俗,非禮不備; 分爭辯訟,非禮不決; 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 宦學事師,非禮不親; 班朝治軍,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可見,“禮法”作為一種倫理秩序體系,它建立在宗法結構基礎上,具有等級森嚴、尊卑有序的特點。周禮強調“親親、尊尊”的原則,并要求人們踐行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的原則,要求下級臣民必須服從上級統治者,決不能犯上作亂。從本質上講,“禮法”所體現的就是以宗法家族為本位的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家族、個人與國家的關系模式。在這種禮治秩序下,個人并不是獨立存在的實體,而是社會性的存在物。社會個體的思想、感情、態度、行為與個性,都被置于家族綱常名教的規范體系之中。
當然,從另外一個角度講,古代的“禮法”實際上說的就是一種對秩序的維護。“禮”講的就是秩序的問題。這種對“禮”的遵從和維護實際上就是對秩序的維護。秩序是法的基本價值之一,它的存在是一切活動的前提基礎。秩序的觀念尋求的是一種宏觀的順暢和有序性,要求法律調整的對象規整劃一,良好秩序的形成有賴于法的指引與規范。晉商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特別重視對秩序的維護,他們所制定的一整套店規制度實際上就是重視秩序的體現,這些店規制度為晉商的經營活動營造了良好的秩序氛圍。晉商在票號的業務管理過程中,資金由總號統一調配,分號按總號授權分工負責。賬目有嚴格的審核制度。票號放款有具體而又嚴格的限制,不許囤積貨物,不能隨意賄賂官吏,經營態度要好,不能慢待客戶。晉商在員工的管理方面,也有一套嚴格的方法。量才錄用、規范管理制度。比如每個伙友進票號必須有舉薦人,一旦有差錯舉薦人要負連帶責任。同時制定了嚴格的規章制度,比如伙友三年不能請假、不準浪費、不能吸食鴉片、嚴禁賭博等。對于以上號規,如有違規者,不論身份職務有多高,一律嚴加處罰。對財東的行為也有嚴格限制,如不能在號內食宿、借錢和指使號內人員為其辦事,也不能保薦學徒或干涉號內用人事宜,東家不能用票號名義在外活動等,這一規定從制度上保證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徹底分離。此外,晉商還建立了一套較為嚴格的監督制度,以維護市場秩序和商民利益,凡此種種。
上述晉商對秩序重視的做法,對現代商法理念有著重要的啟示作用。在商法的基本原則中,應強化商事主體原則,體現為對商事主體的嚴格法律規定上。具體包括三項內容:
商事主體的類型法定、商事主體內容法定、商事主體強制登記。同時,“嚴守秩序”的精神對提高行業協會的自治權以及規范市場經濟的秩序方面等都有所啟發。
五、“效率優先”的精神。
眾所周知,“效率”對于一個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晉商在經營的實踐中就非常重視效率。“效率”實際上就是西方經濟學家所說的“價值極大化”或“以價值極大化的方式配置和使用資源”。我們知道,人是理性的動物,人在社會生產過程中,總是努力使自己的滿足得以最大化,而一種理性的法律制度應該最大限度地利用人的這種本性,促進自然資源和社會財富的最有效配置。可見,在利益的分配中,若能實現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就表明法律在更高層次上實現了社會的公平與正義。[5]晉商先進的經營機制保證了商號運營的高效率。這種具有強大動力和約束力的商業經營機制把責、義、利三者很好地結合起來。在商號內部各級員工彼此信任度較高,家族式企業的特殊關系減少了群體內成員之間交際和溝通的成本,提高了企業的運轉效率。同時,商號內部成員優良的個人素質也是保證商號高效運轉的一個關鍵。據資料記載,晉商對于人員的素質要求非常嚴格,狠抓業務能力的培養,努力使自己的職員練到嘴穩手勤。由于職員的個人素質高,晉商也由此建立了良好的商業形象,贏得了廣泛贊譽,并極大地激發了整體效率的提高。此外,晉商靈活的經營方式也是其提高效率的一個制勝法寶。
晉商很注重捕捉商機,在制定經營決策時往往能做到知于前、行于先,出奇制勝、左右逢源,使自己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在及時了解各地市場行情、需求變化以及營業狀況后,他們能夠適時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表現出很大的靈活性,這大大提高了商業運轉的效率。
晉商的這種“效率優先”的精神對現代商法理念有較大的影響。現代商法也講效率優先,但主要體現為交易的簡便性和迅捷性。若將晉商“效率優先”的精神與現代商法中所涉及的效率問題有機結合起來、取長補短,這必將有利于進一步完善現代商法制度體系。
晉商精神引領了晉商的經商謀略,打造了晉商的經營之道,是中國商業史上的驕傲。作為曾經盛極一時的晉商留給后人太多有價值的精神財富,怎樣汲取這些財富為我國現代商法的發展與進步服務,這將是一個需要我們認真加以研究的重要課題,本文所做的探討只能算是拋磚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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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經濟法理念 經濟法價值 法的價值
美國法學家龐德曾說過:“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在古代或近代里,對價值準則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都曾是法學家們的主要活動” ,我國對法的價值理念的探討相對滯后,近二十年才有了初步的研究。李昌麒教授曾說:“對經濟法價值理念忽略的直接后果,會阻礙經濟法學作為專門的法學學科所具備的法律實踐活動的理論論證和理論引導功能的發揮;而且,對于經濟法制度背后所蘊含的思想、內在精神探究的缺失,也使得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自我品格始終得不到應有的彰顯。此外,經濟法學界在國家干預的能力邊界、干預方式以及干預度的把握和經濟法的調整方法、基本原則以及責任等經濟法的重要范疇問題上之所以存在諸多分歧、模糊乃至混亂,與對經濟法的應然規定性和內在精神的理性認知不足不無關系。因此,這些基本理論問題的解決都必須建立在對經濟法價值理念求得的基礎上。” 因此,沒有統一、合理的理念價值體系,經濟法注定是沒有精神追求、注定是靈魂缺失的。價值理念關系到經濟法學科建設的一個本源性問題。
一、法的理念與法的價值的關系
法的理念與法的價值問題是法學界一個至今存在分歧和爭議的問題。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幾種不同的觀點:
(一)法的價值理念同質說
在經濟法學界,很多時候是將經濟法的價值和經濟法的理念混同使用,不加區分。在將法的價值理念同質說的理論中,李長健教授認為: “任何一項現代制度的背后就要有相應的價值理念的支撐。” 持有同李長健一樣觀點的學者還有很多,他們認為法的理念和法的價值并沒有實質區別,二者可以相互替換。
(二)法的價值理念不同說
江帆教授認為:盡管人們經常會在相同或相近的問題上采用法的理念、價值理念、價值,價值與理念的涵義確實相近,但仍然需要將它們分別而論,其認為法律的理念應該是高于價值的一個上位概念,可以界定為“某類價值的終極指向”。 李昌麒教授對經濟法的理念和價值關系做了進一步的論述。李昌麒教授認為,經濟法理念應當是一個更高層次的范疇,它具有本體論、認識論、方法論和價值論層面上的含義。而經濟法價值則僅僅屬于價值論中的基本概念。
在不同質說中,又存在兩種觀點,一種是主客觀說。但是,價值也并非是一個純粹客觀的概念,對價值的判斷本身也含有主觀認識在理念,因此,價值更應該是主客觀的統一。另外一種是不同層次關聯說,價值雖然具有客觀屬性,但價值的實現和實現程度離不開人的主觀判斷和認識,而理念本身的一種主觀的觀念,它是對事物應然狀態與理想境界的一種信仰和追求。因此,二者都存在主觀屬性。但價值還存在一定的客觀性,它并非單純的主觀存在。法的理念應該高于法的價值,法的價值在正確的法的理念指導下實現。
二、經濟法理念及其體系構成
所謂“理念”,是指一種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它是從純文化、純精神的角度對事物本質所做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一種高度抽象的理性的認知或觀念。
(一)經濟法理念界定的不同觀點
關于經濟法理念的界定,學者也是眾說紛紜,主要有以下幾種代表性觀點.史際春、李青山認為:“經濟法理念是經濟法的應然規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認識,是經濟法的最高原理。” 李昌麒認為:經濟法理念是國家在依法干預經濟中,通過理性認知能力所把握的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形式——經濟法的內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二)經濟法理念體系構成不同觀點
目前在學界就經濟法理念的研究上存在“一元論”、“二元論”、“多元論”。一元論主要代表人物是史際春教授,他認為經濟法理念是經濟社會化條件下的實質公平正義,核心內容是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在實質公平正義下,經濟自由、經濟效益和經濟秩序等都是其表現形式。 二元論主要代表是朱大旗教授。朱大旗認為,經濟法理念所融合于其中的因素是經濟法理論中最深層次的固有本質,如果從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整個歷史脈絡加以考察,就應該將經濟法理念定位于平衡協調與社會本位兩個方面,它們相輔相成、相互貫通,是貫穿于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靈魂所在。 持有多元論觀點的學者較多,其中單飛躍教授指出并分析了經濟法的自由理念、發展理念和安全理念,認為經濟法的公平理念包括規則公平、信息公平和分配公平,發展理念包括持續發展、公平發展。
關于經濟法理念的定義及體系有不同的觀點和學說,在認真分析和深入研究諸多學說的基礎上,我傾向于認為,經濟法理念是經濟法的應然規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追求,是經濟法精神最為集中的體現,是經濟法活動的最高原則,對經濟法的原則、價值以及指導思想等有決定性的作用,它是經濟法的靈魂。經濟法理念具有宏觀性、內在的穩定性和普遍存在性。實質正義理念和社會本位理念是經濟法理念中的基本理念,其它理念是這兩大理念的衍生物。同時,經濟法理念具有時代性,其構成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豐富,比如,以人為本、適當干預、可持續發展理念隨著時代變遷得到確立。
首先,經濟法的基本理念是實質正義。它是經濟法的最終價值指向,也是經濟法實踐活動的最高標準。主張形式正義的立法原則,忽略了主體人格現實經濟地位的差異以及法律的滯后性,在維護形式正義的同時導致了實質上的非正義。作為經濟自由主義和法律形式主義的民商法無法突破個人本位的現代性困境,對實現社會整體利益、公共利益及弱勢群體的利益更是力不從心。為了解決這一困境,經濟法才得以產生。經濟法強調對消費者、勞動者、弱勢經營者等弱勢群體的具體人格保護,并通過實質公平、自由平等和理性秩序等價值的實現承擔起了社會共同發展的重任,實現社會公正也成為經濟法的最高價值指向和目標追求。由此可見,實質正義具有經濟法理念的基本特質,它既是一種經濟法內在精神的反映,也是一種對經濟法理論和法治實踐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理論準則,是經濟法最高理念。
其次,經濟法理念的核心是社會本位。社會本位是相對于個人本位和國家本位的一種法律本位觀。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社會利益逐步分化,社會的整體功能日益增強,社會利益的訴求及社會本位觀念的形成是經濟法興起的社會根源,經濟法是適應法律的社會化訴求而產生的,承擔著實現社會本位的法律功能和作用。作為一種新型的基本法律理念,也決定著經濟法的基本立場、發展走向。因此,經濟法的基本理念之一是社會本位,社會本位是經濟法理念的核心。
經濟法的理念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醉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豐富。人本主義理念對我國當今經濟立法和執法時間具有深刻的影響,因此,人本主義理念以及共生理念、和諧理念、發展理念等應貫穿于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基本原則、各項制度之中,因此,也具備經濟法理念的基本條件。
國家適度干預原則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國家干預的增多和干預帶來的負面效應的增強,經濟法必須規范國家干預的方式、干預的程度等。國家適度干預作為經濟法的理念有利于經濟法治的健康發展,但國家適度干預是社會本位和實質正義的實現機制,是一種派生的經濟法理念。
可持續發展理念是經濟法適應現實需求的一種體現,它為國家干預提供了正當性依據,并與經濟法的現代性相同。但可持續發展理念所蘊含的代際公平、人與自然和諧及持續性與整體性發展等思想是與社會本位和實質正義相吻合的。可持續發展是正義觀和整體利益觀的新發展。
經濟法理念是對經濟法現象的最為本質的理解和把握。實質正義和社會本位是經濟法最為基本的理念,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價值追求,對經濟法的原則、價值和制度構建具有指導作用。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法理念不斷發展和重視。
三、經濟法的價值
關于經濟法價值學界存在主觀說和客觀說等不同的認識。有的學者認為“價值是事物客觀具有的屬性,是可供人們利用的功能、性能”,是一種客觀存在,并據此將其與法的理念相區分; 而有的學者則認為“所謂經濟法價值就是社會全體成員為了滿足其需要,希望經濟法應當具有的基本的形狀和屬性”。 也有學者將經濟法的價值視為主觀和客觀的統一,但是將經濟法價值分為兩部分即目的性價值和工具性價值,目的性價值居于主導地位,工具性價值是為實現目的性價值應具備的基本屬性,處于從屬地位。
一、標題
題目有三個要點:一是選題要小;二是選題要專業;三是選題要新。
選題太大是很多同學失敗的原因。小到什么地步:本科生,到一個具體條文的立法、司法或執法;碩士生也不要大于三個條文以內的立法、司法與執法。當然,也可以是法律條文中的一個概念。
但無論如何,本科生與碩士生不要來一個制度的設計。在一萬字或五萬字內完成一個制度的設計,一般而言,不可能。網絡法律問題研究、公司資本法律制度研究等,是一本書的題目,太大。題目大了,就避免不了一大二空,就難以實在了。
社會問題與法律問題不是對應的,社會問題不能做論文題目。這就是選題專業的問題。如“人肉搜索”的法律問題研究,這個題目不專業,因為它涉及民商法問題如侵權責任、涉及刑法問題和行政法問題。選這種題目表明,你還沒有確定你想研究什么,你還不知道其中法律問題的復雜性。在法學上,只有具體到部門法上的制度,才有可能成為專業的、詳盡的研討。你應當先將一個社會問題對應于某一個具體部門法制度。
選題最好在新的領域,因為從中容易發現新法律問題與新解決方案。新領域沒有開發過,容易找到空白處,填補空白是最容易的事情之一了。誠實信用原則等選題,至少問題已經老了,你難以發現新的問題,也難以找到新的解決方案。容易開發的已經被人開發了。對新手而言,新領域的選擇是很重要的省力技術。不過,老手不應當太趕熱鬧,東一槍西一炮、專門選熱點問題去寫,是很忌諱的事。老手可能更應當注重傳統領域特別是主流制度的突破。
題目字數不能太多。所有標題都這樣。如果多了,說明你提練得不夠:你還沒能簡明扼要地表達你的問題與解決方案。
二、摘要與關鍵詞
摘要是文章的要點、亮點的摘編。
它與中心思想不同,因為可以是亮點與要點。與中心思想相同的是,它能夠表達文章的中心思想。本選題在當今形勢下如何重要、本文將如何論述或論述什么等,不是摘要,只是選題的重要性與研究思路等,別搞錯。
文章的標題相加,往往就是你的摘要。如果不是這樣,要么是你的摘要不摘要,要么是你的標題缺乏連貫性。摘要為文章提供了框架和指導。老手往往是先寫摘要再寫正文的,因為只有這樣,才做到了先理順宏觀思維,再展開細節。
關鍵詞是文章討論的關鍵性專業詞匯,包括核心術語、制度與理論。
它往往在文章標題之中,如果不是這樣,那么,要么你的標題不準確,要么你的關鍵詞有錯誤。
關鍵詞一般3-5個,多了說明你的文章太雜。注意,即使是創新很大的文章,也最好只有一個新術語和一個新理論。否則,太新了人家受不了。
三、提綱
其格式和內容一般如下:
一、什么現狀與什么問題
(一)現狀(存在弊端的現狀)
(二)既有的文獻(對策)及其缺陷
(三)本文擬討論的問題與思路
二、分析問題(找出對策失敗的原因并尋求破解)
三、解決思路(正面論證自己的模式或路線)
四、實施方案(立法、執法或適用的具體建議)
對此提綱,有幾點說明:
任何人寫論文,必須要遵守這種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基本模式。日后熟悉了論文寫作的方法,可以對此有所變化,但內在的思路總是這樣的
反對沒有問題就開始寫作的做法。如今寫教材也不能那樣了。
提綱必須有直觀性,即僅僅從提綱就能知道作者的核心思想、邏輯與寫作進路。如果不能這樣,提綱就失敗了。
提綱必須具體,不要用“現狀與問題”之類的題目,而必須寫出具體的現狀與問題,下面也是這樣。論文的標題必須具有特別性,即不是別人能用的,不能用于其他論文的。有同學喜歡用“國內文獻、國外文獻”之類,這種標題任何論文都能用,是沒有特別性的。
注意,將中外既有研究寫入第一部分的文獻綜述中,不搞專門的比較研究,更不作為一大部分。如果你覺得中外研究太多,在文獻綜述中寫不下,那不是寫不下的問題,而是你所確立的問題不明確,以至于自己都不能把握什么是真正相關的文獻。簡言之,文獻太多,說明選題太大,無法把握核心。里程碑式的文獻是極為有限的!
四、文章第一部分:必須綜述文獻再提出問題
第一部分最前面,可以寫一個選題的緣由。也就是選題的重要性之類。千萬別在這部分說正文的內容,也不將這部分寫得太長(200字以內,最好的50個字左右),也不要在此提出問題。這只是一個引子。
對新手而言,第一部分最好按如下順序寫:現實問題(如銀行存款丟失)、作出的判決書或具體行政行為、相關法律制度(國內外)、關于某一問題的既有觀點綜述(國內外),既有觀點的問題,本文想研究的問題,研究思路。
在以上內容中,要注意的是:
第一,現實問題不等于本文想研究的問題,對策(即文獻)仍然沒有解決的問題才是真正的問題。很簡單,很多現實問題已經有了很好的解決方案,至少你無法提出新的觀點。再說,現實問題可以從社會學、經濟學等其它學科去研究,你無意于此。
注意,現實問題不是真正的問題,判決與執法的問題不是真正的問題,法律制度的問題也不是真正的問題,只有既有解決方案的問題才是你真正的問題。銀行存款丟失不是真正的問題,相應的法律制度有漏洞也不是真正的問題,判決書的問題也不是真正的問題。為什么?可能人家早已給出了上述三個問題的解決方案。往往如是!激動地發現了一個問題,可是這個問題已經被人家解決了,而你卻發現自己沒有可以超越他的新方案。
第二,必須有文獻綜述(即國內外既有觀點、立法、適用等的述評),指出其不足,本文的真正問題才能產生,才有自己論文想闡述的問題。否則,無法得到本文所研究的問題。即使開始了研究,也可能毫無價值。文獻綜述最核心的部分往往是對現實與法律制度問題的既有解決方案。文獻綜述包括簡述、評與轉三方面。述,介紹其觀點;評價,說出文獻的發展脈絡。述要簡潔準確;評要說出后一個文獻與前一個文獻相比,觀點的進步或退步之處。在評價的后面,要對所有文獻作出總結,即轉。這種轉,往往是肯定其貢獻,指出其不足,轉向自己的想討論的問題。
既有的司法、執法文件等,這是必須綜述的。否則,你只是關注了現實問題,而沒有關注它的解決方面的現狀。
法律制度也是文獻。這是立法現狀與歷史方面的文獻。有人將國外的制度與觀點放在后面的比較法研究之中,這是很多學生的做法,比較之后得出啟發。這樣是不好的。國外的做法也會有問題的,也是需要評述的,它不能直接成為我們的標準。
只有你發現了他人解決方案的問題,才找到自己真正的問題,才能開始真正意義上的論文寫作。
文獻綜述是重要的,它可以避免重復勞動和狂妄。蘇力曾經高呼法學論文應當注意尊重前人成果,要作注釋。正是因為這樣,學校往往將文獻綜述作為獨立的附件上交。可是,這些年,我看到了很多無知無畏的做法:根本不作文獻綜述,或者根本不提出問題。這就太可怕了。試想,沒有綜述前人的觀點,你的觀點是什么呢?是前人沒有的觀點,還是重復?只能是傲慢與偏見啊。也有同學作了文獻綜述,但將之放在附件之中,而文章之中沒有,這就無法理解了。還有些同學不作文獻綜述,直接提出問題,就開始寫作,那也太可怕了。更有同學,根本不來文獻綜述和問題,直接像編教材那樣寫作,那就不是論文了。
在上述文獻綜述的基礎上,你應當指出既有文獻的問題,從中選出一個問題作為本論文的問題。恭喜你,你有了自己真正的問題,你的論文可以開始了。你應當說一下下文的研究思路,讓人明白你是如何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
于此再次強調,任何沒有認真作過上述文獻綜述的人,他的所謂論文不是真正的學術論文。它無法區分于閑聊與酒桌上的議論。
應當說,任何正規的論文應當如上,但是,從高中的論文開始,我們就學會了橫空出世,這確實是一個根深蒂固的惡習。我愿意告訴我的朋友、學生和后輩:不要那樣,人應當尊重前人的觀點,這是不自欺欺人的基本功,也是我們作為人生存的標志所在。
此后晚輩要討論任何嚴肅話題,都應當知道,你先說別人有什么樣的觀點,他們的觀點有什么好與不好,再談你自己的觀點,你不要將別人的觀點暗暗當作自己的,你是一個獨立的人,你應當有自己的觀點。否則,去做點別的事情吧。
本科生很難指出文獻的缺陷,也不太可能提出自己的觀點?經常聽到如此說。我不太贊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觀點,這是一種本能。只是現今的教育不重視這種本能的開發,才導致只會記憶。退一步說,局部性建議總會有吧?這也比橫空出世好一萬倍。
科斯曾經說,那些混亂抄襲之作,最好付之一炬。據說杜牧晚年剛剛生病,就將自己的詩作焚燒了大部分。
五、第二三部分:深入的論證
分析人家觀點缺陷或失誤的原因,特別是其后match理論基礎的缺陷;提出自己的解決理論,進行論證。
這就是分析上一部分提出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理論(而不是具體方案)。
如果上文提出的問題足夠準確,這兩部分是容易把握的。
具體分析的方法應當找一兩篇好論文來學習。
這兩部分要注意:問題、分析問題、解決理論三者應當對應,不一定一一對應,但必須對應;要運用各種新的、具體的理論來分析和得出你的解決理論,例如程序獨立性價值理論、刑法謙抑性理論、關系契約理論等,要從既有的法理學或部門法理學理論之中推理出你的理論,而不是簡單的“我覺得”、“我認為”,也不能僅僅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等過于抽象的理論得出你的結論;最好在每一自然段前面或后面給出中心句;自然段之間必須環環相扣,不能有大的跳躍;從幾個方面論證時,這幾個方面的分類要周延,分類本身要有依據(為什么是這三個理由而不是另外的三個或四個?)
六、最后:具體解決方案
根據上文解決問題的理論,給出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司法、執法等上的具體解決方案,寫出方案名稱、內容、特點(與既有方案的比較)、與其它方案的關系(如與現有制度的關系,重新立法還是法律解釋?)、方案的可行性等。這部分要具體。
七、論文的規范性
有注釋且內容規范。作者、作品、所在刊物年期或出版社和時間、譯者、頁碼等。注意查找文獻時一次性記錄下來。
文章內容必須具有可分性,即文章的內容或觀點要么是自己的,要么是別人的,要能區分,反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文風。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對有關法學方法論研究的反思,認為最能體現法律部門特性的方法論范疇有兩對,即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沖突辯證與和諧辯證。而從經濟法產生背景和制度特征以及所取得的理論共識來看,最能體現經濟法部門特性的方法論范疇有兩個.即整體主義與和諧辯證法。
方法論問題是每門學科首要的基本問題,它不僅是一門學科成熟與否的標志,而且是一門學科是否得以順利發展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條件。正因為如此,國外學者都非常重視對方法論的探討,有的甚至認為:一切理論探討最終都可以歸結為研究方法論探討;一切理論變革又首先依賴對其研究方法論的變革,只有方法論上的科學更新,才能帶來科學上的重大突破。[1這種對方法論研究之重視亦體現在西方法學中,誠如德國法學家拉倫茨所言“法學之成為科學在于其能發展及應用其固有之方法”。[2即使從法律制度的嬗變來看,正是法學方法論的變革引起法律制度的創新和變遷。基于以上認識,本文借助當今法學及其它學科方法論的研究成果,結合經濟法的共識和特性,就經濟法的基本方法論進行探討。
一、經濟法方法論的理論基礎
對經濟法方法論這一問題的追尋,首先需從法學方法論尋求理論資源,盡管這一資源較為匱乏。
第一,法學方法論(亦可說經濟法的方法論)是什么。對此問題的回答,必須做到兩個區分:一要區分方法論與方法。簡單講,方法是工具,而方法論是包括一定的哲學認識論及邏輯推理過程的一套思考法現象的理論體系,這意味著方法只是方法論的構成要素(或重要要素)。二要準確把握法學中的意識形態、法哲學和法學方法論三者之間的區別與聯系。總而言之,意識形態雖可構成不同法學方法論的基礎,但并不等于方法論。因此,相同意識形態的法學家可能有不同的方法論,而法哲學則可算作法學方法論的一個組成部分,每一種法哲學流派可說是一種法學方法論流派,但它們畢竟沒有包容法學方法論的全部內涵。
第二,法學方法論(亦可說經濟法方法論)的二元性,即法學方法論應包括理論研究方法論和應用法學方法論。法學是人文科學,且其特性決定了它主要是“非理論科學,而系應用科學”。L4而解釋學在法學中的悠久傳統(解釋學最初源于神學及法學)及19世紀中期方法論之爭中狄爾泰關于把解釋作為人文社會科學方法論基石的奠定,使法學界把解釋學作為其方法論的觀點,逐漸趨于認同,以至于在現代法學中,人們談及方法論時,雖偶然有學者在學理探究中提出一些科學方法論在法學研究中的應用,但仍是法解釋學處于壟斷中,甚至趨于法解釋學的一元性。雖不能否定這種方法論對法學理論發展的促進作用,但它主要重在法的適用,可以說是應用法學方法論,其在法學理論研究中有明顯的局限性,這從法學史中就可說明。法學史說明,法律思想的突破才引起法律革命,而這種突破往往不是源于對法的解釋中。如對商法解釋,不能說明反壟斷法、勞動法等的產生。可見解釋學方法論充其量只能促使法學按“常規”發展,而不能引發“法律革命”。因此,在法學方法論的系譜中必須打破一元傳統,建立應用與理論研究二元方法論結構。
第三,法學方法論的層次性。長期以來,人們把方法論看作是沒有層次的單一概念(法學界亦是如此),其實方法論既包括高層的具有哲學意味的一般方法淪,又包括那些反映著法學(或經濟法學)本身性質和特點的具體方法論,它們構成一個方法論群。
筆者認為,經濟法學方法論體系應包括兩大方面:其一是解釋學方法論(主要是應用法學方法論),這種方法論可借用法解釋學的理論、民法解釋學的理論、甚或哲學解釋學理論。其二是理論研究方法論。主要包括從人文社會科學及自然科學方法論引入經濟法研究中形成的方法論(或者說是這些方法論在經濟法研究中的應用)。
就自然科學方法論來講,波普爾的批判的理性主義方法論——猜測與反駁,對于我們端正研究態度,促進經濟法的理論創新和發展不無意義。而庫恩的歷史主義方法論,對于我們從經濟法的產生、發展過程,看經濟法發展的“常規”時期及“革命”時期,從而對領悟經濟法精神,有啟發作用。另外,有人已把系統論引入經濟法的分析中,博弈論亦被引入法學的分析中。可見,借鑒自然科學方法論,對開闊分析視野,加深對經濟法認識很有必要。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的方法論講,有兩對通用的方法論范疇——實證分析與規范分析以及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方法論,在所有社會科學中都可用,當然在經濟法的研究中亦可用。另外,還可借用經濟學、社會學對經濟法進行分析,形成經濟法的經濟學分析及經濟法的社會學分析方法論。
就方法論的層次講,既包括具有哲學意味的一般方法論,又包括反映經濟法本質及特點的具體方法論。本文旨在探討經濟法的基本方法論,這種方法論就是結合經濟法本質和特點,從具有一定哲學意味上來說的,這種方法論貫穿于經濟法理論始終,影響著經濟法的理念及制度設計。
二、經濟法的兩個基本方法論
從人類對社會認識的歷史看,人們對社會關系的認識主要受兩個因素制約,其一是社會的構成,其二是構成社會的要素之間的關系,與此有關的兩對方法淪范疇,其一是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其二是沖突辯證與和諧辯證。這兩種方法論與對社會關系認知的緊密關聯性,勢必影響法律部門的劃分及各部門法的特性。據此,結合上述有關經濟法基本方法論的含義界定,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方法論有兩種,即整體主義與和諧辯證法。
(一)整體主義方法論。
在社會科學中,有關如何認識社會現象,從方法論角度講,有兩種不同的主張,即個體主義方法論與整體主義方法論。
個體主義方法論(亦稱方法論的個人主義),是指對“社會現象包括集體,應按照個體及其活動與關系來加以分析”。[5(P486)由于個體主義方法論往往與自由主義關于社會的觀念相聯系,故有學者將方法論的個體主義稱為正統的自由主義,其社會理論根據的核心內容在于把個人看作是分析和規范化的基礎,社會則被認為是各個追求自身利益的個人的總和,相應地,國家或社會便成為個人得以通過它而追求自身利益的一種機構。
與方法論的個人主義相對立,方法論的整體主義認為:“社會科學研究社會整體如集團、民族、階級、社會、文明世界等等的行為。這些社會整體被認為是經驗對象,社會學用生物學研究動植物的那種方式來研究它們”。[s3(P486)正如當代西方者盧卡奇認為,正確的認識方法是要求必須把對象世界作為一個相互聯系的統一體加以把握。
這種方法論從古希臘的柏拉圖就有,但真正對現代分析社會產生影響,則從斯賓塞及孑L德把社會看成一個有機體時開始,其中影響大的當屬馬克思、盧卡奇和美國的社會結構功能主義(帕森斯、默頓)。以及德國的歷史學派(施穆勒、薩維尼)。在他們看來,“最恰當最有效的社會科學認識來自對群體現象或過程的研究。-[63(P12)需要指出的是,這種方法論雖然強調整體,但在整體中個體并沒有被抹煞,而被保存著。
按此方法論看待社會,社會將是一個超越個體的獨立存在,它有其獨立于個體利益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它有其自身的秩序——社會歷史秩序,這一秩序中是主客體互動形成的自然秩序與人為秩序的混合秩序。因此,要調整好社會關系,必須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良好社會秩序的建立,不只是一個自然過程,還必須賦予人的意義。要達到此目的,就必須要代表公共利益的機構(目前只能是政府)對社會運行進行適度干預,只有如此,才能實現主客體互動,才能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
這種方法論在法學中的應用,催生了新的法理念、社會法理念,這不論是從狄冀的社會連帶說——一種承認超越個人利益的社會利益,認為社會規范存在的目的在于維護社會連帶關系的學說中,還是從龐德的法益劃分理論——法保護的利益分為三類,即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而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不等于個人利益之和的理論中就可說明。①這種新的法理念的誕生,在實踐上引起了法律制度的革命,撇開社會主義國家在理論指導下,在社會革命的基礎上建立的全新的法律制度——一種主要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的法律制度不談,僅從現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發展看,不僅出現了私法公法化現象,而且大量社會法(社會保障法、勞動法、環保法)及經濟法亦得以出現。
立足于以上對方法論的整體主義的認識,我們結合最能體現經濟法宗旨及特性的一些基本理念便可取得以下的共識:(1)有關基本原則方面有兩點,其一是社會整體效率原則。其二是社會公平與公正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要求在于強調經濟法規所體現的維護經濟法主體間的公平、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整體利益,注重社會分配的形式公正與實質公正的基本取向。(2)經濟法的本位,占主導地位的是社會利益本位。②(3)經濟法的發展觀——可持續發展。⑧從這些基本理念的共識中,我們不難看出,這些無一不是整體主義方法論的產物,因此,筆者認為整體主義方法論是經濟法的基本方法論之一。這亦是經濟法與民商法最根本的區別所在(兩種相反的方法論)。
(二)和諧辯證法。
辯證法的基本觀念認為,有關構成社會整體的各要素(個體)或構成社會系統內的各子系統之間存在著兩方面的關系,既有統一和諧的關系,又有矛盾沖突關系。但在這兩個方面關系中,何種關系占主流,何種關系決定著社會(或事物)的發展,在學者中卻存在著分歧,形成兩種不同的理論,從方法論講即形成兩種不同的方法論,即沖突論與和諧論。而沖突論一直是西方哲學及社會理論中的主流,在中國傳統哲學中則以和諧為主流。為了從反面加深對和諧辯證法的理解,下面亦對沖突的辯證法作一簡單介紹。
一般來講個體主義者都持沖突論,其歷史悠久,一直可上溯到古希臘,但卻主要起源于現代,在社會經濟領域主要表現就是以亞當·斯密為首的競爭理論或競爭傳統,而在政治哲學領域,主要表現在以馬基雅維里、布丹、霍布斯的權力沖突。在整體主義中亦有許多鼎鼎大名者持有此論,其主要代表有馬克思、新學派——法蘭克福學派的學者,沖突論的內容大致由以下幾方面構成:第一,沖突的根子深藏于每一個社會結構中;第二,社會世界及其構成要素皆處在流變中,正是這種要素的沖突推動社會變遷;第三,盡管沖突是社會結構固有的,但沖突并不總是激烈的與明顯的,社會沖突可以是潛在的、有規則的與受控制的;第四,從沖突模式觀點看,把社會與社會組織結合在一起的不是認同,而是強制,不是普遍一致,而是他人施加壓力。
據以上沖突論,社會中人與人的關系也是處于沖突之中,即人與人的利益是對立的,他們之間的博奕是一種零和博奕。作為調整人們經濟利益沖突的法只能以法律責任這種強制力為后盾,法律的目的亦旨在化解沖突,在沖突中尋求合作。這就決定了傳統法的主要目的和模式。
與沖突論相對立,中國傳統哲學則強調人的本性、人的意義與世界的統一體,簡言之,即“天人合一”,在此基礎上,中國的儒家、道家,把世界看成是一個整體,一種人與人和諧相處、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的圖景。這種哲學思維使中國哲學重于對人自身及周圍世界本質存在意義的探討,即從整個宇宙、人在整個社會中的關系中探求人的存在價值或意義。這就使得中國哲學重于價值探討和本體尋找,屬本體論哲學。在西方以海德格爾為代表或者說由其所創的存在主義哲學,亦屬本體論哲學,這種哲學雖與中國傳統哲學的本體論有差異,但有異曲同工之處,它們之中都隱含著和諧辯證觀念。另外,在現代西方社會思想中的結構功能主義的觀念中亦可發現和諧觀念。如帕森斯認為“社會各組成部分的相互適應,和諧與均衡是人類社會正常條件”。
綜合中國傳統哲學及西文哲學及社會學中的和諧觀念,可以說和諧論主要有三方面內容:第一,世界萬有(或社會),是一個“一體多元”、“多元一體”的整體有機系統。第二,人與人、人與自然是一個整體,是構成整體的不同“自在”,因此,不能把自然當作征服、利用的對象,亦不能把人當作工具。否則,摧毀了自然,損害了他人,最終人類也會摧毀自身,損害自己。第三,在人類社會,各人生活的大方面趨于和諧統一,而非沖突,沖突雖存在,但只不過是一種對和諧的短暫偏離,最終還要回歸和諧,這被稱為和諧辯證法。在高度社會化的現代社會,這種方法論及所產生的新理念,已被許多思想家接納,當然亦對法學產生了影響,利益法學派的創始人耶林關于社會是一個“為了共同目的的合作,在合作中,每一個人是這樣行為的,在他服務于他人時,也在服務于自己,在他服務于自己時也在服務于他人”[1的觀念,可以說就是對這種方法論的法學詮釋。這種方法論所產生的新觀念,必然要求現代法,不僅是排解沖突的工具而更重要的是應具備促成和諧的功能;它對主體不再以抽象的同一性看待,而更應注重具體的多元,以利于合作中的互補及協凋。立足于對和諧辯證方法論及由此產生的現代法理念,我們再從經濟法的內容體系看,不論是宏觀調控和可持續發展保障法律制度中的產業調節法、計劃法、環境法、自然資源與能源法,還是從社會分配調控法律制度中的勞動法、社會保障法,以及市場規制法律制度中的競爭法、反壟斷法中,都體現r對人與自然、人與人、產業之間的和諧的促成。由此可見,和諧辯證法對經濟法理念的生成和經濟法制度設計中的根本作用,就是其作為經濟法另一基本方法論的原因,亦是與以化解沖突為要旨的民商法、行政法的最大不同點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