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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經濟出現市場型過冷狀態,直接表明我國的企業部門在市場機制的約束下,已擁有“過剩”的資源和要素,可以并且必須轉用到政府部門上來了。因此,市場過冷的根本經濟涵義就在于,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應從以往過多注重個人產品的生產,轉到較大幅度地增加公共產品的供應上來,具體地看主要是應當較大幅度增加政府的預算支出。
我國目前正處于經濟起飛的階段。世界經濟發展史表明,一個國家的經濟起飛,首先需要作好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等方面的先期準備;而在20世紀即將結束的今天,大力發展新興產業等,又是關系到我國能否趕上世界發展潮流和實現經濟騰飛的根本問題。由于我國是在一窮二白的基礎上開展社會主義建設的,幾十年來我國經濟發展主要以增大個人產品的產量,解決人民群眾的溫飽問題為首要目標,這是完全正確的。但也在基礎設施等方面產生了嚴重的“欠債”問題。隨著經濟的發展,“路不暢,電不明,水不足,話不通”等基礎設施的不健全,已愈益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改革開放以來盡管在基礎設施建設方面作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離滿足經濟騰飛的需要仍還有很大的差距。
這樣,我國目前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的意義,就不僅是刺激和提高經濟增長速度和實現8%增長率的問題,更主要的還是通過財政政策的運作,調整企業部門和政府部門在GDP中的相對份額,從而為我國經濟的長期發展打基礎的問題。
目前我國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在國債大規模增發的背景下,國債的發行收入應基本上用于基礎設施等方面的投資,而不應用于填補財政的經常性支出虧空,這應是我國財政避免陷入債務危機的基本前提。財政的經常性支出必須以經常性收入為來源,而國債作為財政的臨時性和補充性的收入來源,顯然不宜用于經常性開支,否則必將出現國債規模逐年遞增的慣性膨脹狀態,而使財政陷入債務危機之中。相反,基礎設施等投資是財政的非經常性支出,其年度投資規模是可以依據當年經濟的宏觀景氣狀態而靈活地擴張和壓縮,不僅可以產生有力的反經濟周期的政策效應,而且當經濟景氣時還可以相應壓縮債務發行規模,減少債務負擔。此外,由于投資性支出將形成相應的國有資產,這就使得國家債務與國有資產形成對稱狀態,因而此時的國債具有“虛”國債的性質,這與被用于經常性支出而純消耗的“實”國債,是有著根本差異的。
關鍵詞: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審計國際化
同時發行A股、B股的公司,除了要按照我國會計準則標準編制財務報告并經境內審計師審計外,同時要提供按國際會計準則標準編制并經國際審計師(以下稱境外審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當一個公司的財務報告由不同的審計師進行審計并審計報告,的審計意見相同還是不同?又是什么因素影響審計師發表相同或不同的審計意見?對這個問題的分析和討論有利于加深對審計國際化影響因素的理解。
一、審計意見差異:一個分析框架
審計意見是審計師運用審計準則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的客觀、公允程度進行判斷所做出的結論,審計意見是審計質量的外在表現,審計質量是審計意見的內在實質,影響審計質量的因素即影響審計意見。根據DeAnglo(1981)對審計質量的定義:審計質量是審計師發現并報告公司舞弊的聯合概率。發現客戶違背會計準則的概率取決于審計師的專業技術能力、運用的審計程序和樣本的選擇等,報告客戶的違規取決于審計師相對客戶的獨立性。我們可以把影響審計意見(審計質量)形成的因素分為兩大類:(1)技術性因素。主要指審計準則、會計準則等技術性規范和審計師的專業技術水平,它可以通過培訓、制定審計準則等措施予以解決,也可以在全球范圍進行協調和統一;(2)非技術性因素。主要指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安排,監管制度的安排會影響審計師獨立性從而影響審計意見的出具。
審計師根據公司對會計準則的遵循程度和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相應的審計意見。我們可以合理預期在遵循相同審計準則的情況下,如果基于不同的會計準則,審計意見可能不同,反之亦是。在審計準則、會計準則一致時,如果由不同的審計師進行審計,在審計過程中,需要運用審計技術和審計程序對信息質量進行鑒別,在審計師專業技術能力存在質的差異時,審計師在主觀上會對同一公司財務報告信息質量做出不同的判斷,出具不同的審計意見。但是如果審計師的專業技術能力不存在質的差異的情況下,那么影響審計意見的因素就體現為審計師的獨立性,即是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安排。
Kida(1980)指出,審計師明顯有能力辨別出接近財務困境的公司,但受到客戶關系的影響而不會按照預測結果對客戶公司的持續經營問題發表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審計意見是會計信息使用者判斷公司提供的會計信息質量是否客觀公允的標準之一,如果審計師對公司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意見,投資者等信息用戶將會對公司的劣質信息做出反應,對公司不利,所以公司重視審計師所出具的審計意見類型。但是公司同時也是審計師的衣食父母,如果審計師出具了公司不樂意接受的客觀的審計意見就有可能失去客戶,但順從公司意愿出具不客觀的審計意見,就可能因訴訟而發生賠償。根據理性經濟人假設,審計師的行為有逐利性,是否出具應該出具的審計意見,在于公司對審計師的賄賂收益與預期因訴訟賠償和丟失客戶的損失之間的大小,賄賂收益主要由公司決定,因訴訟賠償產生的損失由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安排決定。丟失客戶的損失由審計師的聲譽機制決定。
二、案例介紹
1.公司財務狀況和持續經營能力。
A公司創建于1985年,是一家同時發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近兩年公司的主要財務指標顯示,公司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按我國會計準則計算,2001年的凈利潤為-22.5億元(-20.1億元),每股凈資產為-4.14元(-4.16元),凈資產收益率為-399.10%(-366.09%);2002年,盡管盈利657.5萬元(819.1億元),但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是虧損3477.1萬元,每股凈資產為-4.16元(-4.14元),凈資產收益率也僅只有1.28%(1.64%)。采用Altman(1968)“Z”計分判定模型對該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破產危機)進行預測,2001年Z值為-23.78(-23.18),2002年Z值為-8.76(-7.41),根據判定標準Z值小于1.81,則企業存在很大破產風險,說明A公司陷入財務困境,持續經營能力值得懷疑。
2.審計師審計意見和公司對持續經營問題的說明。
2001年境內審計師、境外審計師都在審計報告中披露了A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問題,二者一致認為A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值得懷疑,但具體出具何種審計意見上存在分歧(境內審計師出具的是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境外為拒絕表示意見);2002年,境外審計師,仍然就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出具了保留意見,而境內審計師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二者在是否需要披露持續經營問題上存在分歧。
2001年公司董事會報告稱,公司董事會同意M會計師事務所和香港N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認為,2001年度公司巨額虧損主要是由于當年根據新的會計準則計提了大量的壞帳及減值準備金所致。因第一大股東和T公司對本公司資產重組工作的推進做出了承諾,特別是T公司于2002年3月正式購買本公司部分股權已成為本公司第一大股東。鑒于這些原因,公司董事會認為本公司實際重組工作已于期后全面展開,相信通過各方的積極努力本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將有望在2002年度得以恢復。
2002年,針對境外審計師出具的保留意見,公司董事會報告也認為,由于2002年公司的債務重組工作尚未完成,還存在著巨額的債務風險,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對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提出了質疑,并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同意香港N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B股審計報告。對此,公司董事會認為,自公司的最大債權人T公司2002年3月正式加入本公司后,債務重組工作取得了較大的進展。根據相關協議T公司將短期借款及其相關利息轉為長期借款,隨著債務重組的不斷進行,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將得到提高。
從董事會的說明可以看出,A公司持續經營問題的解決依賴于與T公司的債務重組,但直到2002年底,債務重組尚未取得實質性進展,持續經營能力存在疑慮。
三、審計意見差異的剖析
1.技術層面因素與審計意見差異。
境外審計師是按照國際審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出具審計意見,境內審計師是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和會計準則所出具審計意見。要考慮技術層面是否是引起審計意見差異的主要原因,必須分析3個方面:(1)審計準則對持續經營審計的規定;(2)會計準則;(3)審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
我國審計準則制定的指導原則是國際化。目前正按照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要求,盡快建立健全有關法律體系,其中包括與國際慣例相協調的獨立審計準則(李爽,2002)。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的《國際審計準則公告第23號——持續經營》和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7號——持續經營》的差異主要是:國際審計準則要求,一旦公司審計師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疑慮,就在審計意見中必須予以揭示,因此針對持續經營問題,國際審計準則規定的審計意見當中沒有標準無保留的審計意見類型;而根據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如果管理當局采取的改善計劃能夠消除注冊會計師的疑慮且進行了充分披露,可以出具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在如何判定公司是否存在持續經營危機上,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審計準則盡管在表述上存在差異,但仔細分析我們發現,兩者都是從財務、經營及其他3個方面來界定持續經營是否出現問題的。在A公司的問題上,我們依靠財務方面的特征,無論按照國際審計準則還是我國審計準則,A公司均屬于審計師要對持續經營予以關注的對象。
那么會計準則的要求不同是否會導致審計判定差異呢?根據A公司的財務數據,我們可以看出IAS下的財務指標與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下的財務指標相差不大,凈利潤盡管在絕對數上有一定差異,但相對數較小,而且沒有改變凈利潤的符號,這說明會計準則的差異不會導致審計師出具不同的審計意見。
技術層面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審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即境內外審計師是否能夠判定公司存在持續經營危機。就2001年而言,境內外審計師都關注到公司的持續經營危機,并均在審計報告當中進行了披露,這說明境內外審計師在判定公司是否存在持續經營危機上不存在顯著差異,兩者的專業勝任能力至少在這方面是接近的。在2002年,由于董事會的說明中披露,同意境外審計師的就持續經營發表的保留意見,說明董事會自己承認了持續經營危機的存在,即使存在專業勝任能力差異,境內審計師也可以通過這個信息來調整自己的專業判斷,所以,專業勝任能力不是產生意見差異的主要原因。
根據境內外審計師出具的審計意見并參照相應的審計準則,我們可以推斷:(1)在2001年,境內審計師認為被審計單位存在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且管理當局沒有相應的改善措施,或雖有改善措施,但這些措施不能夠消除注冊會計師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的疑慮,不過被審計單位已在會計報表中進行充分披露;而境外審計師認為審計范圍受到重要限制,審計人員無法獲得必要的審計證據;(2)2002年,境內審計師認為被審計單位存在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但管理當局計劃采取相應的改善措施,并且這些措施能夠消除注冊會計師的疑慮。被審計單位已經作了充分披露;境外審計師認為,會計報表附注披露不充分,被審計單位應該進行持續經營能力的評估,但管理當局予以拒絕,僅憑現有的證據與措施不能判斷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的會計報表可能會誤導投資者。
如果假定審計師是客觀出具了審計意見,那么境內外審計師真正的分歧應該集中在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財務報表的合理性,是否可能會誤導投資者,公司是否對持續經營進行了充分披露和審計范圍是否受到限制。這些在客觀上對境內外審計師不會有差別,正如前面提到的在專業勝任能力相差不大時,境內外審計師對這種客觀上一致的披露在主觀上的認識也不會出現質的差異。因此,不是由于境內外審計師在公司持續經營狀況的披露和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上的看法不同而導致了審計意見差異。
2.非技術層面因素與審計意見差異。
對審計意見差異的另外一個解釋是非技術層面因素,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安排將影響到境內外審計師出具不同的審計意見。在分析框架中,我們提到,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安排通過影響審計師的利益函數來影響審計意見的出具。理論上一個完善的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安排應當能夠促使審計市場質量的提高,具體表現為審計服務提供方——會計師事務所——愿意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服務,審計服務的需求方——直接表現為上市公司——需要高質量的審計服務(劉峰等,2002)。一個高質量的審計市場,在于通過監管制度安排為審計師、上市公司建立一個利益函數,以引導審計師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服務和上市公司需求高質量的審計服務。
審計師與公司意見不一致時,存在兩種選擇:一是堅持自己的觀點,出具客觀公正的審計意見;二是迎合公司的要求,出具審計意見。審計師如果應公司的要求出具審計意見,那么,公司為了獲得審計師的“合作”,將可能支付額外的賄賂,事務所獲得賄賂收益;但審計師未客觀出具審計意見,可能被查處,查處后,審計師將被罰款、暫停執業或吊銷執照,甚至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事務所的直接損失,此外,如果審計師被查處,基于信譽受到影響,市場份額下降,還將導致間接損失。如果審計師堅持自己的觀點,出具客觀的審計意見,審計師將失去客戶,審計師的正常收費(包括現在的和預期未來的審計收費的貼現值)就沒有了,但聲譽得到提高,增加事務所未來收益。
在我國證券市場上,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法律風險,特別是民事賠償責任近乎為零,聲譽機制幾乎不起作用(劉峰、許菲,2002;劉峰等,2002),DeFond,Wong和Li(2000)的實證分析也表明,審計師會失去一定的市場份額,因此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的實行伴隨了證券市場集中度的下降和上市公司對高質量審計的規避。這說明境內審計師在堅持己見出具審計意見,將面臨市場份額下降。民事賠償責任為零,聲譽機制不起作用,使得事務所按照公司意見出具審計意見時,不但能夠接受賄賂收益,而且面臨損失的機會少。
我國針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指標,就A股而言,如:配股條件、ST和PT以及退市機制,均以境內審計師的A股財務報告為準,即同時發行A、B股的上市公司,利益集中在A股財務報告上。基于這些利益所在,公司將愿意花費更大的代價賄賂境內審計師。所以境內審計師比境外審計師更傾向于接受賄賂,按公司意愿出具更輕微的審計意見。
在A公司問題上,技術性的差異不是導致審計意見差異的主要原因,那么這種非技術性的差異將可能是主要原因。在審計收費上我們得到一個旁證,一般來說,境外審計師的審計成本要高于境內審計師,境外審計師的審計收費按照國際標準收取,將高于境內審計師。但我們發現,在2001年,A公司分別向境內、外審計師支付33萬元、27萬元審計費用,2002年分別支付了33萬元和23萬元審計費用,連續2年境內審計師的收費均高于境外審計師,2002年居然高出10萬元之巨,而恰好在2002年境內審計師為A公司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未對持續經營危機進行揭示。
四、若干啟示和研究局限性
同時發行A股、B股的公司由境內外審計師進行審計,為分析不同審計師的行為特征提供了一個機會,尤其在A公司案例中,境內外審計師針對同一持續經營的不確定性事項出具不同的審計意見,消除了一些由于技術性規范差異所帶來的影響。我們的分析發現,產生意見差異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安排,使同時發行A股、B股股票的公司的利益集中在A股財務報告上,使得公司更愿意賄賂A股審計師,現有的法律風險環境使得A股審計師有激勵與公司合謀,出具公司期望的審計意見。
我國以國際審計準則為藍本,不斷制定和完善獨立審計準則體系,這為提高審計質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們看到,改進上市公司審計質量除了不斷完善技術性規范外,更為重要的是改革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安排,盡快建立審計師的聲譽機制。
我們的研究是針對B股市場的境外審計師分析的,但境外審計師在A股市場上將可能改變其行為特征,其與境內審計師所面臨的情況是一樣的,境外審計師的決策期望效用值與境內審計師相同,正如劉峰、許菲(2002)指出,五大一定會根據中國的法律法規來調整其行為,從而達到相關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001年12月,證監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6號——A股公司實行補充審計的暫行規定》,要求上市公司需要融資的,必須聘請國際知名會計師事務所按國際會計準則進行補充審計。這里隱含了兩個假設,一是國內技術規范和國內審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可能導致審計低質量,二是國際審計師更具獨立性。而我們的分析認為更多的應該考慮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安排。
參考文獻:
1.陳朝暉.論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會計研究,1999,(7):15-22.
2.劉峰,許菲.風險導向型審計·法律風險·審計質量.會計研究,2002,(2):21-27.
3.劉峰,張立民,雷科多.我國審計市場制度安排與審計質量需求——中天勤客戶流向的案例分析.會計研究,2002,(12):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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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作者或責任者.文獻題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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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作者.文獻題名[N].報紙名,出版年月日(版次)。
AffectingFactorsonImplementationofHolisticNursingCareandItsCountermeasures
LiShang''''e,WangGuoquan,LiFuyu
(No.307HospitalofPLA,Beijing100039China)
AbstractHolisticnursingcareoftakingpatientsasthecentreisaadvancedmodeofnursingcare.Itgetridofmalpracticeinfunctionalnursingsystemwhopayattentionto“disease”,butneglect“patient”.Toputintoeffect,therearestillsomeproblemsasfollow:①dispositionbetweendemandofthemodeofholisticnursingcareandnursingstaffatpresentisirrational,②now,thefwayofworkinghinderedtheimplementationofholisticnursingcare,③thereweresomecontradictorybetweentheideaofholisticnursingcareandtraditionalstandardizedmanagement,④self-qualitiesofnursingstaffcan''''tmeettheneedsofholisticnursingcare;⑤beingshortofeffectivestandardsforqualitativeevaluation.Theauthorputforwardsomecountermeasuresinaccordancewithabove-mentionedproblems.
KeywordsHolisticnursingcareAffectingfactorsCountermeasure
以病人為中心的系統化整體護理模式是社會發展對護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實施整體護理增強了護士一切為病人服務的意識,開拓了護理工作的范圍,擺脫了功能制護理中不重視病人心理的弊端,提高了護理質量,為護理學的發展提供了新的實踐依據,但在新的護理模式運行中,尚存在以下影響因素。
1影響因素
1.1現有護理人員配備不能滿足整體護理的要求隨著醫學模式的轉變,護理工作已從單純的醫療服務走向醫療、保健、康復、預防相結合的模式[1]。護理工作不再是簡單的執行醫囑,機械的打針、發藥,而是以病人為中心,對病人實施有計劃、有目標的整體護理。隨著護理職能的轉變,護理人員的配備也應有所改變。目前護理人員配備仍是按功能制護理的要求配備,這種配備方式,只能完成病人的相關治療,而做不到身心兩方面的護理。由于護理范圍的擴展,護理內容相應增加,如果人員不到位,結果是臨床工作不細致,對病人實施整體護理也只限于制訂工作目標,難以付諸實踐[2]。
1.2現有的護理觀念阻礙了整體護理的實施臨床護理由于長期實施功能制護理,人們已經習慣了按功能制護理的程序去安排工作,雖然在病區開展了以病人為中心的整體護理,但在實際工作中并未真正做到以病人為中心。在各自分管的小組中,護士僅以完成相關治療為主,在治療之外,便無事可做。以病人為中心的整體護理強調的是要以病人為中心,以現代護理觀為指導,以護理程序為基礎,把護理工作和管理各個環節系統化[3]。使護理工作變被動為主動,促進護理質量的提高。
1.3整體護理的思想與傳統的規范化、標準化管理相矛盾傳統的規范化、標準化是在漫長的護理實踐中逐步建立起來的,它的建立促進了功能制護理的完善,使功能制護理發揮了最大的優越性。整體護理自90年代提出后,并未能按其定義運行,只在現有的臨床護理模式中加入了以病人為中心的口號。整體護理的實施與傳統的規范化、標準化臨床護理模式相矛盾。整體護理要求以病人為中心,以病人需要為己任,病房管理家庭化。而功能制護理中強調的是整齊劃一、減少探視、不陪住等,并對具體事項有明確的規定。例如病區管理中規定:病人的床旁桌上只允許放一個水杯、一個痰杯等。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日趨重視精神安慰,如今探視病人送的最多的是鮮花,它不僅消除了病人沉悶的情緒,而且為整個病區帶來了生機,但這與病區標準化管理相抵觸。
1.4護理人員的自身素質難以適應整體護理的需要面對護理模式的轉變,護士也感到這種護理模式有利于病人的身心康復,但怎樣與病人交流,幫助他們擺脫困境,卻是一個棘手的問題。我院本科護士占1%,大專護士占44%,大專以下學歷占55%。由于教育層次和知識結構的限制,很難滿足以病人為中心的護理,并限制了整體護理實施。目前,在臨床工作的大多數護士只受過基礎護理教育,對于護理學中新開設的護理心理學、護理倫理學等從未接觸過,因而使整體護理難以開展。
1.5缺乏有效的質量評價標準目前的護理質量標準,仍沒有跳出傳統的護理模式,在質量檢查中沿用病區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進行要求,忽略了護士在操作中是否對病人實施了有效的心身護理,其護理操作是否讓病人滿意。由于有效的護理質量評價標準未確定,導致了護士在工作中仍舊沿用功能制的標準要求自己,認為只要按護理技術操作程序進行,不違反無菌原則,不造成差錯、事故,護理質量就是優秀。隨著護理模式的轉變,重視病人的生理、心理、社會的整體性勢在必行,只有建立有效的質量評價標準,才能使整體護理模式真正達到一切為病人的目的。
1.6病人自身因素我國是一個有著5千年封建歷史的國家,性格內向,凡事不愿麻煩他人的思想根深蒂固。在實施整體護理過程中,許多病人只愿接受治療,不愿坦露自己的思想,使得身心護理工作難以開展,有時基礎護理也難以進行。例如:我院曾經收治一位70多歲的農村老人,其住院后,當護士為他進行清潔時,他一定堅持自己做,否則就不做。面對這樣的病人護士也很為難,不知該怎樣去做。
2對策
2.1貫徹以病人為中心的思想功能制護理在我國已實施了近半個世紀,正是由于其功能完善,才延續至今。就我國目前各醫院,特別是中小型醫院的實際狀況,在人員少、工作量大的科室仍實施功能制護理,但應在護理人員中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思想,即以病人的需要為己任,滿足病人的合理要求。在空余時間,盡可能深入病區,與病人溝通。通過交流,了解病人的心身狀況和需要解決的問題,并在實際工作中給予幫助。決不能不顧醫院的實際情況,強行推行整體護理,而使護理工作處于進退兩難的地步。
2.2合理使用合同制護士隨著改革開放及人才流動,許多護士不愿固定在一家醫院工作,紛紛步入社會。這些護士受過正規系統的護理教育,聘用他們可緩解護理人員緊缺的矛盾。
2.3更改護理工作程序的內容傳統的工作程序既然不符合時代要求,應當予以更改,制訂新的工作程序。要想在臨床上真正開展以病人為中心的整體護理,就應當打破傳統觀念的束縛,把關心病人、巡視病區寫進程序之中。例如:在掃床過程中要加強文明禮貌,在護送病人治療的過程中,要加強安全教育。以病人為中心的整體護理的思想,符合社會發展的趨勢,符合病人的需要,因此,在護理人員較多的醫院應當實施新護理模式。這種護理模式的實施,不僅能滿足病人的需要,而且對提高護理質量及護士自身的業務技術水平也大有益處。
2.4制訂合理的評價標準我院在實施整體護理中,護理部對整體護理模式病房的護理質量按三甲達標細則進行調整,使各級人員明確職責,做到工作有標準,檢查有依據。對在護理工作中表現出色的護士給予獎勵,并從中產生了“十佳”護士。在技術考核中,改變了以往的考核方式,在實際工作中考核護士,這種考核方式既考核了技術,又考核了護士為病人服務的思想,可促使以病人為中心的整體護理落到實處。
2.5轉變觀念,提高護理人員的素質
2.5.1加強護生教育:護校應增設護理社會學、護理心理學等課程,使護生在校期間,就掌握與病人交流、溝通的技巧,掌握病人心理護理知識,使其進入臨床后能從容地護理病人。
2.5.2對在職護士實行補課教育:一些高年資護士因從未學過護理社會學、護理心理學,應定期組織學習,使他們在工作中能積極主動地與病人溝通,從而達到提高護理質量的目的。對已有大專和本科學歷的護士,應發揮他們的優勢,培養他們成為臨床護理第一線的骨干。
2.5.3加強衛生宣教工作及出入院指導工作:針對不同病人的需求,做好衛生宣教工作。宣教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對疾病的發生、發展、治療及護理上,讓病人對自己的疾病有所了解,有所認識,更好地配合治療,這也是整體護理的體現。同時,通過宣傳及出入院指導,培養護士的人際交往能力及語言表達能力,使他們在實踐中積累經驗,提高自身素質。
2.6按病人的不同層次進行護理由于病人來自不同的社會層次,其文化水平、生活背景各不相同,因而對病人的護理應因人而異。
總之,要想使“以病人為中心”的整體護理在我國順利開展,并實施下去,必須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地開展,絕不能操之過急,否則,將成為一句空話。
參考文獻
[1]鄧勝平.當前護理工作面臨的形勢及對策.中華醫院管理雜志,1994,11(10):693
刑事證據展示,又稱刑事證據開示,是指刑事訴訟的控辯雙方,在開庭審理前,將各自掌握了的一定范圍的證據材料向對方展示的制度。它的核心要求是,在辯護方提出合理申請的情況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審判前辯護方可以查閱或得到其掌握的證據材料;同時,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辯護方將他準備在審判中提出的證據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開。
證據展示制度最早源于西方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早期證據展示制度在英國是以司法判例形式存在的,即通過司法判例的形式將證據展示制度固化下來。然而,作為現代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規則即控辯雙方在庭審前相互展示證據的一項制度,證據展示正式發端于英美當事人主義對抗制的刑事訴訟。因為在英美對抗制的刑事訴訟中,實行狀一本主義以及法官消極的仲裁者地位,決定了證據展示極為必要,否則法庭審判將完全演變成一場純粹的司法競技,案件的客觀真實難以發現,控辯雙方在訴訟中的相互突襲不可避免。美國1946年《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16條中首次確立了證據展示規則,以后各個州也相繼進行了規定,并逐漸擴大了證據展示范圍。建立在庭前交換證據為主線的證據展示制度成為必然。從1979年修訂《聯邦刑事訴訟規則》,改變控方單方面出示證據成為控辯雙方互相出示證據至今,美國大多數州都以成文法形式制定了專門的證據展示制度。
英國歷史上從17世紀中葉開始就陸續出現過證據展示的司法判例,及至本世紀90年代,又對證據展示問題進行了系統的改革,在皇家刑事委員會的努力下,1996年通過的《刑事訴訟與偵查法》(CriminalProcedureandInvestigationAct1996)中以實體法典的形式對證據展示問題進行全面的規定。美國學者在論證《聯邦行使訴訟規則》第16條時,指出這一規定中確立的證據展示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刑事政策:有利于使得案件的訴訟程序變得高效、迅捷。因此,盡管在其產生的過程中也存在過爭論,但證據展示制度在英美刑事訴訟中無疑已經成為一項十分重要的證據制度。
不僅如此,一些傳統上采用大陸職權主義訴訟形式的國家,如意大利、日本等,在訴訟模式由糾問式轉向對抗式的過程中,摒棄卷宗移送主義的同時,建立了證據展示制度。
目前,傳統上采用當事人主義的英美法系國家有英國、美國、加拿大等,都以成文法、法院規則或判例法的形式規定了證據開示制度,原來屬于大陸法系的日本和意大利,在刑事訴訟立法上相應設置了有關證據開示方面的規定,以便在強化程序公正的同時,維持程序的真正發現功能。證據開示制度已成為一種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
二、中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的現狀
1996年,我國修訂了《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訴訟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審判程序發生了重大的變革。一是律師較早地介入訴訟;二是檢察院移送時,不再移送訴訟案卷,書只附送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三是庭審采取了主要由控訴方和辯護方舉證的所謂控辯式或類似控辯式的訴訟形式,這使我國的審判方式在技術上已具有一定的對抗制特征。這就使得證據開示成為一個十分值得注意的問題。盡管刑事訴訟中也有一些類似證據開示的規定,但與庭審訴辯對抗式相配套的嚴格意義上的證據開示制度并沒有建立。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頒布施行,證據展示制度在民事、行政訴訟中已初現雛型,這對刑事證據展示制度的建立起到了一個先導和促進作用。與庭審訴辯對抗相配套的嚴格意義上的證據開示制度并沒有建立,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法律沒有規定辯護律師應向檢察院提供證據,有違證據開示制度的雙向性原則;
第二,檢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材料僅限于“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復印件和現場照片等”,辯護律師通過法院得到的證據有限,其知悉權不能完全保障;我國刑訴法對證據開示仍舊缺乏明確的規定,如對審判前律師到何處去查閱檢察官所掌握的證據材料就欠缺說明,而檢察機關否認律師有權到檢察院閱卷,這就使律師只能十分有限地了解檢察官所掌握的證據,使得原來刑訴法中的律師查閱全部證據的權利在新法中處于一種虛置的狀態。這無疑會對律師辯護以及整個刑事訴訟發生重要的影響。
第三,沒有證據開示的程序性規定,證據開示的主體、時間、方式以及不進行開示的法律后果均無法律依據。
三、中國現有證據展示程序產生的問題
由于證據展示這一方面存在的許多缺陷導致不能適應新的審判方式,司法實踐中出現訴訟活動動作不順暢的局面。
第一、表現在降低了訴訟效率,妨礙了公平競爭。控辯雙方相互隱瞞主要證據,很難發現案件的客觀真實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控辯雙方很少進行證據交流,辯護方從控訴方所得到的證據材料也非常有限,這樣就會導致庭審中雙方都會提出一些令對方措手不及的證據,不利于雙方進行充分的質證、辯論,其中一方當事人可能會因不能及時收集到有利于己方的相關證據而敗訴,影響司法公正。如果一方因此而申請延期審理,就會造成拖延訴訟,法庭的不間斷審判原則得不到貫徹。同時也增加了法院對證據的調查、核實的負擔,降低了訴訟效率。沒有證據開示制度的對抗式庭審機制只能帶來控辯雙方非正常的對抗和資源浪費,這與當初設立對抗式庭審機制的初衷背道而馳,
第二、辯護方取證困難,辯護方無法充分履行辯護職能。中國證據展示的作法弱化了律師的閱卷權,導致辯護功能萎縮,加劇了控辯雙方之間力量對比的失衡,無法實現“平等武裝”的訴訟理念。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只能是一些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因此,辯護律師無論是在法院還是在檢察院,所能收集到的證據材料是非常有限的。雖然辯護方可依法向法院、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然而此舉在實踐中卻難以實行。
第三、控方進行指控難度的加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規定辯護方向控訴方開示證據的義務。然而,如果庭審前不組織控辯雙方進行證據交換,難免會造成辯護方在審判過程中突然拋出一些具有很強證明力的證據,而檢方對此毫無防備,即使能夠提出相應的證據也會因時間關系而未能收集,從而陷入不利境地,喪失訴訟中的主動權或者敗訴。同時,由于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了刑事案件公訴方指控犯罪必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一標準以達到的定罪量刑標準。遠遠超出英美法系的定罪標準。對于一些案情復雜,舉證困難的案件,辯護方如果進行證據突襲,必將會給控訴方帶來很大的挑戰,不利于懲罰打擊犯罪。
四、國外刑事訴訟的證據展示制度
英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展示制度主要包含兩方面內容,即控訴方向辯方開示證據和辯護方向控方出示證據。檢察官要向辯護方開示將要在法庭上使用的全部指控證據,辯護方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承擔向檢察官開示證據的義務。英國的證據規則主要體現在法院的司法判例中,檢察官將其所有準備在審判過程中使用的有利和不利證據展示給辯方,使辯護方在庭審前充分了解控方所掌握的證據,從而為庭審辯護做好準備。在特定情況下,檢察官也可根據公共利益豁免原則,拒絕將一些涉及國家秘密的材料進行開示。辯方也不負有向控方開示證據的義務,只有在特殊情況下,辯方才承擔出示被告人不在犯罪現場、被告人精神不正常和一些專家證據。
美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展示通常發生在預審和審前動議提出階段。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和各州基層法院通過預審,對檢察官提起重罪的指控案件進行審查,以確定指控是否存在合理性。檢察官為證明其指,需要將證據交給法庭,辯護方因此獲得了質證、詢問證人的條件,這就要求辯方對檢察官在預審中的證據有所了解。美國法律規定,檢察官在預審開始之前,必須將其準備傳喚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和其他準備在法庭上提出的證據的目錄提交給法庭和辯護方,并在法庭和辯護方提出要求時進行解釋和說明。這樣,本來是為了對指控的合理性進行審查而設計的預審,在實踐中就成為辯護方了解控訴方證據的重要場合。在預審階段檢察官向法庭證明重罪指控的義務,客觀上為辯護方獲得證據展示提供了便利。然而,檢察官在預審階段對指控的合理性證明不需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不需要將其所掌握的全部證據全部展示,實踐中檢察官為避免其所掌握的全部證據被辯護方獲悉,常常會隱藏一些關鍵證據或證人。為了彌補這一缺陷,美國實行審前動議階段的證據展示作為補充。法院在開始對案件的審判之后,組成陪審團之前,控辯雙方就證據展示、禁止提出某一證據等問題向法官提出動議和申請階段。法官對雙方存在分歧的問題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支持某一動議或申請的決定。地點問題美國的刑事訴訟規則只規定了控辯雙方向法官申請證據展示,而未對展示地點進行規定,在實踐中都是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的。而在日本,辯護律師帶上應展示的證據材料,到檢察院,作彼此的證據展示。
二戰后日本借鑒英美法系的經驗,建立了書一本主義的訴訟模式。時,控方只提交一份書,不附帶任何有可能使法官對案件形成預斷的證據材料,以此來避免法官在審前的預斷的偏見。控辯雙方只要準備向法院提出證據,就有向對方開示證據的義務。但這種方式的證據開示需要以對方提出請求為前提。換言之,日本的證據開示只是要控辯雙方的相互要求下進行的,法官并不參與其中,以此確保不會形成先入為主的偏見和擅斷,確保庭審對抗的公正性。
意大利在保留大陸法系傳統作法的基礎上,吸收大量英美法系對抗制訴訟而形成一種混合式的審判制度。在廢除卷宗移送方式的基礎上,確立了兩方面的證據展示機制。即在預審前允許辯方對檢察官的書面卷宗進行全面查閱,在預審結束后法庭審判前,允許辯方到檢察機關和法院特設的部門查閱卷宗材料。盡管由于預審采取的是秘密的書面的形式,容易導致程序的不公,但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還是要求檢察官在預審之前必須將其卷宗材料全部移送給預審法官,并允許辯護方查閱。這一規則事實上已形成一道證據開示程序。由此看來無論是英美法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證據展示制度的確可以使控辯雙方平等地享有證據資源,增強辯護方的辯護力量,有利于控辯平衡的實現。而在我國這樣一個注重實體真實和實質公正的社會,如何借鑒證據展示建立我國自己的證據展示制度問題急需加以解決。
五、我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的構建
我國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吸收了英美對抗式審判程序的一些特點,大大減少了檢察官向法庭移送卷宗的范圍,使得辯護方無法獲得對檢察官掌握的證據進行全面查閱的機會,這在客觀上導致證據展示制度在我國的建立具有極大的必要性。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效率是刑事訴訟永恒的價值目標,是衡量刑事訴訟模式優劣的根本標準。在我國建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對于保證訴訟的公正和效率,實現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價值與目的具有重要意義。
由于目前我國的證據展示還沒有得到制度化,給司法實踐中的訴訟活動造成了諸多弊端。例如不利于刑事訴訟活動公正、高效進行,與防止法官預斷的司法改革相違背等等。因此,建立我國的證據展示制度,對于充分保障辯護人的辯護權,提高訴訟程序的公正性,減輕庭審質證的工作壓力,優化庭審活動,提高庭審效率都有很大的益處。中國應盡快建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以順應司法改革的潮流,完善司法改革配套措施,達到公正與效率在司法實踐中的有機統一。
借鑒英美國家的證據展示制度,結合我國國情,筆者對建立我國證據展示制度提出如下構想:
(一)、證據展示主體
證據展示作為控辯雙方以交換證據信息為主要內容的訴訟活動,其參與主體首先應包括檢控方和辯護方。另外法官同樣應是證據展示重要的參與主體。法官參與證據展示不是在控辯雙方就展示問題發生爭執時,以裁斷者的身份參加到展示程序中來,而是在法官行使庭外調查權的場合,因其調查所得的證據也應當向控辯雙方展示,所以此時負責證據展示的法官,就不僅是證據展示程序的主持者,而且成了展示證據的義務主體。
(二)、證據展示范圍
控方應展示:檢察官所掌握的本案全部證據材料,包括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材料和補充偵查獲得的材料,具體而言:(1)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構成犯罪和罪行輕重、責任大小(刑事和民事的),擬在法庭審理時出示的證據材料。具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前的供述及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物證、書證;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2)不準備在法庭上出示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證據。
辯方應展示:辯護人的答辯狀和證據材料;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發現的新的證據材料。具體而言:(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證據;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據;證明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證據。(2)擬傳喚出庭或其證言將在法庭上出示的證人的姓名、地址及聯系方法等。
(三)、展示時間、地點
關于時間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賦予犯罪嫌疑人在審查階段就享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權利,人民檢察院在對案件證據審查完畢之日就應成為證據展示期間的開始,具體的可以以檢察機關受理移送審查案件后十五天或二十天作為起始時間,至遲時間應定在法院開庭五日前,這樣一個階段都應成為證據展示的期間。
關于地點問題美國的刑事訴訟規則只規定了控辯雙方向法官申請證據展示,而未對展示地點進行規定,在實踐中都是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的。而在日本及意大利等幾個國家,辯護律師帶上應展示的證據材料到檢察院,作彼此的證據展示。從我國的情況來看,由于律師查閱案件材料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在法官的主持下可能缺乏效率,而且還會占用法院的司法資源。因此,證據展示在法院進行似乎沒有太大的必要,可在檢察院設立專門的證據展示地點,進行證據交流。
(四)、刑事證據展示的保障機制
為確保刑事證據展示程序的有效性,建立證據展示的保障機制,對違反證據展示程序的行為做出糾正和制裁是十分必要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的具體情況,可以考慮對違反證據展示程序的行為采取以下的措施予以制裁:一是負有展示義務的一方不履行展示義務時,對方可以向法官申請做出裁定,強制其履行展示義務,并給對方一定的準備時間后,已展示的證據才能提交庭審;二是批準延期審理,待證據被展示并做一定的訴訟準備后再恢復庭審;三是排除證據的證明力。對于訴訟一方有意不展示應當展示的證據,致使該證據因時機的喪失,難以核實或反駁的,法庭有權依職權或對方的申請,裁定違反展示義務的一方出示的證據不予采納。對違反義務的律師或公訴人由其主管部門進行懲治。
參考文獻:
[1]樊崇義主編《證據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2]劉善春、畢玉謙、鄭旭書主編《訴訟證據規則研究》,中國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307頁,第235頁。
[3]黃學武、高洪江主編《設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之我見》載《審判研究》2003年第5期。
[4]陳衛東、嚴軍興主編《新刑事訴訟法通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