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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司法考試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司法考試范文第1篇

一、擺正心態,挑戰自我,邁出堅實的第一步。

參加司法考試必須有一個良好的心態。要擺正心態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是要弄清為何參加考試。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考試目的,但有一點是必須的,就是你報考的目的一定要能給你足夠的動力。司法考試被稱為中國第一考,離開了對它的追求和對法律事業的熱愛,就不可能在考試中取勝。愛因斯坦有句名言:“興趣是最好的老師”;歌德也說過:“哪里沒有興趣,哪里就沒有記憶”。自己報考就是單純地因為喜歡法律這個專業。如果不是有考試的壓力,你不會感覺到學習它是一件枯燥的事。相反,通過分析現實生活中的一個個小案例,會讓你對它產生濃厚的興趣。

其次是不能有“抱著試試看”的想法。常聽一些人說:“這次就是抱著試試看的態度而備考的”。這種心態實不可取。自己第一次參加司法考試時也是這種心態,由于沒有認真復習,以至于到考前還不知道商法、經濟法為何物。司法考試備考到最后是一件非常枯燥乏味的事,盡管你可能通不過,但是你也必須百倍的付出,去理解那一個個抽象的專業術語,記熟一條條枯燥的條文。對于司法考試,實踐證明:付出了你不一定能通過,不付出是絕對通不過的。

再次是不要被失敗挫折嚇倒。在參加司法考試的人員中,第一次就能順利通過的人占極少數,大多數考生都是經過幾年的奮戰才成功的。屢試不第,難免會產生一些消極的情緒,這對備戰司法考試來說是一個致命的弱點。而且在復習的過程中會莫名其妙地出現低潮期,你會厭倦復習,甚至見到書就頭腦發脹。這是很正常的,每個人在高強度的復習過程中都會有這種情況。這時要堅持下去,要相信,每一點的付出都會讓你有所收獲,至少你的知識在不斷地積累,這種優勢最終會在考場上體現出來。

二、精選教材,適應自我,穩健地走好第二步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無論是一個從未系統學習過法律的人還是法律實踐經驗豐富的人,對于臨場考試前的復習階段,選擇適合自己的復習用書相當重要。因為它能讓你的學習進度和效率得到有效地保證。

目前社會上提供給考生的司法考試用書大體有四類。一是教材類用書,主要是根據司法部公布的考試大綱編寫而成;二是輔導類用書,主要是圍繞教材類用書的內容所作的輔導講義等,而且這類用書編寫量呈逐年增多的趨勢;三是習題類用書,這類書主要是根據考試大綱和教材內容設計的習題集或者是對歷年考試真題的解析與點評;四是司法考試方法類用書。

我認為前三種對于非法律本科考生來說都應必備,但要注意精選切不可貪多。輔導用書在編寫上體現了一部法律的體系性,大多數考前培訓班開的第一個班是基礎輔導班,主要是針對法學基礎薄弱或沒有法學基礎的學員而設計的,聽這些課或參加面授,他們多按輔導用書的編寫體系對學員進行一個系統的輔導,所以聽課時有這樣一套輔導用書是必要的。輔導用書不用每年都買,今年通不過,明年還可以繼續用。至于每年新增的考試內容,在一些網站上會有一些名師幫你總結好,到時留意這些新增內容,做到心中有數就行了。在選擇第二類用書時,我認為要多做比較,也可以征求司法考試過來人的意見,聽他們談用后的體會再進行選擇。對于習題類用書筆者建議大家選擇一些真題解析,而不要盲目地選用通常所說的“白皮書”,因為這種書每年都有不少錯誤,會對大家產生誤導。雖然一些資深老師編寫的真題解析也有一些確有爭議的題目,每個老師給的答案不盡相同,但是每道題后均有相當詳細的講解,還把相關法條給你列出來,不但告訴你“是什么”,重要的是讓你明白“為什么”,舉一反三,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對于第三類用書建議大家在備考后期使用,通過對歷年真題的演練,把握出題者的思路,發現自己復習中的盲點,查漏補缺,有的放矢,指導你下一階段有針對性的復習。

三、方法靈活,把握自我,自信地跨出第三步

一是輔導老師不可缺。自己作為一名非法律本科考生,剛開始復習時確是一片茫然,不知該從何入手進行突破性復習。在2003年備考時,自己就留意報紙、網站上的各種培訓班的廣告,從中選擇一種適合自己的一個培訓班。因為大多數培訓班多需到外地聽課,費用較高,自己就選擇了一套中法網開發的磁帶和光盤。一來幾百元的價錢能夠接受,二來光盤和磁帶你可以反復聽,不像是參加面授那樣,一些比較模糊的知識點或重點難點不能反復聽。正是參加了這樣一個特殊的培訓班,逐漸地培養了自己的法律意識和邏輯思維能力以及對整個法律體系的掌握。我們還可以選擇那些舉辦多年的輔導班,他們長期研究律師資格考試和司法考試,甚至有資深老師組成研究司法考試的團隊,掌握了很多考生個人無法獲得的資源,對考試針對性很強。

二是學習計劃不可少。學習計劃首先要適合自己。備考司法考試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建議準備參加考試的人員,應把汲取知識的重點放在平時,尤其是刑法、民法、行政法和三大訴訟法,這不僅僅是因為這幾部法是司法考試中的“大戶”,而且因為它們在法律實踐過程中內容太豐富了,出題往往有一定難度和深度,不是單純地靠一些考前強化記憶、死記硬背就能拿到高分的,即便是天天接觸的刑法,較多的考生未必能獲得一個令自己滿意的成績。

三是教材精華不可無。華羅庚說過:“書要從薄讀到厚,還要能從厚讀到薄”。所謂讀厚,即是從頭到尾,從少讀到多,從粗讀到細,而所謂讀薄,則無非是歸納、總結,取其精華。對于司法考試來說,我認為更主要的是練就“讀薄的功夫”。

司法考試范文第2篇

我使用的司法考試的復習資料有三種,一個是《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也就是司法部推薦的司法考試教材;一個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配套測試題解》,也就是常說的司法考試“白皮書”;另外一個就是《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匯編》,就是通常說的法條。我認為司考教材是必備的,每本書的編者都是某個領域的專家教授,甚至有的人就是司法考試的出題者,所以他們所編著的教材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法條也是必須要有的,因為大多數司考試題的答案直接來源于法條。對于復習題,我選擇的是“白皮書”。它的優點是同考試教材銜接配套,以各學科的章節為序,在看完教材的一個章節后,馬上做練習,既可以鞏固所看的書本知識,可以比較直觀的測驗某一章節的學習效果,針對性很強。白皮書的缺點就是題量很大,六本書加起來的厚度跟一本教材差不多。對于復習題的選擇,我認為可以不局限于“白皮書”,對于市場上一些信譽較好、質量較高、比較權威的復習題也是可以買的,不過買書的原則是你必須要充分了解這本書,不要看到上面掛了許多權威人士的名字或者寫的什么司法考試中心組之類的字樣就買下來,因為劣質的復習題不僅浪費你的金錢,更重要的是它浪費了你寶貴的時間和精力,不僅不能對你有所幫助,反而成了通過司法考試的障礙。

司法考試不同的科目有不同的學習方法,復習的重點也不同,有的內容要以教材為主,有的則以法條為主,下面談一下各科目的復習方法。

法理學是沒有法條的,在學習是應牢牢抓住教材。重點是各個概念的理解記憶,而且一定要以教材的內容為準。學習方法主要是記憶,要把教材看透。要注意對法律的基本原則的理解和運用,有時還要運用其他學科的知識。

法制史部分的內容主要是記憶。考試的題目全是選擇題,注意適合出選擇的知識點,多做習題。法律職業道德的復習主要以法條為主,包括檢察官法、法官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法官職業道德規范、檢察官職業道德規范,要理解記憶。

憲法學中包括憲法、選舉法、人大、國務院、檢察院、法院的組織法和立法法。這方面的復習主要以法條為主,在熟讀法條的基礎上再看一兩遍教材來加深對法條的理解。在看法條的時候一定要細,并且要善于總結。

國際經濟法的學習要以教材為準,重點集中在國際貿易法中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國際貨物海上運輸與保險以及國際貿易支付的法律問題方面。我在學習的時候感覺比較吃力,主要是因這些內容離我們的生活太遠,不太好理解。實際上這部分內容沒有太高深的理論,都是一些常識問題,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視,不要因為這些知識離我們太遙遠就有抵觸情緒,而且在看書的時候要把握好重點,對一些非重點的內容可以大膽放棄,相對而言,國際經濟法的得分要比民法、刑法的案例題得分更容易一些。國際法相對國際經濟法更好理解一些,重點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都是記憶性的知識,要重點掌握概念。國際私法在考試中的內容重點是我國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中的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的內容,把民法中這些內容記準,再做一些相關的習題,這部分內容是比較容易得分的。

在經濟法的復習上,我主要是背法條,在理解內容的基礎上強化記憶。經濟法的試題不象有的民法試題,在經過深入分析才能得分。這部分內容的試題在法條的原文上可以直接找到答案,只要把法條記準,得分是很容易的。

刑法有嚴格的法條,規定統一且有體系。總則部分的內容不難理解,主要以法條為主,熟記后看幾遍教材來加深理解。分則部分我基本看的是教材,對單一罪名的學習是相對容易的,重點要看罪名的概念,概念中包含著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把概念記準了,構成何罪也就清楚了。在學習中,重點掌握確定罪與非罪的界限、此罪與彼罪的區別、單處一罪還是數罪并罰,以及量刑情節等。我感覺刑法學的難點是一些犯罪的競合和牽連,要靠多做相關的、有權威解析的習題來解決,并且要注意刑法關于牽連和競合的特殊規定。刑法學一些單行司法解釋很重要,不要因為它不起眼就忽略了,單行解釋往往成為多項選擇題中的一個知識點,如果你沒看到這個司法解釋,即使其他三個知識點全會,這道題也不能得分。不單是刑法的單行司法解釋,其他的司法解釋,尤其是近一年來新頒布的,往往是司法考試的重要考點。在行政法的學習上,主要是以法條為主,相關的司法解釋要重點理解記憶,多做習題,通過做題來加強對法條的理解和掌握。

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體系,有一套有嚴密邏輯關系的概念,因此,掌握和理解概念是學習民法的基礎。民法的規則都非常抽象。最好的辦法是就是在案例中學習,通過案例掌握抽象的概念、理論和規則,將抽象的東西,轉化為具體的實例。學習民法耗費的時間是最長的,不能靠突擊學習。我學民法是先從法條開始看的,接觸到很多陌生的概念,不要一帶而過,要認真理解其中的含義,看了兩遍法條后開始做習題,在這時候做的題做錯的比較多,不是恢心,要邊做邊翻法條,做一道弄懂一道,在對答案時要注意自己復習的角度和出題的角度存在的差距,以便在以后的復習中有的放矢。對于民法的一些習題,不僅要做,而且要記,一些經典的內容如所有權轉移和風險負擔原則,記住案例題的效果會更好。學民法的時候不要學得太深,只要教材或者法條上寫的,只要記準會用就行了,不需要弄清楚為什么這么規定,不能較真,否則很容易干擾你的思路,考試的時候覺得答案都不太對,反而影響成績。

答案例分析題時要注意踩分點,問什么答什么,沒問的不答。注意一下司法部公布的歷年司法考試答案中的評分標準,知道了什么是踩分點,就可以有針對性的做答了。回答論述題時,一定要以案例分析的角度來答,從法理上、實體法上以及程序法上進行分析,千萬不要寫成申論的形式。在臨考試前要多上網站看一看,關注一下考試信息,對一些重點內容重點準備。

在復習備考之前,一定要對自己的情況有比較全面、客觀的認識和判斷,對司法考試的要求、內容、結構和題型作詳細了解,然后做出自己的復習應考計劃,有針對性地進行復習,可以先復習同自己業務有聯系的科目,這樣有利于培養學習興趣。小陳老師工作室版權所有

學習法條不能死記硬背,拿到一個法條,首先要注意這個法條的關鍵詞,也就是考點,比如一些具體的數字、特別的規定等,在學習法條的時候要想到,作為出題者可能會從這個法條的哪個角度來命題,出題時的陷阱會是哪個角度,按照這種自己要考自己的方法,記憶法條的效率就會大大提高。在理解的情況下,要進行強化記憶,否則理解的內容也可能會在接受新知識的情況下忘掉。我說的理解是指看到這一部分時,就知道它講述的是什么內容,而不再需要按字按句地去分析。我在臨考前在的一個月內對法條進行了三遍的強化記憶,對一些不好理解的內容,要做上標記,在最后幾天內反復強化。復習時應記住遺忘規律理論,因為學習的過程其實是記憶與遺忘不斷抗爭的過程,重復是學習之母,每天學什么了應當記下來,學過的內容盡量在一周內復習三次,這樣時間長了也不容易忘記。

在學習的內容中,有的知識記憶起來非常困難,但占的分值卻很少,付出的時間于所得的分數不成比例,這時就要選擇放棄。在國際經濟法中的國際貿易術語通則中,需要記的東西很多,而且都是一些英文縮寫符號,無法理解記憶,只能死記硬背,需要很多的時間,但考試時占的分值卻很少。我對這些知識點選擇了放棄,在考試的時候,考這方面知識的題只占了一兩分。還有一個例子,《海商法》法條有近三百條,整個法條我看了有三四遍,題也做了一些,考試時海商法僅出了一分題,我還答錯了。我并不是主張大家也跟我一樣放棄海商法或是國際貿易術語通則,因為有些東西你記住了也是容易得分的,要根據你的個人的具體情況來選擇放棄什么。在目前的司法考試中,輕者恒輕,重者恒重的理論依然是正確的。

司法考試范文第3篇

2019法考客觀題放寬合格分數線分為三檔:

西藏自治區放寬合格分數線為140分。

青海、四川、云南、甘肅四省藏區,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涼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肅臨夏州等“三區三州”放寬合格分數線為150分。

司法考試范文第4篇

1司法考試碰撞下法學教學模式選擇調查具體情況

司法考試碰撞下法學教學模式選擇調查共涉及個問題,其調查具體情況匯總如下:(1)當問到在司法考試背景下,你是否同意在本校推行司法考試輔導時,有136人選擇同意,占83.95%,26人選擇不同意,占16.05%;(2)當問到在司法考試背景下,你是否同意本校將“司法考試”輔導列入日常教學計劃時,有137人選擇同意,占84.57%,25人選擇不同意,占15.43%;(3)當問到在司法考試背景下,你是否同意本校法學專業高年級學生組織模擬司法考試時,有137人選擇同意,占84.57%,25人選擇不同意,占15.43%;(4)當問到你是否同意本校教師在日常教學中,有針對性地結合司法考試進行課堂訓練時,有144人選擇同意,占88.89%,18人選擇不同意,占11.11%;(5)當問到你是否同意本校法學教學以司法考試為主要的導向時,有108人選擇同意,占66.67%,54人選擇不同意,占33.33%;(6)當問到你是否同意將司法考試融入日常的法學教學時,有135人選擇同意,占83.33%,27人選擇不同意,占16.67%;(7)當問到你是否同意法學教育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惟司法考試論時,有64人選擇同意,占39.51%,98人選擇不同意,占60.49%;(8)當問到在司法考試背景下,你是否會參加司法考試輔導班時,有124人選擇會參加,占76.54%,38人選擇不會參加,占23.46%。

2司法考試碰撞下法學教學模式選擇分析

從上述司法考試碰撞下法學教學模式選擇調查具體情況和本校在司法考試背景下法學教學模式改革中存在的相關問題以及法學教育是否應當與司法考試全面接軌來看,不妨從以下方面做一簡要分析:第一,在司法考試背景下不論是問到是否同意在本校推行司法考試輔導,還是是否同意本校將“司法考試”輔導列入日常教學計劃;不論是是否同意本校法學專業高年級學生組織模擬司法考試,還是是否同意本校教師在日常教學中,有針對性地結合司法考試進行課堂訓練;不論是是否同意將司法考試融入日常的法學教學,還是是否會參加司法考試輔導班,都有絕大多數的同學持肯定態度,這也足見同學們對司法考試的重視程度,也看中在教學的過程中要結合司法考試,多融入司法考試相關信息。第二,2/3的同學認為本校法學教學以司法考試為主要的導向,但只有不到40%的學生同意法學教育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惟司法考試論。這說明同學們比較看重司法考試,一方面贊同本校法學教學以司法考試為主要的導向;另一方面不支持法學教育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惟司法考試論,因為盡管司法考試的通過對他們很重要,但也不是唯一的選擇,如果法學教育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惟司法考試論,大家就有可能變成考試機器,這樣也不利于法學課程體系的學習。第三,就司法考試背景下本校法學教學模式改革中存在的相關問題來說,民族同學認為法學專業實踐性強,要安排長一點時間進行去模擬法庭或法院等地實踐,不要盲目學習理論;在教學方面更多注重理論基礎,實踐性很少,教學內容要理論聯系實踐,多安排些實踐活動;資料相對缺乏與落后,民族的資料欠缺,尤其是維語版的資料不夠,圖書館資料應增加少數民族的司法考試資料;課本都是漢語的,但考司法考試的時候用母語來考,希望好好考慮民族學生的實際情況,有機會的話民族班邀請維族老師講課;應多講司法考試模擬題,開設司法考試培訓班,安排對民族學生有意義的司法考試培訓班,邀請一些民族教授授課;教師應熟練掌握司法知識,上課的時候根據課堂主要內容應更多增添司法考試相關的內容,要應用各種講課方法,也注意課堂的效果,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一起,提高學生的綜合能力;更加注重對司法考試的培養,和必修課結合起來講有關司法考試的內容,進行司法考試測試,為學生參加司法考試打下更好的基礎。漢族同學認為應多開培訓班,在大一、大二期間,課程可以安排緊湊些,大三應當給更多復習司考時間,而不是每天去上許多課,大四同學又面臨公務員、銀行、研究生等考試,所以課應當少點甚至可以不安排;教學內容上,部分老師上課讀課本,無法調動學生積極性,應當靈活教學,多組織專題討論,給同學們講述老師自己本人的看法,想法,不能什么都不敢說,不然會影響大學生思維;從大一開始,至少每年暑假都應當讓法學學生去實踐,接觸的東西多了,有利于法學思維的培養;培養目標不切合實際,與實際教學嚴重脫節,培養方式死板,課程安排極其不合理,教學內容過于冗雜,不利于培養所謂的全面型人才,要合理安排課程,正確引導,尤其是司考對法學專業的重要性,改進教學方法,增加實踐教學比重,注重訓練實踐能力;教學計劃,教學內容及教學方法,應當切合實際并認真落實,教學內容應以法學基礎知識為主,并注重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法律價值觀,教學計劃應注重大一新生的教學與培養,積極引導大一新生參與學院組織的法律實踐活動,培養法學興趣,教學方法應注重團體實踐活動,具體操作是以小組為單位,增強學科的實踐性;少一些應試考試,多一些實際運用與實踐,加強實踐,增加三大主體法與三大實體法課程學時,上課不能只用PPT講理論知識,還應該把理論聯系實踐進行授課;應盡量擺脫應試教育,不能只是老師講課,學生聽課的方式,應加入師生互動等方式,活躍課堂,在輕松的環境下學習;應當培養具有扎實專業知識,且知曉邊緣學科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并進行必要的實踐活動,應加強與學生的互動;要強化課外的社會實踐,提高司法實踐的能力,注重理論與具體的司法操作相結合;專業課應緊密聯系司法考試模擬,教學過程中有些專業課并沒有貼切司法考試,有些只學習教材同時希望不要再以成績作為標準來判斷一個人。第四,從本校法學教育是否應當與司法考試全面接軌來看,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應當全面接軌,認為在上課期間,應在教學過程中,多涉及司法考試內容,或是在課后開展模擬法庭、司法實踐或課堂中灌輸一些司法考試中的思維方式和解題技巧;在教學的過程中可以穿插司法考試真題及題型分析,讓學生了解司法考試的考點及考向;或認為司法憑證關乎就業發展情況,最終能否找到好工作,都以司法考試通過與否有關,這是比較現實的問題,因此特別重要;再加上學校的知名度并不高,法學學生考研困難相當大,與其那樣,不如從學生一入學開始,就讓其樹立司考的想法,學校也應當重視司考,這樣在多方面重視的角度下,司考通過率就會提高。另一種認為不應當全面接軌,認為學法的目的不是只有通過司法考試,若只是為了應付司法考試,那去參加專門的司法考試輔導班好了,社會上很多非專業法學人參加司考輔導也能通過司考,人家四個月就能把大學四年的東西學完,所以說,來大學學習并不只是為司法考試,司法考試雖然是一條捷徑但它不是唯一的出路,在大學應該得到較為全面的發展。司法考試有其弊端,要盡量避免,但它同樣也有優點,其題目內容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識還是較為深刻廣泛透徹的這個有助于更好的掌握法律知識,值得借鑒。學校法學教育應當注重法學基礎知識的教育,并加強法律實踐的應用,為不同的學生提供不同的法學發展道路,而不是單純的以司考為教學目標。應該因材施教,在關注司法考試的同時,增加對考公務員、考研或找工作等多種方式的關注度。

本文作者:羅云方馬召偉黃德霞薛全忠徐勇工作單位:塔里木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司法考試范文第5篇

(一)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定位與司法考試之間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標。教育的培養目標定位,直接決定著人才的培養方向和培養模式。關于我國現行法學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進行過較激烈的爭論,有的認為是通識教育,有的認為是職業教育,還有的認為是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的結合。但是,我國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定位,集中體現在《高等教育法》和國家教育部制定的有關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國法學教育改革研究報告》中規定,法學本科畢業生應具備下列知識和能力:(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義觀念以及剛正不阿的人品;(2)掌握法學各學科的基本理論與基本知識;(3)具有創新意識與創新能力;(4)掌握法學的基本研究方法與技術;(5)了解法學理論的前沿和發展動態;(6)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7)具有運用法學理論與法律知識認識和處理問題的能力;(8)掌握現代文獻檢索和網上獲取信息的方法。從以上目標定位所涵蓋的知識和能力可看,中國的法學本科教育作為法學教育的基礎,屬于兼具通識教育特征的職業教育,具體而言,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是:培養能夠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質、強能力的法律專業人才。從形式而言,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定位是非常明確和理想的,但是,從反映和體現教育目標的法學教學內容來看,現行的法學教育目標主要是追求素質教育。具體而言,在教學內容方面,強調知識結構的完整性和系統性,培養學生具有深厚的專業理論基礎、寬廣的專業知識面和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為學生奠定從事理論研究或法律實務的基礎。在這種法學教育中,法學教學過于理論化,教育不注重培養學生面對案例的實際操作能力,法學是僅作為一種人文知識而非一種職業的科學知識引入的,法學專業與法律職業相去甚遠。從法學教育觀念上來講,在法學教育人才的培養上,沒有把培養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實用人才作為培養的目標,而是要把學生們培養成具有進行法學研究、寫作論文、能力的法學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長于進行理論研究,提高學生的學術素養,豐富學生的法學思想,夯實學生的理論功底。這一局面對我國的法學教育來說是一件幸事,這種教學目標對提升法學教育層次具有積極的作用。但與此同時,其使學生很少能夠在學習過程中接觸到法律應用的實際運作,無法形成法律應用思維和相關應用技巧與能力。簡言之,現行目標定位之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能力培養基本脫節、教育目標定位與司法考試價值去向之間產生矛盾。

(二)我國現行法學本科課堂教學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試

眾所周知,法律科學作為一門獨特的學問,具有獨特的語言、思維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識體系,法律科學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在法學教育中課堂講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從業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品德和法律職業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學理論知識和職業訓練基礎上。在法學教育中,理論教學對實踐具有指導意義,沒有系統的理論教學,實踐就失去了根基。但與此同時,作為一門具有極強專業色彩的職業,法律專業要求從業者應具備相應的實踐知識和技能。我國現行的法學本科課堂教學,是一種學科教學,也可稱為通識教育,多年來承繼重理論輕實務的傳統,所開設的課程偏向于法學理論,不重視法律知識的具體運用。首先,從教師在課堂上所講的內容來看,大多數教師認為在課堂上需講的是法學各學科的知識體系,法律實務問題只是個法律技能的操作問題,很容易掌握,無須在課堂上講授,基于這樣的觀念,他們在課堂上主要以解釋概念、注釋條文、闡述理論為主,教學概念化、教條化和形式化的色彩過于濃厚,學生在接觸法學教育時,往往是將法律當做一種科學知識來學習,就如同學習歷史、哲學和文學一樣,強調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識的傳授和學習方法的掌握,對司法實務知之甚少。這種教學雖然使學生擁有比較扎實的法律知識,而且學生能夠在某個法學專題領域長篇大論,但卻使其很難運用所學專業知識來解決實踐中的一些簡單法律問題。這一情況充分,我國現在的法學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學理論知識為重,并且過于強調法律知識的傳授、法學人文修養和學術精神的培養等,而對法律知識的實際運用不太重視。這樣,法學教育局限在高等學校內部,有些學校認為法學教育純粹是自己的事,與法律職業界的聯系甚少。這種傳統的法學教學模式將課堂講授這一環節凝固化,課堂上理論教學過多,過于強調知識的灌輸和純理論的探討,討論式教學、案例式教學、啟發式教學等其他教學方法運用過少,忽視職業素養和職業能力的培養、忽視分析及處理實際法律案件和糾紛的能力的培養。相反,司法考試,從其內容看,比較注重考察考生對與司法實務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或司法解釋的理解力,從考試的方式看,則比較多地考察考生對有關法條和司法解釋條款的記憶力和實際運用能力。我國現行法學本科教學模式的這種不合理性與滯后性是導致其與司法考試脫節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現行法學本科課程設計與司法考試科目之間存在一定差異

我國教育部確定了法學本科專業必須開設的14門法學核心課程,其包括法理學、法律史、憲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民法學、商法學、知識產權法學、經濟法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國際法學、國際私法學以及國際經濟法學等。這些法學核心課程涵蓋了我國法律體系的主體,學生通過學習這些核心課程基本上能夠搭建完備的法律知識體系。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范圍不僅包括了這些核心課程外,還包括了與法律職業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法律職業道德規范等。從這點看,法學本科教育核心課程與司法考試科目范圍基本上相吻合。然而實踐中,各個學校在核心課程之外還開設了大量的選修課。這些選修課中很多不是本科學生所需要學習的,如外國刑法、比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選修課和其他課程內容重復,如開設了民法總論和物權法,再單獨開設擔保法全無必要。這樣下來,核心課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證,其課時被大量擠占。此外,給法學本科生的課程安排順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問題,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學課程的安排。從我國各高校法學本科專業的課程安排情況來看,絕大多數學校將法理學課程安排在大學一年級階段,這樣,剛從高中畢業進入大學的學生,在不知法律為何物的情況下,就開始接觸法理學,在抽象的理論學習過程中就出現厭學情緒。這一情況說明,給法學本科生安排課程時應充分考慮課程的性質、難易度、學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專業課程的安排上,應將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等實踐性較強,學生容易接受的課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學、法制史等理論性強、實踐性特點較小的課程安排在后。從司法考試的考查內容來看,考試的大多數內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訴法、民訴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等課程,這些課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較大,而其它課程所占分值較少,有的只占一、兩分,甚至有的內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試背景下的法學本科教學改革建議

國家司法考試對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影響是不可避免的,其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導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導向作用主要是通過引導本科教育的課程設計、培養方法革新、影響教學內容、提高學生能力來實現。

(一)應合理確定法學本科人才的培養目標和培養模式

培養什么類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問題。法律職業對法學教育總是發揮著決定性的影響和作用,它不僅決定了法律教育的培養目標、主要任務和發展方向,而且還必然對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養過程發揮重要的引導作用。在當今社會中,法律職業是一種高度專業化的職業,它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學術流派、價值標準和各種制度規定在內的法律知識體系。就法學學科的本質而言,它是一門實踐性和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因此,法學本科教育不僅是以知識的獲取為目標,而主要是以獲得法律職業專業能力為目標。從這點看,法學本科教育應該屬于種職業教育,法學本科教育應該以培養具備扎實的理論基礎、較高的心理素質和較強的適應能力的應用型法律人才為培養目標。同樣,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職業考試,其向法學教育轉達這樣的信息,即法學本科教育是應用教育,其不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專門的、相對抽象的知識體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備特定的法律職業思維、技能,必須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基于這點,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職能應該是使學生獲得更多法學理論知識的同時,使其具備能夠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和素質。法學本科教育的這種職能與司法考試制度的設計目標是一致的。

(二)優化課程設置,建構與國家司法考試相適應的法律知識體系

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主要涉及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現行法律法規、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等方面,考試科目都是以14法學本科專業的14門核心課程為主體的,并且與本科教育的重點相一致。針對司法考試的這一特點,法學本科教育應該將其側重點放在以上核心課程的教學上,尤其是其教學內容必須包含現行法律法規和法律事務的講授,教師在上課時,有針對性、有重點地對司法考試內容涉及的核心內容進行講授。這不僅不違反法學教育的學科屬性,反而為更高層次人才的培養打下堅實的基礎。為此,在法學本科課程的具體安排應適當與國家司法考試相適應。例如,先安排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等應用課程,而理論法學安排在應用法學之后。因為這三門課程中,民法、刑法決定了公、私法兩種不同的法律思維模式,訴訟法奠定了程序正義的理念,這些部門法的理論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礎理論,很多概念、術語、原則等在其他法律中還會反復出現,學生在有了較為具體的認識之后再學法理學等理論法學,更易于理解,知識才能一步升華和貫通。此外,針對司法考試科目范圍,應增加《法律職業概論》和《法律職業道德》等課程。這些課程的安排有助于學生對自己將來從事的職業有清楚的認識,進行職業規劃,激發學習興趣。不過,針對我國目前師資結構單一,教師缺乏實踐經驗的問題,上這些課程時,如果條件允許的話,可以安排司法機關的資深法官、檢察官或者律師等到課堂來給學生進行專題講座。此外,學生到大學四年級時,針對學生的考試需要,還可以給學生安排有關司法考試的專題講座,就司法考試的內容體系,考生所具備的能力和學習方法等,給學生進行介紹,讓學生正確、詳細地認識司法考試。

(三)改進課堂教學方法,使其適應司法考試目的

法律科學的本質決定了課堂教學必須與活生生的司法實踐緊密相連。在當今中國,法治建設迅猛發展,國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進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各種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數量也日益增多,因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而涌現出的法律問題也日益增多。這一情況說明,法學專業學生在大學學習階段需要學習的法學知識也不斷增多,有時候,學生有時候還沒有學完一部法律的相關知識就出現這部法律被廢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況。對于即將成為法律人的人來說,要想在競爭越來越激烈、法律事務紛繁復雜的社會環境中占據一席之地的前提不僅是要具備較高的法學理論素養,而且還要熟悉和系統地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法律事務。傳統法學本科教育的最大缺點之一就是過于重視法學理論的培養,教師給學生提供的信息也僅限于抽象的理論和概念。這就導致法學教育的知識面過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適應社會對法學教育的要求。國家設立司法考試制度就是為社會挑選出足以為這個社會“定爭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選拔什么“哲學大師”、“思想家”等純碎的理論工作者,這說明司法考試的內容以現行法律法規為綱,考察重點為法學基礎知識和處理實踐問題的能力,考察范圍也比較廣泛和細致。針對司法考試的這一特點,高校法學院系必須充分認識司法考試的性質和目的,不斷地改革其課堂教學工作中的不足,使課堂教學的方法和內容與司法考試的目的適當相符合。就法學專業教師而言,衡量其課堂教學水平高低時,不僅要看其是否重視采用最新版的教科書,而且還要看其能否將國家頒布的新法律法規的內容和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以及法學理論發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課堂來。具體而言,法學專業教師在備課時,必須了解與司法考試相關的信息,并在上課時,可以通過課堂討論,案例教學等方法,將相關信息傳達給學生。其中,案例教學有益于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因此在基礎理論課程之后開設專門的案例分析課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討論課應當涵蓋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領域,具體做法上,教師首先應給學生提供案例讓其課后研讀,然后在課堂上討論分析。通過課堂上教師與學生的雙向討論可以激發學生的思考,增強由事實推論法律的能力。

(四)對現行法學本科專業考試制度進行合理改進,使其與司法考試適當相適應

對現行法學本科專業考試進行改革的重點就是使其與國家司法考試的要求與目標相符合,實現法學本科專業考試與國家司法考試的合理對接。當前,我國司法考試的低通過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學本科畢業生對司法考試試題的不適應,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學校對學生訓練程度的不夠,考試難度也較低,學生容易過關。從當前我國各高校法學院系的情況來看,大多數學校并未實行嚴格的教考分開制度,一般情況下,到期末時,任課教師自己出題,自己評卷。在有的學校,學生的考試通過率作為教師教學效果的重要標準來看待,因此,有的任課老師為了考慮到自己的教學效果達標,其試題難度一般不大,學生只須在臨考前背筆記就能夠通過考試,甚至平時聽課不認真的學生也能通過考前突擊背筆記順利過關,這樣,幾年下來,學生只要通過學校要求的所有課程考試,就可以順利拿到畢業證書。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作為我國目前難度較高的職業考試,其要求考生對法學各科基本知識的掌握要廣博,為此,考生必須根據指定的大綱、教材和參考書,全面而詳盡地備考,對于指定大綱的任何知識點,都不能抱有絲毫僥幸心理。在此種情形下,高校法學院系如果仍然沿襲陳舊的考試模式,其不僅不利于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而且還會直接影響學生將來的司法考試成績。基于這點,筆者建議,各高校必須對現行法學本科專業考試制度進行合理改進,在適當提高考試難度的同時,應突出試卷的分析性、靈活性和應用性特點,應切實落實教考分開制度,要嚴格把握學生的及格率,從而使本科期末考試制度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相接軌,使其成為司法考試的演練題。

(五)加強高校法學專業師資隊伍建設,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學理論,又通法律實務的教師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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