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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樣本)
用人單位名稱:
地
址:
聯 系 電 話:
勞動者姓名:
身份證號碼:
工作崗位:
入職日期:
年 月 日
解除日期:
年 月 日
在本單位工作時間:
年 月
依據的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
解除原因(打√)
勞動者單方解除
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39條解除
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40條解除
勞動者按勞動合同法38條解除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協商一致解除:單位原因 個人原因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簽收人: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年齡 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第_________條,第_________款,第______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簡析:
1、什么情形下,應該出具離職證明?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
2、什么時間出具?
嚴格理解,應為解除當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簡析:
離職證明中應包含哪些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
2、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
3、工作崗位
4、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北京高院關于勞動爭議的會議紀要二》
41、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拒不向勞動者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或者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造成勞動者無法就業的,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如何處理?
勞動者能夠證明因用人單位的過錯造成其無法就業并發生實際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過錯與其無法就業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不予支持,如確實造成經濟損失,但無法確定經濟損失具體數額的,可以按照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簡析:
1、未及時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是否有賠償責任?
無,法條原文用的是“用人單位拒不向勞動者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不包括未及時出具的情形。
二、離職證明的作用與開具前提
離職證明,是證明員工與公司之間勞動關系已經解除的一份法律文件,這一份法律文件,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1、證明員工已經與原單位之間解除了勞動關系
2、員工可以持該證明到新單位就職
如此,則公司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的前提只有一個,即員工確實已經與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從操作層面來看這一點,即在單位已經擁有以下文件(原件)之一時,才可以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
1、員工的辭職信(原件)
2、公司向員工出具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有送達證明)
3、公司向員工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有送達證明)
4、解除協議書(員工簽過字的原件)
沒有以上文件時,是不能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的。一旦開具,即視為公司違法解除了勞動合同。
三、哪些情形不能開具離職證明
1、員工長期失蹤,勞動合同中止情形,不能開具
2、員工遞交辭職信脫崗,未滿30日,同時公司也沒有批準辭職者
3、公司的解除通知,未有效送達者
四、離職證明上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如何填寫?
正常情形下,對該日期是不會存在異議的。
不過,以下情形:
1、員工遞交了辭職信,未作工作交接即離職,領導也沒有批準辭職的
這種情形,由于員工未作工作交接即離職,則其辭職程序有違法之處。如果領導也沒有批準其辭職,則員工的辭職行為違法后果,還不能必然發生勞動合同解除的后果。如果公司不愿意追究員工的責任,則可以在員工遞交辭職信之后滿了30日,再出具離職證明,不過離職證明上的日期,可以填寫為員工實際離職日,當然,工資結算也到該日,社保截止到該月。
如果公司要追究該員工的違法辭職責任,則可以暫不出具離職證明。雖然現在國家層面上還沒有規定員工違法辭職的后果,但是個別省市還是有一些對員工不利的規定的。比如鄭州:
《鄭州市勞動用工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理。
2、員工遞交了辭職信,未作工作交接即離職,領導過了好幾個月才批準的
這種情況多見于一些老國企。員工提前離職,屬于違法辭職。但是領導后來的批準行為,等于事實上確認了員工的辭職是有效的。所以在這種情形下,可以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證明上填寫的解除日期為員工離職日。
【離職證明范文參考】
離職證明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 )自20**年*月*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 部 人力資源助理 職務,至20**年*月*日因 個人 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面試網 )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1】離職證明有什么用途?離職證明通常是為了證明員工已經和以前公司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為避免人事糾紛而開具的證明。
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憑據,也是勞動者申領失業保險金的重要資料。
申請離職證明注意事項:
1.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2.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2】離職證明有什么用途?1、用人單位防止就業人員同時兼任兩分以上工作,減少公司機密泄露的幾率或其他特殊需要。
2、新單位擔心你和原單位還有未了結的涉及勞動關系方面的事情。如果他錄用了還未與原單位解除勞云動關系的勞動者,新的用人單位是要承擔責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3、離職的時候一定要單位開具離職證明,沒有離職證明,就表明你仍然是該單位的員工,社保中心不會受理你的任何請求,無論是主動離職,還是被動離職均需要單位開具離職證明,起碼是一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的通知書。
有社保轉移單也能證明你在前家公司工作過,但離職證明主要是了解你曾所在的公司工作方面是否正常,有些公司要求提供離職證明主要是擔心求職者曾在前一家公司有留下不良現象,如被前一家公司開除或辭退的話,則一般是不會幫你開立證明的。所以有一個就最好了,說明你曾在工作中能力被得到認可。
可以的,也是應該的,新單位擔心你和原單位還有未了結的涉及勞動關系方面的事情。如果他錄用了還未與原單位解除勞云動關系的勞動者,
新的用人單位是要承擔責任的。請參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3】離職證明有什么用途?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憑據,也是勞動者申領失業保險金的重要資料。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勞動則失業后,需要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領取失業保險金。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亦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今年5月,一職工被一家咖啡店招聘為服務員,當時簽訂了一年勞動合同。該職工腰曾經受過傷,入職兩個月時,因為每天上班都要站著,結果腰病復發,為此休了一段時間的病假。上班后,經與公司協商,單位同意該離職,然后該職工去辦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
8月底,該職工給一家文化傳播公司投了簡歷,經過面試,對方決定聘她為行政文員,但他們要求該職工必須出示上一供職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否則不予聘用。她趕緊打電話給咖啡店經理,對方卻一口回絕,表示公司從沒先例給離職員工開離職證明。該職工又到店里找過經理兩次,均遭拒絕。
【職工提問】
用人單位是否有責任和義務為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
【律師解答】
用人單位有義務為你開具離職證明。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