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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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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范文第1篇

【關鍵詞】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核算 累計折舊

一、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概述

(一)資產減值準備的含義:減值準備是指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其可收回金額,判斷資產是否減值,應依據資產可能已經發生減損的某些跡象,如果存在任何一種跡象,企業應對其可收回金額進行正式估計。

(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判斷依據:對于可收回金額須以相關技術、管理等部門的專業人員提供的內部或外部獨立鑒定報告作為判斷依據。

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核算

資產減值是指資產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資產可收回金額,是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一)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測試

1. 企業應在期末對固定資產進行檢查,并計算其可收回金額。若存在以下問題,需計提減值準備。

2. 固定資產市價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時間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并且預計暫時不可能恢復;

3. 企業所處經營環境,如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或者產品營銷市場在當期發生或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并對企業產生負面影響;

4.同期市場利率等大幅度提高,進而很可能影響企業計算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的折現率固定資產陳舊過時或發生損壞。

(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會計處理

新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減值損失一旦確認在以后的會計期間不得轉回”。該規定封死了減值沖回這一企業操縱利潤總通道,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提供了保證。資產減值準備轉回是指當發現以前導致資產減值現象已經消失,資產價值回升,把以前提取的資產減值準備轉回。

(三)資產減值準備的核算

企業會計制度列舉了8類資產減值準備,但其計提方法與會計處理也不相同。在新準則下,存貨跌價準備、壞賬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無形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商譽等均記入“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資產負債表日應為借記“資產減值損失”,分別貸記“存貨跌價準備”、“壞賬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

(四)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確認對累計折舊的影響

累計折舊與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雖然有區別,但二者又彼此聯系相互影響。

1.全額計提減值準備對累計折舊會計核算的影響。全額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因為累計折舊是按月計提,如果期末或年終,對固定資產全額計提減值準備,那么從下一月開始,不應再對該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以后各期的資產負債表中,仍然應列示固定資產原值、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和累計折舊,但其余額均不變。

2.部分計提減值準備對累計折舊會計核算的影響。影響折舊的因素有折舊的基數,固定資產的殘余價值和預計使用年限。在計提折舊時,對固定資產的殘值和清理費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只能人為估計,固定資產折舊主要取決于折舊基數。

(五)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核算的必要性

1.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核算是資產定義的要求。根據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定義,固定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2.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核算是現實的要求。企業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資本市場的發展,公司質量高則能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從而推動資本市場的發展。

三、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實際運用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一)資產減值準備在實際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1.固定資產減值判斷的工作量較大。企業擁有的固定資產范圍廣,類型和數量多,要逐項判斷是否發生減值,并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工作量相當大。這使實際工作中,固定資產減值判斷的工作量較大。

2.確認和計量的難度較大。固定資產由于技術更新、市價下跌等原因,會發生價值貶值,對其確認和計量遠遠超出會計人員的專業能力,需多個部門協同認定,甚至需要企業外部的專業評估機構才能認定。不僅計量難度大,而且時間和滯后于會計信息披露時間。

(二)完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建議

1.借鑒國際會計準則,提高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確定方式的操作性:我國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減值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較為原則化,而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則比較全面和具體。我們應該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完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會計規范,制定操作性較強的具體標準或者獨立制定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會計準則,以指導企業的會計實踐。

2.提高會計職業判斷能力,轉變對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認識,就會計人員而言,無論企業選用哪種評價標準,都需要企業會計人員作出大量的職業判斷。為此,必須加強企業會計人員在職培訓,學習先進科學的會計理論與會計方法;同時,強化企業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

3.完善會計監督體系:既要加強對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審計,也要加強以獨立審計為核心的外部監督,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監督作用,才能確保固定資產減值會計的合理運用和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產,2012.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范文第2篇

[例1]某集團內母公司2008年12月出售一臺全新設備給其子公司,售價為120萬元,成本為96萬元。子公司購入后作管理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為3年,不考慮凈殘值,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與稅法規定一致)。2009年12月31日經減值測試,設備發生減值,其預計可收回金額為6837元。2011年12月設備報廢,清理費用2000元。兩公司所得稅率為25%,不考慮其他因素。2009年母公司在編制合并報表時:

(1)抵銷交易產生的內部利潤24萬元(120-96)

借:未分配利潤――年初 240000

貸:固定資產――原價 240000

(2)抵銷當年計提折舊包含的內部利潤8萬元(120/3-96/3)

借: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80000

貸:管理費用 80000

(3)抵銷個別報表多提的減值準備:個別報表計提的減值準備為12萬元[(120-40)-68],但該設備的可收回金額68萬元卻高于合并報表按原始成本計算的賬面價值64萬元(96-32),對合并整體來說沒有發生減值,所以在編制合并報表時,應將個別報表計提的減值準備全部予以抵銷。

借: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120000

貸:資產減值損失 120000

(4)應補充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個別報表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為3萬元{[(120-40)~(120-40-12)]×25%};合并報表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為4萬元{[(120-40)-(96-32)]×25%};應補充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為1萬元(4~3)。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0000

貸:所得稅費用 10000

如果上例中設備在期末的預計可收回金額為6037元,在這種情況下,合并抵銷的金額應為個別報表計提的減值準備20萬元與合并報表應計提的減值準備4萬元的差額16萬元。另外,由于合并報表抵銷減值準備后的賬面價值與個別報表的賬面價值相等,個別報表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金額就是合并報表應確認的金額,不需抵銷。

在固定資產連續使用年度,子公司的個別報表應根據計提減值準備后的賬面價值重新計算折舊額,因此,母公司在編制合并報表時,要重新計算應抵銷的未實現內部利潤及遞延所得稅資產,并進行相應的抵銷處理。

[例2]沿例1,2010年母公司應作如下合并抵銷分錄:

(1)抵銷交易產生的內部利潤:同例1

(2)抵銷當年計提折舊包含的內部利潤:分錄同例1,金額為2萬元[(120-40-12)/2-96/3]

(3)抵銷以前年度計提折舊包含的內部利潤

借: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80000

貸:未分配利潤――年初 80000

(4)抵銷個別報表以前年度多提的減值準備

借: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120000

貸:未分配利潤――年初 120000

(5)當年應補充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個別報表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為1.5萬元{[(120-40-40)-(120-40-34-12)1×25%};合并報表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為2萬元{[(120-40-40)-(96-32-32)]×25%};當年應補充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為0.5萬元(2-1.5)。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0

所得稅費用 5000

貸:未分配利潤――年初 10000

固定資產報廢年度,在個別報表中,由于固定資產隨著報廢其賬面價值全部注銷,因此,在編制合并報表的抵銷分錄時,內部利潤、減值準備的抵銷不能記入“固定資產”項目,而應將清理凈損益記入營業外收支項目,并轉回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例3]沿用上述資料,由于子公司對該電子設備報廢清理的結果是凈損失0.2萬元(120-40-34-34-12+0.2),對此,母公司在編制2011年度的合并報表時,應作抵銷分錄:

(1)抵銷交易產生的內部利潤

借:未分配利潤――年初 240000

貸:營業外支出 240000

(2)抵銷當年計提折舊包含的內部利潤2萬元(120-40-34-12-96/3)

借:營業外支出 20000

貸:管理費用 20000

(3)抵銷以前年度計提折舊包含的內部利潤

借:營業外支出 100000

貸:未分配利潤――年初 100000

(4)抵銷個別報表以前年度多提的減值準備

借:營業外支出 120000

貸:未分配利潤――年初 120000

(5)轉回補充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

借:所得稅費用 5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0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范文第3篇

關鍵詞:固定資產減值;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核算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10-0-01

一、固定資產減值的含義及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意義

固定資產減值是指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由于存在有形或無形損耗及其他原因,導致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從會計學的角度來研究,資產減值是在對同一種資產進行計量時,歷史成本與可收回金額這兩種計量屬性所產生的計量差異,產生這種計量差異的主要原因是社會經濟環境的不穩定性,是不確定性的。當資產的歷史成本高于可收回金額時,資產的賬面價值就不能真實的反映其價值,那則說明資產減值已經發生,兩者之間的差額就是資產減值額。因此,我們可以看出資產減值的本質其實就是對資產目前的經濟利益的估計值低于記賬時對其利益的預期值。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從“資產是預期的未來經濟利益”的角度出發,對可收回金額與賬面價值進行定期比較。當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時,確認固定資產發生了減值,要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從而調整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以使賬面價值能夠真實、客觀地反映該資產在當前市場上的實際價值。

企業通過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可將長期積累的不良資產予以消化,提高資產的質量,使企業固定資產能如實的反映未來獲取經濟利益的能力。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將其計入當期損益。那么在會計記錄中所反映的這一筆資產減值損失也是恰當合理的。企業通過對資產減值的確認,不僅增加了自身的積累,還減少了當期應納稅款,提高了自身的風險抵御能力。另外,企業通過在對外披露的會計信息中明確對固定資產減值的確認,也可使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盈利能力和風險抵御能力更具信心。

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核算中存在的問題

(一)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確認與計量難度大

2007年起企業開始執行新的會計準則。新會計準則中,關于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改變較大。明確規定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即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就要遵守這個準則。

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關鍵是確定固定資產預期的未來經濟利益。我國采用的是經濟性標準,只要固定資產發生減值,就應及時予以確認,然而,要合理確認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有較大的難度。一是我國目前固定資產信息、價格市場機制尚不健全,使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缺乏依據;二是固定資產入賬后,由于技術更新、市價下跌等原因,會發生價值貶值,對其確認和計量遠遠超出會計人員的專業能力,需多個部門協同認定,甚至需要企業外部的專業評估機構才能認定。不僅難度大,而且時間往往滯后于會計信息披露時間。

(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標準缺乏統一性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了應當全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條件和不能全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條件,至于如何計提、計提比例是多少,則完全由企業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判斷,這對會計人員的判斷分析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給企業管理當局粉飾財務報表和經營成果提供了可能,因而計提是否真實合理不易確定。一些虧損公司便充分甚至過度利用會計政策,在虧損一年后的第二年,往往會不提或少提資產減值準備,以爭取盈利得到高層管理該得的利益。

(三)可變現凈值、可收回金額計算的復雜性

固定資產可變現凈值、可收回金額等資料是企業確認和計量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基礎。其中可變現凈值、可收回金額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會計人員的主觀判斷,存在較大的主觀性,其結果會因人而異。可收回金額中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確定需要預計未來一定期間現金流入量和貼現率,而貼現率是一個十分不穩定的因素,導致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彈性過大,使計提不僅缺乏衡量標準,而且缺乏制約手段。同時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再確認缺乏權威性。企業外部人員對企業的資產性態、使用價值知之甚少。因此,注冊會計師、證券監管機關、審計機關等部門對企業確認的減值進行再確認缺乏權威性。

三、對完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核算的幾點建議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是一把“雙刃劍”。新企業會計準則雖然規定了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能沖回,只能在處置相關固定資產后,再進行會計處理。但該規定并未能完全封死公司利潤操縱的主通道,鑒于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轉變對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認識

新企業會計準則關于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規定較之過去有了很大的完善。然而,對于企業來說,最重要的就是轉變對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認識。許多企業對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實施存在著抵觸情緒,企業少計提或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現象普遍存在。已停用若干年的設備價值還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盈利能力指標核算。還有人認為,可以用計提折舊來代替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因而,轉變這種不正確認識也是當務之急。

(二)縮短折舊和攤銷年限的方式反映固定資產的價值損失

此次頒布的新準則體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然而我們在借鑒國際會計準則解決技術層面的同時,還應當結合我國的國情,考慮我國的固定資產管理條例,重新審視固定減值準備的計提要求。對于沒有現成出售價格可供參考又不能直接產生現金流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當這些固定資產實際已發生減值時可通過縮短折舊和攤銷年限的方式反映這類固定資產的價值損失,也是解決當前隨意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一種途徑。

(三)加強對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審計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項目具有內容特殊、金額較大、情況復雜等特點,在該特殊項目的審計實務過程中,應由專業理論知識比較扎實、職業經驗較為豐富的注冊會計師編制審計計劃及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當注冊會計師依據審計證據所估計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于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列士有差異時,應判斷差異是否合理,如認為不合理,應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

參考文獻:

[1]高玉蓮.新會計準則下如何處理固定資產減值[J].財經界,2009(05).

[2]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EB/OL].http://.cn,2006-07-27.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范文第4篇

依照準則規定,企業應在期末資產負債表日,對固定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對由于市價大幅度下跌,有證據表明已經陳舊過時或者其實體已經損壞,已經或者將被閑置、終止使用或者計劃提前處置等原因導致其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資產,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計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依照稅法相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包括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比較會計準則和稅法的相關規定,因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期間與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資產損失的期間不同而產生的差異,作為可抵減暫時性差異,即作為來來可抵減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性差異,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納稅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會計利潤+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例1]中興公司2003年12月購入一項固定資產,成本價4000萬元,預計使用10年,預計凈殘值為零。該企業按直線法計提折舊。自2004年起企業利潤總額均為1000萬元,2006年末該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為2380萬元。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33%,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4200000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4200000

所得稅會計處理,中興公司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能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應將其作為可抵減暫時性差異在當期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為1420萬元(1000+420),應繳所得稅為468.6萬元(1420×33%)。WWW.133229.COM2006年末,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2380萬元,計稅基礎為2800萬元(4000-1200),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產生可抵扣暫時相差異,可抵減時間性差異按照新的所得稅會計準則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金額為138.6萬元(420×33%)。

所得稅相關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330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386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686000

二、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固定資產折舊差異的納稅調整及會計處理

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即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應當按照計提減值準備后的賬面價值及尚可使用壽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預計凈殘值等的變更)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折舊額。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如果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可按提取減值準備前的賬面價值確定可扣除的折舊額或攤銷額。比較會計準則和稅法的相關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減少,但由于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有可能縮短,所以很難確定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的會計折舊與稅法允許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的折舊或攤銷額的大小關系。若前者小于后者,則將兩者的差額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減后,再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若前者大于后者,則將兩者的差額在當期利潤總額中加上后,再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會計利潤-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提取的會計折舊小于稅收折舊的差額或者”;“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會計利潤+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提取的會計折舊大于稅收折舊的差額”。

[例2]中興公司計提減值準備后預計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為7年。2006年以后計提的折舊額會計制度與稅法存在差異:

按會計制度規定每年折舊額=2380÷7=340(萬元)

按稅法規定每年折舊額=4000÷10=400(萬元)

該項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以后年度每年會計上計提的折舊小于稅法上允許計提的折舊,應將兩者的差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在會計利潤基礎上調減。

2006年后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及遞延所得稅、應交所得稅、所得稅費用情況如下表1:

表1 單位:萬元

項目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賬面價值 2040 1700 1360 1020 680 340 0

計稅基礎 2400 2000 1600 1200 800 400 0

可抵減暫時性差異 360 300 240 180 120 60 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18.8 99 79.2 59.4 39.6 19.8 0

應交所得稅 310.2 310.2 310.2 310.2 310.2 310.2 310.2

所得稅 191.4 211.2 231 250.8 270.6 290.4 310.2

所得稅相關會計分錄:

2007年:借:所得稅 1914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188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102000

2008年:借:所得稅 2112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99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102000

以下年度略。

若中興公司計提減值準備后預計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為5年。2006年以后計提的折舊額會計制度與稅法存在差異:

按會計制度規定每年折舊額=2380÷5=476(萬元)

按稅法規定每年折舊額=4000÷10=400(萬元)

該項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以后年度每年會計上計提的折舊大于稅法上允許計提的折舊,應將兩者的差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在會計利潤基礎上調增,但在2012年,2013年,會計核算上不再計提折舊,稅法上仍允許計提折舊400元,應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在會計利潤基礎上調減400元。

2006年后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及遞延所得稅、應交所得稅、所得稅費用情況如下表2:

表2 單位:萬元

項目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賬面價值 1904 1428 952 476 0 0 0

計稅基礎 2400 2000 1600 1200 800 400 0

可抵減暫時性差異 496 572 648 724 800 400 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63.38 188.76 213.84 238.92 264 132 0

應交

所得稅 355.08 355.08 355.08 355.08 355.08 198 198

所得稅 191.7 166.32 141.24 116.16 91.08 66 198

所得稅相關會計分錄:

2007年:借:所得稅 1917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6338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550800

2008年:借:所得稅 16632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8876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550800

以下年度略。

總之,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以后年度計提折舊時,由于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有可能縮短,所以很難確定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的會計折舊與稅法允許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的折舊或攤銷額的大小關系。若前者小于后者,則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若前者大于后者,則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但由于計提減值準備后,新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的減值準備不可轉回,以后年度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永遠小于計稅價值,因此產生的都是可抵減暫時性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

參考文獻: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范文第5篇

[關鍵詞]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折舊業務;方法比選

[中圖分類號]F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4)27-0088-02

固定資產折舊核算由來已久,而長期以來僅僅局限于不考慮減值準備的靜止的局部,導致了賬實不符,而新準則下,及時提取減值準備,實現收入費用的正確匹配,也是更合理地核算固定資產狀況的有益嘗試。

1 固定資產折舊的內涵

資產的計價和折舊是影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重要項目。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企業應當每期末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終了時,對固定資產進行逐項檢查,只有當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企業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固定資產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但是,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若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可按提取減值準備前的賬面價值確定可扣除的折舊額。

不同的折舊方法對納稅企業會產生不同的稅收影響。首先,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于固定資產價值補償和補償時間會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的折舊方法導致的年折舊額提取直接影響到企業利潤額受沖減的程度,因而造成累進稅制下納稅額的差異及比例稅制下納稅義務承擔時間的差異。企業正是利用這些差異來比較和分析,以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達到最佳稅收效益。

三種不同方法計算出來的累計應納所得稅稅額的量是一致的。但是,第1年運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折舊時應納稅額最少,年數總和法次之,而運用直線法計算折舊時應納稅額最多。原因在于:加速折舊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在最初的年份內提取了更多的折舊,因而沖減的稅基較多,使應納稅額減少。這樣,應納稅額的現值便較低。在運用直線法、工作量法計算折舊時,由于直線法將折舊均勻地分攤于各年度,而工作量法根據年產量來分攤折舊額,企業產量在初始的幾年內較高,因而所分攤的折舊額較多,從而較多地侵蝕或沖減了初始幾年的稅基。因此,工作量法較直線法節稅效果更顯著。

2 考慮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前提的折舊方法的對比

去年我曾見過這樣一個代表性的案例,淄博市齊都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轉動設備固定資產原值152000元,預計凈殘值2000元,預計使用年限6年,合同使用年限5年。該設備第二年年末,可收回金額50000元,第三年年末可收回金額20000元,第四年年末可收回金額18000元。要求按照新準則分別使用直線法、年限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該設備每年應提折舊。

2.1 采用直線法的會計處理

公式:每年應提取折舊額=(原值-殘值-減值準備)/最短使用年限

第1年:應計提折舊額=(152000-2000)/5=30000(元);

第2年:第一年年末未提取減值準備,故第2年應提取折舊為30000(元);

第2年年末固定資產賬面價值=152000-30000×2=92000(元),已知可收回金額為50000(元),第2年年末應計提減值準備42000(元)。

第3年:設備應提取折舊額=152000-2000-42000=108000(元),前2年已提折舊60000(元),在剩余3年內應提取折舊108000-60000=48000(元),第3年應提折舊48000/3=16000(元)。第3年年末設備賬面價值=152000-30000×2-16000=76000(元),可收回金額20000(元),應提取減值準備56000(元),上年年末已提取42000(元),本年度補提14000(元)。

第4年:設備應計提折舊額=152000-2000-56000=94000(元),前3年已提取折舊76000(元),故余2年應提取折舊94000-76000=18000(元),第4年應提取折舊9000(元)。第4年年末設備賬面價值=152000-30000×2-16000-9000=67000(元),可收回金額為18000(元),應提減值準備49000(元),已提取56000(元),多提取7000(元),在本年度沖回。

第5年:第4年年末減值準備賬戶余額為49000(元),設備在使用年限應提折舊額=152000-2000-49000=101000(元),前四年已經提取折舊85000(元),最后一年應提取數額=101000-85000=16000(元)。

2.2 年限總和法的會計處理

公式:每年應提取折舊額=(原值-預計凈殘值)×(折舊年限-已使用年限)/年數總和

第1年:應提折舊額=(152000-2000)×5/15=50000(元);

第2年:應提取折舊額=(152000-2000)×4/15=40000(元),第2年年末賬面價值=152000-2000-40000=110000(元),可收回金額50000(元),計提減值準備12000(元)。

第3年:應計提折舊額=152000-2000-12000=138000(元),當年應提取折舊=138000×3/15=27600(元)。第3年年末賬面價值=152000-50000-40000-27600=34400(元),可收回金額20000(元),應提取減值準備14400(元),已提取12000(元),補提2400(元)。

第4年:設備應計折舊額=152000-2000-14400=135600(元),本年度應提取折舊135600×2/15=18080(元),賬面價值=152000-50000-40000-27600-18080=16320(元),可收回金額18000(元),已經升值,按照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已提減值準備14400(元)應全部沖回。

第5年:因第4年設備未減值,在使用年限內應計折舊額152000-2000=150000(元),前4年累計已經提取折舊50000+40000+27600+18080=135680(元),最后一年應提取折舊為150000-135680=14320(元)。

2.3 雙倍余額遞減法的會計處理

公式:應計提折舊額=(原值-累計折舊)×雙倍折舊率

賬面余額=(原值-已提折舊-減值準備)

第1年,期初余額152000(元);無減值準備,應提折舊額=152000×2/5=60800(元),年末余額152000-60800=91200(元);

第2年,應提取折舊額=(152000-60800)×2/5=36480(元),年末賬面余額=152000-60800-36480=54720(元),可收回金額50000(元),應計提減值準備4720(元)。調整后的賬面余額為50000(元)。

第3年,應提取折舊額=(152000-60800-36480-4720)×2/5=20000(元),年末余額=152000-60800-36480-20000=34720(元),可收回金額20000(元),應提減值準備14720(元),上年已提取4720(元),應補提10000(元)。調整后的賬面余額為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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