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繼承權公證書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江蘇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你處司公(90)第46號《關于如何處理當事人申請撤銷繼承權公證書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繼承權公證書問題。由于被繼承人何妙根的妻子沈云秀和女兒已經在公證處作了放棄繼承權的真實意思表示,公證處為何妙根和沈云秀的四個兒子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真實合法,因此,對沈云秀放棄繼承權的反悔不予支持,不能撤銷繼承權公證書。現何的四個兒子同意將何的遺產轉歸沈云秀一人所有,可由他們商得其各自配偶的同意后,將繼承的房產贈與沈云秀,公證處可為他們辦理贈與公證。
二、關于贈與公證書問題。贈與人沈云秀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四個兒子后反悔,要求撤銷贈與公證書,鑒于贈與公證后,當事人未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且未實際改變房產的占有使用,因此,可由贈與人發表一份變更原贈與的聲明書,連同原贈與公證書一并交公證處存檔。
三、關于析產協議公證書問題。公證處辦理析產協議公證書并無錯誤,因此公證書不能撤銷。但由于贈與人反悔后,經公證的析產協議內容發生了變化,可由原協議人共同發表協議書無效的聲明,連同原公證書一并交公證處存檔。
一、首先向居住國公證機關申請公證書,證明申請遺產繼承人的職業、住址、與在華死亡人的親屬關系。申請人申請的公證書須居住國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指定的辦理認證的其他官方機構和我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
二、來華向遺產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手續。申請人持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公證書,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如有遺囑應同遺囑一同)親自前來辦理,公證機關在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審核后,如果經審核認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頒發繼承權證明書;
三、申請人憑我國公證機關頒發的繼承權證明書向遺產管理部門(如銀行、房地資源局等)按法定程序和其他同一順序繼承人辦理遺產繼承事項;
四、遺產繼承人需要證明的主要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遺產繼承人也可以在我國有關地方公證機關申請公證,由公證機關核發繼承權證明書;
五、遺產繼承人不能親自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申請遺產繼承的相關手續,可以委托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親屬代為辦理,沒有親友的,可委托遺產所在的法律顧問處推薦律師辦理。在委托律師辦理的情況下,申請人須辦理委托書;
我部《關于印發〈涉臺公證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的通知》〔司發(1990)015號〕(以下簡稱《涉臺會議紀要》)下發以來,各地公證處就辦理涉臺遺產繼承公證又陸續提出了一些具體問題。經研究,現綜合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大陸繼承人繼承在臺遺產、被繼承人無遺囑時的親屬關系公證和婚姻狀況公證問題(一)親屬關系證明書
出具用于繼承的親屬關系公證書,原則上應按我部《涉臺會議紀要》附件二的格式出具,同時應證明被繼承人與其配偶和同一順序的全部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列出已死亡的繼承人,寫明死亡地點和日期,并另行出具繼承人的死亡公證書。對于在臺灣或在國外的繼承人,公證處無法調查清楚的,在公證書中可不列入。
證明被繼承人與各順序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均須寫明有無配偶;證明被繼承人與后一順序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均須寫明無前一順序繼承人。如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均無生存者,由死者配偶單獨繼承的,證明親屬關系時要說明這四個順序繼承人死亡的地點和時間,并另行出具死亡公證書。另外,妾的子女與妻的關系,妻的子女與妾的關系,前夫或前妻的子女與后夫或后妻的關系,在辦理用于繼承的親屬關系公證書時,均不必列出。
用于繼承的親屬關系公證書格式,參見附錄二。
(二)婚姻狀況公證書
《涉臺會議紀要》中規定:“去臺人員在臺雖未再婚,但其在大陸配偶已再婚的,公證機關不能為其出具結婚公證書或夫妻關系公證書”。現據了解,臺灣有關方面認為,臺灣的被繼承人在臺未再婚,其大陸配偶改嫁被視為重婚,但并未喪失繼承權。因此,公證處辦理用于繼承在臺遺產的婚姻狀況公證時,如被繼承人在臺戶籍中有原大陸配偶的記載,公證處可以出具被繼承人與原配偶何時在何地結婚,其原配偶何時在何地單方與其離婚,以及離婚后又與他人何時在何地再婚的公證書,交當事人使用。
二、關于遺囑繼承問題
(一)遺囑人生前在臺灣立有遺囑處分其在臺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公證處根據遺囑受益人的申請,可以為其辦理身份公證書和委托書公證書,由受托人代為辦理領取在臺遺產手續。
(二)遺囑人生前在臺灣立有遺囑處分其在大陸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該遺囑內容需符合我國有關法律。在遺囑受益人申辦遺囑繼承公證時,公證處應對該遺囑進行下列審查:1.確認該遺囑是否為遺囑人本人所立;2.遺囑中處分的財產是否屬于本人所有;3.遺囑受益人情況有無變化,是否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等。對于第1項內容,如遺囑人所立遺囑系經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的,公證處可視情況予以認定;非公證遺囑,則需由臺灣執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后才能予以認定。
(三)已在大陸定居的臺胞,生前在大陸立遺囑處分其在臺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該遺囑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證處辦理以下公證書后,由人向在臺的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或向臺灣地方法院訴請確認或給付:
1.公證遺囑,遺囑受益人需辦理身份公證書和委托書公證書。
2.代書或自書遺囑,需辦理聲明書公證書,由遺囑見證人或遺囑人在大陸的親屬發表聲明,證明該遺囑系遺囑人本人生前所立的最后遺囑,然后再辦理遺囑受益人的身份公證書和委托書公證書。
三、關于委托代辦遺產繼承問題
(一)被繼承人在臺死亡后,其遺產如無人繼承或不清楚有無繼承人,一般由臺灣地方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大陸繼承人要求繼承遺產的,須向遺產管理人聲明承認繼承,并可以委托人代為領取遺產。繼承人有數人時,可以共同委托其中一名繼承順序在前的合法繼承人作為代表人,全權出面辦理,其共同委托書需辦理公證。如遺產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陸繼承人則需向臺灣地方法院訴請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合法繼承人需共同辦理委托書公證,委托人代為訴訟。同住一地的多名繼承人可以合辦一份委托書。
(二)委托書格式問題
凡《涉臺會議紀要》中推薦的委托代辦的幾種方式,如委托大陸或香港律師或在臺親友辦理的,委托書按一般委托書格式出具。凡按部公證司1990年8月3日(90)司公字第99號《關于轉發南洋商業銀行信托有限公司〈關于遺產承辦與公證業務簡報〉的函》規定,委托南洋商業銀行信托有限公司(該公司地址為:香港德輔道中151號南洋商業銀行大廈9字樓)辦理的,其委托書按附錄二之五格式出具。
大陸繼承人繼承在臺遺產,由于不了解情況,一般盡可能不直接委托臺灣律師辦理。如果根據案情確需直接委托的,公證處可根據要求,辦理直接委托臺灣律師的委托書,并另紙公證委托人的簽字蓋章屬實(格式參見附錄二之六、之七)。
四、對公證書的要求
(一)繼承在臺遺產的各種公證書,應分別單獨裝訂,不能將數種公證書合訂成一冊。每種公證書應辦理正本四份,以備向臺灣各級法院上訴時用。
(二)直接委托臺灣律師的委托書公證書,應辦理正本四份。
五、辦理繼承在臺遺產所需的證明文件和有關材料辦理繼承在臺遺產,公證處應要求繼承人提供被繼承人的以下文件和資料:1.臺灣身份證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工作證、工會會員證等);2.臺灣警察局戶政事務所發出的戶籍登記全部謄本(部分或除戶謄本不適用);3.自然死亡者需提供死亡診斷書;意外死亡者需提供“相驗尸體死亡證明書”;4.與繼承人聯系的臺灣咨詢人(知情人)的姓名、地址、電話。以上文件和資料如系復印件,必須經公證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
附錄一:臺灣有關繼承的規定
一、繼承順序
當然繼承人:配偶
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女
第二順序繼承人:父母
第三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兄弟姐妹和親生子女與養子女間的兄弟姐妹均有繼承權)
第四順序繼承人:祖父母
二、應繼份(繼承人不分居住在臺灣或大陸)
(一)繼承人為同一順序者,平均繼承。
(二)當然繼承者(配偶)與其他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份比例如下:
1.與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時,平均;
2.與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繼承人繼承時,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繼承人共占二分之一;
3.與第四順序繼承人繼承時,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繼承人共占三分之一;
4.配偶有數人時,其為共占一份還是各占一份,沒有明確規定,但從臺灣地方法院已判決生效的案件看,是共占一份。
我國公民繼承國外遺產,要根據國際慣例,參照財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辦理。各國都有自己的民法、繼承法,明確規定了被繼承人遺產的管理、處置方法、繼承人順序、繼承時效以及辦理繼承遺產的必要程序等問題。繼承境外遺產,一般都要在國內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等,有時還要辦理親屬關系證明書、結婚證明書等。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的,要向公證機關提供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繼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證明書。代位繼承的,要附被代位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及代位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書。如沒有與被代位繼承人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的,其證明書要寫明被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唯一兒子或女兒,是被繼承人遺產的唯一合法繼承人。繼承人能夠提供遺產確實情況的,可以在繼承權證明書上寫明遺產的性質、數目、所在地點;不知詳細地點的,可寫上“在××處留有的遺產”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遺產”。沒有遺囑的,可以出具無遺囑證明書,說明死者生前無遺囑,或其親屬在遺物中尋找,沒有發現任何遺囑的情況。在辦理完有關的公證事項后,才能開始辦理財產繼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遺產所在國申報繳納遺產稅,而后再向遺產所在地法院申請繼承遺產,在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后,發給“遺產執管證”,即取得合法領取和處分遺產的權利,在清償完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后,剩下的部分才歸繼承人繼承。
繼承在外國遺產的公證文書,一般都要經所在國駐華使、領館辦理領事認證。
居住在我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對在國外的繼承遺產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的遺產所在國辦理繼承時,可委托當地的中國銀行分行辦理。
繼承人先向銀行索取、填寫托收遺產申請書和托辦遺產案情介紹表,連同被繼承人死亡證、遺產憑證(如房屋契據;投票、存款憑證、保管箱鑰匙等)一起呈交受托銀行。如果遺產由遺產管理處或公共信托處保管,這些機構的證件也可作為遺產憑證。經銀行審查后,即介紹委托人到當地公證處申辦各項公證書,如繼承權證明書、委托書公證書以及其他證明書(如合法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放棄繼承權證明書、出生證明書、結婚證明書)。這要根據文書使用國的要求而定。各類公證辦好后,要譯成當地文字并需財產所在國駐華使、領館認證,方能發生域外法律效力。委托人提供的遺產證件,原則上應為原本證件,但為減少往返郵寄的麻煩,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國外申請繼承遺產時,必須把原件交給指定的受托人。
訂立公證遺囑應到公證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且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進行,人不得。具體規則如下:
1.立遺囑人應向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申請表應記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立遺囑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的,可由公證員代填。
2.立遺囑人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3.公證處認為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申請。
4.公證人員會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5.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6.經公證人員審查合格、認為可以出具證明,承認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7.審批合格后,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并不得涂改、挖改,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8.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