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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論文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會計法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會計法論文

會計法律存在問題探析分析論文

一、當前存在的若干會計法律問題

1.現行法規中重視行政及刑事的處罰,輕視民事處罰。我國的經濟體制原從計劃經濟中脫胎而來,現有的法規還是體現了較多的計劃經濟色彩,即往往比較重視行政及刑事的法律處罰,而輕視民事法律關系的調節。例如,在《證券法》中,用了很大篇幅描述提供虛假會計信息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僅在第62、69、161、202以及207條中,簡單地提及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責任人應承擔賠償民事責任,至于什么是虛假會計信息,如何認定虛假會計信息,如何處理這一民事責任,幾乎沒有涉及,這就給具體的司法判決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陛。即使在《會計法》中也是只字不提會計問題中的民事責任問題。類似的問題,也反映在《公司法》、《合同法》等其他有關的經濟法規中。

2.缺乏對虛假會計信息具體認定的法律規定。盡管在《證券法》、《公司法》以及相關的法規中,已經規定了出具虛假會計信息的有關人員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如何認定虛假會計信息,往往規定得過于原則與抽象,這就給司法實踐帶來一系列的問題。

第一,對于什么是虛假會計信息,如何確認虛假會計信息,這是一個相當復雜的法律問題,不同階層的人士會有不同的標準:專業人士通常是以專業標準為依據,只要符合;專業標準,不管會計信息反映的內容與事實是否有出入,都不將其認定為虛假會計信息;非專業人士則通常認為,只要會計信息所反映的內容與事實有所出入,則該項會計信息就屬于虛假信息。由于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及有關的司法部門一般都是非專業人士,一旦因會計信息問題引起法律沖突,在認定某項會計信息是否虛假時,如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司法部門往往以最為簡便的方法來判定會計信息是否虛假,這就是以事實作為標準。有關這方面的經驗教訓,已大量發生在與驗資有關的民事糾紛中。

第二,即使法律上已認定一項會計信息是虛假的,但如何來界定這項虛假會計信息的產生是故意還是過失,又是一個法律難題。因為區分故意與過失,在對虛假會計信息的責任人員量刑時,是非常重要的。前者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要承擔刑事責任,而后者還要在分清程度不同的情況下,確定不同的民事責任:如屬于重大過失,其承擔的民事責任就相對要大些,賠償的金額就可能較高;對于一般過失,則賠償的責任就較輕。但是,要界定產生虛假會計信息是故意還是過失,即使是專業人士,有時也是難以勝任的。

第三,也就是目前存在的最大問題是:雖然確認了某項會計信息是虛假會計信息,并已認定了虛假會計信息的責任人員,但如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應賠償哪項經濟損失,在法律上仍是一個非常模糊的問題。目前司法界對于注冊會計師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是以驗資金額的不實部分作為賠償金額,而不是以會計信息使用者使用該虛假會計信息實際受到損失的金額為依據。然而這一規定,并不適用于所有與虛假會計信息有關的法律沖突。如上海貝齡微電子公司的盈利預測報告中,由于有關部門的過失,使得每股盈利0.39元誤登為0.43元,按照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賠償要求,注冊會計師每股僅需賠償0.04元,這對損失了成千上萬元的投資者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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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律責任風險探析論文

摘要:新《會計法》首次明確了企業負責人為本企業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是會計行為的第一責任人,明確了企業會計責任主體的法定職責和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會計行為的懲治力度。提高法制觀念是企業負責人防范會計法律責任風險的基本前提;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是企業負責人防范會計法律責任風險的有力保證。

關鍵詞:企業負責人會計法律責任風險

一、提高法制觀念,擺正企業負責人在本企業會計工作中的位置

企業負責人是本企業的法人代表,對本企業的會計工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企業負責人應加強對以《會計法》為代表的財經法規的學習,了解《會計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從思想上充分認識、高度重視《會計法》在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方面的重要意義。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企業的領導為追逐政治或經濟上的私利,指使會計部門和會計人員弄虛作假:一些政府官員為完成經濟指標,強令下面虛報瞞報。《會計法》第28條規定:“企業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第46條規定:“企業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i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這些條款都不容置疑地表明企業負責人在會計法律責任面前難辭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會計業務”或“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會計人員“不熟悉會計業務”等為借口,來推卸或減輕責任。所以,企業負責人應認真學習會計法,提高法制觀念,擺正企業負責人在本企業會計工作中的位置,正確履行其會計責任。否則,很容易遭遇法律責任風險。

二、加強對財會知識的學習,提高辨別、區分違法會計行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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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律責任風險探析論文

摘要:單位負責人作為會計法律責任的主體,承擔著會計法律責任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依法建賬、規范會計核算、加強內部監管和控制是單位負責人正確履行職責的保證。因此,應強化單位負責人的責任,約束管理行為,完善會計法律體系,加強會計監督力度,提高會計工作質量水平。

關鍵詞:會計法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法律責任

我國于1985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1993、1999年對《會計法》作了修改。在《會計法》實施過程中,不少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在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上還存在不少的誤區,以致在處理會計事務過程中缺乏應有的責任意識,工作偏差、錯漏現象較多,而對其責任承擔主體又缺乏責任認定的手段,以致有關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盡管明確,但在追究違法主體責任時卻缺乏有力手段給予保障。

一、我國《會計法>中法律責任的規定及不足

將我國建國來先后修訂的《會計法》中法律責任加以比較,主要的變化有以下幾點:

1.責任主體的變化。經歷了由1985年的會計人員、單位領導人和上級單位領導人到1993年的會計人員和單位領導人再到1999年單位領導人為主、會計人員為輔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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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會計法的角度看內部審計制度論文

摘要]對于許多中國企業而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如何完成由目前的反饋控制、稽查錯誤向前饋控制、體系控制轉變,以更好實現“經營的效率效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法律法規的遵循性”的內部控制目標有著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新會計法,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防范

新頒布的《會計法》第27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而對《會計法》中有關會計核算、會計監督等法規的遵循程度、取決于企業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本文擬從企業內部控制的一般原理和基本構成要素出發,探討如何建立對有效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

一、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發展與內涵

內部控制作為企業管理活動中的一種自我調整和制約的手段,從其形成至日趨完善,大體經歷了內部牽制階段(20世紀40年代以前)、內部控制制度階段(20世紀40年代~70年代)、內部控制結構階段(20世紀80年代)、內部控制整體框架階段(20世紀90年代至今)四個階段。美國COSO委員會(CommitteeOfSponsoringOrganizationOfTheTreadwayCommission)在《內部控制整體框架》中指出,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經理階層和其他員工實施的,為營運的效率效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相關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標的達成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因此,內部控制的目標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經營的效率效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法律法規的遵循性。

二、新《會計法》環境下企業內部控制建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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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學科研選題管理

近年來,會計學和法學學術刊物中,高質量的會計法學科研論文較少,這主要是由于會計法學科研選題不恰當造成的。為此,筆者擬就此問題作以下探討,以期有益于中國會計法學研究及中國會計法制建設。

一、科研選題不當的主要表現

1.選題偏大且重復。相關學術刊物上的會計法學科研論文,絕大多數選題不具體、不明確。近幾年來,選擇熱門會計法學問題進行研究的人較多,如關于會計法律責任方面的問題,但大多數僅圍繞會計法律責任的內涵、類別及其構成要件等方面進行論述,缺乏新意。

2.研究深度不夠。會計法學科研是一項與會計法制建設實踐緊密結合的活動。從近幾年來看,應用性問題研究所占的比例較大,但多數成果水平不高,轉化率更低,選題中忽視對重大現實問題的綜合探討與研究;而基礎性問題探討又落后于會計法制建設實踐的需要,使得應用性問題的探討與研究缺乏后勁,缺乏強有力的基礎理論支持。例如,“會計執法監督”、“會計執法保障”等應用性強、價值大的會計法學應用性問題很少見到,即使有也難于在實踐中操作,理論深度不夠,而“會計法基本原則”、“會計法學與會計學的內在聯系”、“會計立法中如何處理會計技術問題”等基礎性問題幾乎無人探討,直接制約著我國會計法制建設水平。

3.簡單移植、生硬照搬其他學科的較多。移植是會計法學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但近幾年,對其他學科的理論與方法未結合會計法學特點加以改造而進行簡單移植的現象比較普遍,很難發揮相應理論與方法在會計法學研究中的真正科學價值與意義。

4.描述性研究多,因果性研究和預測性研究少。任何一門學科就其發展歷程而言,均存在誕生、發展、成熟等幾個階段。描述性研究是一門學科在誕生初期的研究方法。目前,中國會計法學正處在發展階段,其研究方法應由描述性研究向分析性研究過渡。但從已發表的論文來看,較多描述會計法學領域中的有關現狀問題,而較少分析有關各種會計法學現象的關系、影響因素、發展規律和發展趨勢等方面的問題,使得會計法學研究難以發揮其解釋與預測的功能,缺乏對功能或機制的深入分析,妨礙了研究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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