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建設監理項目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水利部“主管全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職能,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我國境內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實施建設監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也應逐步實施建設監理。本規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澇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力發電工程、鄉鎮供水工程、給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環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統的地方電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以及外資、中外合資興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委托,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批準的項目建設文件、工程建設合同以及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對工程建設實行的管理。
第四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是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工期和質量,并協調有關各方的工作關系。
第五條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水利部“主管全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職能,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我國境內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實施建設監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也應逐步實施建設監理。本規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澇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力發電工程、鄉鎮供水工程、給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環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統的地方電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以及外資、中外合資興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委托,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批準的項目建設文件、工程建設合同以及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對工程建設實行的管理。
第四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是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工期和質量,并協調有關各方的工作關系。
第五條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充分發揮投資效益,規范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省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監理及相關的管理活動,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工程建設監理,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監理單位(下稱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工程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設計文件、技術標準、監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活動。工程建設監理以控制工程建設的質量、投資和工期,管理工程建設合同,協調有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為主要內容,并參與工地文明安全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工程建設項目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行監理:
(一)總造價50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或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項目、單獨發包的基礎工程或深基坑支護工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建設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于改革和完善農業綜合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財發[20**]93號)以及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監理的政策規定,結合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工程建設監理,是指承擔監理任務的單位受縣級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或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委托單位)的委托,對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進行監理的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工程,工程建設監理必須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按照經批準的項目計劃、審定的項目擴初設計和施工設計圖、工程建設合同以及建設監理合同的規定進行。
第三條監理委托單位在工程開工之前,原則上應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定具備相應建設監理資格或監理能力的單位。
有監理資格的單位是指具有一定資質、經國家認可的專業監理單位;有監理能力的單位是指有相關專業技術力量的法人,其中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名,有承擔同類工程的建設監理或質量監督工作經驗,能夠運用先進技術和科學方法完成監理任務。
第四條從事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工程建設監理的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工程建設監理活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以及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各類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加固、修復、拆除等項目)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下同)委托,按照監理合同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施中的質量、進度、資金、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進行的管理活動,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建設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