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建筑項目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1建筑市場發達的分包體系是國外建筑業的特點之一
相較于我國的工程公司來講,國外大型工程承包公司中高素質的管理人員較多,進行項目建設時,承包公司將全部的施工任務分包給專業的施工單位,由其負責項目管理,該舉措能使項目建設效率大大提高。中小型的專業分包公司雖然規模不大,但擁有齊全的專業設施,具備過硬的專業素質,也能全面、具體的進行專業劃分。
2我國建筑市場向完善的專業化分包體系發展是必然趨勢
2.1建筑市場的迅速發展,市場競爭愈演愈烈,利潤空間被一步步縮小,也開始推行專業化分工,各建筑企業的競爭逐漸發展為專業技術水準的競爭。企業開始注重提高自身核心競爭力,同時也在客觀上提升了市場的專業化程度。
2.2顧客的需求是市場的主體,不斷擴大的市場需求使分包企業的管理更加專業化。基本值及附加值共同體現了產品價值,其中產品的附加值更能折射其使用價值,可通過專業化生產來增加產品的附加值,這也是企業發展的必然趨勢。
2.3相關法律法規有助于健全專業化的分承包體系。重新劃分的建筑業資質,體現出分高管理高層次朝著專業化的發展趨勢,低層次的向各專業化的分承包企業發展。
1目前工程造價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控制手段單一
目前的工程造價控制主要在項目的開始和結算階段,主要的手段是前期標書,以及在工程結束以后監理工程認可的竣工結算清單,在這一過程中作為項目主要階段的施工過程中的造價控制,往往由于施工過程周期較長,工作手續繁瑣,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或者有效的控制手段較少。
1.2忽視建設工程前期的造價控制工作
在工程建設中只能事后承認“事實”,無法事先做好預測,從而影響建設項目各實施階段的決策。特別是在工程前期的設計階段,對工程的造價影響最大,但由于設計人員并不參與施工的管理,設計費用和工程的績效也不掛鉤,這樣,在設計階段就會造成造價的失控。
1.3工程與經濟相分離
摘要:醫院大型建筑項目管理工作的開展,可提升工程本身施工質量和使用安全性,對建筑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促進作用。本文主要分析醫院大型建筑項目施工建設的主要特征,并結合醫院建筑項目管理現狀,重點探究促進醫院大型建筑項目全過程管理的有效對策,以期提供一定的借鑒與參考。
關鍵詞:醫院大型建筑;項目建設;項目管理
現階段,醫院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建筑項目施工管理問題也越來越受到重視,項目管理的理論和方法也不斷進步,例如,在全面項目管理中總承包模式的應用,促使醫院大型建筑管理工作效率更高。為全面提升項目管理水平,相關人員應明確醫院大型建筑項目主要特征,設計有針對性的策略,強化管理水平。
1醫院大型建筑項目概述
1.1建筑項目功能多樣化
醫院大型建筑項目是民生保障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提升醫院建筑項目施工管理水平,促使醫院建設切實滿足合同的要求和規定,需要明確醫院大型建筑項目的主要特征。醫院項目施工建設中主要特征是建筑物功能的多樣化。醫院的主要功能區劃分有門診、急診、醫技、住院、后勤保障、行政辦公以及科研與教學等多個方面,其具體子項目的功能劃分更是多達100余項[1]。實際施工中,建筑項目功能多樣化的特點,為項目管理帶來一定難度,管理人員需要根據不同功能分區制定有針對性的管理方案和運維措施,確保各分區施工作業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與完整性,為項目整體質量控制水平提升做出有益貢獻。同時,應看到項目全過程管理在醫院大型建筑功能分區中的重要性,選擇有效的管理方案和技術,確保項目在預期進度內完工。
合同的客觀風險是法律法規,合同條件以及國際慣例規定的其風險責任是合同雙方回避的,通過人的主觀努力往往無法控制。例如,合同規定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有,工程變更在1.5%的合同金額內,承包商得不到任何補償,這叫做工程變更風險;又如合同價格規定不予調整差價,則承包商必須承擔全部風險,如果在一定范圍內調整差價,則承擔部分風險,這叫做市場價格風險;還有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承包商必須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否則索賠失效,這叫時效風險。
主觀性合同風險。
合同的主觀性風險是人為因素引起的,同時能通過人為因素避免或控制的合同風險。在相當多的國內施工合同中,業主利用有利的競爭地位和起草合同條款的便利條件,在合同協議中通過苛刻的條件把風險隱含在合同條款中,讓承包商就范。而承包商為了急于承攬工程,在合同協議中,對自身權利不敢據理力爭,任其擺布。對合同談判只重視價格和工期,對其他條款不予注意。這樣即使不平等的合同也愿意簽,甚至有欺騙的合同也敢簽,在合同簽訂上表現出極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
承包商不是作為法人權利主體參與對等的合同談判,而是受制于業主,這樣很容易被業主牽著鼻子走,在這種心理狀態下很難體現平等性,自然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風險性。承包商十分輕信業主在合同以外的妥協和許諾,輕率地簽訂了既沒有法律約束力,又無法兌現的“君子協定”。承包商對簽訂合同的前期準備工作明顯不足,對業主的資信和合同的公正性缺乏嚴格的分析,承包商對合同缺乏識別力;當合同條款不全,不完備,不具體,缺乏對業主的權利限制性條款和對承包商保護性條款時,沒有全力爭取去修改完善它,不自覺的接受了合同中大量隱含風險,最終在合同施工中導致了承包商的損失。因承包商對合同審查不嚴引起的合同漏洞,缺陷造成了不應有的合同風險,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
在指導思想上,力爭簽訂一個有利的合同且始終堅持“利益原則”。締約合同雙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況且授標后商簽合同,業主也不能隨便毀約。承包商有權簽訂一個平等互惠的合同條款,這是承包商減少或轉移風險所堅持的最基本原則。承包商可以曉之以理,陳述利害,說服業主修訂某些過于苛刻的或本來不合理的條件,增加保證承包商權益的條款,使合同比較優惠或有利,風險較少,合同雙方責權利關系比較平衡,盡量減少苛刻的、單方面的約束性條款,實現承包商簽訂一個有利合同的目標。總之放棄權力等于自殺,合利則動,背利則滯,是我們任何承包商都應堅持的原則。利益原則不僅是合同談判和簽訂的基本原則,而且是整個合同管理和工程項目管理的基本原則。
在人員配備上,讓熟知和精通合同的專業人員參與商簽合同。大中型建設合同一般都由業主負責起草,業主聘請有經驗的法律專家和工程咨詢顧問起草合同,使合同質量很高,其中隱含了大量的不利于承包商的風險責任條款和業主的反索賠條款。這就要求承包商必須具備既懂工程技術,又懂法律,既懂經營管理,又懂造價、財務的綜合素質談判人員,才能保證在合同談判中處于一種智力均衡,信息對稱的狀態,增加談判的力量,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因此承包商必須籌建工程合約部,成立高效的合同談判班子。這是降低合同風險,簽訂有利合同的人才保證。
客觀性合同風險。
合同的客觀風險是法律法規,合同條件以及國際慣例規定的其風險責任是合同雙方回避的,通過人的主觀努力往往無法控制。例如,合同規定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有,工程變更在1.5%的合同金額內,承包商得不到任何補償,這叫做工程變更風險;又如合同價格規定不予調整差價,則承包商必須承擔全部風險,如果在一定范圍內調整差價,則承擔部分風險,這叫做市場價格風險;還有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承包商必須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否則索賠失效,這叫時效風險。
主觀性合同風險。
合同的主觀性風險是人為因素引起的,同時能通過人為因素避免或控制的合同風險。在相當多的國內施工合同中,業主利用有利的競爭地位和起草合同條款的便利條件,在合同協議中通過苛刻的條件把風險隱含在合同條款中,讓承包商就范。而承包商為了急于承攬工程,在合同協議中,對自身權利不敢據理力爭,任其擺布。對合同談判只重視價格和工期,對其他條款不予注意。這樣即使不平等的合同也愿意簽,甚至有欺騙的合同也敢簽,在合同簽訂上表現出極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
承包商不是作為法人權利主體參與對等的合同談判,而是受制于業主,這樣很容易被業主牽著鼻子走,在這種心理狀態下很難體現平等性,自然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風險性。承包商十分輕信業主在合同以外的妥協和許諾,輕率地簽訂了既沒有法律約束力,又無法兌現的“君子協定”。承包商對簽訂合同的前期準備工作明顯不足,對業主的資信和合同的公正性缺乏嚴格的分析,承包商對合同缺乏識別力;當合同條款不全,不完備,不具體,缺乏對業主的權利限制性條款和對承包商保護性條款時,沒有全力爭取去修改完善它,不自覺的接受了合同中大量隱含風險,最終在合同施工中導致了承包商的損失。因承包商對合同審查不嚴引起的合同漏洞,缺陷造成了不應有的合同風險,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
在指導思想上,力爭簽訂一個有利的合同且始終堅持“利益原則”。締約合同雙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況且授標后商簽合同,業主也不能隨便毀約。承包商有權簽訂一個平等互惠的合同條款,這是承包商減少或轉移風險所堅持的最基本原則。承包商可以曉之以理,陳述利害,說服業主修訂某些過于苛刻的或本來不合理的條件,增加保證承包商權益的條款,使合同比較優惠或有利,風險較少,合同雙方責權利關系比較平衡,盡量減少苛刻的、單方面的約束性條款,實現承包商簽訂一個有利合同的目標。總之放棄權力等于自殺,合利則動,背利則滯,是我們任何承包商都應堅持的原則。利益原則不僅是合同談判和簽訂的基本原則,而且是整個合同管理和工程項目管理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