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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確認符合法律規定的終止刑事訴訟的案件,不應或不必對犯罪嫌疑人定罪,從而做出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的處理決定。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基于公訴職能和法律監督職能的一項重要權力,將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不移交法院審判,從而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但目前在不起訴的適用效果上,卻不盡人意,存在“兩升”現象,即隨著檢察機關不訴率的上升,被不起訴人不服不起訴、受害人不服不起訴也在上升,甚至出現涉法上訪的案件。檢察機關應如何行使不起訴的權力,是值得探討的問題,筆者對某縣2003年度的25起不起訴的案件進行了專題調查與分析。
一、2003年不起訴案件的基本情況
2003年,該檢察院共受理公安機關及本院自偵部門提請公訴案件189件,作不起訴處理的案件19件25人,不訴率為13%,其中相對不起訴17人,存疑不起訴8人,在自偵案件中存疑不起訴6人,相對不起訴5人。受害人不服不起訴要求復查1案,本院控申部門維持原不起訴決定。
二、不起訴案件的主要特點
1、相對不起訴案件多。相對不起訴案件占17人,占全部不起訴的68%,沒有絕對不起訴案件,存疑不起訴8人,占全部不起訴的32%。
2、相對不起訴案件均屬于輕罪案件。17個相對不起訴案件中共涉及罪名8個,其中交通肇事6人,故意傷害1人(輕傷),非法侵宅2人,挪用公款2人,收購贓物2人,非法拘禁1人,受賄2人,貪污1人。
3、自偵案件存疑不起訴多。存疑不起訴案件共8人,其中自偵案件6人,所占比例為75%。
4、不起訴案件數量較多。不起訴率為13%。
5、申訴復議少。受理申訴案件1案,無公安提請議復核案件。
三、對辦理不起訴案件的幾點思考
1、合法性原則與彈性原則并重。一些承辦人員普遍認為辦理不起訴案件最重要的是合法性,只要實體上合法,程序上合法就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觀點有失偏頗,實質上說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權從法律規定上看就是“可以”而不是“應該”,這一彈性規定,就是要求檢察機關考慮具體案件的事實、性質、情節、后果等多方面的因素,而不應該認為只要是合法就應該作不起訴。
2、共同犯罪案件不應對某個犯罪嫌疑人作相對不起訴,有受害人的案件,受害人不同意作相對不起訴的,不應該作相對不起訴。現代法律制度除了要實現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訴訟經濟原則。相對不起訴制度正是訴訟經濟原則在審查起訴階段的體現。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后,該案件不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適時終止,縮短了訴訟時間,節省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從而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但作為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檢察機關對某個人作相對不起訴,而整個案件依然按照訴訟程序進入法院環節,法院依然要進行審判,因此不能體現訴訟經濟原則。從法院審判權的角度看,也侵犯了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同樣有受害人的案件,受害人不同意對犯罪嫌疑人用相對不起訴,如果檢察機關作不起訴決定,勢必造成受害人向檢察機關申訴或向法院自訴,檢察機關要辦理申訴案件,法院要受理自訴案件,增加受害人的訴訟成本,還易產生受害人對檢察院的不滿情緒,甚至產生涉法上訪。
3、檢察機關自偵案件,一般不應作相對不起訴。一般人認為檢察機關既然有相對不起訴的權力,對自偵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實體上看是輕罪案件,程序上又經過檢察長同意,就可以作相對不起訴。但事實,作相對不起訴對檢察機關弊大于利。從人民群眾對反腐敗的要求看,檢察機關每年查處的案件少,判刑的少,相對不起訴較多只能是加劇這種現象。從訴訟程序上看,相對不起訴是無罪的認定(非經法院判決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但檢察機關扣押款物的處理上存在一些難題,檢察機關并沒有沒收贓款權力,假如若干年后被扣押人提出退還扣押款物,檢察院又要舊案重理,從這個角度看,也不能體現訴訟經濟。
4、自偵案件存疑不起訴問題。存疑不起訴要么是案件事實證據方面存疑,要么是法律適用方面存疑,雖然每一個存疑不起訴案件都是由院檢委會決定的,但檢委會是在較短時間內聽取公訴部門一方意見的情況下作出的,因此建議適用聽證序。適用聽證程序一方面更公平,可以聽取偵察部門及公訴部門兩方的意見,另一方面對于提高檢察機關偵察水平也大有好處。即檢察機關對擬對自偵案件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之前,應當召開由偵查部門、公訴部門、檢察委員會成員等參加的聽證會,經過聽證后,檢委會再討論是否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對于已作出存疑不起訴的自偵案件,案卷應全部退還自偵部門,以便以后發現證據可以重新起訴。這樣既可以保證存疑不起訴的質量,又能提高辦理不起訴案件的透明度。
5、不起訴的內部監督問題。復查不起訴工作是檢察內部監督的一項重要工作,但由于種種因素控申部門人員長期在本部門工作,幾乎沒有經過公訴工作的培訓,對于公訴工作不熟悉,對很多司法解釋掌握不全面,難以對一些復雜不起訴案件作出準確分析判斷,因此如果要想加強對不起訴工作的內部監督,就要加強對控申人員的業務培訓,特別是公訴工作的業務知識的培訓。
6、公訴工作的考評方式對不起訴的影響。目前上級檢察院考評公訴工作要求做到零無罪判決,這個要求明顯不科學,因為無論什么案件,都受偵查人員的業務水平、偵查技術裝備條件、發案時自然條件、作案方式方法、普通民眾的法律意識等多方因素制約,從認識論上來說,人們認識事物也是從低級向高級發,辦理案件也是一個認識的過程,因此有無罪判決是正確的,沒有無罪判決才是不可思議的事情。上級院要求零無罪判決,其直接的后果是不起訴案件的上升,放縱犯罪嫌疑人。
7、暫緩不起訴不宜推廣。暫緩不起訴在很多國家都有規定,是指檢察官在審查起訴時,對于具備一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規定的保留起訴期間內,附條件地不起訴的一種起訴裁量制度。這個制度要求被告人給予一定款項,彌補行為造成的損,并向某公共設施或者國庫交付一筆款項(相當于罰款),檢察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給予一定的時間考察。我國并沒有暫緩不起訴制度,檢察機關也沒有收罰款的權力,從辦案時限上看,時間短了不能知道被告人悔改表現,考察時間長了,又超過了審查起訴的辦案時間,因此暫緩不起訴制度不應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