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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一罪定義探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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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一罪定義探討論文

【摘要】在現有的罪數論研究模式中,一罪數罪模式主要通過建立一罪概念體系實現對各種犯罪形態的概括和描述。由于一罪概念涵義的多樣性和某些犯罪形態在罪數歸屬上的一體兩面性,使一罪概念在理論功能上有所不足,罪數判斷標準也無法函攝所有的一罪形態。為了減少罪數論研究的迷惑和爭論,應該在定罪與處罰的關聯思考中,將犯罪形態劃分為一罪一罰、數罪并罰、數罪一罰三種類型,將各種具體罪數形態按各自特征分納其中。同時結合犯罪論和刑罰論的基本原理,深入探討各類型存在的實質根據,如此才能合理確定具體罪數形態的成立條件。

【關鍵詞】一罪;一罪一罰;數罪并罰;數罪一罰

罪數論是研究犯罪事實所成立之犯罪個數,并據以確定刑罰效果的理論,因其涉及罪與罰的合理評價問題,一直是國內外刑法理論研究的重要視域。在目前的罪數論研究中,比較典型的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以行為單復作為核心概念而建立起來的行為單復模式,如德國的競合論;另一種是以一罪和數罪作為核心概念而建構起來的一罪數罪模式,如日本及我國的罪數理論。透過不同模式間形式上的差別,深入分析罪數評價和犯罪及刑罰本質的關系,并對罪數論中的個別問題進行深入細致的解構,應當是重新對罪數論進行梳理和合理建構的前提。本文將從解析一罪數罪模式中的各種一罪概念入手,揭示現有一罪概念的不足,通過對各種罪數形態定罪處罰效果的考察,嘗試在罪刑關聯的觀念中建立一組新的犯罪形態概念。

一、刑法中的一罪概念解析

一罪數罪模式主要是通過建立實質一罪、處斷一罪、實質數罪等一罪和數罪的概念,實現對各種復雜犯罪形態的概括和描述,并據以對各種罪數形態進行分類。然而,學界在對“一罪”概念的理解及適用中產生了很多迷惑和爭議,這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用多義化的“一罪”概念來概括多樣的罪數形態在功能上有所不足,在體系上也存在缺陷,更為根本的是沒能從罪與罰的關聯思考中給人以清晰的啟發。目前的罪數理論一般將罪數形態分為一罪和數罪兩種,后者主要指向并罰形態[1],前者指向非并罰形態,盡管這些非并罰形態在構成要件符合性以及刑罰裁量效果上存在差別,但在概念歸結上卻都通過各種“一罪”稱謂加以描述。由于非并罰形態的特征具有多樣性,理論上往往通過“一罪概念組”中的不同一罪概念來分別對應不同的形態。為了確保分析的體系性,本文將在幾個具有代表性的一罪概念組中,對各種一罪概念進行分析。

(一)單純一罪、實質一罪和裁判上的一罪’

所謂單純一罪,是指行為人實施法律規定的某種犯罪行為,具備一個犯罪構成,構成一罪的情況,如繼續犯、法規競合等。實質一罪,是指行為人實施數個行為,或實施一個行為產生加重結果,形式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實質上構成一罪的情況,如結合犯、結果加重犯、吸收犯。裁判上一罪,是指行為人實施一個犯罪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或者實施數個犯罪行為,具備數個犯罪構成但作為一罪處分的情況,如想象競合犯、連續犯、牽連犯等。

以上的三個一罪概念分別指向三類一罪形態,通過作者所列舉的這些形態,我們能更為清晰地理解這些一罪概念的內涵。按照作者的觀點,繼續犯和法規競合是單純一罪的基本事例,這兩種形態的共同特征是犯罪行為事實相對簡單,通過認識便能輕易得出符合一個犯罪構成進而構成一罪的結論,不會發生形式上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迷惑,在判斷中也無須過多的價值考量,所符合的一個犯罪構成能夠實現對犯罪事實的充分評價。與單純一罪相比,實質一罪的犯罪事實則較為復雜,形式上易產生符合多個犯罪構成的迷惑,需要特殊的價值考量才能最終得出符合一個犯罪構成因而構成一罪的結論。如結果加重犯,由于在基本結果之外發生了加重結果,且對該加重結果的罪過往往使結果加重犯的主觀罪過形式變得復雜,形式上似乎符合數個犯罪構成,只有結合構成行為和罪質特征來做進一步價值考量,才能最終認定符合一個犯罪構成因而構成一罪。再如吸收犯,本來存在數個行為,形式上似乎符合數個犯罪構成而構成數罪,但經過進一步價值衡量會發現數個行為在犯罪非價內涵上存在單一性,因而在罪與罪之間形成吸收關系,最終用一個犯罪構成即可實現對復雜犯罪事實的充分評價。想象競合犯、連續犯和牽連犯作為裁判上一罪的共同特征是行為均侵害數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非價內涵,用一個犯罪構成已無法實現對不同罪質的充分評價,因而當然符合數個犯罪構成而成立數罪,但基于“同一行為”“牽連關系”等特殊情狀的考量,在處罰上與并罰數罪有所區別,僅從一重處斷或者依某一罪的法定刑從重處罰。通過對這三種一罪概念的分析,我們發現,單純一罪和實質一罪中“一罪”首先意味著用一個犯罪構成即可實現對犯罪事實的充分評價,因此在定罪上當然是一罪,其次在量刑時只要直接依照所構成之罪的法定刑量刑即可。而裁判上的一罪,由于僅適用一個犯罪構成無法滿足充分評價的要求,因此需要運用數個犯罪構成認定為數罪,以實現充分評價,但在處罰上卻基于其他的價值考量不實行并罰。可見,單純一罪和實質一罪中的“一罪”重在對犯罪非價內涵在質上的評價,所指向的是定罪效果,而裁判上一罪中的“一罪”重在體現與并罰數罪的區別,所指向的是處罰效果。

(二)單純的一罪、實質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處斷的一罪[3]

單純的一罪,是指典型的基于一個罪過形式,實施一個行為,符合一個犯罪構成的情況。實質的一罪,是指雖有一定的數罪特征,實質上是一罪的諸種形態,如繼續犯、結果加重犯、接續犯、法規競合、想象競合犯。法定的一罪,是指本來是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數罪,但因某種特定理由,法律上將其明文規定為一罪的諸種形態。如結合犯、慣犯。處斷的一罪,是指本來是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數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處理時將其作為一罪的諸種形態,如牽連犯、連續犯、吸收犯。

根據以上劃分,作者認為單純的一罪是典型的、純粹的一罪,是不具有任何數罪特征的一罪,因此不是罪數理論的研究重點。實質的一罪雖在外觀上具有一定的數罪特征,但最終仍然符合一個犯罪構成,在定罪上應為一罪。結合犯和慣犯作為法定的一罪,其特點是各行為本已符合數個獨立構成,但由于法律的規定,而結合或集合成一個新的犯罪構成,因此用結合、集合后的犯罪構成即可實現對數個犯罪行為的充分評價,其最終也是只符合一個犯罪構成。至于處斷的一罪,在內涵上和前述的裁判上的一罪大體相當,都認為犯罪事實本已符合數個犯罪構成,定罪上當屬數罪,但因某種原因不實行并罰。

該作者所列舉的單純罪、實質一罪、處斷一罪的形態種類與前一概念組有所不同。例如,在第一個一罪概念組中,繼續犯屬于單純一罪,而此處被歸入實質一罪;想象競合犯在前處被列入裁判上的一罪,而此處被歸入實質的一罪;結合犯在前處被列入實質一罪,而此處被歸于法定一罪;吸收犯在前處屬于實質一罪,此處則歸入處斷的一罪。之所以存在這些差別,有的是由于分類標準的差異,有的是由于對各種罪數形態特征的理解不完全相同,其深層原因還在于現有罪數理論研究缺乏從犯罪和刑罰本質方面的深入思考。但有一點是相同的,即在這兩個一罪概念組中,單純一罪、實質一罪、法定一罪中的“一罪”所指向的都是定罪效果,通過一個犯罪構成即可實現對簡單或者復雜犯罪事實的充分評價。處斷的一罪和裁判上一罪中的“一罪”所指向的都是處罰上的非并罰效果,以此區別于并罰數罪。

(三)本來一罪和科刑一罪[4]

所謂本來一罪,被稱為犯罪成立上的一罪,指被評價為一次符合構成要件的事實。由這個概念可以看出,本來一罪實際上已經包含了前述一罪概念組中單純一罪、實質一罪、法定一罪所具有的涵義。本來一罪又分為單純一罪、法條競合與包括一罪。單純一罪,是指為了充足構成要件,基于必要的最小限度的次數的動作,被認為一次符合一個構成要件的情況。單純一罪包括繼續犯、結合犯。這里所確立的單純一罪和前述一罪概念組中的單純一罪大體相當,都指向那些犯罪事實相對簡單,不具有數罪特征的情形。包括一罪,是指某一犯罪事實外形上似乎數次符合構成要件的場合,應包括于一次構成要件的評價的犯罪。包括一罪的特點也是最終用一個犯罪構成即可實現對貌以數罪的犯罪事實的充分評價,基本上相當于前述第一個概念組中的實質一罪,以及第二個概念組中實質一罪和法定一罪的總和。科刑一罪,是指雖然成立數罪,但刑罰適用上作為一罪處理的情況。從內涵上來看,科刑一罪相當于前述概念組中的裁判上一罪和處斷的一罪。此處的“一罪”所指向的也是處罰上的非并罰效果。

二、現有一罪概念的迷失

通過對前述概念組中各種一罪概念所描述的犯罪形態的分析,我們可將刑法中的犯罪形態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不具有任何數罪特征的簡單犯罪事實,借助于直觀認識,便可通過一個犯罪構成給予充分評價;第二類是犯罪事實稍顯復雜,外觀上具有一定的數罪特征,但通過犯罪非價內涵上的價值衡量,最終通過一個犯罪構成也可實現充分評價;第三類是犯罪事實本身已經在犯罪非價內涵上具備了數罪特征,只有通過數個犯罪構成才能給予充分評價,但是基于對“一行為”“牽連關系”等特殊情狀的考量,不實行并罰,以此區別于并罰數罪。

第一類和第二類犯罪形態的不同點是:前者犯罪事實簡單,不具有數罪特征,后者在行為、犯意等方面表現出一定的復雜性,形式上具有一定的數罪特征,需要理論上通過深入的價值考量來明確該類犯罪形態的罪數結論,所以第二類犯罪形態成為罪數理論的重點研究內容之一。其相同點是:通過一個犯罪構成即可實現對簡單或復雜犯罪事實的充分評價,這是前兩類犯罪形態和第三類犯罪形態間的關鍵區別。第三類犯罪形態一方面與前兩類犯罪形態在定罪上存在區別,因具有復數犯罪非價內涵而被評價為數罪。另一方面在處罰上又存在相同之處,都不實行并罰,這正是理論上對第三類形態往往冠以“一罪”稱謂的原因所在。所以,第三類形態在定罪和處罰兩個向度上展示出其獨有的罪刑關系特征,即在定罪上為數罪,而在處罰上則為“一罪”。

與上述三類犯罪形態相對應,罪數論中設計了不同的一罪概念對各種形態進行描述和概括。針對第一類犯罪形態所提出的一罪概念主要是單純一罪;針對第二類犯罪形態所提出的一罪概念主要有實質一罪、法定一罪和包括一罪;針對第三類犯罪形態所提出的一罪概念主要有裁判上一罪、處斷的一罪和科刑一罪。盡管不同學者所設立的一罪概念在表述、內涵及外延上存在細致的區別,但在結構上都是分別針對三類犯罪形態所設立。歸納起來,目前罪數論中的一罪概念具有自己的特征。(一)“一罪”涵義的多義性

通過前面的論述我們不難發現,在針對三類犯罪形態而設立的諸多一罪概念

中,“一罪”的涵義和指向并不完全相同,而是分別在兩個意義上進行使用。

1、指向定罪效果的一罪概念。指向定罪效果的一罪概念是設定來用于描述和概括第一類和第二類犯罪形態的一罪概念。這兩類犯罪形態的特點是最終通過一個犯罪構成即可實現對犯罪事實的充分評價,而犯罪構成又是判斷一罪和數罪的具體標準,所以當然應該在定罪時評價為一罪,同時意味著在判決書主文中只作一罪宣告。盡管第二類犯罪形態在某些方面表現出一定的數罪特征,如具有數個犯意、數個行為、數個結果等,但如果通過對以法益為核心的構成要素[5]進行綜合衡量,就會發現所有犯罪事實所體現的犯罪非價內涵具有同一性或重合性,為了避免出現重復評價和評價過量的不當效果,最終只用一個犯罪構成來進行評價。需要指出的是,定罪上的一罪效果當然也會帶來處罰上的單一刑效果,此點不言自明。

2、指向處罰效果的一罪概念。指向處罰效果的一罪概念是設定來用于描述第三類犯罪形態的一罪概念。按照犯罪構成標準,第三類犯罪形態的特點是,犯罪事實已經侵害了數個法益,表現出多重犯罪非價內涵,符合了數個犯罪構成,為了體現刑法中充分評價原則的要求,在定罪時理應評價為數罪,同時意味著在判決主文中應宣告為數罪。承認第三類犯罪形態的數罪特征,其意義不僅僅在于犯罪之宣告效果,同時對于赦免、追訴、時效以及附加刑之并科等程序法上的效應也具有實質性的影響。[6]此外,由于“一行為”、“牽連關系”等一些特殊情狀的存在,理論上一般認為如果對這些形態像并罰數罪那樣處罰顯然有些過重,為此對第三類犯罪形態不實行并罰,而是從一重處斷,如想象競合犯和牽連犯,或者依某一罪的法定刑從重處罰,如連續犯。正因如此,第三類犯罪形態就在非并罰的效果上和前兩類犯罪形態存在共性,理論上之所以將第三類犯罪形態描述為裁判一罪、處斷一罪或者科刑一罪,是在認可實質上成立數罪的前提下,將其處罰效果與前兩類形態相趨近,以共同區別于并罰數罪,所以在與并罰“數罪”相對應的意義上,將其概括為“一罪”,這里的“一罪”所指向的實際上是一種處罰效果。

一罪概念涵義的多義性所引發的另一理論現象是導致罪數判斷標準在運用上的無所適從。一罪和數罪的區分標準歷來是一罪數罪模式中所探討的一個重要前置問題,現今已經提出了犯罪構成標準說等多種主張。由于一罪的涵義具有多義性,導致在運用某種標準進行罪數判斷時,其判斷結論將無法周延所有的犯罪形態,也會導致該標準在某種程度上的虛置。因為現今所提出的法益標準說、犯意標準說、行為標準說以及犯罪構成標準說等均是在定罪意義上所設定,事實上任何一個標準都無法包含針對第三種犯罪形態所設立的一罪概念。但現有的罪數論都無一例外地將裁判上一罪、處斷的一罪或科刑的一罪在分類中劃入一罪體系,這種劃分無疑并不是運用統一的罪數判斷標準進行合理判斷的結果。這就產生一個悖論,一方面裁判上一罪、處斷的一罪及科刑一罪等被納入了一罪體系,另一方面這種納入又不是運用統一的罪數劃分標準進行判斷的結果。

(二)“一罪”“數罪”概念的一體兩面性

一罪是相對于數罪而言的,從邏輯上講,二者本應是一種非此即彼的關系,就一個犯罪形態而言,不可能同時具有一罪和數罪的屬性。但如前所述,第三類形態分別在定罪和處罰兩個向度上展示出其獨有的罪刑關系特征,即在定罪上為數罪,而在處罰上則為“一罪”,因此要想在一罪數罪模式中尋找一個自恰的概念對該類犯罪形態進行準確的描述,就不可避免地遇到了理論上的尷尬。目前理論上在描述裁判上一罪、處斷一罪和科刑一罪時,往往都同時借助數罪和一罪兩個概念來分別反映第三類犯罪形態的兩個側面特征。如,學者們在分析第三類犯罪形態時一方面認為其為處斷的一罪,同時亦認為其為“本來的數罪”[7];一方面認為其為數罪,另一方面“在具備一定的要件時特別作為科刑一罪來對待”[8];一方面認為其“在實體法上認定構成數罪”,但同時“在科刑上作為一罪”[9],此類論述在理論上不勝枚舉。對于同時用一罪和數罪概念在不同角度對同一犯罪形態進行描述的做法,理論上早已有人提出置疑,認為“將單數與復數構成要件實現之類型,皆稱為一罪,則會形成評價內容發生差異的情形,此種均稱為一罪的認定方法,不但無助于可罰性之認定,甚至對于其為可罰性前提的不法內涵,在確認上,亦有困難,更逞論作為反應可罰性的法律效果的決定。”[10]可見,在對第三類犯罪形態進行描述的過程中,“一罪”和“數罪”同時附著在一個實體上,表現出了一體兩面性。這種理論描述方式,容易讓人產生疑問,形成一些不必要的爭論,也不利于從犯罪及刑罰的根本上追究罪數論的深層本質。所以,一罪數罪模式中的這種概念設立方式應該隨著罪數理論研究的深化而適當地做出調整和改進。

由于一罪概念的涵義及指向并不一致,不能很好地滿足概念應該具有的確定性要求,容易給本已復雜的罪數理論研究帶來更深的迷惑。另由于一罪數罪概念在某些犯罪形態上的一體兩面性,也不利于我們更為清晰地理解和把握這些犯罪形態的定罪處罰特點。概念是理論展開的基礎,如果概念本身都不明確,理論展開中爭議的產生就不可避免。為了推動罪數論的發展,我們應該尋找更為清晰穩定的概念體系,需要嘗試能夠準確表達犯罪形態的存在特征,即定罪處罰效果的新的概念體系。

三、罪刑關聯概念的建立

如前所述,刑法中的一罪概念,有的指向定罪效果,有的指向處罰效果,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為某些復雜的犯罪形態在定罪與處罰的對應關系上表現出一些與典型一罪和典型數罪相區隔的特殊性。對于典型的一罪,通常做一罪宣告,并按該罪的法定刑選擇適當的刑罰,形成單一刑效果。對于典型的數罪,一般做數罪宣告,并按照數罪并罰原則形成并罰效果。而對于非典型的第三類犯罪形態而言,卻是做數罪宣告,但不實行并罰,只是從一重處斷或者按某一罪的法定刑從重處罰。為了更為清晰地描述具體犯罪形態之定罪處罰效果,本文主張,在對定罪與處罰進行關聯思考的基礎上,建立一罪一罰形態、數罪并罰形態和數罪一罰形態三個類概念,理論上既有的各種罪數形態將作為具體事例根據其各自的定罪處罰特征分別納入這三個概念之下。這樣就可以避免一罪涵義的多義性所帶來的理論困惑,以及某些犯罪形態在一罪和數罪屬性間的兩面性狀況,使罪數論研究直接面向罪數問題的實質,也有利于我們結合犯罪和刑罰的基本原理將罪數理論沿著更好的方向深展下去。

罪數論的研究內容無非是針對具體的犯罪事實,探討其犯罪的個數究竟為一罪或數罪,如果為數罪,又應如何加以處罰的理論,[11]前者為定罪問題,后者為處罰問題。本文之所以概括出一罪一罰型、數罪并罰型和數罪一罰型三種形態,主要是基于對各種犯罪形態之定罪和處罰效果的考察。其實,罪數論中的定罪和處罰問題只是犯罪論和刑罰論機理在罪數領域的特殊表現,通過對定罪和處罰機理的分析,將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這三類形態的實質特征。

第一,罪數論之定罪——以犯罪本質為思考基礎,以犯罪構成為判斷標準。行為之所以為罪,是因其具有了犯罪的本質,就罪數論而言,“判斷行為人所實現之犯罪事實,究屬一罪或數罪,自應以犯罪之本質理論為評價標準之前提,而予以判斷”[12]。定罪是根據犯罪事實對犯罪本質的反映狀況所進行的評價活動,這種反映狀況就是犯罪事實所表現出的非價內涵[13]。而刑法所規定的各種犯罪構成,則是認識犯罪本質的法定標準。在立法上對犯罪成立條件做出明確規定,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所以在犯罪構成與犯罪本質之間從來就存在著形式和內容、反映與被反映的關系。

在各種罪數判斷標準中,盡管作為通說的構成要件標準[14]受到不少批評,但其仍是迄今所提出的最為合理的標準,而意思標準說、行為標準說、法益標準說等均因難以完整反映犯罪本質,難以全面表現犯罪非價內涵而有失片面。但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構成可能會因刑法體系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意義。在大陸法系刑法中,評價犯罪的標準是由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和有責性所組成的階層體系,構成要件符合性只是整個評價體系中的一環。該體系中的構成要件與我國的犯罪構成并不相同,僅僅是形式的、客觀的犯罪類型,法益這一實質要素并未包含其中,只是在違法性階層對犯罪本質進行考察時需要關注的內容。由于大陸法系刑法中的構成要件標準脫離了能夠反映犯罪本質的法益要素,在罪數判斷的功能上必然有所欠缺,只能在構成要件之外尋求其他要素進行補足。正因如此,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對構成要件標準進行了諸多批評或修正。如晚近的一些學者在探討罪數判斷標準時,積極主張罪數論應構筑于實質之犯罪觀基礎之上,并認為應以法益為核心要素,兼顧對“犯意”“行為”“同一機會”等的考察[15]。另有學者提出可罰類型的不法評價說,認為一罪和數罪的區分標準應當是統一的違法評價[16]。這些學者實際上都是在形式化的構成要件標準之外,尋找能夠反映犯罪本質的其他實質性要素。我國的犯罪構成體系與大陸法系刑法不同,是形式性與實質性、事實性與評價性的統一,法益作為犯罪構成的一個實質要素,能夠與犯意、行為等其他構成要素一起實現對犯罪本質的充分反映。因此,在我國罪數理論中堅持犯罪構成標準,能夠達到合理劃分一罪和數罪的目的。

總之,罪數論中的定罪環節是以犯罪構成諸要素對犯罪本質的綜合反映狀況為基礎來確定犯罪的非價內涵,進而得出一罪或數罪的結論。對于通過一個犯罪構成即可實現對犯罪非價內涵之充分評價的,應認定為一罪,對于需要通過多個犯罪構成才能實現這種充分評價的,應認定為數罪。至于形成罪數結論之后是否需要并罰僅是處罰效果問題,與定罪之間存在著相對獨立性[17],雖然在現今的罪數論中對數罪一罰形態不進行并罰,在效果上趨近于一罪一罰形態,但不能因此倒推出在定罪上的一罪結論。第二,罪數論之處罰——根據犯罪論或刑罰論原理決定對數罪是否實行并罰。根據犯罪構成標準得出罪數結論之后,接下來的環節是決定對一罪和數罪如何處罰。對于一罪來說,其處罰原則是按照所成立之罪的法定刑判處適當的刑罰,形成單一刑效果。對于數罪而言,則應根據數罪的種類決定如何處罰。在刑法理論上,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將數罪劃分為同種數罪和異種數罪、并罰的數罪和非并罰的數罪、判決宣告以前的數罪和刑罰執行期間的數罪[18]。罪數論主要應借助并罰數罪和非并罰數罪這一分類來明確數罪中應予并罰的范圍,并針對非并罰的數罪確定相應的處罰原則。目前,我國刑法中的非并罰數罪主要包括同種數罪和一些特殊形態數罪,二者在非并罰的理由和根據上未必相同,需要結合刑罰的基本原理分別進行闡明。

1、關于同種數罪。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同種數罪一般不實行并罰,但在學界則存在不同的觀點。認為原則上不需要并罰者的理由主要有兩個:一是對同種數罪實行并罰會導致判決書的負擔加重,二是刑法

分則基本上為每個犯罪都配備了若干量刑幅度,可根據同種數罪的實際情況在法定刑幅度內選擇適當的刑罰。為了不致與罪刑均衡原則相違背,在例外的情況下也可以并罰。主張對同種數罪也需要并罰的觀點則認為,同種數罪和異種數罪在社會危害性上沒有實質區別,在處罰原則上區別對待有違罪刑均衡原則;把同種數罪進行綜合處理,實質上是一種估堆的做法,不夠科學和準確;對同種數罪不并罰有可能導致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的結果[19]。從實現罪刑均衡的角度,本文認為第二種觀點所提出的一些理由更為有力,而且國外也鮮有對同種數罪不實行并罰的做法,主要目的也是為了實現刑罰公正,這里實際上涉及訴訟經濟的功利目的與刑罰公正價值之間的選擇問題。但在我國目前的刑法實踐中,對同種數罪不并罰的做法已成為一種司法習慣,相關司法解釋[20]也有類似的指向,已經表明了選擇態度。

2、關于特殊形態數罪。這里的特殊形態數罪主要是指想象競合犯、牽連犯和連續犯,也就是理論上所歷來認為的科刑一罪。其特點是雖因具備數個非價內涵而被認定為數罪,但由于某些特殊情狀的存在,通常不實行并罰。這些形態在各自的存在特征上并不相同,想象競合犯的主要存在特征是只有“一行為”,牽連犯的主要存在特征是數行為間具有“牽連關系”,連續犯的存在特征是具有“概括的犯意”“行為的連續性”以及觸犯“同一罪名”。對這些特殊形態數罪而言,在數罪的前提之下緣何不實行并罰,應該是罪數論研究的重點問題之一。對此,目前的刑法理論中已經存在多種解說,有自犯罪論之立場進行觀察的,也有自刑罰論立場進行觀察的,[21]在內容上涉及訴訟經濟、罪刑均衡、論罪科刑之合理性以及刑事政策[22]等多個角度。能否結合犯罪論和刑罰論的基本原理,為這些特殊形態數罪找到統一的非并罰根據,或者每種形態的非并罰根據都不相同,尚需在理論上進行深入探討。囿于篇幅所限,本文對這些特殊形態數罪的非并罰理由不能深入展開,只能另撰文論述。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國內罪數理論之所以對各種特殊形態數罪的成立條件一直歧義紛呈,原因之一就是沒能在方法論上就這些犯罪形態的非并罰根據進行充分思考。本文認為,一個合理的嘗試方向應當是在這些特殊形態數罪的非并罰根據和各自的成立特征之間進行往返思考,尋求合理結論。例如,理論上對牽連犯之牽連關系的理解存在主觀說、客觀說和折中說的爭論,哪一種觀點更為合理,學者們常常莫衷一是。其實我們首先應明確的是對牽連犯不實行并罰的理由和根據,由此再去判斷哪種標準能最大限度地體現該理由和根據的意旨,對于不并罰理由和根據的不同理解,將決定對牽連關系應該持擴張還是限縮的立場,至于對想象競合犯之“同一行為”以及對連續犯之“概括犯意”“連續性”和“同一罪名”的理解均應沿此相同的思路。

第三,罪刑關聯概念的建立——以定罪和處罰的實質特征作為劃分基礎。基于以上論述,本文根據各種犯罪形態在定罪和處罰效果方面的特征,嘗試在罪與罰的關聯思考中將犯罪形態分為一罪一罰、數罪并罰和數罪一罰三種類型,并根據罪數論中現有罪數形態的特征,將它們分別納入各種類型之下。同時將類型劃分的實質根據作為理解各種具體罪數形態成立條件的指導。這種設計僅僅是將各種罪數形態作為不同類型之下的具體事例,因為從定罪處罰效果的實質根據出發所建立的三種類型本身就具有開放性特點,能夠相應容納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各種犯罪形態。

1、一罪一罰形態。一罪一罰意味著犯罪事實符合一個犯罪構成,宣告一罪,并且根據該罪的法定刑確定單一刑罰。一罪一罰形態的實質特征是犯罪事實所表現的非價內涵具有單一性或重合性,通過一個犯罪構成即可實現對非價內涵的充分評價。在不同的犯罪形態中,單一或重合的非價內涵其表現狀況也存在差別,有的犯罪事實相對簡單,通過直觀認識即可判明單一非價內涵,如前述的單純一罪。有的犯罪事實則較為復雜,通過直觀認識并不能輕易發現其所表現的非價內涵狀況,必須通過進一步的價值考量才能最終得出結論,如法規競合、接續犯、結合犯、吸收犯。這個價值考量過程實際上是依據犯罪構成標準,通過對法益及其他犯罪構成要素的綜合衡量來實現的。

2、數罪并罰形態。數罪并罰意味著犯罪事實符合數個犯罪構成,宣告數罪,并且根據各罪的法定刑分別判處刑罰,再按照相應的數罪并罰原則,確定需要執行的刑罰。數罪并罰形態的實質根據是犯罪事實表現出了多重非價內涵,只有通過數個犯罪構成才能實現對多重非價內涵的充分評價。如果將本應通過數個犯罪構成才能給予充分評價的犯罪事實認定為一罪,則屬于評價不足。需要說明的是,數罪這一前提并不一定必然帶來并罰的效果,在確定哪些數罪需要并罰時,主要采取排除的做法,即除了想象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等特殊形態和同種數罪,其他情況下原則上必須實行數罪并罰,如此才能體現罪刑均衡,也有利于刑罰目的的實現。

3、數罪一罰形態。數罪一罰意味著犯罪事實符合數個犯罪構成,宣告數罪,但不實行并罰,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從一重處斷,或者按照某罪的法定刑從重處罰。數罪一罰形態的實質根據是犯罪事實表現出了多重非價內涵,只有通過數個犯罪構成才能給予充分評價,但由于一些特殊情狀的存在,對這些數罪不實行并罰。這些特殊情狀在目前的罪數論中主要表現為想象競合犯、牽連犯和連續犯[23]以及同種數罪。關于數罪一罰形態,我們需要結合犯罪論和刑罰論的基本原理深入研討不實行并罰的理由和根據,明確數罪一罰形態的存在范圍,避免因不適當地縮小或者擴張該類形態的存在范圍而違背罪刑均衡原則。

四、結語

罪數論的難點或焦點主要集中于兩個問題:一是對形式上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何以最終通過一個犯罪構成即可實現充分評價,這是定罪階段需要解決的問題;二是對真正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何以要與典型數罪相區別,以至不實行并罰,這是如何處罰的問題。對于這些問題的合理解決必須回到犯罪本質、刑罰本質、刑罰目的這些原點上進行深入思考。現今的罪數論研究思路是先設定各種一罪概念,并把不同的罪數形態歸納其中,之后再圍繞各種罪數形態的成立特征展開論述。由于一罪概念涵義的多樣性和某些犯罪形態在罪數歸屬上的一體兩面性,導致不能充分揭示犯罪形態在歸類上的實質根據,導致對各種罪數形態之成立特征的探討受制于方法論上的局限,產生一些不必要的爭論。罪數論研究的目的無非是根據犯罪構成標準確定犯罪事實的符合狀況,進而根據不同的符合狀況確定刑罰效果,以實現刑法的合理評價。這些評價活動既要貫徹刑法的基本原則,也要遵循刑法中的評價機理。為了減少罪數論研究中的迷惑和爭論,應該在定罪與處罰的關聯思考中,根據犯罪形態所表現出來的特征進行歸類。同時結合犯罪論和刑罰論的基本原理,深入探討各類型存在的實質根據,如此才能合理確定具體犯罪形態的成立條件。

【注釋】

[1]我國刑法中的典型數罪既包括并罰數罪,也包括非并罰的同種數罪。

[2]馬克昌:《犯罪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19頁。

[3、7]吳振興:《罪數形態論》,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47-48頁,第48頁。

[4][日]大谷實:《刑法總論》,黎宏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6-361頁。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39-352頁。馬克昌:《比較刑法原理(外國刑法學總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760-8*頁。

[5]按照犯罪構成標準,只有通過包括法益在內的犯罪構成諸要素間所形成的綜合力量才能完整反映犯罪的本質狀況。

[6]韓中謨:《刑法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61-262頁。

[8][日]大塚仁:《刑法概說(總論)》,馮軍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13頁。

[9[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總論》,劉明祥、王昭武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348頁。

[10]柯耀程:《刑法競合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63頁。

[11、21]甘添貴:《罪數理論之研究》,臺灣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3-4頁,第180-184頁。

[12]靳宗立:《刑法實例解析——罪數之判斷與科刑處斷》,《輔仁法學》第二十八期。

[13]本文所稱的犯罪非價內涵借助了大陸法系刑法中不法內涵和罪責內涵的說法,在大陸法系的階層式犯罪成立條件體系中,不法內涵是違法性判斷的內容,罪責內涵是有責性判斷的內容。而在中國的刑法體系中,犯罪非價內涵應是不法內涵和罪責內涵的統一。

[14]國外的構成要件標準在我國應該稱之為犯罪構成標準,主要是因不同刑法體系中犯罪成立構造之差異。

[15]靳宗立:《刑法實例解析——罪數之判斷與科刑處斷》,《輔仁法學》第二十八期。甘添貴:《罪數理論之研究》,臺灣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37-40頁。

[16]馬克昌:《比較刑法原理(外國刑法學總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755頁。

[17]此處的相對獨立性意指定罪階段和處罰階段對犯罪事實的考察側面不同,前者重點關注犯罪非價內涵的有無、性質及豐富程度,而后者則主要關注非價內涵在量上的表現,當然也會涉及到對刑事政策等其他因素的考量。

[18]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49-351頁。

[19]陳興良:《刑法適用總論(下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25-528頁。

[20]見1993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決宣告后又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種漏罪是否實行數罪并罰問題的批復》。

[22]黃村力:《刑法總則比較研究》,臺灣三民書局1997年版,第257頁。

[23]近年來,一些國家和地區關于這些特殊形態數罪的立法發生了一定變化,使得數罪一罰形態的存在范圍呈現一種相對流動的狀態。如我國臺灣地區在2005年修正刑法時,基于嚴厲化和實現刑罰公平的立法理由,刪除了關于牽連犯和連續犯的規定,但同樣在立法理由中提出了將牽連犯視情況論以想象競合犯或并罰數罪,將連續犯視情況論以接續犯、包括一罪或并罰數罪的緩和作法。(參見范清銘:《淺談牽連犯與連續犯廢除后之適用問題——個實務工作者的觀點》,《月旦法學雜志》2006年第9期。)這就導致原來屬于數罪一罰形態的牽連犯、連續犯可能會流入一罪一罰形態和數罪并罰形態。我國刑法中沒有關于數罪一罰形態的具體規定,實踐中對這些形態的處理單純依賴于刑法理論的通常觀點,因此在中國刑法理論中對罪數問題的理性研討具有重大理論和實踐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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