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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基礎上,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全面履行勞動合同、引導用人單位合理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規(guī)范用人單位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行為、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必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從而在勞動者十分關心的問題上,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主要表現(xiàn)在:
一、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適用范圍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
《勞動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一些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xiàn):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伙律師事務所等新單位類型出現(xiàn);一些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國家在事業(yè)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鑒于這些新情況,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這意味著,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外,其他單位的勞動者納入同一用人制度。《勞動合同法》“附則”又規(guī)定:“事業(yè)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將實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員”交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來決定,部分適用于事業(yè)單位,擴大了調整范圍。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傾斜保護/社會法
內容提要:立法宗旨集中地體現(xiàn)了一部法律的基本價值判斷準則。從《勞動合同法》立法過程中的激烈爭辯可以看出,立法宗旨問題關乎我們對勞動合同法的定位以及對其根本性質的認識。在承繼勞動法立法宗旨的基礎上,傾斜保護的社會法思路應該成為勞動合同法的基本指導思想。
作為最集中體現(xiàn)一部法律基本價值判斷準則的立法宗旨,它的確立關乎我們對于一部法律的性質的基本認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立法過程中激烈爭辯的內容。
在《勞動合同法》起草過程中,其立法宗旨的表述四易其稿,在表述上存在著某些一致的地方,也存在著一些變化。對4次審議稿中立法宗旨的演變過程進行回顧,我們能夠清晰地看到立法者的思維軌跡。
4部稿子4次審議中,沒有變化的內容主要有:一是,一直強調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二是,一直強調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
4次審議中,發(fā)生變化的內容主要有:一是,一審稿中強調規(guī)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二審稿強調規(guī)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三審稿和最終稿提的是完善勞動合同制度。二是,一審稿、二審稿都以《勞動法》作為立法依據(jù);三審稿、最終定稿中都沒有再提以《勞動法》作為立法依據(jù)。三是,最終定稿與一審稿、二審稿、三審稿中有顯著變化的是增加“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與“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相配套。
2007年6月29日,第10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被提交會議表決,表決結果是145票贊成,0票反對,1人未按表決器。牽動每一個勞動者人心,同樣也牽動著每一個企業(yè)利益的《勞動合同法》終獲高票通過。
當我們追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進程時,發(fā)現(xiàn)還沒有一部法律受社會關注度如此之高,2006年3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向全國公布《勞動合同法》第一次審議稿后,收到19多萬條意見(其中60%是勞動者的意見),而同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收到意見只有1萬多條;還沒有一部法律立法過程是如此審慎,歷經第10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四次審議;還沒有一部法律像勞動合同立法那樣參與者如此之眾多,立法進程中,立法部門多方聽取意見,勞動者、企業(yè)、商會、專家學者、全國總工會、政府等有關部門均廣泛參與。有專家評述說勞動合同立法堪稱是一次minzhu立法、科學立法的生動實踐。
《勞動合同法》早就被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2005年1月勞動和保障部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2005年10月28日國務院1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05年11月26日,勞動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請10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審議。草案共分7章65條,分別為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監(jiān)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2006年3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向全國公布草案,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2006年12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法律委員會對修訂后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審議進行第二次審議。2006年12月24日修改后的第二稿通過。2007年4月24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通過三審稿,三審稿共分8章98條,增加了第5章特別規(guī)定,規(guī)定了集體合同、勞務派遣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2007年6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第四次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2007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表決通過,《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至此,《勞動合同法》的立法進程告一段落。
立法的過程就是博弈的過程,立法中的爭論,不同觀點的碰撞,各方利益訴求都充分表現(xiàn)在勞動合同立法上。勞動合同法從立法之初,始終就在爭論不休,應該不應該提高勞動標準,勞動標準是高了還是低了,勞動合同法是“雪中送炭”,還是“錦上添花”,對勞動者是否要傾斜保護,還是勞動者、用人單位利益的平等保護,一方面順應社會進步文明的呼吁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另一方面,對勞動力保護會不會影響企業(yè)競爭力,會不會削弱競爭,甚而會不會影響投資環(huán)境,如何有效地尋求勞動者、用人單位、國家利益的平衡,成為立法爭論焦點。當塵埃落定之時,對這些問題的爭論仍然沒有停止。而對立法背景的追尋,有助于我們理解、認識勞動合同法,有助于我們更好地運用勞動法。
一、《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
一、應當明確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和宗旨。勞動法開宗明義旨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是不是還應當秉承這一宗旨,以勞動法為依據(jù)繼續(xù)貫徹落實這一“以人為本”的精神。這一點十分重要。勞動合同表面上看規(guī)范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勞動關系的法律制度,事實上勞動者相對用人單位依然并永遠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勞動合同法也應該遵循勞動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向勞動者傾斜。
二、制定勞動合同法必須明確其基本性質和作用。勞動合同作為一項法律制度是調整勞動關系的,還是規(guī)范勞動關系的,涉及立法的基本定位問題。泛泛的講法律都是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的,但是勞動法已經明確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作為下位法,勞動合同法似乎規(guī)范勞動合同制度的意義大于調整勞動合同制度的意義。建議明確:為規(guī)范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社會協(xié)調發(fā)展,依據(jù)勞動法制定本法。
三、關于勞動合同的定義問題。目前草案的界定是不妥的,草案的定義突出并肯定了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是主動、強勢、管理方,職工只是附屬于用人單位的“提供有償勞動”的被“管理、指揮、監(jiān)督”的對象,似乎是勞動關系的客體,殊不說這不符合以人為本的基本要求,也不符合勞動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互惠互利關系的實際。這樣的規(guī)定其導向是非常值得斟酌的。作為勞動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應當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建立勞動關系,就合同期限、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事項確定雙方勞動權利義務的書面協(xié)議。
四、關于調整范圍問題。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指的是什么范圍的用人單位,是否包括勞動法所界定的所有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機關。這是一個涉及事業(yè)單位改革方向的大問題,需要結合制定中的公務員法統(tǒng)籌考慮,回避不了的是勞動合同與聘用合同的關系問題。勞動合同包括不包括聘用合同,亦或是兩種并列的合同制度。
五、主管部門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問題。加強監(jiān)督完全沒有問題,關鍵在于如何管理和監(jiān)督,登記備案、鑒證審批、制定標準文本……這需要結合行政許可法并總結實踐的經驗和教訓認真研究。思路是加大處罰力度,減少審批程序,取消標準文本和收費。
六、工會如何在勞動合同變更、終止、解除等重要環(huán)節(jié)上發(fā)揮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作用問題。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起始點,關系到勞動關系的合理、和諧,根據(jù)工會法的規(guī)定,工會有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依法維護勞動者在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的合法權益的重要責任,在勞動合同法中應當將這些規(guī)定具體化,使之更有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