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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國家開啟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社會現代化戰略背景下,法理學研究本身的局限也愈發明顯,其對法治建設不能提供較為有效的理論依據與思想支持,使得法治實踐中出現忽視法律權威,將法治改造放于社會適應需要之后。因此,本文以當前法治中國建設下存在的法理學探究問題為切入點,對其視角下法理學領域的具體改進思路與方法予以分析探討,期望為我國法治建設的推進、法律權威的維護提供有益的參考。
關鍵詞:法治中國;建設;法理學
伴隨法治中國理念在社會的普及與法治建設的推進,當前在法理學領域的研究問題也愈發突出。法治中國建設是依法治國戰略的延伸與實踐,是法治與社會發展的結合統一,它包含法治社會、法治政府與法治國家方面的三位一體,同時推進建設,已儼然成為中國現代化發展的重要內容之一?,F在國家、社會與人民對法治中國的關注已越發增多與高漲,法學理論與法治建設的發展也在蓬勃進行中,但隨之而來的法理學問題也在突顯。過去法理學研究對法治中國領域注重詮釋法理概念,對其系統與實踐問題的思想認識與準備不充分,尚缺乏針對性、具體地探究,讓實踐超越理念走在前面。
一、當前法治中國建設中法理學研究的局限與困境
(一)法理學研究過分注重在中國的適應性,使法律缺乏權威
過去數十年法學在中國的發展借鑒與引進了海量的西方法理學概念與內容,傳統的法理學探究一直注重對所引進的理念進行中國化改造上,對法學舶來品的適應性研究占據了主導地位,而真正法治所需的教義法學卻缺乏應有的重視。需要指出的是因中國法學發展起步晚的原因,對外來理論進行適應中國的研究本無法避免,是短期內法理學發展的一大必要方式。但形式邏輯的教義學的思考探究過少,人們研究法律是出于適應社會需要進行,法學被統一在社會現實之下,其自身的權威性難以樹立。緣由在于以法理中國化為代表的法學研究長期實行,忽視法治下法律的思考,片面的對立統一論盛行,將法律視為服務社會發展需要的工具。
(二)立法中心主義的觀念限制法理學的發展
如前文所言,法律適應社會的傾向之所以突出,除了引進研究西方法理學問的前提基礎外,法理學研究中的立法中心主義也是其重要催生因素之一。立法中心主義指法律人把法律的制定與認可是以有立法者為依據,無論司法者還是立法者,都把維護立法作為自身的任務,人人將自己視為“立法者”。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對法律問題會自然產生對其維護規范的觀念,把現有法律解決社會政治問題當作首要任務,法律為社會政治所服務,其法治權威與法律思考反而成為次要。法理學研究變為圍繞政治理念的規范法學,對法治建設毫無裨益。
二、法治中國建設下法理學探究的改進思路與方法
(一)以合法性為基礎推進法理學研究
進行現代法治理論的研究,合法性是其前提與基礎所在,合法性有形式合法與實質合法兩類之分,二者雖時常交叉使用,但形式合法仍然是法治建設的主要追求與保障。而現在我國法理學領域欠缺對法治合法性的研究,西法中國化為主導的探究背景下,法治建設始終著眼于其與社會現實的聯系,對自身的合法性問題關注論證不夠。法治中國建設法律是治理之本,對法律自身缺乏闡述與研究,法治就只能成為人們應對社會問題的權宜之計,它也不能發揮對社會組織發展的主導治理作用。沒有合法性的理論探究,那么到底何種法治方式才是合乎我國法治中國建設的有效方案需要探究。法理學研究目前并不能給出依據,這也就要求應該更加注重對法治合理性的專業探索,為法治建設提供強有力的理論支持。其具體思路上需要學者加大對法治中國建設的必要性、建設的可能性與全面深入可能等一系列事關法治合法性問題的研究力度,從法律適應化工作中抽出余力,集中對法治基礎與實踐性理論予以論證,在法理根源上為法治中國建設鋪下合法準確的思維基礎。
(二)以教義學法學作為法理學探究思路
如前文所言當前教義學法學并不是法理學探究的重點,人們偏重于法治在社會問題上的治理方法與應用,將法治建設量化、概念化,把法治作為評判處置社會行為與方法的指標,卻缺乏對其本質意義的了解。推進法治建設不僅是要在中國應用實踐,其對法治建設理念、改革中具體措施的反思與思考也是,即不僅在立法階段推動法治步伐,在理論研究上也應重視與施行。因此加大對教義學法學探究,才是法治建設視角下的法理學研究的有效改進思路。
三、結語
當前我國法治建設視角下的法理學領域的探究工作,實質就是為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做好理論方法的論證研究活動。在這一背景指導下,就需要學者不再強調傳統法理學中對西法中國化與法治適應化的研究,而是將目光投往法治理論的基本問題上,通過教義法學等解釋途徑,幫助人們闡明、理解法治的理念根據,為樹立法治建設權威與合法性提供論證基礎。
[參考文獻]
[1]陳金釗.法治中國建設與法理學研究[J].社會科學戰線,2015:237-254.
[2]陳金釗.用“法治之理”塑造中國法理學[J].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5(3):1-12.
作者:孫珺 霍麗瓊 單位:南京財經大學紅山學院 山西大學商務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