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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經濟學與系統法學
1.1法經濟學淵源亞當•斯密被認為是現代經濟學的鼻祖,也被認為是法經濟學的宗師,在《國富論》中,斯密關于“好法律”與“壞法律”的討論,堪稱法經濟學的經典論述。19世紀中葉,馬克思認為,“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而已”,因此有人稱馬克思的法學理論為“經濟學研究的法理學”。20世紀30年代,在對世界性經濟危機進行反思后,各國政府開始運用法律手段對經濟進行干預,使得法律與經濟更加深入地融合。1958年《法經濟學雜志》創刊,是法經濟學運動的里程碑事件。在這一時期,羅納德•科斯被認為是法律經濟學的學科創始人,他在《社會成本問題》中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20世紀60年代,以波斯納為主要代表的經濟分析法學在美國興起,波斯納認為,所謂法律經濟學,就是運用經濟學的方法和理論,來研究法律制度的形成、結構、過程、效率及發展的學科。
1.2系統法學淵源系統法學源于1970年10月系統工程學術會上錢學森先生的提議,隨后,吳世宦、羅輝漢、何玉、王光進等學者對系統法學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2006年,熊繼寧出版了《系統法學導論》,提出了法系統學、法規范系統、法系統技術學、法制系統工程等理論,從法理學、哲學角度對系統法學進行了深入的探討。2012年張國慶在科學網博客上先后發表了《生態論概述》《生態論:復雜系統研究》《系統法學:良法善治方法》,將師法自然的理念和復雜系統三論(生態論、健康論、和諧論)應用于系統法學,提出了包括法制思想定律、法制人權定律、良法定律等33個系統法學基本原理,以及法制系統結構與運行、立法的系統方法、法制評價與監督、法制系統管理以及數學法學、法制信息學等理論與方法。
1.3系統法學與法經濟學法經濟學(economicsoflaw)又稱作法律的經濟分析(economicanalysisoflaw)、法和經濟學(lawandeconomics)等,主要是運用經濟學,特別是運用微觀經濟學的基本理論與技術方法,來研究法律的形成、結構與效果及其發展。大衛•弗里德曼認為,法經濟學包括預測待定法律會產生什么樣的效果、解釋特定法律為什么會存在、確定應該存在怎樣的法律規則3個主要部分。羅伯特•考特與托馬斯•尤倫認為,法經濟學的基本觀點應該是經濟學的,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并主張用經濟學概念來替換法學中諸如正義、權利、義務、過失等概念。查爾斯•羅利認為,立法制度并不是獨立于經濟體系之外的,而是經濟體系中的一個變量,法經濟學應該運用經濟理論和計量經濟學方法來檢驗法律和立法制度的形成、結構、過程與影響。系統法學(legalsystemsscience),則是綜合運用系統學理論與技術,以及其他學科先進理論與技術,研究法制系統的運行機制及其演化規律的一門科學。所謂法制系統的運行機制,就是指法制系統的結構及運行原理,以及法制系統與其環境相互作用等。顯然,法制系統的運行機制是空間上的概念。其中,法制系統是指包括法律、立法、法律執行、法律監督和法律宣傳教育機構等,法制系統環境是指包括自然、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方面的與法制系統相關的因子。所謂法制系統的演化,就是指從法制系統在時間維度上的動態變化,包括法制系統的生成、演替或進化。系統法學在法學中的應用就是法制系統工程,法制系統工程(legalsystemsengineering),就是綜合運用系統科學、信息科學技術和法學科學知識,研究和解決法制系統的創建、運行和維護問題的法律實踐。法制系統工程是系統法學在法治實踐中的實際運用。由于系統學的綜合性,系統法學也繼承了其綜合性。系統學的理論基礎是數學、物理學、化學與生物學,系統學提取其中的基本思想、基礎理論與技術方法,還吸收社會科學尤其是管理學中一些基本思想、理論與方法,不斷豐富自己的內容,創新發展自己的理論、技術與方法。這些理論、技術與方法又為這些學科及其它學科提供支撐。系統法學除了繼承了系統學理論框架之外,同樣還融合了法學理論框架。
2013年,張國慶根據這一框架,在《系統法學:良法善治方法》中,構建了系統法學的學科架構。基本理論:法哲學中涉及系統法學的內容(系統法哲學),法理學中涉及系統法學的內容(系統法理學),系統法學基礎理論,包括系統法學基本原理、基本目標任務等。基本方法:系統法學方法學,法制系統結構學,法制系統功能學,法制系統模型學,立法的系統方法學,數學法學。應用技術:系統系統仿真學,法制系統工程學,法制信息學,法制評價學,法制系統管理學,法制監督學,系統經濟法學,系統行政法學,系統刑法學,系統生態法學。系統法學理論框架的基礎是系統學與法學,將系統學的結構分析方法、功能分析方法、模型分析方法、數學分析方法等系統分析方法引入系統法學,對法制系統、立法與司法進行分析與評價。由此可以看出,法經濟學僅僅只是采取經濟學方法對法律進行分析評價,而系統法學不僅僅是全部繼承了法經濟學全部理論、技術與方法,還在其基礎上,拋棄了經濟學中的機械論思想,引入生態論為其思想基礎,在對法制系統進行分析評價基礎上,對法制系統進行科學管理。
2法制評價
法制評價,是系統法學的重要內容之一,同時還是開展法制系統管理的基礎。張國慶在《系統法學:良法善治方法》總結了法制評價的基本方法包括數據標準化、數據的表示與分析評價。
2.1法制系統的數據標準化法制系統的分析研究涉及到大量數據,通常所采集到的原始數據,往往難以直接進行分析研究,需要先進行預處理,得到標準化的便于分析研究的數據。數據預處理(datapreprocessing),是指在對數據分析研究之前,對原始數據進行的一定的處理,使得數據符合分析研究要求。在數據挖掘中,數據預處理方法包括數據清理、數據集成、數據變換、數據歸約等。這些數據處理技術在數據挖掘之前使用,大大提高了數據挖掘模式的質量,降低了實際挖掘所需要的時間。2.2法制系統的數據表示對任何系統進行分析研究,都需要選擇合適的參量來描述系統。在物理學中,通常把描述體系宏觀狀態的獨立參量的數目稱為自由度,并按不同性質把參量分為力學參量、幾何參量、熱學參量、化學參量、電磁參量。同樣地,我們也可以仿照物理學中的這種定義,對法制系統的參量進行定義。具體原因:一是任何系統,包括法制系統,都可以近似地使用合適的參量進行描述和分析;二是可以直接借鑒物理學、數學中非常成熟的描述與分析方法,如熵分析、場分析、網絡分析等,對法制系統進行分析。
2.3法制系統評價法制系統評價(systemevaluation),是根據預定的法制系統目標、結構和屬性,用有效的標準測定法制系統的性質和狀態。其目的是為了描述法制系統的狀態或方案的效果,即在法制系統目標明確的前提下,對法制系統方案占用或消耗資源進行評審,選擇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生態安全、實施上可行的最優或滿意的方案,為決策提供依據。
法治效益分析是法制分析評價的一部分,法治效益的分析評價,可以借鑒目前比較成熟的標準化效益評價方法,結合法治效益特點,對法治效益進行評價。具體到林業法治效益分析評價而言,除了應當遵從一般法治效益的特點外,還要考慮到林業效益具有較強的公益性、生態性、外部性等特點,才能對林業的法治效益進行客觀而公正的評價。
3.1分析評價指標體系鑒于林業的特點,林業法治效益要充分體現林業法治在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三大方面,因此進行林業法治效益評價,要從實施林業法律前后的三大效益以及法律的科學性等方面,對林業法治過程的科學性、公正性、公平性進行檢驗,通過林業法治效益的評價,促進林業法治質量的提升。因此,林業法治效益分析評價指標體系,應該包括生態方面、資源節約方面、林產品與服務質量方面、市場化方面、科學技術方面、經濟效益方面等。在經濟效益評價方面,應該著重對林農增收、勞動生產率的提高、林產品與服務品質量和安全性等方面進行分析評價。在社會效益評價方面,要著重對社會發展水平、林農素質、文化生活、科技水平等提高情況的分析評價。在生態效益評價方面,著重對生態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產生影響,尤其是對森林資源與環境質量影響的分析評價。
3.2分析評價數據基礎林業法治效益分析評價基礎數據計算理論與方法,可以直接采用現有成熟的森林綠色國民經濟核算理論和方法,通過對林業法治活動進行全面計量,為林業法治效益評價提供基礎數據。
3.3數據計算與合成數據計算與分析,可以根據不同的評價指標特點,選用層次分析法、模糊綜合評價法、數據包絡分析法、人工神經網絡法、灰色綜合評價法、多元統計評價法等方法,對標準化后的數據進行處理。然后,按照指標層次和相應的權重,按照評價要求,對其進行分層合成。
3.4分析評價報告生成單項評價是系統評價的基礎,因此首先要對林業法治效益單項指標進行評價,尤其是要對某些重要指標或特殊指標進行詳細的評價,以突出其特征。其次,在單項評價的基礎上,從不同的觀點和角度對法治效益進行全面綜合評價。再次,根據單項評價和綜合評價,提出評價結論和建議,這是法治效益分析評價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
作者:操龍權單位:安徽省潛山縣痘姆鄉林業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