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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新媒體時代下,我國總網民數在不斷增加,網絡輿論在社會生活中也開始起到不可忽視的影響。也因為復雜原因有時會有異化的風險,甚至會對司法的公正與獨立造成不良影響。是以,如何平衡網絡輿論與公正司法與司法獨立的沖突,是一個值得進行深入思考與研究的課題。
關鍵詞:網絡輿論;公正司法;司法獨立
一、網絡輿論監督司法的法理基礎
(一)人民主權理論
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權力屬于人民”,這蘊涵了人民主權思想,實質即主權在民。由此可見,政府的公權力來源于人民的公意。人民有權根據不同的情況,決定國家與社會的大事小情。所以人民自然有監督國家權力運行的權利,以防止其異化。在我國,堅持對人民負責,接受包括輿論監督在內的人民的監督,是權力運行的本質要求。故此,人民主權理論闡述了國家權力的來源和歸屬,揭示了人民監督國家權力的邏輯起點,是輿論監督的政治基礎。
(二)言論自由理論
言論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和政治自由。言論自由在范圍上屬于表達自由。沒有言論自由,就沒有政治自由。在網絡大大發展的今天,言論自由很大水平上由網絡表達是否自由所決定,因此,有關言論自由的理論同樣也適用于確定網絡輿論的法理基礎與合法性地位。在理論層面言論自由理論為網絡輿論提供了法學理論依據;在實踐中,這一理論推動了公民網絡言論自由的發展和公民言論自由權的實現。
二、網絡輿論監督司法的異化
網絡作為新興的一種媒體形式,網絡輿論有可能會導致與新聞輿論監督的異化形式—“媒介審判”相同的情況。由于網絡媒介具有傳播速度快,受眾廣泛的特點使其會比普通新聞媒介傳播觀念的速度更快,影響的群體更大。從而造成更大影響,在群情激奮下很有可能影響司法公正與司法獨立。
(一)網絡輿論異化沖擊法院尊嚴與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是現代法治國家司法活動的準則,是“法治社會”的主要標志,這一規定很好的體現了這一點。而網絡輿論作為輿論監督的一部分是現代民主國家公民權的體現。兩者對于國家的和諧穩定均有重大作用。然而,一旦網絡輿論形成異化就會對一國的司法公正與司法獨立造成巨大的不良影響。比如剛剛發生的“大學生掏鳥案”,網絡傳言將判決書中的“捕獵”替換為具有生活性的詞語“掏鳥窩”,并將原判決書中的“樹林內”換為“家門口”。如果這種負面影響成為一種常態的話,將會使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降低,認為司法機關無法公正判案,降低司法公信力。
(二)網絡輿論異化對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
網絡輿論往往隨意使用定性詞匯,以帶有明顯傾向性的語言描述所議論的案件,或者對當事人運用煽動性的語言做出帶有很大主觀色彩的評論,這都是對當事人名譽權、隱私權的嚴重侵犯。因為我國是明確禁止“有罪推定”的,而一些網絡用戶運用各種方式,引導公眾做出當事人“有罪”的判定。而通過這種引導,有時會導致“私憤”變為“公憤”從而迫使司法機關因為必須順應“民意”做出符合“民意”的判決。殊不知這使法官失去了其審判案件的獨立性,恰恰有可能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
三、網絡輿論與司法公正的平衡
(一)實現司法公開是理性輿論的前提
網絡時代,通過網絡公開實現審判過程的公開透明,不僅是實現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的客觀要求,也是網絡時代背景下人民群眾參與并監督司法的基礎條件。網絡輿論的異化,大多是因為網民們沒有可靠的渠道得到事實的真相,這時由于網絡魚龍混雜,如果有別有用心的人在網絡中惡意散布謠言就容易導致公眾作出偏離真相的推斷。所以建立司法公開制度,不僅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更有利于通過司法公開反饋的問題,使司法機關及時作出改善。
(二)規范傳媒的介入行為
在完善的法治社會中,輿論監督也必須在法治的范圍中運行,不能通過民意這種方式來影響司法機關的獨立判案。網絡服務的提供者應該做到必要的限制過激言論的措施,從而減少網絡輿論異化的不當影響。同時立法者應規定網民的權利、義務以及違反法律所應承擔的責任。以此給網民提供一個可預測的指引性標準來遵守。在另一方面,國家應加強在網絡方面的教育,使青少年了解網絡中存在的隱患,做到理性思考,不能盲從網絡上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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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紀墨 賈一凡 單位:河北大學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