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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權模型的古建筑價值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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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權模型的古建筑價值評價

從客觀上來講,古建筑與一般建筑不同,其價值具有獨特性,亦即是說,當某一古建筑在某一方面的價值特別突出時,即便其他方面價值較低也不會明顯弱化該古建筑的綜合價值。從這一角度考慮,在對古建筑價值進行綜合評價時,對于價值突出的因素,其影響力或權重應增加,而價值差的因素的權重應相應降低,否則較好的因素及較差的因素會因“中和”作用而使古建筑價值得不到客觀評價。以往相關研究采用常權評價模型,使各因素的權重保持不變,這與以上古建筑價值的特殊性不符,不能有效反映評價對象特別突出的價值的激勵作用,在評價中也不能靈活調整各價值因素的權重系數,而在20世紀80年代由我國學者汪培莊[10]提出的變權理論可以彌補這一不足。鑒于此,本文在分析傳統常權評價模型不足及變權模型優越性的基礎上,引入變權理論對傳統評價模型與方法進行改進,確保評價結果更符合專家決策行為及客觀實際,并以蘇州市控保建筑為例進行研究,以求為其綜合價值評價及保護提供更為科學的理論與決策支持。

1古建筑價值評價模型分析

1.1傳統常權模型評述

常權模型較為簡單,同時考慮了各因素的相對重要性,使綜合評價值在一定程度上能綜合反映各指標的影響。因而,常權模型廣泛應用于許多評價工作中。然而,對于古建筑價值評價而言,該類模型會導致評價不合理,其原因在于當某一古建筑某一方面的價值特別高時,其綜合價值就應較高,此時該方面因素得分對該古建筑綜合價值影響較高,因而古建筑的各種因素對其價值的影響程度會隨著評價對象的不同發生變化,特別突出因素的綜合價值效應較優,需要對其進行有效的激勵,而常權模型無法有效體現其動態變化。例如,對古建筑甲、乙價值進行評價,設定這兩處古建筑的綜合價值受到無形價值和有形價值的影響,經測算,古建筑甲的無形價值和有形價值得分分別為95和50,古建筑乙的無形價值和有形價值分別為75和75。根據實際工作經驗和專家論證結果,一致認為古建筑甲的綜合價值高于古建筑乙。其依據是:雖然古建筑甲的建筑保存狀況較差,不具有建筑代表性(有形價值為50分),但作為名人故居(無形價值95分),它反映了特定歷史時期和歷史事件,體現出特定的文化載體;相對而言古建筑乙的有形價值和無形價值沒有顯著特點。采用常權模型進行評價,一般可分為等量權重和不等量權重兩種,如按等量權重(即有形價值和無形價值權重分別為0.5)進行評價,則古建筑甲和乙的綜合分值分別為72.5和75,此時與專家結論不一致;如按不等量權重(即有形價值與無形價值權重不等),如無形價值和有形價值權重分別為0.7和0.3,那么古建筑甲和乙的綜合分值分別為81.5和75,雖然這一評價結果與專家結論一致,但如有形價值權重大于無形價值權重,那么古建筑甲的綜合分值將低于古建筑乙的綜合分值,因而不等量權重也僅能合理評價部分古建筑價值。綜上,傳統的常權評價方法不能反映決策者對于組態①的偏好要求,可能“中和”某些“瓶頸”因素而導致評價結果的不合理性[10-11]。因而,常權綜合評價模型不能有效解決古建筑綜合價值評價的問題,而變權理論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思路。

1.2變權理論及優越性

1.2.1變權理論變權的思想最早由汪培莊教授提出,李洪興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變權綜合決策模型[10-13]。變權是指標權重因評價時間或評價對象的變化而變化,即在不同條件下隨指標狀態的不同而不同。

1.2.2變權理論的優越性變權理論的提出有效地解決了因評價指標多且其權重系數恒定不變而引起的評價不合理現象,更能突出評價指標體系中個別指標的明顯變化[11]。采用變權綜合方法既能考慮因素的權重,又可考慮因素狀態值的作用,更重要的是還考慮了因素狀態值間組態水平的作用,這種作用通過因素的權重隨狀態值的變化而變化來實現。相比于一般的靜態、常權綜合評價法,變權理論更能反映決策者的主觀偏好及客觀實際,更接近于專家評估的思維模式,因而該方法在眾多領域受到了關注[10],更適合運用于一些特殊對象的評價工作。由于變權模型能夠有效地解決評價中因素影響程度動態變化的問題,與古建筑價值特性相符,宜適用于古建筑綜合價值評價。

1.3基于變權的古建筑價值評價模型構建

為了能更客觀準確地反映實際情況,特結合古建筑價值的特性,引入具有激勵功能的變權綜合法對古建筑綜合價值進行評價。為了突出各指標的均衡性,滿足專家決策思維,變權綜合法所得的評價結果應滿足以下條件:其一,古建筑價值影響因素中,某一因素指標狀態值非常高會大大提高其綜合價值,但某一因素指標值非常低不一定明顯降低其綜合價值;其二,相對而言,古建筑價值的高低更取決于常權權重相對大的指標,因而對于常權權重大的指標,激勵的靈敏度和幅度應相應增大;反之,則相應減小。根據以上條件和變權綜合評價模型,結合實際古建筑價值評價工作,建立基于激勵型變權的古建筑價值評價模型。本研究采用分段激勵變權向量函數來表示,即將激勵區間分為強激勵區間、弱激勵區間和不激勵區間。弱激勵區間內,參評因素權重受到的激勵作用較弱,在強激勵區間內受到的激勵作用相對強烈。根據實際工作經驗及專家意見,采用經驗法取弱激勵區間狀態變權向量為拋物線函數,強激勵區間狀態變權向量為直線型函數。

2案例分析

本研究以作為歷史文化名城的蘇州市市區控制性保護建筑為例,控制性保護建筑(以下簡稱控保建筑)是指政府對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建筑,其歸屬于古建筑。由于蘇州市控保建筑較多,作為其綜合價值評價方法的探討,本研究隨機選取10處控保建筑進行分析,所采用的數據資料主要通過調研及專家咨詢獲得。

2.1評價指標選取與指標值確定

本文中控保建筑價值指標體系的構建主要通過深入分析評價對象特征,結合專家意見,將控保建筑綜合價值分為歷史價值、社會文化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及環境生態價值5類,各類價值指標狀態值通過15位專家打分④獲取。

2.2權重確定

本研究首先采用較為成熟且應用廣泛的層次分析法(AHP)確定各因素基礎權重。首先,選擇15位專家分別打分,當專家打分意見趨于一致時,按15位專家打分的平均值構造判斷矩陣,再通過層次檢驗,計算出各因素的權重,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一致性檢驗,當一致性指標小于0.1時即可滿足要求,各類價值因素基礎權重計算結果見表2。由基礎權重可知,對于蘇州控保建筑而言,歷史價值占據了主要地位,其次為藝術價值,社會文化價值則占據重要性的第三位,而排在最后的是藝術價值和環境生態價值。因此,可以看出歷史價值、藝術價值以及社會文化價值是影響蘇州古民居控保建筑綜合價值的重要因素。根據專家意見,前三類價值應對控保建筑價值的決定性作用,只要三者中某一項表現得非常突出時,綜合價值也會相應較高⑤,而其余兩項價值一般不應對評價結果起決定性作用⑥,故控保建筑價值評價無需對所有因素都進行變權處理,僅需對歷史價值、社會文化價值和藝術價值進行變權處理就能夠比較準確地反映出綜合價值的變化規律,而對環境生態價值及科學價值則保持權重不變。故而,采用前文所述的局部激勵型變權綜合法進行處理,在處理時,征詢專家組意見,將狀態變權向量模型(公式(4))中的各個參數確定為α=70,β=85,a=20,b=40,從而加大對較高價值類型的權重的激勵作用,變權處理結果見表3。從表3結果可知,由于各處古建筑三類價值指標狀態值組態水平不同,因而其權重與基礎權重相比均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調整,這體現了基于變權的古建筑價值評價模型的靈活性。

2.3綜合價值評價結果分析

根據以上得到的各類價值指標分值及其變權權重,即可根據公式(5)計算出各控保建筑綜合價值。評價結果表明,本研究中的10處控保建筑綜合價值在72.7312~82.2710之間,其中,尚志堂吳宅綜合價值最高,主要是由于其社會文化價值較高的同時,藝術價值等其他價值也相對較高,特別是社會文化價值較優而使其對應的權重較大,從而激勵了該價值因素對綜合價值的貢獻。綜合價值排名第二的是許乃釗故居,其綜合分值達81.7063,而綜合價值最低的3處控保建筑分別為陸潤癢故居、尤先甲故居及潘祖萌故居,其綜合分值分別為74.3312、72.8226和72.7312,這是因為這3處控保建筑各項分值均相對較低且缺少較為突出的價值。研究中,將這一控保建筑綜合價值及其排名提交專家組審議,專家組一致認為這一排名結果與實際相符。為了分析變權模型在古建筑價值評價中的優勢,本研究采用基礎權重及常權綜合評價法對10處控保建筑綜合價值進行了評價(表3),并將常權評價結果與變權評價結果進行排名和對比分析。常權評價結果表明,由于各因素權重不隨評價對象的變化而變化,使得各古建筑的綜合價值均明顯低于變權模型所得結果,其變化幅度在0.0672~3.4419之間,這是由于常權評價不能突出較優的因素,從而使較好的因素被較差的因素“中和”。從排名來看,基于常權評價的控保建筑綜合價值最高的是許乃釗故居,其次為尚志堂吳宅,而其他控保建筑除了尤先甲故居、潘祖萌故居和吳宅(富郎中巷)排名不變以外,均出現了排名次序的變化。因而,基于常權的評價結果與專家意見及各古建筑綜合價值排名相比有一定偏差。因而,基于變權理論的古建筑綜合價值評價方法更能使評價結果科學合理、有效地反映實際情況,更符合古建筑價值的特性。

3結論與討論

針對傳統古建筑價值常權評價模型的不足及古建筑綜合價值的特點,本研究引入變權理論對傳統評價方法進行改進,并選擇了蘇州市10處控制性保護建筑作為案例,通過選擇5項價值因素,分別采用變權綜合法和常權綜合法對10處控保建筑綜合價值進行評價分析。評價結果表明,10處控保建筑綜合價值介于72.7312~82.2710之間,其綜合價值由高到低分別為:尚志堂吳宅、許乃釗故居、潘奕雋故居、怡老園后樓、嚴家淦舊宅、吳仲駿故居、吳宅(富郎中巷)、陸潤癢故居、尤先甲故居及潘祖萌故居,這一排名與專家意見及實際相符,而采用常權評價模型所得出的結果卻出現了一定偏差。研究表明,相對于目前常用的常權評價模型,基于變權理論的評價模型更能反映古建筑綜合價值的特性,更能科學體現出評價對象各類價值因素動態變化對其綜合價值的影響程度,從而更符合專家決策思維與客觀實際,有利于為古建筑保護提供合理決策支持。當然,雖然本研究中的狀態變權向量函數采用分段函數進行分析可以體現古建筑綜合價值特性并提高評價的科學性和準確性,但其函數形式及參數設定的確定仍較為主觀,這方面有待于進一步研究。同時,本文僅將古建筑綜合價值分為5類價值因素,未進一步對各類價值的影響因子進行深入剖析,從而可能會使評價不夠全面,這在今后的研究中需要進一步加強。

作者:徐進亮舒幫榮吳群單位:南京農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徐州師范大學測繪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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