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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育平等及透明性的要求使得高校信息公開工作日益趨向常態化和規范化,教育部為此出臺了公開辦法和公開事項清單,旨在增進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效。為深入貫徹落實該項工作,教育主管部門及高校應當明確意識到,其工作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作為實施主體的高校如何對待成本問題。
關鍵詞:高校;信息公開;價值;成本
根據我國教育部2010年4月頒布的《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高校信息公開是指“高等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公開”[1]。公開的具體內容涵蓋了高校辦學宗旨及機構設置、辦學章程、發展規劃、招生就業信息、教學管理信息、師資隊伍現狀及管理、財務及資產管理、合作辦學情況等多個方面,并且要求高校通過網站和校內外紙質與電子媒介等途徑進行信息公開。以上規定在大力推動高校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化、常態化、透明化的同時,也對高校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如何在提升信息公開效果的同時保證合理化的成本結構。
一、高校信息的經濟屬性
《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第十條中對于不予公開信息的解釋,清晰表明了高校信息公開應該是對公共利益具有正面積極影響的。審視作為公共產品的高校信息,其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屬性顯然對于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大積極影響。首先,高校信息的非競爭性是指在高校信息公開之后,其受眾即相當于是這種免費產品的消費者,無論是校內師生還是社會公眾都可以同時“消費”(使用)這種產品,無需彼此競爭,任何人對于該信息的使用都不會導致他人減少其使用,所以高校信息一旦作為公共產品提供后,學生、家長、相關研究者個體和社會的邊際成本都是零,而隨著信息使用者的增加,其邊際收益、平均收益和總收益均在不斷增加,這也是國家要求高校信息公開的意義和價值所在。其次,高校信息公開后,所有受眾均可從中受益,并不會因為自身得益于這些信息而影響或干擾其他人同時享用并受益于同樣的信息,非排他性不僅可以使公眾更為廣泛、更為深入直觀地了解各高校發展狀況、提升高校辦學吸引力,亦可通過更多師生和社會公眾得到更多信息,從信息對稱的角度提升高校內部辦學效率和外部公眾監督效果。
二、高校信息公開的社會價值體現公益性。
公益性是教育的基礎內涵之一,即便是民營高校,在提供教育這種公共服務的時候同樣具有公益性。因此高校信息公開制度的實施通過開放一定的公共資源,使公眾能夠共享書籍文獻、博物館藏、研究成果等教育資源;通過提高高校辦學相關信息的透明度,也向社會釋放了部分有益信號,例如某項技術或課題取得進展的信息很可能會引起企業的關注,進而通過聯絡合作而產生進一步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避免尋租行為降低資源配置效率。近年來,我國各地高校的腐敗主要出現在招生錄取、財務管理、科研經費使用、基建項目等領域,在信息公開制度的要求下,無論是人事師資、學科建設、教風學風建設等基礎信息,還是招生考試、收費及資產等涉及學術、科研與基建等易滋生腐敗現象的重要信息,置于公眾監督下是保障了師生及社會的知情權與監督權,更是為高校領導或相關領域工作人員的權力行使增加了制度約束,避免由于個人的權力尋租造成的腐敗滋生現象,提高學校內部及社會教育資源配置效率,減少經濟損失。除了以上兩點,高校信息公開還有助于師生員工直接參與辦學的民主決策程序,提升高校辦學宗旨和質量的公眾認知度,促進高校自身結構調整優化和辦學效益的提高。
三、高校信息公開的成本
盡管高校信息公開具備以上顯而易見的正外部效應,但作為公開信息“產品”的直接供給者,高校則必須要考慮其成本問題,包括顯性成本與隱性成本。對于本文中“信息公開”這種產品而言,高校即“生產企業”,該產品的顯性成本指的是高校在“信息公開”所需的生產要素市場中購買或租用他人所擁有的生產要素的實際支出,主要包括信息系統的軟硬件購置、應用軟件的開發與維護費用、相關專業人員的培訓及涉及到的其他必要成本。從高校運行的角度,即便沒有信息公開的要求,為了保證學?,F代教學和辦公的需要,以上主要顯性成本也基本都是不可避免的,盡管信息公開工作可能增加了這部分支出,但對于多數高校而言,并非占比顯著的額外支出。然而除了顯性成本以外,還需要考慮進去的是隱性成本,主要指的是為了進行信息公開,高校除了分配專業人員、資金和設備從事此項工作外,還必須首先從管理層面進行制度改革、工作機構或方式變革,且公開的信息中包含了可能為高校帶來利潤(如某些科研成果)或是風險(如一定密級的文件)的條目,使得高校必須審慎對待該項工作,加倍投入人力和物理以避免風險與損失,相當于生產企業動用了本來無需使用的自有“生產要素”[2],結果是高?;蛘哳~外支付了這部分并非所有人都意識到的成本,或者從機會成本的角度預見到這些要素在其他用途中能獲得更高收益而轉投至獲利更高的領域。以上分析表明,提升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效率不能單憑行政命令,需要從經濟學的視角進行考量,科學化地深入推動該項工作。
參考文獻:
[1]《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9號),2010.5.11,www.gov.cn/flfg/2010-05/11/content_1603696.htm.
[2]姜忠,劉林.《政府信息公開的成本分析》.2009.10.13,第010版,光明日報.基金項目:本文系遼寧省社科規劃基金項目《生態約束下遼寧產業結構優化的路徑選擇》(項目編號:L14AJL006)和遼寧省教育廳2015年“遼寧省高等學校杰出青年學者成長計劃”(項目編號:WJQ2015023)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戴睿1 趙奕2 單位:1.沈陽大學信息中心;2.沈陽大學生產力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