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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公民意識新農村建設培養
[論文摘要]公民意識具有復雜的內涵體系,其基本內涵包括權利意識、責任意識、民主意識、法律意識等。對農民進行公民意識的培養,有利于發揮農民作為新農村建設的主體力量,有利于城鄉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有利于農村基層民主的進步。應一如既往地重視農村經濟發展,鞏固公民意識在農村得以樹立的基礎;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農民的文化教育和觀念灌輸;將公民意識的培養落實到農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業和農村發生了歷史性的深刻變革,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舉世公認的偉大成就。但一段時期以來,農業與農村發展出現“瓶頸”,城鄉差距拉大,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滯后的局面沒有根本改變。我們黨在深刻分析當前國際國內形勢、全面把握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性特征的基礎上,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這一重大歷史任務。新農村建設就是要統籌城鄉發展,解決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深層次矛盾,妥善處理工農關系,使我國農村整體面貌發生根本改變。變革是新農村建設的關鍵詞;新農村建設能不能成功,關鍵看我們在一些根本性問題上的變革到不到位。“巨大的變革不是由觀念單獨引起的,但是沒有觀念就不會發生變革。”[1]同樣,新農村建設的順利推進,必須依靠相應的思想認識來支撐;其中,對農民進行公民意識的教育和培養,具有相當關鍵的意義。
一、公民意識及其在新農村建設中的內涵
公民意識是一個比較復雜的概念。公民意識首先是一種法律意識,因為“公民”首先是一個法律概念。所謂公民,就是“具有某國國籍,并依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2]因此法律范疇里的公民意識是指一個人對于自己作為國家公民這一身份的認定,以及在這種身份認定基礎上產生的、對自身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的自覺,并能通過個人行為將法律規定兌現的自覺。公民意識又是一種政治意識,并且是一種現代政治意識,其實質是對國家和個人之間關系的一種反映。公民意識是在民主社會中,公民對自身的社會地位、社會權利、社會責任、社會基本規范的自我認識;他將自己和他人視為平等的、有尊嚴、有價值的人,他對國家和社會的責任感來源于對自身享有權利的要求。作為社會政治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民意識“集中體現了公民對于社會政治系統以及各種政治問題的態度、傾向、情感和價值觀。”[3]然而我們都知道,像公民意識這樣具有指導性、氣質性的思想,它不可能僅僅體現在一個人的法律活動和政治活動當中,而是必然滲透到一個人社會生活的全部。公民意識與其它意識相互作用,共同影響人的行為。因此,公民意識既可能來自直接的法律、政治實踐,也可能來自于對各種社會現象的關注,還可能來自于一個人在參加其它活動時所帶的思想觀念。從這樣的意義上判斷,公民意識還具有社會倫理意識或道德意識的特征。
不同角度賦予了公民意識多重、豐富的內涵。這些內涵又相互聯系,形成一個具有層次分化、自成體系的內涵系統;公民意識的內涵系統具有生長性,隨著實踐的進步不斷演化。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應當提倡的公民意識,其基本內涵應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一)權利意識。所謂權利意識,就是一個人能夠意識到自己作為國家的公民,所應當享受的各項權利,并且具有將法定權利轉變為現實權利的意識和能力。在新農村建設中,權利意識應當成為農民兄弟所樹立起來的第一意識,因為,權利體現地位。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只能通過人民享有的權利來得到體現。我國農民缺乏權利意識,并不是指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沒有為農民留下位置,而是指農民還不能完全自覺地認識到自己是國家權利主體的一部分。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與農民自身的法律、政治、文化素質不高有關;另一方面,更在于過去幾十年中,計劃經濟體制和政府對農村社會的管理方式扼殺了農民權利意識養成的機會。計劃經濟體制下,農民的生產和生活被“包辦”,相關權利被架空;他們的民主政治權利更是在集體主義的名義下被掩蓋起來。盡管現在政府對農村的管理已不再像那樣層層控制,但農民依然被當作管理、控制的對象,其權利不受重視。長時間遭受冷漠對待,使得農民對自己的權利因麻木而淡漠。馬克思說過“意識在任何時候都只能是被意識到了的存在。”[4]不被意識到的權利,無助于農民實現當家作主。可見,權利意識是農民主人翁精神產生的最基本的基礎。權利意識是提高農民對新農村建設積極性和主動性的第一動力。
(二)責任意識。所謂責任意識,就是一個公民在享受了公民權利基礎上,清楚了解自身對社會、國家、他人所應負有的職責,以及在未能履行好職責時所將承受的譴責和制裁。這種職責在有些情況下是法律上的,在有些情況下是道義上的,因此可以將責任意識近似的理解為義務意識。公民責任是公民對于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關系的理性自律,公民在公共利益有可能受到自身或本集團利益“冒犯”時,應自覺維護公共利益。在新農村建設中,在公民意識里明確責任意識,其意義在于向農民表明,他們有責任、有義務積極參與與本村有關的公共服務、共同事務的管理、建設。這在當前我國農村公共事業還很不發達的情況下,對于吸引、鼓勵農民參與集體事務建設,如修建村級公路、維護灌溉設施、改變村容村貌等,積極投工投勞,將起到思想準備的作用。不僅如此,農民還是對農村公共權力機關進行認可、授權、監督的實際主體。責任意識還意味著,一旦發現本基層組織或個人不能很好的行使權力,或權力被濫用時,農民有責任通過合法手段和程序,對錯誤行為進行糾正,對領導干部進行重新推選;并且能夠意識到,如果不這樣做,本村公共利益就可能受到損害。公民責任同公民權利一樣,具有不可剝奪、不可回避、不可轉讓的性質[5](72)。
(三)民主意識。民主最核心的意義就是少數服從多數。所謂民主意識,就是一個公民在處理與自身有關的公共事務時,在表達自己的意見之后,一定要聽取其他人的意見;并能夠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真心實意地尊重、認同并執行多數人所作的選擇,而不論這個選擇與自己的最初意見是否一致。民主是現代政治最基礎的理念內核之一,但不應認為它僅僅與政治相關,而應將民主的觀念納入人們共同的行為方式之中。民主意識的具備是社會走向現代的重要標志。新農村建設對民主意識中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使農民認識到,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他們每一個人都是平等的,對村務公共事宜能夠自由發表意見;這種平等的權利不受到年齡、性別、輩分、收入、職業、社會地位等差別的影響。民主意識的普遍樹立,就是要將更多的人吸納到新農村建設中來,改變一部分農民認為的,整個農村的發展、農業的進步只是村里領導或一兩個“能人”的事的錯誤思想和惰性;使他們真正認識到,全村百姓的事要全村百姓來管,并吸引他們真正行動起來。
(四)法律意識。法律意識一方面意味著,公民能夠發自內心的認同和尊重國家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并以之為自己行為的準則,自覺遵守法律;一方面還意味著,公民能從平等的觀念出發,要求他人和各類公共機關也遵守法律的共同約定,在法律的范圍內行事。法律意識的具備表明一個公民在正確處理自身與社會關系上的成熟。法律是現代社會一切正常生活的基礎,法律意識是農村法制秩序建立的基礎。農民在日常生活中大都能夠守法,不犯法,但鄉風鄉俗依然影響著農民認識問題的角度和行為方式的選擇;農民缺乏法律意識,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表現在,當鄉風鄉俗與現行法律不一致,甚至相背時,多數農民就會將法律放到次等的地位,這是傳統問題,也是意識問題。這是我國某些農村在宅基地劃分、土地使用權分配等問題上長期存在糾紛的重要根源。在這些問題上,即使國家權力機構介入此類問題后,也面臨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捍衛國家法律尊嚴的兩難境地。對此,應當看到,法治是我國社會生活的走向。新農村建設就是要打破城鄉分化,帶動農村走入現代社會,法律取代傳統成為農民的行為準則是大勢所趨。法律意識的樹立有利于農村社會的整體趨穩、有利于農民群眾更好更快的步入現代社會大潮,同時這也是現代社會對公民的基本要求。
公民意識具有多維內涵,權利意識、責任意識、民主意識、法律意識僅僅是它的基本內容,在此之上還可以引申出許多新的內容,如參與意識、價值意識、協商意識、公共精神、獨立人格等等。在新農村建設中,這些內容共同發揮作用,推動各項工作積極向前發展。
二、公民意識對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意義
在實踐中,公民意識對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作用,主要體現為以下三個“有利于”:
(一)公民意識的樹立有利于發揮農民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主體力量。在新農村建設中,在黨和政府強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資金啟動后,新農村建設成敗的關鍵,就是要看農民能否發揮其建設主力軍的作用。而主體作用的發揮是有條件的,即農民能夠真正把新農村建設當作自己的事情,自覺、積極、主動地努力去做。以往強調重視“三農”問題,其著眼點在于利用農業為工業發展積累資金,農民因農業發展而獲得的實際收益十分有限,他們的積極性當然難以發揮。但如今,我國工業具備了反哺農業的能力,新農村建設的發展能夠讓農民獲得實實在在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公民意識的樹立可以幫助農民更加正確的看待當前存在的城鄉差別和工農差異,更好的對待和享受自己的權利,更加主動的承擔與之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可以說,公民意識為新農村建設中,激發農民主體力量進行了心理準備。
(二)公民意識的培養有利于城鄉協調發展。農民主體力量的發揮,需要造就新型農民。新農村建設一方面要千方百計,通過提高農民文化素質和農業科技素質,來提高農業生產率和農業效益,提高農民收入;另一方面,面對我國農村巨大的人口壓力,也必須通過提高農民素質,加快實現農村富裕勞力的轉移以及工業化和城鎮化。因此,新型農民不僅應當是高素質的,而且應當具備新的素質。“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是“十一五”《規劃》建議中對新型農民的基本要求,但我認為,這還是不夠的。因為,實現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加快推進農村、農民社會化的過程。這是一個有關人和人關系的深刻變革,從本質上涉及到的是一個政治問題。公民意識的培養能夠讓農民在如此深刻的社會化過程中,更好地適應現展要求對傳統農村社會的改變。公民意識是新型農民所應具備的基本政治素質。
(三)公民意識的樹立有利于推動農村基層民主的發展。我國80%的人口生活在農村,農村民主的狀況極大地影響著我國民主政治的實現程度;同時,基層民主是我國民主制度的柱石,農村基層民主的發展對于我國整體民主的推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我國農村基層民主發展到今日,依然在低水平徘徊,究其原因,在于封建專制思想的影響和千百年來積累下來的陋習。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注重加強思想教育,從認識上找根源,拔舊根,栽新苗。平等、民主、自由、理性等觀念歷來是對抗專制思想的最有力的武器,而它們都包含在公民意識之中。公民意識的樹立能夠激發農民更加主動地參與到基層民主政治中來,享受管理權利,履行監督義務,促進基層民主的發展。
三、如何培養農民的公民意識
(一)一如既往地重視經濟發展,鞏固公民意識生根發芽的社會基礎。公民意識的出現是以國家與社會相分離為基礎的,只有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社會能夠從國家體制中獨立出來之后,公民意識才會真正產生和存在。在新農村建設中,要進一步穩定、鞏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積極成果,發揮市場對新農村建設的推動作用。引導農民遵循市場規律,逐步適應并進入市場,通過市場為農業發展尋找出路,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增加農民收入。只有在農業生產經營和農村經濟發展實現必要的獨立和自主之后,公民意識在農民中的樹立才有了基本的經濟基礎;同時,市場經濟的深化有助于在競爭中喚醒農民的主體意識。如果在生產活動中還是依靠政府來組織,公民意識就不可能在農民頭腦中真正樹立起來。
(二)較強對農民的文化教育和觀念灌輸,建立起公民意識教育的機制。我國農民文化素質總體水平較低,人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在近4.9億農村勞動力中,小學文化程度和文盲半文盲占40.31%[5]。這嚴重影響了農民對法律知識、權利內容的接受和正確理解,從而難以形成基本的公民意識。文化素質不提高,其他一切素質的提高都將成為水中月、鏡中花。因此,必須不斷鞏固和提高我國農村的九年義務教育實現比率,消滅新文盲;通過創辦夜校、農閑學習小組等形式,加強對成年農民的教育,降低文盲數量,提高農村基礎文化水平。在觀念灌輸方面,要將公民意識作為思想政治課的重要內容,納入學校教育的課程體系當中,并通過孩子帶動家長的方式,加強農村社會對公民意識的關注。還應通過農民喜聞樂見的精神文化娛樂活動,加強對公民意識所包含的具體內容的宣傳。
(三)將公民意識的落實體現到農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農民公民意識的養成,絕不僅僅是農民自己的事情。從發生學意義上說,任何自覺意識的產生都是從日常行為的主要體驗中積累和提取出來的。在農村城鎮化、農民市民化的過程中,我們的社會、我們的城市及城市居民都應當對農民給予關注。社會各界應當共同攜手,拋棄那種認為農村落后、農民愚昧、干農業“低人一等”等帶有歧視傾向的錯誤觀念,將農民看成和我們一樣平等的中國公民,在他們追求公民權利的時候予以積極的回應,幫助他們共同樹立自信心,為農民樹立公民意識提供優質的社會環境。這既是為幫助農民樹立公民意識的努力,也應當成為我們拷問自身公民意識的一次契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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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琮瑤,法律基礎[M]海口:海南出公司,19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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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2
[5]本書編寫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學習讀本[M]北京:新華出版社,200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