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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關于“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發明或參與創作、發明”的問題。
對于“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發明”很好理解,但什么是“參與創作、發明”?筆者認為,從知識產權的實踐考慮,應做擴大解釋。只是出資也應被理解為參與。委托他人研發新技術或與他人合作共同創作、發明都應被解釋為“參與”。如做“必須為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發明”的狹義解釋的話,有錢的富人通過出資委托他人創作、發明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則不在遺產稅的免稅范圍之內,這勢必無利于鼓勵人們創新積極性的調動,也不利于在富人的錢和技術開發創新活動之間架起一座“友誼”的橋梁。畢竟遺產稅針對的是富人,而現實情況是,盡管富人有的是錢,但對于自己直接從事創作、發明的興趣并不高。只有做擴大解釋,才能讓富人為了避免繳納遺產稅而熱衷于將其手中的錢投入創作、發明的創新活動中。
第二,關于“歸本人所有”的問題。
何為“歸本人所有”?筆者認為,歸本人和與其合作者共同所有也應是其應有之意。否則,對實踐中經常發生的合作作品、合作發明等知識產權由合作者共同所有的現象非常不利。知識產權既然為合作者共同所有,那么合作者任何一方死亡后,繼承人可選擇繼續承繼共有的知識產權中的屬于其份額的部分財產權利,也可選擇對知識產權財產評估折價,從而獲得相應現金價值。但不論哪種繼承方式,作為合作作品、合作發明的被繼承人的遺產也應屬于免稅的范圍之內,這在實踐中也是可以操作的。否則,這勢必與遺產稅鼓勵人們創造積極性的宗旨相違背。
另外,筆者認為,“歸本人所有”的規定帶來了關于知識產權轉讓后的收入能否免稅的問題?因為知識產權轉讓后,該知識產權將不再是被繼承人本人所有。按邏輯推理,轉讓后的收入就不能被免稅。如果不能免稅,將必然限制非職務知識產權尤其是非職務發明的轉化實施,不利于鼓勵發明創造等知識產權的流轉、實施,從而不能使遺產稅真正發揮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獨特作用。
筆者認為,“歸本人所有”的規定同時也帶來了對于知識產權的孳息能否免稅的問題?對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并不使產權人喪失所有權。因此,答案應是肯定的,即對于知識產權的孳息能夠免稅,“遺產稅”草案應對此加以明確規定。許可費應納入遺產稅的免稅財產的觀點,也符合遺產稅鼓勵發明創造、并且鼓勵知識產權流轉實施的宗旨。
第三,關于納入遺產稅免稅范圍的知識產權的具體項目。
“遺產稅”草案只將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這三種知識產權納入遺產稅的具體免稅范圍。既然上述規定的目的在于鼓勵人們的創造積極性,引導人們開發自有知識產權的興趣,免稅范圍為何又規定得如此狹窄?遺產稅是以財產所有人死亡之后所遺留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向死亡者的繼承人征收的一種稅。從遺產稅的實質來看,其課征客體是死亡人所遺留的財產,也就是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既然遺產稅歸屬于財產稅系,是否應該將知識產權中凡可以被繼承人繼承的財產權利都劃歸為免稅范圍。因此,筆者認為,版權與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未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中的全部財產權利都可作為應納入遺產稅免稅范圍的知識產權的具體項目。由此才能真正實現鼓勵發明創造的知識產權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根據以上分析,如對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第五條關于知識產權部分的條文做某些修改,應更有利于實現稅法對知識產權的社會政策功能。如可修改為:“被繼承人自己或與他人合作、或委托他人開發、創作、設計,并且所有權歸本人所有或本人與他人共同所有的版權與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未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中的全部財產權利,以及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發生轉讓或許可的,轉讓或許可所得也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
此外,隨著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知識產權的免稅功能在很多法律法規或政府政策性文件中都有所體現。例如,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和實施“科教興省”戰略,適應我國“入世”的要求,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在各省技術創新中的作用,加速實現專利技術產業化,促進經濟發展,遼寧省制定了《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工作實現專利技術產業化的意見》。該意見明確倡導要積極發展知識產權的行業性協會、學會,引導其利用自身的靈活機制,面向社會開發各種形式的知識產權法律咨詢和服務?!胺矊俜菭I利性科研機構和專利機構從事專利技術開發、專利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專利技術咨詢、專利技術服務所得的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專利中介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
,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不屬于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專利中介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報批,給予適當的減免、免稅照顧?!?/p>
稅法在現行法律體系中作為一個特殊領域,對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盡管國家通過建立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開發者的利益,但這種保護是有期限的。當保護期屆滿,技術創新即進入共有領域。因此,如何從各個階段消除高新技術產業創業者的投資顧慮,通過技術創新推動社會進步,就成為一個長期深遠的問題。我認為,通過稅收優惠方式,建立和完善適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宏觀環境,已成為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又一重要內容。
「參考資料」
1、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
2、劉劍文:《稅法專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3、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3版。
4、洪小鵬/張平榮:《知識產權在遺產稅中的免稅功能》,中國知識產權網200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