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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蘭格爾一圣伊萊亞斯國家公園暨保護區獨特的旅游資源;蘭格爾-圣伊萊亞斯國家公園暨保護區建設與管理特色;對我國風景名勝區建設和管理的啟示等,具體資料請見獨特的自然資源、奇特的歷史文化資源;園區理念——“公益性理念”、注重公眾的參與、完善風景名勝區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通過介紹蘭格爾一圣伊萊亞斯國家公園暨保護區成功的規劃和管理經驗,如立法、管理機構、經營特色、管理理念和使命以及社區參與等,為我國在進行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方面提供了借鑒。
關鍵詞:美國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規劃與管理
1蘭格爾一圣伊萊亞斯國家公園暨保護區獨特的旅游資源
1.1獨特的自然資源
蘭格爾一圣伊萊亞斯國家公園暨保護區內有4座16,000英尺以上的山峰,150多座冰川,被稱為“北美山國”。園內山峰林立,從太平洋上吹來的濕潤氣流,給這里帶來大量降雪,并形成大量冰原和冰川。在阿拉斯加,冰川的面積占總面積的5%,這里還有世界上移動最快的冰川,速度大約為每天9米左右。奇特的公園景觀、復雜的地貌和生態歷史均從公園里的植被和植物的構成里得到反映。同時,這里也是動物的天堂。山上到處生活著警覺的野生白山羊、駝鹿、棕熊、黑熊、狼及偶爾出現的北美馴鹿和美洲野牛。
1.2奇特的歷史文化資源
這里有著名的五類歷史文化資源,包括考古遺址、文化景觀、民族志資源、博物館物品和結構資源。
2蘭格爾-圣伊萊亞斯國家公園暨保護區建設與管理特色
2.1建立了完善的國家公園建設與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
在美國,幾乎每一個國家公園都有獨立立法,如1872年的《黃石公園法》、1980年的《阿拉斯加國家土地保護法(ANILCA)》等。1980年12月2日。蘭格爾一圣伊萊亞斯國家公園暨保護區歸屬到阿拉斯加有關土地保護法案ANILCA中,之后又頒布了一個“公園保護臨時管理方案”。此后,國家公園的工作人員又準備了一個總體的管理計劃,這個規劃于1985年3月起草,又于11月進行修訂,最終形成了公園現在的總體管理規劃(GeneralManagementPlan)。
2.2管理與經營特色
2.2.1管理機構
美國國家公園系統均由聯邦政府內政部下屬的國家公園管理局(TheNationalParkService)直接管理。它是典型的中央集權型的管理型的管理模式。以中央集權為主,自上而下實行垂直領導并輔以其他部門合作和民間機構的輔佐。
2.2.2管理的科學性
美國國家公園系統內外都有大量的科學家,對國家公園的設立、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進行了長期的研究。同時,來自政府和非政府的各類研究基金也都能有效地用于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保護和恢復、資源利用方式以及歷史文化資源等方面的研究,使各項管理工作具有很高的科技含量。
2.2.3規劃設計機構
蘭格爾一圣伊萊亞斯國家公園暨保護區的規劃設計由國家公園管理局下設的丹佛規劃設計中心全權負責。丹佛規劃設計中心配備了相關專家,有風景園林師,生物、生態、地質、水文、氣象等方面的專家學者。還有經濟學、社會學、人類學的專家。他們不僅要負責國家公園的整體規劃設計,還要負責國家公園里單體建筑的設計和施工監理的工作。
2.2.4經營特色
蘭格爾一圣伊萊亞斯國家公園暨保護區要求所有到此地開展商業項目的企業都必須獲得“商業使用授權(CornmercialUseAuthorization。簡稱CUA)”。CUA是指授權的人(指個人、企業和其他實體)在有限的環境里給園區游客提供商業服務,但它不等同于特許權合同,它旨在給游客在有限的公園環境下通過一些簡單的手段授權適當的商業服務,滿足其基本需求。CUA有兩種可授權的商業服務類型,一種被稱之為“公園內的服務(In-ParkService)”,指在公園內提供收入超過2500美元的服務;另一種是“公園外服務(Out-Of-ParkService)”,主要是指園區外邊界上的對資源的偶然利用。通過授權商業服務項目,可以避免因為私人企業的進入而導致對環境的破壞。
2.3園區理念——“公益性理念”
美國所有的國家公園始終貫徹這樣一個理念——“公益性理念”,即根據國家公園的公益性質確定資源的使命,然后建立與使命相應的資金機制、管理機制、經營機制、監督機制等。以保證管理手段、管理能力與管理目標相適應。在國家公園管理中也并秉持這樣的思想:保持資源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到可持續利用是主要目的。美國將國家公園的公益性服務排在使命的第一位,且強調充分滿足當代人的可持續利用需要。這種“公益性”理念很值得我國風景名勝區學習借鑒。
2.4注重公眾的參與
美國國家公園的建立與管理向來非常重視社區公眾參與其中,無論是國家公園管理計劃的制定、公園具體管理政策的產生以及修改調整,還是面臨建設、管理、保護以及其他的具體問題時,都注重采納公眾的意見。因此。對于阿拉斯加的國家或私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或是相關活動的環境影響評估都廣泛地汲取阿拉斯加土著部落成員和長老的意見。
3對我國風景名勝區建設和管理的啟示
3.1完善風景名勝區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需要根據風景名勝區的功能、性質和管理制度的特點,制定一部有關風景名勝區的法律文件或“國家公園法”,進一步規范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工作,使景區的重要遺產資源的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均能置于法律法規的管制之下。
3.2改革管理體制,構建高效的新型經營管理體系
我國風景名勝區應借鑒美國國家公園科學合理的管理體制,建議建立直屬于國務院的“風景名勝區管理局”,直接統管全國的風景名勝區,取消多頭領導的混亂局面。同時,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應將現行的條塊管理轉變為行業管理,重點對不同功能和利益主體的空間和職責合理劃分,實現國家、地方、監管者、居民四者之間合理的利益分配。建立將所有權、管理權和經營權分離的風景區管理體制。同時。建議采用將許經營權合同和商業使用權CUA的經營辦法。
3.3必須與國家公園保持一致的理念和使命
我國某些風景名勝區的一些所謂的改革進程在從根本上威脅“保護第一性”和“公益性”這兩個基本理念。因此,我國在進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管理過程中,需要遵循美國國家公園制度建設的邏輯:社會需要決定其使命——使命決定其制度——制度決定對權力和資源的配置。
3.4社區居民分享受益
風景名勝區的經濟功能不應一味地最大化“區內取財”,而應當與周邊社區結成利益共同體,使社區和周邊地區發展受益。同時,社區居民也應充分的參與到風景區的監督過程中來,可以組織一個包括當地政府、專家學者、當地居民在內的監督機構,對各主體進行實時有效地監督或定時將景區有關項目活動,或者政策調整修改舉行社區居民的聽證會,獲取發展的堅實的社會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