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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認為,過度投資是指接受對公司價值而言并非最優的投資機會,尤其是凈現值小于零的項目,從而降低資金配置效率的一種低效率投資決策行為。經營者財務目標的偏離性、過于樂觀和財務激勵不當是造成過度投資的重要原因。本文提出了解決企業過度投資的治理對策。
【關鍵詞】過度投資;凈現值;資金配置效率
經典的財務主流理論認為,企業的價值是由投資決定的。投資的重要性、時效性、科學性受到決策者的高度重視。根據企業的財力情況進行適度適時的投資是投資管理的重要原則。然而,在現實經濟社會中,過度投資和投資不足都會存在,前者造成了資金的浪費,后者造成了資金的閑置,兩者對企業收益的長期穩定增長都是十分不利的。本文只討論前者,擬對過度投資的界定、形成原因和治理對策進行探討。
一、過度投資的界定
投資的一條最基本的法則是接受凈現值>0的項目。只有投資凈現值>0的項目,才能提高公司的價值。然而,許多公司投資到那些凈現值為負的項目上。1986年,Jensen的文章《自由現金流量的成本、公司財務與收購》以股東和管理者存在非對稱信息的假設開始,引入了投資過度問題,作為其自由現金流量理論的基礎論據。1989年,Lang和Lizenberger從股利政策角度研究和檢驗了自由現金流量假說,提出了“過度投資假說”,并在他們的研究中界定了“過度投資”公司,即擁有大量自由現金流量,以致會接受一些NPV<0的投資機會,表現為托賓Q<1的公司。此后,學術界所廣泛使用的“過度投資”的概念也多源于此。
國內學者中,潘敏、金巖(2003)認為從投資決策效率化的角度來看,把資金投資于各種效益并非理想的新投資項目,以擴大投資規模,甚至將資金投入到一些企業原本不熟悉、與企業主營業務無關的領域,這類投資行為均屬于過度投資行為。李秉祥(2003)盡管沒有直接對過度投資下定義,但從其模型推導的邏輯來看,是按結果將過度投資定位于將資金投向NPV<0的投資項目的行為。劉星(2002)著眼于非理性投資行為,認為上市公司非理性投資行為是上市公司的經營決策者僅僅從自身利益或單邊利益考慮,通過影響內部制度建立、運行機制設計、決策程序安排等各個環節,違背公司利益最大化或相關利益最大化所產生的投資行為。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宏觀組(2004)指出,投資效率的下降,尤其是投資收益低于投資成本,表明社會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過度投資。秦朵和宋海巖(2003)指出,一般假定一個處于完善市場環境下的經濟主體,會用成本最小化的方式來確定其適度的投資需求水平,因此將過度投資定義為,實際投資水平對這個適度投資的偏離,進而將這一偏離與兩種效率(即投資的配置效率和投資品的生產效率)的損失聯系起來。
筆者認為,過度投資是指接受對公司價值而言并非最優的投資機會,尤其是凈現值小于零的項目,從而降低資金配置效率的一種低效率投資決策行為。由于過度投資的低效率性,應當對過度投資原因進行詳細分析,以便有效加以遏制。
二、過度投資的形成原因
(一)委托所帶來的經營者偏離所有者財務目標,所有者財務監督不力而形成的
在兩權分離的現代企業制度下,經營者追求自己的私人目標(比如閑暇、個人帝國、回避風險、高獎金),這會偏離所有者的財務目標,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沖突不可避免。例如,經理人不像他們在最佳時期付出那么多努力(Holmstrom,1979)。Jensen認為經理人可能使用自由現金流量來進行符合其自身最大利益的負NPV項目,因為他們能從控制更多資產中獲得私人利益(比如安插自己的親屬、在工程承包方選擇中尋租、在物資采購中收受回扣等)。
(二)經營者對投資的未來前景過于自信而造成的盲目投資
一些經理的性格特質屬于過度自信型,對宏觀經濟和行業前景過于樂觀,在決策中好大喜功,決策民主化、程序化和科學性不夠,造成“跟風型”投資泛濫。郝穎等(2005)基于行為金融視角,對我國上市公司高管人員過度自信的現實表現及其與企業投資決策的關系進行了理論分析和實證檢驗。研究表明:第一,在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中,四分之一左右的高管人員具有過度自信行為特征;第二,同適度自信行為相比,高管人員過度自信行為不僅與投資水平顯著正相關,而且投資的現金流敏感性更高;第三,過度自信高管人員投資的現金流敏感性隨股權融資數量的減少而上升;第四,在我國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權安排和治理結構下,過度自信高管人員在公司投資決策中更有可能引發配置效率低下的過度投資行為。
(三)所有者財務考核和激勵不當而帶來的投資規模偏好
在我國企業的當期績效評價和激勵中,凈利潤的絕對數使用頻率很高,這就使得一些經理為了個人效用原因投資熱情高漲,項目真實報酬率是否低于股東要求的報酬率無所謂,只要其大于零就能有效增加凈利潤,就會增加經理的個人效用。
企業過度投資帶來的危害,既浪費了股東可貴的資本,又損害了企業的價值,導致企業業績滑坡。
三、過度投資的治理對策
(一)優化經理獎懲機制
經理受投資者委托經營管理公司,掌握了公司資產的控制權。企業收益與經理的努力程度相關,在同等條件下,經理越努力,企業收益越好。公司必須設計激勵機制,盡量使經理的目標和股東的目標趨于一致,要達到這樣一種激勵效果:經理越努力工作,經理和股東的收益越高。也就是說,激勵機制要弱化經理的自利動機,經理以公司價值最大化為導向得到大于以私人收益為導向的收益,同時股東的收益也相應提高。所有者與經理人利益一致和集中所有權的監督可以緩和主要利益相關人的利益沖突,從而防止過度投資。經理薪酬必須與企業績效掛鉤,同時讓經理可以分享企業的剩余收益。我國出臺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為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提供了指南。目前,已經有一些公司為高層管理人員提供了股權激勵。
懲罰是負面激勵,能督促經理盡量少犯錯。經理上任之初,要求他提交責任保證金。任期屆滿,根據經理履行契約和整個宏觀經濟環境的情況,如數退還或者扣除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對于經理的獎懲,以正面激勵為主,負面激勵為輔。有關經理獎懲信息要在媒體上,讓投資者知曉經理的能力和履約情況。這也是對經理的一種輿論監督,可以形成聲譽效應。如果上市公司都將公司業績和經理獎懲信息向社會,慢慢就形成了一種聲譽機制來監督經理們的行為。
(二)優化股權結構,完善公司治理
要全面提升上市公司質量,抑制過度投資,必須優化股權結構,完善公司治理。Richardson(2006)使用美國1998-2002上市公司的數據進行實證研究,發現治理結構有效地減少了過度投資,其中具有獨立董事的大公司經理較少可能過度投資。
減持國有股,改變“一股獨大”局面。一方面從競爭性行業全面撤出;另一方面引進戰略機構投資者,稀釋國有股比例。股權過于集中的局面,可以通過大力培養機構投資者來改變。機構投資者有動力也有能力來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優化股權結構,改組董事會,從而改變大股東控制公司的局面,抑制過度投資行為。
董事會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機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決不能忽視董事會建設。董事會不能成為大股東會。吸收美國經驗,董事會應以外部董事為主。我國上市公司要求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董事會中要求1/3以上的獨立董事。實踐上,上市公司在形式上滿足了這一規定,但獨立董事沒有真正“獨立”,也沒有真正“懂事”。要“獨立”,必須從董事提名開始;要“懂事”,就必須重視董事資格。董事會中要專門設立獨立的董事提名委員會,負責董事的提名。獨立董事的資格認定可以考慮建立董事資格認證制度。獨立董事的薪酬也是一個值得認真考慮的問題。獨立董事從上市公司領薪酬,同時要監督公司經營,這容易導致監督失效。監管機構可以考慮成立獨立董事薪酬基金,由每家上市公司按一定辦法繳納,使獨立董事不直接從上市公司領報酬,有助于監督功能的發揮。獨立董事執行職業資格認證制度后,還可以考慮提高報酬?!疤煜聸]有免費的午餐”,獨立董事報酬升高,可以讓其不再當掛牌董事,而真正承擔獨立董事職責。
對于項目是否能夠上馬,涉及到財務、法律、市場、戰略等各個方面,作為外部人的獨立董事不可能是全能型的專家,但他(她)可以借助專家的力量(比如聘請專業事務所人員進行篩選)進行決策,對過度投資進行有效遏制。
(三)發展資本市場,創新融資工具
融資約束是過度投資的一個原因。發展資本市場,創新融資工具,減輕融資限制,從而抑制過度投資。
要降低上市門檻,允許更多符合條件的績優公司上市。同時,也要制定辦法讓業績惡化的公司及時退市,這是對業績惡化公司的一種懲罰,也是對其它公司的警示。
負債可以有效遏制過度投資。Jensen(1986)提出了“負債控制假說”,他認為負債是股息的替代品,可以減少經理控制的自由現金流量而減少成本。然而,我國銀行貸款對公司約束不“硬”,債券市場也不發達,特別是公司債券才剛剛起步,使得負債的治理效應大打折扣。我國國有銀行的股份制改造雖基本完成,但完全市場化經營還有待時日,貸款的硬約束要逐步推進。國家應該在發展公司債券市場上下更多的功夫,從而改變目前資本市場股票重、債券輕的畸形結構。
(四)強化信息披露,提高公司透明度
信息不對稱使資本成本升高,從而導致公司管理者不愿分配剩余現金,寧愿留在公司甚至過度投資;信息不對稱也使投資者處于信息劣勢,監督成本升高,加劇了管理者的過度投資傾向。因而,強化公司的信息披露,提高公司透明度,可以抑制公司的過度投資行為。
政府監管機構一方面要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強監管,督促上市公司真實、及時、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信息披露一定要真實,對虛假披露、欺詐投資者的行為要嚴肅查處。信息不及時披露,就失去了實效性,等于無效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容易引起誤解,誤導投資者行為。
公司披露的信息還要讓投資者容易獲得。這就要求公司披露信息的承載體要多樣化,報紙、網站等媒體充分利用起來。
公司信息充分披露,對外界透明度高,信息不對稱程度低,投資者監督成本下降,投資者監督的積極性就會上升。這樣,投資者可以選擇優質公司注入資金,也可以糾正管理者的一些非理性行為。
(五)健全法律制度,加大執法力度
投資者權益得到有力的保障,投資者利益被侵害的危險降低,投資者信心提高,資本市場就能吸引更多的投資。法律是保護投資者權益有力的武器。投資者權益受保護程度越好,公司價值就越高。公司應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平等、公正地對待所有股東。針對經理層損害公司和股東價值的自利動機以及大股東侵占中小股東利益的動機,法律應制定規則予以防范和打擊,從而抑制過度投資。
當股東認為利益受經理行為損害,法律可以賦予股東賠償要求權,舉證責任在經理方。而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被大股東侵占,可以允許中小股東通過集體訴訟和委托訴訟來維權。我國已經把大股東占款問題寫入刑法,明確表明大股東占款是犯罪行為,這是法律保護上市公司權益的一把利劍。
立法重要,執法更重要。依法辦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即使發現違法懲處的概率較低,只要懲處嚴厲,違法違規成本很高,也能殺一儆百,有效減少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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