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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召開的中共十五大決定對中國的國有企業進行徹底的改造。從此,國家開始通過破產、倒閉、出售、兼并和股份制改造等手段對眾多的中小型國有企業進行改制。過去國家為了維持這些在戰略上并不重要的中小型國有企業在財政上背上了沉重的包袱,現在國家希望通過對這些中小型國有企業的所有制和管理制度的改革,把它們推向市場,在財政上擺脫它們所造成的沉重負擔。
這一改革的經濟成效究竟如何,人們仍有爭論。但是,它所造成的嚴重的社會后果,卻是有目共睹的。其中的社會后果之一,就是國有資產的流失,正如一些學者已經注意到的,國有企業的資產正在迅速地流失到企業原來的管理者手中,或者一些私人老板手中(Ding,2000),情況類似于曾經在前社會主義國家發生過的“自發私有化”現象。這已經提出了在改革造成的利益分配中“誰得到了什么”這一政治學的基本問題(Ding,1999)。然而,個人對國有企業的資產的侵奪并不是“誰得到了什么”這一問題的全部。企業改制還對工人的利益造成了制度性的侵蝕,因為改制包含著一系列針對工人的嚴厲措施:如集體下崗、福利喪失、工作條件惡化等,虐待工人的事件也時有發生。工人在喪失國家的有效保護,又沒有自己的組織的情況下,日益成為“市場鞭子”和管理者專制的受害者(Lee,1999)。
盡管大多數工人對于這些發生在他們身邊的、威脅或損害他們利益的事情采取了逆來順受的態度,但是,也有一些工人開始打破沉默。為了制止或糾正這些他們認為是對他們的利益的不公正、不公平的剝奪,他們甚至開始用對抗的方式進行抗議。工人對企業改制的抗議反映了中國經濟轉型過程中正在出現的經濟沖突。就其基本訴求,抗爭方式以及結局來看,這種抗議同私有企業工人的抗議活動和下崗工人的抗議活動,都有所不同。本文力圖通過對工人針對這種改制活動所進行的抗議活動的考察,回答以下問題:國有企業工人針對改制進行的抗議活動的要求是什么?他們提出這些要求的依據是什么?是什么因素決定了他們抗爭的方式?影響著他們抗議活動的結果的主要因素是什么?這些抗議活動,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工人對經濟轉型的立場和態度?
本文的研究主要依據作者在上海市和河南省洛陽市[1]收集的資料以及《工人日報》刊登的一些個案。這些資料說明,對于企業改制,工人具有強烈的抵觸情緒。因為許多企業的改制完全剝奪了他們參與的機會,無視他們的基本利益,損害他們的合法權益。工人的抗議就是這種情緒的反映。但是,他們在抗議中提出的要求,具有明顯的“道德經濟學”傾向。換句話說,工人在抗議中訴諸的權利觀念,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根植于舊的計劃經濟體制的那種權利觀念。他們尚未能夠依據已經變化了的所有制關系,重新理解和定義自己的權利,并為爭取這種權利而斗爭。這說明工人對企業改制的抗議,并不反映他們已經產生明顯的階級意識。目前的政治體制限制了工人認識和保護護自身利益的能力。
對改制的抗議:集體行動的框釋和制度定位
在過去十年中,隨著工業關系的轉型,中國的工業沖突急劇增加。根據中華全國總會提供的數字,1992年到1997年間,每年卷入勞動糾紛的工人數大約在126萬(全國總工會研究室,1999:40)。另外一份官方資料指出,1995年,在30多個城市發生的與工人有關的示威活動中,卷入的人數就超過了100萬(FBIS-CHI-96-007,19April1996)。據報道,1998年,參加這種示威的工人數一下子就增加到了360萬(SouthChinaMorningPost,26March1999)。這些示威的絕大部分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這就是它們基本上都是工人自發(或聲稱是自發)的集體集體行為,主要是為了抗議不斷惡化的工作條件、日益增多的侵犯工人權益現象,以及經濟轉型造成的工人生活水平的下降。但針對企業改制的抗議活動,在集體行為的框釋(collectiveactionframing)和制度的定位(institutionallocation)上與其他形式的勞工抗議有所不同。在這里,“集體行動框釋”是指參預集體行動的人們用以解釋自己處境的一種共同認知和意識,它幫助人們確定他們面臨的問題,問題的原因,并對問題作出道德判斷。這種共同認知和意識是集體行動的必要條件。它使個人的憤慨集體化,激發集體行動,同時用以證明這種行動的合法性。社會運動中的集體行動都有一個“框釋”的過程,使人們形成對其本身社會處境的不公正及其來源的集體判斷和認識(Tarrow,1998:109-11)。那么,“集體行動框釋”是如何形成的?它以什么為基礎?研究社會運動的學者指出,這種“框釋”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社會行為者、媒體、社會成員共同對事態進行解釋、定義和提練”(Klandermans,1997:44)。在集體行為的動員階段,“框釋”的建構,主要依靠公共話語的形成和說服性的溝通,而集體行為的發生,有賴于人們提高對問題的共同意識。(同上,1997:45-52)。
但是,我們現在討論的工人抗議活動與研究社會運動的學者所提到的“社會運動”并不完全相同。西方學者通常把社會運動被定義成“一種集體性的挑戰,它以共同的目的和社會團結為基礎,通過精英、反對者和權威的持續性的互動表現出來”(Tarrow,1998:4)。本文討論的工人抗議活動不是這種意義上的社會運動。它只是一種自發的抗爭性聚集(contentiousgathering)。由于這種活動基本上發生在一個沒有公共辯論、共識動員和工人運動的背景之下,工人缺乏可供解釋自身處境和定義自身權利的的另類的觀念資源。因此,同舊經濟體制相聯系的意識形態—即原來關于社會主義公有制的觀念—就成了憤怒的工人們抗議“社會不公正”的根據。也就是說,舊的官方意識形態成為工人集體行動框釋的基本要素。雖然中國的市場經濟早已不可逆轉,但官方從未公開放棄社會主義的口號以及工人階級地位(“主人翁”)的說教。以官方的說教來證明現實的不合理并進行抗議,是許多社會中弱勢群體爭取自身的合法權利的方法,因為官方很難公開反對來自本身說詞的那些主張。這種現象被學者稱為“合法抗爭”(rightfulresistance)(O‘Brien,1996:31-35)。但問題是,這種官方的說詞與實際的市場經濟關系已毫不相干,以那些過去的觀念作為權利的根據,已經不現實。它反映了工人的懷舊情緒,同時也說明,工人抗議改制時,除了過去的意識形態外,沒有其它話語系統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
本文的另一個論點是抗議改制的方式方法和后果很大程度上同工人的制度定位有關(PivenandCloward,1977:18-23)。我在這里所關心的并不是導致抗議產生的“機會結構”[2],而是抗議的制度背景,這種制度背景影響工人解釋和表達自己不滿的模式(Tarrow,1998:110)——即工人們提出要求的方式、抗爭的方法和抗爭的后果。這一分析是制度研究中最常見的思路,即考察人們在認定自己的利益和采取相應行動的過程中,制度結構發揮著什么樣的作用。在這篇文章中,“制度定位”指的是一種工業制度,它以一種所有制結構為基礎,這種所有制結構決定了具體的勞動關系。我的觀察是,不論是提出的主張、抗爭的方式,還是斗爭的后果,工人抗議改制的活動都與其它兩種工人抗議活動(私營企業和下崗工人)都有所不同,這種不同很大程度上與制度定位有關。
中國的工人目前生活在三種不同的制度定位之中,把針對改制的工人抗議與其它兩種在不同的制度定位中產生的工人抗議相比較,有助于我們了解前一種抗議活動的特征。
第一種類型的工人抗議活動發生在私營企業,一般表現為自發的罷工或者集體性的消極怠工,這種抗議活動主要針對的是拖欠工資、惡劣的工作條件、強制加班、克扣工資等剝削行為。這種抗議活動的制度背景是資本主義的所有制關系,這種所有制關系現在是合法的,也是受到國家保護的。在這種制度定位下,抗議的工人(主要是農民工)并不是挑戰他們工作場所的所有制關系。他們的抗議活動主要是針對勞動過程、工作條件或嚴重侵犯工人權益的現象。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都不會對他們的處境或種社會地位提出異議。他們的抗議一般并不是為了爭取更好的條件,而只是針對是那些過份野蠻和非人性的做法。這是資本主義工業化初期的普遍現象(KatznelsonandZolberg,1986),無論在西方和第三世界都出現過。中國私營工人抗議活動與其有相似性。
第二種工人抗議活動是由下崗工人進行的,參與這種抗議活動的人過去都是國有企業的正式職工,后來他們突然發現自己面臨著一種生存危機,而且他們認為企業管理者的腐敗行為加劇了這種生存危機。盡管他們認為那些管理企業的人應該為他們的遭遇負責,但是,他們并不進行罷工,他們也沒有辦法罷工—這是因為他們已經離開了工作崗位,換句話說,他們已身處工業制度之外,從而失去了用罷工表達抗爭的機會。因此,他們的抗爭方式是街頭騷亂、圍堵政府機關、堵塞鐵路、公路等重要的交通要道,他們以此來引起公眾對他們目前狀況的關注,迫使有關部門采取相應的措施。但是,他們所要求的僅僅是維持一種最低的生活保障,而不是恢復以前在社會主義父愛主義制度下所享有的種種待遇(Chen,2000)。
國有企業工人反對企業改制的抗議活動則代表著另外一種努力,進行這種抗議活動的工人認為,他們所在企業的這種改制方案有損于他們的經濟利益,因此他們要努力阻止這種方案。與第一種工人抗議活動不同,進行這種抗議活動的工人,并沒有處在資本主義的所有制關系之下,盡管隨著企業改制計劃的推行,他們可能會被迫接受這種所有制關系。卷入這種抗議活動的工人的主要動機,也是為了自己的生存,就這一點而言,他們的抗議活動與下崗職工的抗議活動沒有什么不同。他們非常清醒地認識到,如果他們不反對這種改革,下崗工人的今天可能就是他們的明天。
但是,就采取行動的時機和提出要求的具體內容來看,反對改制的抗議活動又與下崗職工的抗議活動有所不同。我以前的研究說明(Chen,2000),大多數下崗工人抗議活動都發生在他們下崗數月甚至是數年之后,而且這些抗議者都經歷了一個沒有任何收入的時期。他們的下崗主要是由企業破產、倒閉、兼并或重組造成的。盡管他們中的一些人還與原單位保持著正式的勞動關系,但是,他們實際上早已離開了自己的工作崗位。對他們來說,抵制影響他們生計的改制方案,為時已晚。導致他們進行抗議活動的直接原因,是他們心中長期積累的憤怒,但是,他們所要求的往往只是從當地政府那兒得到一點生活補助。因此,他們的抗議活動不可能對他們企業的改制方案產生任何直接的影響,因為這些方案已經完成。
然而,本文所討論的抗議企業改制的活動是由“突發性的的憤怒”造成的(Walsh,1981),常常是一項改制方案剛一出臺,工人的這類抗議活動就爆發了。因為工人意識到,這一方案的直接后果可能是他們成批的下崗,他們非常清楚,如果這些改制措施強制實施,他們的生活將會如何。因下崗帶來的痛苦在社會中早已到處可見,許多工人目睹或親身經歷過這類事情。因此,參加抗議活動的人決定在它發生之前就去阻止它,即使阻止不了,至少也要爭取他們的基本生活在企業改制之后能有所保障。因此,在這種抗議活動中,對未來生活的焦慮就轉變成了對企業所有制的深切關注和參與企業改制過程的強烈愿望。官方過去長期宣傳的社會主義國有財產觀念是工人們產生這種要求的基礎,這種觀念認為工人對這一國家財產擁有權利。國有企業工人的這種抗議活動主要是想達到兩個目的,制止實行有損于他們利益的改制方案,或者通過抗爭來爭取一個討價還價的機會,保證改制后的基本生活待遇。
抗議的原因
企業改制是造成工人不滿的主要原因,它在勞動合同、工資、福利、津貼、養老金、失業補償、勞動條件等一系列問題上引發工人和管理者之間的爭議。雖然我們現在仍然無法獲得因此而導致工人進行抗議活動的全國性數字,但是,散見于官方媒體和海外媒體上的有關報導顯示,企業改制是導致沖突的導火索。有些地方政府已經公開地承認了這一點。例如,河南省工會的一份報告指出,1997年的工人抗議活動中,有37.7%是由于改制過程中侵害了工人的合法權益引起的(河南省總工會辦公室,1999)。上海市工會也將集體抗爭產生的原因歸結為企業改制(上海市總工會研究室,1999:353)。
在導致工人進行抗議活動的各種因素中,集體下崗是最具爆炸性的。許多導致集體下崗的改制措施都打著“減員增效”的旗號。然而,國有企業擔負重要的社會保障功能,在尚未建立起一個新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前,下崗對許多工人和他們的家庭而言就意味著失去收入、福利和起碼的生活保障。所以,工人對集體下崗的反應會非常強烈和情緒化,也就是說,集體下崗很容易導致他們采取集體行動。請看以下事例。
上海正泰橡膠公司決定進行大規模重組,與另外兩個工廠合并,同時宣布所有45歲以上的男職工,44歲以上的女職工下崗,所有的下崗職工可以在三周內與公司簽署一項下崗合同,按照這一合同,在以后兩年中公司每月給該職工提供300元的生活費。如果在三周內沒有與公司簽署這種合同,將被視為自愿辭職,這就意味著你自動放棄了要求補償的權利。這些措施一宣布,立即有一千多名職工表示他們拒絕簽署這種合同,他們還走上街頭進行了長達兩天的抗議活動。工人還打算到市政府游行,后來因政府官員答應重新考慮原來的改革方案,工人才放棄了這打算(《明報》7March2001)。
上海協昌縫紉機公司計劃與飛人縫紉機公司合并成一個新的股份制企業。按照這一合并計劃,該公司原有的三個車間關閉,400多人下崗。這一決定剛一宣布,立即在工廠內造成了一個自發性的工人聚會,而且工人隨后又走上街頭游行,要求公司管理者對這一決定做出解釋(訪談調查,January2001)。
海南省的一個縣政府決定將價值1.18億元的國有企業長江糖廠出售給私人老板。這筆交易將造成該廠200多工人下崗,而且這些下崗職工得不到任何補償。面對下崗威脅,該廠60名具有復員軍人身份的工人自發地聚在一起商量對策,尋找保護工人利益的辦法,他們準備到縣政府進行集體上訪。后來他們給省工會遞交了一份有505名職工簽字的上訪信,要求省工會派人來解決這一糾紛(《工人日報》,22July1999)。
雖然集體下崗頻繁地引起工人抗議活動,但是,它并不是激起工人反對改制的唯一因素。即使沒有下崗的威脅,如果工人們認為企業改制有可能迫使他們忍受更加苛刻的工作條件,他們也可能起來反對企業的改制措施。SL集團公司是河南省一個城市的一家中型食品加工廠[3],在經歷了三年的財務困難之后,為了維持企業的生存,公司的決策層決定將這家企業租憑給一個私人老板,租賃時間是八年,租賃金總額是500萬元。這一決定一出臺,立即遭到了工人們的強烈反對,因為他們擔憂,新的經營者接手之后,有可能讓他們集體下崗。幾百名工人因此而走上街頭,并且用大卡車堵塞了這個城市的交通要道。但實際情況是,新來的老板并沒有打算讓工人們下崗,而且還準備把工人的月工資提高到800元,按照當地的標準,這已經是很高的收入了。為了說服工人們接受這個改制措施,公司專門組織工人代表去參觀了這個私人老板所擁有的一家企業,想用這家企業經營良好的事實打消工人們對這位私人老板的顧慮。
然而,公司組織的參觀活動,不僅沒達到預想的效果,卻強化了工人們對這位私人老板的抵觸情緒。盡管被參觀的企業的職工事先都受到警告,不許對來參觀的工人代表“亂說”,這些去參觀的工人代表還是想法與這家企業的一些職工進行了私下交流,從而發現這家企業管理工人的手段之苛刻,遠遠超過了他們的忍耐程度。在訪談調查中,SL公司的一些工人對我們說,這家私人企業的工人一天要工作12個小時,一周工作7天。而且工人們每次上班前都要提前半個小時到達,排好隊,聽工頭訓話,然后,再象軍隊一樣排隊跑步進入車間。在工作過程中,勞動強度很大,需要來回移動時,為了節省時間必須跑步前進。工資的標準聽起來很高,但是,管理者經常利用工人所謂的“錯誤”克扣工人的工資。例如,如果在窗戶玻璃上發現一個污點,就要扣清潔工幾元錢。上廁所的時間也受到了限制,超時也要罰款。
工人代表在參觀一個車間時,在一塊黑板上看到了對工人進行處罰的記錄,其中一個人一天被罰了三次,總額達60元。他們從這家企業的工人嘴里了解到,在進行了各種克扣之后,許多工人一個月的收入只有三四百元。各種克扣達到了名義工資的40-50%。這家企業的一位工人對工人代表說,“不論你如何努力,你都拿不到你想拿的工資,因為你不可能沒有一點小差錯”。因為不堪忍受這種苛刻的管理,這家企業的絕大多數老職工都先后離開。現在這家企業的大多數職工,都是當地的農民工。
當這些工人代表參觀完這家企業回來之后,他們把他們的所見所聞告訴了沒有去參觀的其它職工,大多數職工認為他們沒有辦法接受這種苛刻的管理,反對將企業租賃給這個私人老板的呼聲也變得更加強烈了。由于工人的抵觸情緒越來越大,SL公司的管理者被迫接受工人的要求,就企業的前途進行全體投票。結果可想而之,壓倒性的多數投票否決了將企業租賃給這位私人老板的方案。
管理層的腐敗也是激起工人抗議的一個因素,尤其是當工人們認為這種腐敗嚴重地侵犯了他們的利益的時候。在上海第二皮鞋廠進行股份制改革時,該廠的管理者提出一個方案,這個方案只允許管理層擁有股份,剝奪了工人擁有股份的權利。[4]而且工廠的管理者還對工廠資產的有關情況進行隱瞞,想方設法從工人身上謀取好處。[5]這個方案一公布,工人就憤怒了。他們認為,工廠的領導是想通過改制謀取好處,想把工廠的財產裝進個人的腰包,直接把工人的錢變成他們自己的錢。由于政府部門沒有對他們接連發出的上訪信做出及時的反應,工人們開始集體上訪。在2000年6月到8月的三個月的時間內,他們到市政府上訪4次,每次參與者都有100多人。工人們的集體行動最后迫使政府部門出面干預,這一改革方案也因此胎死腹中。
另外一個案例發生在吉林省吉林市,當地法院決定對吉林市印刷廠實施強制破產。按照法院的裁決,該廠的2130萬資產屬于該廠的1253名職工,這些職工每人可得15000元的買斷工齡費。然而,這個廠的管理者并不想執行法院的裁決,工廠領導與某些管理人員串通一氣,想以改制的名義將這筆資產轉入一個新辦的公司。所有參與串通的人都可以成為新公司的股東,而普通工人則得不到任何補償。為了防止他們轉移資產,工人們一怒之下占領了工廠,而且向法院提出了訴訟,他們還派出代表三次到北京告狀(《工人日報》,22July1999)。
顯然,造成工人下崗或者對工人有其它不利影響的企業改制,現在比前幾年更加容易導致工人的抗議活動。1995年和1996年,企業改制剛剛開始影響到工人的生活,工人們似乎平靜地接受了這一現實,因為他們覺得困難也許是暫時的。但是,因為企業越來越不不景氣,就業市場上的下崗工人越來越多,尋找其它工作也越來越困難,他們的希望破滅了,他們發現,暫時的困難正在變成永久的痛苦。這種社會經歷極大地影響了那些尚未下崗的工人,使他們對任何一種對他們不利的改革變得敏感起來。工人們對下崗后的艱難處境的恐懼,是最近幾年反對改制的工人抗議活動不斷增加的主要原因。
觀念與抗爭方式
工人們在為他們反對企業改制的抗議活動進行辯護時,主要訴諸的是舊的社會主義理論中關于國有企業所有權的概念以及政府有關企業改制的規定。今天處境艱難的這一代工人,過去曾被官方的“工廠是公有財產”“工人是企業主人”的教條教育多年。盡管他們中的許多人對這類說教并不以為然[6],但是,工人們還是堅持認為,既然他們把自己的一生都貢獻給了企業,對于任何可能影響他們利益的變革,他們應該擁有發言權。相關的勞動法和政府有關企業改制的各種規定也有助于工人對這些漠視他們利益的改革進行“合法抗爭”。
工人們普遍認為,他們被完全排除在企業改制的決策過程之外,是不公平的。許多企業的改制過程都與我上邊提到的例子一樣,具體的方案完全由管理者在幕后制定,方案的具體內容在它們正式宣布之前一直對工人保密。官方的政策規定,在制定一個重大的改革方案時,尤其是與工人利益相關的改革方案時,必須與工人協商[7],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管理者很少這類問題在企業內與工人進行公開的討論。管理者的理由是,在這種改制過程中,工人經濟地位的改變幾乎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因此,進行這種公開討論只能造成混亂,阻礙改制的順利進行。另一個經常的原因是,管理者刻意要將工人排除在決策過程之外,以便他們隱瞞一自己想從企業改制中撈取一已私利的意圖。
而工人們認為,沒有他們的同意,管理者無權改變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國有企業是公有財產,他們對這些財產也擁有相應的一份權利。這種權利觀念是私有企業中的工人們所沒有的。正如長江制糖廠的工人們在他們寫給省工會的信中所寫的:
是否改變所有制的形式的問題應該由工人民主地確定。縣政府不能單方面地決定這一問題……工人是企業的主人,也是改革的主體。沒有經過職代會同意就改變企業的性質,沒有與工人打招呼就變賣企業,都是對工人民主權利的嚴重侵犯。我們要求歸還我們的民主權利。(《工人日報》,22July1999)
工人對工廠財產提出權利要求并不是對官方詞匯的一種簡單地利用。他們在舊體制下與企業度過的共同歲月支撐著他們的這種權利要求。因為大多數工人幾乎一生都為一家國有企業工作,而且他們用低工資的方式,為企業的財富積累做出了貢獻。他們從內心深處認為,工廠不僅是“他們”(廠長)的,也是“我們”(工人)的。所以,當太原金屬構件公司被出售給山西航天公司時,太原金屬構件公司的工人和退休職工怒不可遏。因為他們了解到山西航天公司實際上只對倒賣他們公司的地皮感興趣,對他們的生產業務毫無興趣,這就意味著這個公司的工人不久將會失去自己的工作崗位,退休職工的養老問題也將失去了保障。當退休職工去找公司的經理講理,卻被告知說他們對工廠的政策已經沒有了發言權時,他們反駁說:“我們白手起家,一塊磚一塊瓦地蓋起了這座工廠,怎么突然間我們對工廠的未來連發言權都沒了?”一位工人說,“我們這一輩子都貢獻給這個廠子了,我們決不允許任何人出賣我們工人的利益。我們將戰斗到最后一個人”(《工人日報》,17January1998)。
上海xx廠的工人們也有著同樣的情感。一位工人說,“他們(廠長們)不能這樣賣工廠,工廠不是他們的。它屬于所有的工人。我已經在這兒工作了三十年,他們不能就這樣讓我回家。”對企業的情感依戀也在一幅標語中表現出來,這幅標語的內容是“還我工廠”,工人們打著這幅標語上街游行,反對把企業賣給私人老板(《工會信息》,15October2000)。具有這種情感的工人認為,對于直接影響他們生機的改革,他們有權參與,把他們排斥到決策過程之外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在一些工廠,這種情感轉化成了對私有化改革的公開挑戰。例如,鄭州造紙廠的工人在示威時,在工廠的大門口張帖了一幅巨大的紅布告,上邊寫著“改革不搞私有化!”(Li,2001)
由此可見,工人的這種抗議活動與其它兩種工人抗議活動不同,在其它兩種抗議活動中,工人提出的要求,主要是反對剝削,反對違背生存倫理的行為,是對這類行為的一種被動反應(reactive)(Tilly,1976),而在反對改制的抗議活動中,工人對專斷的改制措施的反應不只是被動反應性的,同時也是積極性的,即他們要求參預和力圖影響與他們命運有關的改制決策過程。
工人的制度性定位,不僅影響他們對所有權的理解,也影響著他們的抗爭方式。反對企業改制的工人與下崗職工一樣,也采取了上街游行和堵塞交通的斗爭方式。作為一個缺乏制度性渠道接近政治權力和經濟資源的社會群體,在公共場所進行群眾性的集聚,是他們表達自己要求的一個主要方式(Munger,1981:75)。他們利用這種“破壞性力量”引起政府對他們的問題的重視,迫使管理者改變最初的改制方案(PivenandCloward,1977:69)。
但是,在反對企業改制的抗議活動中,這些抗議者也采取了另外一種獨特的的抗爭方式:“護廠”,即占領工廠,直接阻止企業改制的進行。他們或者把工廠的大門封鎖起來,不讓新的所有者進廠接管工廠的資產,或者占領整個工廠,使改制措施無法進行。他們用這種方法阻止對他們不利的改制措施的實施,迫使地方政府和企業的管理者對他們的要求做出反應。
例如,當SL公司的工人了解到他們的企業將被租賃出去,新的老板已經派自己的保安人員接管了工廠的時候,他們就采取了這類行動。他們沖進工廠趕走了這些保安人員,并以保護國家財產的名義,組織人員封鎖了工廠的大門,防止新老板的保安人員再次進入(訪談,August2000)。因出售太原金屬構件公司而引起的沖突,也造成了類似事件。該公司的退休職工為了阻止山西航天公司接管他們的企業,占領了工廠。在他們占領工廠之后,約30名來自山西航天公司的保安人員在夜里偷襲了工廠,把兩名“護廠隊”的值班人員趕出了工廠的大門。但是,僅僅過了兩個小時,幾十名工人就沖進了工廠,又把這些保安人員趕了出去,重新“奪回”了工廠。在這一小沖突發生之后,山西航天公司立即貼出一個布告,禁止該廠原來的退休職工進入工廠,并且威脅說,要停發所有參與“護廠隊”活動的人員的工資。但是,太原金屬構件公司的工人并沒有退縮,一方面,他們繼續堅持他們的護廠活動,另一方面,他們開始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工人日報》,1998年1月17日)。
吉林市印刷廠的工人在抗議企業改制過程中的腐敗現象時,也采取了這種斗爭方式,大約400名工人參與了護廠行動。他們的護廠行動持續了五天四夜,一直到吉林市政府出面干預并答應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糾紛之后才結束(《工人日報》,2000年8月25日)。江蘇省大豐市雙陽紡織廠的工人占領工廠的時間更長。西方媒體對這一事件進行了廣泛的報導。據報道,1996年,作為一項改制措施,該廠強制4000名工人集資入股,許多工人都把他們畢生積蓄的一大部分投了進去,人均投入約5,000-6,000元。這筆錢對于這些普通工人來說,是一個很大的數字,比他們一年的工資還要多。然而,2001年11月,這家工廠突然秘密地申請破產。工廠的老板和其它幾位管理人員搖身一變,成了新組建的公司的老板。該廠的工人不僅不能追回自己的投資,而且還要簽定一項新的勞動合同,在這項新的勞動合同中,他們的工資被削減了50%。工人們一怒之下開始罷工,并且占領了工廠。這座工廠被他們占領了11天,在他們被當地的警察驅趕出工廠之后,工廠的生產才逐漸恢復(WashingtonPost,21January2002:A1)。
工人們甚至用“護廠”的方法來對抗政府官員。例如,上海的一家工廠負債累累,它的上級主管部門想把另外一家工廠(一個塑料廠)與其合并,通過合并來挽救這家負債累累的工廠。那家塑料廠的工人聽說合并的消息后,認為這種合并有可能影響他們自身的利益,決定用護廠的辦法來阻止合并。當上級主管部門的黨委書記和行政領導來到這家塑料廠宣布合并的時候,他們吃驚地發現,工廠的幾處大門都被憤怒的工人封鎖了,他們根本沒有辦法進入工廠(訪談調查,2000年1月)。
工人們說他們占領工廠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有財產,他們對這份公有財產擁有合法的權利。護廠這種斗爭方式,起源于中國革命勝利前夕。那時候的工人就采取了這種斗爭方式。有些工人自豪地說,他們的護廠行動與1949年共產黨奪取政權前夕他們的前輩們所做的事情在性質上是一樣的。當時擁護共產黨的工人組成“工人護廠隊”保護工廠,防止國民黨在撤離前破壞工廠(訪談調查,2000年1月)。然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國家現在支持資本家來接管企業,而企業的工人們又在用同一種辦法來阻止這種接管。在采取這種行動的過程中,工人們在“他們”和“我們”之間劃了一條明確的界線,為了迫使管理者和政府部門重新考慮原來制定的、對他們不利的企業改制方案,他們采取了這種“用占領促談判”的斗爭方式。
工人們為什么能選擇護廠這種斗爭形式?制度定位是一個重要的因素。私有企業的工人很少采取這種斗爭方式,因為他們并不把工廠的財產看成是“我們的”,他們對自己工作的工廠,也沒有國有企業職工的那種依賴感。對于下崗職工來說,采取這種方式也是不現實的。盡管他們與反對企業改制的工人一樣,也認為工廠是大家的,但是,他們沒有辦法“護廠”,因為他們早就被工廠趕出了大門。因此,他們只好到公共場所表達他們的不滿。反對企業改制的工人,盡管他們中的許多人可能由于企業經營困難,已經很久沒有按時領到工資了,但是,他們仍然是在崗職工,因此,他們可以選擇工廠作為斗爭的場所。
但是,罷工這一工業沖突中工人宣示自己要求的最終手段,國有企業的職工在反對企業改制的斗爭中卻很少采用。這不僅是因為罷工受政治條件的限制,需要更高的組織、協調水平,(這種組織和協調對中國的工人們來說,都是很難做到的),也是因為現在進行改制的許多企業都開工不足,既然他們已經沒有更多的工作可做,當然也就不能再用停止工作來進行斗爭了。因此,在工人們可以使用的斗爭方式中,罷工并不是他們使用“破壞性力量”的一個有效的形式。罷工對退休職工也沒有什么意義,盡管他們有理由反對那些造成他們生活困難的變革。因此,封鎖和占領,就成了工人們保衛他們對工廠財產的權利、反對那些剝奪他們權利的“他者”的主要斗爭方式。
抗爭的結果
中國工人的些抗爭并不代表明他們是有組織的勞工力量。大多數中國工人的集體行為都是自發產生的,因為他們的多數行動是沒有組織的,也沒有自己的領袖。[8]在今天的中國,官方渠道外的勞工動員仍然是難以想象的事情。但是,這些自發性的抗爭,不論它發生在私有企業還是國有企業,或者是由下崗職工所進行的,都給管理者和政府部門施加了壓力,從而有解決問題的作用。那么這種施加壓力的辦法能帶來什么結果呢?決定這種結果的主要因素,仍然是抗議發生的制度背景。
我所列舉的一些事例顯示,反對企業改制的抗議活動最終幾乎都會提出一個要求,通過職代會解決問題。大多數國有企業都有職代會,建立職代會的目的,就是為了加強了工人對企業的民主管理。然而,盡管《企業法》明文規定職代會有權參與企業的行政管理、審查廠長經理們提出的重大政策、對廠長經理的工作進行監督,但是,職代會的作用非常有限。很少有廠長經理把職代會當回事兒。在他們看來,廠長經理是企業的領導中心,只有他們才有正式的權力對企業的事情做出決定,因此,廠長經理們對職代會的態度,不是根本就不重視,就是把職代會的參與看成是走走形式(《工人日報》,1998年7月13日)。企業工會應當時職代會的一個工作機構,當工會并沒有什么權力[9],這也限制了職代會的作用。
然而,當工人與管理者的關系變得越來越緊張的時候,平時不起什么作用的職代會突然變得重要起來。職代會成了工人們的一個權力資源,也成了對可能實施的改制方案進行辯論的地方。根據許多調查可以肯定地說,大多數工人對職代會在企業管理中的作用,都持懷疑和不信任的態度。但是,當他們的切身利益受到危害的時候,他們發現,如果他們想提出自己的要求并且希望事情能以對自己有利的方式解決,訴諸職代會可能是唯一的合法手段。他們要求職代會發揮作用,聲稱依照法律規定,職代會有權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由于廠長經理們已經感覺到了工人們強烈的對抗情緒,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很難拒絕工人們關于召開職代會解決問題的要求。管理者之所以愿意做出讓步,不僅是因為在法律上職代會就是一個處理與工人利益有關的重大問題的機構,也是因為政府部門希望能夠盡快地使沖突緩和下來。
例如,經過幾天在街頭和工廠大門口的公開對峙之后,SL公司的管理者同意了工人要求,把是否將企業租賃給私人老板的問題提交職代會討論。職代會在討論這一問題時決定,以全體職工投票的方式對這一問題做出最終的裁決。一位參與這一過程的工人說,由工人投票來決定一項與工人利益有關的重大問題,在這個企業的歷史上,這是第一次。投票的結果是80%的職工投了反對票。吉林市印刷廠工人與管理者的沖突,最后也采取了這種解決辦法,結果是703:1,這家企業的管理層企圖通過剝奪工人的下崗補償金組建新公司的計劃被否決了(《工人日報》,2000年8月25日)。
在沈陽市的建華服裝廠,也出現了類似的情況。這個廠的管理者在沒有告知工人的情況下,就把工廠的資產賣給了另外一家公司。一直到這家買主宣布在這家工廠進行一項革新項目時,工人才發現工廠的產權已經易主。他們立即到該市的紡織工業局進行集體上訪。在工人和政府部門的壓力下,該廠領導被迫將這一問題提交職代會討論。工廠領導被迫將他們的秘密交易向職工代表進行了匯報。憤怒的工人將他們簽定的這份出售工廠的合同叫作“賣身契”。后來職代會投票表決,結果是21:2,職代會最后決定,要求有關部門立即停止執行出售工廠的合同,撤銷廠長的職務(《工人日報》,1999年4月2日)。在上海新昌縫紉機公司的工人抗議事件中,工人的抗議活動也迫使管理者中止了企業改制計劃。此后的幾個月,這個改制計劃幾經修改,在滿足了工人關于提高補償金的要求之后,職代會通過了這個修改過的改制計劃。
職代會的存在為工人監督企業管理者提供了一個有限的、制度化的途徑,這種途徑對許多私有企業的工人來說,仍然是一種可望不可及的東西。但是,就國有企業的工人而言,他們要想通過職代會來解決問題,有時也離不開政府部門的介入和干預。只有在政府部門的干預下,國有企業的工人針對企業改制措施進行的抗議活動才可能有妥善的結果。政府明確指出,在改制過程中工人的利益必須得到充分的保護,但是,對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各樣侵犯工人權益的現象,地方政府不是視而不見,就是采取默許的態度。有些地方政府甚至與這些侵犯工人權益的人串通一氣。例如,在事先沒有與工會和職代會協商的情況下,有關部門就將廣西省柳州汽車工業銷售公司和城市制冷機廠合并。合并后,由于管理者事先做出的合并后不讓一個工人下崗的承諾沒有兌現,工人們進行了集體上訪。但是,實際上,這個合并方案是市政府批準同意的,市政府早已站在了企業管理者一邊。一個政府官員對上訪的工人說,“企業合并并非一定要經過職代會的同意,如果有工人不愿意合并,自己可以走人啊!”(《工人日報》,2000年9月8日)
但是,如果地方政府部門認為侵權現象有可能引起公開的抗議活動或長期集體上訪時,它們也可能出面干預。有時出于政治上的考慮,為了息事寧人,它們還有可能積極地站在工人一邊。國有企業改制是政府的一項任務,毫無疑問,政府部門當然愿意它順利實現。但是,對政權來說,社會穩定更加重要。因為地方政府還承擔著維持一方平安的責任,它們都要盡量避免所謂的“突發性群體事件”。它們不能簡單地用鎮壓的辦法來解決問題。工人們沒有提出政治要求,工人們提出的利益要求所依據的基本上都是政府部門平時對他們進行的宣傳教育的內容,如果對這些工人進行鎮壓,政府在道德上和政治上都將處于一種無法自辯的境地。因此,當工人抗議活動出現時,地方政府往往都盡力安撫工人,常用的方法是表態要保護工人的“合法權益”,或者承諾嚴厲地懲治腐敗行為,以此來息事寧人,保證社會穩定。
政府部門干預工人與企業管理者之間的沖突的結果,因工人抗議活動發生的制度背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大多數私人企業(不論是外資企業,還是國內的私人企業)并不直接隸屬于政府的一個部門。在這些企業中發生工人抗議活動時,地方政府的普遍做法不是直接干預,而是通過地方工會組織和勞動部門對勞資雙方的沖突進行調節。如果違反《勞動法》的事實非常清楚,地方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可能會為工人尋求法律幫助。對于上街游行的下崗職工,政府部門即使想幫助他們,也沒有一條有效的組織途徑。因為這些下崗職工已經離開了企業,或者說離開了我們平時說的單位體制。對于下崗職工的這種抗議活動,政府部門比較常用的解決辦法,就是答應給這些抗議者補發幾百元生活費來平息事件(Chen,2000:62)。
然而,政府部門在處理國有企業工人針對企業改制進行的抗議活動時,干預的方式有所不同。首先,盡管改革的大方向是政企分開,但是,地方政府對它所管轄的國有企業仍然擁有制度上的控制手段。這些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雖然現在都改名叫控股公司或國有資產管理局,它們實際上還是官方機構,仍然處于政府的制度性控制框架之中。一件抗議事件發生時,如何處理這一事件,這些官方組織發揮著直接的、也是決定性的作用。這種上級主管部門甚至可以派出一個工作組,直接代替或者指導企業的廠長經理處理有關問題(顯然,政府部門根本不可能用這種辦法處理私人企業中的這類問題)。從收集到的個案和媒體的報導來看,在迫使管理者對工人的要求做出回應方面,政府部門發揮著關鍵性的作用。
例如,上海的協昌公司內出現的爭議導致該公司的工人進行抗議活動,他們先是在工廠區內集聚,后來又上街游行。這時,這家公司的主管部門,上海輕工集團股份公司,就派了一個副書記去與工人談判,并且要求該公司重新考慮原來制定的改制方案。在上級機關和工人抗議的雙重壓力,公司的領導層不得不對這一改制方案進行了修改,職代會最終通過了這個修改過的方案。在建華服裝廠,工人的集體上訪也導致了沈陽市工業局的介入。該局敦促該廠通過職代會解決問題,后來召開的職代會否決了出售該廠的改制方案。當原來的買主,一個該局管轄范圍之外的公司,不愿意放棄原來的交易時,在該局的鼓勵下,該廠的職代會又召開了一次職代會會議,決定通過法院解決因出售問題造成的糾紛(《工人日報》,1999年4月2日)。SL公司工人的對抗性行動,使該市的市政府確信,“企業的事情應該由工人來決定”(訪談調查,2000年1月)。后來召開的職代會會議和全體工人投票表決,都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上海第二皮鞋廠在改制過程中出現的腐敗現象所導致的工人抗議活動,也引起了該廠的上級主管部門上海輕工集團股份公司的干預。最后的結果是,該廠廠長被撤職,改制計劃暫緩執行(訪談調查,2000年1月)。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所有這些個案中,如果不是工人起來進行集體抗爭,職代會的介入和官方的干預,都不可能發生。在大多數國有企業中,職代會既無權,也沒有地位,在絕大多數時間里,管理者完全無視它的存在。但是,職代會這種組織的存在,以及它的法定地位,使它有可能成為工人們用來挑戰管理者的制度性武器。工人的公開抗議活動往往都會造成一種情形,在這種情形下,工人希望通過職代會解決他們與管理者的沖突,他們的這一合法要求,企業的管理者幾乎找不到反對的理由,政府部門通常也愿意接受。同樣,如果工人的抗議沒有采取公開抗爭的形式,或者,這種抗爭在政府看來不會影響到社會穩定,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出面干預機會也許就比較低。工人抗議的聲音越大,他們的行為越是具有對抗性,政府部門干預的可能性也越大。雖然職代會的介入和政府部門的干預基本上都是它們對工人的集體行為做出的一種被動的反應,但是,一旦它們這么做時,它們的立場往往更加傾向于工人一方。
結語:從道德經濟學到工人權利
國有企業的工人針對企業改制措施進行的抗議活動,從根本上看,反映了工他們對行將到來的資本主義或者準資本主義的所有制關系的抵制。因為這種所有制關系的建立有損于他們的利益。或者說,反映了工人們希望在改制之后,他們的基本生活仍然有所保障的愿望。這種抗議活動不論是在形式上還是在內容上,都不同于那些已經處于資本主義所有制關系下的那些工人(即在私有企業工作的工人)的抗議活動,也不同于那些已經離開了工業制度的工人(即已經下崗的工人)的抗議活動。私有企業中的工人的抗議活動主要是反對殘酷的勞動過程和侵犯工人權利的現象,并不挑戰企業的私有制性質。他們抗議的普遍方式是罷工和集體怠工。下崗工人的抗議活動與反對改制的抗議活動有相似的地方,它們都是由對未來生活的擔憂所引起的。但是,它們的差別也非常明顯。下崗職工的抗議活動要求的是生活補助,反對改制的抗議活動要求的是參與那些影響到他們生存的決策過程。在抗爭的方式上,反對改制的抗議活動不僅象下崗職工的抗議活動一樣,經常采取上街游行的斗爭方式,另外,它還采取了下崗職工無法采取的斗爭方式,即占領工廠,這種斗爭方式象征性地揭示了抗爭的焦點是企業產權的歸屬問題。
界定國有企業工人反對改制的集體行為的性質是困難的,也容易引起爭議。如果說改制是許多陷入困境的國有企業擺脫死亡的唯一的出路,是中國改革之必然,那么,對它的抵抗就是一種歷史的倒退。這種斗爭似乎具有其它社會中的弱勢階級所進行的抗議活動的那種“道德經濟學”特征,如農民因為資本主義對傳統經濟的滲透威脅到他們的生存而進行的抵制資本主義向傳統經濟滲透的斗爭(Scott,1976),在西方工業化早期工匠們抵制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斗爭(Thompson,1968)。中國的市場經濟改革逐漸侵蝕了那種以國家大包大攬為特征的父愛主義制度,打破了國有企業職工的“飯碗”,國有企業職工反對改制的抗議活動是對這種制度解體的一種自然反應。他們的這種抵抗,象其它背景下的那些具有道德經濟學特征的抗議活動一樣,具有“防御性和懷舊姓”,依據的是舊的意識形態的遺產,目的是維護現狀或者自己的經濟狀況不會惡化。[10]但是,在市場經濟不可逆轉的大背景下,工人的道德經濟抗爭并不一定能有效維護和提升工人的利益。現實的情況是,即使在短期內工人們可以從政府和管理者的讓步中得到一些好處,他們也無法抵擋市場經濟改革這一潮流,相反,如果他們拒絕改制,他們可能還要承擔更壞的結果。以SL公司為例,在租賃計劃被終止后,企業一時也找不到其它的辦法來解決它在財務上的困難,職工的工資和退休金的發放越來越困難,以至于許多工人后悔當初不該投票反對租賃,因為,如果企業租賃成功,至少可以保證自己的工資的按時發放。
工人們對過去美好時光的懷念,對新的勞動關系的抵抗,有時會適得其反,甚至是自我擊敗。1998年,安徽省一家著名的國有企業破產后,被一個私人企業家收購。新的管理者在企業內強制推行了一些改制措施。這些措施其實也不是完全沒有道理,如加強考勤,當生產指標沒有完成時,降低工資,禁止工人在家屬區使用工廠區的電力,增加門衛,防止工人將工廠的財物轉移到家屬區,等等。但是,工人認為這些措施侵犯了他們的“自尊”,抱怨說在工廠里“他們從此失去了自由”。當管理者要求他們簽定勞動合同時,他們都不響應。管理者后來決定通過買斷工齡的辦法讓一些工人下崗,用臨時工取而代之。工人因此而進行罷工,在這種壓力下,當地政府到法院控告該企業“沒有按照收購合同妥善處理下崗職工問題”,最后的結果是這家企業被法院強行關閉。盡管這個判決使這個私人企業主損失慘重,但是,工人也沒有從中獲得任何好處,工廠關閉了,他們所有的人都失去了工作。[11]
工人反對企業改制的抗議活動揭示了在經濟轉型時期工人為公平和正義而進行的斗爭所面臨的兩難處境。在工人看來,他們過去幾十年的低工資,不僅是對國家的工業積累所做的貢獻,也是自己個人的福利投資。企業一改制,無形之中自己的福利投資就被全部或者部分剝奪了。我所收集的個案和有關的報導說明,在這一關系到他們切身利益的改革過程中,工人普遍地被忽略、排斥,他們的權利遭到侵犯。但是,當工人越來越受制于資本主義市場力量的時候,對于如何在新的經濟關系中確定和保護自己的利益,他們在認知上和政治上都缺乏準備。這種狀況與舊體制的影響有關,也與當前的政治限制有關。在過去的社會主義工業結構中,工人的利益是由家長式的國家制度來保障的。但是,這與西方國家的福利制度不同—這一制度是西方工人階級為爭取自己的權利所進行長期斗爭的結果。而中國舊的父愛主義的福利制度,來源于一場革命性的社會轉型,這種轉型是由以工人階級的名義進行統治的政權自上而下推行的。因此,中國的工人在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方面缺乏經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后他們基本上沒有從事這種實踐的必要和機會。他們很自然地把自己的利益與家長式的工作單位緊密地在了一起。他們從來沒有想到過過如何在這一制度之外去界定自己的利益。
當市場經濟改革瓦解了社會主義的家長式體制,工人們不得不面對這類問題時,他們發現過去的生活經歷,不能給他們提供任何經驗。而且,他們也沒有制度上的機會形成同管理層抗衡的力量,來爭取較為公平的改制結果。他們沒有權利進行獨立的組織活動,而這種獨立的組織活動,不論是對他們階級意識的發展,還是對他們在新的所有制下界定和保護自己權利的能力的形成,都是至關重要的。官方的工會并非一無是處,但它顯然不象階級的組織,不代表有組織的勞工權力。因此,工人的抗爭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自發的行為,他們所提出的要求多多少少都與過去的政治說詞以及過去的所有制觀念有關,他們所爭取的權利,
是過去的權利,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已經難以實現。在界定自己的利益和陳述自己的要求方面,中國的國家職工還沒有找到一種合適的語言和觀念。
然而,在反對改制的工人抗議活動,即使是道德經濟學傾向的,也有助于他們形成集體體驗,從而形成階級意識。在19世紀的歐洲,在工人階級的抗議活動中,扮演領導角色的就是城市工匠。資本主義的發展對城市工匠的傳統利益和生活方式造成極大破壞。巴靈頓-莫爾(BarringtonMoore)(1978:152)發現“當他們作為一個人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工匠們認為,他們在道德上受到了侮辱。他們憤憤不平的根本原因是失去了所謂的自古以來就有的權利。”他們的集體行動是對毀滅他們權利的無產階級化的一種反應,但正是這種抗議活動激發了他們的階級意識,開始了“階級形成”的過程,使他們稱為西方工人運動的先驅力量。把中國國企工人同西方工業革命時代的工匠類比,似乎有點不倫不類。但他們確實有相似之處,就是反對資本主義市場對他們傳統權利的的侵害。這些集體體驗本身,并不等于新的階級意識的出現。但是,這些集體體驗也許會啟發工人,幫助他們認清自己在新的勞動關系體系中的地位和身份,使他們對自己與與雇主和國家的關系有更切合現實的深刻認識。事實上,企業改制過程中出現的各種腐敗行為,已使工人們強烈地感受到了他們與管理者的對立。大豐市的一位工人在罷工時憤怒地說:“當官的吃的是工人的!”(WashingtonPost,21January2002:A1)。
然而,中國的國家職工能否把他們為了生存而進行的抗議活動上升成一場工人運動,在不可逆轉的市場經濟中努力捍衛自己的權利?這取決于在中國會不會出現一種全局性的結構性變化,即工人能否獲得進行獨立的組織活動的政治空間。這種前景也許還很遙遠。但是,2002年3月發生在遼陽的大規模、跨企業的工人集體抗議活動說明,工人已經開始意識到組織起來的重要性。雖然在國家擁有絕對的權力的情況下,這種抗議活動都難以持久,但是,中國的工人階級可以從這些經歷中學會如何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重新界定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利益。
[1]我和我的研究助手在這兩個發生了多起工人抗議活動的城市進行了訪談調查,調查對象中有與這些抗議活動有關的工人、工會干部,也有企業管理人員。
[2]Tarrow(1998:19-20)把機會結構看成是政治斗爭中的某些客觀存在,它們是連續性的,但未必是正式的、永久性的或全國的性的。機會結構能鼓動人們從事抗爭性政治。McAdam、McCarthy和Zald(1996:10)闡述了對集體行動的組織過程產生影響的機會結構的四個方面:制度化的政治體制是否開放;支撐政治運作的各個精英層是否穩定;精英聯盟是否形成;國家進行鎮壓的決心和能力。這四個方面的變化會對集體行動的形成有重要影響。
[3]這里所提到的有關SL公司的情況來源于我和我的研究助手在2001夏進行的訪談調查。
[4]有關上海第二皮鞋的情況來源于我2001年夏進行的調查。
[5]有些工人認為,盡管廠里在主要業務方面賠了錢,但是,在出租房屋和炒賣股票方面有很大的收入。
[6]例如,西北地區的一個省工會進行的一項調查表明,64%的被調查者認為,說“工人是企業的主人”與事實不符。1997年ACFTU所進行的調查也發現,工人中存在著一些不滿情緒,他們抱怨說,“現在廠長經理是真正的主人”,“工人已喪失了所有權利,不過是一種會說話的工具”。(全國總工會研究室,1999:140-182頁)
[7]例如,勞動部下發的關于貫徹落實《勞動法》的文件規定,企業裁減員工,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工會和工人。工會和工人有權對這類決定提出不同意見。參見:中國工運學院工會系,2000:231.
[8]就目前而言,大多數抗議活動都是自發性的,但是,在一些規模很小的工人活動中,已浮現出一些有組織有領導的跡象。參見ChingKwanLee對遼寧省一個城市的工人騷亂的微觀動員過程的研究。2002年3月在遼陽出現的大規模的、跨企業性的工人抗議浪潮也表明,獨立的組織活動已初露端倪。
[9]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所屬的省、市、區工會,實際上是政府架構的一部分,對于它們管轄范圍內的企業中出現的侵犯工人權益事件,它們有能力干預,并為之尋求一個有利于工人的解決辦法。企業里的工會則不然,它們雖然在從屬官方工會,但是,它們不屬于政府機關。相反,它在組織上直接受制于企業管理層,在具體行動上常常要屈從于企業管理者。這是企業工會難以發揮工人代表作用的一個重要原因。
[10]有關道德經濟學方法在工人抗議研究上的應用,參見:Posusney,1993;Kopstein,1996.
[11]這一個案轉引自Feng(2002: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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