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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養老保險。省農民工可以選擇三種方式參加養老保險:一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主要是覆蓋城鎮企業職工,與用工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農民工多采用這一方式參保,主要集中在大中型企業。二是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主要適用于短期、季節性外出務工的農民工,此類農民工主要仍在農村務農,進城務工屬于階段性、短期性的行為。三是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工可參加單位注冊所在區域的居民養老保險。從覆蓋面上來說,養老保險已經將農民工納入,養老保險待遇主要取決于參保的方式和繳費的水平。
2.醫療保險。目前,農民工可通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三種方式參保。具有兩大特點:一是保障范圍基本覆蓋農民工;二是農民工醫療保險在省內統籌區域內或跨區域之間可以進行轉續,符合農民工流動性的特點。參保(合)人員在不同統籌地區參加同一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參保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各地應予以承認,合并計算。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繳費年限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互認互通,并按每參保3年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際繳費年限折算為參保1年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流動就業轉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予以保留,個人賬戶隨其醫療保險關系轉移,也可以在原參保地繼續使用或予以清退。
3.工傷保險。1997年頒布《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條例適用于企業和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2003年《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省境內的各類企業、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相對集中在省參加工傷保險的行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實際將靈活就業的農民工包括在內。2012年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辦法中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即賠償金額由原來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個月變為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一規定使用人單位違法成本增加,大大提高工傷保險的參保率。2009年參加工傷保險人數為215.13萬人,農民工參保人數58.18萬人;2010年全省參加工傷保險人數為227.37萬人,農民工參保人數68.80萬人;2011年全省參加工傷保險人數為243.40萬人,農民工參保人數81.52萬人;2012年全省參加工傷保險人數為295.26萬人,農民工參保人數87.82萬人。[1]
4.失業保險。1998年《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頒布,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于條例。條例中明確規定失業職工是指失業具有本省城鎮常住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失去工作,并已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條例中一是要求城鎮企業,二是要求城鎮戶口,可見也并未將農村戶籍在城市工作的流動人口納入保障范圍。2006年《省失業保險條例》頒布,條例中失業保險的覆蓋面擴大,一是參保單位不再局限城鎮企業,二是不再以戶籍作為失業人員認定的條件。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用人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條例的頒布正式將合同制農民工列為失業保險的保障人群,農民工參加失業保險人數逐年增加。2009年省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198.60萬人,農民工參保人數10.85萬人。2010年參加失業保險人數209.61萬人,農民工參保人數14萬人。2011年參加失業保險人數216.75萬人,農民工參保人數18.45萬人。2012年參加失業保險人數224萬人,農民工參保人數22.75萬人。
5.生育保險。1997年頒布《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該辦法適用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該辦法中只將與企業具有長期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納入,對于其他用工形式的農民工并未提供生育保險。2011年《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出臺,辦法出臺擴大參保人群的覆蓋面,不再局限只有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辦法適用民辦非企業等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實際已經涉及到多種用工形式的農民工的生育保險問題。職工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繳費比例為0.8%~1.0%。
二、省農民工社會保險存在問題和分析
1.養老保險轉移接續還未全面實現。針對農民工的流動性,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問題是養老保險的重點問題。2009年《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出臺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可以在全國范圍內轉移接續。《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試行)》、《云南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參保人跨縣(市、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可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入新參保地,按照新參保地有關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還規定已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其戶籍性質轉變為城鎮居民的,新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全部劃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照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享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云南省農民工可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農保、城居保三種養老保險制度,不可重復參保,同時實現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轉移接續;新農保、城居保省內轉移接續;新農保與城居保之間的轉移接續。但是轉移接續并沒有完全覆蓋三項制度,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等問題還未解決。
2.醫療保險基本覆蓋農民工,但異地就醫存在困難。農民工醫療保險中最大的問題是異地就醫的問題,這是由于農民工主要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第一,門診費用無法報銷。省新農合門診減免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家庭賬戶模式,參合農民以戶為單位繳納的人均參合費用建立賬戶,家庭成員之間可以互助共濟,門診費用封頂線為家庭賬戶資金總額;二是門診統籌模式,從合作醫療資金總額中分配資金總額不超過30%的資金進行門診減免,農民門診時享受一定比例的減免;三是家庭賬戶+門診統籌模式,即結合上面兩種模式,參合農民先使用家庭賬戶資金,家庭賬戶資金使用完后再進入門診統籌。[3]三種模式的門診就診基本都要求發生在村、鄉兩級門診,縣級及以上門診原則上不予減免。這給農民工帶來的問題即是異地就醫的門診費用無法報銷,這與農民工外地務工的實際情況是不相符合的。第二,住院可異地就診,但醫療費用較高,報銷水平較城鎮職工、城鎮居民低,農民工承擔報銷后的醫療費用負擔重。2009年開展即時結報后,辦理轉診備案后,參合農民出院時由醫療機構按直接墊付新農合補償費用,再由醫療機構與統籌地區新農合經辦機構再進行結算,手續較為簡單,大大方便參合農民的就醫。對于外出務工的農民工來說,在異地生病可先就診,一周內或出院前通過電話告知統籌地區新農合經辦機構,方便農民工的異地就醫。但是外出務工的農民工多選擇經濟發達的省市級行政區域就業,而這些地區醫療費用相對較高。2010年全國省屬醫院出院病人人均住院費用12938.7元,地級市屬醫院8100元,縣級市屬4891.5元,縣屬醫院3261.8元。2010年全國出院病人人均住院費用6415.9元,三級醫院10442.4元,二級醫院4338.6元,一級醫院2844.3元。[4]新農合的報銷水平平均低于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如在省屬、地級市屬醫院或是三級、二級醫院就診,住院醫療費用高,報銷水平低,自付部分對于農民工壓力仍然較大。
3.工傷保險缺乏浮動費率,農民工維權難。目前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問題主要在于兩個方面:第一,缺乏浮動費率,工傷預防激勵機制缺失。從實際情況看,對處于風險等級相同的企業而言,各個企業交納的費率都是基本一致的,這樣就沒有顯示出各個企業安全生產狀況的差異性。各地市制定的費率檔次普遍較少,費率檔次差別也較小,普遍缺乏浮動費率的激勵機制,工傷保險預防功能弱化。[5]第二,農民工維權難。一方面是由于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不高,對勞動保障權益知之甚少,維權意識淡薄,在勞動力市場中又處于弱勢地位。另一方面是由于監察力量不足,特別是縣、鄉一級勞動保障監察力量薄弱,勞動保障執法不到位,致使侵害農民工勞動保障權益的案件難以得到及時有效查處。[6]
4.農民工逐漸重視失業保險,但保障水平和作用仍然不足。農民工參加失業保險有兩種辦法:一是個人不繳費,單位繳費滿一年,視其工作年限長短,一次性支付生活補助金;二是農民合同制工人也可自愿選擇與其他職工同等繳納失業保險費,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與參保其他失業人員同等對待。2013年3月1日起,省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如農民工自愿與其他職工同等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一年最高可領取兩個月失業保險金,每月860元,共計1720元;最低每月可得535元,共計1070元失業保險金。據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2006年對省農民工的抽樣調查數據表明:農民工外出務工的平均月收入為824元/月,其中,月平均收入少于500元的占20.5%,月平均收入在500~1000元之間的占53.2%,在1000~1500元之間的占17.2%。農民工工資水平普遍較低,繳費基數也較低,一般是無法獲得較高檔次的失業保險金的,也就是說目前領取到的失業保險金比2006年農民工的平均月收入還要低。況且若農民工選擇自己不繳費,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金額還會低于上述情況,可見農民工失業保險的保障水平仍然不高。
5.生育保險是保險中的弱勢險種,但農民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有限。生育保險的參保率低,城市高昂的子女生育費用也讓廣大育齡女性農民工對于在城市生育望而卻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農民工較少。一是由于農民工對生育保險認識不足,對生育保險中涉及的生育或者計劃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貼、生育或者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生育營養補助費;產假待遇;生育醫療費用等保障不知曉或是不重視。尤其是流動性就業的農民工遇到生育問題,一般選擇返回戶籍所在地生育,部分醫療費用又可以在新農合中獲得報銷,對生育保險中的待遇并不關心。二是用人單位也不愿多負擔生育保險的繳費。
三、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險的建議
1.繼續完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工作,盡快出臺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可以轉移接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各自體系內和兩者之間也已經實現省內的轉移接續,但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還沒有相關政策出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也還不能跨省進行轉移接續,針對農民工流動性的特點,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工作還需進一步完善。
2.提高農民工異地就醫的醫療費用補償。如前分析農民工即便辦理異地就醫手續,門診醫療費用是不能獲得補償的,住院費用可以報銷,但住院費用普遍較高,報銷比例低,農民工不僅自己需承擔門診費用,住院時還要承擔較多自付部分。為緩解農民工的醫療費用負擔,建議農民工能夠提供在就業地工作一定期限(如6個月或1年)的證明,適當提高醫療費用的補償比。
3.建立“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新型工傷保險制度。省工傷保險重視工傷補償,對工傷醫療費用、傷殘補貼、康復性治療費用、死亡補償費用都有相關規定,但預防和康復的功能發揮不足,應建立集“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化解社會風險的新型制度。建議建立浮動費率機制,細化行業內費率檔次和費率差別,發揮工傷保險的預防功能。建立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康復機制,導入農民工職業康復與心理康復機制,開拓完善工傷醫療康復、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三大服務體系。[7]針對農民工維權難的問題,應加大宣傳,讓農民工知曉工傷保險政策和維權渠道,應加強勞動監察和勞動爭議調解,切實保障農民工利益。
4.提高失業保險金水平,建立新型失業保險體系。失業保險金水平不高,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沒有充分發揮,建議整體提高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失業保險的保險金發放是有限定時限的,失業保險金領完后,基本生活仍然無法保障,所以農民工失業保障更多的應該強調失業預防和再就業的扶助。農民工獲得的技能培訓較少,不能適應市場的需要,面臨著較大的失業風險,就業期間農民工應該樹立主動學習、提高技能的態度,政府引導用人單位并給與支持對農民工進行技能培訓,政府也應該將現有的再就業培訓做實、做到位,重視失業人員的心理疏導,建立失業預防、失業保險、就業扶助為主要內容的新型失業保險體系,提高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和化解社會失業風險的作用。
5.提高生育保險的參保率,保障女性農民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適用民辦非企業等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由用人單位繳費,連續繳費6個月就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從政策上來說各種用工形式的農民工都可以參保。農民工生育保險的重點問題是提高生育保險的參保率,這首先需要農民工特別是女性農民工提高對自身健康生育問題的重視,重視產前檢查、住院分娩,了解生育保險的待遇,重視自身生育期間的生育津貼、產假等合法權益的維護;其次引導用人單位積極為女性農民工投保生育保險,農民工也應主動與用人單位協商為其投保。
作者:楊國華俞群俊尹芹單位:昆明醫科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