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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金融變遷的制度經濟學分析
隨著我國金融業的不斷發展和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我國金融制度改革和銀行業務創新的步伐也隨之加快,特別是隨著電子網絡技術的廣泛應用,為各種金融渠道的整合互補提供了可能,各金融機構要求加快金融制度創新,拓寬業務范圍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事實上,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出現了一些混業經營的跡象,如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相互業務,并出現了少數涵蓋銀行證券保險三大金融領域的金融企業集團隨著形勢的變化和國家法規政策的調整,今后我國商業銀行必將越來越多地通過各種方式參與到證券保險領域中去,直至直接從事證券保險業務,真正成為“金融百貨公司”式的全能型金融企業
1.中國金融制度變遷路徑
中國金融體系(不能說是完整的)的創建最早是為了支援革命戰爭時建立起來的,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河北省石家莊市成立,新中國成立后,中國人民銀行采取沒收官僚資本的形式,進行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在全國建立起了國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為了配合政治和經濟需要,中國人民銀行接管了官僚資本金融業,整頓私營金融業,取消在華外資銀行的特權,根據“邊接管,邊建行”的方針,迅速建立了各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因此,這種高度集中的金融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壟斷的銀行體系,即全國只有一家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其分支機構從中央到基層,全國的信貸資金活動都集中于人民銀行;第二,單一的信用形式和狹窄的信貸資金運用范圍,即銀行信用成為國內的唯一信用,銀行信貸資金也只用于企業流動資金范圍
建國初期,這種統一的金融體制對于資金的集中和降低資本供給的“交易費用”,穩定經濟具有促進作用然而,在這種高度集中的金融制度下,國內的金融市場處于封閉的狀態,忽略了價值規律和市場的作用,因此,改革高度集中的計劃金融體制成為我國實行市場化經濟改革的重中之重
1979年到1984年,是我國金融制度變遷的起步階段我國金融機構從一元化向多元化轉變,國家設立了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四家國有專業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變為中央銀行,不再直接經營商業銀行業務,而是單獨行使信貸管理和貨幣發行權
1985年到1988年,我國金融管制進一步放松,進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創新安排:大力發展多元化金融組織,政府放松了對金融機構的準入門檻,股份制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迅速增加
1988年到1991年,由于長期的計劃金融制度的自我強化,金融市場化改革的步伐漸漸放慢,由于在我國經濟運行中出現了兩次發展過熱的現象,導致宏觀經濟和金融發展被迫進行治理,專業銀行的業務范圍被收攏,金融制度的市場化進程減慢
1991年底和1992年底,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成立,為今后的金融市場發展奠定了基礎
我國明確提出分業經營是在1993年隨著1992年的金融過熱,金融秩序比較混亂,黨中央國務院在1993年明確提出分業經營和管理的原則1995年以后,全國人大常委會陸續通過并頒布了《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為我國實現分業經營提供了法律依據1992年首先成立了證監會,1998年成立了保監會,2003年成立了銀監會,基本上把最初設想的分業經營的框架建立起來可見,分業經營是由國家通過頒布一系列的法律強制執行的
但是,分業經營在這幾年的實行過程中并沒有收到好的效果,反而損害了銀行的利益我國銀行業的基本服務對象大都是效益逐年下降的國企,銀行的信貸風險更大了;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銀行傳統業務的利潤空間也趨于縮小,迫使其不得不發展新的業務;特別是加入WTO以后,中國的金融市場最終要全部對外開放,金融混業將從外部沖擊我國的金融市場所以,要始終保持中國金融的長期發展和穩定,順應金融自由化和經濟全球化的浪潮,放松金融管制,逐漸過渡到混業經營的制度模式,已經是中國金融業發展的迫切問題
2005年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了《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將可直接投資設立基金公司這對混業經營制度在我國的實現邁出了一大步
2.關于金融制度變遷的類型
金融制度變遷的類型,可以從多個角度進行劃分從金融制度變遷的方式看,它可劃分為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從變革的主體看,它可劃分為政府主導型和非政府主導型;從供給和需求的角度看,它可劃分為供給主導型和需求引致型;從變革的速度看,它可劃分為激進式和漸進式
3.中國金融制度變遷的劃分
(1)從金融制度的需求和供給來分
金融制度的需求包括市場需求與政治需求金融作為一種自然演化的資源配置方式,經過歷史上各種金融主體的博弈,逐步演變成約定俗成行業自身規范的非正式約束,進而形成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固化下來的正式制度約束,這種就成為金融發展的自發性市場需求同時,金融部門和機構是整個國民經濟生產的重要命脈,政府干預不可避免地成為金融運作的一個主要方面,這種金融制度的需求就是政治需求
金融制度的供給:由于我國金融制度變遷需求主要是政府的需求,加上我國的公有產權性質以及金融業的國家所有制性質,因此,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是我國金融制度變遷的主要形式決定政府是否成為變遷主體的主要取決于政府實施制度變遷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較,如果政府的制度變遷成本大于收益,即使是公有產權,也不可能產生變遷,例如,我國建立公有制度后,其后20年金融制度都沒有變化
(2)從誘致性變遷和強制性變遷來分
誘致性制度變遷指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換,由個人或者一群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西方許多國家的金融制度屬于誘致性變遷,它們經過了長期的商品貿易工業革命資本主義的發展,積累了豐富的金融業經驗和行業規范,因此,西方國家的金融制度是逐步衍生出來的;與此相反,強制性制度變遷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的引入和實行(林毅夫,1989),中國的金融制度的發展就是以政府為主體迅速推進的,這種以強制力的方式降低了制度變遷的成本
4.關于金融制度變遷過程中的路徑依賴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本身的完善性即制度給人們帶來的報酬遞增決定了制度變遷的路徑(Path)當制度給人們帶來的報酬遞增普遍產生時,制度的變遷不僅得到了支持和鞏固,而且能夠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地發展和變遷,這就是所謂的路徑依賴(pathdependence)
中國的金融制度變遷是在計劃金融和市場金融的交替中進行的,具有歷史性的路徑依賴,所以,現在的問題是如何擺脫我國原有金融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使我國的金融制度通過創新走出低效的狀態
二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概論
1.商業銀行與證券公司
傳統的商業銀行是指以從事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又稱為投資銀行,它是在證券公司中以從事發行承銷經紀咨詢投資等工作的綜合機構
2.銀行體制及功能的分類
以商業銀行能否從事證券業務為標準,我們可以將商業銀行的經營體制分為兩種:分業經營式銀行體制和混業經營式銀行體制
所謂分業經營式銀行體制,是指該體制的銀行業務和證券業務一般分離,該體制下的銀行不能經營一般的證券業務(除少數國債等業務);同樣地,證券公司不能經營商業銀行業務目前,在世界范圍內,只有少數國家還采取分業經營式銀行體制,中國是以立法的形式確定了分業經營的銀行體制
混業經營式銀行體制,也稱全能銀行體制,是指該體制下的機構能同時提供商業銀行業務和證券公司業務將全能銀行體制表述為“從事包括接受存款和發放貸款,交易金融工具和外匯(包括它們的衍生品)承銷新債券和股票發行經紀業務投資管理和保險等在內的廣泛的一系列金融服務”
3.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歷史演變
1933年以前,商業銀行的業務不受限制,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定商業銀行所從事的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所以,商業銀行都可以從事證券業務但1929-1933年的經濟大危機結束了這種“自由”混業經營的方式華爾街股市崩潰大量銀行和企業倒閉無數人破產,對當時整個世界的銀行體系造成了毀滅性的打擊美國首先實行分業經營的模式,美國國會于1933年頒布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隨后,英日等國也先后實行了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
最初幾十年,分業經營體制確實對穩定金融體系促進經濟復蘇產生了重要的作用,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也嚴格遵守分業管理的規定但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分業式經營的商業銀行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困難,隨著8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和經濟全球化浪潮席卷全球,單一業務的商業銀行更是面臨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全能性銀行的雙重壓力,要求放松管制的呼聲越來越高英國于1986年首先恢復了混業經營體制模式,日本也于90年代中期恢復了混業經營,美國在1999年也最終以法律形式確定了實行混業經營體制
4.分業經營體制和混業經營體制的比較
分業銀行制度的優勢:第一,銀行長期從事專業化經營,使得銀行在金融市場上有利于形成強勢分工;第二,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的隔離,為商業銀行創造出穩定發展的環境,不會有來自它們的壓力;第三,分業經營制度下不會形成規模過大的綜合性銀行,這就不會出現規模效益遞減和內部協調的問題;第四,由于分業制度的實施,商業銀行的資金都來源于客戶的存款,因此沒有什么風險,有利于保護銀行及客戶的安全
分業銀行制度的弊端與其優勢是相對的:第一,由于法律形式嚴格限制了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使得各個不同類的銀行和金融機構難以開展業務,缺乏競爭性,阻礙了金融業運行的效率;第二,分業銀行制度使各種金融渠道難以互補和利用
混業經營制度的優點:第一,商業銀行同時經營各種業務,可以使各種業務相互促進支持,優勢互補;第二,綜合經營方式可以規避非系統風險;第三,綜合經營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戶,就可以占據更多的市場份額,能夠發揮銀行的規模經濟;第四,多渠道的利潤來源能使銀行增加贏利
同樣,混業經營體制的缺點是:第一,綜合型的銀行容易形成金融業的壟斷,產生非公平競爭;第二,過大規模的混業型銀行容易產生集團內部競爭和內部協調成本過高的問題;第三,利潤水平高也同樣伴隨著高風險,銀行綜合化經營模式也可能帶來資產的高風險性
三主要結論
從我國金融制度的歷史變遷和創新實踐表明,我國金融制度的設計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方面的條件:(一)有利于商業銀行增強競爭能力提高經營效益;(二)有利于滿足社會公眾對金融服務日益多樣化的需求;(三)有利于金融監管當局監管商業銀行經營風險維持金融體系安全從兼顧以上三個方面出發,應當既允許和鼓勵商業銀行開展業務創新逐步走向混業經營,又加強商業銀行經營證券保險業務的風險控制具體來說,我國的金融制度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改革:
1.推進混業經營制度的改革雖然我國分業經營框架是由法律確定的,但在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沖擊下,在各大國際金融巨頭的壓力下,我國金融業已經逐漸考慮向混業經營發展了,因此,金融機構應于政府合作,結合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共同推進混業經營制度的變遷
2.加強監管的力度和協調我國社會信用尚欠發達自律機制不夠完善法律制度有待健全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還不完整監管理念與方法還需向國外學習,同時中國金融制度變遷會面臨金融經營與監管水平的限制以及法律上的阻礙,所以在混業經營的制度變遷尚未完成之際,加強各個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和交流,對于處理風險是非常重要的
3.重視自律與法律監督的結合在國家大力宣揚“法治與德治”的大環境下,我國金融監管也同樣既需要重視法律的監督與制裁,又需要結合非正式約束——道德層面的自律等意識形態,這樣,我國的金融業才會穩健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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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制度經濟學的分析角度,以制度變遷為理論出發點,通過對我國銀行業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過程的分析,探究并解釋其在中國市場化經濟過程中的金融制度變遷方式及發展方向
[關鍵詞]金融制度;制度變遷;分業經營;混業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