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釋是對論文某一特定內容的解釋或補充說明。文內注釋應按正文中出現次序集中列于相應頁面的腳注位置,用帶圓圈的阿拉伯數序號標注(1、2)。引用文獻一般不采用注釋,而采用參考文獻方式列于文后。
2、參考文獻:限為作者親自閱讀、公開發表過的文獻,只選主要的列入,采用順序編碼制著錄,按其文中出現的先后順序用阿拉伯數字編號,列于文末,并依次將各編號外加方括號置于文中引用處的右上角。
3、引用大型常用出土文獻合集,可使用括注,括注應使用不同于正文的字體。第一次應使用全稱,第二次可使用簡稱。
4、量和單位文稿中的名詞術語必須規范化、標準化,量和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計量標準,量的符號一律用斜體(pH及特殊符號除外),單位的符號一律用正體。
5、參考文獻:限為作者親自閱讀、公開發表過的文獻,只選主要的列入,采用順序編碼制著錄,按其文中出現的先后順序用阿拉伯數字編號,列于文末,并依次將各編號外加方括號置于文中引用處的右上角。
6、來稿應具科學性、邏輯性并有理論和實踐意義。請勿一稿多投,并自留原稿,一個月內未采用的,作者可自行處理。本刊對來稿可做文字修改或刪減。
7、標題層次標題層次采用阿拉伯數字連續編碼,標題層次劃分一般不超過4級。一級標題為1,二級標題為1.1,三級標題為1.1.1,四級標題為1.1.1.1。
8、研究內容和步驟:闡述課題研究的具體內容和研究步驟。說明將采取的措施、研究時間安排和具體活動。
9、稿件請附中英文對照的標題和摘要。摘要提供的信息應能客觀反映論文主要內容,中文摘要字數限定在300字以內。
10、文稿中應包括題目、作者姓名、作者單位、所在城市及郵編、中文摘要、中文關鍵詞、中圖分類號、正文、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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