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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
根據市政府領導的指示精神,現將我縣自2003年5月以來的礦產品稅費統征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礦產品稅費統征機構設立的有關情況
針對我縣礦業生產經營秩序混亂,礦產品稅費流失嚴重的問題,2003年5月,縣政府根據市委、市政府對礦產業實行“五統一”管理的要求,成立了“彝良縣礦產品稅費統一征收管理辦公室”(簡稱統征辦),由縣經貿局的一位同志任主任,縣公安局經警大隊大隊長任副主任,抽調了縣“兩稅”、工商、國土、環保、財政、公安等有關部門人員集中統一辦公收取除屬財務健全查帳征收企業外的礦產品稅費;下設一個執法大隊,由縣公安局經警大隊長兼任隊長,負責對沖關等偷逃稅費行為進行查處;在全縣主要出境路段設立8個驗票站,購置3把磅秤,招聘32個臨時工,負責對出境礦產品進行驗票登記。
2004年7月,根據《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統征辦更名為“彝良縣礦產品稅費繳納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定位為完全的服務機構,撤消了執法大隊。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縣礦山稅費統征管理工作,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規范礦產品銷售,體現礦產品稅費負擔公開公平合理,徹底杜絕稅費流失,充分發揮我縣礦產資源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全縣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的協調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縣礦產品稅費統收管理系統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通過設在各檢查計量站點的監控攝像機、電子地磅、攔桿機和電子刷卡器等設備,對縣境內礦產品銷售交易過程中的稱重、計量、刷卡收費等環節的數據上傳備份、視頻同步監控,達到全方位監督管理的目的。
第二條在本縣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或礦產品加工的國有、集體、私營等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建立健全礦產品生產、加工、銷售資料,合法經營,照章交納稅費。
縣礦產品稅費統征辦公室、收費中心、檢查中心、稅費稽查大隊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的規定,秉公辦事。
第三條縣礦產品稅費統征監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稅費統征工作,日常工作由其辦公室組織實施。相關單位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自覺履行各自職責。
第四條稅費統征實行“三權分離、相互制約”的管理辦法。即:收費中心管票、管征收,檢查中心管站、卡,稽查隊管稽查、管秩序。
一、領導重視
為抓好煤炭稅費征管工作,縣委、縣政府領導非常重視。縣政府辦連續印發了《2012年縣重點(難點)稅收工作意見》、《縣煤炭稅費征管稽查工作實施方案》。成立了縣煤炭稅費征管稽查工作組,由縣煤炭局(煤監局)局長任組長,縣煤征站站長任副組長,成員從縣紀委(監察局)等11個部門,5個產煤鎮抽調工作人員以及招聘部分退伍軍人組成。工作組能經常組織稽查隊員上路巡查和夜間稽查,定期開展聯合稽查,從4月份開始,每月開展了一次聯合大稽查行動,通過稽查,加大了煤炭稅費征管工作宣傳力度和執法力度,有力推進了煤炭稅費征管稽查工作的開展。
二、措施到位
縣煤炭稅費征管專項稽查工作從2011年底開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抓好煤炭稅費征管工作。
1、煤炭局先后召開了3次煤礦企業主要投資人會議和全體征管工作人員會議,加強煤炭稅費法律法規宣傳學習教育,征求他們對煤炭稅費征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對每個礦派駐了一名征費人員駐礦,與煤礦駐礦安監員一起督促煤礦煤炭銷售。
2、煤炭局下發了《關于申報2012年煤炭產量計劃的通知》,要求煤礦上報2012年煤炭產量計劃,同時每月對各煤礦煤炭產量和稅費征收情況進行排名通報。
為了優化石料稅費征收管理環境,規范征收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礦產品稅費統征實施辦法>的通知》(政辦發號)、《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品稅費征收行為的通知》(政辦發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城縣石料稅費集中征收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對象
凡在城縣范圍內依法從事石料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人,都納入稅費集中征收管理。
二、征收標準
按3元/噸(按1公斤炸藥爆破4噸石料,折算為1公斤炸藥征收12元)集中征收。如遇石料市場價格上漲和下跌超過30%,則相應調整征收標準。
三、執行時間
為了優化河砂稅費征收管理環境,規范征收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礦產品稅費統征實施辦法>的通知》(政辦發號)、《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品稅費征收行為的通知》(政辦發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縣河砂稅費集中征收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對象
凡在縣范圍內依法從事河砂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人,都納入稅費集中征收管理。
二、征收標準
按3元/噸(河砂1方為1.5噸,折算為4.5元/方)集中征收。如遇河砂市場價格上漲和下跌超過30%,則相應調整征收標準。
三、執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