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社保制度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一、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相關問題
社會保障費改稅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任務,它關系到整個社會體制改革。為了確保費稅改革的順利進行,在實行社會保障費改稅時,應對其相關問題給予高度的重視。
(一)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可行性分析
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我們盡快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而現有的社會保險統籌制度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要求,所以應當加快建立社會保障稅制的步伐。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可行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有廣泛的社會基礎。隨著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政府機構改革以及醫療制度改革,加之人口老齡化的到來,社會成員的風險意識普遍增強,越來越多的人在參加商業保險的同時,迫切希望國家為其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社會保障“費改稅”后,征收具有強制性,管理具有規范性,稅款具有專項返還性,能夠保證所有納稅人從中受益,易為廣大群眾所接受。另一方面,當前,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不穩定,已經成為困擾地方政府的一大難題,從而使社會保障“費改稅”不會像其他“費改稅”那樣,因為部門的既得利益受影響而消極抵制。因此,開征社會保障稅有著廣泛的社會基礎。
其次可靠的稅源基礎。經過20年的改革,經濟貨幣化程度不斷加深,我國國民收入有顯著的增長,城鄉人民的收入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1978—2001年,農民人均純收入從133.57元上升到2366元,增加了17.7倍。城鎮居民的人均家庭收入由1981年的500.40上升到2001年的6860元,增加了13.7倍。同時,我國城鎮家庭實際儲蓄率水平也有很大提高,征收社會保障稅的潛力相當大。根據國家統汁局統計資料表明,1985年全國城鎮居民家庭儲蓄率為8.9%,1990年為15.3%,到1999年上升為21.2%。2000年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余額6.43萬億元,2001年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余額7.376億元。可見,經濟的發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為開征社會保障稅提供了穩定可靠的稅源基礎。
提案人:朱征夫男漢族廣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廣東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社會保障是保證公民基本生活、免除公民因年老、疾病、失業、死亡或災害等原因而遭受損失的各種措施的總稱。我國憲法第45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因此,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對實現公民的生存權、健康權、發展權等各項基本權利,落實國家對公民的法律責任,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和持續發展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我國社保事業起步晚,起點底,存在法律體系不健全,權利義務不對稱,統籌范圍過于狹窄等諸多問題,為此,我們特建議國家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
(一)加快社會保障的立法
放眼世界各國的社保實踐,任何社會保障制度比較成熟的國家,都是通過社會保障立法使社會保障制度得以確立;通過社會保障法的實施使社會保障制度得以規范;通過社會保障法的修改使社會保障制度得以完善。
我國的社保立法僅處于初級階段,只有《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有原則性規定和零星規定,1999年由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屬于行政法規,這種立法現狀不能為國家解決社會保障面臨的各種復雜問題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據,因而無法適應社保事業的需要。為此,我們呼吁盡快制定《社會保險法》,為我國社保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建立全國統一的社保政策,實行全國范圍的統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的征繳,保障繳費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生育保險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范圍內的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繳費單位)及其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下簡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適用本辦法。
城鎮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自由(謀)職業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參保的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適用本辦法有關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征繳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社會保險費的征收范圍、繳費基數、費率、申報核定、征繳方法,仍按原規定執行,待條件成熟后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農保低參保率的直接原因:制度供給不力;農保制度的新選擇:分類保障;強化政府責任,重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繳費主體的具體安排、提高社會統籌賬戶層次,促進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發展、建立失地農民的“個人賬戶”、建立“基礎養老金賬戶”,賬戶資金主要由土地補償費構成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能順利開展的直接原因在于農保制度供給不力,如相關制度未能及時修訂等。當前,由于農民分化為純農戶、農民工和失地農民,在制度供給上也應針對不同農民實行分類制度保障,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農民老有所養。
關鍵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供給;分類保障
2007年8月,勞動保障部聯合民政部、審計署《關于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工作進行清理,理順管理體制;對農保基金進行全面審計,摸清底數,并研究提出推進農保工作的意見。這標志著自1998年以來停擺十年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復蘇”的跡象,探索低參保率的制約機制必將有利于農保的“復蘇”。
一、農保低參保率的直接原因:制度供給不力
以什么樣的制度規范農民參保會有不同的效果。以“新農合”和“農保”相比,前者得到了農民的普遍擁護,參合率達到90%以上,基本實現了全覆蓋;而后者卻始終在低水平徘徊。制約農民低參保率的原因是復雜的,但制度供給的匱乏無疑首當其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作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準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第三條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第四條社保基金資產是獨立于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資產。
第五條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擬訂社保基金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和托管情況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