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稅務管理辦法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停歇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分局納稅人停歇業管理和嚴格內部操作規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停歇業制度運作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和管理權限執行。
第三條:納稅人應在停歇業七日前向轄區內專管員提交書面申請。專管員應按政策規定及時受理,并督促納稅人結清當期應繳稅款,封存票證,在停歇業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后報管理組長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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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管理組長應對轄區納稅人停歇業的管理、審核工作嚴格把關,按照“執行政策,征管適度”的原則,適當控制停歇業的數量和次數。一般一個納稅期的的停歇業個數應控制在當期應申報戶數的10%以內。當期停歇業戶數超過20%的應查明情況,報分局審批后執行。
注銷稅務登記是稅務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稅務機關保證納稅人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堵塞稅收征管漏洞,防止納稅人偷逃稅款的最后一個環節。
一、現行注銷稅務登記的流程做法
注銷稅務登記是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
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向遷達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納稅人在注銷稅務登記前已經作了明確的規定,其辦理程序為:1)納稅人申請;2)稅務機關受理;3)稅務機關核準;三個程序環環相扣,互相監督。
省金融服務辦公室:
《關于征求銀行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相關手續問題意見的函》(粵金函〔*〕566號)悉。對*銀行同業公會提出的有關銀行企業呆賬損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函復如下:
一、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管理權限規定,銀行企業的呆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標準,國稅部門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有關規定,其他部門制定的標準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
二、多筆貸款,其中一筆或少數幾筆訴訟,法院裁定終結(中止)執行,如何認定稅前扣除的呆賬損失問題。
*年12月31日前,國稅部門執行《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號)、《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督鹑谄髽I呆帳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二條(六)規定: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后,金融企業仍無法收回的債權,可以作為呆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五款規定: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有敗訴的法院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無法執行或債務人無償債能力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依據法院判決、裁定或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認定為損失。因此,國稅部門是以法院的判決書及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確定銀行企業的呆賬損失和損失金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64號)下發后,我局補充下發了《關于做好*年度金融企業呆賬損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通知》(粵國稅函〔*〕241號),明確:一、金融企業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或經有關法律部門(包括金融企業的法律合規事務部門)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出具無法起訴的法律意見書,經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金融企業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可以認定為呆賬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二、金融企業此前發生的呆賬損失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經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上述條款的實施,對加快我省金融企業的呆賬損失處置、減少處置費用、化解資產風險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統籌規劃、統一標準,突出重點、分步實施,整合資源、講究實效,加強管理、保證安全”的信息化建設指導思想,做好金稅工程(綜合征管軟件)(以下簡稱軟件)運行維護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在遼寧、河南、湖南、深圳四省(市)國家稅務局設立國家稅務總局綜合征管軟件業務支持中心(以下簡稱支持中心)。
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負責各支持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管理。支持中心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全力支持中心開展各項工作。
第三條為規范支持中心的管理機制,確保支持中心及時、有效地開展工作,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人員
第四條支持中心是全國軟件運行維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負責國稅系統軟件的業務支持工作。每個支持中心負責若干省(市)的業務支持工作。
出口退稅,是指國家為增強出口商品的競爭能力,由稅務部門將商品中所含的間接稅退還給出口商,從而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的一種政策制度。其核心:一是商品輸出國境外(香港、澳門作為單獨納稅區,視同向外國出口);二是退還商品形成過程中的間接稅。
出口退稅是國際貿易實踐中稅收協調的結果,已經成為處理國際貿易中稅收問題的一種有效并為多數國家所接受的國際慣例。各國在稅收實踐中一般都堅持“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中性原則。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中也規定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徹底退稅”的基本原則。這樣做是為了遵循稅收的國家間公平原則和稅收的國民待遇原則,也是為了保證本國商品以真正公平的價格參與國際競爭。
一、加入WTO對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要求
我國從1985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制度到現在,這一制度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而日益完善,目前,中國已經成為WTO成員國,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我國作為締約國必須遵守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互惠互利貿易原則、擴大市場準入原則、促進公平競爭與貿易原則以及貿易政策法規透明原則。這要求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必須增強透明度,一切按照國民待遇原則辦事,要求出口退稅真正實現“零稅率”,使我國出口商品真正以不含稅價格進入進口國,避免國際間重復征稅,與此同時,出口退稅也不可高于國內已征的間接稅,以免被視為變相補貼而造成貿易爭端。因此,加入WTO后,有必要對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和改革,將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出口退稅政策進行修改。
二、我國現行出口退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出口退稅政策變化過于頻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