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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完善居民住房保障制度,根據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范圍內城鎮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建設、經濟適用、定向供給的原則。
第五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條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價格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編制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前款所列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項目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第八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房產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當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第二章優惠政策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變相用作商品房開發。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征收。具體項目和標準,由市財政、價格、建設部門確定公布。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的基礎設施建設及所需費用,由市建設部門擬定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統籌安排。
第十一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須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提供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用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二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購房貸款。
第三章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劃撥用地確定后,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房產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預核該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準價格和上浮幅度。市房產主管部門根據預核的基準價格和最高上浮幅度,向社會公開招標,擇優選定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作為經濟適用住房開發項目的建設單位。
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積小套不超過70平方米,中套不超過90平方米。市房產主管部門根據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結合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登記狀況,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不同戶型的建設比例。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并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選規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技術規范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購房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四章價格確定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確定應當與城區中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以保本微利為原則。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
(一)開發成本:
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2、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工程勘察、規劃及建筑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3、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4、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5、管理費按照不超過本條第(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2%計算。
6、貸款利息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7、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收。
(三)利潤:按照不超過本條第(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3%計算。
第十九條市房產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后,應當將中標單位的投標價格及上浮幅度通報市價格主管部門,經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后,向社會公示該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準價格和上浮幅度。
第二十條開發建設單位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嚴格執行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基準價格。分割零售單套住房,應當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計算樓層、朝向差價。樓層、朝向差價按整幢(單元)增減的代數和為零的原則確定。開發建設單位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上浮不得超過核準的上浮幅度,價格下浮幅度不限。不得違法收取任何價外費用或者強制性推銷、搭售商品。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市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區城鎮戶口。
(二)已婚家庭或年齡35周歲以上未婚者。
(三)無房或家庭現有住房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二十三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向市房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四條市房產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核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的期限為15日。公示期間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對象提出異議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查。經核查異議成立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上簽署準予購買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經登記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員為3人及以下的,購買住房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70平方米;家庭成員為4人及以上的,購買住房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90平方米。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筑面積控制數額,由市房產主管部門在簽署準予購買意見時一并簽注。
第二十六條經市房產主管部門登記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由市房產主管部門分年度按人均住房面積排序,從最困難的家庭開始,依次提供經濟適用住房供其購買。
第二十七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在市房產主管部門簽注的建筑面積控制數額內選購住房。
第二十八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按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產、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性質。原購租公有住房的缺房戶在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必須同時提出退購租公有住房的申請,在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時應退購租公有住房并提供相應
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時應按有關規定向政府交納收益。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交納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章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條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利用本單位享有使用權的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建設福利房搞實物分配或者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十一條集資、合作建房納入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的審核、住房價格的確定、上市條件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職工家庭。
第三十三條向職工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罟芾?、專項使用,并接受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或組織不符合條件的家庭集資、合作建房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價格差,并對建設單位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房產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由購買家庭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并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房產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市房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