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規劃局城市規劃土地房屋拆遷規章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征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實施房屋及地面附屬物拆遷,并需要對征地范圍內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國土資源局是本縣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負責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征地拆遷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規劃區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負責實施拆遷單位由縣人民政府確定。
**縣建設局負責組織實施公寓安置小區的規劃、設計、建設以及遷建安置小區控制性詳規編制等工作。
第五條發改委、建設、財政、房產、公安、司法、工商、勞動、文化、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六條征用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被拆遷人屬于征地所在村(居)民組村(居)民且需要安置的,按照本辦法規定選擇安置方式。
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公寓或遷建安置。
拆遷工業用房,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或遷建安置。
拆遷商業用房,實行貨幣安置。
第七條負責實施拆遷單位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合理補償,需要安置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被拆遷人予以安置;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征地需要,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房屋拆遷
第八條征地范圍、安置地點確定后,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名稱、征地范圍、安置地點以預公告的形式。
第九條征地預公告后,征地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為拆遷安置的依據(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戶口的遷入、分戶的;
(二)房屋轉讓、交換、改(擴)建,析產、贈與,分戶、租賃、抵押、典當等;
(三)領取營業執照、臨時營業執照。
征地預公告應當抄告公安、房地產管理、工商等相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配合。
第十條征地預公告后,負責實施拆遷單位應當開展拆遷調查,摸清基本情況,編制拆遷工作方案。
第十一條征地方案經省級以上政府批準后,縣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日內,征地方案公告,將拆遷范圍、拆遷期限、辦理補償安置登記時限、簽約時限、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事項一并予以公告。
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在公告時通知相關部門停止辦理下列事項:
(一)以被拆遷房屋為注冊住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二)審批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征地拆遷實施完畢后,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恢復辦理有關事宜。
負責實施拆遷單位應當在公告后10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公告內容通知被拆遷人。
第十二條被拆遷人應當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如實申報戶籍、家庭常住人口、被拆遷房屋及附屬物等補償安置依據。申報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戶口簿;
(二)《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及其他有效權屬證明;
(三)營業執照、臨時營業執照、房屋租賃合同等。
第十三條負責實施拆遷單位應當按規定查明被拆遷人的戶籍、家庭常住戶口人數、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狀況、選擇安置意向等事項,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審查。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3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結果予以公示。
公示時間為7日。公示期滿,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在5日內將審查公示結果書面通知負責實施拆遷單位。
第十四條被拆遷人家庭常住戶口人數以公安部門頒發的戶口簿中家庭成員為準,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為準,土地使用權面積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上記載為準。兩證不全或無證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產權認定。
第十五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公寓和遷建安置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遷人家庭常住戶口人數確定,臨時戶口、空掛戶口及公告后遷入的戶口不予計算。但被拆遷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可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二)父母屬于被征地村(居)民組村(居)民但未享受審批建房,且與被拆遷人獨立分戶并共同居住,經其本人及被拆遷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計入安置戶口,不得重復計算;
(三)被拆遷人家庭成員在征地所在村民(居)組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計入安置人口:
1、與征地所在村民組村民結婚的農業戶口的配偶,但安置后在原戶口所在村民組不得再次享受今后公寓或遷建安置;
2、配偶為非農業人口且未享受過房改政策及其他優惠政策(購買房改房、集資房、經濟適用房及貨幣分房,下同)的;
3、子女為非農業人口,尚未成家隨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及其他優惠政策的;
4、原戶口在征地所在村民組的現役、復轉退軍人(不含現役軍官和已在外結婚定居人口);
5、原戶口在征地所在村民組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6、原戶口在征地所在村民組的監獄服刑、勞動教養人員;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子女隨其居住,且已獨立分戶或符合獨立分戶條件的,經被拆遷人同意,可以根據被拆遷房屋按戶數平均分攤后的建筑面積、建筑占地面積,作為不同拆遷戶予以安置。
第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作為公寓安置和遷建安置的依據:
(一)不符合分家立戶條件已分家立戶的;
(二)出賣或以其它形式轉讓房屋的;
(三)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生效前死亡的;
(四)其他不符合公寓安置和遷建安置條件的。
第十八條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積未達到30平方米的,不予單獨遷建安置。
第十九條負責實施拆遷單位應當在收到審查公示結果通知之日起5日內,組織具有法定評估資格的土地、房產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房屋拆遷重置價格、附屬物價格、臨時安置補助費、搬家補助費、停業損失補助費等按照縣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在征地公告規定的簽約時限內,負責實施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就拆遷、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明確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時,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負責實施拆遷單位應當將簽訂的協議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第二十二條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按時搬遷騰空的,按照搬遷騰空的時間劃分不同檔次,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生效后,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負責實施拆遷單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負責實施拆遷單位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二十四條負責實施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或者負責實施拆遷單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就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作出行政決定。
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30日內,依法作出行政決定。行政決定作出前,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
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行政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負責實施拆遷單位應當就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六條拆遷有產權、使用權糾紛或其他產權不明的房屋,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不能解決糾紛或明晰產權、使用權的,由負責實施拆遷單位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拆遷。拆遷前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負責實施拆遷單位對需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七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和涉外房屋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拆遷中涉及回鄉定居的華僑、臺灣和港澳同胞、外籍華人房屋的,補償和安置參照被征地村村民的標準執行。
對華僑、歸僑、僑眷、臺灣和港澳同胞在拆遷中有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拆除征地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臨時建筑及其它建筑,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拆除征地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二)拆除由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中已注明實施城市規劃時須無償拆除的建筑物,應當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三)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以根據使用年限給予適當補償,不予安置。
(四)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除前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照規定拆除舊房的,該舊房不予補償,并應當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除。
(五)拆除農業生產用房,適當予以補償,不予安置。
第三章安置
第一節貨幣安置
第二十九條貨幣安置指由負責實施拆遷單位根據被拆房屋評估確認價格,提供安置資金,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安置房屋的安置方式。
第三十條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被拆房屋按照房地產評估確認價給予補償,并再給予被拆遷人房地產評估確認價30%的獎勵,所在村(居)民組不再安排宅基地。
(二)被拆遷地段已規劃確定開發住宅商品房的,被拆遷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拆遷工業用房,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被拆房屋按照房屋評估確認價給予補償,并再給予被拆遷人房地產評估確認價30%的獎勵。
第三十二條拆遷商業用房實行貨幣安置,被拆房屋按照房地產評估確認價給予補償安置。對利用自有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認定,但對其實際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給予每平方米100元補償。
第三十三條實行貨幣安置的,負責實施拆遷單位應當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生效后30日內,向被拆遷人付清應付款項。
第二節公寓安置
第三十四條公寓安置是指負責實施拆遷單位向被拆遷人提供成套公寓式住宅供其選擇,并按照被拆房屋的補償金額與安置房供應價格結算差價的安置方式。
第三十五條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公寓安置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公寓式住宅土地供應方式為出讓,公寓式住宅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二)公寓安置小區規劃:按照城市居住小區的標準進行統一規劃、設計、配套。
(三)配套建設:公寓安置小區的道路、供排水、供電、排污、綠化等配套設施由政府統一安排建設,與安置房建設同步到位。
(四)公寓式住宅的安置面積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1—2人戶,被拆建筑面積不足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為8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積超過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
3人戶,被拆建筑面積不足1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為12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積超過1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不超過180平方米;
4人戶,被拆建筑面積不足1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為18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積超過1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不超過240平方米;
5人以上戶,被拆建筑面積不足2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為24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積超過2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五)公寓式住宅的選擇:
在政府統一安排下,可以打破行政村域界限,由負責實施拆遷單位提供不同面積的公寓式住宅供被拆遷人選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選擇相應面積的公寓式住宅。
被拆遷人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搬遷騰空、交付房屋的,根據騰空交付的先后,確定選取公寓式住宅的次序。
(六)被拆遷房屋的補償:
被拆房屋建筑面積在安置標準以內部分,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補償;被拆房屋建筑面積超過安置面積部分,按照房地產評估確認價進行補償。
被拆遷房屋屬于共有土地使用權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上未單獨記載使用權面積或建筑占地面積),以土地使用權共有人作為一戶拆遷戶計算補償。重置價補償部分,根據被拆遷人分攤的共有土地使用權比例確定補償金額;房地產評估確認價補償部分,可由土地使用權共有人協商或按被拆遷人分攤的共有土地使用權確定分配比例。補償后的安置建筑面積,仍根據不同拆遷戶確定標準。
(七)公寓式住宅的供應價格:
公寓式住宅的供應價格分為廉購價、優惠價、市場價三種,并根據層次、朝向率進行調節。
安置標準下限以內,以及超過安置標準下限但在安置標準上限以內其等于被拆建筑面積的安置面積,以廉購價供應。
超過安置標準下限,但在安置標準上限以內其大于被拆建筑面積的安置面積,以優惠價供應。
超過安置標準上限的面積,以市場價供應。
(八)公寓式住宅的房款結算:
公寓式住宅的房款結算,根據被拆房屋的補償金額與安置房供應價格,在公寓式住宅交付使用時結算差價。
公寓式住房因自然產權不可分割而使總安置面積增加在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照優惠價結算。
公寓式住宅廉購價、優惠價由政府每年公布一次;廉購價、優惠價確定,以征地公告時同年度的價格為準;廉購價不高于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價,優惠價不高于公寓建設的成本價。公寓式住宅市場價參照安置房交付時同類地段商品房市場價確定。
第三十六條實行公寓安置的,負責實施拆遷單位應當在被拆房屋交付后2年內,向被拆遷人交付公寓式住宅。
第三節遷建安置
第三十七條遷建安置是指負責實施拆遷單位按照被拆遷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房手續,在規定的地點由被拆遷人自行建房的安置方式。
第三十八條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符合并選擇遷建安置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遷建安置土地屬集體性質,按“農村居民宅基地管理辦法”辦理用地手續。
(二)遷建安置小區實行集中統一規劃,遷建安置房建設實行統一設計、統一施工監督、統一景觀式樣、統一外墻裝飾。
(三)遷建安置小區紅線內的場地平整和紅線外的三通由政府統一安排建設。
(四)實行遷建安置的,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積根據被拆遷人家庭的常住戶口人數,劃分為四個標準執行:
1—2人戶: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積為50平方米,建房層次不超過3層(零起坡);
3人戶: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積為60平方米,建房層次不超過3層(零起坡);
4人戶: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積為70平方米,建房層次不超過3層(零起坡);
5人以上戶: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積為80平方米,建房層次不超過3層(零起坡)。
(五)遷建安置具體位置的選擇:
負責實施拆遷單位提供遷建安置具體位置,由被拆遷人按照規定選擇相應面積的遷建安置具體位置。
被拆遷人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搬遷騰空、交付房屋的,根據騰空交付的先后,確定選取遷建安置具體位置的次序。
(六)被拆遷房屋的補償:
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積小于(含等于)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積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積小于(含等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積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被拆房屋建筑面積大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積的,超出部分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減去該部分建筑面積所分攤的土地成本費后給予補償。
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積大于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積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積小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積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積超出新建房屋建筑占地部分,按照土地成本費給予補償;被拆房屋建筑面積大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積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積等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積部分,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被拆房屋建筑面積超出新建房屋建筑面積部分,按照房地產評估確認價給予補償。
被拆房屋土地使用權面積大于其建筑占地面積部分,按照建設用地征地被償標準給予補償。
(七)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積大于被拆房屋建設占地面積部分(包括間距)的土地成本費,以及新安排房屋建筑面積大于被拆房屋建筑面積部分的各種規費由被拆遷人支付。
(八)實行遷建安置的,負責實施拆遷單位應當在被拆房屋交付后1年內,辦理建房手續,交由被拆遷人動工建設。
第三十九條拆遷工業用房,拆遷人選擇遷建安置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被拆遷人符合申報工業用地政策的,由被拆遷人按城市規劃要求選址,按工業用地政策供地。被拆遷工業用房占地部分在征用中不再重復安排村集體二、三產業及公建項目用地指標。
(二)被拆遷工業用房的補償:
土地部門按照評估確認價予以補償,并給予適當獎勵;
建筑部分按照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
搬遷費用、因搬遷造成的各種設施損失根據評估后予以補助。
第四章其它
第四十條征用集體土地范圍內零星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經有審批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政府將《征地方案》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同時予以公告。實施拆遷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但其補償、安置標準按照《**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在征地范圍以外,另有一處或一處以上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被拆房屋占地面積未達到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標準的;
未拆遷房屋的累計建筑占地面積未到達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標準的,被拆遷人只能選擇一次公寓或拆建安置;
未拆遷房屋的累計建筑占地面積已到達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標準的,被拆遷人實行貨幣安置。
(二)被拆房屋占地面積已達到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標準的,被拆遷人只能選擇一次公寓或遷建安置。
第四十二條因土地征用而農轉非的居民戶,其擁有的集體土地上房屋被拆遷時,被拆遷人按規定可以選擇以下安置方式:
(一)選擇貨幣安置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二)被拆遷人未享受過房改政策的,可以選擇政府建設的公寓式住宅進行安置,但價格結算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被拆房屋建筑面積在安置標準下限以內部分,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補償;
公寓式住宅在安置標準下限以內的面積,以廉購價供應;
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超過安置標準下限但在安置標準上限以內部分,與被拆遷建筑面積相等部分的安置面積,以產權調換形式結算,超過被拆遷建筑面積部分的安置面積,以市場價結算;
被拆房屋建筑面積超過安置面積部分,按照房地產評估確認價進行補償。
第四十三條拆遷既不屬于征地所在村(居)民組村(居)民又不屬于因土地征用而農轉非的居民擁有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其補償、安置標準按照《**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負責實施拆遷單位可自行拆遷,也可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資質的單位辦理拆遷事宜。委托拆遷的,負責實施拆遷單位應當向受委托的單位出具委托書,并簽訂拆遷委托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負責實施拆遷單位應當將合同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備案。受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相應施工資格的單位實施。負責實施拆遷單位或受委托拆遷的單位應當與拆除房屋的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第四十五條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專戶存儲,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房屋的檔案管理制度。房屋拆遷相關單位應當加強房屋拆遷資料的管理。
第四十七條公安、教育、供水、供電、稅務、電信、廣電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憑征地拆遷主管部門的拆遷證明,及時辦理和安排被拆遷人的戶口轉移、子女轉學轉托、購房減(免)稅以及用電、用水等事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負責實施拆遷單位委托不具有房屋拆除資格的單位辦理拆除事宜的,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責成改正。
第四十九條負責實施拆遷單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支付拆遷補償款的,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責成其及時支付。
第五十條沒有征地批準文件或未按批準征地范圍進行拆遷的,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通知其停止拆遷。造成被拆遷人損失的,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責成其賠償或者由被拆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被拆遷人違反規定,拒絕或不按期騰退過渡房的,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責成其限期退還過渡房,超期租金按臨時過渡補助費的2倍收取。
第五十二條被拆遷人在原房屋產權、使用狀況、家庭人口、婚姻關系等方面弄虛作假,騙取安置或補償的,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責成其限期改正并追回有關款項;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被拆遷人的親屬、朋友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故意唆使、慫恿被拆遷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阻礙拆遷的,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建議有關單位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拒絕、阻礙拆遷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拆遷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征地拆遷主管部門、相關職能部門、拆遷實施單位等工作人員在拆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